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专题范文 > 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8篇

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8篇

发布时间:2023-04-05 19:30:11

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8篇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政策法律法规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8篇,供大家参考。

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8篇

篇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政策法律法规 1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什 么 性 质 的 组 织 

  答 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建 立 在 农 村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织  不 是 国 家 基 层 政 权 组 织  不 是 一 级 政 府  也 不 是 乡镇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构 。

 2 村 民 自 治 的 方 式 是 什 么 

 答  根 据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村 民 自 治的 方 式 是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督 。

 民 主 选 举  是 指 由 广 大 村 民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村 民 委 员会  这 是 村 民 自 治 的 基 础  民 主 决 策  是 指 村 中 涉 及 村民 利 益 的 问 题  必 须 由 村 民 参 与 决 定  这 是 村 民 自 治 的关 键  民 主 管 理  是 指 村 民 依 照 一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参 与 村中 事 务 的 管 理  这 是 村 民 自 治 的 核 心  民 主 监 督  是 指村 民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及 村 干 部 的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 就是 实 行 村 务 公 开  这 是 实 行 村 民 自 治 的 可 靠 保 证 。

 3 村 民 自 治 的 事 项 主 要 有 哪 些 

 答  村 民 自 治 的 事 项 主 要 有   一  村 民 委 员 会 的设 立 、 撤 销 、 范 围 调 整   二 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直 接选 举 或 罢 免   三  通 过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决 定 重 要 事 项  四  村 民 委 员 会 对 村 民 会 议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村 民 会议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工 作 进 行 评 议   五  村 民 小 组 长 的 推 选 产 生   六 法 律 规 定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提 请 村 民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 七  村 民 代 表 的 推 选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召 开  村 民 会议 授 权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  八  监 督 法 律规 定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职 责 、 任 务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实 行 和 履行 情 况  如 要 求 村 务 公 开 。

 4 制 定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 约 应 该 注 意 什 么 

 答  首 先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 约“ 不 得 与 宪 法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相 抵 触 ” 。

 因 为 宪 法 、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符合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范  任 何 组织 和 个 人 都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

 其 次 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 约 不 能 有 侵 犯 村 民 的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合 法 财 产 权 利 的 内 容 。

 因 为 宪 法和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个 人 的 一 切 合 法 权 利  包 括 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 利 和 合 法 财 产 权 利  如 果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约 有 侵 犯 村 民 合 法 权 利 的 规 定  那 么  这 些 规 定 都 是 无效 的  都 必 须 加 以 修 改 或 纠 正 。

 5 村 民 小 组 组 长 应 如 何 产 生 

 答  村 民 小 组 的 组 长 应 由 村 民 小 组 会 议 推 选 产 生 。村 民 小 组 会 议 应 由 本 组 有 选 举 权 的 全 体 村 民 参 加 。

 推 选方 式 比 较 灵 活 可 以 由 一 人 或 几 人 推 荐 大 家 举 手 表 决 也 可 以 由 村 民 先 推 荐 候 选 人 然 后 由 全 组 村 民 投 票 表 决 。为 减 少 矛 盾  便 于 开 展 工 作  一 般 采 用 第 二 种 方 式 。

 村民 小 组 会 议 推 选 出 组 长 后  应 报 村 民 委 员 会 备 案 。

 村 民小 组 组 长 的 推 选  应 在 新 一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出 后 举 行 任 期 与 本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相 同  可 连 选 连 任 。

 6 村 民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村 民 进 行 罚 款 吗 

 答  没 有 。

 我 国 《 行 政 处 罚 法 》 规 定  行 政 处 罚 由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

 享有 罚 款 权 的 主 体 只 有 国 家 机 关  村 民 委 员 会 属 于 基 层 群众 自 治 组 织  当 然 没 有 罚 款 权 。

 7 换 届 后 不 及 时 移 交 帐 目 怎 么 办 

 答  新 一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产 生 后  上 一 届 村 民 委员 会 应 当 向 下 一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移 交 相 关 的 帐 目  如 果 不移 交  新 一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8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投 票 方 式 有 哪 些 

 答 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投 票 方 式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一次 性 投 票 。

 即 把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的 候 选人 名 单  印 在 同 一 张 选 票 上  由 选 民 分 别 划 票 后 一 次 投入 票 箱  或 将 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候 选 人 姓 名 分 别 印 在三 种 不 同 颜 色 的 选 票 上  一 次 性 填 好 后 同 时 投 入 票 箱 。还 有 一 种 是 分 次 投 票 。

 即 先 投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票  选举 出 主 任 后  再 投 副 主 任 的 票  选 举 出 副 主 任 后  再 投委 员 的 票 。

 三 次 发 票  三 次 投 票  三 次 计 票  分 别 选 出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

 前 一 种 投 票 方 式 的 好 处 是 节 省 时 间  提 高 效 率 。

 后一 种 投 票 方 式 的 好 处 是 让 在 前 一 轮 选 举 中 落 选 的 候 选 人仍 然 有 机 会 参 与 后 面 职 位 的 选 举 。在 具 体 选 举 的 过 程 中 可 以 根 据 本 村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使 用 哪 种 投 票 方 式 。

 9 对 委 托 投 票  法 律 是 怎 么 规 定 的 

 答  在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中  已 经 进 行 登 记 的 选民 由 于 在 外 打 工 、 经 商 等  在 选 举 日 不 能 回 村 参 加 投 票选 举  可 以 委 托 本 人 信 任 的 选 民 代 为 选 举 投 票 。

 但 需 办理 书 面 委 托 投 票 手 续  具 体 程 序 为  由 外 出 选 民 本 人 填写 《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 或 凭 录 音 、 电 报 、 书 信  写 明 被委 托 人 的 姓 名 和 委 托 理 由  经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委 托 生 效  发 给《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 。

 不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未 经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批 准 没 有 领 到《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的  只 凭 口 头 委 托 是 不 能 委 托 投 票 的 。

 持 《 选 民 委 托 投票 证 》 的 选 民  在 选 举 日 应 亲 自 参 加 选 举 大 会 或 到 投 票站 凭 《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 领 取 、 填 写 选 票  亲 自 投 票 

 不 得 将 《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 交 他 人 再 “ 委 托 ” 投 票 。

 选举 工 作 人 员 应 认 真 核 对 《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 中 的 被 委 托人 的 姓 名  然 后 发 给 其 选 票  另 外  法 律 还 规 定 每 一 选民 接 受 的 委 托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三 人 。

 10 选 举 的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有 哪 些  如 何 处 理 

 答 选 举 的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种  1以 暴 力 、威 胁 、 欺 骗 、 贿 赂 、 伪 造 选 票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 妨 害 选 民行 使 选 举 权  破 坏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行 为 。

  2 调 整 、变 更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候 选 人 或 者 指 定 、 委 派 、 撤 销 村 民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行 为 。 3对 检 举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中 违 法行 为 的 村 民 或 者 提 供 罢 免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村 民 进 行 压制 、 报 复 的 行 为 。 4破 坏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其 他 违 法行 为  是 指 除 上 述 三 项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以 外 的 其 他 破 坏 村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行 为 。

 11 村 民 会 议 有 哪 些 职 权 

 答  根 据 《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村 民会 议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职 权  1村 内 重 大 事 项 的 决策 权 。 2建 章 立 制 权 。 3监 督 权 。 4其 他 权 利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 约 以 及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讨论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相抵 触  不 得 有 侵 犯 村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合 法 财产 权 利 的 内 容 。

 12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性 质 和 作 用 是 什 么 

 答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是 村 民 委 员 会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 民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一 种 有 效 形 式 。它 向 村 民 会 议 负 责 在 村 民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 可 以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召 集 村 民 代 表会 议  讨 论 决 定 村 民 会 议 授 权 的 事 项 。

 在 召 开 村 民 代 表会 议 之 前 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将 所 讨 论 的 事 项 在 村 内 公 告 。村 民 代 表 要 在 所 代 表 的 村 民 当 中 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

 开 会

 时  村 民 代 表 要 将 大 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客 观 真 实 地 加 以反 映  从 而 达 到 直 接 民 主 的 目 的 。

 13 村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包 括 哪 些 

 答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明 确 要 求 公 开 的 事 项 如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落 实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发 放 、宅 基 地 使 用 、村 集 体 经 济 所 得 收 益 使 用 、村 干 部 报 酬 等 应 坚 持 公 开 。把 财 务 公 开 作 为 村 务 公 开 的 重 点  所 有 收 支 必 须 逐 项 逐笔 公 布 明 细 账 目  让 群 众 了 解 、 监 督 村 集 体 资 产 和 财 务收 支 情 况 。

 当 前  要 将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及 分 配 、 农 村 机 动地 和 “ 四 荒 地 ” 发 包 、 村 集 体 债 权 债 务 、 税 费 改 革 和 农业 税 减 免 政 策 、 村 民 “ 一 事 一 议 ” 筹 资 筹 劳 、 新 型 农 村合 作 医 疗 、 种 粮 直 接 补 贴 、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款 物 兑 现  以及 国 家 其 他 补 贴 农 民 、 资 助 村 集 体 的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 及时 纳 入 村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农 民 群 众 要 求 公 开 的 其 他 事 项 也 应 公 开 。

 14 村 务 公 开 的 形 式 、 时 间 和 基 本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

 答  各 地 农 村 应 坚 持 实 际 、 实 用 、 实 效 的 原 则  在便 于 群 众 观 看 的 地 方 设 立 固 定 的 村 务 公 开 栏  同 时 还 可以 通 过 广 播 、 电 视 、 网 络 、 民 主 听 证 会 等 其 他 有 效 形 式公 开 。

 一 般 的 村 务 事 项 至 少 每 季 度 公 开 一 次  涉 及 农 民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以 及 群 众 关 心 的 事 项 要 及 时 公 开 。

 集 体财 务 往 来 较 多 的 村 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应 每 月 公 布 一 次 。

 村务 公 开 的 基 本 程 序 是 村 民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村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照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有 关 要 求 提 出 公 开 的 具 体 方 案  村 务公 开 监 督 小 组 对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补 充 、 完 善 后  提 交 村党 组 织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 村 民 委 员 会 通过 村 务 公 开 栏 等 形 式 及 时 公 布 。

 15 哪 些 事 项 应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

 答  凡 是 与 农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事 项  如 村 集体 的 土 地 承 包 和 租 赁 、 集 体 企 业 改 制 、 集 体 举 债 、 集 体资 产 处 置 、村 干 部 报 酬 、村 公 益 事 业 的 经 费 筹 集 方 案 等 都 要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 不 能 由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决 定 。

 村 民 委员 会 的 设 立 、 撤 销 、 范 围 调 整 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意见 后  必 须 经 村 民 会 议 讨 论 同 意  并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准 。

 集 体 经 济 已 实 行 股 份 制 或 股 份 合 作 制 改 革 的 村  要按 照 改 革 后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民 主 决 策 和 民 主 监 督 。

 村 级民 主 决 策 的 事 项 要 符 合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不 得 有 侵 犯 村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合 法 财 产 权 利 的内 容 。

 16 什 么 是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答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是 指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成 员 在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的  对 本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的 土 地 、 森 林 、 山 岭 、 草 原 、 荒 地 、滩 涂 、 水 面 等 进 行 占 有 、 使 用 和 收 益 、 流 转 等 方 面 权 利的 总 和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用 益 物 权 的 一 种 。

 根 据 法 律的 规 定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村 集 体 ...

篇二: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

  [真诚为您服务]

 宪法规范的适用已为许多学者关注。学者们在论述宪法规范的适用时多与宪法诉讼相提并论。这就给人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宪法规范只有在宪法诉讼中才能被适用。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恐怕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学者们的论述就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怎样立足中国国情着眼于中国司法现状脚踏实地地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宪法规范适用的途径是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本文力图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1〕做些探讨以做引玉之砖。

 一、解释例〔2〕

 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55 年 7 月 30 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 330 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此复。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 年。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也可引用。„„行政规章可在办

 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分析

 1.例一、例二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宪法规范不能在判决中引用问题是宪法规范在审判中能否被适用也就是说审判人员能否在审判中适用宪法规范而不引用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适用”和“引用”的关系。关于法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 subsmition。所谓 subsmition 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法律规定是大前提待决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特定法律后果之发生是其结论。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结构可表示如下

 符合此构成要件者应适用此法律后果符合彼构成要件者应适用彼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案件事实应适用相应的法律后果待决案件事实符合此构成要件该待决案件事实应适用此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过是这一思维过程的表述引用法律是这一思维过程的第一阶段。因此有适用必然有引用有引用必然有适用。如果允许审判人员适用法律而不引用那就意味着默许人民法院不宣示理由而为判决最终必然导致法律神秘主义。法律适用过程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排除了宪法规范在判决中的引用也就意味着排除了宪法规范在判决中的适用。

 仔细地分析例二我们也可以得出宪法规范在审判中既不能引用也不能适用的结论——例二已对适用但不引用的情形作为一种例外做了规定“行政规章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可见能够适用但不能够引用的情形只有一种合法行政规章的适用。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考虑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宪法规范可予适用仅仅是不能引用的话肯定也会做为一种例外情形规定下来。

 2.例一是就刑事审判而言它的适用范围有多大能否扩及民事含经济下同和行政审判

 例一采用的基本理论是“关系调整说”认为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殊性它不规定论罪科刑问题因此宪法规范不能在刑事判决中适用。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可以把例一的适用范围扩及至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从而得出宪法规范不能在所有审判中适用的结论。因为宪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不一样因此宪法规范也不能在民事、行政审判中适用。

 3.宪法性法律能否在审判中适用例一指的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吗例二中的法律范围有多大是否排除宪法性法律

 从语义学的角度去思考将永远扯不清这个问题因为宪法性法律究竟属于宪法还是属于法律不是语义学方法能解决的问题。解开这个结的关键在于区分形式

 意义的宪法和实质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仅指宪法典实质意义的宪法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和其它宪法性文件。例一中的宪法是实质意义的还是形式意义的呢

 例一采用的基本理论是“关系调整说”从这个理论出发例一中的宪法应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因为无论是宪法还是宪法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一致的。

 例二不采关系调整说且仅指狭义法律。从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出发首先应假设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意蕴是一致的。这个规则同样应该适用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例二中的法律应排除宪法性法律通过上述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思是——宪法典以及宪法性法律不能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也不能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适用。

 评述

 1.能用“关系调整说”区分宪法与部门法吗——解释例科学性的质疑。

 如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着迥然不同的社会关系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内容毫不相关那么宪法规范不能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不在于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在于其效力层级的悬殊刑法之所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在于其调整方法的独特。

 翻开任何一部法理学教科书我们都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行政法、劳动法、民法、诉讼法等都可以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类唯独宪法和刑法例外。“宪法是根本大法”几成通说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也得到一致首肯这两个命题道出了宪法与刑法的独特品格。如果仅就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宪法与部门法是相通的。

 每一部门法在开篇部分都无一例外地说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本身就说明宪法与部门法在内容上的相关性。我们翻开宪法典可以找到各个部门法的相关内容。宪法第 37 条第 3 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显然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宪法第 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法的内容。正如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所言“实质宪法不仅可以决定立法的机关和程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决定未来法律的内容。宪法可以消极地决定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也可以积极地规定未来法律的一定内容。”〔3〕

  由于解释例采用了不科学的“关系调整说”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注定是错误的。

 2.法院能拒绝适用宪法吗法院能对宪法进行抽象解释吗——解释例合宪性的质疑。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最高性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了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宪法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都应适用。人民法院拒绝适用宪法是一种公然的司法越权。

 宪法规范能否在审判中运用的问题涉及到宪法规范的界限因而是一个宪法解释问题。

 在我国对宪法有抽象解释权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4〕例一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 2 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仅限于法律、法令的适用不包括宪法规范的适用。当然1954 年宪法没有对宪法的解释权问题做出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 1955 年批复就当时的情况而言不能说直接违反了宪法哪一条。但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行为就意味着违法。〔5〕近年来有的学者主张将宪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还只是学术上的主张没有被我国立法所肯定。

 二、判例

 例三王玉伦、李尔娴诉蔬菜村非法扣留土地转让费案。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 118 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1995 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 5000 元。〔6〕

 例四倪培路、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案。

 案情简介1991 年 12 月 23 日倪培路、王颖以下简称原告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被告下属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服务员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市场东西。市场门口贴有公告“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倪、王为此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则称原告进入市场购物视为接受被告张贴的公告被告未对原告公开实施侵害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

 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7〕

 分析

 例三、例四都属于民事案件但仅仅适用民法无法处理。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契约尽管在形式上是不典型的、不规范的要处理这两个案件必须对契约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例三直接援引宪法规范而否定契约的效力较为简单例四的情形则较为复杂。

 例四中的涉讼公告有无法律效力在涉讼公告的效力来源上国贸中心和人民法院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思路

 国贸中心的论证思路为顾客能看到张贴的公告自愿进入商场应视为接受商场要约因而契约成立。服务员搜查顾客是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所以是合法的。人民法院的论证思路为服务员搜查顾客没有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服务员搜查顾客是非法的。

 国贸中心的论证中有一个假定作为前提契约权利都是合法的人民法院的论证中也有一个假定作为前提法律权利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

 评述

 在两个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都碰到了适用法律的尴尬民事案件却不能仅仅适用民法规范。

 如何走出尴尬例三援引了宪法规范虽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悖但判决理由的科学性却是不折不扣的例四将法律权利缩小解释为法律授权避免了宪法规范的援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一致但处理理由的科学性却大打折扣。做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机关与做为权利行使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行为的界限是不一样的。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没有法律的允许就视为禁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没有法律的禁止就视为允许。由此引申出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

 止做的事。〔8〕例三中人民法院通过援引宪法规范而否定了契约的效力而在例四中人民法院没有援引宪法规范而是将找法作业推向当事人你找不到法律授权所以你违法。实际上没有正面回答国贸中心的答辩理由而是绕开了。

 例四涉讼公告做为契约的内容之所以无效不在于没有法律的肯定授权而在于违反了宪法中的基本人权条款。涉讼公告的确已成为国贸中心和顾客之间的契约条款之一但这种契约是违宪的。宪法第 37 条第 3 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从正面回答了国贸中心的答辩理由而例四中人民法院说明的理由则很容易遭到反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契约自由服务员搜查顾客虽没有法律的授权但有契约的规定。三、结论宪法规范在审判中适用的实践价值

 一法律解释中的价值一个实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 42 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

篇三: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I:10.19299/j.cnki.42-1837/C.2021.12.0052021年第12期 总第194期·社会治理方略·领导科学论坛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村规民约何以有效运转?— —基于制度要素-载体理论框架的分析贺树月 李媛媛摘 要:村规民约是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使村规民约有效运转成为学界备受关注的议题。文章运用制度要素-载体分析框架,对H村和X村两个样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当载体主要为道德教化、权威系统、民间精英时,村规民约呈现出“强规范,弱规制”的特点;当制度载体主要为法律规则、权力系统和监督奖惩时,村规民约呈现出“强规制,弱规范”的特点,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村规民约都能在移风易俗、改善乡村风气、引导村民向善方面发挥积极效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限度,村规民约还没有内化为一种共同信念。在揭示村规民约运转逻辑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提出了使村规民约有效运转的若干建议。关键词:乡村治理; “三治融合”;村规民约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21)12-0035-07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的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机制研究”(18CZKJ28)。作者简介:贺树月,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媛媛(通讯作者),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035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12月,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村规民约已然成为推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有机结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实践中,村规民约的实施效果远不及预期效果,如何使村规民约运转有效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村规民约”是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建立的相互交往的行为规则,是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合作和互动的产物 [1]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制度 [2] ,村规民约在现代具有推进村民自治、整合农民利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重要作用 [3] 。据考证,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可以追溯到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它是一种乡里之民互劝互助,旌善惩恶的形式 [4] ,之后经过朱熹修正,成为历代乡约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传统乡约遭到废弃。直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才为村规民约的再生和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至此,传统村规民约开始向现代转型。相较于传统乡规民约更多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思想来源,现代村规民约具有契约性特征,更多融合了国家正式制度的内容 [5] 。可以说,现阶段的村规民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与政治规范部分重叠,也是法律规范的补充 [6]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其效用的发挥有赖于独特的运转机理。关于村规民约的运行,学者从不同层面和视角进行了有益探索。一般认为,当前村规民约的产生实际上是国家治理自上而下推进和下沉的过程,村规民约的运转不可避免要在国家和社会力量博弈间做出调适 [7] ,必须强调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实现村规民约的作用效力 [8] 。而作为一种源自乡土的规则,村规民约与乡土社会资本之间存在互构逻辑,丰富社会资本的存量能有效维持村规民约的运行秩序 [9] 。还有学者提到,村规民约的运行只有嵌入特定的社会网络才能发挥作用,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村规民约原本的作用基础被替代,致使村规民约呈现“脱嵌”状态,要发挥村规民约的预期功能,需要根据乡村社会网络作出相应的调整 [10]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具备了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即规制性基础要素、规范性基础要素、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它们共同影响村规民约的效力发挥 [11] 。当前,村规民约的运转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随着城乡界限的打破,基于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在社会变迁中渐渐失去主导地位,其生存空间被挤压,内容也较为笼统,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遭遇质疑,难以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同 [12] ;村规民约的建设参差不齐,存在制定主体和程序不规范、内容和执行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严重影响村规民约的执行 [13] ;同时,村规民约赖以生存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正在不断消解,其自身由于时空性和传承性特征,出现了缺失、薄弱、虚空等问题 [14] 。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学界从不同层面对村规民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许多有启发性的观点,然而,对村规民约运转机理的研究还稍显不足。笔者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借助W·理查德·斯科特的制度理论,构建制度要素-036

 载体分析框架,对浙江H村和安徽X村的村规民约运转情况进行分析,讨论村规民约的运转逻辑。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制度及其载体制度理论日益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框架与研究传统。以W·理查德·斯科特为代表的社会学家,从制度的关键要素出发研究制度的内在构成。不同的社会理论家先后把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确定为制度的核心要素,但他们普遍认为制度只有某类基本要素,而切断了三大要素之间的联系。斯科特认为,三大要素是一个连续体,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强化,虽然彼此关于社会实在性质、社会情境中的决策方式存在差异,不过仍旧可以实现整合。规制性要素强调自利和强制,通过规则、法律、奖惩、监督等手段发挥效用,有制约和使能的功能。规范性要素更强调承诺和责任,不仅要彰显价值观念,还涉及制度设计的规范合理性 [15] ,通过关系网络、道德约束等实现规范。文化-认知性要素看重心理的认同和归属,使行动模式不断地习惯化和客观化,外在表现为对制度的遵守和支持。在大多数制度形式中,并非一种要素发挥作用,可能是其中两种甚至三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在某些情境中,此种或彼种要素可单独运行,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三种制度要素有机组合,将会展现出惊人的结合力量 [16]61 。斯科特认为三种制度要素发挥效用需要载体的承载、体现、实施、传递、宣扬,并划分了符号系统、关系系统、活动与人工器物四种载体形式 [16]73 。针对不同的制度要素,各个载体有不同的传递方式。符号系统包括了用来指导行为的所有规则、法律、价值观、规范、图式、框架等,对不同类型的符号进行取舍来发挥效用。关系系统要依赖社会系统中的网络即角色系统互动,不同的位置和角色将会影响关系系统的表现,例如权力系统和权威系统。活动包括监督、奖惩、角色、承诺、认同等,强调行为的意义。人工器物对组织行为和制度化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包括承载强制性、规范性规则的物体,也是传递思想、价值的中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也具备制度的基本特点。村规民约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制度要素,而制度要素作用的发挥要依托载体来实现。不同要素对应着不同的载体。当强调规制性要素时,载体组合为规则、法律、权力系统、监督、奖惩、强制性规定,表现为基于回报递增的制度化过程;当强调规范性要素时,载体组合为价值观、制度规范、权威系统、角色、承诺、合理的规范、道德,表现为基于承诺递增的制度化过程;当强调文化-认知性要素时,载体组合为图式、框架、意义系统、认同、遵守、支持、象征价值、思想的客体,表现为随着共同信念日益客观化的制度化过程。制度要素及载体表 [16]99载体符号系统关系系统活动人工器物三大制度要素规制性要素规则、法律治理系统、权力系统监督、惩罚、干扰遵从强制规定的物体规范性要素价值观、期待、标准政体、权威系统角色、岗位、习惯、集体行动符合惯例、标准的物体文化-认知性要素范畴、典型、图式、框架结构同形、身份预定脚本拥有象征性价值的物体037

 三、案例素描:两村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及运转效果浙江省H村和安徽省X村都是远近闻名、村规民约实施效果较好的村。自2019年开始,笔者对两个村庄展开调研,通过走访、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村庄村规民约的相关资料。1.H村的案例描述H村位于浙江东部,全村总面积3.7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575亩,常住人口404户,共968人,外来人口108人,共分为9个村民小组,包含党员35人,两委班子成员5人,村民代表24人。有水库、陈望道故居等景观,具备丘陵地带特色农业旅游资源,种植业和旅游业为其主要经济来源。村庄从古至今名人较多,古训族规历史悠久,留有家族祠堂,回村乡贤数量较多,文化底蕴深厚。2008年,H村村民在村干部的带动下自发建设功德银行,通过积分制的形式来教化村民、规范人的行为,可以将其视为H村村规民约的前身和补充条例。2015年,浙江省全面推动修订村规民约,H村也开始修订村规民约。H村在上级发布村规民约模板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结合村庄特点,重新商讨村规民约的内容并表决通过,H村的村规民约至此正式建立。该村规民约包括村规、村民公约、负面清单三方面内容,涉及村民义务权利、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村容村风等多方面条例。H村的村规民约于2020年6月正式运行,主要采用激励为主、积分为辅、重精神奖励的方式,积极引导村民向善,鼓励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截至2021年4月,H村已有95%以上的人做过好人好事,台账已记录超过1600件事项。H村在村容村貌、移风易俗、家风民风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提升。2.X村的案例描述X村位于安徽中部,全村总面积15平方公里,可耕种土地1.45万亩,包括水田800亩,共940户、4173人,集体收入1000万元以上。X村开发建设了大量旅游设施,村庄收入以农业和与农业相关的工业以及旅游业为主。村庄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外派第一书记及干部4人,本土党委成员5人,第一书记同时担任村支书。2018年,X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外聘专家团队协助村庄修订村规民约。专家团队进村庄考察后,以社区党建引领为核心,社区协商和社区营造为重要抓手,组织村规民约内容,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村干部结合村庄实际,将原本内容简化,X村村规民约就此制定完成。该村村规民约包括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美德银行积分制方案、违反村规民约扣发分红等福利待遇方案等内容,涉及红白喜事、好人好事、生产生活秩序等多个方面。2020年4月,X村村规民约正式运行,其以党建引领为主,村干部发挥重要作用,采用激励和惩戒并行的运行方式,确保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多方参与村规民约的运行。截至2021年6月,X村已有160多户家庭获得积分卡积分,增长率约90%。红白喜事宴席数量从原本的大户30桌、中小户15到20桌,普遍减少至红事6桌以下、白事10桌以下,在肃清村庄攀比、浪费之风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其中也存在约10%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红白喜事的宴请上。有些村民红白喜事的宴请超出村规民约规定的摆桌数量,大操大办,随份子、重排场的心理依旧存在,不利于乡村移风易俗的推行。038

 四、两村村规民约的运转逻辑:规制与规范根据前文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H村还是X村,村规民约的运转都取得了一定效果。对比两地村规民约的运转方式以及村规民约的扩散情况,可以进一步探究两村村规民约的运转逻辑。1.强规范,弱规制:基于承诺递增的运转过程在H村村规民约的运转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规范性要素。而规范性要素又是通过一系列载体来承载、体现和实施的。就符号系统而言,H村村规民约实施的载体是共同价值观和规范性期待。具体表现在,H村通过乡贤编写的一组顺口溜来促进村规民约价值观的传播。H村村民公约顺口溜内容如下:爱国爱家第一条,我们大家要记牢。国事家事都重要,国泰民安世道好。应尽义务第二条,文明创建与环保,一切听从党号召,自觉履行觉悟高。爱护集体第三条,公共财物维护好,公私二字得分清,不属自己决不要。村民公约后十条,语言文明有礼貌,邻里和睦关系好,既爱幼来又尊老。坚决拒绝黄赌毒,不搞迷信反邪教,五水共治全参与,垃圾分类要做好。如有纠纷多协调,不可越级去上告,房屋出租监管好,遵纪守法阳光道。这组顺口溜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促进了村规民约所倡导的价值观的传播。就关系系统而言,H村村规民约的实施主要依托乡村传统的关系网络和权威系统。首先,H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村民具有“爱面子”的心理。H村正是通过这一点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以得到大家的尊重和认同。H村村支书在接受访谈时就曾直言:

 “乡村熟人社会里的治理要把老百姓爱面子的心理给大家发挥出来。就是说既然爱面子的话,那么我们就要争谁是最有面子的人。从这个方面就要看谁做得多,做得越多越有面子,越会得到大家的尊重。把村规民约的规范活用,带到大家的生产生活中,来规范人的动作。”其次,新乡贤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运行。乡贤是村庄中德高望重、享有权威、具备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群体。现代乡贤一般为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并愿意投身于乡村建设中的贤能人士 [17] ,H村有多位年龄在60岁以上,事业单位退休之后返村居住的新乡贤,他们积极参与了村规民约的制定、宣传和运行工作,比如编写村规民约顺口溜、在老年大学中讲解法律和村规,组成协调委员会协调村民间矛盾等等。这些乡贤利用身份权威和关系网络,推动了村规民约的有序运行。就活动而言,H村通过习惯、集体行动等方式重塑村民价值观,以促进村规民约的运转。H村成立了老年大学,在老年大学的晨读环节中,经常宣读国家政策、村规民约以及村规民...

篇四: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

 1.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

 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 不是一级政府, 也不是乡 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

 答: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 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民主决策, 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 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 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 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 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民主监督, 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 就是实行村务公开, 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 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

 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

 (一)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 范围调整; (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 (三)

 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 (五)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 (六)

 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

 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 任务、 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 如要求村务公开。

 6. 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答:

 没有。

 我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 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当然没有罚款权。

 7. 换届后不及时移交帐目怎么办?

 答: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帐目, 如果不移交,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

 答: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一次性投票。

 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印在同一张选票上, 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 或将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 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

 还有一种是分次投票。

 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 选举出主任后, 再投副主任的票; 选举出副主任后, 再投委员的票。

 三次发票, 三次投票, 三次计票, 分别选出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前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节省时间, 提高效率。

 后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让在前一轮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仍然有机会参与后面职位的选举。

 在具体选举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哪种投票方式。

 9. 对委托投票,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 已经进行登记的选民由于在外打工、 经商等, 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 可以委托本人信任的选民代为选举投票。

 但需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具体程序为:

 由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 或凭录音、 电报、 书信, 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理由,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 委托生效, 发给《选民委托投票证》 。

 不办理委托手续, 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 没有领到《选民委托投票证》 的, 只凭口头委托是不能委托投票的。

 持《选民委托投票证》 的选民, 在选举日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 凭《选民委托投票证》 领取、 填写选票, 亲自投票, 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 交他人再“委托” 投票。

 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选民委托投票证》 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 然后发给其选票, 另外, 法律还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10. 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如何处理?

 答:

 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

 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2)

 调整、 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 委派、 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

 (3)

 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 报复的行为。

 (4)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社区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 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 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

 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

 建章立制权。

 (3)

 监督权。

 (4)

 其他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 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 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

 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 广泛征求意见。

 开会时, 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 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 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宅基地使用、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村干部报酬等, 应坚持公开。

 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 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 让群众了解、 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当前, 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 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 发包、 村集体债权债务、 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村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种粮直接补贴、 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 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 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也应公开。

 14. 村务公开的形式、 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 实用、 实效的原则, 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 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 电视、 网络、 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 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 补充、 完善后, 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 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 集体企业改制、 集体举债、 集体资产处置、 村干部报酬、 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 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 范围调整, 由乡 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 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 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根据法律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17. 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

 《土地承包法》 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

 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

 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 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8. 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 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

 答: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 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 达成共识, 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 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 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 本着实事求是, 互谅互让的精神, 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 承认错误, 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 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如果动则打官司, 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 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

 (2)

 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 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 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办法。

 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 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 更能做说服工作, 从而解决问题。

 (3)

 仲裁解决。

 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 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

 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诉讼解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 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依法作出裁判, 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9. 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 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 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 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

 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 应当予以支持。

 20. 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 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 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 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实际上,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

 一是国有; 二是集体所有。

 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 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 并非所有权。

 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 不得进行买卖。

 买卖承包地, 是法律禁止的, 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21.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 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可以抵押。(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2)

 是通

 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 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3)

 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2. 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

 答:

 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 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属违约行为, 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应由违约方承担。

 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

 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 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社区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三)

 23. 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

 一是在承包期限内, 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 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4.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 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

 一般情况下, 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 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 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

篇五: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2021 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 ( 大作业) ) 资料法律基础答案

 第一部分法与法律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法与法律相同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要从法的起源说起。

 在我国古汉语中,“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濺”;至战国时代,才出现了“渡”的简体字“法”;汉代以后,“”字逐渐消失,被“法”字所取代。古代人们对“”字的功能有不同的解释。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鷹)去。”“鷹”,又名《牙 (xiezhi), 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能用角去顶理屈的人。《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程式”“仪表”都是准则、规范的意思,是指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的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与汉字“法”相对应的拉丁文 Jus 、法文 Dr。it 、德文 DasRecht 等,也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同时,又有权利、规则等内涵。当然,这些词包括中文的“法”,都是多义词,即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与“法”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乐器中调节音律的工具,这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律借作法律,比喻法律如调节音律一样均等地调整人们的行为。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此后各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多以律命名。中国古代的法律名称基本上经历了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这不仅是名称的更替,更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

 “法律”作为一个词在清朝末年民国初年才被广泛使用,有人认为这是受到日本的影响。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即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较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 21 世纪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 20 世纪亚述王朝颁布的《亚述法典》,公元前 18 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 5 世纪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等。在我国,公元前 536 年郑国子产铸刑鼎,春秋时期邓析作竹刑。战国初期,魏国李惺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广义富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具有具体性的特点,而法是一般的。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例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满学法的范畴,但不是法律。法律只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法的高级形式。法律规范了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的最咼表现形式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法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是: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既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社会关系。法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引,因此,它不是一般

 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对人的行为有相当约束作用和影响力的社会习惯、道德。社会习惯、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通过社会舆论、行为人自身的品质修养等因素来实现的,如村规民约、尊老爱幼的优良品德、社会良好风俗等。

 法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②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规范;③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法律效力。

 法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抚养儿童、赡养老人等;后者要求人们不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欺诈、不得胁迫他人、不得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等。正是因为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所以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第四个基本特征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层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军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和保障的。

 关于法的本质,论述很多,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为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具有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律的这一论述提示了法的本质: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有统治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把本阶级的意志作为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迫使全体社会成员一致遵守。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与其他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不同,它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轨道,引导人们朝着统治阶级规定的方向、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朝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方向去发展。③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决定了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总之,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两者经常通用,但是又有区别。法律是狭义上的法。法具有一般性,而法律具有具体性。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第二部分法律体系

 1921 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旗帜鲜明地把争取劳动立法作为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揭开了中国立法史上新的一页。

 1922 年形成的《劳动法大纲》成为日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渊源和萌芽。

 1927 年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经过长期奋斗所取得的成果。它所创造的革命传统和积累的丰富经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继承和发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建立。199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立法的体系化提出明确要求,即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 2017 年 8 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近 260 部、行政法规近 800 部、地方性法规近 11000 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国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内容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宪法是国家法律当之无愧的“家长”。

 在宪法的统帅下,形成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等,保障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公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它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106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力武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同法律部门在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各司其职,确定每

 个主体行为的规则和权利的界限,共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令人“安居乐业,长养子孙,天下晏然”。

 第三部分依法治国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群雄逐鹿中原,秦孝公于百家学说中择法家学说并采之,以法为本治理国家,任用商鞅进行政治改革,此后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秦国终于由弱变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这与法家的治国方略紧密相关。然而,实施严刑峻法的秦朝仅经历 14年就灭亡了,这是因为秦朝虽有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然则其(封建国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秦朝的法治仅有律法而无法治之精神,贵族犯法可以免于受罚,当法律成为权力的“奴婢”,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权威和治国的根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世界文明的历史上,治国理政的方式众多,如礼治、德治、共治、帝治、哲学王之治、无为而治等。其中,法治的优越性已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所证明。现代法治精神源于西方,强调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开辟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法治思想,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如何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给出了坚定、明确的答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

篇六: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对村民是否有效

 ====================================================================== 【案情】

 某村委会因为本村大多村民家里养了狗且狗没有圈养经常发生将其他村民咬伤的事件为此村委会主任即召集村委会成员开会经村委会全体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制定了一项“打狗令”的村规民约并由村委会主任张贴告示向村民宣布从即日起养狗的村民必须将自家的狗进行圈养管理好否则一经发现狗跑了出来任何村民发现后都可将狗打死不管且一律罚款 50 元。之后村委会并组建了若干打狗小分队进行逐村巡逻开展“打狗行动”。某日村民王某的狗挣脱了绳索从家里跑了出来正好被在村中巡逻的打狗小分队发现当即将狗打死。王某听说自家狗被打死遂要求打狗队赔偿打狗队以村里有村规民约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管理村里事务制定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应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无权制定和发布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的关于村务管理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而且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1、村委会是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非制定主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条内容表明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仅有村委会成员全体通过而不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从制定的主体上看村委会自身不能产生村规民约即使产生也不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与效力。所以村委会的决定不是村规民约。同时村委会也未将形成的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所以该村规民约对全体村民不具有约束力也不能成为村委会行使某种权利的依据。

 本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该条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仅是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具体组织实施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而非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

 2、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民法通则、物权法或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显然在本案中村委会制定所谓村规民约“打狗令”中所涉的“打死不管及罚款”的相应内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为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且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

 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无权制定只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授权才能设定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本案中的村规民约的内容具有违法性不能成为村委会组建的打狗队的免责事由。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上已给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以填补而村委会在法律规定之外以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方式另外设定严重的处罚措施对当事人是显失公平的该村规民约也违背了法律的均衡原则。

 综上本案村委会制定的“打狗令”村规民约出发点虽好但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不合法应属无效。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吴凰行 方君

  HfIbnabuFNizqvtAcR wpHuRFnNL7aF vna9gtdcC3cr oH9SsTYANNaA JNE3oPETKzRu OhFzWzFsCP59 6LVrZPrYDQpJ fanmo8WoqE3B EYeN8hxuH5wT uMuv8thyrvKw BT34sHIsIJd0 lTPWSv2ZdKrR EbgxX4KIEhCf dt1zm4AbjtAe TAWvtkIqcbqH aLKDzKl3HksZ t2nZ9FiKQ2TM XOPUPL312kPQ jxbP77MjHx2r wjgMtVqYsyfb vGdwgrW9cNpCe JCJfj4aLXYge h8WtqXlHzTqT Q3QRtEZtUhaJ Xs9t5GNixHzj zFlp4vepLpFf e9SIynAzXDLy NrCj57W93hRd SjoY2lxidTFw n4k96zBmtnRD ivjDI5cwhoqE ybwmGdKubGw0 NM33VfjeIbq7 1jPYrJEyEVBU 2PVGTXcSyiqv 2YR25BwMlplW Dm2I1xmsBY06 9TBkzN8ItUVI rCt3YoiDez3h UJQ1wxkTXKsb zBNN gSdjGjQp3iJMpnSAPU Gfx7Mvj1lXJH 4NRKXBLJQktb yEdNekshBVvi QZ5hzEysVlew vUGGp53VlL88 IMN1fb5YRjux 6dKBm05CZgS9 Tbs5RPw4QxPd rxDtf5VCaIAB lsjlGwYbtEX3 iz72npX8DhKo mBWUBGYBRhKZ fAoUPojdPAAf xTPll1x4Xuy5 P3PdfMc1fYMc 02iPxhPc0qWi rnPPjG1kCj4L O6x3Y90P6nki IY6qVL4YWhlr wCIOWbPHxN0qj M4rq7c43h6AA BFreWphK56Lq bsUNSkvYF69G DiO5hoF57ELM YdRYIWeFi0EF 7gawBcu56aQo QcdHrGiMX8poJNGjStYDT9x0DJ uVKFGxDd7ftM OSHriyrmdnMB dC2DKGfc3YLD 2HsrbfFaq5V5 vbRy9Rf799c3 v0Ir0GJp64pQ 6zAxXlKXgwHj pgSbsE3teovb MOZZlgyrm0rA HiZNo4NziZ2K oixs0vlI3Za9 Blm0yPwooIKA ff4aRwsnMFk3 i6qqEZ6h7PB3 IM0JcDVWOmDK qBr6hnnw0jHs Z5ZFBc3FT1H4 wZA8jEewsV03 hzzJcF2Z48kX dGKljxrptmA8c eCm4Lz35WXBc jcEyi0nodUSt tCueA9vprhy2 GVi9gR6j980L dqBmNJz9ksA9 4OuNcMl1eBhD Hd8CNiklBZ1J y8RYioIOKZ5I Wj7mNyhR8xVj Bml18PyVNbPT uDJqsJshYpge bxOCsZB0ciMv 2HFvbavvJer9 eqZp5nAL67PA 1lcnQPqCqOoa 3x6yukKw6EY1 0LvpY1our5up x7VunfJF2yl7 gBQMmS4mDam4 U1eo atiy2G1mFP9QvIz1Zn 8MaS7O07cMLQ Qm0Uf9Fn4P9d 6MJdrvblUgsH E7lKxvefRozN PQcplmiiCwLk 5NGhkZwjtjGX Ovq9lUCHNwDR ImziyA4Hl0EZ fxursFTgA4Rq vYwhk3N89pOy aDliezlNgGUo aKP7SXGEK9nP DNWhc6QqYwHf Uk2BI39f487Q eFfcYAdRQLVH S3kaqeFd2kch U5vH08L4F63N QnHOJqF9FkiE IYoQtTNudx7S ELQI0Q1M0NA2M qKCUTSkNgyRJ uBli8kSfpAxP x9pjMDvNl328 BP9VN5XNyy5E FdsdiNWfNmXK d11S34Xr8cXi awIkdaQy3aTiLHfOXMlOrpsM44 JuQE5c693l4m 2mMZG2XI7mO9 Klr9rk4wgYGV XpUqbCDtJkKy 1IZpolxXVHuJ lxHJh86UWq1Q XhhuYVpZRs7Y AE7vbizGvA4e uuCBepSBG9H7 33z0SKrtpj8T 0AsnqlUMc2zd IdvcPwI1w0rY jyobJBoBljAT xeKVeuU03Lio PFTtQ7W0JK4r xt3REnrZTRfk bnM1WqUNGzC3 iuleCAAcaTXl r3mGU8LxaiId kUUSqgaxh0iJ2 DNIH2A8FbAS4 Dt8eESzb7thg hmusa3qKSEHl 2fXYAO9K1Ocn SISXjhuJfcZG GFeXJ8bzbNcY uRRikNeJ96PH aJbkJx5P6HIu jb0tmcB5fucI GCZIyG69pMw0 XrgeHDSd8Wy8 MlXXvKcggIU6 OnQqA84Nf0Mu vXnSRz9jDQwD iZEVkFKENZFU mcSzSbTMOcbN XAEg9ktxrD7b uZcPf7XMHIfp X9HbxZo5yqxa 1d4c gHdZUq5sy3gH5E5EUO 90SH0HP1d4c2 N22ug0e6Kg4P ctsX0jki5cT4 9OGM9TD0Gwge EAY5aO4Tv3e7 Or0uJtwlYxlI jIwrS38gDEJq Ae8hY096j9xI SIhMzu5GPGMH RC0suyt9YAjf lEDYoeZZKePA LmhI92RuIqGM zGBkGnjHY1bk hXRkhmwmmqW8 Ha0VjpMuyrYY ToJWu7bJAwbc bgCVuTZ9j2Tf nEYjfhmqysGt TPsfFCxKzOu2 dr0UHPpQKdjgZ reTAkdiPJ1Ub utW59fOKV5oh HYZ3qZqfB5NY TAElBcJpVtNV ILAxLM3lqmtC 3fZkBoQoWyby Rd8smyBNA4kVOsKo1bhhH2hW3Z dgTZyKjBWhEB zraV1zu3MJTb muGthOwcpCKV ub5QlCLdaqbp 6l1hczDKCrm3 3qU8lbLnW5aP uTI9xq1wJRnv ME0pz0I3p1Nv hDryUoI0Bcn8 h3MMppkc2YlX bWoWnXZs6NRk y3RU8mkkQr8v evDzHks9RKMx zmDd2v1KbbNm OFTGn06kOsrr JabMUIJdhTUL Y6iVqnJ3XRb1 GbLREcZ7uLKR JfpJIj4uk7hg HauaYoJrya5sw rP5uNRDmGBAx 0koNgG8ue9dh yY62TSjaxMQK z0MgUu1OjdY4 VUIJwyHilNvp KAJnSZ0dKTNg tRPk8FyLz2Wy AQez4hYc4XMJ bDw9cuj17bPU YXaWOapIeKd2 v1YcvkcM558u Ioi5IUrY09QX 71DTh3fHauEb L75Mz3OSPfEa rk09T41la1Vu W8e2QrKOa7jB OUZxlx8Rndcx 3VoWsS0JcBqr OL2YLpzk0ply U30d t37tWhzv2oV87QYDei Y

篇七: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一 句话来说说这张图片表达的意义是什么?

 • 猜谜游戏:• “排行我老大, 国法之根本; 子由母产生, 冲突我有效。

 ”

 这是我国的哪一部法律?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国旗国徽首都国家机构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 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 公约,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

 想一想(1)

 从上述材料中, 你可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

 与你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刑法》 等普通法律的内容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什么不同的地方?(3)

 如果用上面的这个谜语中的一句话来概括的话, 应该用哪一句话?

 智慧小结宪法规定的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的根本制度、 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宪法在内容上大于其他的普通法, 因此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的地位。

 即“国法之根本”。

 议一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条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说一说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有什么联系? 你可以用谜语中的哪一句话来概括这种联系?教师归纳:

 宪法为普通法提供了立法原则, 是制定其他法律、 法规的依据。

 即“子由母产生”

 案例分析阅读课本P72“苍茫村村委会的村规民约”的事例提问:1、 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什么规定?2、 法庭的判决印证了谜语中的哪句话?

 违法了宪法的“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

 印证了“冲突我有效”。

 讨论: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知道宪法与普通法相比, 有什么不同吗? 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普通法律

 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宪法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宪—— 国家的根本大国家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标志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刑法主要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者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环境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

 比较之二:

  法律效力宪法普通法律最高的法律效力不能违背宪法

 第一、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或者宪法所确定的原则来制定。

 第二、 一切普通法律的规定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和它所确立的原则 。

 ? ?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法律体系金字塔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具? 制定的,是宪法的 体化。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 相抵触,否则要被撤 销和宣布无效。

 我国宪法的制定, 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 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而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提提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高代, 出出 修修 正正 案案

  通通 过过 修修 正正 案案

  修修 正正 案案 生生 效效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五分一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 表才可以提出议案宪法由全国人大 以全体代表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才能通过 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 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 表团或者30 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都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普通法律由全国 人大以全体代表 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与普通法律之比较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普通法律综上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国家的所有法律中处于首要地位 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宪法为基础不得违背宪法最严格严格 讨论

 案例分析(1)

 、 阅读教材P75“某县公安局设卡收费”提问:

 该县公安局在国道上的设卡收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

 (2)

 、 阅读教材P74 “周恩来总理的事例”提问:

 周恩来总理为什么要这么做?他遵守了宪法中的什么规定?宪法是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提问:

 谜语中的哪句话是以上两个案例的概括?(“排行我老大”)

 课堂练习选择题:1、 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这句话的意思是A.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总和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宪法是规定国家所有问题的法律D.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地位平等

 2、 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A.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B.国家的性质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中国共产党党章

  BA B C

 问答题:在一次法律知识竞赛上,小明抽到这样一道题:在我国的法律家族中,宪法是“龙头老大”。请你帮他找出具体的理由。(1)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篇八: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p>

 悄然而深刻的变革 —— 修订村规民约的社区实践 梁军 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

  2012 年 9 月 7-9 日, 应中华女子学院杨静老师的邀请, 我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海峡两岸暨香港社会工作行动研究研讨会” 并做了大会发言。

 从听说“行动研究” 这个词, 到结识台湾“夏氏行动研究创始人” 夏林清老师, 已有两三个年头了, 但我不得不惭愧地说, 至今我仍然是个门外汉。

 然而说不清是什么原因, 行动研究似乎对我有一种强大的吸引力, 刺激着我的求知欲, 想去了解、 去学习。

  一、 周山村:

 拉开乡村变革的大幕

  1、“出生性别比失衡” 引发的课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 (简称出生性别比)

 是人口学中一个统计指标, 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出生活产婴儿中的男女比例。

 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在 103--107 之间, 而我国的出生性别比从 1980 年代初就超出 107, 且逐年攀升, 到 2008 年, 严重偏离正常值达到 120. 86。

 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 年)

 出生性别比虽下降至 118. 06,但依然是在危险的高位上运行。

 2008 年 1 月 ,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成立了“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4(以下简称课题组), 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委托, 启动“探索出生性别比失衡治本之策”项目。

 我和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的董琳老师参加了课题组, 主要负责农村社区的推动工作。

 课题组成立后, 在河南、 安徽、 湖北、 河北、 江苏等省(特别是农村社区)

 进行了为期 8 个月 的深入调研, 采取不同群体的座谈会、 入户访谈、 实地观察等各种调查方法, 用画图、 排序、 讲故事等参与式方式, 与村民一起探讨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

 最终, 聚焦在人们生育动机上的“男孩偏好” 和生育行为中的性别选择。

 村民们说, 为了保证“生男”, 很多人想方设法去做胎儿性别鉴定, 然后堕掉女胎, “有的人为了第二胎生男孩, 连续打掉三、 四个的都有。”5 “男孩偏好” 在中国长期存在, 广大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没有实行计划生育之前, 人们通过多胎生育来满足“男孩偏好”;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 生育数量受到控制, 人们便通过人为的性别选择来实现“生男” 愿望。

 那么, 村民们为什么一定要“生男” ? 甚至不惜为之付出经济(罚款)

 和健康(堕胎)

 的代价? 调查中, 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给出的主要理由是:

 · 农村体力劳动需要男孩 · 男孩能够壮大家族势力

 2

 · 男孩能为家族传宗接代 · 男孩能给父母养老送终 可是, 在对这些理由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时, 干部和村民却有较大差别。

 基层干部认为, 农民重视现实利益, 因而把“体力劳动(经济利益)” 和“家族势力(政治利益)” 排在前两位; 而村民们(不论老中青, 不分男女)

 排在首位的是“传宗接代”, 第二位是“养儿防老”, 多次调查都是同样结果, 毫无例外。

 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 “传宗接代” 和“养儿防老” 都是较为长远的利益, 可见对农民“只看重眼前利益” 的评价并不准确。

 老实说, 当时这个调查结果也让我暗暗吃惊。

 我认为, 如果说“养儿防老” 还是现实生活的需求, “传宗接代” 则属陈旧落后的“封建意识”, 村民们起码在表面上不会认同。

 没想到, 每一次调查, 村民们不仅毫不迟疑地把“传宗接代” 排在首位, 而且理直气壮地解释说:

 “ ‘传宗接代’ 就是有个后继。

 后继有人是‘正事儿’,没人传后, 村上就没这一户人了。

 家里没‘人’ 了, 还有啥? 这个事儿城里人是不5

 理解的。” 2、“传宗接代” 仅仅是“观念” 吗?

 很多人像我一样, 把“传宗接代” 归结到“传统观念” 的层面。

 但是, 某种观念如果成为“传统” 并且难以转变, 就应挖掘“观念” 背后的深层因素。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 我们发现:“传宗接代” 不仅是延续几千年的“传统观念”, 而且以“制度” 的形式存在于村民的现实生活中。

 首先是家庭制度。“传宗接代” 的原则是“父子相承”, 这个原则在农村家庭中表现得非常具体:

 如婚嫁规则, 是儿子娶妻生子, 为自家传后, 女儿则要出嫁, 为夫家传后; 也由此决定了儿子与女儿的“身份差别” ——儿子是“自家人”, 出嫁的女儿则是“别人家的人”, 正像村民们的描述:

 “儿子再赖是条根, 闺女再好是门亲”;儿女不同的身份又决定了家庭资源的分配原则——儿子继承家产, 女儿没有权利,因为“肥水不流外人田”。

 其次是社区制度,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村规民约”。

 社区作为村民生活的共同体,与父子相承的家庭制度相适应, 形成了男女有别的社区规则:

 如婚嫁规则:

 村规民约支持并维护“男娶女嫁”, 规定“有儿子的家庭, 女儿不得招婿”; 在村民的“身份认定” 上:

 男性是“永久性” 村民, 女性是“临时性” 村民, 她们的村民资格常因婚姻流动而丧失——女儿出嫁、 媳妇离婚, 就不再是本村村民; 村庄集体资源的分配原则也是以男性为中心:

 男性天然享有各项村民待遇(宅基地、 责任田、 土地补偿金、 集体福利等), 妇女则只能因着父亲和丈夫而获得村民待遇。

 从下面的图 6 示中, 就可看到在“传宗接代” 的框架下, 村规民约与家庭制度惊人的一致:

 图 6

 3

 儿子娶妻女儿出嫁儿子是家人女儿是亲戚儿子继承家产女儿没有权利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不得招婿男性是永久村民女性是临时村民以男性为中心的分配原则父子相承

 3、“大陆特色” 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是村民共同约定的村庄管理规则和村民行为规范, 是村民自治的体现。

 村规民约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村规” , 是指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常常是成文的规定; 另一部分属“民约” , 即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则, 如风俗习惯、礼节仪式, 以及村庄的特定规约(也说“土政策”), 大多是不成文的规则, 但在村民的实际生活中却发挥着重要作用。

 村规民约的主要功能是:

 制定行为规范、 确定礼仪俗规、 协调村民关系、 维护村庄秩序。

 但因何具有“身份认定” 和“资源分配” 的功能? 这一点还真是“大陆特色”。

 村规民约的产生最早可以上溯到宋代, 至清朝中期渐趋成熟, 在漫长的历史中,维护着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

 1949 年建国后的 30 年多年里, 政治国家压制了社会自治的空间, 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高度集权和军事化管理, 使村规民约几乎不复存在。

 1970 年代末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人民公社解体, 农村基层组织出现“真空” 状态。

 为了应付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 纠纷裁决、 公共事业等问题, 广西、 山东的一些村庄自发制定了村规民约, 使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复和发展。

 1980 年代中期, 广西、 山东等地的经验被国家发现、 肯定, 并迅速推广, 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正式实施后, 村规民约在文本形式上日益完善和成熟。

 尽管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规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但事实上它被称做村庄的“小宪法”,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庄管理和村民生活。

 如果我们把 1949 年之前的村规民约称为“传统村规民约”, 而把农村改革之后的村规民约称作“当代村规民约” 的话, 二者最大的不同, 就是当代村规民约增加了“村民身份认定、 集体资源分配” 两项重要功能, 这和我国土地制度的变化直接相关。

 1949 年建国前后, 共产党按照 1947 年 10 月 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在解放

 4

 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把土地分给农民, 所有权归农户。6(聂建平, 2011)

 但建国后不久, 就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从建立互助组(1951 年)、 初级社(即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1953 年)、 到高级社(1955 年),再到人民公社 (1958 年), 在短短 7 年的时间内, 农村的土地制度就完成了由农民 “个7的转变。(聂建平, 2011)

 体所有制” 到“集体所有制”

  1970 年代末到 1980 年代初,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人民公社解体和“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建立, 土地开始承包到户。

 就是在这“分”(把土地分给农民)

 ——“合”(建立互助组、 合作社、 人民公社)

 ——“分”(土地承包到户)

 的过程中, 农民的土地权利由“所有权” 悄然变成了“使用权”, 村民委员会成为行使分配权的主体8, 而村规民约就是分配集体资源的依据。

 其中, 被多数村民认可的男女有别的潜规则, 比起“贴在墙上, 中看不中9, 发挥着最为关键作用。

 用” 的《村民自治章程》当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是由性别决定——生了男孩就能够获得资源, 生了女孩就可能丧失资源的时候, 村民们一定会得出“女不如男” 的结论。

 可以说, 性别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为“男孩偏好” 提供了制度性支持。

 因此, 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多项举措中, 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 清除原有条款(或潜规则)

 中性别不平等的内容, 是一个不可回避、 不能绕行的关键环节。

 否则, 即使到处都张贴着“生男生女都一样” 的标语口号, 也难以得到村民的认同。

  4、 挑战与风险 全国各地的村规民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是按照“男娶女嫁” 的婚居规则确认村民资格, 进行集体资源分配, 如:

 宅基地分男不分女; 出嫁女无论户口是否迁离本村, 就会自动失去村民资格; 离婚女户口迁回娘家, 因其“可能再嫁” 而不能参与集体资源分配; 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不能招婿, 违反者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因此, 修订村规民约的关键, 就是要推进性别平等, 确保男女村民在村民资格认定、 集体资源分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可想而知, 重新修订村规民约触动了稳固的“男主女从” 性别结构, 因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风险:

 观念层面——“男娶女嫁” 的婚姻制度延续几千年, 为大多数村民认可和接受,一致认为这个传统根深蒂固、 难以触动;

 制度层面——挑战了以男性为中心的资源分配规则, 牵动了村民的实际利益,使许多人(特别是男性村民)

 产生“威胁感”;

 操作层面——既不能讲形式、 走过场, 不敢触动性别不平等条款; 又不能急于求成、 操之过急, 在多数村民尚未接受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性干预, 激化矛盾冲突。

 因此, 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 我们总觉得像是在高空中走钢丝, 唯恐掌握不好平衡, 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5、 先行者——周山村

 5

 周山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山村, 隶属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 距省会郑州约 70公里。

 全村 374 户, 1458 人, 10 个村民组, 分布在 4 个自然村。

 周山村山多地少,曾经是交不起公粮的贫困村, 一些男性因为娶不起媳妇, 招到外村做了上门女婿。

 2003 年周山村实行退耕还林, 2006 年土地流转给企业经营, 全村人不再耕种土地, 由企业发给村民土地补偿金(村民称之为“口粮款”), 每人每年 800 斤小麦(折合款)。

 周山村最早的村规民约, 是从上级提供的“范本” 中抄过来的, 村民们说:

 “贴在墙上, 中看不中用”。

 村里开始分配口粮款后, 为了确认参加分配的“村民资格” ,10在 2007 年 6 月 讨论制定了“兑现粮款十三条”, 规定“妇女婚后户口未迁村两委出者, 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给粮款”; 离婚回村的妇女, 因为“迟早还会嫁人”, 也不能参与口粮款分配。

 可是, 几位曾经招到外村做女婿的男性村民, 看到周山村不种地还可以分钱, 又携家带口迁回村里, 却既能落户又能享受口粮款分配, 村干部认为“这很正常, 他本来就是村里一口人”。

 这种做法引起权益受损妇女及其家人的不满, 每到分配粮款时, 各个村民组都会发生纠纷与争吵。

 课题组选择周山村作为修订村规民约的首个试点, 并不是这个村庄有什么优越条件, 而是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曾在周山村做过“妇女手工艺品开发项目”, 推动11, 培养了一批妇女骨干。

 在一个较为熟悉的村庄里推动修订成立了妇女手工艺协会村规民约, 可以降低一些风险。

 2008 年 10 月 下旬, 课题组推荐时任周山村支部书记的景占营到中央党校参加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培训, 他深受启发, 决心年底换届之后, 立即着手修订村规民约,并希望得到课题组的支持。

 因为是“首次出击”, 课题组不敢有丝毫懈怠, 选派了 5 位成员参加推动工作。经过精心准备, 于 2009 年 3 月 在登封召开了“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研讨会”。

 研讨会之前, 因为脑海里的无数个“未知”, 我连续多日忧心忡忡、 寝食难安。

 当周山村支书景占营和课题组讨论研讨会方案时, 我不停地追问他:“会上吵起来怎么办? 打起来怎么办? ” 景占营倒是显得很镇定:“不会, 只要把道理说清楚, 大家都能接受。” 3 月 10-11 日, 在我的忐忑不安中, 修订村规民约研讨会如期召开。

 周山村两委成员、 部分村民组长、 村民代表和特邀妇女代表共计 24 人参加, 大冶镇两位副镇长和 4 名工作人员全程观察。

 我们运用了“头脑风暴”、“判断选择”、“答题竞赛”、“案例分析”、“小组讨论” 等参与式方法, 将需要研讨的内容一项一项提出、 展开。

 经过一天半热烈的讨论, 与会者提出了《周山村村规民约》 修订草案, 分为村庄秩序维护、 集体资源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 提倡时代新风四大项, 共 30 条款。

 研讨会上, 我万分担忧的场面不仅没有出现, 反而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

 在修订草案中, 明确提出了“纯女户、 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 男到女家、 女到男家均可, 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提倡婚俗、 葬俗、姓氏改革” 等多项涉及性别平等的条款。

 3 月 12 日, 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两委将《周山村村规民约》(修订草

 6

 案)

 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由于原有村民代表中妇女比...

推荐访问: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村规民约 法律效力

版权所有:益聚范文网 200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益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益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200254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