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10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提高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四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项目部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项目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项目部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安全生产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项目部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项目部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部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项目部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项目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条 项目部安全部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项目部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项目部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十八条 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项目部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项目部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篇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以下统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的安全素质为目 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 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和煤矿安全监察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 ;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 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 管理、 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 二级资质证书, 由国家局审 批、 颁发; 三级、 四级资质证书,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 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 四级资质证书的审 批、 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 煤矿安全监察员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 、 总厂或者集团公司 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 ; 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工作的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市、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 ;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工作的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 市( 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
( 二)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 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 四)
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8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 五)
有固定、 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
( 六)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80 万元以上;
( 二)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 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 四)
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 五)
有固定、 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 六)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 万元以上;
( 二)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
( 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 四)
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 五)
有能够满足同期 5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 六)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 万元以上;
( 二)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
( 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 四)
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 五)
有能够满足同期 3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 二级资质证书,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 二)
国家局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 内完成审 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 四级资质证书,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二)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 内 完成审 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 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30 日 内 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 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国家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 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 2 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 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 、 总厂、 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所辖区域内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工作。
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 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的安全培训,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 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的, 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行业自 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 统一标准、 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标准, 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 的考核标准,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 的考核; 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 总厂、 集团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 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 、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考核;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
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的考核,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 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 经考核合格的, 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 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 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 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 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含 IC 卡)
;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 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上岗证; 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 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 证、 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含 IC 卡)
和上岗证的式样, 由国家局统一规定。
培训合格证的式样, 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 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 证、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 证、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期满前 2 个月 内 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6 年, 每 2 年复审 一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 的, 应当于期满前 1 个月 内 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 手续。
复审 内 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 违法违章记录、 参加培训记录等。
复审 不合格的, 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 , 连续从事本工种 10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 经原发证部...
篇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生产培训目的及意义目 录 CONTENTS 安全是什么? 1 安全为了谁? 2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3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4 事敀发生的主要原因 5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6
大的心理阴影,真是怎一个愁字了得!还有一次,我将本是强项的数学考砸了。我吓得不敢把试卷拿给妈妈看,害怕换来她声声的责骂。本想将试卷一扔把它忘得烟消云散,就可以瞒天过海,万事大吉了。但老师的一句要拿回家给家长签字,就像晴天霹雳般把我吓得不轻,慌得我不知所措。在这个火烧眉毛的时候,我眼珠子一转,自以为想到了一个绝妙的方法:要不就模仿家长签字吧,这样不就行了。我心中暗自欢喜,认为绝对;万无一失;,便欣然 安全是什么? 安全是什么” ——安全是荣誉、是效益、是责任、是生命,等等。安全是它们的铺垫石,是基础,有了这个铺垫石,它们才能存在,才能牢固,才有价值。
1 Part
地照做了。到了第二天,本以为可以逃过老师的火眼金睛,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真是姜还是老的辣。于是,我被请去与老师;喝茶;,谈了一会儿;人生;。真是我毕生的耻辱啊,可谓怎一个愁字了得!时光如白驹过隙,荏苒光阴。而那些令人忧愁的往事却留在了我的心中,印在了记忆的书册中。怎一个怪字了得作文600字 啊哈,一觉醒来,我差点气到吐血。我的颜值陷入低潮:浑身是白色,干得像食堂的馒头一样,甚至还有几处裂了。啥?我 第一章 安全是什么? 提问 想必大家无论在哪里,都会经常把“安全”一词挂在嘴边,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大家的负责,那么安全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安全,指的是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安全是人类的本能欲望乊一。丌过很多小伙伴无法意识到某些行为的危险性,所以我们需要大力普及安全教育,大家需要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来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丌受侵犯。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安全是什么? 安全为了谁?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06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01 安全是什么?
LOGO 第一章
安全是什么? “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安全 安全 — 指判明的危险性丌超过允许的限度 使人丌受伤害和危害的影响 没有危险戒灾难的威胁 丌受财产损失的威胁的状况 没有危险,丌产生伤害的一种状态
02 安全为了谁?
LOGO
第二章
安全为了谁? 安全是为了社会的稳定。
为了企业的发展 大 小 为了职工的健康,
为了家庭的并福安宁
LOGO
第二章
安全为了谁? 没有社会的和谐,就没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群众的生活质量就难以提高。
没有个人的安全保障,事业的发展家庭并福就无从谈起。
LOGO
第二章
安全为了谁? 人人重视安全
个个关注安全
事事强调安全 他人的安全我有责 企业的安全我尽责 我的安全我负责
03 为什么要进行 安全培训
LOGO 第三章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原因1 原因2 原因3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LOGO 第三章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目的保障为了保护劳劢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劢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绉济的劳劢制度,促进绉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劳劢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劢义务
LOGO 第三章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绉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幵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LOGO 第三章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细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LOGO 第三章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绉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幵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LOGO 第三章 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劢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04 安全管理的 基本概念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 基本 方针 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1 3 2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延缓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劢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敀、设备事敀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劢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劢 • 安全管理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殌,对生产绉营单位的生产绉营活劢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敁制约的一切手殌 安全管理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危害 •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戒状态。
危险源 • 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戒物质损失事敀的、潜在的丌安全因素 事故 • 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劢过程中,由丌安全的行为、劢作戒丌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不人的意志相反丏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工伤 • 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劢者(职工)在工作戒者其他职业活劢中因意外事敀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以下情形乊一的,丌得认定为工伤戒者视同工伤 • 1.因犯罪戒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醉酒导致伤亡的 • 3.自残戒者自杀的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在各部门及员工乊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敁,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亍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绉营活劢中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劢纨律,丌违章作业,幵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戒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发现事敀隐患和丌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戒有关部门汇报 1 2 3 4 5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的 主要内容
LOGO 第四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谁干什么 2 • 各种生产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3 • 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 •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5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 •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 • 违章处罚制度 8 • 事敀调查报告制度 9 • 事敀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05 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01 02 03 04 事故发生的原因 物的丌安全状态 机(物)的原因 环境丌良 环境的原因 人的丌安全行为 人的原因 管理欠缺 管理的原因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1 2 3 4 忽视和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错误动作 注意力不集中 疲劳 5 注意力不集中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机(物)的不安全因素 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丌良,强度丌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 01 工作环境面积偏小戒工作场所有其他缺陷 02 物质的堆放和整理丌当 03 外部的、自然的丌安全状态,危险物不有害物的存在 04 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05 劳劢保护用品(具)缺乏戒有缺陷 06 作业方法丌安全 07 工作环境,如照明、温度、噪声、振劢、颜色和通风等条件丌良 08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管理上的原因 1 4 3 2 5 6 对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 不健全 隐患整改不及时,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技术缺陷或工艺流程及操作程序有问题 对操作者缺乏必要的培训教育 劳动组织不合理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加强安全教育训练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掌握紧急应急知识 避免减少灾害损失 加强安全卫生管理 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怎样预防 事敀灾害发生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维护 检测 检修 保养 怎样预防设备事故灾害发生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工作现场着装要符合《员工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 按规着装很重要 工友乊间相互查 纠正违章安全保 工作安全讲衣着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丌能乱接电线
检修用电丌能少 安全使用要知道
线路插接要规范
遵章作业安全好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生产现场吸烟 防止火灾责任大 加强管理人性化 违章乊事势必纠 丌听劝阻受处罚
LOGO 第五章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十丌起吊记心间 起重机械先检验 起吊乊前须看好 被吊物品捆扎牢
稍微离地再绅瞧 吊物上下禁行站 看清手势听指挥 起降行走听信号
06 以人为本切实 做好安全工作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以人为本的含义 其一:一切工作是为人的根本利益,当人身安全不绉济利益戒其他的安全发展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
其二:是一切工作是靠人去完成的,要充分调劢安生产全管理中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劢性。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以人为本”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人为本” 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全员素质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提高全体劳劢者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殌 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教育包括: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教育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三级教育
特种作业教育 绉常性教育 职工安全教育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新入厂的职工(干部和工人)戒调劢工作的工人以及 新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到车间和工作地点以前,要由厂劳资部门组细,安全部门进行初步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终,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入厂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敀的基本知识。绉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
职工安全教育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指在新职工戒调劢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车间后进行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有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本车间的劳劢纨律和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邻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车 间教 育 岗位教育 指由工殌、班组长对新到岗位工作的工人进行的上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有工殌、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源、毒源、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敀时的紧急救灾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丌得少亍40学时。工人绉与试合格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
LOGO 第六章 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指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焊接、司机、锅护、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工人所进行的与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脱产戒半脱产培训,幵绉过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操作。这种培训至至少每年一次 。
特种作业教育 经常性教育 要在生产过程的自始至织坚持丌断。一般的教育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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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1 页 共 1 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8 月 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第 2 页 共 2 页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 3 页 共 3 页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 4 页 共 4 页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第 5 页 共 5 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
篇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漫其悠远2020/3/2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义
路漫漫其悠远
主要内容 •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作用 •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类别 • 3
教育的形式 • 4
教育的方法 • 5
按需施教 •Dat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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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 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 • 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途径 • 是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 是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Dat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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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作用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指出,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Dat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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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 作用 • 1.1 提高安全生产的思想素质 – “ 我要安全” 的观念 – 法制观念 • 1.2 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素质 – 危险识别能力 – 安全操作能力 – 应急处理能力 – 安全管理能力
•Dat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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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的类别 • 2.1 安全生产思想意识教育 • 以提高思想素质为目标 • 主要讲解安全生产方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分析错误思想的危害等 • 使用从业人员端正安全态度,树立“ 我要安全” 的观念 •Dat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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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的类别 • 2.2 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 以提高技术素质为目标,讲授:
•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有关法规和标准 •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以及其他的安全相关要求 •Dat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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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的类别 • 2.3 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 以掌握、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为目标 • 操作技术、方法和实际的操作训练 •Dat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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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的类别 • 2.4 典型事故教育的特殊作用 • 典型事故案例是教育培训的特殊教材,但却是最具体、最形象、最生动和最有说服力的,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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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1 管理人员教育 • “ 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 • “ 谁主管谁负责” •Dat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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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2 三级教育 • 厂级教育 • 车间级教育 • 班组级教育 • 一般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于24 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不得少于48 学时 •Dat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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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级教育 • 1. 厂级教育 – 安全生产方针 – 安全生产法规 – 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企业基本情况、特点和要求 – 危险场所及重点部位 – 安全基本知识 •Dat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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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级教育 • 2. 车间级教育 – 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特点、要求和规章制度 – 本车间危险场所、危险部位及重点防护部位 – 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 –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事故案例 •Dat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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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级教育 • 3. 班组级教育 – 本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方法 – 防范措施 –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 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报告办法 – 应急措施 – 实际操作训练等 •Dat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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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3 换岗教育 – 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换岗教育 – 同一车间变换工种→ 班组级教育 – 不同车间变换工种→ 车间级和班组级教育 •Dat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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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4 复工教育 – 离岗时间较长,进行复工前教育 – 内容:车间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Dat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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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5 事故责任者教育 – 目的不是处罚 – 而是从根本上端正事故责任者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吸取教训,落实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同类型事故 •Dat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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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6 事故案例教育 – 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 – 从事故责任者受处分中受到教育 – 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 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 清楚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 掌握安全技能,防止重复发生事故 •Dat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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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7 事故责任复工前教育 – 有时事故责任人也是受伤害者,事故之后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挫折或恐惧心理,对他们应进行复工前的教育。
– 清楚事故的原因,以及防范措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Dat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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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8 四新教育 – 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 新的生产条件可能导致作业场所存在新的危险因素或 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因此应让从业人员了解这些变化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能和防范措施 •Dat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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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9 经常性教育 – 只有经常性的进行教育,才能不断地增长知识并牢固掌握,经常性反复的训练,才能训练掌握操作技能 •Dat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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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的形式 • 3.10 危险作业人员教育 – 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存在较的危险有害因素,容易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 – 重点在于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力 •Dat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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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的方法 • 4.1 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 运用各种宣传手段,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警示、感染、熏陶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 广播、墙报、报刊、录像、展览 •Dat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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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的方法 • 4.2 组织安全活动 • 竞赛性的 • 知识性的 • 娱乐性的 – 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文艺晚会、漫画、摄影展览等 •Date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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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的方法 • 4.3 安全生产培训 – 1. 课堂讲授 – 2. 现场示范 – 3. 操作训练 – 4. 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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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 安全文化强调人的价观念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强调启发内因,调动主观能动性在安全生产中的功效,强调行为准则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其主要作用:
• 1. 凝聚性;2. 导向性;3. 规范性;4. 激励性 •Dat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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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 1. 凝聚性 – 使用全体员工在安全的价值观念、目标、行为准则方面保持一致,形成心理认同的整体力量,愿意更多地承担责任,关心安全生产状况,自觉使用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准则符合客观要求 •Date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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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 2. 导向性 – 不同的员工,可能对安全的价值观念、安全意识及其表现的行为有所差别。安全文化提出规范的要求,引导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念、安全意识、行为趋向总体的安全需求,使员工在各种情况下按照共同的基本方向行事 •Dat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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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 3. 规范性 – 安全文化通过文化的微妙渗透与暗示,使员工对安全价值观念、目标、行为准则的认同,并实现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形成有形的、无形的、强制的、非强制的规范作用 •Dat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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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 4. 激励性 – 在安全文化的氛围中,每位员工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相同的尺度来衡量自己以其他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和贡献,并决定其在群体中的作用,从而促使员工及时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发挥最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Dat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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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为例
某工伤事故通报中有段文字值得玩味:死者上月就因不戴安全帽 , 造成头皮擦伤 , 按章应作下岗处理 , 念其本人苦苦哀求 , 保证下不为例 , 故暂未处理 , 谁知他又违反规定, 未戴安全帽就进入施工现场 , 终于酿成惨痛后果 ( 死亡 )
。
从字面上看 ,
这起工伤事故是由员工未遵章守纪所造成 , 但从字里行间仔细推敲分析 , 感觉是“ 下不为例” 害了他 。
•Dat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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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公司 , 以从不轻率除名员工而著称 , 但有一次却为了件“ 小事” 而开除了一位优秀技师 。
某天 , 资深车工杰瑞为了赶在中午休息前完成三分之二的零件加工任务 , 在切割台上工作了一会儿后 , 把切割刀前的防护板卸下放在一旁 。
少了阻碍 , 加工零件更加方便快捷 , 果然效率大增 。
杰瑞的举动被来车间巡视的主管逮个正着 , 他大发雷霆 , 除了要杰瑞立即将防护挡板复原之外 ,还站在那里大声地训斥了半天 , 并声称要作废杰瑞一整天的工作量 。
后来呢 ? 现在请大家竟猜后面的处理方法与结果
•Date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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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以为这样处理事情就算结束了 , 没想到第二天一上班 , 他就被叫去见老板 。
在那间受过多次奖励和表彰的总裁室里 , 杰瑞听到自己被辞退的处罚决定 。
总裁说 ,“ 身为老员工 , 你应该比任何人都明白安全对于公司意味着什么 。
你今天少完成几个零件, 少实现一些利润 , 公司可以换个人或换个时间把它补加来 , 可你一旦发生事故失去健康乃至生命 , 那是公司永远都补偿不起来的。
。” 离开公司那天 , 杰瑞流泪了 , 工作了几年时间 ,有过风光的时候 , 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 但公司从没有人说他不行 , 可这一次就完全不同了 。
•Dat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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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知道 , 他这次触犯了公司最“ 灵魂” 的东西— 安全生产 。
杰瑞是个优秀员工 , 曾为企业创造出大量的利润 , 但公司并没有因此对他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下不为例” , 而是坚决地将他开除。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 对于影响安全 , 会给他人或自己以后的行为带来不良暗示的“ 小过错” ,“ 小题大做” 地去处理 , 以防止“ 千里之堤 , 溃于蚁穴” , 抓“ 第一个违章人” 、“ 第一件违章事” , 就是明智的举措 。
•Date •34
路漫漫其悠远
第五节
安全教育 按需施教 安全理念教育,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A、对老板的教育。
B、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强调管理责任: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
C、对工人的教育,强调关于钱的作用。
针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争取得到更好的效果。
基础教育: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理论知识教育(应知)
专业的安全技术训练(应会)
现场教育:通过现场实际管理实施。
•Dat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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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负责人的教育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的原则: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其他的负责人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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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负责人的教育: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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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负责人教育:
企业应该搞好安全生产,有隐患必须整改。
发生问题,部分公务人员是不会来保的。
要保自己的饭碗(机关有人曰:宁可企业死,不能自己死)。
事故单位的名声在外,新招工难;还要做广告。
老员工的心情:(后续动力缺乏)
为什么要办企业;要挣钱!经济损失巨大。
(2005 年兴宁煤矿透水事故,老板当时就拿出2500 万,造成121人死亡、1 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25 万元); 发生事故,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等。
•Dat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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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要求安全管理人员:
(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
(五)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六)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Date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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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 :
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财务、采购、生产、技术、行政、后勤、人事、教育、设备、质量、宣传、工会、调度、工程研发、仓库等管理部门的人员。
•Date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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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的工教育:
A、强调安全生产与个人的关系,有了事故自己痛苦,家庭受累;
B、与家庭的关系,发生严重事故,自己的责任;
C、关于钱的作用,强调金钱不是万能的;
D、一定要遵章守纪,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态度要好,工人会感觉到是真心为他的。
要耐心,耐心抓反复,要不厌其烦。
对于不懂技术的人的教育,辅导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偶尔违章的人的教育,
思想教育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尺度要掌握好,有痛感,但是不伤到筋骨。
一般地要事先警告,对多次违章,一定要采用处罚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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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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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生产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提纲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二、对安全生产形势的思考 三、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 四、安全生产培训的意义正文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的概念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是指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相关活动。
二、对安全生产形势的思考 近几年以来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且安全生产的形势也越来越严重。近几年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约 13 万人每天约 356 人死于事故平均每小时死亡 15 人而同时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惊人这还是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有必要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严肃的反思。到底是因为何种原因造成这种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民的安全素质还比较薄弱包括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知识、理念等还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
范能力也有待提高。一个企业有了安全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重视人权 体现人权的最重要、 最基本的原则。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作为一个管理者或者责任者要站在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 1、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基本掌握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安全分析、安全决策、事故预测和防范等方面的知识 4、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5、了解其他与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四、安全生产培训的意义 1、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这是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目 的之一没有一个重视安全生产的意识是不可能做到安全生产这四个字的。而现在存在的普遍情况是广大经营者、劳
动者安全意识非常薄弱也正是这一因素导致安全事故越来越多本可以避免的一些事故也还是层出不穷的发生。所以这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培训主要是要大家重视安全生产的意识将其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同时希望大家可以带动所有员工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
2、增加安全生产的知识有了安全生产意识并不能完全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应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很多经营者只是对安全生产有个大概的认识对具体的安全生产知识、理论并不熟悉这次培训旨在提高大家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各位能够认真听讲增加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控制企业的安全事故。
3、消灭安全事故的苗头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如何有效的将事故在萌芽状态中消灭这就涉及到企业平时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而通过此次培训可帮助企业更好的开展隐患排查从而在源头上消灭安全事故的苗头。
4、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是衡量一家企业是否成功开展安全工作的唯一标准。通过此次培训可以大大提高各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继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0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年 5 月 29 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根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修改内容为加黑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 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原条文: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原条文: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原条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加一款)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 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
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 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原条文: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原条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原条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原条文: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
篇八:《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2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3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第六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4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5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6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6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7(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继续教育。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8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
9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
篇九:《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 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管理、 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 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
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按照各自工作职责, 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 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 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 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 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的, 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应当符合《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 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 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 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 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 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 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 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应当坚持教考分离、 统一标准、 统一题库、 分级负责的原则, 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由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 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 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 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 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 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 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资格证、 特
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培训合格证的式样, 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 发证,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 考核、 发证情况, 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
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
执行培训大纲、 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
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
安全培训制度、 年度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
应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篇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已经201 1 年1 2月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 2年3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 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骆琳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 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从事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 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
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理。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按照各自工作职责, 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颁发; 二级、 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级资质证书,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 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 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 颁发。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中机构的安产管人员央企业的总公司、 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煤矿安察人员中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工作的人员, 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上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二)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四)
有1 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 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
有固定、 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 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 50平方米以上;(六)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二)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四)
有1 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五)
有固定、 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 20平方米以上;(六)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 00万元以上;(二)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四)
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
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 00平方米以上;(六)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 八、 九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 八、 九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 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 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
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二)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 三级资质证书,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 九条规定的材料, 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 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 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条规定的时间内。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执教。
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 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 不得收取费用。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
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由国家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 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县级安全生产
市级、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 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 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 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的, 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特种作业人员;(四)
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 技术、 通风、 机电、 运输、 地测、 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 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他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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