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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5篇

发布时间:2023-04-08 18:20:09

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5篇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第1题:多选题下列应税凭证,免纳印花税的有( )。 A、无息、贴息贷款合同B、合同的正本或抄本C、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企业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5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5篇

篇一: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1 题:多选题 下列应税凭证,免纳印花税的有(

 )。

 A、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B、合同的正本或抄本 C、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D、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书立的农产品收购合同 E、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正确答案】:A,D,E 【试题解析】:

 无 第 2 题:多选题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有()。

 A、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B、县政府批准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C、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书立合同 D、贴息贷款合同 E、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正确答案】:A,D,E 【试题解析】:

 选项 B,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 1-6 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选项 C.外国政府或国际全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知识点: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 第 3 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借款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计税方法错误的有(

  )。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不仅要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还要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B、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D、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E、对技术开发合同,不仅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也作为计税依据 【正确答案】:A,D,E

 【试题解析】:

 选项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叉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选项 D: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选项 E: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第 4 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国外书立的凭证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B、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C、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D、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印花税纳税地点 E、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 10 年 【正确答案】:B,D,E 【试题解析】:

 选项 A: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选项C: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第 5 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B、凡多贴印花税票者,可以申请退税 C、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 5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D、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但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应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E、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E 【试题解析】:

 选项 A,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选项 B,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选项 C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 3 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第 6 题:多选题 依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

 A、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B、专利权转让合同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E、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A,D 【试题解析】: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

 第 7 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适用印花税定额税率的有(

  )。

 A、车间设立的不记载金额的进出商品登记簿 B、土地使用证 C、工商营业执照 D、卫生许可证 E、日记账簿 【正确答案】:B,C,E 【试题解析】:

 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按定额每件 5 元贴花。选项 A: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产品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选项 D:卫生许可证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第 8 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印花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 年考题改编)

 A、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足 1 角的,免纳印花税 B、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税务机关注销或画销 C、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D、对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代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E、应税凭证所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月 1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A,C,D 【试题解析】:

 税法规定,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不足 l 角的,免纳印花税,所以选项 A 正确;印花税的注销或划销由纳税人自行实施,所以选项 B 不正确;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栽金额增加的,应该就增加的金额补贴印花,选项 C 正确;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应按代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选项 D 正确;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而非当月 1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选项 E 不正确。

 第 9 题:多选题 下列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有(

 )。(2011 年)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E、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A,C,E 【试题解析】: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按照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

 第 10 题:多选题 下列合同中应缴纳印花税的有(

  )。

 A、融资租赁合同 B、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台同 D、发电厂与电阿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E、已税合同的副本 【正确答案】:A,B,D 【试题解析】:

 电网和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第 11 题:多选题 以下应贴花的凭证有(

 ):

 A、部门内使用的物资供应的调拨单 B、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订立的图书、音像征订凭证 C、订阅单位和个人订立的音像征订凭证 D、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E、 【正确答案】:B,D 【试题解析】:

 无

 第 12 题:多选题 下列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E、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A,C,E 【试题解析】: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

 第 13 题:多选题 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下列各项中的(

 )。

 A、版权转移书据 B、专利申请转让协议 C、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D、商标专用权转移书据 E、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 【正确答案】:A,C,D,E 【试题解析】:

 专利申请转让协议按照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 14 题:多选题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有(

  )。

 A、银行与某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B、经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C、机构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合同 D、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E、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书立购销合同的所有当事人 【正确答案】:B,C,D 【试题解析】:

 选项 A:银行与某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选项 E: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台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第 15 题:多选题 下列有关印花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应视同合同计征印花税 B、签订的应税合同未兑现的,不需要计征印花税 C、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具单据,两者均应按“财产保险合同”计税贴花 D、办理银行借款业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E、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 【正确答案】:A,E 【试题解析】:

 选项 B: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选项 CD: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第 16 题:多选题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有(

 )。

 A、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 B、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C、机构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合同 D、个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租赁合同 E、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 【正确答案】:B,C,E 【试题解析】:

 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同业拆借合同(国税发[1991]155 号文件);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个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免税。

 第 17 题:多选题 印花税有关规定中所说的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是指(

 )。

 A、记载现金的日记账 B、记载银行存款的日记账 C、管理固定资产的账簿 D、记载实收资本的账簿 E、记载资本公积的账簿 【正确答案】:D,E 【试题解析】:

 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第 18 题:多选题 下列情形所书立的合同或书据应按“技术合同”计税贴花的有(

 )。

 A、专利申请转让 B、专利权转让 C、专利实施许可 D、非专利技术转让 E、法律咨询合同 【正确答案】:A,D 【试题解析】:

 选项 BC: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选项 E:印花税征税范围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第 19 题:多选题 下列有关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 5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B、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C、当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D、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月 l 日的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B,C 【试题解析】: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 3 年内分次贴足印花;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0 题:多选题 下列合同或凭证中,应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有(

 )。

 A、税务登记证 B、贴息贷款合同 C、企业出租门店合同

 D、公司签订的审计咨询合同 E、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营业账簿 【正确答案】:C,E 【试题解析】:

 判断性题目。考察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选项 A 和 D 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选项 B:免征印花税。

 第 21 题:多选题 下列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2015 年回忆版)

 A、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B、商品房销售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D、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正确答案】:B,C,D,E 【试题解析】:

 选项 A: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第 22 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免征收印花税的有(

  )。

 A、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B、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产经营 C、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 D、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E、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正确答案】:A,C,D 【试题解析】:

 选项 AC D:为减免税优惠政策;选项 B:若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选项 E: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第 23 题:多选题 关于印花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B、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C、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D...

篇二: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 号)

 规定: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 化肥、 农药、 农机, 免征增值税。

 2008 年 4 月 29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 56 号)

 规定:

 自 6 月 1 日起,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 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免征增值税。

 二、 营业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0 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号)

 正式实施。

 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

 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 林业、 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 种植、 收割、 脱粒、植物保护等) 的业务; 排灌, 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 是指从事农业、 林业、 牧业、 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 是指为种植业、 养殖业、 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 是指与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

 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 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 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1994〕2 号)

 的规定,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营业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 82 号)

 的规定, 农村、 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

 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 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 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 号)

 的要求免征营业税。

 三、 企业所得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 63 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正式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 谷物、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 糖料、 水果、 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 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 牧、 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另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2008 年 11 月 20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的通知》 (财税〔2008〕 149 号) 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免征“农产品初加工” 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 该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具体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略。

 2009 年 6 月 2 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该通知规定:

 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新工艺、 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再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生物农业、 生物医药、 生物能源、 生物基材料等生产企业, 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3 号)

 规定:

 直接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186 号)

 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 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 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 养殖、 饲养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 的规定,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 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 其经营、 办公和生活用地,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56 号)

 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规定自200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凡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 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2 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令第 46 号)

 的规定, 拖拉机、 捕捞、 养殖渔船、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免征车船税。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 免税。所称的拖拉机, 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

 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所称的捕捞、

 养殖渔船, 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

 所称的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 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 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六、 印花税

  印花税政策规定: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林作物、 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81 号)

 规定,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七、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39 号)

 规定:

 农民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的所得, 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 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 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 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 对长江上游、 黄河中上

 游地区, 东北、 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 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 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 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 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 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 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 与其他应税房产、 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 应按规定征税。

 以上规定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期间执行。

篇三: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惠农政策 时间:

 2014-5-19| 来源:

 华律网 整理 | 浏览:

 258 次 导语: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纷纷把惠农政策的放在重要位置, 提出了进一步深入惠农政策的落实, 两会即将召开, 各地纷纷召开地方会议,加强落实惠农政策。

 八大惠农政策:

 一、 废止农业税, 进行农业补贴废止农业税条例 取消农业税后, 全国农民每年减轻负担 1335 亿元。

 落实良种补贴、 粮食直补, 农机具补贴、 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综合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 每年再逐步提高补贴的标准。

 二、 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 放开粮食市场的流通, 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 这项政策分保障农民利益, 同时增加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

 三、 农地确权、 宅基地确权, 农地入市 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用 5 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 四至不清等问题。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 长远生计有保障等, 农地入市,抵押贷款, 有助于盘活土地。

 四、 2014 年养老新政:

 建立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2014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国务常务会议, 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强调, 两会在即, 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

 五、 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完善财税政策, 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便利物流配送, 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六、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 种苗、 化肥、农药、 农机, 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七、 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近几年农村的水、 电、 路、 沼气的发展以及教育、 卫生、 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阶段, 进步非常明显。

 八、 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

 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 。

 这次的扶贫政策有两大亮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扶贫标准。

 我国以前的扶贫标准较低, 中央经过反复研究之后明确提出, 新的扶贫标准一次性提高了 92%。

 二是确定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

 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时间:

 2014-5-19| 来源:

 华律网 整理 | 浏览:

 188 次 一、 《农业法》

 颁发时间:

 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

 2002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新《农业法》 共 13 章 99 条。

 什么是农业法? 指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在于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 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的持续、 稳定、 协调发展。

 第一章 总则, 共 9 条。

 是关于《农业法》 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 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 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 农业的多功能性、 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 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 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

 这一章的规定, 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 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 从中可以看出, 这次对《农业法》 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 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共有 5 条。

 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 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企业、 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 农业生产, 共 11 条。

 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 对原《农业法》 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 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

 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 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 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共 5 条。

 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 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 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 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 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粮食安全。

 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 资金、 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 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

 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

 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

 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共 11 条。

 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按照“绿箱”、 “黄箱”政策, 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 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 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 扶持互助农业保险, 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共 9 条。

 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

 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知识产权, 鼓励、 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有偿和无偿相结合,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支持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 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共 10 条。

 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 水、 森林、草原、 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 沼气、 太阳能、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 以及对废水、 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 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 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 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 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共 12 条。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 分别作了规定, 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共 8 条。

 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

 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 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

 发展乡 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共 3 条。

 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规划、 指导、 管理、 协调、 监督、 服务职责, 依法行政, 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 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 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共 8 条。

 违反《农业法》 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 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 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 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 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

 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 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刑事责任, 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 附则, 共 2 条。

 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 《种子法》

 颁布时间: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种子法》 共 11 章 78 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 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经营、 使用行为, 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 经营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种子质量水平, 推动种子产业化, 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包括籽粒、 果实和根、 茎、 苗、 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

 《种子法》 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

 《种子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 水稻、 小麦、 玉米、 棉花、 大豆为主要农作物, 农业部又确定油菜、 马铃薯, 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 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

 《种子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

 也就是说, 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个人申请, 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但是, 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

 2、 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

 3、 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 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 名,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 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

 《种子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 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般常规种子,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 原种种子,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要达到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2、 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 有 2 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 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 1 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

 第四十六条...

篇四: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政 策 解 读2022年6月

 目 录/CONTENTS01 政策概述03 常见问题和案例02 印花税法主要内容和变化

 政策概述1

 政策概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二、 制定 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 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三、新《印花税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目税率(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五)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主要内容和变化2

 0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02.征税范围和具体税率。1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2 、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3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 〔2018 〕50 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4 、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法律规范5 、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0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注意:明确了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的依据)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计算公式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印花税的计算并不复杂,但是在具体计算时根据种类不同适用税率不同,且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多。注意: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并不是实际发生业务了才贴花。

 04.税收优惠(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常见问题和案例3

 01.取消轻税重罚,统一按征管法执行印花税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取消尾数规定,按实际计算额纳税印花税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尾数规定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该规定。

 03.明确了纳税期限、地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印花税按 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 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 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 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 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 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转移:纳税人应当向 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04、常见问题解读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货物仓储总费用1.06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万元,增值税0.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未分别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和仓储服务价款,只注明总价款114.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4.0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14.06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05、常见问题解读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运输服务总价款5.45万元,丙注明不含税金额5万元,增值税0.45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5万元。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5万元按运输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06、常见问题案例例:

 某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22年7月,发生业务(1)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700万元、资本公积30万元,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各一本:营业账簿(7000000+300000 )*0.25‰=1825元 元(2)7月发生购进业务,购进原材料85万元(含增值税,未单独列明),10月发生销售业务,销售额234.43万元(不含增值税),均签订了购销合同,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注明运费4万元; 买卖合同(850000+2344300 )*0.3‰=958.29元 元 运输合同40000*0.3‰=12元 元(3)10月31日,与A企业签订了承租1台机械设备,每月租赁费5万元,租赁期限6个月;与B公司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B公司大型机械,合同注明租赁总金额是220万元。

 租赁合同50000*6*1‰=300元 元 融资租赁合同2200000*0.05‰=110元 元

 学习,遇见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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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 年 03 月 31 日 17 时 12 分

 154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农民”

 “专业合作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11]18 号

 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0]94 号)

 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郑发[2010]1 号), 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紧紧围绕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 农村稳定这一中心任务, 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 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为农民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 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2. 坚持“民办、 民管、 民受益” 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坚持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各项事务的知情权、 决策权和参与权。

 建立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的路子。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3. 坚持因地制宜, 多样化发展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立足本地主导产业, 发挥资源优势, 突出地方特色, 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类型和合作模式。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村专业大户、 集体经济组织、 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等领办、 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 坚持积极推动, 稳妥发展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 引导而不包办, 参与而不干预, 指导而不主导, 扶持而不代替,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积极鼓励、 引导和扶持, 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 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

 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 优势农业特色产业, 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培育一批、 规范一批、 提升一批的要求, 重点打造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 服务能力强、 产品质量优、 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到 2015 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 1500 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 150 家以上。

  (二)

 工作重点

 1. 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 重点抓好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重点围绕我市优质小麦等优质粮食和优质特色水果、 蔬菜、 畜禽、 花卉、 苗木、 蜂蜜等组建优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积极拓展二、 三产业领域, 探索发展农产品加工、 流通、 农村信用等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创新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注重合作社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

 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 推介会、 博览会, 与高校、 超市、 物流或配送中心、 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建立销售网络, 向外开拓市场。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 树立品牌, 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

 2015 年争取 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

 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 认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引导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

  针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较小、经营服务领域不广、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积极引导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 向集团化发展, 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 发展成员, 扩大合作社的辐射面和带动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 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 拓展经营服务内容, 促进由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 供、 销、 运、 加等综合性跨行业、 多领域发展。

 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 合作社与农业加工、 流通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 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 重组, 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方向发展。

 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 规范合作社建设, 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的规定制定章程, 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建立成员(代表)

 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等制度, 规范理事长、 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 权、 利, 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 决策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 确保成员出资、 公积金份额、 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 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 加工、 运输、 储藏以及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 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建立和完善示范引导体系。

 继续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各级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 经营规模大、 带动能力强、 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带动作用。

  三、 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一)

 优惠政策

 1. 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 种子、 种苗、 化肥、 农药、 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 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 牧、 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 蔬菜、 谷物、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 糖料、 水果和坚果、 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

  2. 用地、 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 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 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 按照农用地管理,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 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 养殖、 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 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 享受“绿色通道” 通行优惠。

  3. 免除登记收费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 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 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 注册商标、 产品保护认证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 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 河南省著名商标、 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 要给予适当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二)

 扶持措施

 1.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市财政从 2011 年起安排 500 万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 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等。

 各县(市、 区)

 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确保专款专用; 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力度,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2. 国家和省、 市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 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综合开发、 扶贫开发、 农田基本建设、 小型水利工程、 农业产业化、 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农业技术推广、 农村信息网、 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 、 农机作业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 要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3. 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建立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指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

 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

 押贷款品种。

 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采用联保、 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 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 利率优惠、 额度放宽、 手续简化等优惠。

  农村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 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 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

 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 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对资金需求量大、 信誉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 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 提高融资效率。

  保险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 积极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在农产品生产、 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4. 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 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 兼职、 担任技术顾问, 或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承包、 技术服务的, 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 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 允许按所在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取红利。

 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科研院所、 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5.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各级、 各有关部门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 制定培训计划, 安排培训经费, 对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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