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思考与对策,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与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最优质的司法服务是一项政治任务,义不容辞。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一)为什么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从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出发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我们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城的比重上升,乡的比重下降,是客观规律,但在我国拥有近14亿人口的国情下,不管工业化、城镇化进展到哪一步,农业都要发展,乡村都不会消亡,城乡将长期共生并存,这也是客观规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是为全球解决乡村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乡村振兴战略包含哪些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概括,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三农’工作的体现。我们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三)怎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规律办事。“要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我们一开始就没有提城市化,而是提城镇化,目的就是促进城乡融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文化基因,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办好农村的事情,实施乡村振兴,关键在党。”
2、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增强我国农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农业是生态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乡村是生态涵养的主体区,生态是乡村最大的发展优势。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行乡村绿色发展方式,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振兴,有效治理是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关乎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进农民福祉,让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汇聚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
3、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措施
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一)依法惩治涉农刑事犯罪。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成果,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准,常态化惩处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等犯罪;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犯罪;
在农村地区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犯罪;
在农村地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犯罪;
在农村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犯罪。维护农村大局稳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审理因婚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家庭道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农村风俗和生活习惯,审慎审理因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引发的刑事案件。
(二)妥善审理涉农环境资源案件。对涉及乡村土壤、水源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件,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对乡村生态补偿案件,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工作机制。对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保护和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乡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提供司法应对。依法审理涉及乡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行政确权案件,加强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依法审理因乡村环境监管、污染物排放许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牧轮休以及环境保护税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三)稳妥审理涉农土地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按照“落实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住宅、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改革。依法保护农户间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依法保护乡村投资人权益,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乡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依法予以保护。
(四)审慎处理涉农金融案件。依法保护资金互助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合农民需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模式,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主力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依法保护农业信贷、普惠金融,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加大对涉“三农”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农村地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增强农村群众的防风险意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严厉打击涉农“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限制高利贷,加大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的审查力度,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在审理和执行涉农金融纠纷案件中,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和当时形势,特别是结合“六稳”“六保”,对涉农信贷户“放水养鱼”,基于“喘息”机会,促使“造血输血”。深化涉农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法院为主导,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优势,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多渠道、多方式化解金融纠纷。
(五)依法保障乡村文明和谐。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注意甄别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执行《民法典》的婚姻家庭规定,实现“家稳天下安”的价值追求。对于陷入危机的婚姻,要加强救治,诉讼中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大力弘扬家庭美德,着力维护家庭稳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钝化家庭矛盾,预防因家庭纠纷导致恶性伤害事件发生。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行为规范,弘扬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巩固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财产制度和情感基础,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合法权益。
(六)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秉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正确把握宗教教义与民族习惯、社会道德的边界,依法惩处打着宗教旗号侵害广大农村群众的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人民法院加强与农村农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妇联等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选取农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着力提升他们的履职保障水平。涉农审判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七)依法满足农民合法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地处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配优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确保人民法庭文明公正高效开展工作。深入挖掘涉“三农”案例资源,通过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采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将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审判对习惯的适用。积极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战,依法妥善审理涉及脱贫攻坚领域的案件,特别是贫困人口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纠纷等案件,保护贫困人口生活安定,防止发生返贫事件。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
对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让信息多跑路,农民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