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约谈程序8篇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最新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实施主体:纪检机关措施适用对象适用阶段法规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有关要求谈话相关人员初步核实《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约谈程序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 实施主体:纪检机关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 相关人员 初步核实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3 条 核查组 经批准调查谈话 相关人员 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8、34、35 条 审查组 经审批 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审查谈话 被审查人 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7、29、30、34、35条 审查组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审查谈话方案 1、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2、立案审查后,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3、审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谈话函询 被反映人 问题线索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18、21条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 要 负 责 人 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1、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2、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3、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提醒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 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之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1、24条 纪检机关或移送有关党组织
诫勉(谈话)
被谈话函询、被核查、被审查人 谈 话 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之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1 条、《纪律处分条例》第 19条、《党内监督条例》第 21 条、《 问 责 条例》第 7 条 纪检机关、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党的工作部门 详见中办印发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 则 ( 中 组 发〔2015〕12 号) 1、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2、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免予党纪处分的。3、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4、《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向组织部门通报,问责决定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 和中共党员 日常教育或核查后 《党内监督条例》第 21条 有关党组织负责人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谈心谈话 班子成员和中共党员 经常性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9 点 党组织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责任约谈 领导干部 经常性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约谈办法(试行)》 各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 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示等,制定方案。确定约谈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谈部分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
实施主体:监察机关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 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19 条及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1、按照管理权限进行。2、监察机关谈话时,可以由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
询问 证人等人员 调 查 过程中 监 察 法 第21、41 条及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等批准 1、可在被询问人工作地点、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由监察机关指定地点。2、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3、实践中,询问女性的要有女性参与。
讯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含其他涉案人员)
调 查 过程中 《监察法》第 20、41、44 条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
1、在规定的地点进行。2、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3、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4、讯问女性的要有女性参与。
谈话提醒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监察法》第 45 条 监察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诫勉(谈话)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监察法》第 45 条 监察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警示谈话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9 条 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引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并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两委”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1、从目前法规来看,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还是有所区别的, 提醒谈话是日常教育措施,谈话人一般是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对象不一定存在问题或只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谈话提醒是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的批评教育措施,谈话人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谈话对象存在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值得探讨的是,中纪委制定的第一种形态指标体系中只有提醒谈话却没有谈话提醒,在统计时两者是否归并,尚不清楚。2、还有一种批评教育措施名称就叫 批评教育,严厉程度介于谈话提醒与诫勉之间,所有法规中都有,但其实施形式未找到规定,现实中使用也极少。
篇二: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谈 实 施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发挥党委全面监督,纪律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约谈要经常性开展,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将约谈融入到履职过程和日常管理中,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对党纪条规和规章制度的敬畏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二章
约谈对象 第五条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约谈按照管理层级分层分级实施。
1、党委书记、矿长约谈矿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 2、纪委书记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 3、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或职能科室等约谈特定对象; 4、各单位党政正职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主要形式、类型 第六条 主要形式。约谈采取集体或个别约谈的方式。约谈对象超过 5 人或约谈部门较
多的,原则上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约谈人数较少或部门单一的采取个别约谈方式。
第七条
主要类型。约谈分为预防类、提醒类。其中预防类包括谈心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类包括提醒约谈。
第四章
情形、内容和实施 第八条 谈心谈话 1、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具体约谈的情形、内容和实施,执行 xxx 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相关规定。
第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人在谈话对象新任职前,重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约谈对象按照“一岗双责”,作出廉洁自律承诺。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任前廉政谈话:
(1)选拔任用为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管理干部的; (2)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管理干部岗位调整交流的; (3)其他需要任前廉政谈话的。
2、谈话内容:
(1)被谈话对象汇报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2)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提出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3、谈话实施:
(1)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党委书记、矿长、纪委书记和新任领导干部召开廉政谈话会议,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作廉政讲话,提出具体要求;新任干部个人作出书面承诺,新任干部代表表态发言,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承诺书》。
(2)任前廉政个别谈话,实行分级谈话负责制。单位、部门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谈话,单位、部门副职由党委书记决定谈话人进行谈话。
(3)任前廉政谈话后要及时填写《xxx 矿廉政约谈登记表》(见附件),报纪委备案。
第十条 提醒约谈。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或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节点、一定范围内,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职工群众反映其思想、作风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求约谈对象针对性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提醒约谈:
(1)不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要求不严,存在不当言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纠正“四风”不彻底,职工群众有议论、有反映的; (2)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本人或分管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作风不过硬,群众观念不强,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 (5)不认真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包括党员干部个人婚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筹备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含孩子满月、开锁、升学、乔迁等)等; (6)党员干部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以及在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群众对党员干部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思想情绪有波动的; (7)其他需要约谈的。
2、约谈内容: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表态,并作出书面承诺。
3、约谈实施:
(1)约谈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况,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2)约谈结束后,要及时填写《xxx 矿约谈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约谈承办部门和约谈对象各存一份,一份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3)对需约谈对象进行整改的,约谈对象要对约谈内容写出书面说明或者检讨,并作出书面承诺,约谈对象要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
(4)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约谈人要将当年的谈话情况、谈话人数进行报告,约谈对象要将被约谈情况和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第五章
约谈纪律 第十一条 约谈纪律 1、对约谈人的纪律要求。约谈人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要从考核考察、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信访举报、巡视督查、审计督查、网情民情等途径收集信息,筛选甄别,提高约谈工作的针对性;要主动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身体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讲究谈话艺术,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根据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回避。
2、对约谈对象的纪律要求。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组织、对本人负责的态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约谈涉及的内容逐条逐项梳理,如实向组织说明白、讲清楚,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切实把握好组织给予的机会。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3、约谈对象要按照整改要求加以整改,并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约谈主体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4、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或比较严重的,约谈人要及时向矿党委或纪委汇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约谈人要按照本办法情形实施约谈并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因约谈不及时或监督不到位,导致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格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因制订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 xxx 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表
xxx 矿约谈登记表
谈话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对象
单位及职务
约谈事由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 表态情况
约谈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任前廉政谈话
□ 提醒约谈 注:集体约谈(谈话)的约谈对象、单位及职务等内容可另附页。
xxx 集团 xxx 矿党委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抄送:矿领导。
篇三: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廉政谈话作为一项制度时间不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暂行)》正式予以确认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一)
为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6 月 3 日,三门峡市法院下发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对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进行规范。
《制度》明确了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对象为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约谈对象为中院党组班子成员、全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院部门主要负责人。
《制度》规范了谈话内容。《制度》规定了对基层法院及市法院部门主要责任人、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谈话内容。《制度》还列举 6 种需要约谈的情形。
《制度》突出了谈话主体。《制度》明确,与中院党组
成员及基层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由中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包基层法院的其他党组成员谈话由中院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
《制度》强调了谈话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制度》还对如何做好谈话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二)
为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咬耳
扯袖成为常态,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岳麓区纪委对近期财务检查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廉政约谈工作,督促全区各单位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5 月 10 日,区纪委副书记盛文硕、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谭金灿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贺赤兴委托,分别与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环卫公司等 8 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了廉政约谈。
约谈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规范财务行为。今年以来,区委对“纠四风、治陋习”等作风建设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一定要统一思想,从大局考虑,严格遵守区委“十个严禁”规定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单位“一把手”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做好分管业务工作,又要管好廉政工作;财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加强对票据的审核监管,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票据必须拒绝报销。
三是迅速进行整改,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不及时整改到位和新
出现问题,强化执纪问责。
四是严格执行规定,形成良好氛围。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作风建设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能再用旧的惯性思维来开展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将单位的人、财、物管好,形成廉洁财务的“新常态”。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纪委印发了《福安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以下简称《约谈制度》),进一步明确廉政约谈内容、创新廉政提醒方式、规范廉政谈话程序,旨在充分发挥纪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约谈制度》明确规定,约谈主要包括廉政约谈、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问责约谈四种形式。廉政约谈,是对党政正职、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提出要求;提醒约谈,是针对个人及单位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要求其正视问题,督促整改有关问题;诫勉约谈,是针对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问责约谈,是对因履职不力,“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决策部署无法贯彻落实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排名靠后的领导干部,要求其说明情况、制定整改工作措施,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约谈制度》对谈话程序进行规范,纪委承办室应提前 3 天将约谈的对象、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
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主题及原因,提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约谈记录;需要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直至整改到位。
篇四: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委约谈制度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
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
3. 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4. 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
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 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 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
篇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度
五严守、五禁止
一、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一、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二、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
三、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
四、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四、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
五、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纪检监察案件监察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材料的接受,对收到的各类设计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对收到的各类设计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的受理材料,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为调查结论受理材料的处理,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的受理材料,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为调查结论
五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放映的主要文件。以决定是否连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五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放映的主要文件。以决定是否连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核
1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2 、确定初核人员。3 、初核方案。4 初核实施。5 、初核结果处理。
三、立案
1 、审查立案材料。2 、写出《立案登记表》。3。
、审查批准。
4 发出《立案决定书》
四、调查
1 、前期准备,成立二人以上调查组。2 、调查实施。3、调查终结。、调查终结。
五、移送审理
1 、掌握是否审理条件。2 、送审理材料。3、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纪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开展纪委监察工作,切实发挥镇纪委在反腐倡廉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为更好的开展纪委监察工作,切实发挥镇纪委在反腐倡廉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
; 协助本镇党委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制
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情况;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情况;
(四)明确要求一个时期内完成的工作情况;
(五)自身建设情况;
(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纪委工作考核制度
(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查案任务数,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按规定程序办案。(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查案任务数,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按规定程序办案。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到位,及时上班班子成员责任制之情情况报告。(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到位,及时上班班子成员责任制之情情况报告。
(三)杜绝重复上访和发生业务内到市赴京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对县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安置按期办结;及时有效处理业务内信访问题,维护单位稳定。(三)杜绝重复上访和发生业务内到市赴京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对县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安置按期办结;及时有效处理业务内信访问题,维护单位稳定。
(四)及时查办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杜绝发生涉农涉负,涉及教育乱收费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按要求建立和推行源头治腐各项机制。(四)及时查办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杜绝发生涉农涉负,涉及教育乱收费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按要求建立和推行源头治腐各项机制。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发现违规使用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发现违规使用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
(六)所办案件及时已送审理室审理;所办案件质量合格。
(七)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初规划、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专题材料;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完成报送工作信息任务;按要求落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七)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初规划、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专题材料;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完成报送工作信息任务;按要求落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个使用办公室电脑的干部职工要对电脑的保管、安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一、各个使用办公室电脑的干部职工要对电脑的保管、安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
二、要按电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开启,关闭电脑,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二、要按电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开启,关闭电脑,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
三、不随意改动电脑内的系统文件,不删除自己不知道的文件,重要文件不要存放在三、不随意改动电脑内的系统文件,不删除自己不知道的文件,重要文件不要存放在 C 盘,以防系统崩溃的时候资料丢失。盘,以防系统崩溃的时候资料丢失。
认 四、要防止电脑病毒的感染,请在确认 U 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五、各干部职工不得随意删除修改他人的文件,不得给系统程序设置任何密码。五、各干部职工不得随意删除修改他人的文件,不得给系统程序设置任何密码。
六、严禁在工作时间聊 QQ ,玩游戏及看电影、炒股等。
七、不允许私自改变电脑的各项配置。
八、严禁私自拆卸电脑各个部件或调换电脑部件。
九、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不得擅自拆卸配件。九、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不得擅自拆卸配件。
纪委例会制度
第一条、召开纪委会议,由纪委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方
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报纪委书记审定。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报纪委书记审定。
第二条、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向纪委书记请假获准。出席会议人员一般要超过纪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条、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向纪委书记请假获准。出席会议人员一般要超过纪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纪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除例会外,根据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第三条、纪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除例会外,根据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在个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正确性。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在个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正确性。
第五条、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五条、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如果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第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如果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七条、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并慎重保管。会议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纪委会议记录,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工作。第七条、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并慎重保管。会议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纪委会议记录,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对纪委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第八条、对纪委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
纪检干部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制度
一、结对帮扶对象
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作为结对帮扶对象。
二、结对帮扶的目标和原则
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每个纪检干部至少与一户特困家庭结对帮扶,上门看望特困家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年给特困户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每个纪检干部至少与一户特困家庭结对帮扶,上门看望特困家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年给特困户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三、结对帮扶内容
1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本
地区的形势,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势,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势,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
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4、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纪委学习调研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建设等方面。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建设等方面。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习中央和省、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二)学习中央和省、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学习纪检监察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等。
二、学习方式
(一)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学习日要精心组织各类学习讲座、报告会、学习交流等。(一)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
篇五: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于印发《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回复领导 人员管理部门意见试行办法》 的通知北华纪字〔2012〕 19 号
各单位:
现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 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 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回复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意见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 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要人事任免 事项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和 纪检监察部门回复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意见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
17号) 文件精神, 参照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集团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 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 回 复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意见试行办法》 (兵器党字〔2010〕 57号) ,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机制, 结合当前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方华锦” )
重要人事任免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了 解有关领导人员 的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 听取对其使用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
第三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在办理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 应事先征求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或处理的建议,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回复。
(一) 北方华锦管理的子公司领导人员 的任免、 聘用、 解除聘用(届龄退休的除外) 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 向北方华锦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推荐董
事会、 监事会成员 和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
(三) 北方华锦总部部室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的任免、聘用、 解除聘用(届龄退休的除外) 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 其它有必要征求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
第四条 根据需要,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当进一步征求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 由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统一负责征求意见。
第五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方式是: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 就准备任免、 聘用、 解除聘用(届龄退休的除外)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有关领导人员 的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向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发征求意见函( 随函附《干部基本情况表》 ) , 并加盖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印章。
第六条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征求意见函件后,向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回复意见的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收到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件后, 向纪检监察部部长报告。
(二)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提出函复意见。
(三)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将函复意见报纪检监察部部长审核。
(四)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函复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 并加盖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印章。
第七条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回复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一般按下列6种意见办理:
(一) 未发现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
(二) 收到举报反映, 但线索过于笼统, 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可不向领导人员 管理部 门回复反映的具体问题, 不影响提拔使用或列入后备人选。
(三) 收到举报反映, 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可建议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暂缓提拔使用或列入后备人选, 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 收到举报反映, 有可查性, 但目 前尚未履行信访举报处理程序。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可将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向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回复, 由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向北方华锦党委请示, 如北方华锦党委决定调查, 纪检监察部门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意见。
(五) 收到举报反映, 经核查, 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节轻重, 向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提出对所列领导人员 的使用不持异议、 不宜使用或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六) 对于在案件检查、 效能监察等工作中发现所列领导人员具有违反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等行为的,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节轻重, 向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提出对所列领导人员 的使用不持异议、 不宜使用或进行组织处理的意
见。
对于领导人员 免职、 解除聘用的, 比照本条前款相关内容进行回复。
第八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应在考察同时或考察结束后, 在提请北方华锦班子会讨论决定或任职请示之前, 向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发征求意见函。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 一般在5个工作日 内函复。
第九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收到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回复意见后, 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 对于第1、 2种回复,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根据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 在班子会材料中或报给北方华锦党委的有关领导人员 任职请示中, 可作如下表述:
“经向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了 解, 未发现其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
。
(二) 对于第3种回复,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 暂缓办理有关领导人员 的任职或暂缓列入后备人选。
必要时, 向北方华锦党委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三) 对于第4种回复,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应暂缓进行考察、 暂缓办理有关领导人员 的任职或暂缓列入后备人选, 并根据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 再提出意见。
(四) 对于第5、 6种回复中,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不持异议的,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根据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 在班子会材料中或报给北方华锦党委的有关领导人员 任职请示中, 可作如下表述:
“经向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了解, 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或对其列入后备人选不持异议。
(五) 对于第5、 6种回复中,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不宜使用的,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应将有关领导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 拟任人选或拟列入后备人选。
(六) 对于第5、 6种回复中, 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的,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应将有关领导人员 排除出考察对象、 拟任人选或拟列入后备人选, 并根据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按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别明确一名 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征求和回复意见有关事项的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应将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 开展监督检查和日 常领导人员 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 及时向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在行文任免领导人员 时, 应抄送北方华锦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北方华锦领导人员 管理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和有关人员 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纪检监察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方华锦人力资源部、 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纪检监察
重要任免
征求意见
回复办法
通知 北方华锦集团纪检监察部
2012 年 11 月 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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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组织开展诫勉谈话程序指南(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具体内容见条例第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指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通报、 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具体内容见条例第八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见规则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指出,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见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5)《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指出,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轻微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予以诫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见规定第九条)
(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 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见条例第二十一条)
(7)《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指出,机关应当对
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 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见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9)同时,针对诫勉谈话有关情况,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规定。
篇七: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内容:一、
区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召开以来,您组织领导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区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召开以来,您组织领导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2015 年 2 月 12 日,组织机关科室和局属基层单位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和平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会后开展学习讨论。
二、
在严明纪律、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纠正四风方面,您做了哪些调查研究,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严明纪律、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纠正四风方面,您做了哪些调查研究,采取了哪些措施 严明纪律:
1、 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区卫生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在全系统召开了加强行风建设贯彻“九不准”及相关规定工作的部署会,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达到了 100%。
2、2015 年初,按照津和卫纪〔2015〕1 号《关于开展节前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局机关及系统基层单位观看了岗位廉政风险警示片《道》; 查办案件:
1、信访情况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件次,其中:来信
件,来电
次,来访 件。
2、初核部分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 件,涉及党员 人,涉及监察对象 人。
按违纪行为分类,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件,贪污贿赂行为 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 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件,失职渎职行为 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件,其他违纪行为 件。
3、立案部分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 件,结案 件,主要违纪行为涉及贪污贿赂行为 件,其他违纪行为 件。违纪人员涉及,一般干部 人,其他人员 人。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 人,其中:党纪处分人,政纪处分 人。
4、复查复议部分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共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申诉案件件,其中党纪申诉 件;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结 件,其中维持
件。
惩治腐败:
1、局党委领导班子和基层单位一把手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纪律规定,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3、坚持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党政领导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与卫生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 4、深化岗位廉政教育,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制度,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对药品、器械采购、工程建设等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阳光招标,对高风险领域,确定与销售方或服务方签订廉洁合同、廉洁承诺。
纠正四风:
1、先后学习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市委、区委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问题。
2、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基层单位签订廉洁行医承诺书、医德医风责任书,开展“五要五不准”服务承诺公示活动,针对本单位性质和不同岗位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具有单位特点、岗位特色的服务承诺,予以明示。
三、
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对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怎样实施和加强领导、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的 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对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怎样实施和加强领导、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的
1、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把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作为
履行监督责任的切入点和关键点,不断探索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
2、健全“再监督”机制,保证执纪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问题”上,把监督的效果体现在“问责”上,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3、完善党内审查工作模式,提高惩治腐败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纪委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按照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开展举报线索清理,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采取纪委约谈、委托约谈、联合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完善信访监督制度,要求回复信访了解通知书必须由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签字,提高信访监督的威慑力、影响力。
四、
您在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有哪些,下一步开展工作有什么打算,对区委、区纪委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
您在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有哪些,下一步开展工作有什么打算,对区委、区纪委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主观意识不够强,工作趋于表面化。
2、有些规章制度的管理还需要继续完善。
3、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有待提高。
(二)下步打算:
1、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构筑拒腐防变的“制度屏障”。贯彻落实好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科室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互动工作机制。
2、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全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
3、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强化落实,努力完成各项规定任务,为全局卫生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八: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落实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的实施意见(xx 年修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对各镇(街道)、区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谈话、诫勉包括任职谈话、不定期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谈话是指区委或区委组织部对新任职(提拔、交流、轮岗)的领导干部进行的勤政廉政、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工作部署等方面的谈话。
不定期谈话是指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为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不定期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进行的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针对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谈话。
第四条 任职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二)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要求;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要求;
(四)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强自身修养、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要求; (五)加强作风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要求。
属交流任职的,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
任职谈话应当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五条 不定期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本人加强作风建设、执行群众路线、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涉及上述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每次谈话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六条 任职谈话、不定期谈话可以组织集体谈话,也可以进行个别谈话。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在信访调查、行政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八)工作时间之外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诫勉谈话采取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检察机关、信访部门或其他单位收到关于领导干部的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提出诫勉建议。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纪检监察和审计、组织、检察、信访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排查领导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沟通协调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诫勉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对象核实签字。
第十一条 对诫勉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主谈机关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表现作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函询单位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无故不回复函询,或者回避问题,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者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函询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填写《诫勉谈话呈批表》或《函询呈批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函询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和函询内容严格保密。失密、泄密的,按照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区属各单位参照本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
区公资办参照本细则,对下属公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各镇(街道)、区属各单位负责管理的干部、公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2005 年 4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落实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的实施意见》(禅纪发〔2005〕12 号)同时废止。
诫勉谈话呈批表 话对象
出生年月
性别
政治面貌
单 位 及职务
谈 话 原因
承 办 部门意见
分 管 领导意见
领 导 批示
函询呈批表
函 询 对象
出生年月
性别
政治面貌
单 位 及职务
线 索 来源
函询的 主 要 内容
承 办 部门意见
分 管 领导意见
领 导 批示
函
询 (样式)
同志:
根据《中共 xx 市 xx 区纪委、中共 xx 市 xx 区委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领导同意,现就以下内容向你函询:
1. 2. 3. ...... 请在收到本函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尽快回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函询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被函询人签名: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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