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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8篇

发布时间:2023-04-10 20:3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上)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必要性 起草过程 基本思路【内容简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8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8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上)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必要性

  起草过程

  基本思路 【内容简介】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本讲重点阐述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大纲】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节

 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的必要性

 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跟各位交流一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个就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首先就是要跟各位来报告一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关于这部法的立法必要性,首先我们要回顾一下我们国家的监察制度的改革。实际上通过《监察法》,我们国家实现了整个监察体制的统一。《政务处分法》它实际上就是为了匹配统一的这样的一个监察制度,所以监察制度的改革实现了这种统一监察的这样的一个目的,它的主要的立法就是为了强调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当说公职人员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的力量,在我们国家的治理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定《政务处分法》,就是为了能够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这样的一个基本的要求,更加地具体化,尤其是把它体现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上,也就是党要管党、党要治党。将切实维护党的领导作为公职人员的一个法律义务,同时通过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这样的一个法律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所以首先制定《政务处分法》,就是为了要进一步地在党的领导下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了。

 第二个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因为我们国家有很多公职人员本身就是党员,从从严治党的这个角度,我们对党员

 就通过党纪来进行要求。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他可能本身不是党员,这一部分人我们就用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要求。从全面从严治党这个角度,就要实现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也就是我们说的纪法衔接的问题。

 在《监察法》当中提出的“政务处分”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要把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们国家以前的这种监督体制,他是分别设立的,比如说党员我们要按党纪来走;你是公务员,我们要走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你是事业单位的,就要按事业单位来走,这样的一种分别来进行的,就会出现一些遗漏。

 比如说他可能不是党员,他又是村干部,这一类人你既不能够按党纪来对他进行处理,同时他的行为可能也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你也不能够按国家工作人员把他归入到犯罪的这样的一个程度上。但是应当说这些人可能一些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违纪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同时也损害到了身边的这些群众的一些利益。但是在我们法网当中却找不到对这些人的一个有效的监督的手段。

 实际上通过《监察法》当中所创设的政务处分这个概念,我们就要实现一个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一个全覆盖的问题。

 这样通过党纪与国法的无缝衔接,我们就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里面要注意到这是一个全覆盖的这么一个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对监察法具体的一个延续了,因为监察法实际上就是提出要全覆盖,这里头有一个关键词了,就是公权力,公权力是一个非常宽泛

 的一个词语了,它实际上和我们讲的私权利,但这个利,私权利的利是利益的利,主要讲的就是我们作为个人,我们所行使的一些权利。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他手中的事实上是国家的一种权力了,这种国家的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力,授予给这些人员,所以他的身份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是公民,享有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他的另一个面孔,就是公职人员。那他为什么会成为公职人员呢?是因为他掌握了公权力,那这个公权力从哪里来的呢?从国家的授予,从法律法规的授予,所以这些人他本身就具有双重身份,这双重身份就衍生出来国家要对它进行必要的监督。

 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务处分法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样一个角度,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个问题,我们作为公职人员,我们的权力是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授权,我们要干工作,就要有法可依,我们要依法履职,如果我做错了,我履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违法的这种情况,对这些人员来进行处分,也要走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

 我们不能够随意的进行处置,通过政务处分法,就是要解决监督的权力,处分的权力也要依法行使,就是把政务处分纳入到法治轨道当中。包括比如说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谁能够进行处分,处分的时候要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什么事由能够被处分,怎么来进行处分,那么这些公职人员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救济的渠道如何得到保障,那么这样,实际上一方面我们将政务处分这一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当中去,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利于对处分的这些机关,它要强化法治观念,要强化程序意识,就是将政务处分这个工作全面地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当中去。

 这就是我们在立法当中,就这部法律它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立法是对监察法的一个贯彻和落实。同时它也为了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做到全覆盖。我们要将政务处分这一行为全面地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当中,从而一方面我们实现从严治党,严格规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地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有利于督促他来去积极的履职,所以这是这部法律它总体上立法的这么一个必要性,立法的一个目的。

  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这部法应该说一共是七章六十八条,它在起草的过程当中,主要是由国家监委来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都积极地参与,来共同完成的这样的这部法律。在制定的过程当中,也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参与,有相当多的人都参与到这部法的提出意见这个过程当中去了,应该说听取了各方面的这样的一个意见,

 是在非常民主、广泛的社会参与的基础上,来完成了这么一个起草的工作。

 这部法在起草的过程当中,它遵循了一些基本的一个思路,第一个就是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通过这样的一个思路,实际上就是要整合政务处分,原来的政绩处分、行政处分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在处分的分散的这样的一个形势之下,我们通过《政务处分法》来完成一个统一的这样的一个工作,就是把原来的分散立法,汲取各个法律当中的主要的一些内容、有益的一些内容,来完成了一次整合,所以这是一个整合性的立法。通过这样的一个立法,就把原来的分散处分的这样的工作机制,变成了统一的这样的一个工作机制。

 政务处分的主体实现了叫二元制,也就是两类主体,一类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它是专司监察的这么一个机构,所以处分的权力从监察的权力当中自然就包含处分的权力,所以这是一个统一的行使监督权的这样的一个机关,所以它当然就是一个行使处分权的这么一个机关。

 第二类,就是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他所在单位。这个处分主体是按照这两个主体来进行的。这为什么是两类主体呢?他主要就是根据人员的身份,他是选举产生的,是由人大任命的,他还是由上级机关任命的,还是怎么来产生的,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所以这个处分的主体和处分的形式,以及处分的机关、处分的方式,它是按照主要是根据这个人员的身份来进行确定。

 我们统一的处分的权力是由监察机关来行使,但是有一些处分可能就要由任免机关或他所在单位,比如说他是选举产生的,罢免这个权力就要由任免的机关来履行;或者他是村民选举产生的,这个也要按照村委会相关的一些组织法律制度来进行任免;还有有的人他可能是单位聘任的,这也要由他所在单位来去解除一些劳动关系,这个是根据他的身份,根据他与所在单位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来去决定这个处分是由谁来具体来行使的。

 还要根据处分的形式,比如说可能要取消他造假的一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证书是由他所当年就读的大学来颁发的,那么就要有他当年给他颁发学位的这个学校来去行使。所以这要根据他的身份和处分的形式来具体来决定。

 但是我们这个统一处分,统一处分表现在什么呢?就表现在处分的事由和规则,不会因为你是不同的身份,但是你是同样的违法行为,比如说都是公款消费,因为我是不同的身份,可能就会受到不同的处理,这就会造成不公平。所以不管你是什么样的身份,但是你的违法行为是同样的,那我们就根据你的违法行为去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这样它就保证了不因身份而受到不同的这样的处分。在以往处理的过程当中,不仅可能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分,同样的违法行为因为身份的不同、所在单位的不同,他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处分。同样还会有一些事件,他可能因为在社会上的影响大和小,也会受到不同的处分。所以我们通过这部法律就实现了违法的

 事由是统一设置的,不因你身份的差异而不不同,只要你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就是同样的处理,所以这个就解决了设置当中的统一性的问题。

 所以在立法的思路当中,既延续了《监察法》的全面覆盖这样一个基本的立法思路,第二个,统一适用,不因你的身份而有所差异,主要是看你的行为,根据你的行为去认定违法的情形去进行适用。所以这是在统一适用上来实现的目的。

 在立法的过程当中,还坚持了第二个思路是什么呢?就是问题导向,针对我们现有的在公职人员的处分当中我们存在什么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在立法当中就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是有非常强的问题导向。

 我们以往的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什么问题呢?一个就是比较薄弱,存在一些空白。有一些人他的身份镶不到我们以往的条条当中的任何一个条当中去,这些人他可能就游离在监督之外,所以对这些人我们要把他全部纳入到政务处分的统一的适用。以往也存在着处分的程序不太规范,处分的决定可能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中的公职人员,比如说国有企业的一些管理人员、村委会的一些人员、居委会的一些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这次这些问题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解决。

 另外更进一步的细化了违法的一些情形、处分的幅度、处分的程序都进一步的明确。所以在这次立法的过程当中,是完全坚持了这样

 的一个问题导向,我们有什么问题,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来去进行制度设计。

 第三个方面,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的问题。在处分的情形、处分的权限、处分的后果上注重与《公务员法》这些法律制度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这样保证我们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的一致性。同时也注重了与党纪的衔接,这样就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这种贯通了。我们一方面要对党员的监督,党内警告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对党员的监督,他是从党的组织来进行的监督。政务处分它是从国家的监督的角度来进行。通过《政务处分法》,我们就实现了党纪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这样一个有效的贯通。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面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汇报:党支部书记 时间:在这里可以输入您的党支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前言

 01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目录02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0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0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01第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1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公职人员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1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1职务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02第二部分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一 起草过程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印发/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一 起草过程根据工作职责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二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思路和原则… …第一方面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1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二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二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思路和原则… …第一方面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1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03第三部分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焦点一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焦点二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焦点三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焦点四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焦点五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政务处分法规定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规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焦点六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 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同 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此 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04第四部分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68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章 复审、复核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共7章

 总 则01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三条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四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 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 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 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02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七条 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1(一)警告;2(二)记过;3(三)记大过;4(四)降级;5(五)撤职;6 (六)开除。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八条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 告六个月记 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一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01 情形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02 情形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03 情形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04 情形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05 情形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06 情形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07 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十三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第十四条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1...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面解读2020年最新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要内容 全面 解读

 宏图网-www.htwpic.com-加入会员全站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 PREFACE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目录 ONTENT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1 第一部分 PART

 ONE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 职 人 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

 [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3 职务 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2 第二部分 PART

 TWO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职责 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思路和原则… … 第一 方面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思路和原则… … 第二 方面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思路和原则… … 第三 方面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03 第三部分 PART

 THREE

 共7章 68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6条 第一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亍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 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 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 持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 持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7——27条 第二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 (一)警告;

  2 (二)记过;

  3 (三)记大过;

 4 (四)降级;

 5 (五)撤职;

 6 ( 六)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

 告 六个月 记

 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01 情形一 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02 情形二 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03 情形三 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04 情形四 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05 情形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劣作用的; 06 情形六 主劢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07 情形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 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时间:

 主讲人:xxx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01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2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3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04 全面逐条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臵。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 职 人 员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

 [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3 职务

 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9 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 / 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职责

 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思路和原则 … …

 第一

 方面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臵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1 1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思路和原则 … …

 第二

 方面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 2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思路和原则 … …

 第三

 方面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3 3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1 1 法律地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 2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未全部失效。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3 3 “政务处分”与“处分” 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4 4 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5 5 处分种类的变化 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6 6 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臵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臵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臵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臵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7 7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8 8 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部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9 9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 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关于兜底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主持:

 旪间:20XX年XX月XX日

 目录 01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2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觃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亍2020年6月20日通过,亍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第

 页 5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亍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敁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返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 职 人 员

 第

 页 6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

 [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由亍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幵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觃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刈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亍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第

 页 7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3 职务 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徃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吅法权益的救济途徂等,有利亍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觃范化水平。

 第一章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第

 页 9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刊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第

 页 1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职责 返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卲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与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乢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迕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第

 页 1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思路和原则… … 第一 方面 着眼亍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姕高敁的监督体系,完善不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觃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仸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觃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觃范。

 1

 第

 页 1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思路和原则… … 第二 方面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丌觃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

 第

 页 1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思路和原则… … 第三 方面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不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觃的觃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旪注重不党纪的衔接,推劢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敁贯通。

 3

 第三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共7章 68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01 总

 则

 第

 页 17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觃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觃、国务院部门觃章和国家有关觃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觃定的人员。

 第

 页 18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 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戒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旪提出监察建议。

 第

 页 19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 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 持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 持 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宽严相济

 第

 页 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吅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丌受政务处分。

 02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页 2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 (一)警告;

  2 (二)记过;

  3 (三)记大过;

  4 (四)降级;

  5 (五)撤职;

  6 (六)开除。

 第

 页 2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

 告 六个月 记

 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

 页 2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戒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仸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仸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刊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戒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01 情形一 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02 情形二 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03 情形三 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04 情形四 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戒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05 情形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戒者辅劣作用的; 06 情形六 主劢上交戒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07 情形七 法律、法觃觃定的其他从轻戒者减轻情节。

 第

 页 25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丏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觃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迕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戒者予以诫勉,免予戒者丌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

 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戒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戒者丌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敀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戒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丌上交戒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觃觃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

 页 26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刊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 因敀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戒者有期徒刈以上刈罚(含宣告缓刈)的;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刈,刈期超过三年的;

 3 因犯罪被单处戒者幵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戒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刈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丌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

 第

 页 27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 最长丌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丌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觃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旪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 担仸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戒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旪给予政务处分。

 第

 页 28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工资档次。

  被撤职的,按照觃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旪降低工资和徃遇。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觃授权戒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徃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戒者职员等级,同旪降低薪酬徃遇。

 第

 页 29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徃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戒者岗位等级,同旪降低薪酬徃遇。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戒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戒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

 页 3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觃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戒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徃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戒者劳劢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 未担仸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戒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觃定处理。

 第

 页 3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戒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觃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戒者劳劢关系处理的,丌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戒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戒者责令退赔;  应当退迓原所有人戒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迓;  属亍国家财产戒者丌应当退迓以及无法退迓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徃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觃定予以纠正。

 第

 页 3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不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戒者劳劢关系。

 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幵丏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部书记讲党课 授课人:XXX党支部书记 XXX 2020年7月3日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面解读2020年最新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亍2020年6月20日通过,亍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 PREFACE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目录 ONTENT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1 第一部分 PART

 ONE

 第

 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公 职 人 员

 第

 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

 [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第

 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3 职务 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2 第二部分 PART

 TWO

 第

 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第

 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职责

 第

 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思路和原则… … 第一 方面 1

 第

 页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思路和原则… … 第二 方面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丌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

 第

 页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思路和原则… … 第三 方面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03 第三部分 PART

 THREE

 共7章 68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6条 第一章

 第

 页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

 页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页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

 页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7——27条 第二章

 第

 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 (一)警告;

  2 (二)记过;

  3 (三)记大过;

  4 (四)降级;

  5 (五)撤职;

  6 (六)开除。

 第

 页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

 告 六个月 记

 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

 页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页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

 页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页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页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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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

 页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 未担仸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

 页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处理的,丌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 属亍国家财产或者丌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

 页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不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

 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劢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丌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丌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

 页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丌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 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8——41条 第三章

 第

 页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

 页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页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  外国国籍 或者获取 境外永丽居留资格 、 长期居留许可 的 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

 页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

 页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撤职的情况 拒丌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仸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劢,且丌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

 页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 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劢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

 页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01 情形一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02 情形二 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劢、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03 情形三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不营利性活劢,或者违反规定兼仸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

 页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

 页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

 页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

 页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42——54条 第四章

 第

 页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

 页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丌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

 页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

 页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四十七条  参不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丼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

 页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务处分法》系列 亮点 解读 释义

 如何理解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明确在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二是明确政务处分和处分在处分种类、适用规则以及程序、申诉等方面的共通性和差异性。

 本条分三款。准确把握本条规定的内容,需要将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化体系性理解。前两款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政务处分和处分名称。监察机关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作出的是处分。虽然同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但由于追究的机关不同,处分的名称各不相同,政务处分专属于监察机关。

 二是本法关于政务处分种类、规则、情形的规定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政务处分和处分虽然名称不同,处分体现的是主体责任,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因此,二者在处分的种类、规则、情形方面具有共通性,应当一体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的处分在种类上与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一致的,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现行处分类法规制度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本法施行后,任免机关、单位对事业单位中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时,则应适用本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同时,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对发生相关违法情形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三是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的程序以及公职人员对处分的申诉不适用本法规定。《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中,对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的程序已经作出具体规定,本法未对相关工作明确提出要求。简言之,在处分程序及申诉上依然按《公务员法》等的规定进行。本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款对本法的适用对象“公职人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法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体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政务处分全覆盖,将“公职人员”界定为《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实践中,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公职人员的范围,例如,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结合多方因素准确判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明确了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而不是仅仅限定为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这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完全一致,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不仅包括职务违法,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王 伟)

  打开百度 APP,查看更多高清图片 对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条文】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的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分别履行政务处分和处分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职责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政务处分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同时督促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本款中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依法给予违法的本省省管干部政务处分。

 第二款规定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任免机关、单位享有处分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不代替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仍保留其处分权,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工作进行监督纠正的职责。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其他机关、单位开展处分工作的监督,确保处分严格依法实施,有效发挥警示教育功能。本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有处分违法、不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符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有利于督促任免机关、单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开展处分工作,增强处分针对性和实效性。(陆国栋)

 对《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项有关人员如何给予政务处分和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条文】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项有关人员如何给予政务处分和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解决在有关公职人员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等情况下,如何给予其政务处分的问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中未担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队伍的特殊组成部分。这些人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接受委托等原因,实际上依法履行公职,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对这些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由于他们本来的身份“无编制、无职务、无级别”,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有实际意义,起不到震慑作用。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了对这些人员的政务处分及有关处理措施,增强了政务处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何处分,以及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监察法》第十五条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将那些本来不具有“公职身份”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本来身份属于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不在此列)。按照本条规定,对这类人员的政务处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政务处分。这种情形针对的是违法情节较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政务轻处分的情况。二是情节严重的,给予政务轻处分达不到实际效果,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又对这些人员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执法实践经验,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创设了能够对这些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且便于操作的处理措施。按照本款规定,对违法情节较重的这类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由监察机关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再由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些措施的效果,与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效果相当。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款的规定,对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人员,没有排除监察机关仍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监察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把握。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有关人员的政务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这些人员依法从事公务,但未担任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根据本款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这类公职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给予政务轻处分,情节严重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与政务重处分相当的其他处理措施进行处置。(彭亮) 对已经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条文】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已经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主要体现在职务、职级、级别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监察法》和本法规定,监察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辖。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本条规定,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职人员在职时行使公权力,其一举一动代表着整个公职人员队伍的形象,而遵规守法、廉洁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应当是广大公职人员终其一生而不变的追求,不应当因退休而有所松懈。而且,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于法于理都要对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于应当给予已经退休的违法行为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不对行为人级别、职务、职级或者工资档次等产生影响,因此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已无必要。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当按照拟给予的处分种类,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

 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要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包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缴国库等。

 第二款规定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这一类人员与已退休公职人员类似,也不适宜再给予其政务处分,但仍应让其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些公职人员,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但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黄韶鹏) 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条文】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人:某某某 《读 全面解读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时间:2020 年0X 月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disciplinary action method

 目录 Contents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4

 制定政务处分的 必要性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一章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中国共产 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 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1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2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推进政务处分的法制化、规范化 职务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3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职级 级别 薪酬 待遇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二章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 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 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第一 起草过程 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根据工作职责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第一方面 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第二方面 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第三方面 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三章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 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政务处分法明确: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

 “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 6种 种 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1 2 政务处分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1 2 政务处分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四章

 第一章 总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 共7 章 68 条

 总 总

 则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一章

 1 2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3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

 4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

 5 6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二章

 7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8 9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警 警

 告 六个月 记 记

 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10 11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2 13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4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表现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表现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表现三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15 16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17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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