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5篇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 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2021年7月2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9次会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1 年 7 月 28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 9 次会议通过)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指引。条 第二条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以及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条 第三条 破产程序中变价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应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2管理人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理由。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条 第四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条 第五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条 第六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适当方式原则。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情况,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条 第七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整体出售优先原则。债务人财产整体出售更有利于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的,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的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财产价值减损。条 第八条 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3条 第九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条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制作财产调查笔录,并通过文字、视频等方式对财产情况予以固定并附卷,供债权人及意向竞买人查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妥善保管,除办理破产事务所需外,不得使用债务人财产。条 第十一条 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辅助机构办理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协助移交等工作。第三方辅助机构的选聘方案和报酬方案列入网络拍卖方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条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网络拍卖方案,经人民法院许可。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4(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四)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管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上述拍卖方案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条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将网络拍卖方案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向债权人会议进行充分披露和释明。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供网络拍卖平台名单,并说明其拟选择网络拍卖平台的理由。管理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辅助机构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说明聘用辅助机构的必要性、辅助机构的选聘方案、辅助机构承担的工作及所需费用等事项。管理人应当提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并充分说明参考价确定的具体方法,以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条 第十四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审查。若债务人没有重整可能或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整体
5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条 第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及时进行变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条 第十六条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条 第十七条 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6(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条 第十八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整体营业转让的,首次拍卖公告期应当不少于三十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条 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7(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条 第二十条 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按顺序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一)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二)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三)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者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8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指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条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将债务人财产询价报告、评估报告向债权人、债务人披露,债权人、债务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重新询价或评估:(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四)网络询价、财产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条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债务人对询价结果或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通知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债权人、债务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可交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重新询价或评估。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披露,供全体债权人查阅。债权人有异议的,管理人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条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9条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条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条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具有营运价值的,管理人对其资产组合价值、无形资产价值及整体变价优势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有利于提高回收率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予以一并出售。条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征询相关主体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意向竞买人查阅。条 第二十九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根据具体财产性质适用本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起拍价。条 第三十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公开信息中披露下列内容:(一)破产案件基本情况;(二)破产企业基本情况;(三)整体出售的财产内容,包括实物财产、无形财产、特许经营权、特别资质、营运价值等;
10(四)竞买人资格条件;(五)首次处置起拍价、保证金;(六)拍卖时间、交付时间和方式;(七)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条 第三十一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竞买人应当结合拍卖公告所列资料或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自行判断债务人企业情况、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其对企业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不得以债务人价值发生变化为由悔拍或者提出补偿要求。条 第三十二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条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以及整体拍卖流拍后的处理方案。整体拍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资产分成若干个资产包进行拍卖。条 第三十四条 拍卖成交前,利害关系人就拍卖财产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
11当中止拍卖;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可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起诉主张取回权。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如需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条 第三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不公开身份信息。条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应根据拍卖公告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拍卖公告约定需由债务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缴纳。条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管理人及买受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应当将该事项在拍卖公告中公示。
12条 第三十八条 拍卖财产设有抵押、质押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协调办理解除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相关抵押权人、质权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注销抵押或者质押登记。人民法院强制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条 第三十九条 拍卖财产存在保全措施的,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条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条 第四十一条 破产案件涉及的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竞买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财产:(一)人民法院;(二)管理人;(三)网络拍卖平台;
13(四)拍卖辅助机构。条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在处置财产中勤勉尽责,对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
篇二: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
台 县 政 府 采 购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征询意见稿)
项目 编号:
ttcg-2011-06( 竞)
项目 名 称:
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
评估业务项目
采购人:
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盖章)
集中采购机构: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 盖章)
2011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3 第三章、 谈判方法和程序 ………………………………………9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12 第五章、 谈判内容及需求 ………………………………………16 第六章、 附件: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22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资格证明书…………22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23 附件三 谈判响应函
…………………………………24 附件四 初次报价表
…………………………………25 附件五 服务点的情况表………………………………26
附件六 谈判响应方单位概况表………………………27 附件七 同类项目 实施业绩一览表……………………28 附件八 项目 负责人情况表……………………………29 附件九 项目 小组人员 情况表…………………………30 附件十 谈判响应文件封面……………………………31
共 33 页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规定, 经天台县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批准, 受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委托, 就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业务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 项目 编号:
ttcg-2011-06( 竞)
二、 谈判项目 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预算( 元)
1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业务项目
65 万 三、 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三级以上(含) 证书或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
3、 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 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 在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已办理供应商登记;
5、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谈判文件的发售:
1、 发售时间:
× 年× 月 × 日 至× 年× 月 × 日 ( 双休日 及节假日 除外)
上午 8:
00—11:
30; 下午 15:
00—17:
30 2、 发售地点: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 号行政大楼三楼 0329 室)
3、 售价( 元):
每本 300( 售后不退)
五、 谈判响应截止时间:
× 年× 月 × 日 × 时× 分 六、 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天台县玉龙路 1 号行政大楼 B 楼一楼东侧开标大厅(二)
七、 谈判时间:
× 年× 月 × 日 × 时× 分 八、 谈判地点: 天台县玉龙路1 号行政大楼 B楼一楼东侧评标室( 一)
九、 谈判保证金及交纳方式:
1、 谈判保证金:
8000 元
收款单位( 户 名 )
: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 ( 公共资源配置)
开户 银行:
建行天台支行 银行帐号:
33001667335059000399 2、 交付方式:
电汇/银行转账/现金 3、 谈判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在× 年× 月 × 日 × 时× 分前交纳并到账。
谈判响应方在× 年× 月 × 日 × 时× 分前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 1 号行政大楼 B 区一楼东侧开标大厅 ( 二)换取保证金收据, 逾期不再换取保证金收据。
( 财务联系电话:
0576-83885775)
十、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天台县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登记表( 公告附件提供下载);
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4、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5、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或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6、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书原件( 授权书格式按附件下载填写)。( 该负责人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以其负责人为代表人, 该负责人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
十一、 谈判公告发布于: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www.zjzfcg.gov.cn)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网(
http://www.ttzbtbzx.gov.cn)
十二、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联系人:
叶女士
联系电话:
0576-83930301
邮编:
317200
传真:
0576-83930301
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联系人:
梁科长
联系电话:
0576-83887149 十三、 监管部门:
天台县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6-83884016 天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6-83930696
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
年
月
日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谈判响应方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 1 采购人 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2 项目 名 称 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业务项目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4 预算价 65万元 5 服务时间 第一期存量房交易基准价和评估报告书初稿于2011年10月 15日前提交给采购人, 初稿通过采购人审核修正后, 于15日 内提交第一期正式基准价和评估报告书; 第二期存量房交易基准价和评估报告书初稿于2011年12月 15日 前提交给采购人, 初稿通过采购人审核并修正后, 于15日 内提交第二期正式基准价和评估报告书。6 交货地点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7 谈判有效期 8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45天 × 年 ×
月
×
日
× 时× 分 9 报价币 种及单位 人民币元 8000元整, 以电汇/银行转账/现金形式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交纳并到账。在×年×月×日×时× 分前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B区一楼东侧开标大厅(二)
换取保证金收据, 逾期不再换取保证金收据。
(以现金解款的, 在换取保证金收据时提供现金解款单)
(财务联系电话:0576-83885775)
10 谈判保证金 11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 谈判响应文件份数 4份( 其中正本1份, 副本3份)
13 谈判响应截止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分 14 谈判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分 15 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B区一楼东侧开标大厅(二)
16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17 结果公示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 //www. zjzfcg. gov. cn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网:
http: //www. ttzbtbzx. gov. cn 18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 3天内向采购人交纳成交价9%的履约保证金 19 签订合同 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3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 解释权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和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
一、 适用范围 1. 1 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
1. 2 本谈判文件解释权属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和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 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
二、 谈判响应方的资格要求 2.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2.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三级以上(含) 证书或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
2. 3 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 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 4 在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已办理供应商登记;
2. 5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谈判费用 3. 1 无论竞争性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 谈判响应方自 行承担与谈判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
四、 谈判报价 4. 1 谈判报价币 种及单位:
人民币 元。
4. 2 谈判报价应在初次报价表上写明总报价, 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4. 3 一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 4 谈判报价包括本项目 涉及的全部费用及项目 成果质检、 售后服务、 维护所需的各种费用和各项税金等。
4. 5 谈判响应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应材料。
最后报价表与最后报价明细表内容表述不一致的, 以最后报价表为准, 并修改最后报价明细表;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4. 6 谈判结果以最后报价表为准; 最后报价表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规范, 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五、 谈判保证金 5. 1 谈判保证金 8000 元整。
5. 1. 1 谈判响应方须在× 年 × 月 × 日 × 时前交纳并到账。
在× 年 × 月 × 日 × 时前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 1 号行政大楼 B 区一楼东侧开标大厅( 二)
换取保证金收据, 逾期不再换取保证金收据。
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不能提供保证金收据的, 该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 财务联系电话:
0576-83885775)
收款单位( 户 名 ):
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 ( 公共资源配置)
开户 银行:
建行天台支行 银行帐号:
33001667335059000399 5. 1. 2 谈判保证金的交付主体和谈判响应方的名 称必须一致, 否则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5. 2 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
电汇/银行转账/现金。
( 以现金交纳的, 在换取收据时需提供现
金解款单。
)
5. 3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 无息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 内无息退还;
5. 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 4. 1 谈判响应方无故放弃谈判且不能在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不能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经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的;
5. 4. 2 谈判响应方在谈判截止时间后, 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的;
5. 4.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 4. 4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 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 4. 5 谈判响应方在谈判过程中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材料的;
5. 4. 6 谈判响应方有串标、 通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5. 4. 7 谈判响应方严重扰乱谈判秩序的;
5. 5. 8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交的项目 实施方案采购人审核未通过的;
5. 4. 9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 有效期 6. 1有效期为
45 天, 从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在此期限内,谈判响应方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
6. 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的, 县招投标中心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谈判响应方延长谈判有效期。
对此要求谈判响应方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谈判响应方同意延长的, 不得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但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谈判响应方拒绝延期的, 其谈判响应文件失效, 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七、 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7. 1 谈判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组成。
7. 2 商务文件包括:
7. 2. 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2. 2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2. 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2. 4 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7. 2. 5 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7. 2. 6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资格证明书(附件一)
7. 2. 7 服务点的情况表( 附件五)
7. 2. 8 谈判响应方单位概况表( 附件六)
7. 2. 9 同类项目 实施业绩一览表( 附件七)
7. 2. 10 项目 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附件八)
7. 2. 11 项目 小组人员 情况表( 小组成员 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人,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九)
7. 3 商务文件证书原件包括:
7. 3. 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7. 3. 2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7. 3. 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7. 3. 4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原件或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原件 ( 特别说明:
商务文件证书原件另 行装袋密封。
如证书原件不齐全或未按要求装袋密封的,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
7. 4
报价文件包括:
7. 4. 1 谈判响应函(附件三)
7. 4. 2 初次报价表( 附件四)
八、 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 份数、 密封和标记 8. 1 谈判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的组成顺序编制、 装订成册。
8. 2 谈判响应文件须用白色 A4 纸打印或用不褪色的碳素墨水填写, 字迹要清晰易于辨认,语意要明确, 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加盖谈判响应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8. 3 谈判响应文件分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 均为一式 4 份, 其中正本 1 份, 副本 3 份。
8. 4 每份谈判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分别注明“正本” 或“副本” 和“商务文件” 或“报价文件” 字样。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如未标明正本和副本或正副本标注有误的, 由其他谈判响应方代表从所有谈判文件中随机抽取一本作为正本。
如无谈判响应方代表抽取,由监管人员 随机抽取。
每份谈判响应文件封面按附件十内容提供。
8. 5 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袋密封。
要求提供的商务文件证书原件内附清单。
谈判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一起装袋密封。
外包装封面上注明项目 名 称、 项目 编号、 谈判响应方名 称及...
篇三: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AA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缴存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2、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至申请贷款之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 (2)后调入我市,在我市缴存公积金未满一年的缴存人,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其满足缴存时间一年条件的缴存明细;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 AA 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适用本细则。申请办理贷款时,持其在 AA 市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 12 个月以上缴存证明并附缴存明细(样本见附件 1)。 3、具有 AA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AA 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 2、附件 3)。 4、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 30%。
5、购房日期要求: (1)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贷款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 (2)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均在贷款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 (3)以离婚分割财产方式过户的,购房时间以申请人购买该住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三个月之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的: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其同户直系亲属共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申请人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或与其同户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 7、房产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夫妻双方使用公积金的次数确定贷款比例;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则按照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人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使用公积金的次数确定贷款比例。 第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 第四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AA 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 3 个月(含)以上; 2、上次购房提取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 12 个月; 3、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非同户直系亲属; 4、申请人及其配偶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或申请人及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贷款尚未结清;
5、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长逾期月数为 6 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学贷款),或累计逾期月份数为 12 期及以上; 6、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申请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在 AA 中心贷款系统中连续6 期(含)或累计 12 期(含)以上未还款; 7、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已有合计超过 10 万元(含)以上债务余额或担保; 8、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做质押的缴存人,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9、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10、因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11、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 AA 中心有不良记录; 12、房产为其配偶单独所有; 13、全额交付房款,未取得两证; 14、抵押物为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15、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产已办理过购房提取或购房一年后申请的商业贷款或该房产未办理两证; 16、以夫妻间交易方式过户且其首次购买该住房超过一年; 17、房产产权不明晰。 第五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夫妻双方同一户口的父母、成年子女及配偶对同一套住房适用提取、贷款二选一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未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首次购房,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者与配偶共同所有,市区内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县区内所购住房面积在 70 平方米(含)以下,可以享受先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后办理贷款的政策。 第七条
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第八条
同一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仅限于办理一次贷款,共有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仅限产权人之一办理一次贷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购房金额的确定: 1、购买现房的,购房金额为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 2、购买期房的,购房金额为购房合同中标注金额; 3、互换房产申请贷款的,需提供进行交易的契税完税证,以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和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作为购房金额; 4、产权为同户直系亲属共有的,购房金额按照申请人所占产权比例计算,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必须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5、因房产买卖纠纷、经法院判决的,其购房金额为法院判决书上标明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 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其购房金额的认定参照本条第 1 款之规定。 第十条
家庭总收入的界定标准: 申请人、配偶与共同还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如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外地工作,由其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用公章;如已退休,由其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市政单位)或离退休管理中心(管局、炼化、总厂单位)出具退休收入证明(样本见附件 4)。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最高额度为 50 万元(含);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金额的 70%(因退房,由开发商出具退房证明后,将因该房产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或将已发放的贷款提前结清,同时将因偿还此笔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再次购买其他住房申请贷款时视同此次未使用);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购房金额的 50%(含);
3、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的 50%(含); 4、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含); 5、贷款额≤购房金额-首付款金额; 90 平方米(含)以下可提可贷业务,贷款额≤购房金额-提取额-首付款金额(现金部分); 6、采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含); 7、采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当时账户余额的90%(含); 8、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商业住房贷款结清金额; 9、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十二条
贷款年限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年限最长 30 年(含); 2、贷款年限加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 60 周岁,女性借款人为 55 周岁(副处级以上为 60 周岁,要同时出具任职文件原件); 3、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物未来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新利率执行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为准。 贷款后,借款人单位连续 6 个月欠缴公积金并未履行法定缓缴程序的,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直至补缴日期后再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AA中心目前采取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上担保方式,以 AA 中心认可的房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借款人与 AA 中心签订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要办理司法公证。借款人选择保证担保时,需由 AA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选择抵押方式进行担保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2012 年 4月 1 日前办理贷款并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更换抵押物业务,但新抵押物仅限于申请此笔贷款时所购住房。 第十七条
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并将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交由 AA 中心保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AA 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质押是指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物。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由出质人到 AA 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高于质押金额部分可以用于购房提取。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携带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就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初审通过后由网点打印借款申请表两份(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同时签字画押)、月冲还款协议两份(申请月冲还贷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签字画押的借款合同四份(配偶签字列在申请人签字之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签字画押的抵押合同四份(如有共有权人,还需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签字)。 2、贷款审批科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通知申请人持相关原件及已签字画押
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各两份、申请表一份,到担保(公证)窗口办理担保(公证)手续。 3、办理完担保手续后,申请人将回执单返还银行网点。 4、只交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直接在银行网点发放贷款,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5、已办理完两证申请贷款的,持个人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询问笔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产权证、土地证等到 AA 市房屋产权市场 AA 中心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交到银行网点,签订三方扣款协议,发放贷款。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贷款后,在不逾期的情况下,借款人可用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申请办理月冲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得少于 6 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二条
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是两次部分还本时间要间隔一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不足一年,因延期交工或房屋质量问题需退房的,由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及法人名章,并将因此房产提取的公积金全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清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顺序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之后离婚的,其原配偶可持法院判决书或有效的离婚协议办理取消原配偶的月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结清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不能到场,可办理委托公证,由被委托人持公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
件办理。 借款人死亡,其配偶可以持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为单身且已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前,不允许做合同变更业务。合同变更内容包括: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更换抵押物、申请月冲还贷、添加共同还款人等。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其共同还款人,在添加共同还款人时,需提供其身份证、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且当初贷款的比例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购房行为取消之前,因该房产办理的贷款必须结清。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办理抵押之前房屋产权份额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借款人的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夫妻间共有权发生变化的,给予变更抵押合同。若增加共有权人,需在借款合同上补签字。 2、借款人办理贷款之后离婚的,按照借款人的收入重新核算贷款额度,贷款余额低于新核算贷款额度的,给予变更抵押合同;贷款余额高于新核算贷款额度的,要求借款人部分还本至贷款额度以下后,给予办理抵押合同变更。 3、借款人办理贷款后结婚需增加共有权人的,新增加的共有权人在抵押合同上书写“本人同意未来处理该抵押物所得房款,优先用于偿还此笔公积金贷款”字样后,方可办理抵押合同变更,同时需将抵押合同交付 AA 中心档案部门存档。 第七章
开发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建楼盘办理贷款要求开发商达到以下条件: 1、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区内,楼盘已建层数达到该楼盘总体规划层数的 70%,且单栋已建层数达到该栋总体规划层数的 70%以上;四县内,楼盘已建层数达到该楼盘总体规划层数的 80%,且单栋已建层数达到该栋总体规划层数的 80%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开发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 4、AA 中心与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业务合作协议书》。
5、AA 中心对每笔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都将扣划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金,待开发商协助借款人办理完《他项权利证》(县区房产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交付 AA 中心相关部门后,AA 中心一次性退还开发商该户房产的阶段性保证金。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
篇四: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
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应对方案与一般计税项目落地实操管理5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提高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财税[2018]33号
6重要变化2018年5月1日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8年5月1日之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取消行业认定标准划分政策详情限时允许转回处理
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行业 试点时间 政策文号住宿业 2016年11月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鉴证咨询业 2017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建筑业 2017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工业 2018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8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从2016年开始,部分行业开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8财税[2018]33号对供应商管理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增多 能够提供高税率发票的供应商减少供应商管理工作新要求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应及时更新供应商身份; 对于已到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应及时取票,避免因供应商身份变更影响取票类型和税率; 合同签订时对于不能按约定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供应商增加违约条款,赔偿损失。
91.考虑抵扣风险,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供应商持续经营能力,可通过供应商提供的年销售额、注册资本、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 供应商纳税信用情况,可通过供应商提供的其在税务局网站上查询的 “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确认。 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在综合成本差异较小情况下,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减少抵扣风险。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规定,对于取得异常凭证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专项检查: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供应商管理的一般要求
102.将发票的提供情况列入考核,以便以后合作时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凭证,对于合作过的供应商需要对其专用发票的提供情况包括及时性、合规性进行考核,以便以后合作时参考。供应商管理的一般要求3.建立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避免再次合作建立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票提供不及时或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的合作企业列入名单,避免再次合作 。
11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财税[2018]32号
12一、受影响的税目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问:都是什么行业减税率?还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减少税率?
14税率调整税 率应税范围 税率 新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 16%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11% 10%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和劳务(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0% 0%
15税率调整应税范围 原税率 新税率交通运输业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11% 10%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建筑业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电信业 增值电信服务6% 6%金融业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税 率(续)
16税率调整应税范围 原税率 新税率转让无形资产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6% 6%生活服务业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11% 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16%出口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0% 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税 率(续)
17二、简易计税项目应对
18税率下调对简易计税项目的影响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影响的应对——简易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适用征收率 3%,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成本为含税总价。因此税率下调,如果与供应商的含税总价不进行调整,则对简易计税项目的财务及税务指标不会产生影响。
19例如:企业采购适用税率为17%的螺纹钢,假设与供应商报价的单位采购成本为3,000元/吨(不含税价),则含税价格为3,510元/吨。合同进行了价税分离约定。供应商类型提供发票种类税率 含税价格 采购成本 供应商收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17% 3,5103,510(含税价)3,000(不含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16% 3,5103,510(含税价)3,,025.86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16% 3,4803,480(含税价)3,000(不含税)* * 结论:由于供应商的税率下降,如果含税总价不变,则供应商会获得税率下降的全部好处,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对合同价格进行适当的下调,分享税率下调的好处。合同价格下调可以降低成本,增加项目收益。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简易计税项目
20供应商沟通要点价格适当下调,如何计算调价区间?供应商面临税率下降,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形情形一:销售、采购含税价不变,即均不调价,仍按原合同价不变。情形二:销售含税价不变,采购不含税价不变。(最有利情形)情形三:销售不含税不变,采购含税价不变。
(最不利情形)情形四:销售、采购不含税价不变,双向下调。(最可能出现情形)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简易计税项目
21供应商调价区间分析如附加税率12%,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供应商销售不含税不变,采购含税价不变(最不利情形)17%分供含税价下调0.163%,可保证分供商税前利润不变。即含税100万下调1630元。17%分供含税价全幅下调0.855%,分供商税前利润下降4.19%即含税100万下调8550元。影响分析
22供应商调价区间分析如附加税率12%,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销售、采购不含税价不变,双向下调(最可能出现情形)17%分供含税价全幅下调0.855%,分供商税前利润上升0.15%即含税100万下调8550元。 供应商下调区间测算表(简易计税项目)影响分析
23供应商调价区间分析
24业主沟通要点如业主方提出,因供应商税率下调,要求总承包下调造价,如何应对:➢ 以签订合同为依据,坚持总价不予下调。➢ 如果业主强制要求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则与业主沟通时,应强调成本构成中部分无11%供应商,且17%供应商部门签订合同均为含税价,未做价税分离,总包无权与要求供应商降价。合同风险原签订的未进行价税分离的含税价合同,直接要求调价,存在合同风险。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简易计税项目
25三、一般计税项目应对
26针对此次税率下调改革,建筑行业的减税效果到底如何呢?下面我们主要以一般计税项目为例,从收入、成本、利润、税负等方面进行测算分析,说明增值税率下调对一般计税项目财税指标的影响,同时提出操作建议。考虑到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本次税率下调,业主和供应商保持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不变,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不同,因此从业主和供应商两个方面考虑,分为以下四种情形:情形一:业主供应商含税价不变,即均不调价,仍按原合同价不变。情形二:业主含税价不变,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即业主不调价,原合同不变;供应商调价,不含税价不变,含税价下调。情形三:业主不含税不变,供应商含税价不变,即业主调价,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税率下调,含税价下调。供应商方不调价,仍按原含税价不变。情形四: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即业主、供应商方均调价,原含税价变化。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般计税项目
27情形一:业主、供应商含税价不变
28情形一:业主、供应商含税价不变销项税额的下降大于进项税额的下降,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下降,不含税收入的增加大于不含税成本的增加,项目毛利润上升,同时附加税下降,因此项目 税前利润上升。影响分析
29情形二:业主含税价不变,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
30销项税额的下降大于进项税额的下降,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下降,不含税收入上升、不含税成本保持不变,因此毛利润上升, 比第一种情况毛利润和税前利润上升的更高,利益最大化。影响分析情形二:业主含税价不变,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
31情形三:业主不含税价不变,供应商含税价不变
32销项税额降幅大于进项税额降幅,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下降。不含税收入不变,不含税成本上升,因此项目毛利润下降,同时附加税下降,毛利润下降幅度大于附加税下降幅度,因此 项目税前利润仍为下降趋势。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不但 没有获得税率下降的好处,还会导致盈利水平下降。影响分析情形三:业主不含税价不变,供应商含税价不变
33情形四: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
34销项税额的下降大于进项税额的下降,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下降,不含税收入及成本均保持不变,因此不含税毛利润也保持不变,因附加税略有下降, 项目税前利润稍有上升。影响分析情形四: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
35四种情形的对比分析
36四种情形的对比分析税率下调,造成销项税及进项税均有所下降,且销项税下降幅度高于进项税,因此上述四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均有所减少;而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一并下降。其中因第三种情形下,销项税下降最多,进项税下降最少,从而增值税下降的最多,税负水平最低。税金变动分析税率下调,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均不变,含税价格均调价的情况下,因不含税收入、成本均保持不变,则项目毛利润保持不变,即第四种情形。而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不含税收入增加,同时不含税成本不变或增加,项目毛利润将有所上升,上升幅度最高可达 9.99%。但第三种情形,不含税收入不变,同时不含税成本增加,导致项目毛利润下降,下降幅度约为 5.48%。利润变动分析四种方案选择排序:情形二>情形一>情形四>情形三
37税率下调对建筑行业的整体分析增值税率的下调可有效的降低建筑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将从宏观层面得到提升。与此同时,在成本和附加税下降的情况下,建筑业税前利润增长将达到新的高点。但由于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行业竞争激烈、整体议价能力较弱且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增值税率下调后,业主调低合同价格的情况下,建筑业整体利润增长空间将被极大程度的压缩,建筑业从此次税制改革中的获利水平将被大大减弱,还可能无法获利。因此建议建筑企业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与业主和供应商做好沟通,包括发票开具和合同价款的调整,尽量能够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获得最大利益。
38业主沟通要点2018年5月1日之后达到纳税义务时间的,按新税率开具发票。针对合同价格应与业主进行沟通:➢ 尽量与业主协商不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也就是保持含税价格不变。➢ 如果业主要求按不含税价格和新税率对合同价格直接进行调整。则与业主沟通时,应强调成本构成中部分项目不能抵扣,或适用未调整税率,且不能保证涉及调整税率的供应商全部可以调价,这样会造成成本上升,项目的利润下降。因此请业主考虑相关实际情况,通过计算协商部分下调合同价格。已经中标项目待签合同项目处于正准备签定并且尚未签定合同的(或者尚未开工可改签合同的)项目,应注意合同条款中不含税价款和适用税率的约定。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影响的应对——业主方面
39供应商的沟通要点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影响的应对——供应商方面税率下调后,供应商按不含税价格不变进行调价,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是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进项税同时减少现金流;而如果不进行调价,建筑企业支付总价不变,但是税率下降了,则会减少进项税同时增加对应成本。因此,税率调整后,建筑企业应积极要求供应商进行调价。针对提供专用发票(17%税率和 11%税率)的供应商,建筑企业应在协商调价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不同采取不同的谈判策略,具体如下:➢ 如合同条款已按价税分离约定,明确注明不含税价格及对应税率、税款。则此类合同可直接与供应商协商调价,即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变动税款下降,按变动后的金额执行。➢ 如合同条款仅约定总价,未进行价税分离,直...
篇五:计税基准价管理办法
房产原值应包括地价财税[2010]121 号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 0. 5 的,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此前, 不少纳税人认为《企业会计制度》 和《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核算的方法不同, 房产税计算基础也不同, 存在筹划空间。
财税[2008]152 号规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 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上述表示使不少人更相信《企业会计制度》 和《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核算的方法不同,可以进行房产税纳税筹划。
但事实上企业会计政策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收待遇, 这对采用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在实务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财税[2010]121 号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此外, 关注纳税人应关注有关容积率的特别规定。
宗地容积率低于0. 5 的,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我们知道容积率是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
积的比值。
容积率越小说明小区的建筑面积相对越小, 太小时说明没有充分利用土地, 造成土地浪费, 如高档别墅。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 利用、 经营的权利。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行政划拨取得、 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
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不同, 从而计缴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房产原值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规定, 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
。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及其相关规定,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 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 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 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 公允价值)
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规定, 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 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
内 地 A 市甲企业, 2007 年 1 月 企业在该市经济开发区外购取得一块土地用 于新建厂房进行异地技术改造, 支付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为 6000 万元, 土地使用 权期限 50 年, 当年 4 月 企业异地技术改造动工建设, 当年 12 月 新厂房竣工。
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
如按《企业会计制度》 核算, 则有如下结果:
1.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记“无形资产”6000 万元, 贷记“银行存款”6000 万元。
2.摊销。
按 50 年使用期直线法摊销摊销, 2007 年 1 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当月开始摊销, 当年 4 月异地技术改造动工时转入在建工程, 按 4 个月摊销额 6000÷50÷12×4=40(万元)
。
3.异地技术改造动工。按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账面价值 6000-40=5960 (万元), 借记“在建工程”5960万元, 贷记“无形资产”5960 万元。
4.新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构成房屋原值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从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 并按房屋建筑物进行计提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5960 万元, 贷记“在建工程”5960 万元。
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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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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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4 16:13:44
• 本文主要介绍了无形资产的处置与报废和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的内容, 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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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
“土地使用权”核算中税收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有的企业帐簿中列有“固定资产——土地”; 二是已列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经评估后, 对能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 能否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 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三是企业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核算上是列入“固定资产——土地”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正确理解此类问题, 既涉及纳税人会计核算、 申报纳税的合法真实准确,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准确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
笔者通过对 1949 年以来的土地法规、 财务会计法规、 税收法规及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法规等进行系统的考证分析, 就上述问题作如下辨析。
一、 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不需用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中除下列情况外, 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 14 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
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
据笔者考证, 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 1950 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0 年 12 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 规定, 全国私营企业于 1950 年 12 月 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 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 负债)
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
当时单独计价的土地包括在“固定资产——土地”中, 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等, 不包括土地。
第二次是 1951 年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
1951 年 6 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
为搞好全国性的清产核资结束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决算, 1955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 该《办法》 第四章(资产估价)
第 28 条:
“各种固定资产, 除土地外, 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 为其原价及折旧; 原价列人资产方, 折旧列入负债方。
”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 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即依估价列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 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
第三次是 1993 年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
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 估价后, 应按确认、 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 不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作为国家投资, 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 企业应按确认、 批复后的价值,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 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二、 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
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后期开始,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 改组改制形式多种多样, 合并、兼并、 分立、 收购、 出售、 拍卖、 股权重组、 资产转让、 破产重组、 债转股、 股份制改造等,在这些改革中, 均涉及对资产(包括土地)
进行评估, 且绝大部分对土地单独评估。
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的偏差, 加上税务人员辅导上的模糊, 一些企业从自身 利益出发,将已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的土地价值, 根据评估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或根据评估结果将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在“固定资产”中分别反映, 达到少缴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这是错误的。
首先, 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考察。
从 1950 年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 (1987 年11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停止实施)
, 到 1988 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前, 我国对土地是实行无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无市无价。
这期间用地单位 使用土地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征地补偿费就可以长期使用土地, 因此同时期的会计制度也规定, 征地补偿费计入工程造价, 作为“固定资产”列入了房屋、 建筑物原值, 体现房、 地一体的房地产自然属性。
1988 年的《宪法修正案》 删去了《宪法》 第 10 条第 4 款中“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 同时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
同年 12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 的决定, 在《土地管理法》 中删除了 “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 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从此土地使用权有市
有价。
2004 年 8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确终止了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其次, 从我国会计制度考察。
1950 年 3 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 , 要求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草拟各部门统一的会计制度。
1950 年 7 月试行的《中央重工业部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统一会计制度》 是新中国第一个统一核算制度。1950 年年末中央各部门基本完成了对本部门会计制度的草拟工作, 并报审批。
这一批会计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雏形。
1951 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对 1950 年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
1952 年 10 月根据苏联专家的建议, 在财政部的主持下又一次全面修订了全国统一的各行业会计制度。
这一时期, 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计划管理, 国营企业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者, 已成为计划部门的附属物, 建国初期的特殊经济和政治环境要求对国营企业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需要固定资产, 由国家按照计划无偿拨给(包括土地)
。国营企业的资产就是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没有无形资产, 资本就是国家投资(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
。
除对旧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实行了没收充公制度过程中原来反映了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价值外, 新取得的土地由于是无偿取得, 也没有必要作为资产在会计上进行价值核算。
1956 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 私营企业不存在了, 而其列在固定资产中的土地通过估价后并入到了国营企业。这也是前两次形成的企业帐簿中所列的“固定资产——土地”。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 1989 年。
1988 年 4 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结束了无偿的商业用地制度。
为适应这一根本变化, 1989 年财政部在对该部 1979 年开始主持修订并于 1981 年开始实施“文革”后第一套会计核算制度, 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进行第二次修订时(第一次修订是 1985 年)
, 增加 了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仅只反映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利用完成后应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三、 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 27 条第二款: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包括征地等费用。
第五款:
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
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第 47 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 用项目前,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 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 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 的通知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 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取得时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