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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3-03-29 14:05:1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7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会泽县农业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7篇

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县农业局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根据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政办法﹝ 20 11﹞ 9号)文件和会泽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会泽县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指导性意见》 精神, 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服务和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为核心, 着力构建符合事业发展规律和人员成长规律的、 导向明确、 标准科学、 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我县农业科技推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以“客观公正、 简便易行、 注重实绩、 激励先进、 促进发展” 为基本原则, 充分体现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 的分配激励机制, 着重向关键岗位、 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 实施范围与时间 (一)

 实施范围。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农业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乡镇农科站、 经管站、 农机站)

 在编在岗人员。

                (二)

 实施时间。

 奖励性绩效工资从 2010年 1月 1日起实施。

  四、 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核定到县农业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 30% 构成。

 考虑到我局下属事业单位性质、 人员类别结构复杂, 各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 12月 份一个月 基本工资额度暂不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按原发放方式发放。

  五、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为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从县财政核定到我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5% 作为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

 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 分配范围和幅度。

 浮动奖励绩效工资用于奖励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任务重、 业绩突出的优秀科技人员(含工勤人员), 占全局事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

  (1)

 局属事业单位领导:

 指在本系统内担任正、 副股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事业人员 (含工勤人员),占全局事业人员的 20%左右。

  

  (2)

 优秀科技人员(含工勤人员):

 指在本系统内除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外“政治上靠得住、 工作上有本事、 作风上过得硬、 工作任务繁重、 业绩突出” 的科技人员(含工勤人员), 占全局科技人员的 10% 左右。

  2、 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和分配办法。

 为充分体现考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和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实在, 结合我局实际,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分类进行考核和分配, 原则上每年一次。

  (1)

 局属事业单位领导考核办法:

 根据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能的不同, 为方便组织考评, 把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划分为“县直单位、 乡镇农科站、 乡镇经营站、 乡镇农机站” 四个大块分别进行考核。

 一是群众测评。

 由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组织本块内熟悉他们的人员(包括单位领导和一般职工)

 , 采用百分制方式对他们任职当年从“德、 能、 勤、绩、 廉” 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测评(测评表附后)

 , 群众测评分占总分的 80% ; 二是领导小组测评。

 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采用与群众测评相同的方法分块分别对局属事业单位领导进行测评, 领导小组测评分占总分的20% ; 三是评定等级。

 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测评工作结束后, 根据综合得分情况, 按照“95分以上(含 9 5分)

 、 9 0分以上(含9 0分)

 、 85分以上(含 85分)

 、 85分以下” 评出“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4个等次, 综合测评为四等的局属事业单位领

  导不再享受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四是兑现奖励。

 依据评定等次, 兑现相应等级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

  (2)

 优秀科技人员(含工勤人员)

 考核办法:

 由于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多, 科技人员数量大, 不便一次性集中考评。

 为此,优秀科技人员的考核工作采用分步考评的方式进行。

 一是单位推荐。

 各单位根据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分配到本单位的优秀科技人员推荐名额(详见附表), 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测评打分或票决的方式进行初步提名推荐, 据实填报提名推荐情况表; 二是组织审查。

 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 重点从“工作任务” 、“  工作实绩” 两个方面对各单位提名人选进行审查后, 研究确定享受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员名单; 三是等级确定。

 经单位推荐、 组织审查确定的优秀科技人员一律按一等等级, 兑现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

  (3)

 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浮动奖励绩效工资按级差 200元的方法进行分配。

 即:

  一等浮动奖励绩效工资=二等浮动奖励绩效工资+ 200 二等浮动奖励绩效工资=三等浮动奖励绩效工资+ 200 受奖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 本人所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9 5%  (二)

 其他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局属事业单位除享受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员外的其他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 原则上按本人所聘岗位类别和职务分类分配, 分配数额为县财政核定到我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 9 5% 。

  其他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个人所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9 5%  其他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职工所聘岗位类别、 职务认真核算后, 报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放, 原则上按照县财政核拨时间发放。

  (三)

 特殊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有下列情形的局属其他特殊事业单位或人员, 暂不纳入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范围, 按照县财政核定的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100% 发放。

  1、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人员;  2、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人员;  3、 考核当年调出本系统的事业人员;  4 、 一人一站事业单位。

  六、 其它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核实, 在当年度浮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一票否决。

  (1)

 违反党纪政纪, 受到组织处分或处理的;  (2)

 在工作和生活中给单位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职务发生变动, 从发生变动的次月 起执行新任职务奖励性绩效工资。

  3、 其他特殊需停发、 减发或补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由县农业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 本办法须经局属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通过, 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后, 报县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 县农业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 2、 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绩效考核测评表 3、 局属事业单位优秀科技人员(含工勤人员)

 名额分配表  

篇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2 0 2 2 年1 1 月 1 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目录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要求

 《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第一章

 《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修订出台的背景我国现有事业单位80多万家、工作人员2700多万名,覆盖教科文卫、农林牧水等众多行业、领域。事业单位 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 保障改善民生的基本力量推动创新发展的关键领域 凝聚思想共识的重要阵地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很重要,也很必要。

 《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15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是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施行6年来,在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总体是可行的,及时修订并正式施行的时机已经成熟。

 《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修订出台的意义在保持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大体稳定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是对有较普遍共识的意见、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衔接配套的政策进行修订完善,能具体规定的尽量具体明确。修订工作总的考虑是

 《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全面贯彻相关领导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认真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一是贯彻新精神新要求。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与近年来修订或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关内容有机衔接,比如组织工作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干部考核条例等。二是衔接新政策新制度。

 《管理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总结和吸收《暂行规定》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三是吸收新经验新做法。• 着眼新时代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巡视巡察发现的相关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为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领导同志科学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和干部队伍实际,» 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突出强调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实现了我们党干部标准的守正创新,立起了选人用人的时代标杆。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1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必须自觉坚持以相关领导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比如突出政治标准, 提出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特点,细化有关要求。提出对于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以利于优化班子专业结构,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比如强化对专业素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要求,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提出领导人员需“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针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领域的实际《管理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特点,细化有关要求。提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比如把热爱公益、履行公共服务作为必备素养,着眼保障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完善改进《管理规定》针对近年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结合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对完善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比如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和功能, 提出“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比如完善选拔任用方式, 明确“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同时提出,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比如规范选拔任用程序, 对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作出规定,要求“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比如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提出“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同时,也对报批程序一并提出了要求,既体现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又落实从严把关要求。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新增“交流、回避”一章的考虑交流、回避制度是干部管理基本制度。

 《管理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较少、执行回避制度不够严等现象,专门增加一章作出规定,以利于推进交流、规范管理。3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关于交流»《管理规定》明确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提出交流的主要方向, 要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同时,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发挥事业单位专业干部“蓄水池”作用。»为防止资源错配、人才浪费, 提出对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关于回避 《管理规定》明确“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两类。对于任职回避提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既与有关回避制度相衔接,也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规模较大、内部层级较多,进一步界定回避范围,有利于精准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增强可行性。对于履职回避主要是从制度上保证履行职责的公平公正性。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在激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干事创业活力方面明确的具体措施相关领导同志强调,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为此,《管理规定》明确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发队伍活力。4比如加强考核评价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并明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比如加强培训培养提出强化分行业培训,突出培训的精准化和实效性,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教育和能力拓展,要求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比如注重关心关怀提出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容错纠错工作,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比如重视后续职业发展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为他们从事专业工作创造条件。比如完善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对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在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5一是明确监督重点, 将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履行职责、担当作为以及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二是明确监督措施, 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健全管理监督环节, 充实完善免去现职情形,对辞职后从业限制、退出领导岗位后继续履行保密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增强监督针对性, 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与相关部门在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下步工作中要统筹执行好相关管理监督政策,分类施策、精准操作,避免搞“一刀切”、“一锅煮”。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管理规定》对规范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规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领导人员在管理上有不同特点,特别是选拔任用方面有区别。» 此前,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尚无统一的制度规范。» 从近年巡视巡察情况看,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明确这方面的基本遵循。为此,《管理规定》将其作为相关问题附带一并作出规定,为实践提供遵循、为巡视提供依据。6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明确基本资格条件,既与领导人员相关资格条件相衔接,又立足岗位实际,适当作出区别规定。明确选拔任用方式,对于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提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明确事业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和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分别作出规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规定》精神,规范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制度,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工作质量。

 《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要求第三章

 《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要求制 度 的 生 命 在 于 执 行《管理规定》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央组织部将在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对学习贯彻《管理规定》、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等作出部署。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要求抓好学习贯彻。

 《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要求一是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管理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关干部管理工作者原原本本地学习,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完善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确保按制度办事。

 《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要求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实施要用《管理规定》统一思想认识,规范选拔任用,加强管理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不断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质量和水平。中央组织部将加强对《管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目录01 规定总则02奖励的条件和种类03 奖励的权限04 定期奖励05及时奖励06奖励的实施07 奖励的监督08 附则

 第一部分规定总则新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学习解读

 规定总则规定出台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定总则规定意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规定总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2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3 3 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4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5 5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6 6 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7 7 ...

篇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奖金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工作, 根据《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精神, 经市委、 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 发放对象 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称职” 及以上等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和不参与绩效考核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二、 发放时间 绩效考核奖金按季度发放, 分别在每年 1 月 、 4 月 、 7 月 和 10月 发放上一季度绩效考核奖金。

 三、 发放标准 “优秀” 等次人员 每季度奖励 2100 元, “良好” 等次人员 每季度奖励 1800 元,“称职” 等次人员 每季度奖励 1500 元。

 处级及以上干部领取固定绩效考核奖金。

 教育系统教学单位按平均数每季度 1800 元包干, 由各单位总量控制, 统筹安排。

 财政核补和经费自 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当季请假累计超过 15 个工作日 的不能享受 “优秀” 等次奖金。当季退休人员 和调离本市人员 按在职月 份享受“称职” 等次奖金。

 工作人员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金:

 ①当季新录用( 聘用)

 或外县( 市、 区)

 新调入工作不满 20 个工作日 的;②当季旷工累计超过 2 个工作日 的; ③当季请病事假累计超过 40个工作日 的; ④当季被效能告诫的; ⑤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

 间的; ⑥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的。

 受立案调查的暂缓兑现绩效考核奖金。

 四、 经费来源 机关、 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单位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所需经费, 纳入单位预算, 由市财政核拨。

 财政核补和经费自 给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所需经费, 按原渠道解决。

 五、 审批流程 1、 单位申报。

 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 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报《绩效考核奖金审批表》( 见附件 1)

 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 册》( 见附件 2), 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绩效办)

 审批( 教育系统教学单位、 医疗卫生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 册》 在呈报前, 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 组织审批。

 市绩效办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奖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发放的对象、 标准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并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

 对各单位公示中出现的问题或者个人的申诉, 由市绩效办组织调查, 进行认定和处理。

 3、 发放奖金。

 财政部门根据市绩效办奖金发放审批结果, 将绩效考核经费拨入各单位经费账户 , 由各单位自 行发放。

 六、 工作要求 1、 严格控制等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绩效考核等次比例,“优秀” 等次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 25%以内, “良好” 等次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 30%以内, 同时注意确定“不称职” 等次人员 。

 2、 严明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标准和程序, 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工作, 避免搞平均发放或轮流坐庄, 切实让多劳者多得、 少劳者少得、 不劳者不得。

 3、 严肃财经纪律。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不得突破奖励标准, 不得以绩效考核名 义乱发奖金,严禁弄虚作假。

 对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奖金的单位, 将取消单位绩效考核奖金, 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办法从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执行, 由市公务员 局、 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绩效考核奖金审批表 2、 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 册

篇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市科技局直属其他事业单位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综合信息网控中心:

 根据《漳州市人事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人综〔2010〕 196 号)

 和《漳州市人事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 (漳人综〔2011〕 10 号)的精神和要求, 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积极性, 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结合我局实际,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 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 本局直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 (不含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 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市人事局、 财政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

 结合本系统实际, 分为每月固定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部分, 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 80%和 20%, 按照“多劳多得、 不劳不得、 优绩优酬” 和“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进行分配, 与绩效考核挂钩,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档次划分办法 (一)

 档次划分办法。

 参照有关规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低至高分为以下五个档次。

 档次 人员 类别 1. 1 1. 05 1. 0 0. 95 0. 9 行管人员 七级职员 (正科)

 八级职员 (副科)

 九级职员 (科员)

 十级职员 (办事员)

 见习期 人员 专技人员 正副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员级职称 试用期 人员 工勤人员 高级技师 技师 高、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二)

 发放额度。

 根据市人事局、 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 2010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为月人均681 元, 执行时间为 2010 年 9 月-11 月。

 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 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 771 元(遇市人事局通知有调整月人均基数, 按此方案执行)

 。

 四、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在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内, 对照 0. 9 至 1. 1 的五个档次, 用加权平均法, 测算出每个工作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后, 再按照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 80%和 20%, 按照“多劳多得、 不劳不得、 优绩优酬” 和“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予以发放,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 200 元。

 五、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主要考核全年工作中的总体表现或突出成效等情况。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工作请按照漳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漳人综〔2004〕 164 号)

 规定执行。

 六、 兑现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分为每月兑现和年度兑现。

 (一)

 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岗位、 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档次系数×681 元×80%。

 (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 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 771 元)

 。

 当月病、 事假、 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 11 天的, 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工作中弄虚作假、 致使工作目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新聘用在编工作人员从聘用时间起开始执行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退休人员或解聘人员从退休或解聘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以上扣除、 停发、 没有领取的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用于列支年度考核中获优秀人员发放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 合格(含合格)

 以上的领取与个人职务(岗位、 技术等级)

 相对应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岗位、 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每月奖励性绩

 效工资)

 ×12〕 。

 合格(不含合格)

 以下的不发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 200 元。

 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 有关要求 1、 本方案未明确相关事宜, 按照漳州市人事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人综〔2010〕 196 号)

 执行。

 2、 被省、 市效能部门检查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同志停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 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奖励性

 绩效工资

 分配方案 抄

 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1 月 7 月 28 日印发

篇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4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市农业农村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 本局所有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二、奖励的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 2 -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三、奖励的种类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为:嘉奖。

 四、奖励的比例 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 20%,事业单位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 25%。

 五、奖励的程序及纪律要求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考核或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嘉奖参照公务员嘉奖奖金为 1500 元,奖励标准随公务员奖励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二)根据需要组织评选,书面征求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 (三)党组集体研究。将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四)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给予公布。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须填报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及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3 日印发 附件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 4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照

 片

 (近期 2 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政治

 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

  学

 位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岗位等级

 (职员等级)

  拟 授

 奖 励

  奖 惩

 情 况

  简

 历

 主

 要

 事

 迹

 申 报

 机 关

 (单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机

 关

 (单位)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机

 关

 (单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6 -

 附件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工作人员人数

  拟 授

 奖 励

  曾受何种奖励

 主

 要

 事

 迹

  主

 要

 事

 迹

  申 报

 机 关

 (单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8 -

 审 核

 机 关

 (单位)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机 关

 (单位)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篇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17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事业单位是指我国公共部门中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是政府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下面是有 2017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欢迎参阅。

 2017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范文 1

 根据《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榕人薪【20xx】8 号),以及《福州市鼓楼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鼓人综【20xx】88 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符合街道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干部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动街道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分配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日常

 工作业绩作为主要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责任重大岗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过程实行阳光操作,考核结果由街道党政办定期张榜公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统筹兼顾街道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力求科学合理,并根据街道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额度及构成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对象:

 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名单附后)。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街道现有事业编制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16 名,20xx 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计 17690×12=212280 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总计 11793×12=141516 元。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金册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情况考核后予以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

 (任务)补贴和年终业绩奖励补贴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每月造册发放,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待年终考核后统筹发放。

 (一)管理岗位(责任)补贴

 1、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总额:管理岗位(责任)补贴占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构 成 的 5% , 20xx 年 总 额 为141516×5%=7075.8 元。

  、管理岗位(责任)补贴的计算:街道现有股级干部 9 名,每 月 每 人 管 理 岗 位 ( 责 任 ) 补 贴 65 元 , 全 年 总 计65×9×12=7020 元。

 此项余额部分(7075.8-7020=55.8 元)作为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二)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办法

 1、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 85%,20xx 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为 141516*85%=120288.6 元。

  、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构成:包括出勤情况、正常工作量、超时工作量(加班),考核按《东街街道干部管理办法》实施。

  、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计算:对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无纪律处分的人,每月发放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85%;对受街道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奖励性绩

 效 50 元;对受区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1、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 10%,20xx 年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为141516*10%=14151.6 元。

  、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计算:街道工作人员年终业绩奖励发放按事业单位干部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全额发放年终绩效奖励补贴;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对婚、丧、产假期间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予以全额发放。

 五、其他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街道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本方案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 1:东街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花名册(截至 20xx 年 1 月 1 日)

 2017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范文 2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全体干部讨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利益,规范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办法,各事业单位在县人事、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以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推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局财政核拨和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xx 年 12 月实有在编事业人员 16 人。

 三、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绩效工资按县人事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给,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公开操作,确保干部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奖励绩效工资以基础津补贴总额×0.3÷0.7 计提,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县公务员局通知,每人每月预留 300 元作为年度考核奖金。除预留部分,其余按月发放。

 四、兑现办法

 奖励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分为月度兑现和年度兑现。

  ㈠月奖励绩效工资兑现办法。除预留部分,其余按月发放,月发放额见附表。出现以下情况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

 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后续月奖励绩效工资。

 ⑵受上级机关效能告诫的,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后续月奖励绩效工资。

 ⑶违反《明溪县交通运输局 20xx 年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和《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的。

 ㈡年度考核奖金兑现办法。按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相关通知要求统一进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等。考核结束后,根据县委确定的考核等次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含第 13 个月工资),年度考核奖金按以下等次进行兑现:优秀 4400 元,合格 3500 元,基本合格 2500元。出现以下情况停发当年奖励绩效奖金。

 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⑵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⑶一年内被本级机关效能告诫一次,扣除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30%;受上级机关效能告诫一次(含),扣除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50%;受本级或上级机关效能告诫二次(含)以上的,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⑷违反《明溪县交通运输局 20xx 年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和《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的。

  以上月和年度奖励绩效扣除、停发和没有领取的全部纳入统筹金,经局务会研究,做为单项优秀奖予以奖励。

 五、其它事项

 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明溪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奖励绩效工资分配表

 2017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范文 3

 根据《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综〔20xx〕196 号)和《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漳人综〔20xx〕10 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局直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结合本系统实际,分为每月固定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 80%和 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档次划分办法

 (一)档次划分办法。

 参照有关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低至高分为以下五个档次。

 (二)发放额度。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20xx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为月人均 681 元,执行时间为 20xx 年 9 月-11 月。从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 771 元(遇市人事局通知有调整月人均基数,按此方案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在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内,对照 0.9 至 1.1 的五个档次,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出每个工作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后,再按照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 80%和

 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予以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 200 元。

 五、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主要考核全年工作中的总体表现或突出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工作请按照漳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的通知》(漳人综〔2004〕164 号)规定执行。

 六、兑现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分为每月兑现和年度兑现。

 (一)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相对应的档次系数×681 元×80%。(从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奖励性绩效工资

 限额调整为月人均 771 元)。

 当月病、事假、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 11 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工作目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新聘用在编工作人员从聘用时间起开始执行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或解聘人员从退休或解聘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以上扣除、停发、没有领取的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列支年度考核中获优秀人员发放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领取与个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相对应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2〕。合格(不含合格)以下的不发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 200元。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有关要求

 1、本方案未明确相关事宜,按照漳州市人事局、漳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综〔20xx〕196 号)执行。

  、被省、市效能部门检查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同志停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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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 1 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 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 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

 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 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2]

  规定解读 编辑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

 《奖励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

 《奖励规定》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 8 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 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

 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奖励规定》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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