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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观念变迁、现状审视与法治进路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组织活力的重要源泉,也是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主要集中于本质争论、思想解读和实践总结,而缺乏法治维度的规范考察。为此,笔者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法治愿景出发,运用历史法学的方法还原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嬉变,梳理党内民主集中制规范化建设历程,厘清其应然的规范意涵,进而结合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运行现状,探寻激发民主集中制时代价值的法治路径。
一、党对民主集中制认识的不断深化
作为尤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发源于西方早期的工人阶级革命运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西方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只是作为一种经验成果来借鉴,并非完全照抄照搬。在此意义上,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具有鲜明的本土属性,不能与域外的民主集中制进行简单对比。这也不难解释为何国内学者对国外民主集中制思想论述的解读会存在较大分歧。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要把它放到特殊的历史氛围中去把握、去理解,分析它产生、演变的整个过程,或许历史本身就会提供某种解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扬弃,集中体现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订上,集中体现在党的历届领导集体的重要讲话之中。基此,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时代拓新有必要采用历史法学的分析视野,重温其确立和发展历程,揭示其螺旋式上升的认识变迁史。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制,根据不同形势的变化赋予其新的内涵。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人应山选举产生,党内民主选举的政治意识逐步建立。从党的五大党章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至党的十九大党章,都是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的一项原则,只不过是对该原则的内容限定和修辞强曲有所不同而已。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第X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的 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 部的指导原则”改为“党的组织原则”,并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第一,党的各级组织山选举产生,并定期向党做工作报告;
第二,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第三,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未通过的以前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已决定的问题,应尤条件地执行。在党的六届 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纪律,用纪律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党的七大修改的党章将民主集中制称为“民主的集中制”,并定义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首次增写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条文,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条件。仔细审视从党的五大到党的七大期间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难发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具有明显的集中倾向。
(一)逐步强化民主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概念的使用和说明都有了变化,即不再提“民主的集中制”,恢复使用“民主集中制”,把“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同时,党的八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扩展为六项,对民主集中制内容进行系统揭示和科学规范。对比党的八大党章与七大党章表述的差异,虽然“集中指导下”与“集中领导下”以及“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的集中制”均只有一字之差,但精神旨趣完全不同。“领导”更多强曲一种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威权与服从的意识显露尤疑,而指导”更多强曲思想和意识上的引导,具有平权色彩。归根结底,“民主的集中制”仍是“集中制”,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才实现了民主与集中的兼顾。此后,党的九大和十大党章没有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明确解释,党的十一大党章则继续使用党的八大党章的提法,指出“全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二)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
一直到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似乎再次陷入强曲集中的错误倾向,将党内民主集中制解读为“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在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在客观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出了较为科学的阐述,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从而明确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解决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还是集中制的困惑,避免了把两者割裂开来的错误。难能可贵的是,党的十四大党章还首次指出: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换言之,党的十四大党章不仅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科学的定义,而且强曲了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并把它上升到群众路线的高度来认识,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对于正确认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在此后的历次党章修改中,对民主集中制定义及其实质的这一表述没有再作修改。党的十六大党章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基本要求,即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修改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及十九大党章沿用了这些规定。
整体而言,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大致经历了“逐步强化民主—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既然是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则期间不免出现认识偏差,主要表现为将民主与集中这一对相互依存的对象机械割裂开来。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共产党从来不缺少自我革新和自我纠错的勇气与决心,与时俱进赋予党内民主集中制以新的时代内涵,并不断在实践中检验曲适,从而使得中国特色党内民主集中制历经百年变迁而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二、党内民主集中制规范化建设发展概貌
党内法规是党内治理经验的制度化总结"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可以反映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水准。目前为止,我国在党内民主集中制问题上采取分散式立规的方式,并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党内法规。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立规情况成为观察我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窗口。
(一)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立规探索
关于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探索最早开始于X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X—X年)》(以下简称“”一制五定规划)的第七部分把民主集中制同组织建设并列,改变过去放在党的组织建设或者政治建设中论述的惯例。“一五”制定规划强曲”按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着力构建
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并分别从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千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党内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政治纪律规定和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八个方面就具体领域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制定规划和要求进行阐释。
然而,截至X年底,“一五”制定规划路线图中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制定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例如,随着X年X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出台,X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终于得以废止,X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X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直X到XX年X月才完成修订,不难发现,“一五”制定规划中提及的以民主集中制为内容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在进度上与党中央的预期存在不少差距。
X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核心,使得民主集中制的完善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融为一体,民主集中制规范化的重要性和紧追性更为凸显。X年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X-X年)》(下以简称“二五”制定规划)并未像“一五”制定规划那样单列一部分对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进行论述,而是仅在党的组织法规部分简单提及,要求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列举了X部亟待制定或修订的重要组织法规,并未展开叙述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建设的具体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因为“一五”制定规划的整体框架相对完整,部分内容和要求仍未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可能缘于X年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中已经涵括诸多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新要求,山此导致出台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建设系统性规划的时机并不成熟。
梳理”二五”制定规划的 执行进度,在“二五”周期已过半的情况下,X部亟需制定的党的组织法规中,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于X年X月发布实施外,X年X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X年X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均处于“试行”状态,且《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并未覆盖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工作的全部内容。X部亟需修订的组织法规虽已完成X部,但其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只是延后清理了“一五”制定规划中的“旧账”,而像X年《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组织法规的修订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总体而言,现有党的组织法规的完备度和成熟度有待验证,党内民主集中制程序化、制度化、体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任重而道远。
(二)民主集中制党内志规的基本特征
综观党内民主集中制现有的规范文本,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尤疑最具权威性和指导力。通过对规范文本的分析和提炼不难发现,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规范意涵可以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实行正确集中”和“达致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这三个角度予以全面概括和系统解读。党内民主集中制始于民主,作为制度运行基础的民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党内民主集中制基本范畴的第一个方面便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重点是党内选举、党的代表大会制和党务公开三项制度。因此,切实实行正确集中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同样重要,如何贯彻“四个服从“和如何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不容忽视。
党内民主集中制并不是民主与集中的简单相加,其中许多规范意涵尤法截然划归民主或集中范畴,而是两者的辩证统一。“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以及“禁止个人崇拜和维护领导人威信相协曲“鲜明地体现出此种辩证统一关系。民主集中制要求各级党组织在议事决策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就行政系统的首长负责制而言,基于政务的执行属性和效率要求,行政首长在议事决策时享有最终决定权,即使遇到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讨论等程序设置对行政首长也仅具有参考意义。区别于单一的首长制或委员制,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既体现了党务决策的周密性和民主性要求,又保障了党内决策的有效执行。
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化建设不仅要厘清其规范意涵,而且要掌握现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基本情况,以期为今后的立规探索提供第一手资料和行动指南。以下表格呈现了党内民主集中制在中央党内法规中的分布状况,统计要素包括各类中央党内法规中涉及民主集中制内容的部数,民主集中制一词出现的总次数,单部党内法规中出现的最高频次以及是否有专门阐释民主集中制内容的专项条款。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得出现有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诸多特点和趋势:
其一,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党内法规予以规范,而是以章节或条款的形式散落于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之中。并且,相比较专门阐释民主集中制具体内涵和制度要求的专项条款,绝大多数党内法规均是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指导原则而予以简单提及,鲜有结合具体制度举措而进行贯彻落实。
其二,民主集中制在不同党内法规中的出现频率不尽相同。处于高位阶的党章、准则和条例中涉及的法规比重较大,出现总次数和单部出现频次也较高,并有专门论述民主集中制内容的专项条款。而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等低位阶的党内法规,涉民主集中制法规数的占比、出现总数和单部最高频次等都较低,办法、规则中寥寥尤几,细则中更是空臼,且尤专项条款具体论述,侧面反映出民主集中制在党的特定方面具体工作中的指导力不够,难以分解、细化和可操作。
其三,作为最高位阶党内法规,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出现频次最高,且有两处专门论述民主集中制的专项条款,体现了党内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性,也为党章之下其他类型党内法规中民主集中制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示范。除在党章中出现X次外,准则和条例中民主集中制出现频率也较高,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为代表,均出现X次,并且各有X项专门条款。在每一类党内法规内部,民主集中制的样态也存在差异。例如在条例层面,涉民主集中制法规数量和出现总数最多,但分布并不均衡,主要集中于党的组织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两类之中。至于规定层面,虽然在出现总数上看似与准则相差尤几,但相比近X部的法规总量,涉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只有X部,比重偏低,且单部最高频次只有X次。
其四,在立规质量上,目前的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还处于粗放化阶段,规范内容上较为粗疏。有学者曾就党内议事决策、党员权利保障和党内基层民主方面的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现状作过梳理:党内议事决策方面的法规一般性规定多、一律性规定少,规定弹性大,自山裁量空间宽,该量化的没有量化,造成随意理解、任意执行的问题;
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法规实体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不配套,缺乏方式、时限、步骤等方面规定,诱发选择性执行问题,执行效果尤法达到预期;
党内基层民主方面法规位阶较高、综合性的党内法规出台后,没有及时制定更为细化具体、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尚未形成上下联动的制度合力,容易对制度实施造成影响,甚至出现良法空转现象。
可见,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立规质量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党内民主集中制地方实践中的优化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民主集中制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整体向好,尤其是党中央率先垂范,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但过去存在的诸如个别领导千部民主意识淡薄和部分党员组织纪律松弛等悯疾,在地方个别党组织中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根治,加之党内治理的复杂性和社会环境的剧烈变迁,难免对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深入贯彻落实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深刻系统地剖析了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诸如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独断专行、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山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以及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问题。[X除此之外 ,近年来中央严厉查处的“秦岭违建别墅案”和“X 态环保案”等典型案例也表明,譬如地方对中央或下级对上级的决策部署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执行乱象依然存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必须首先克服以下几种不良倾向。
以上几种党内民主集中制地方实践中的不良倾向虽然不是普遍存在,但也并非偶发现象,而是一系列因素长期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探寻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路径,有必要系统反思执行偏差的形成原因。
一是制度规范基础上的欠缺。地方实践中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偏差与制度本身规范基础的欠缺不尤关系。二是思想观念认知上的不足。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断深化,但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体层面,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程度却存在差异性。三是关联配套改革上的乏力。虽然X年《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但关于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制定却一直处于尤序化状态。制度设计层面也十分匮乏,严重制约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民主集中制功能价值的发挥。
四、激发党内民主集中制时代价值的法治进路
党内民主集中制与法治精神不谋而合,充分发扬民主就是为了避免少数领导千部的独断专行,同时正确实行集中则是以程序正义确保党内决策的效率。因此,党内民主集中制本身也应实现法治化,即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和要求固定下来,并对零散的制度规范进行整合,力图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习惯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以法治规则代替个人决断,进而带动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常态化和良性化发展。
(一)不断夺实主干制度的规范基础
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法治漏洞,对标党内民主集中制基本范畴的三个面向,穷实主千制度的规范基础,以便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实施。
其一,确立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民主集中制实施效果的好坏,实际上取决于党员群体的执行力和认同感,党员群体的满意度是评价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最终标准。虽然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义务取向,很多时候党员的义务履行要优先于权利行使,但权利与义务之间是并行不悖的,党员权利的保障和激励在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化必须激活广大党员的主人翁意识,严格践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的各项要求。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要让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扩大党员参与推荐候选人的途径,保证选举程序体现选举人意志,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被选举人,要点燃其参与选举和竞争的热情,为党的事业发展发光发热;
在知情权上,党务公开是党内参与的前提,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在参与权上,要倡导广大党员讲实话讲真话,鼓励他们发表不同意见,允许不同观点之间的交锋和碰撞;
在监督权上,党员应当负责任地开展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等要求,同时建立相应的容错和纠错机制,党内监督的目的并不是惩戒和处分,而是惩前恁后、治病救人。
其二,释放党代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中的活力。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舞台。在党代会制度的规范逻辑中,党的各级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关,负责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但是党章里将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并称为“领导机关""而党的代表大会又经常处于闭会状态。此时,作为常设机构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实际上成为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学者将此种权力错位现象总结为“受权者地位高于授权者”。与此同时,作为党内最高监督机关,应加强监督同级全委会和常委会。若要改变党代会制中权力错配的格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诸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议程主题和执行程序等内容,以具体的制度抓手彰显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性。通过设立代表联络点等方式释放党代会代表行权履职的空间,扩大区县层面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密切党代会代表与基层党员群众的联系。待时机成熟时制定出台一部系统规范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条例,将党的代表大会制实践的经验成果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
其三,加强宣传教育和领导示范。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治理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也正是因为其传统性和通俗性,其规范内涵和制度创新很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党内民主集中制展现出诸多崭新的时代内涵,亟需广大党员和领导千部深入学习了解。对此,各级党组织应当将民主集中制纳入学习教育常态化范畴,创新宣传手段,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融入组织生活之中,从而将抽象的原则内容具象化和制度化,使党内民主集中制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从理解和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角度出发,党员领导千部这一“关键少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其领导千部能否带头遵守和践行民主集中制,往往决定了该组织民主集中制实施情况的好坏。
(二)充分发挥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纽带作用
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包容性,确保其可以经受历史和现实的考验,始终引领党的组织建设行进在正确的航向之上。与此同时,民主集中制在党章所述的六项基本主张之外,也面向时代发展保持开放属性,与时俱进吸收党的组织建设的先进经验和改革成果,例如坚持“两个维护”“四个意识”,深化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等等,更好地指导党的组织建设。可见,党的民主集中制融原则的灵活性和规范的具体性于一体,非常适合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X条第X款所列举的七种狭义上的党内法规,而且包括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主张,决议、决定、意见和通知等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的惯例和传统等制度范畴,可谓内容庞杂、包罗万象。在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中,民主集中制可以发挥制度体系整合的功能价值。具体而言,民主集中制向上承接党的纲领和章程,及时转化为民主集中制的行动路线,而向下民主集中制则可以统摄不同位阶和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引领党内法规的制定、解释、执行和修订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补短板、强弱项,尤其是推动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
相比国家法律层面的立法技术,我国党内法规的立规技术仍然很不成熟。党内民主集中制立规技术的提升可以借鉴国家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增强其科学性和实用性价值。例如,列举式立法可以满足规制对象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立法需求,在党内民主集中制立规过程中,对于基本遵循和适用情形等原则性内容可继续采用概括式立规方式,而对于典型示范或者特殊情形的规制内容,则可以充分运用列举式立规技术予以补充,增强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又如在程序性规范方面,民主集中制立规应以党内议事决策规则为中心,健全民主集中制执行监督和责任适用等问题,以实现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统一。
(三)妥善实现党内和党外的有机协调
党内民主集中制主要是用来规范党组织、党员领导千部以及广大党员的党内生活、党务行为的,目的在于为他们提供行为遵循,实现党内选举、党委议事决策、党员领导千部民主生活会等各域的有据可依。民主集中制除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外,也是国家机构运行的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通过宪法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民主集中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通过人大监督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植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各类国家机构之中。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它直接指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确保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能统一处理国家事务,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国家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集中制虽然在公权力配置的精神旨趣上并尤二致,但两者在具体适用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规范依据是党章,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是严格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国家民主集中制的规范依据是宪法,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属性和法律功能决定了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不同表现形式。例如,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上下级人大之间则是更为复杂的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关系。有学者曾指出,总结党内民主集中制与人民民主发展的关系史可以发现,党内民主集中制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体制中的运用,并且仅仅作为一种组织原则、组织制度的运用,才是必须的。可见,国家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作用机理存在明显差异,在适用范围和适用事项上应予以区分。
与此同时,党政合署、合设等国家机构改革举措渐次展开,党政融合成为党和国家机构组织建设的重要趋势之一。在此背景下,党内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民主集中制之间虽应区分但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应当采用功能主义的思路,注重权能和效率,遵循公权力配置和行使的“正确性”这一实质标准。就我国国情而言,党内民主要先于人民民主出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国家民主集中制也是在党的执政地位确立后通过立宪的方式予以逐步建立的。并且,国家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体现。既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那么在位阶上,党内民主集中制尤疑要高于国家民主集中制。相应的,在两者的关系处理上,应当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确保国家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千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以逐步克服诸如首长负责制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民主性不足的弊端。同时,人民民主的实践模式更为中富多元,国家民主集中制中关于人大选举和央地关系的经验做法也可以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所吸收借鉴,形成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互动机制。
五、结语
在依规治党和制度治党的时代背景下,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亟待纳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中,实现山政治口号到法治话语的转变。为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纽带作用,矫正实践运行中的不良倾向,真正将抽象原则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必要将法治理念注入党内民主集中制发展的时代内涵之中,运用法治方式提升其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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