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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要求6篇

发布时间:2023-04-05 13:25:03

乡村公路养护要求6篇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样本) 镇(乡) 村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样本) 为加强我村村道管理养护,维护道路安全畅通,延长村道公路使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公路养护要求6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公路养护要求6篇

篇一: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样本)

  镇(乡)

 村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 (样本)

 为加强我村村道管理养护,维护道路安全畅通,延长村道公路使用寿命,更好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基本情况 1、本村人口

  人。

 2、村道里程:水泥路

 KM;泥结碎石路

 KM。

 二、管养机构 1、管护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管护质监组:

  3、管护作业组:

  三、管护经费筹集管理 1、经费来源 1-1、县上补助: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 500 元,村道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 1000 元。由县交通局牵头,根据《南溪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按季度对本村村道的管理养护情况实施考核,并按考核的分值情况分季度划拨养护资金。

 1-2、村民集资:按本村人口每人每年筹资

 元。

 1-3、凡本村村民的机动车在村道上行驶的,摩托车每年每车收取

  元;拖运车和轿车每年每车收取

  元。全部用于村道的管理养护。

 2、经费管理:由村委会负责收取、管理,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村民集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道日常养护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村民集资余款、收取的村道养路费和县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护材料和机具的购置、村道的大中修工程。

 3、养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在村委会实行一次通报并向村民进行公示,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

 四、护路公约 1、爱路护路,人人有责,对违反《公路法》的行为有举报责任。

 2、爱护村道公路设施,不得挖掘、损毁路面及附属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3、不准在村道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障碍、开沟排引等与公路养护无关的作业。

 4、不得在村道公路两侧 5 米以内新建房屋和其他地面构筑物。

 5、严禁在村道上随意接道和砍伐行道树。

 6、村道公路车辆限速每小时 20 公里,限重 10 吨,严格禁止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通行。

 7、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维护和管理村道,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事故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相关法规处理并将罚款收入用于村道的养护。

 镇(乡)

 村村民委员会

  二 00 七年

 月

 日

篇二: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二 二O 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内容

  机制运行、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日常养护、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桥梁管理、统计工作、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路政管理、应急保通、廉政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基本内容

 路基养护、路面养护、桥涵构造物养护、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养护、绿化管理、巡查与水毁抢修。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生产作业标准

  一、路基养护

  通过加强日常养护,保持路基密实、稳定、坡度顺直,坡脚连续平顺,路基挡墙、护坡内无杂草滋生,挡墙砌石或砼无破损。

 1 、保养:

 ( (1 )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分隔带草木,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 ( (2 )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 (3 )清除挡土墙、护坡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发挥的杂草,修理伸缩缝,疏通泄水孔及清除松动石块; ( (4 )路缘带的修理。

 2 、小修 ( (1 )小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 ( (2 )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处理; ( (3 )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 (4 )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 ( (5 )局部加固路肩。

 二 二 、 路面养护

  路面养护结合路面结构类型 、 龄期 、 维修季节 、 气温等因素 ,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路面清扫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 对于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每日要上路巡查 , 及时清扫路面 , 每月不少于三次 , 过村镇路段每月不少于五次 ,雨雪季节等特殊天气要加大巡查力度 ,加密重点路段巡查频率 , 及时疏通排水 、 清除积雪 , 确保公路畅通。

 。

 1 、保养 ( (1 )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 (2 )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沙,铺防滑料、灭尘剂或压实积雪维持交通; ( (3 )砂土路面刮平,修理车辙; ( (4 )碎砾石路面匀扫面砂、添加面砂,洒水润湿,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 ( (5 )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 ( (6 )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 ( (7 )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

 2 、小修 ( (1 )局部处理砂石路面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 ( (2 )碎砾石、弹石路面修补坑槽、沉降,整段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 ( (3 )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 (4 )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 ( (5 )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

  三、桥涵构造物养护

 桥面清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阻塞,警示标识醒目、完整;栏杆、护栏牢固、可靠;涵洞内无淤塞,水流畅通,洞口保持清洁,无杂物堆积。

 1 、保养 ( (1 )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保持桥面清洁; ( (2 )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 ( (3 )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钢支座加润滑油,栏杆油漆; ( (4 )桥涵的日常工作养护。

 2 、小修 ( (1 )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和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 (2 )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 (3 )涵洞进出口铺砌的加固修理; ( (4 )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排水沟。

  四、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养护

 配套管理及安全设施完整、醒目、有效。对有树木等遮蔽时,必须清除;缺失路段应及时警示修复。

 1 、保养

  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埋置、维护或定期清洗 。

 2 、小修

 (1 )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防雪栏栅等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

 (2 )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五、绿化管理

  宜林路段和已绿化路段的公路,应及时种植和修剪,与干线公路衔接的平交道口两侧的灌木和绿篱的修剪高度应控制在1米以内,最高不超过1.2 米,草坪的修剪高度不超过15 厘米。

 1 、保养

 (1 )行道树、花草的抚育、抹牙、修剪、治虫、施肥;

 (2 )苗圃内幼苗的抚育、灭虫、施肥、除草。

 2 、小修

 (1 )行道树、花草缺株的补植;

 (2 )行道树冬季刷白。

 六、巡查与水毁抢修

 坚持日常上路巡查,发现病害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警示与路政协管;雨雪季节等特殊天气加大巡查力度,加密重点路段巡查频率,及时疏通排水,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中的工作内容

 县道的日常养护:

  签订日常养护合同

  日常养护作业巡查

  一、 签订日常养护合同

 地方公路管理段根据公路保养的难易程度、过村镇路段里程、养护路段的远近,桥隧涵等构造物的数量、沿线设施的数量等合理划分责任路段,根据县(区)管理养护机制情况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人)。

 合同内容:

  1、 、 合同范围:主要应明确养护里程 、起讫桩号 、 桥隧涵等构造物数量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类型及工程量 、 安保类型及工程数量 、 绿化里程 、 种类及工程数量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

 每年年初由地方公路管理段与养护作业单位或直接确定的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合同。

  2 、 养护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日常巡查、路基、水毁、路面、桥梁涵洞、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绿化工作项目以及工作内容、要求、工作频率等。

 3 、承包费用:明确养护责任人承包费用、管养里程起讫桩号、承包费用确定依据等。

 4 、检查考核:明确检查内容,考核频率、方式、标准。

  5 、评分标准和奖罚:明确评分标准、奖罚依据等内容。

  二 二 、 日常养护作业巡查 1、 、 频率:每周一次 , 巡查管养里程的100%。

 。雨雪雾天气应加大巡查频率。

 。

 2、 、 基本要求:巡查采取乘车与步行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

 按照养护合同要求 , 对养护责任人按时上路 、 安全作业 、 规范操作 、日常巡查及养护路段的路面保洁 , 路肩 、边坡及防护构造物的养护 , 桥涵排水设施疏通 , 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以及绿化维护等日常养护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

 。

 3 、按照小修工程合同的要求,对小修工程施工工艺、规范操作、安全作业、施工质量、修复时限等情况进行检查。

 4 、检查内容:

 ( (1 )规范上路:

 养护作业人员出勤、工作情况;

 养护责任人当月完成的工作量;

 养护责任人上路作业是否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上路作业必备的养护机具是否携带等。

 ( (2 )安全作业:

 按照 《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 (JTG H30—2004 )的要求,养护责任人和小修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路基、路面安全作业要求进行作业。

 ( (3 )规范操作:

  养护责任人和小修工程是否按照规范作业要求完成。

 ( (4 )信息核实:

 核实养护责任人是否按照要求,认真巡查责任路段内出现的坑槽、裂缝、沉陷、破碎板等路面病害;路肩损坏、边坡坍塌、水沟冲毁、构造物损坏、路基沉降等路基病害;桥隧涵构造物主要受力部位是否完好等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绿化缺损情况;道路堵车等情况时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5 )小修情况巡查:

 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绿化等小修工程是否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小修工程方案是否为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分项路况评价结果确定经济、合理、适用的养护对策;

  小修工程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小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小修工程量是否与上报数量相符。

 ( (6 )养护情况巡查:

 路基养护是否到位;路面清扫保洁是否按要求频率进行;桥涵排水沟设施是否畅通;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是否齐全、醒目、定期清洗;绿化管护、修剪是否到位。

 (7 )安全隐患路段巡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建立档案、落实观测责任人、路段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 (8 )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对上次巡查发现小修和养护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 、检查资料

 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并如实填写“日常养护巡查记录 ”,下发“养护巡查通知单”。

  如发现安全作业不到位、路容路貌差、桥梁伸缩缝、泄水孔、涵洞堵塞、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污染严重等问题,现场指出后,还应签发“巡查通知单”,由受检人签字进行确认,按时限要求处理完成后将巡查通知单反馈地方公路管理段。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乡( 镇、街道 )管理所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中的工作内容

 乡村道的日常养护:

  签订日常养护合同

  日常养护作业巡查

 一、 签订日常合同养护

 乡(镇、街道)管理所与确定的乡、村道路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养护范围、养护内容及标准、承包费用、考核检查、评分标准和奖罚规定、安全生产等。

 1 、养护范围、承包费用:主要应明确规定养护路线和里程及养护责任人承包费用。

  2 、养护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日常巡查,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绿化、水毁等工作项目以及工作内容要求、工作频率等。

 3 、检查考核:应明确检查内容、考核频率、方式、标准,终止合同的依据。

 4 、评分标准和奖罚、安全生产:应明确评分标准、奖罚依据及养护生产中的安全责任等内容。

  二、日常养护作业巡查

  乡(镇、街道)管理所应坚持对签订日常工作养护合同内的公路的日常工作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按照日常养护合同的要求,对养护责任人上路情况、安全作业、规范操作、日常工作巡查及养护路段的路面清扫保洁,路肩、边坡及防护构造物的养护,桥涵排水设施的疏通、沿线设施的维护、绿化管理等日常工作养护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养护责任人限期整改,要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与养护承包费用挂钩,兑现奖罚。

 祝各位身体健康

 工作生活愉快!

 

篇三: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规范和强化我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村公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生工程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舒政[XX]4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确立农村公路管养体系,保障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健全乡 阅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 突 度,提升乡村公路养护 吹 管理水平,实现乡村公 伐 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 裔 规范化,压滤机滤布做 挛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杰 ,养必优良,管必到位 焦 。

 二、组织领导

  为 咙 切实加强对全镇乡村公 暗 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笆 ,提高乡村公路养护管 猾 理水平,镇政府研究成 羽 立了以书记、镇长任组 济 长,分管交通的班子成 叼 员为副组长,抽调党政 侦 办、派出所、财政所、 痈 水利等单位负责人为成 切 员,并专门设立办公场 粕 所,确任办公室主任。

 捧 各村应明确一位负责人 怜 分管,制订含有保护路 降 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 埃 ,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 曝 公路的行为,还应对农 赵 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 俞 、取石、取土、取水等 宣 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武 积极做好村道管养工

 作 逐 。

 三、主要任务

  我 固 镇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计 并 划总长公里,其中水泥 氨 路公里,沥青路面公里 佑 。具体的养护工作分为 垢 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 俺 路政管理。

 1、日常养 旁 护

  (1)日常养护 病 的主要内容:路面保洁 幼 、路肩、边坡培修,沿 论 线设施的维护,绿化修 滔 剪,涵洞清淤,路面轻 寓 微害处置等。

 (2)日 揣 常养护资金来源

  农 盎 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采 鞠 取“三个一点”,即:

 遮 一是由县政府核定基数 验 按照乡村道路标准,从 钟 财政预算中补一点;二 吕 是积极争取县交通局以 沿 奖代补资金给一点;三 婪 是不足部分由镇、村两 垄 级共同筹一点。

 (3)

 柏 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和 辫 实施办法

  乡村公路 拳 的日常养护由镇政府负 忱 责,滤布厂以镇成立农 辛 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采 负 取经常性与季节性养护 汪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镇 写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盖 实行合同化管理。

  驴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 择 导组办公室依据上级业 泻 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我 漓 镇实际,制定不同等级 匿 公路的养护标准和考核 阎 验收办法,依据考核结 坎 果兑现养护资金补助。

 窿

 2、养护工程

 (1 雪 )养护工程的主要内容 惧 :路面病害处置、路面 噎 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 噪 桥改造和安保工作等。

 诈

 (2)养护工程资金来 谤 源

  养护工程费由县 垂 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已 著 纳入农村公路统计的里 咯 程和乡村道路养护工程 彰 资金标准拨付,专项用 驴 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庆

 县乡公路管理局是 铡 乡村道路养护工程的责 欲 任主体。根据上级要求 沃 和全镇农村公路的现状 矽 ,在镇、村主动上报养 乒护工程建议计划基础上 辣 ,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 项 理领导组和上级主管部 冤 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 翼 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拨付 诱养护工程款。公路养护 嗡 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 绎 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 蝎 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 索 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疑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 癣 的,中断交通 12 小时 吩 以上,除紧急情况外, 耪 应当提前 3 日向社会公 炔 告。

 3、路政管理

  瘴 (1)路政管理的主要 糜 内容:路政管理是指依 蔬 法管理和保护公路用地 啼 及公路设施,对破坏、 篱 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路 旦 产、路权行为进行检查 拄 、制止和处理。

 (2)

 械 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

 痪

 按照乡村道路路政管 澎 理,由县公路管理局委 馅 托各乡镇具体负责,镇 各 政府将路政管理纳入日 叙 常养护,并实行合同管 凳 理。对发现重大案件及 舍 时向县乡公路管理局反 谨 映,由路

 政执法大队实 寻 施执法行为。

 四、检查 著 考评

  镇农村公路养 烫 护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全 涛 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 植 行全面监督、指导和检 缩 查考评。镇政府根据属 塘 地管理原则,将农村公 细 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 没 级正常工作进行目标考 犁 核。

  本的组织实施 殿 由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熄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我镇 马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 弄 情况,制定具体人员选 娄 聘、合同管理及奖惩考 斋 评办法进行。

篇四: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账实现规范化管理

 高邮今年以来高邮市公路部门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适应乡村公路管理要求、反映管养状况、全市统一、简明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及台账有效提高了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水平促进了“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落实。

 2008 年该市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各乡镇都建立了公路站但各地管理制度不一台账缺乏系统性零散不全保管不善从而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和管养质量的落实。针对这个问题今年年初市农管办、市公路站把管养制度建设和台账规范化管理列入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点 结合乡村公路管养工作实际 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台账后来又根据省公路局对编制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账的要求加以健全和修订统一文件档案类别、资料图表格式、巡查整改记录形成制度类、档案台账类和业务台账类三大类内业资料。制度类包括乡镇公路站、公路站站长、公路站养护技术人员、计划统计人员、养护人员等 5 项职责管养线路示意图、养护管理网络图等 2 套图示及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 档案台账类包括管养线路汇总表及管养线路卡、 公路桥梁汇总表及公路桥梁卡片等4 种表卡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保养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检查、养护质量评定等记录和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 5 项内容。

 为了保证管养制度落实和台账管理到位 市农管办把制度落实情况及台账管理状况纳入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每季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并把检查考核的实绩与乡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拨付及评先创优结合起来。

 市公路站对各乡镇公路站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管养制度和搞好台账要求落实好制度管理好台账。该市乡镇公路站还普遍配备了电脑对台账试行微机化管理。菱塘、周山、横泾等乡镇公路站利用台账资料及管养信息 不定期编印管养工作简报 报送乡镇政府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促进了辖区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的开展。

 灌南这套制度是江苏省公路局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编制的共分制度、档案台账、业务台账三大类制度类规定了乡镇农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明确了乡村公路养护巡查内容。档案台账包括

 管养线路汇总表、管养线路卡片、公路桥梁汇总表和公路桥梁卡片。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记录、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和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内容。

  农村公路建成以后要取得预期的运行效益主要靠养护管理。灌南县交通部门将抓住这次契机推广管理台账逐步建立健全县、乡养护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养护合同逐级落实养护责任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调动各乡镇的养护积极性 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由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的转变逐步走上规范化养管轨道支持新农村建设。

 如东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以来 一直缺乏一套统一标准的内业台帐部分乡镇沿用旧的模式台帐内容稀缺或是不合规范考核办法存在漏洞责任落实形同虚设大大制约了农村公路的长效管理。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帐解决各镇参差不齐无序的管理现象近日如东出台了首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包括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段责任人、管护人一览表》、《路线巡查台帐》、《农村公路桥梁巡检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等一系项目以规范、详尽、专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帐更好地为乡镇农管机构对农村公路长期有效的检查、考核服务。

 海门目前全市已建成农村公路 1150.1 公里公路建成后要取得预期的运行效益主要靠养护管理。此次出台的《海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共分制度、档案台账、业务台账三大类规定了乡镇农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和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明确了乡村公路管护巡查内容。档案台账类包括管养线路汇总表、管养线路卡片、公路桥梁汇总表和公路桥梁卡片。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记录、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和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内容。

篇五: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

 (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 12 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

 制定本制度。

 2、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 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5、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

篇六:乡村公路养护要求

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提高路况质量, 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国办法[2005] 49 号)

 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云政办发[2007] 17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 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 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

 省公路局负 责指导、 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制度、 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

 州( 市)

 人民政府主要负 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州( 市)

 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 一)

 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 二)

 统筹本州( 市)

 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 三)

 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 四)

 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 五)

 州( 市)

 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负 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 一)

 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 二)

 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 三)

 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

 ( 四)

 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 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 一)

 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 二)

 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 三)

 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 四)

 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 随时掌握路况质量,

 保障公路完好。

 ( 五)

 加强路政管理, 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 ( 镇)

 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 以覆盖全乡 ( 镇)

 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做到有路必养, 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 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 即:

 县道每年每公里 7000 元, 乡 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 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 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 市、 区), 否则将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各地征收的拖拉机、 摩托车养路费, 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 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 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各州(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 统筹本级财政预算, 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 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鼓励和吸收企、 事业单位、 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 护路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 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 于养护工程, 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县( 市、 区)

 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府颁布的条例、 行业规章等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县( 市、 区)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 一)

 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 如:

 行政领导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通路养护工程师职责, 桥梁养护工作师职责、 交全管理员 职责等。

 ( 二)

 各项管理制度, 如:

 人事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交全管理制度、 雨季三查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水毁防抢预案等。

 ( 三)

 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 如:

 路况检查办法、 各种管理的考核、 奖惩办法、 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办法等。

 ( 四)

 建立图表管理制, 如:

 路线示意图、 路况坐标图、 施工进度图等。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州( 市)

 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 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本州( 市)

 的公路变化情况, 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为县( 市、 区)

 交通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 市、 区)

 交通局应在每年的 10 月 份以前向州( 市)

 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州 ( 市)

 交通局应在每年的 11 月 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 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 市)

 交通局审核后, 报省公路局复审, 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补养护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大中修, 确有困难的县( 市、 区), 用于大中修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20%可用于小修保养。

 州( 市)、 县( 市、 区)

 两级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 其次用于大中修。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 按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六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 复杂程度、 规模大小、 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 中修、 大修和改善四类。具 体 划 分 标 准 详 见 交 通 部 颁 布 的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J073-96)。

 第二十四条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 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 , 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 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

 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 实行合同管理, 计量支付。

 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 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 常养护管理工作外, 要加强梁桥养护管理工作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要加强路面、 路基排水、 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 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八条

 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 先到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乡 道、 村道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 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 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七章

 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乡 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 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 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包括:

 交通情况调查、 公路路况登记、 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 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 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 以节约成本, 提高养护质量。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 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 严格路政管理、 依法保护路产路权, 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 并协助和指导乡 道、 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 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 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确保人生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

 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建立建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

 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04)

 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

 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 各州( 市)

 交通局或州( 市)

 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 县 ( 市、 区)

 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 ( 兼)职统计人员 , 并相对固定。

 第四十二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交通部的要求, 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 并按要求按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或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 ( 市)

 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 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 州( 市)

 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是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 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

 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 专业性检查为单项

 工作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的规定执行。

 乡 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的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 试行)

 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 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乡 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八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乡 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做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州( 市)

 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乡 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

 第五十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全省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 养护质量重点抽查县道公路。检查结束后, 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制定科学合理, 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 定时、 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 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十四条

 凡参与 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加强公路两侧绿化, 不乱倒废土废料,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州( 市)、 县( 市、 区)

 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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