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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座谈会上讲话

发布时间:2023-03-16 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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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座谈会上讲话

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家宗教局、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公布后,得到了宗教界的拥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也得到了媒体舆论的好评,殊属不易。有了一个好文件固然重要,关键还是要使文件精神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今天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召开这个座谈会,主要是要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各宗教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刚才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负责人都谈了很好的意见,听了深受启发。对大家发言中提出的一些建议,我们在研究相关工作措施时将会认真考虑。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鼓励下,我国宗教界弘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实践证明,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是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是适应时代的重要途径。

同时应当看到,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认识不一致、政策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方面。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这个《意见》的制定出台,可谓适逢其时。《意见》的起草历时3年多,广泛听取宗教界和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凝聚了政界、学界、宗教界等各方面的智慧,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回应了宗教界的关切,也反映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宗教界的关心。《意见》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回答了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保障。我们相信,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将对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应当而且能够做得更为出色。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担负起重要责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带头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事业,不辜负党和政府的期待,不辜负社会的厚望。借此机会,提五点希望:

(一)要大力弘扬慈善精神。乐善好施、慈悲济世是各宗教的优良传统,佛教讲“无缘大慈,同体大悲”,道教讲“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讲“为主道施舍财产”,天主教和基督教讲“作光作盐,荣神益人”,都是宗教慈善精神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推进宗教思想建设,还是加强宗教文化建设,都要把弘扬慈善精神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深入挖掘教义经典中的慈善思想资源,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和政策,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公益、人人乐于慈善的良好风气,在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实践中见证信仰。

(二)要重视培养专门人才。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倡导慈善理念的同时,要重视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要培养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和运作人才,逐步使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走上专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要鼓励各级各类宗教院校要开设宗教慈善课程,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宗教慈善专业,培养专业人才。要借助普通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养本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急需的专业管理人才。要充分发挥宗教界的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力,吸引人才,引进人才,不断壮大和优化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人才队伍。

(三)要严格依规开展活动。要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主动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与从事宗教活动相分离,不得借公益慈善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强制、诱导或其他方式要求受赠人接受其宗教信仰。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为名强行或变相向信教群众摊派,增加信教群众负担。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平等基础上同国外慈善组织开展友好交流,防止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慈善合作进行渗透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帐目公开,公布资金来源、流向和用途,增强透明度,向公众负责,不辜负捐款人的一份爱心,树立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四)要努力探索特色服务。要从本宗教实际出发,注重发挥本宗教特点,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确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领域和优先领域。要量力而行,少搞锦上添花,多做雪中送炭,特别要在政府难以顾及、其他社会组织又少有涉及的领域里多下功夫,拾遗补缺,不因善小而不为。要学习境外宗教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先进理念和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教情,积极探索新途径,努力形成自己的特点,为社会提供具有中国宗教特色、契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要求的良好服务。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慈善的传统做法,又要根据社会发展进步要求注入新的内涵,逐步形成具有中国宗教特色的现代宗教慈善文化。

(五)要着力加强组织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本宗教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实施意见,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发挥调查研究、信息沟通、资源协调、统筹指导的作用。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进行指导,创造有利条件,解决实际问题,总结成功经验,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全国性宗教团体社会服务部门和公益慈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明确议事规则、制定工作计划,提出与公益慈善相关的工作设想与建议。这几年要力争做到“三个一”,即每年专门研究一次公益慈善工作,每年发布一份公益慈善事业进展报告,每年举办一场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关的活动,以此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逐步实现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形式多样化。

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今年国家宗教局将筹备召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并推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共同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希望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推荐先进典型及优秀项目,为办好“宗教慈善周”建言献策。我们期望,通过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推动文件精神落实,营造宗教慈善氛围,打造宗教慈善品牌,树立宗教慈善形象。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各宗教团体要以《意见》出台为重要契机,把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作为重要平台与抓手,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心激发出来、力量凝聚起来、积极性调动起来,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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