纪检四种谈话方式3篇纪检四种谈话方式 纪委谈话与函询工作方案 为适应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四种谈话方式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四种谈话方式
委谈话与函询工作方案为适应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探索谈话与函询工作的新路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省纪委《关于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实施办法》和《郴州市纪委谈话与函询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谈话与函询工作是新时期纪委一个重要的监督执纪措施,改进谈话与函询工作机制和进一步加大谈话与函询工作力度,有利于准确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利于使谈话与函询这种形式成为纪检监察机关一个常态化工作,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回应社会关切。
二、机构 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依托区纪委信访室设立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办公室(简称谈话与
函询办),由邝东君任主任,刘训泽、李维光、廖建忠、宋晓明、黄晓信、邝厚涛、吴云峰任副主任,陈玲、袁爱群、张程波、李君平、何爱华、何琛宏、谢忠、曾红为成员。谈话与函询办下设六个小组。第一组由吴云峰任组长,袁爱群、彭冠豪为成员;第二组由黄晓信任组长,张程波、谭磊为成员;第三组由廖建忠任组长,李君平、吕湘枝为成员;第四组由邝厚涛任组长,何爱华、朱伟杰为成员。第一至第四组分别负责本纪检监察室联系范围和业务内的谈话函询工作。第五组由李维光任组长,何琛宏、陈荣蓉为成员;第六组由宋晓明任组长,谢忠、曾红为成员,这两组主要负责廉政谈话相关工作。
三、职责 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办的职责是:负责区管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后确定的谈话函询工作;负责区委、区纪委对区管干部的廉政谈话以及区纪委采取诫勉谈话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纪委有关谈话函询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对各基层纪委(纪检组)谈话函询的工作指导。
四、任务 (一)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或发函的形式,由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的一种监督执纪方式。根据情况,谈话与函询办采取谈话、函询、谈话与函询、
委托谈话的方式开展工作,对谈话函询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廉政谈话。廉政谈话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纪委的一项职能,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廉政谈话分为例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约谈。
1.例行廉政谈话。例行廉政谈话的主要任务是,了解该系统、该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办负责例行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2.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教育谈话,其目的是让其在新的岗位、新的起点上从严要求自己,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干净干事不出事。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办负责任前谈话的组织实施。
3.约谈。约谈是针对区直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或区管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约见谈话,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责令整改的一种监督方式。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办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并对约谈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者虽然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通过谈话对其进行诫勉
的一监督措施。区纪委谈话与函询办负责区管干部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并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措施 (一)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谈话函询、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实现谈话与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协调配合。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既要各尽其责,又要紧密协调配合,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常态。
(三)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谈话与函询工作,普及谈话与函询工作政策和纪律,形成舆论氛围,使广大领导干部支持和配合谈话与函询工作。
(四)严肃纪律。谈话与函询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审查的保密纪律,凡违纪者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纪检四种谈话方式
种形态谈话内容四种形态谈话内容
四种形态谈话内容 2016-08-04 浏览:分享人:孔敬宜手机版
四种形态谈话内容怎么写?小编已经为你整理好范文了,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
“要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坚持抓小抓早、关口前移”,在中共福州市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杨岳强调。
去年以来,我市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扯袖子、咬耳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为切实增强提醒和监督的实际成效,福州市通过对各类廉政谈话进行梳理,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廉政谈话工作的通知》,促进廉政谈话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目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谈话形式主要包含: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提醒等。
我市对各类廉政谈话实施程序进行统一规范,按照“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要求,将符合廉政谈话提醒条件的有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纳入初选范围。要求承办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对
问题线索和谈话对象情况适当进行了解,填写《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审批表》,并拟定谈话提纲,细化谈话要点,明确谈话步骤;谈话中,认真听取对方解释说明并记录在案;主谈话人应对被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该批评教育的要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写出深刻检查或情况说明材料;谈话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逐人做好谈话效果评估,并填写《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做好谈话审批表、备案表、谈话记录等材料(一人一档)的归档管理;对谈话效果不够理想的,可视情再次组织谈话。
篇二:
“老郭,现在就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与你谈话,你要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承诺。如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回避问题,一经查实,就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这是去年市委领导和被反映干部的谈话情景,现在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
“这是反映郭副县长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要求,建议呈市领导择时与其谈话”。主任将一份谈话资料交给了我,“这是室务会集体研究的处置意见,领导签批同意了,你赶紧做好谈话前的准备。”
我撰写了谈话方案及谈话提纲,请示谈话时间、参加人员等事项,并与县纪委进行了沟通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这些资料我仔细看看,作些深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抽半天时间专门进行谈话。”负责这次主谈的市委领导高度重视。
“老郭,你首先向组织讲明群众反映你的有关问题。”谈话一开始,市委领导就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老郭向组织说明了他在任县财政局长期间存在的违规拨付资金等问题。
谈话领导语重心长地对违规问题进行了告诫提醒,并要求郭副县长写出深刻检讨。
陪同谈话的市纪委分管领导紧追不舍,继续问道:“你认为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特别是十八大后,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
“十八大之前,请吃、吃请等时有参加,也存在超标准接待和搭公车办私事的问题,但十八大后,我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至今没再发生新的问题。”老郭承诺,“我一定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认真学习并对照《党章》和《准则》《条例》,严格要求自己。”
面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直截了当的点明问题,不留情面的批评教育,语重心长的告诫提醒,真正红了脸、出了汗。
“我承诺,关于群众反映我的问题,这次谈话我已经向组织讲清楚了,如有隐瞒,愿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接受组织的加重处理。”谈话结束后,老郭在谈话笔录上郑重地
写下承诺。
3 个月后,我和同事到郭副县长的单位进行回访。“很感谢你们今天能过来找我谈心。几个月来,我一直在反省自己,同时也在不断学习,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带头人。”郭副县长一边说着,一边从抽屉拿出一张收据递给我们,原来是他向市纪委廉政专户“主动上缴违规收受礼金万元”的收据。
【执纪者说】这件事让我感触颇深,原来谈话可以谈出这样的效果。比起将一名干部送进监狱,及时挽救一名党员干部让人更有“成就感”。纪检干部不只是“利剑”,而是可以成为治病救人的“好医生”。
篇三:
前不久,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某被“请”到县纪委,接受县纪委领导的诫勉谈话。此前,元谋县教育局 1 名班子成员受到党纪处分,5 名中小学校长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立案查处。
“对干部日常教育监管有没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为什么没能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谈话、民主生活会是不是存在走过场问题……”县纪委领导“辣味十足”的一番话,问得张某面红耳赤。
谈话,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
的有力抓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把握好谈话提醒的方法步骤、分寸火候至关重要。谈话提醒需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意精准“点穴”,要注意“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各级党委和纪委只有自觉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做到真红脸、真出汗,才能充分发挥治病救人的效果。
1 戳不到痛处,怎能触及灵魂?
实际上,日常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走过场等现象,决不仅仅发生在元谋县教育局党委身上,不少党组织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把干部请来谈话,自己反而没有底气,上来先道歉,一句‘我只是奉命行事’,就把责任全推给组织;在谈话过程中,往往避实就虚,以谈工作代替谈思想,以交换意见代替严肃批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纪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自朝顺表示,如此谈话,戳不到痛处,又怎能触及灵魂?
对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徐建英也认为,有些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认为任职谈话这类“讨巧”的活不妨多干,约谈、诫勉谈话等“得罪人”的活能推就推。这看起来是工作中拈轻怕重,实际上是对组织和同志不负责任。
“有的领导干部不善于谈话,谈话前准备不充分,谈
话时抓不住重点、讲不清政策;还有的认为谈话就是批评,批评过就算谈完了,既没有帮助同志分析问题、认清危害,也没有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浙江省平湖市纪委常委宋雪忠说,不讲究方式方法是导致谈话效果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
“谈话提醒决不能含含糊糊、扭扭捏捏。”河北省成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赵太魁说,我们都知道“狼来了”的故事,如果谈话提醒总是轻飘飘、虚晃一枪,不仅达不到警醒的目的,反而会消解监督执纪的严肃性。
2 敢于“亮剑”,动真碰硬不含糊
“你跟沙场老板吴某某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接受过他的宴请?”
“朋友之间请顿饭也没什么吧?”
“老陈,让我怎么说你好!沙场就开在你们村,他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这顿饭能随便吃吗?!”
……
3 月 22 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陈伟正在约谈某村党支部书记陈某。
此前不久,有群众通过“随手拍”微信举报平台上传了陈某接受老板吴某某宴请的照片,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林航及时向党工委书记陈伟作了汇报。
“怎么办?老陈是多年的朋友,凭一张照片就找他谈话
是不是‘小题大做’?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直面问题会不会伤感情?”看着摆在面前的照片,陈伟内心有点纠结。但转念一想,对老陈来说,面子、里子哪个重要?挨批评、戴手铐哪个严重?“不行,必须马上提醒他,不能任由事态发展!”
“我原来觉得违纪才会被约谈,现在知道,小事上也要分得清。多亏组织和同志及时拉我一把!”红过脸、出了汗,道别时陈某的话让陈伟感到欣慰。
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维亮认为,谈话需要在严肃氛围中进行,谈话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直指问题,批评教育要讲深讲透,不绕弯子、不兜圈子,“动真碰硬不是口头说说,而是要让谈话提醒的全过程真正体现组织性、纪律性和严肃性”。
3 精准“点穴”,治病救人见实效
“本来觉得自己不可能发生违纪行为,但书记找我谈话,的确让我对遵规守纪多了一份警醒和自觉。”回想起自己操办婚礼时的“小插曲”,小王觉得还要感谢街道党工委书记的及时提醒。
几个月前,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工作的小王请了几天年休假。街道党工委书记于广滨后来在与街道同志聊天时得知,小王这次请假实际上是为了操办婚礼,但并没有提前报备。
“按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礼喜宴都要提前向组织报备,万一发生违规情况,让喜事留下遗憾就不好了。”想到这里,于广滨立即通过街道纪工委联系上小王,并亲自与其约谈。
在讲明区纪委对党员干部操办喜庆事宜的规模、邀请人员、车辆使用等具体规定,阐明利害关系之后,于广滨还提醒小王尽快就操办情况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作出书面说明,以便如期办好喜事。
实践好第一种形态的前提是早发现问题。于广滨的这次及时提醒,正是得益于时时留意、处处留心,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苗头。
“要通过信访核查、舆情分析、电子监察等多种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说。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李庆元认为,谈话前,要根据对象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选择合适的谈话人选、谈话环境。谈话时,要精准“点穴”,使谈话对象真正认识错误、认清危害。
篇三:纪检四种谈话方式
种形态的函询四种形态的函询
四种形态的函询 2016-08-05 浏览:分享人:孙馨芸手机版
篇章一: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方法。近年来,湖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要求,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努力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有效落实。
践行“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的理念,做到应谈必谈。谈话函询必须坚持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做到及时、常态、无遗漏。及时就是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到、指出来;常态就是对党员干部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经常开展;无遗漏就是对党员干部该谈的坚决谈,该询的必须询,绝不放过。湖北制定出台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努力实现应谈必谈。在基本原则上,将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的问题线索,以及没有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轻微问题,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不怕把问题谈没了,把线索询丢了。在标准把握上,坚持“四个可以谈”,即:反映的违纪问题具有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
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通过谈话函询进行处置的,以上四类纳入谈话函询处置之列。在处置秩序上,做到“四个优先谈”,即: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拟提拔使用或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所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本身矛盾突出,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容易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的,优先开展谈话函询。今年 1 至 5 月,全省谈话函询同比增长%,省纪委谈话函询数量是立案数的 4 倍。
践行“抓早抓小,一丝不苟”的理念,做到严谈严询。谈话函询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与执纪审查相比,形式更为温和,方式更为灵活,但标准不能降低,要求不能松,效果不能打折。必须坚持把“严”的要求贯彻谈话函询始终,切实防止简单化、随意化而导致谈话函询没能产生应有的提醒、教育和震慑效果。湖北对谈话函询工作坚持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标准,保证了谈话函询质量。一是严格环节把关。严把谈话函询的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查“三道关卡”,认真研判各类问题线索,提出线索处置的初步意见,包括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人员;经线索排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常委、副书记具体实施。二是严格组织审查。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
组织负责人对对象所作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以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三是严格抽查核实。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 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如实主动说清和交代问题的,进行宽大处理;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有意隐瞒的,严肃进行追究。今年 5 月,湖北省纪委下发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典型案例及其教训的通报,强化了谈话函询的震慑效应。四是严格处置管理。坚持做好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决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列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将领导干部被谈话函询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必须作出说明的内容,并作为一个规定动作、一项工作制度固定下来。
践行“严治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做到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包含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我们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将谈话函询作为严管严治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证,以帮助同志为出发点和目的,督促谈话函询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变过去的板着面孔谈话的方法,不戴“有色眼镜”
看人,变谈话为谈心,把话说到心上、把事亮在明处。通过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谈心提醒,最大程度消除一些干部的抵触情绪,使党员干部更愿意敞开心扉、开诚布公,说明情况、解决问题,真正取得提醒、震慑、警示的三重效果。对问题反映不实的,在及时还原事实、澄清是非、“还干部一个清白”的同时,还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今年以来,全省通过谈话函询共给 338 名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践行“力度统一,统筹兼顾”的理念,做到标本兼治。“四种形态”是个有机整体,前一和后三同等重要,不能顾此失彼、畸轻畸重。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让违纪违法者对纪律心生敬畏,才能使谈话函询更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我们在进行谈话函询以及抽查核实时,对有一般性错误但系主动交代或情节轻微的,酌情进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发现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的问题,及时转换为初核、立案等其他处置方式,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全省共立案 22853 件,共处分违纪党员干部 24939 人,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16547 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
调整 4517 人,分别占被处分人数的%、%;查处严重违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71 人,占立案总人数的%。“四种形态”并重并用,不仅实现了线索“零积压”,也使更多党员干部受到了教育和感召,取得了减少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塑良好政治生态的阶段性目标。
篇章二: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
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
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
“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篇章三:
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
【案例】
“3700 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 37000 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 3700 元的问题。
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 人,占处理总数的 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16 年 9 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
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 2016 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 20 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 90 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人。
“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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