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法律吗4篇村规民约是法律吗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自治,切实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规民约是法律吗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村规民约是法律吗
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自治,切实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宪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负责人。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及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和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党支部建设 第六条 村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被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如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村党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职党员要定岗设职。45 周岁以下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与外出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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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支部报告,并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条 村党支部要收缴管理好党费。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时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二推三公示”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 周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第十二条 实行党务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年向党员及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以下职权: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2、讨论决定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和人数及村务误工标准;3、讨论决定集体大额资金支出方案; 4、讨论决定村级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投包方案及村重要公益事业建设、承投包方案;5、讨论决定建房用地的安排方案;6、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7、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8、村委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项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 2
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律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村委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公共卫生等组织,接受村民委员领导,对村民委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考评评议制度。村委会要制定任期创业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年终召开民主代表会议,结合各个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测评等形式,对每个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干部要自觉坚持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心系村民,努力工作,无私奉献。定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委干部辞职(离)制度,村委干部必须在竞职演说时进行自动辞职(离)
的承诺。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村两委劝其自动辞职:1、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3
的法律法规,拒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任务的;2、工作不负责任或盲目决策,给村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致使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4、一年内无辜不参加镇、村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于一半或半年以上不履行指责的;5、受撤销党内职务(含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受治安拘留 10 日以上处罚以及受刑事处罚的;6、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奢侈浪费和损公肥私,群众反响强烈的。
村委干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必须在1 个月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对符合辞职条件的干部,经组织说服教育,仍不愿辞职的实行诫勉。对一年内无辜不参加镇、村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余一年或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的,视为自动离职。对其他情形,经诫勉 3 个月内无明显转变而又拒不辞职的,对其进行离岗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村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汇报。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村务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并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公开内容包括:1、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2、村级财务收支和使用;3、经济项目、公益事业的兴建、承包、招标和租赁情况;4、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5、建房用地安排;6、木材采伐安排;7、低保对象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8、村务误工、村干部岗位补贴;9、其他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和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 4
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六统一”。即:1、统一制度,以镇为单位同意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统一票据,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杜绝非法票据;3、统一审核,所有票据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再送镇政府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4、统一公开时间,每一季度次月 10 号前公开;5、统一公开内容,由镇会计中心统一按时提供公开内容,一式二份,一份作公开用,一份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查;6、统一建档,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统一收集、整理、审核、反馈、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实行事前意见征求制度。每年初村两委在确定当年工作计划时,须事前征求意见,经收集梳理汇总后,村两委依据多数村民代表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告。对提出意见建议的村民代表要及时进行反馈,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大村务听证制度。在重大村务决策前,应召开民主听证会,由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户长、各线负责人参加并发表与议题相关的意见建议,吸收意见修正方案后再进行表决。对多数到会人员不赞同的议题,就不再提交村民大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实行民主恳谈制度。民主恳谈以村“两委”全体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党员、村民代表为主题。一般一年两次,结合村务公开举行。民主恳谈会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与会人员就村内有关工作发表建议和意见;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答复和解释,并负责落实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 5
随意更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臵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激励机制,对村干部按工作实绩进行奖励。村干部的补贴,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计划生育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凡居住在本地的人员,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治安联防户长制。严禁赌博和各类封建迷信活动。严格执行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保管人员对各类档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涂改、撕毁,不准随意接触和携带外出。
第三十八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推行“1+1”联系农户制度和村干部夜访农户制度,1 名党员和 1 名村民代表联系一个联防户。
第三十九条 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村委会、村经济联社负责收取各项承包款,督促本村村民依法承担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村两委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与本章程想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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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规民约 (2010 年
月
日通过)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村民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同意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拥护建设,促进村庄发展,不野蛮,阻挠建设,所得补偿和利益要合情、合理、合法。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对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到镇政府办理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和二胎“再生育证”时必须交放环押金 500 元(镇计生办代收),在子女出生 3 个月内自觉放环后押金退还,如逾期未放(特殊情况需向镇计生办说明),押金没收。押金由村会计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建立台帐,并每半年公开交纳情况,扣除的押金作为计生家庭的困难补助及相关奖励等(公开)。
必须及时参加“三查”(上半年、下半年各统一组织一次,在村的三查对象未及时参检的,在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自动参检,并提供参检后的结果证明;外出“三查”对象必须寄回一年二次孕环情检查报告单,上半年应在 5 月 20 日前寄回,下半年在 11 月 20 日前寄回。)、婚检(办结婚证前)、优测(孕前或已孕 3 个月前),否则本村不出具一切有关证明。不享受镇、村两级有关计生家庭的优惠政策。
建立计生信用体系,凡是在计生工作中不重承诺,不履行义务的,在扣除押金的同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龙泉支行将该户列入信用黑名单。
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村级利益分配时,父母及其计划外生育子女连续 10年不享受(从子女出生年月算起),并在 20 年内不批新的住宅基地(除政 7
府统一进行村庄规划外)。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
篇二:村规民约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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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i- 刑事犯罪依然最影响群众安全感 本年度 2月 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
四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结果。
超过
9成的人认为,在目 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
感 觉 “ 安全” 或 “基本安全” ,“刑事犯
罪” 依然是最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问 题。
逾九成群众感觉安全
调查结果显示,感觉 “ 安全” 的人占
被调查人员总数的 34. 51 % :
感觉“基本安
全” 的占 56. 33‰感 觉 “不 安 全” 的占
. 1 6‰
与 2003年相比, 感觉 “ 安全” 的比重上升
了1. 71个百分点,感觉 “ 安全” 和 “ 基本
安全” 的比 例合计达 90. 84% , 与 2003年基
本持平。
与 此相印 证, 认为所在地的社会治安
状况 “ 好” 和 “ 一般” 的被调查者共占
93. 04% ,比 2003年上升了 0. 18个百分点。
还有 92. 13% 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地的社
会治安状况同上一年相比“ 明 显好转” 或
“和以前一样” 。
调查同时显示.“铁路车站码头” 、
“ 公 共场所” 是群众心目中治安 状况较差
的地方,获选比 例为l2. O 2% 和10. 02% 。
刑事犯罪最影响安全感
调查结果表明,“ 刑事犯罪” 依然是
最影响群众安 全感的问 题, 选择该项的人
数占 33. 01j‘。“ 公共秩序混乱” 、 “交通
事故” 、“ 火灾” 则分列第二至第四位, 获选率分别为 31. 28j‘、 28. 1
8j‘和7. 53j‘。
与前年相比,“刑事犯罪” 和 “ 公共秩序 混乱” 的选择比例分别下降2. 39个和2. O 5 个百分点, 但 “交通事故” 和“ 火灾” 则
分别上升了 3. 65个和0. 79个百分点。
社会风气问题最受关注
“社会风气问题” 、“社会治安问 题” 、
“ 就业失业问题” 是去年群众最关心的三
大问 题。
调查 显示, 与前年 相比 , 选择“社
会风气问 题” 的占 18. 89% ,相对下降了1. 28 个百分点;选择 “ 社会治安问题” 的占
1
7. 1% ,相对上升了1. 47个百分点:选择 “就业失业问题” 的占 l6. 79‰相对下降了
0. 48个百分点。此外, “ 教育问题” 、
“ 工资待遇问 题” 、“ 环保问题” 获选率
均有小幅攀升。
遇到矛盾纠纷时,会到何处去解决问
题? 调查显示, 65. 67% 的人选择 “社区协
调组织” 而选择 “政法机关” 和 “政府
有关部门” 的分别占 11. 01% 和11. 4% 。
该项调查是国 家统计局于去年1
1月组
织实施的。
按照多阶段、 分层、整群、概
率比 例抽样方法, 在全国除台港澳外的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了 99 7个县、
市和市辖区的 3631个乡、镇、街道,共
调查了102309个家庭,每个家庭随机抽
取1名16岁以上的人员。
’■ ’ ④李松涛
村 规 厌
是 浩 规 吗 村规民 约是村民 会议制定的涉及村民
民 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
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历史上村规
民 约源远流长, 是村民 进行自 我管理,教
育和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 属于宪法规定
的 “各种守则, 公约
但村规民 约不是法 律,如果它的内 容
和精神与法 律规范 相违背, 例如 “家禽下
了 田,打死不用赔
、
“抓了 小偷, 打了
再理
等, 应予废除。
村规民 约与法律、 法规都是告诉人们
的一种。
什么可以 做, 什么禁止做的行为规范, 但
二者仍有本质区 另 0:
( 1) 村规民约只在
本村范围内生效,而法律法规一经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 都有普遍约束力,且村规民
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 村规民
约的执行主要依靠 道德、舆论的力量,靠
村民的自 觉遵守,而法律法规的执行主要
是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
(3) 违反村
规民约的,主要是接受批评教育,或者辅
之以 适当的经济制裁, 而违法的则要承担
相应的民事、 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 ’ 互 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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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村规民约是法律吗
民约的影响摘 要村规民约是农村自治条件下的产物。自治代表了国家权力对村落的影响。同时村落内生的秩序包括风俗和伦理也对村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以山东省某村为例 详细分析了这两种文化——即二元村落文化如何影响了村规民约的文本构成和执行。希望能给村民自治在农村的顺利进行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村规民约、国家权力在农村、村落内生的风俗和伦理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县级以下多是依靠宗族家族或其他的组织来维持的。
各种类型的村规民约是在漫长的历史积淀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治理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权力直接进入农村 民间性的组织如宗族、家族被当作封建残余无情的摧毁了随之作为维系这些组织运转的村规民约也在一次次的革命中从形式上消失了。[i]自 20 世纪后期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国家政权在体制上设臵乡、镇一级村级设立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秩序和社会治安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一些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政府对这种状况往往也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力图建立村民行为规范和村级组织行为规范于是村规民约便在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而且往往是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
[ii] 我们现在所讲的村规民约是在社会主义农村中农村干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在农村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后这一传统形式获得了新的生命成为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
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从历史发展到现在村规民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国家权力的影响在国家的视野下发挥着作用。但是村落内生的秩序并不会因为革命运动而完全消失它也对成文的村规民约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二者的影响到底多大我们无从得知。
所以村规民约在二元村落文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自身的独有的特点这也是研究这种影响作用的意义所在。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 清末民初曾盛极一时 它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有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民国时期的村规民约还反映出‘自治’的萌芽。‛[iii]村规民约在历代的推崇中完善。
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人们在儒家礼教思想的熏陶下希望平静安定的生活一些村落内部的矛盾更倾向于内部解决。而诉诸法律便是劳师动众的事情了。但是矛盾的内部解决并不意味着任意或随便。村规民约的产生由此开始在国法之外柔和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村规民约就是群
众自己制定的一种守则或公约是全体村民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就农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问题提出并制定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农村基层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组织形式是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应遵循的规章。‛[iv]在这里村规民约是书面形式的包括各村名称不同的《村民公约》、《村规民约》等。
同时我们在讨论现代的村规民约时应看到其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对村民有约束力而无强制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是一村群众自己讨论协商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条文 而法律则是国家机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村规民约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先进分子的带动来维持但它在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同时 仍可辅之以群众认可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制裁。
发展作贡献。当然村落的秩序不能因为这些而骤然改变毕竟它跟现代都市中的冷漠是截然相反的。坚持这个立场基础上的村规民约才能真正体现出村民现代意义上的规范的自我管理体现出村委会对村民的服务和人文关怀。
这也是‚村民自治‛下农村发展的趋势。
论中国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与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村规民约
治理功能
合法性
合理性
监督审查机制 在中国广袤的乡村社会中 大量存在着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方面。当今中国的村规民约产生于中国农村体制改革初期村规民约的产生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需求反映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也反映了农村社会对国家立法不足的客观需求。村规民约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即使在今天仍然是治理乡村社会规范人们行为构建和谐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等‚本土资源‛的重要治理功能如何规制这一中国特色的‚活的法律‛的现象使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体现在
一、农民政治参与的民主功能
十三亿人的中国十亿在农村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其复杂性远远超出历代统治者的统治能力和政治设计是中国历朝历代企图解决而未解决好的问题。自 1978 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 随之在农村进行了在经济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 在政治上进行了以废除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 形成了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乡政村治的体制。从此中国农村打破了原来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始了农村向城市的转型农业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转型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型。中国三农问题的全新转型必然呼唤中国农村以政治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变革 必然要求实现农村民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参与。美国学者纳尔逊认为在传统社会政治和政府通常只与少数精英有关。而在现代化国家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主要转折点是农村民众开始介入国家政治。1*山东省章丘市埠村镇埠西村在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按照合法、及时、干群互约的原则建立村规民约把新的法律法规同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民主公开、群众监督等方面的新做法结合起来创
造了中国农村值得借鉴的‚章丘经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村民自己撰写通过的 《红砂村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的乡规民约体现了红砂村村民由农民转化为市民过程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政治参与热情。可以说村规民约就是中国农村在转型时期出现的农民政治参与的必然现象。
二、国家立法不足的补充功能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法制仅仅是专制统治的工具。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并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邓小平先生深刻地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2*在这一思想指引下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法制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成就斐然法治意识也开始深入人心。尽管如此中国的地大物博中国各地的千差万别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日新月异中央立法难以顾及到中国社会迅速发展的方方面面 法律条文的阳光也
难以关照到社会的没一个角落。于是中国农村迫切需要一些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以适应不断进行的农村巨大改革的需要。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它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调整许多法律涉及不到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自觉性的特征。村规民约与法律同属于行为规范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治理农村社会的作用。特别是在中国农村改革之初中国农民制定村规民约的这种‚准立法‛现象如 1977 年中国安徽凤阳、四川广汉的农民自发约定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 年广西宜州市出现的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成为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立法者在不断地吸取着中国农民伟大实践中的新创举。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自发产生于 1980 年春节前后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合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建立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使村里的如偷盗、乱占耕地、乱砍滥伐、打架斗殴、水利失修等问题得到解决得到了中央立法机关有力的肯定和支持。1982 年 12 月 4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授权村委会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自治职能。3*1987年 11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 民主自治和依法自治的原则并全面规定了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内容全面规定了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可见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来源于农民群众的伟大的实践其性质决定了它需要根据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制定针对性强的村规民约以发展和完善这种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给予了村规民约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可以这样认为 村民自治是一种制度的外壳 而村规民约则是这种制度的血肉。村规民约的不断的出现既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伟大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中国村规民约的作用是巨大的从安徽凤阳、四川广汉农民的包干到户到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 从广西宜州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到今天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 从农村 ‚长者调解‛ 到 ‚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可以说都是村规民约的历史贡献。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速在今天中国的广大农村不断出现的村规民约中合法性的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人身权利的条款多 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条款多的‚三多‛现象有的村规民
约成了少数村官腐败的‚护身符‛。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必须高度重视并正确认识和处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村规民约应当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严格遵守法律。
在今天的中国20 多年来的法制建设使中国社会各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了。因此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强调其合法性如果村规民约不合法中国的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首先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要合法。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是村委会干部几个人关在屋子里写出来的 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宣读一下就算是生效了还有的地方村规民约是县、乡镇政府的意愿是驻村干部的直接代笔作刀。显然这样的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应是非法的。
其次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要合法。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
席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只是召开村委会而不召开村民会议有的虽然召开村民会议但并没有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到会和表决。同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村规民约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从实践中看许多村委会并未将村规民约依法备案有的报乡、镇政府后乡镇政府对其一些违法规定仍然熟视无睹。
再次制定村规民约的内...
篇四:村规民约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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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视野下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乔淑贞 摘 要:《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规民约有直接的授权,村规民约长期以来是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新形势下,村民的利益诉求不断扩大,法治观念发生了转变,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和司法适用性受到了挑战,为此,应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丰富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而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自治作用。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村治理;法律依据;司法适用乡村治理作为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法有效的乡村治理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规民约是建立在村民道德传统基础上的,依照现行法律和政策,各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对于村民自我管理和约束有积极作用,村规民约是一种村民自我管理的形式,与当前乡村治理中提倡的村民自治的目标是相一致的。但村规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农村社会发展的变化,其法律依据和司法适用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在城乡社会发展中不断发展变化,旧时的村规民约是一种宗法族规,经过相传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和规范作用。新时期的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种体现,是对原有的乡土性和现代性进行整合形成的权利义务书。纵观历史和相关案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村民们也主要通过村规民约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但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有效,其司法适用性如何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总体来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体现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从积极层面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变,由最初的依靠宗法伦理来维持秩序变为法治与自治并行。但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法治观念建设和乡村秩序维护都面临更大的挑战。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相关规范来引导农民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传统民风民俗的优秀成分,来推进乡村自治进程。从这个层面来看,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互为补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农村社会的治理目标 [1] 。从消极层面来看,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反映,但是当村民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出现冲突时,也会出现少数不遵守村规民约行为的村民。与法律相比,村规民约的约束性较弱,同时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之间呈现出了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如果国家法律中对于乡村治理的规定较多,村规民约的范围也会适当缩小,相反,村规民约的适用范围会扩大。由此,村规民约对于农村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尤其是一些基层组织肆意破坏法律权威性的行为,不仅限制了村规民约正向作用的发挥,同时阻碍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二、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问题的表现村规民约建立与实施的主要目标在于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养成村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意识和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村民可以自行制定村规民约,这也充分体现了村民的自治权。同时,村民自愿履行村规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村规民约的自律性特征。但同时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和司法适用性如何,就成为了关键问题。(一)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常常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同时吸收传统文化习惯中的元素,制定一些新的规约来形成新的习惯,因而,村规民约是对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融合。村规民约并未包含在国家法律体系范畴,而司法解释是法院判定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缺乏司法解释的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自然会受到影响 [2]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较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前,但其中关于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权限授予较为类似。因此,虽然村规民约不属于国家立法体系范畴,且没有给予村规民约明确的司法裁判依据,但是这也不妨碍村规民约成为村民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地方规范效力。从实际上来看,司法机关是承认村规民约的,因而在司法判决过程中能够一定程度上体现村规民约的作用和价值。村规民约属于“软法”范畴,并不适用于司法裁决,只能作为补充出现;但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得到了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认可,在司法裁判时也会充分考虑地方自治性规范。从法律层面来讲,村规民约既是一种“软法”,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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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民间法”。首先,“软法”是与“硬法”相对的,是指效力结构不完善,但能够发挥一定的社会实效作用的法律规范。基于此,村规民约具有主体多元化,以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为主调整社会关系,法源除了法律文件还可以是团体章程和惯例等,且实施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村规民约主要以村为单位,体现的是村民共同的意志,是一种契约精神的体现。村规民约是在乡村熟人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功能,同时也是实施乡村自治的重要保障,从内容上来看,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从功能上来看,是对正式法律的一种补充。其次,“民间法”则主要是指与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相对的,用于维护乡村秩序,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一般而言,村规民约是由村民集体合意形成的,探讨的内容也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村规民约还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乡村集体智慧的体现,且反映的是村集体之间的问题和行为规范,相较于国家法律来说更加细致。但另一方面,由于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不明晰,因而其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具有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之分。(二)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纵观近年来,村规民约在落实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司法诉讼案件,这些司法诉讼案件呈现出类型集中、范围广的特点。其中,主要分布在民事和行政领域,民商事、土地纠纷等案件居多。相关的案件中多为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而只有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才能更好地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村规民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主要用于维护村民的权益,处理好政府与村民的关系,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省、河南省是村规民约纠纷较为集中的省份,究其原因,与乡土文化和民风民俗有直接关系,如河南省的农业在社会结构中占比较大,广东省的乡土文化较为丰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的变化,利益纠纷尤其是经济利益纠纷增多,导致出现一些村规民约纠纷。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二是现行村规民约缺乏司法适用性;三是部分地区村规民约的指导性不强。具体而言,首先,如前所述,村规民约对于乡村治理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且纵观我国乡村治理的演变历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村规民约是乡土文化和乡村智慧的反映,同时也吸收了传统村落的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意味。但当前农村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村规民约是否适用成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甚至有与现行法律之间相抵触的村规民约,鉴于这一现象和问题,必然会加大司法活动的难度,导致司法判定时缺乏法律依据,进而进入两难的境地。现实中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要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定,由于法律依据不明晰,一方败诉后就很可能会通过信访的手段去申诉。这种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现象,这也会给农村社会秩序与稳定构成威胁。其次,村规民约当前的司法适用标准还是比较僵化的,村规民约是在一个村集体的范围内建立的,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持续的过程,可以说是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不仅要依照现行的国家法律,也要考虑村规民约的规定和产生背景,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一些村规民约纠纷,为了能够做出清晰的判定,司法机关往往主要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这种僵化的裁判方式会引起村民的反感,甚至也会破坏长久形成的风俗习惯 [3] 。再次,村规民约适用性的增强离不开司法层面的审查与指导,不论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应有其明确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进行区分,甚至出现当事人滥用权益,滥诉现象严重,从而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乡村治理视野下加强村规民约司法适用的对策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看,村民自治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而关键在于如何提升村民的自治能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在传统与现代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下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村规民约的法治化进程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主要路径。(一)明确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律地位新时期乡村治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但现行国家法律中对于村规民约的角色、功能等没有统一的界定和清晰的规定。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仅仅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 10 条、27 条、38 条中有原则性的论述,缺乏对村规民约性质和适用范围等的具体规定。从地方法律层面来看,现行法律也主要是参照国家法律作出的原则性说明,进而导致村规民约面临“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为此,从乡村治理的需要出发,首先应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增强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建议国家层面统一村规民约的性质、地位、角色和功能,或从地方层面加强立法,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相关内容。具体来说,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进一步提升民间法的地位,让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进一步增强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力,明确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修改以及审查和指导机制。地方立法过程中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考虑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等情况,在赋予村民自治权的同时,推进村规民约走上法治化道路。(二)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修改要上报政府备案,但对于审查的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一些乡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往往采取事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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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形式。这种事后上报导致审查流于形式,或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没有严格按照审查程序进行,这种村规民约实际上不能充分反映民意,也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程序,发挥政府部门和村民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作用。一方面,落实乡镇政府在村规民约备案中的审查职责和程序,并在地方性法规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指导地方的具体实践 [4] 。另一方面,在审查过程中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征求村民的意见。具体程序可包含如下方面:首先通过宣传的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见,然后经过村民会议选出村规民约制定的小组成员,村民会议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参加。再次,经过村民小组讨论后形成村规民约的初稿,并在会议上进行反复修改,修改后提交给基层司法部门,同时由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把关。确定稿要经过村民会议再次讨论、投票,半数以上人数才可通过。最后,将通过后的村规民约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公布实施。(三)健全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为增强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性,乡镇政府应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优化村规民约的审查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村规民约的民主性,但如果仅仅是备案不审查的话也很难保障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乡镇政府既要做好备案管理工作,还要明确自身的监督审查角色和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应责令村民会议进行改正。此外,还应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定期检查机制,一是要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政策和乡村治理的现状,将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纳入规范管理之中,不断丰富现有的村规民约,以确保其适用性 [5] 。二是要针对一些已经不适合乡村治理情况的规范予以废除,同时在村规民约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中最好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来把关,避免村规民约与现行国家法律或地方法律之间出现矛盾的地方。发挥司法部门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作用。司法部门的监督是增强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事后监督的途径有助于解决当前村规民约应用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在应用过程中,要平衡好司法权和自治权的关系。司法权不能是侵害自治权,举例来说,当违法村规民约的村民侵害他人权益时,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时首先要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果村规民约合法,则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和做出判定;如果村规民约不合法,或没有审理的法律依据,则法院不能直接撤销,而是应由乡镇政府责令村民改正,同时向乡镇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究其原因,司法是没有权力直接纠正村民自治规则的,所以,在处理具体的违法村规民约的案件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改变僵化、刻板的裁定方式,以更为灵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四)厘清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环境下,村民自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通过村民自治有助于建立与农村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秩序,为此,厘清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的关系有助于增强村规民约的合理性。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中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完备村庄民主治理制度和规范。将村规民约作为确保村民自治权得以充分体现的制度规范,在村规民约建设过程中,可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发挥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村规民约的定位应是补充国家和地方法律的空白和漏洞,针对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规约的内容要尽力做到细致详尽,内容合理。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潜移默化的影响村民的行为习惯,发挥其对民事纠纷调解的独特功能。其二,增强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