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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分行2022年党建考核方案》,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考核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建与业务双百分的考核指标要求,党建考核结果作为经营单位/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前置条件,优化精简考核指标,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强化党建工作事项、成效评价,注重将党建考核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整体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挂钩,系统集成、科学评定,推进党建业务不断融合,以深化改革发展、服务凝聚群众的实效,检验党建工作质效。
第三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分行各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项目的加扣分。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党建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党建主体工作考核(85%)、党建满意度测评(15%)。考核期末,支部党建考核评价由各项指标加权计算后得出结果;
各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取自“党建主体工作考核”项目中的部分指标,通过折比计算后得出加扣分结果。
第五条党建主体工作考核(总分100分)。党建主体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两大类5个二级指标及加扣分项组成。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总省行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该指标包括3个二级指标:经营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和干部员工管理监督情况。
(二)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该指标包括2个二级指标:年度重点党建工作推进情况、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加扣分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层党组织上报党课视频并被总行/省分行采用作为党课课件或被评为优秀党课课件的,党支部与材料提供单位/部门同时加1分/件。
2.荣获省分行级“两优一先”表彰的,党支部与所覆盖单位/部门同时加3分/次;
荣获省分行级以上“两优一先”表彰的,同时加5分/次。
3.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并积极撰写专题稿件被总行/省分行简报刊用的,党支部与材料提供单位/部门同时加1分/篇。
4.干部员工“四种形态”处理,按照党支部考核规则与单位/部门考核规则分别进行扣分。(详见附件2)。
第六条党建满意度测评(总分100分)。
党建满意度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党员评价所在党支部党建工作满意度(详见附件3),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对应100-85、85-70、70-55、55以下)四个评级等次进行评价。
第三章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于次年初在分行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分行党委组织部。排名最后一名的党支部,分行党委进行约谈提醒,反馈年度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约定整改期限,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党建主体工作考核”中的部分指标结果,折比计算后作为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加扣分项,进行相应加扣分处理。
第四章约束事项
第九条若党支部书记、支委成员及所覆盖单位/部门负责人受监督执纪第四种、第三种形态处理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条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一条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发生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性质恶劣的非重大案件,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二条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发生案件或风险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减50%。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如省分行党建考核方案调整,则结合分行实际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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