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9篇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相互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的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相互移送(移交)案件(线索)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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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14-12-19
第一条
为规范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行为, 加强各执纪执法机关相互协作,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合力,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冀纪(2006)
23 号)
和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各执纪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必须认真核实工作对象是否具有党员、 行政监察对象身份, 并在向有关部门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过程中附收集到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包括组织关系在廊坊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行政监察对象包括行政关系在廊坊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来信、 来访或专项检查中, 发现属于司法机关或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 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检举、 控告或司法、 行政执法工作中, 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 认为被审查人员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 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 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一)
涉嫌犯罪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被予以撤销案件的;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 对属于党员或监察对象的涉案人作出不予立案、 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且有违纪违法行为需给予党政纪处理的案件,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审判机关依法对党员或监察对象作出有罪或无罪(需给予党政纪处理)
判决的案件,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发现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线索, 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工商、 税务、 技术监督、 环保、 物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计生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 对属于党员、 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 认为需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的, 应及时移送(移交)
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认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三章
移送(移交)
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正在调查的案件, 应提供主要违纪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 移送已处理的案件, 应提供党政纪处分决定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审判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材料:
对党员或监察对象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违纪违法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材料:
对党员或监察对象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和违纪违法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材料:
对党员或监察对象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
第四章
移送(移交)
程序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
关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应自受理或作出处理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管辖范围直接对口移送(移交)。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移送 (移交)
的案件 (线索)
后, 对于非本系统管辖的, 应在 15 日内退回移送(移交)
机关; 对于属于本系统管辖但非本机关管辖的, 应在 15 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移交)
机关。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必须经机关领导审批。
并填写《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通知书》; 接受移送(移交)
机关作出决定后, 须填写《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 或《不予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 并及时通知移送(移交)
机关; 在办结后, 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抄送移送(移交)
机关。
第十八条
工商、 税务、 技术监督、 环保、 物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计生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依照本规定执行; 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依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移送移交案件及案件线索需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 确定负责具体承办案件(线索)
移送(移交)
工作的专门机构和负责人, 并建立案件(线索)
移送(移交)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故意隐匿案件(线索)、 拖延移送(移交)
时间, 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的;
(二)
对其它机关移送(移交)
的案件(线索), 压案不查, 推诿扯皮或查处不力, 贻误时机的;
(三)
有其它影响、 干扰案件(线索)
及时移送(移交)
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通知书
2、 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
3、 不予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
附件一:
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通知书(存根)
(
)
移字第
号
:
经批准, 现将案移送你单位办理。(附案卷材料份共页)
批准人:
移送人:
接受人:
年 月 日
移送(移交)
案件(线索)
通知书
(
)
移字第
号
:
经批准, 现将案移送你单位办理。
请在十五日内将受理与否的意见书面回复我们。(附案卷材料份共页)
年 月 日(章)
附件二:
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存根)
(
)
受字第
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以()
移字第号通知书移送我单位办理的案, 经研究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批准人:
移送人:
接受人:
年 月 日
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
(
)
受字第
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以()
移字第号通知书移送我单位办理的案, 经研究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章)
附件三:
不予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存根)
(
)
不受字第
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以()
移字第号通知书移送我单位办理的案, 经研究, 因决定不予受理。现将有关案卷材料份共页退回。
特此通知。
批准人:
移送人:
接受人: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案件(线索)
通知书
(
)
不受字第
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以()
移字第号通知书移送我单位办理的案, 经研究, 因决定不予受理。现将有关案卷材料份共页退回。
特此通知。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 lvshimen. com)
(全文仅供参考, 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篇二: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学研究 2020 年第 2 辑 ( 总第 6 辑 )第134
-
147
页©SSAP ,
2020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
处置的现状 、 问题及建议 *
*** 基金项目 :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2020 年度科研课题 “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规范化问题研
究 ” ( 202013 )
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
冉红音 , 1970 年生 , 重庆市彭水县人 ,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副
教授 ,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纪检监察基础理论 、 纪检监察
实务 。冉红音摘
要 :
调研发现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
范要求 , 加强了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工作 , 取得了明显成效 , 主要体
现为 :
问题线索来源比较集中 ; 集中管理实现程度高 ; 分类处置比较规
范 ; 专题会议作用大 。
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 主要
是问题线索数量仍然较大 , 质量有待提高 ; 集中管理中职责不够清晰 ,
仍有一定风险 ; 分类处置环节在制度 、 执行 、 人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
题 。
解决以上问题 , 应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
进一步划清部门职
责 , 细分具体任务 ; 细化分类标准 , 促进精准处置 ; 完善相关制度 , 切
实保证执行 ; 优化管理程序 , 建好信息平台 ; 配强干部队伍 , 提升专业
能力 。关键词 :
纪检监察机关 ; 问题线索 ; 集中管理 ; 分类处置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 问题及建议
135问题线索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源头和基础 , 也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
开展的 “ 数据库 ” 。
科学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 , 既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
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 也是防止 “ 以案谋私 ” 等风险的有效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 ,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方式日趋规范 , 形成了集中
管理 、 分类处置 、 定期清理的基本要求 。
为了解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
执行这一要求的情况 , 更好地推进规范管理和科学处置问题线索 , 我们
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 , 于近期对来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的审查调查
班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
受访者主要为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机构
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 。调查共发放问卷 550 份 , 回收 510 份 。
剔除回答不全 、 答案互相矛
盾等无效问卷 223 份后 , 共获得 287 份有效问卷 , 其来源覆盖了全国大
部分省份 。
受访者中 , 来自地方纪委监委的占 54.
2%
, 来自派驻机构
的占 38.0% ; 来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占 49.5%, 来自市级纪检监察
机关的占 46.
9%
; 担任单位领导的占 11.5%
, 担任部门领导的占
31.2%,
— 般干部占 57.
3%
; 岗位职责中包含线索处置的占 57.3% 。
在前期问卷调查的基础上 ,
我们还就线索管理与处置的一些重点问题与
部分相关受访者进行了座谈和访谈 。一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一 )
问题线索来源比较集中 , 数量变化明显当前 ,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
其
中 , 信访举报受理 、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巡视巡察移交是省 、 市纪
检监察机关排名前三的问题线索来源 , 分别有 99.3% 、 86.4% 和
86.1% 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三项 。
选择审计机关 、 公安部门 、 其他纪检监
察机关和检察院移交为主要线索来源的占比也比较高 , 分别为 54.
4% 、
44.9% 、 39.
4% 和 38.
7% 。
此外选择 “ 其他 ” 项的受访者中 , 有
136
廉政学研究 2020 年第 2 辑 ( 总第 6 辑 )39.
4% 的表示来源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 O调研中 , 77.70% 的受访者表示线索数量发生了明显变化 , 但存在
两种截然不同的变化趋势 :
有将近一半的受访者表示线索量 “ 还在增
长 ” 或者 “ 大幅增长 ” ; 将近三成的受访者表示线索量下降 , 但下降幅
度不大 ; 仅有 3.14% 的受访者表示线索量 “ 大幅下降 ” ( 见图 2 )
o图 2 关于问题线索变化趋势的选择占比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 问题及建议
137( 二 )
集中管理实现程度高 , 效果显著绝大多数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都按照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 ( 以下简称 《 规则 》 )
的要求对问题线索进行了集
中管理 、 定期清理 。
有 76.31% 的受访者表示 “ 已经完全集中管理 , 不
可能有失管线索 ” ; 20.55% 的受访者表示 “ 大多数集中管理 , 但仍有
少数失管线索 ” ; 仅有 1.05% 的受访者选择 “ 集中管理程度还比较低 ,
失管线索不少 ” ; 没有受访者认为 “ 集中管理程度很低 , 失管线索比较
多 ” ; 另有 2.09% 的受访者表示 “ 还没有实行集中管理 ” ( 见图 3 )
o集中管理程度很低,大多数集中管理 ,
失管线索比较多但仍有少数失管线索
°在地方纪委监委 , 集中管理主要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 也有极少
部分由信访室 、 办公室等部门负责 ; 在派驻机构 , 则多采用专人专岗或
者小组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 。问题线索集中管理获得了高度肯定 。
主动写 “ 效果非常好 ” 或
“ 很好 ” 的有 48 人 , 写 “ 效果好 ” 的有 25 人 , 共占回答该题人数的
39.
0%
o 与之相应 , 在被问到 “ 集中管理的主要问题 ” 时 , 认为存在
问题的比例总体比较低 , 48.0% 的受访者选择了
“ 没有什么问题 ” 。部分受访者还主动说明了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的作用 :
第一 ,
所有线
138
廉政学研究 2020 年第 2 辑 ( 总第 6 辑 )索都能得到处置 , 确保件件有着落 ; 第二 , 减少自由裁量权 , 防止擅自
处置 、 以案谋私 、 拖延不办等问题出现 ; 第三 , 易于摸清底数 、 发现热
点 , 既能集中反映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 , 也能反映群众对干部和某些问
题的看法 , 能进一步发挥问题线索在政治生态研判和监督检查中的
作用 。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后 , 能定期进行清理的高达 88.2%, 其中 , 有
45.1% 为每月清理 , 36.0% 为每季度清理 。( 三 )
分类处置比较规范 , 效果较好省 、 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处理问题线索 , 在
处置主体 、 类别划分 、 处置时限等方面基本按照 《 规则 》 的要求执行 。
线索处置意见的主体主要有案件监督管理室 、
监督检查室 、
审查调查
室 、 干部监督室 、 党风政风监督室等部门 , 全部都能按照谈话函询 、初
步核实 、 暂存待查 、 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
其中采用最多的
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 , 这两种方式占了线索处置量的 90% ; 予以了
结和暂存待查方式运用比较少 , 总共仅占 10% 。处置时限方面 , 除了
2 名受访者表示 “ 不清楚 ” 夕卜 , 其他都表示
能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 。
有的地方要求在 7 天内提出处置意见 。
占
比最多的是 4~10 天提出处置意见 , 为 40.06%,
21
~31 天提出处置意
见的占 20.91%,
3 天以内提出处置意见的占 19.86%,
11
~20 天提出
处置意见的占 18.47%
( 见图 4 )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的效果也得到了比较高的肯定 。
有 35 人认为效
果 “ 非常好 ” 或 “ 很好 ” , 18 人认为效果 “ 好 ” , 共占回答该题人数的
28.9% 。
考虑到这不是被动选择 , 而是主动评价 , 这一比例仍然是比较
高的 。
分类处置首先对问题线索进行了区分 ,
建立了规范 ,
很大程度上
避免了处置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 每一种处置方式的标准大体清楚 , 可操
作性较强 。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 问题及建议
139不清楚( 四 )
专题会议作用大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过程中 ,
专题会议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
超
过 70% 的受访者认为在排查线索 、 对疑难问题提出建议 、 化解风险等
方面专题会议的作用 “ 非常大 ” 或 “ 比较大 ” , 有 66.9% 的受访者认为
专题会议在发现苗头性 、 倾向性问题方面作用 “ 非常大 ” 或 “ 比较
大 ” 。
此外 , 部分受访者还补充了专题会议在体现政治性 、 培训锻炼队
伍等方面的作用 。二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 ,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总体效果显著 , 获得了普遍肯定 , 但仍
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和解决 。( 一 )
问题线索数量仍然较大 , 质量有待提高多数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线索数量仍然较大 , 人手不足的矛盾仍
较突出 。
有的单位一人手里就有上百条线索同时进行初核 。
49.0% 的受
140
廉政学研究 2020 年第 2 辑 ( 总第 6 辑 )访者认为 “ 线索太多 ” , 人手太少 。
地方纪委监委主要是存量积压较
多 , 约占 85.
0%
, 还处在高位消化阶段 ; 派驻机构则主要因为近年
“ 派的权威 ” 显现 , 线索来源增多 。问题线索的质量有待提高 。
仅有近 24% 的受访者认为真实性强 、
可查性强的有效问题线索 “ 很多 ” 或 “ 比较多 ” , 超过 1/4 的受访者认
为有效线索 “ 不太多 ” 或 “ 很少 ” ( 见图 5 )
o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 部分受访者反映 , 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质
量出现下降现象 , 一些捕风捉影的反映甚至诬告陷害的举报被巡视巡察
移交到了相关部门 , 既影响了巡视巡察的权威性 , 也浪费了纪检监察工
作资源 。
其原因可能有两个 :
一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
入推进 , 浮在面上的问题减少 , 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难度加大 ; 二
是随着巡视巡察工作的持续推进 , 选配优秀人员参与该项工作的难度也
随之加大 。( 二 )
集中管理中职责不够清晰 , 仍有一定风险受访者认为集中管理还存在问题的占比不大 。
但是 ,
仍有以下两个
问题值得特别重视 。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 问题及建议
1411. 职责清晰度不够这首先表现在同一职责 , 在不同单位和地方由不同主体承担 。
在地
方纪委监委 ,
集中管理和分办线索的 ,
既有案件监督管理室 ,
也有信访
室 、
监督检查室 、
审查调查室 、
党风政风监督室等 。
在派驻机构 ,
集中
管理和分办线索的主体和方式更加多样化 , 专人专岗 、 管理小组 、 领导
指定 、 集体研讨 、 综合处室等方式都有 。
其次 , 不论是提出分办意见还
是处置意见 , 都存在多个主体的情况 。
少数地方有两个甚至三个主体提
出分办意见 ;
在提出处置意见环节 ,
案件监督管理室 、
信访室 、
党风政
风监督室也都成了线索处置的主体 。
其中 , 高达 48.8% 的地方或单位
都有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线索处置意见的情况 。2 • 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和漏洞其中较为突出的是 “ 分类不当 ” 和 “ 跑风漏气 ” 。
有 64.1% 的受访
者选择了
“ 分类不当 ” ; 33.4% 的受访者选择了
“ 跑风漏气 ” 。
认为存
在以案谋私 、 擅自处置 、 私自留存风险的占比分别为 10.8% 、 9.
1% 和
8.
4%
( 见图
6 )
。( 三 )
分类处置环节在制度 、 执行 、 人员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分类处置环节存在的问题 , 依其选择人数多少排序如下 :
分类标准
142 廉政学研究 2020 年第 2 辑 ( 总第 6 辑 )不够明确清楚 、 归类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大 、 处置人员不够专业 、 一谈
( 函 )
了之效果有限 、 暂存待查缺乏重新启动机制 、 不太会用谈话函询
方式 、 处置程序不够规范 、 容易泄密 、 谈话安全风险大 、 存在养案子的
倾向 、 存在以案谋私的现象 、 其他 ( 见图 7 )
。头 250207200
-
| — |150100号 14711585
84
82n
n
n
69
6?17
1550图 7 关于线索分类处置中存在相应问题的选择人数3这些问题中 , 有的是表现 , 有的是根源 , 相互联系 , 关系复杂 。
大
致可以归为三类 :
制度方面的问题 、 执行方面的问题和人员方面的
问题 。1. 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
分类标准不够明确清晰有 72.
1% 的受访者选择了该项 , 还有三十多名受访者在简答题中
主动论及分类标准的问题 , 认为关于谈话函询 、 暂存待查 、 予以了结的
规定都比较笼统 , 标准不太明确 。
同时 , 谈话函询需要再分为谈话 、 函
询两种 , 细分标准更加不清 。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 , 大多数机构采取严格
审批程序的方式进行控制 , 有的地方出现过度初核的现象 , 既使分类处
置的效用打折扣 , 又浪费工作资源 , 还使程序更加烦琐 。
省 、 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 问题及建议
143(2)
暂存待查缺乏重新启动机制现有实践仅笼统归纳为 “ 时机成熟 ” 时重启 , 但如何评判时机成
熟 、 由谁重启 、 如何重启都没有规定 。
目前暂存待查运用较少 , 这一制
度漏洞的后果尚不明显 , 但如果不及时弥补 , 随着情况变化 , 有可能造
成严重后果 。(3)
处置程序不够规范一方面 , 分类处置前了解情况的环节未纳入规范 。
另一方面 , 与多
主体现象相联系 , 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置程序 , 或不同单位采取的处
置程序有较大差异 。2. 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归类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大这是线索处置在执行方面的最大问题 , 有 54.
4% 的受访者选择了 该项 。
过度初核现象也属于这类问题 。
但更严重的是 , 本应初步核实的
线索 , 却采取谈话函询 、 暂存待查甚至直接了结的方式进行处置 ; 如果
采用谈话函询 , 究竟是谈话还是函询 , 就更为随意 ; 一谈 ( 函 ) 了之 ,
以案谋私 , 也因此有了空间和可能 。(2)
不太会用谈话函询方式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创方式 , 多数纪检监察干部运用谈话函询
的经验较少 , 对于如何判断其适用情形 、 如何把握风...
篇三: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汇编(6篇)目录
1.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 ............................. 2
2.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 7
3.党委派驻纪检组管理实施细则 ........................................ 14
4.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 .......................... 23
5.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 ............................... 35
6.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驻在单位重要会议制度 ............. 45
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20xx 年全国 xx 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切实推动我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现结合关区实际,就加强我关党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在 xxxx 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派驻单位或管理片区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将全面从严治党与 xx 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督促、同检查,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带队伍抓管理防风险的重要职责。
(二)派驻纪检组在 xxxx 党组(党委)纪检组(以下简称党组(党委)纪检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利用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独特优势,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防范廉政风险的战略纵深,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认真履行派驻机构职责 派驻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在 xxxx 党组(党委)领导下,监督促进派驻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监督促进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派驻单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党组(党委)纪检组领导下查办腐败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党组(党委)纪检组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组(党委)。完成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切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派驻纪检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一)参加或列席派驻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关务会、办公会等会议,了解掌握议事过程和决策情况。
(二)与派驻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谈话、约谈了解情况,或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查阅与党建、业务、人事、财务、后勤等内容有关的各类会议记录,查阅文件、账册、业务单证等有关资料。
(四)通过运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查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派驻单位一线执法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五)到派驻单位业务现场跟班作业、调研检查和了解关员执法情况。
(六)通过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运用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廉政风险。
(七)加强与地方党政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进出口企业调研走访,征求对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派驻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
(九)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派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岗位交流、出国(境)、评优评先等开展廉政审核。
(十)在派驻单位推进打私反腐“一案双查”工作。
(十一)向派驻单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度 (一)加强请示报告。
1.组长年报。每年年底前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向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提交述责述廉书面报告,主要报告本年度本人履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任期不满一年的,报告到任后情况。
2.工作专报。派驻纪检组应定期总结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派驻单位工作亮点、存在不足及建议,形成派驻纪检组工作专报。于每季度 xx 日前,向 xxxx 党组(党委)书记、党组(党委)纪检组组长及联系派驻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报告,并抄送监察室。xxxx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时提出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工作要求以及党组(党委)纪检组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也应采取专报形式及时向上报告。
3.即时随报。发现以下重要问题情况,应当一事一报、随时报告,原则上应将书面报告径送 xxxx 党组(党委)、党组
(党委)纪检组,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并在 2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
(1)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落实“两个维护”不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打折扣等相关问题或苗头的; (2)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3)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插手干预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 (4)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阻挠、抵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经提醒仍未纠正的; (5)派驻单位 xx 工作人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6)其他需要随时报告的重要问题情况。
4.特事特报。派驻纪检组发现涉及本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派驻纪检组干部的重大网络舆情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当在掌握有关情况后 1 小时内电话报告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并在之后书面报告,抄送监察室。
(二)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管理。
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关区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的问题线索或举报材料,均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移交监察室问题线索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擅自处置,并予以严格保密。
(三)加强工作建议。
派驻纪检组在监督检查中,针对派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
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向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拒不采纳的,可直接向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报告。
(四)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派驻纪检组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派驻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疏于职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相关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对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领导,规范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负责。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分管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工作;县纪委机关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联系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日常工作、业务指导及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开展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执纪监督等工作。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招录、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统一负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下同)领导班子及成员、县管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以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主要职责为: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县委决策部署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3.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日常监管和监督。
5.除上述主要职责外,负责监督县国资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国资局党组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教育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教育局党组管理各级学校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卫计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卫计局党组管理的各级医院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权限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监督权限为: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进行书面回复。
8.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按相关规定组织驻在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存在问题的可以按规定责令其说明和整改。
9.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工作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向县纪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常规性工作须每半年报告一次;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工作依时限要求报告;重要情况
及时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组长每天向县纪委(纪检组筹备组 QQ 群)报告该组主要工作动态。
第七条述廉制度。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半年)年度向县纪委述职述廉一次,结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统一组织开展。
第八条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工作约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责任追究。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或履职不力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县委、县府、县纪委当前重大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精神及相关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各筹备组)。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干部召开一次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报请县纪委的重大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函告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内部制度,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自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专题学习讨论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业务学习,原则上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可自行确定,学习要做到
签到簿、记录簿、笔记簿“三簿”齐全。此外,要积极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
第十二条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县纪委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发现的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组长、副组长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主要领导(短信)报告。组员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请销假制度:
1.一般干部请假,由组长审批,2 天以上(含 2 天)须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2.副组长请假,1 天以内由组长签字并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2 天以上(含 2 天)由组长签字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签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3.组长请假,1 天以内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2 天以上(含 2 天)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4.干部休假有关规定参照县纪委机关,实行AB岗制度,互为 AB 岗的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和休假。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工作经费及使用由县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在县纪委报
销使用。
第十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所需的办公用品和耗材由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填报采购清单,由组长签字后,由县纪委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同意后,自行安排采购,在县纪委机关同意报账结算。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在驻在部门使用的水费和电费由驻在单位负责,年终由县纪委和驻在部门统一结算。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办公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由驻在单位负责,年底由县纪委同驻在单位统一结算。
4.差旅费。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差旅费由县纪委保障到位。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相关费...
篇四: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集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集团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市纪委监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集团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
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集团纪检监察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 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集团纪检监察部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 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
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或子公司、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五)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
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企业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九条 处置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纪律审查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第十条 强化问题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按照问题线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处置信息报集团纪检监察部。
第十一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一. .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地位二.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原则 三.信访举报受理程序和方法 四.信访件及问题线索管理 五.用足用好谈话函询
3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员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是保障员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党员、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基本途径。
也是展现纪检监察部门形象的“窗口”。
一、信访举报工作的地位 信访总量在高位大幅攀升
信访举报结
构不合理
信访举报内容抽象化
提纲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地位 二.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原则 三.信访举报受理程序和方法 四.信访件及问题线索管理 五.用足用好谈话函询
举报主要类型:检举控告类、申诉类、批评建议类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于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访和电话,应说明情况。对于收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纪检监察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原则
受理信访举报六项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4)统一管理、归口办理; (5)解决实际问题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6)调查处理问题与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相结合。
统一管理
统一处置
归口办理
提纲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地位 二.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原则 三.信访举报受理程序和方法 四.信访件及问题线索管理 五.用足用好谈话函询
纪检监察部门从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以及接收电子邮件、网上举报、手机短信举报等,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大体分为两个过程:
准备过程 办理过程 三、信访举报受理程序和方法 (一)两个过程
指为保证信访举报件的正确处理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拆封、装订、盖收信章、送承办人等环节;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访者、下载网上举报、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举报,并做好记录。
准备过程 (一)两个过程
指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对信访举报件的处理过程。这是处理信访举报的中心环节,主要包括审阅来信、来访记录及其他方式举报摘要,登记,办理等环节。
办理过程 (一)两个过程
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审阅举报记录,要做到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弄清他们的要求及其他关键细节;对检举、控告,要弄清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部门)反映过,其他机关(部门)处理的情况。
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进行业务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转交承办
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处理。
交办督办
(二)基本方法
移送承办
对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构有关部门办理。
直接核实
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二)基本方法
程序: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纪检部门提出申诉并由纪检部门进行复议、复查仍不服的,向上一级申诉审查决定,如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可不再受理 。
管理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的,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30天内提出申诉,做出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在收到决定30天内向上一级提出申诉,做出最终复核决定。
《申诉书 》(申诉人提交)
申诉登记表.doc(纪检监察机构)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三)申诉
提纲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地位 二.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原则 三.信访举报受理程序和方法 四.信访件及问题线索管理 五.用足用好谈话函询
集中管理原则
集体排查原则
规范处置原则
严格保密原则
2 3 4 1 油田公司各级领导和各单位收到信访举报件,直接转交纪工委监察处。
业务部门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填写《问题线索移交(转交)登记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纪工委监察处。
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表.docx
巡视、监察、审计、内控、财务和人事等部门在开展合规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移交(转交)登记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纪工委监察处。
(一)处置原则
转交信件原件,如短信电话,要将内容整理后以书面形式转交,属于实名举报的,应了解清楚对方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如是电子邮件,将邮件及附件转发到纪工委监察处电子举报邮箱,同时注明收到邮件时间及对方邮箱地址。
对于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来访和电话,应说明情况,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注意事项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分为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大类。在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同一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多次处置。
拟 立 案 初 步 核 实 谈 话 函 询 暂 存 了 结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拟立案类
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和其他需要立案的问题线索。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立案:纪工委监察处成立立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分级审批。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初步核实类
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较强,经研判可能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一旦查实需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上级部门、领导交办,要求重点关注或上报核查结果的线索。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核查核实,或督办下级单位纪委核实 。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谈话函询类
经谈话或被反映人回复函询后,认为被谈话人(被函询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回复内容)不完全、不客观,有必要再作进一步了解的,可再次进行谈话或函询。谈话函询中如发现违纪问题,要及时转换为初核、立案等其他处置方式。
谈话或函询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回复纪检监察机构。
谈话了解
函询
谈话了解与函询一并使用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暂存类
反映涉及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立即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暂存;暂存期为三个月。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了结类
1.直接了结:经确认已经作出过处理的重复举报,或线索排查会集体研判认定反映问题时间久远、无实质内容、不具备可查性,以及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问题线索,可按直接了结处置。
2.谈话函询后了结
3.初步核实后了结
反映问题已经处理或组织已有结论的;问题性质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内容模糊可查性不强的问题线索。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了结类
2.谈话函询后了结:经谈话函询后,认为主要问题已基本了解清楚、被反映人作出较为详细说明,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或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可在谈话函询后了结。
1.直接了结 3.初步核实后了结
反映问题已经处理或组织已有结论的;问题性质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内容模糊可查性不强的问题线索。
(二)处置方式及标准
了结类
3.初步核实后了结: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初核后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相关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可在初核后了结。
1.直接了结 2.谈话函询后了结
反映问题已经处理或组织已有结论的;问题性质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内容模糊可查性不强的问题线索。
提纲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地位 二.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原则 三.信访举报受理程序和方法 四.信访件及问题线索管理 五.用足用好谈话函询
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
“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 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一)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实践 “ 四种形态 ” ,突出抓好 “ 第一种形态 ” 。
树立一种观念:运用 “ 第一种形态 ” 绝对不是纪委唱 “ 独角戏 ” ,充分发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 油田公司党工委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的实施意见 》 。
明确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五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约谈提醒、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责任追究。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重点工作:做好问题线索收集研判、加大问题线索函询力度、协助党委运用 “ 第一种形态 ” 开展监督执纪。
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 “ 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 。
(一)
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适用范围
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程序要求
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
强调:
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
(二)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及要求
谈话了解
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由组织对本人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告诫并督促纠正的;反映一般性问题,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查实后也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反映问题属于个人在企业管理和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的线索,可由纪委负责人或分管信访案件工作的纪委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函询
反映党员干部的个人问题且情节简单,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讲清的;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问题涉及时间久远,失去调查条件的,可以采取函询的方式。由纪委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
(二)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及要求
谈话了解登记表.doc
谈话笔录.doc
谈话了解与函询一并使用
经谈话或函询后,纪委认为被谈话人(被函询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回复内容)不完全、不清楚,有必要再作进一步了解的,可再次进行谈话或函询。
三个优先谈
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反映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问题比较笼统的。
三个不能谈
属于反映涉法行为,特别是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严重、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二)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及要求
警示性约谈、提示性约谈、沟通性约谈。《油田公司党工委、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规定十种情形必谈。
(三)党风廉政建设约谈
(四)纪律审查谈话函询
三个并举: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讲问题、又提希望; 既谈清谈透问题、又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
爱护!
三个清楚
:清楚谈什么:分析问题线索,“量身打造”谈话提纲,明确政策要求。(提前了解被谈话对象经历、单位表现、性格特征等);
清楚谁来谈:根据被反映人单位、职级、问题性质,分级实施;
清楚如何谈:选择合适谈话地点、先谈后记录、明确告知不如实交代的后果。
(四)纪律审查谈话函询
做到三个必须:
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对全部问题说明; 提供证明材料必须与反映问题吻合; 谈话函询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字和单位纪检负责人签字背书。
用好第一种形态,既要更加突出党纪严肃性,也要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不是谈了也白谈,问了也白问,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明确分类处理,规范谈话函询后续处置。
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存在的,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函询审批表和函询书.doc
诫勉谈话登记表.doc
提醒谈话登记表.doc (五)谈话函询后期处置
执纪审理是调查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必经程序,提交党政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前进行。提高定性量纪准确性。
执纪审理“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个重点环节:(1)查证据材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能;
(2)审慎提出量纪意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3)强化处分落...
篇六: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市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纪检监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案件线索是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案件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处理:
(一)立案: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 两规 措施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反映问题的事实和证据比较具体,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可能构成违纪,应当由调查部门进行核实的线索。
(三)信访核实:反映问题情节简单、轻微,在短时间内可以了解清楚的;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急需查明并予以制止的;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情况的等,应当由信访部门进行核实的线索。
(四)暂存:反映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因某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原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曾做过初步(信访)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核查;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情节简单,缺乏工作切入点,一时难以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五)留存:反映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可查性,但不能完全否定,或者反映的问题不突出,核查价值不大,以及暂存时间较长、核查难度加大的线索。包括反映问题笼统,带有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断性质,难以查证,或即使查实也仅是一般性问题;被反映人退休五年以上;被反映人年龄超过 65 岁;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十年以前,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线索。
(六)了结:反映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经过
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被反映人对反应的问题作了情况说明并予以否认,无条件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已去世的线索。
第四条案件线索统一归口信访部门管理。
第五条案件线索包括:
(一)信访部门在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的。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
(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
(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后移送的。
(五)其他线索。
第六条本系统内按以下程序移送线索:
(一)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线索,线索接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后十日内,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移送信访部门管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审理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理部门或审理报告经纪委常委会批准后十日内,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不宜移送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审批同意,可由承办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纪委应当分别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建立案件线索会商通报机制,指定联络员。案件办理中或审计作出结论后,应及时联系沟通案件线索。
纪委与上述单位每半年分别进行一次会商,研究分析案件线索,具体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
第八条按以下程序管理线索:
(一)信访等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线索管理。
线索管理员在收到线索后三日内,逐条编号录入台账。
对确因保密需要的,只录入线索案由、编号、登记时间,线索则由相关人员负责管理。
(二)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组织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线索处置会议,对照案件线索处理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理案件线索的意见,
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1、应当初步核实、立案的线索,报经书记同意后三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建档管理、处理。
2、确定为信访核实、暂存、留存、了结的线索,由信访部门分别登记建档管理、处理。
(三)对不及时查处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财产损失、人员逃匿等重大、紧急线索,信访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材料的当日录入台账、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同意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信访部门对所管理的线索应进行梳理分析。对有新的线索证明原线索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应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同意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核实、立案线索后三日内,统一编号管理,并按要求移送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条案件线索知情范围应限定在书记、分管副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管理员之内。
对确因保密需要的,知情范围还可缩小。
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初步核实、立案线索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二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移交、接收、管理案件线索的。
(二)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泄露案件线索的。
(四)其他影响案件线索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篇七: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mdash; 1 — ******公司 问题线索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问题线索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反映公司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督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线索材料等。
第二章
问题线索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公司纪委和所属各单位纪委(以下统称公司系统纪检机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集中管理本纪检监察机构收到的反映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线索,以及来源于下列渠道的问题线索: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问题线索; (二)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按照规定或者经会商后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集团公司系统有关部门、机构在监督检查、巡视巡察、
— 2 — 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按照规定或者经会商后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其他需要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对仅提及党组织名称或者党员干部以及监督对象姓名职务,没有反映其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反映,经所在纪检监察机构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作为开展日常监督的情况掌握,不作为问题线索管理。
第五条
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问题线索的,应当在特殊情况解除后立即上报并说明原因。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内容。
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属于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
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对上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
— 3 — (一)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二)认真核对、准确摘录问题线索,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三)对收到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在当日内登记。
第七条
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4 类方式进行处置。
1.谈话函询。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对于举报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举报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确定为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结合使用。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洁档案。
2.初步核实。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法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 4 — 3.暂存待查。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核查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暂时难以查找的;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又难以进一步深入调查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匿名举报的问题线索,没有具体事实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确定为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公司系统纪检机构要定期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时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实名举报问题线索不适用暂存方式处置,对暂存类问题线索,应定期重新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重新确定处置方式。
4.予以了结。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在工作中,对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多次处置,每次处置的方式
— 5 — 均须从上述四类方式中选择。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线索处置管理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九条
问题线索办结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当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私存问题线索的; (二)泄露与问题线索有关的资料、信息的; (三)擅自处理或者压、瞒、漏、改问题线索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打听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处置问题线索情况的; (五)利用问题线索谋取私利的; (六)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出示线索材料的; (七)有其他违反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章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及处置流程 第 十一 条
公司系统纪检机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归口受理问题线索:
(一)******公司纪委,受理******公司本部副厂级及以下
— 6 — 党员干部、所属基层企业副厂级和中层正职级党员干部(不含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问题以及******公司党委管理的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线索; (二)所属单位纪委,受理本单位中层副职级及以下党员干部以及基层企业党委所属的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登记,并组织召开问题线索排查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问题线索办理和处置意见,经所在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承办人员办理。
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当形成问题线索排查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拟立案审查的问题线索,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审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同级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纪检机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所在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于每月 23 日前向******公司监督部报送当月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在问题线索调查工作中,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对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 7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涉及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八: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14-07-27
各乡 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 委局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
6 号)、 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纪办发(2013)
7 号)
和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邵市纪办发(2013)
7 号)
文件精神, 切实做好全县纪检监察案件线索规范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 规范分类
(一)
乡 镇、 县直机关单位
1. 乡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对反映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 由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处置。
问题重大或涉及人员较多, 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处不妥的, 报县纪委、 监察局办公室。
2. 乡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 对涉及非管辖范围内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 经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报县纪委、 监察局办公室。
3. 乡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对属于县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经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立即直接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二)
县纪委、 监察局内设机构
1. 县纪委、 监察局机关案件检查、 信访、 党风廉政、 执法监察、 行政效能监察、 纠风、审理、 作风、 监督检查等案件口各室对在办案或监督中发现的一般工作人员违纪线索, 由各室按照中纪办发(2013)
6 号文件提出的五类处置方式进行处置(详见附件《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
2. 县纪委、 监察局机关案件口各室在办案或监督中发现的县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人员违纪线索, 经本室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 立即移交给案管员集中管理。
3. 县纪委、 监察局机关案件口各室在办案或监督中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应立即移交给案管员。
案管员向分管领导报告后, 经县纪委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立即直接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
其他单位
1. 省、 市纪委交办的案件或线索,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由案管员集中管理。
2. 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当中发现的反映单位或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 应及时向县纪委、 监察局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材料。
二、 严格程序
(一)
乡 镇、 县直机关单位
1. 乡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每一件线索, 都要按照中纪办发(2013)
6 号文件提出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 严格按程序进行处置。
2.
乡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 (纪检组)、 监察室要建立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由承办人提出处置意见, 提交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领导主持、 一定范围分管领导参加的线索排查会议审核, 经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予以处置。
同时, 安排专人对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 规范登记、 建立案件线索台账(一式两份)。
每月底, 将案件线索台账报县纪委办公室(案管员)
登记备案。
(二)
县纪委、 监察局机关内设机构
1. 县纪委、 监察局在办公室设专职案管员, 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1)
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2)
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3)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4)
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5)
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呈报的案件线索;
(6)
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2. 县纪委、 监察局案件口各室对于本室处置和管理的一般工作人员案件线索, 由承办人按照中纪办发(2013)
6 号文件中的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经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 由案件口各室实行常态化的规范登记管理, 建立案件线索台账(一式两份), 并将案件线索台账报案管员备案。
3. 对于案管员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由案管员报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 提交县纪委主要领导主持、 一定范围分管领导参加的线索排查会议审核, 最后经县纪委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县纪委线索排查会议由县纪委书记主持, 副书记, 监察局长及相关分管领导, 相关室主任及案管员参加。
4. 县纪委、 监察局案管员应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动态监管, 定期对案件线索管理及处置情况进行汇总、 分析, 并将汇总分析情况报送县纪委主要领导。
三、 严肃纪律
1. 乡镇纪委、 监察室、 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要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线索的规范管理, 县纪委、 监察局将线索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予以考核, 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2.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按规定处置和上报案件线索, 凡发现个人或组织对非本级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留存不报或不移的行为, 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强化线索管理的保密工作, 坚决防止在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生跑风漏气和失泄密情况, 对跑风漏气和失泄密行为, 一经发现, 严肃追究。
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附: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
中共隆回县纪委
隆回县监察局
2014 年 4 月 28 日
附件:
.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
1. 拟立案类。
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 确有违纪事实, 需要立案调查,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
2. 初步核实类。
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 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 包括开展侧面了解、 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 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解等工作的线索。
3. 暂存类。
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 但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
篇九: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规定及自办案件装订顺序及质量要求一、《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 9 条规定: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者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者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二、《案件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二第 1 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三、《中共……省纪委办公厅关亍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检查(调查)类案件材料的归档,由案件承办部门(室)负责立卷。对主办、协办的案件,转办、过问的案件,核实了解的案件,凡丌经过审理部门(审理)的,立卷后直接移交单位档案室管理、如需经审理,应将检查(调查)阶段形成的材料组卷后,移送审理部门(室)进行审理。
四、《贯彻通知》第四条规定:审理部门(室)负责案件审理阶段所形成材料的组卷工作,案件结束后由审理部门将案件检查(调查)卷及审理卷统一移交单位档案室。
五、《贯彻通知》第 5 条规定: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严格按照中纪委【1998】8 号文件第二章关亍《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的规定执行。做到应归档的材料一定收集齐全,一案一卷或者一案多卷,案卷以 200 页为宜,卷内材料丌论正反面,只要有文字都要编页,正面页码编在右上角,反面页码编在左上角。文件材料丌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如有此类材料,应采取保全措施,对材料进行复制(复印),应连同原件一起装入卷中。对证据材料一事一证,谈话笔录也应一事一份。
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装订顺序及质量要求
序号
项目
内容及质量要求
1
案卷封面
( 1)立档单位名称准确( 2)案卷标题书写正确
2
案卷目录
顺序号、文号、责任人、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填写正确
3
办案依据
( 1)有举报信(电)件 、检举揭发材料及领导批示( 2)有关部门移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
4
初核呈批表
( 1)有线索来源( 2)反映问题叙述清楚 ( 3)有承办室意见( 4)有领导批示
5
初核报告
( 1)有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2)主要违纪问题叙述清楚 (3)引用条规准
确( 4)有初核结果和处理建议
6
立案报告 (政纪案件用立案呈批表 )
( 1)基本事实清楚( 2)立案引用条规准确
( 3)政纪案件的表格内容填写完整
7
立案决定书
( 1)有文件编号( 2)主送单位正确( 3)有立案依据(4)有单位落款及日期
8
被审查人简历
( 1 )被审查人自然情况、工作简历、任职情况清楚( 2)有摘抄人签名( 3)提供单位盖章
9
留置措施呈批表
( 1)申请实行留置的呈批表填写规范( 2)有领导审批的签字( 3)有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及家属的文书
10
解除留置谈话笔录和通知及备案表
( 1)解除留置谈话笔录( 2)被通知的单位和家属的签字( 3)备案表填写规范( 4)有解除留置措施决定书及告知被调查人员单位及家属的文书
11
证据材料
( 1)有谈话时间、地点( 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3)有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4)字迹清楚、笔录修改处有被谈话人的签字、盖章或手印( 5)笔录要一事一证( 6)书证物证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有提取人的签字、有提供单位的盖章、取证时间( 7)如需鉴定,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程序
12
暂扣物品清单或罚没凭证
( 1)写清物品名称、数量、单位( 2)调查人、物品持有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 3)有暂扣时间( 4)罚没凭证有违纪人姓名
13
违纪事实见( 1)标题正确( 2)违纪事实叙述清楚( 3)用词、标点正确规范( 4)落款
面材料
正确( 5)被见面人签字或盖章
14
对申辩意见的说明材料
( 1)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的申辩意见要有针对性的说明(2)要有调查人的签字
15
检讨材料
( 1)字迹工整( 2)对错误的认识深刻
16
审查报告
( 1)标题正确( 2)有案件线索来源( 3)有立案情况( 4)被调查人自然情况( 5)违纪事实叙述清楚无遗漏 ,有明确定性,对违纪款物的处理有明确意见( 6)有处分建议,引用条规正确( 8)落款符合规定
17
承办室意见
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理要经过集体讨论
18
案件进展情况或延期调查的报告
在申请延时的报告上有领导的签批意见
21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 1)有案件名称、被调查人、单位、职务等( 2)有承办部门意见( 3)案卷主要材料目录填写齐全( 4)有分管领导的签批意见 ( 5)有移送人、接受人的签名
22
案卷备考表
( 1)在备考表中反映需说明的情况 ( 2)立卷人、审核人签名
备注
案件卷宗一律用 A4 纸
审查卷·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
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2
关于×同志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呈批表
3
关于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初核方案
4
关于反映××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5
关于对××涉嫌违纪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6
关于立案审查××违纪问题的请示
7
关于对××立案审查的会议纪要
8
立案决定通知书(被审查人)
9
《立案决定书》送达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10
《立案决定书》送达被审查人所在单位
关于对××违纪问题的审查方案
11
××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12
检查认识材料
13
关于××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
14
关于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的报告
审理卷·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
形式审核的反馈意见
3
阅卷笔录
4
审理谈话笔录
5
关于××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意见
6
审理室集体审议记录
7
关于××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8
征求意见函(同级党委组织部)
9
征求意见函(被审查人所在单位)
10
支部会议记录
11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处分意见
12
纪委常委会意见
13
关于给予××党纪处分的请示
14
同级党委常委会意见(批复)
15
处分决定(签发)
16
处分决定送达
17
处分决定宣布
18
处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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