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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9篇

发布时间:2023-04-15 19:50:15

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9篇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关于《张家集镇中心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张家集镇中心学校教代会 第一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9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9篇

篇一: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张家集镇中心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张家集镇中心学校教代会

 第一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讨论后作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和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并负责决策。

 第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 (三)校内机构的设置;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九)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教职工考核奖惩、绩效工资方案的制定; (十一)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书记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校长与党组织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议审议; (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篇二: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XX 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坚持民

 主集中制,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指示和制定政策,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根据规定,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如下:

 1.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的重大决议等。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和调整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制订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评估;学校重要拟定项目立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国际国内合作办学等事项。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做好老干部工作,讨论决定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

 4.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事项。

 5.研究部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讨论决定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事项。

 6.讨论决定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事项。

 7.讨论决定加强对教学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事项;讨论决定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决定党内的奖惩以及需要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其他奖惩事项。

 8.研究部署学校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事项。

 9.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收支总额 5%。的追加或调整;超过年度预算总额 5%。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研究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研究学生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统一战线工作。

 11.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议,常

 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应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议题,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有关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后方可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

 书记根据议题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非常委或非党员的校级领导需参加,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五条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各相关部门需在会前就上会讨论研究的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填写《XX 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题汇报备查表》,提前三天报学校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可在会议召开时将已编号的材料带至会场。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汇总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有关部门和参会人员做好准备,并提前一天将议题或材料分送至与会人员,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每位常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违纪案件和重要事项决策等,应逐项逐一表决。

 第十八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记录和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向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报告干部工作议题的会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向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报告非干部工作议题的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其本人向会议主持人表达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凡党委常委会已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二十三条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

 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常委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常

 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党委常委及其他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如有违反将按照《章程》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督办落实

 第二十七条党委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及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有关事项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在会前由职能部门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了相关请示的,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在相关请示的文件处置单上签署党委常委会相关决定,由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或职能部门落实。查阅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始记录需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八条党委常委要自觉地维护常委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分管校领导。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

 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党委书记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常委会上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XXXX 年 1 月 1 日发布并施行的《XX 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篇三: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党委议事行为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履行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职权。凡属“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党政职责和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在议事、决策和组织实施上既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注意区分党政职能充分发挥党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书记办公会。

 二、党委议事的议题 第四条

 研究制定学校学习、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上级有关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研究制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

 研究部署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发展规划科研规划学位点建设方案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的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交流、培养、教育和监督以及后备干部、人才引进方案。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涉及全校整体工作的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单项资金 100 万元以上大宗设备、物资采购单项资金 100 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单项资金 50 万元以上其它大额度资金单项 50 万元以上的使用预算外支出单项资金 20 万元以上的使用。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学校外事活动、 出访人员和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等。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下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学校稳定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报请上级党委审批事项 以及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提交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党委议事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1—2 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必须达到法定或内部规定人

 数。即 1/2 以上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有 2/3 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为党办主任、党委秘书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具体列席人员或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党委秘书向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必须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委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 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人数的 1/2 通过方可形成决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人数的 2/3 通过方能作出决定。

 党委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 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复议对党委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决策前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会议提出的各种意见及主要理由 应当如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还应当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 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党委班子成员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事项而未经集体讨

 论党委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区别情况开展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没有明确传达任务或不能外传的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泄露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党委议事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材料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准备材料应当翔实、规范并要明确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见、方案供会议讨论参考重大议题应当提出两种以上意见或方案报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并将会议议程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会议材料于会前分送党委班子成员。

 第二十九条

 党委召开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有关议题和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党委分管领导加以说明或更正。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并根据会议要求草拟《党委决定事项通知》或《党委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部署安排的党务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部署安排行政类事务由校长办公会部署安排。涉及学校全局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干部会议、党员会议、教职工大会上进行传达或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的决议、决定事项进行

 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五、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 同时废止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规则》不符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B2E6H9LcO fRjUmXp!s&v )z0C4F7IaMdPg SkVnZq $t*x-A1D5G 8KbNeQiTlWo# r%v (y+B3 E6H9LcOgRjUmY p!s&w)z1C4F7JaMdPhSkWn Zq$u*x -A2D5G8KbN fQiTlX o#r%v(y0B3 E6I9 LcOgRjVmYp!t &w)z1C4G7JaMePhSkWnZr$u*x+A2D 5H8KcNfQiUlXo#s%v)y0B3F6 I9LdO gRjVmYq!t &w-z1C4G7JbMePhTkWn Zr$u (x+A2 E5H8KcNfRiUlXp#s %v)y0C3F6 IaLdOg SjVnYq!t*w-z1D4G8JbMeQhTkWo Zr%u(x+B2 E5H9KcNfRiU mXp#s&v)y0C3F7 IaLd PgSjVnYq$ t*w-A1D4G8JbNeQh TlWoZr%u (y+B2E6H9KcOfRjUmXp !s&v)z0C4F7IaMdPg SkVnYq$t*x -A1D5G8JbNeQiTlWo#r%u(y+B3 E6H9LcO fRjUmYp!s&w)z0C4 F7JaMdPhSkVnZq$ u*x-A2D5G8KbN fQiTlXo#r%v(y +B3E6 I9LcOgRjUmYp !t&w )z1C4F7JaMePhSkWnZq$u* x+A2D5H8KbN fQiUlXo#s%v (y0B3F6 I9LdOgRjV mYq!t&w -z1C4G7JbMePhTkWn Zr$u*x +A2E5H8KcN fQiUlXp#s%v )y0B3F6 IaLdOgS jVmYq!t*w-z1D4G7JbMeQhTkWo Zr$u (x+B2E5H9KcNfRiUmXp#s&v )y0C3F6Ia LdPg SjVnYq!t*w-A1D4G8JbMeQhTlWo Zr%u(x +B2E6H9KcOfRiUmXp !s&v)z0C3F7 IaMdPgSkVnYq$t *x-A1D5G8JbNeQi TlWo#r%u(y +B2E6H9 LcOfRjUmXp !s&w)z0C4F7IaMdP hSkVn Zq$t*x-A 2D5G8KbNeQiTlXo#r%v(y+B3 E6I9 LcOgRjUmYp !t&w)z1C4F7JaMdPhSkWnZq$u *x-A2D5H8KbN fQiTlXo#s%v(y 0B3E6I9 LdOgRjVmYp !t&w -z1C4G7JaMePhTkWnZr$u*x+A2 E5H8KcNfQiU lXo#s%v)y 0B3F6I9 LdOgSjV mYq!t&w-z1D4G7JbMePhTkWo Zr$u (x+A2 E5H9KcNfRiUlX p#s&v)y0C3F6 IaLd PgSjVnYq !t*w-A1D 4G8JbMeQhTkWoZr%u(x+B2E5H9KcO fRiUmXp#s&v)z0C3 F7IaLd PgSkVnYq $t*w-A1D5G8JbNeQh TlWo#r%u(y +B2E6H 9LcOfRjUmXp !s&v)z0C4F7IaMdPg SkVn Zq$t*x-A1D 5G8KbNeQiTlW o#r% v(y+B3 E6H9LcOgRjU mYp!s&w)z1C4F7JaMdPhSkWnZq$u* x-A2D5G8KbN fQiTlXo#r%v(y0B3 E6I9 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Zr$u*x+A 2D5H8KcNfQiUlXo #s%v%v )y0B3F6I9LdOg SjVmYq!t&w-z1D4G7JbMePh TkWnZr$u(x +A2E5H8KcN fRiUlXp#s%v)y0C3F6Ia LdOgSjVnY q!t*w -z1D4G8JbMeQhTkWoZr%u (x+B2E5H9KcOfRiUmXp#s&v )z0C3F7Ia LdPgSjVnYq$t*w-A1D4G8JbNeQhTlWo Zr%u(y+B2 E6H9KcOfRjUmX p!s&v)z0C4F7 IaMdPgSkVn Zq$t*x -A1D5G8KbNeQiTlWo#r%u(y +B3E6H9 LcOfRjUmYp !s&w)z0C4F7JaMdPhSkVn Zq$u*x -A2D5G8KbN fQiTlXo #r%v (y0B3E6I9 LcOgRjVmYp!t&w)z1C4F7JaMePhSkWn Zq$u*x+A2D5H 8KbNfQiUlXo #s%v(y0B3F6I9 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 Zr$u (x+A2 E5H8KcNfRiUlX p#s%v)y0B3 F6IaLd OgSjVmYq !t*w-z1D4G 7JbMeQhTkWoZr$u(x+B2 E5H9KcNfRiUmX p#s&v)y0C3F7 IaLd PgSjVnYq$ t*w-A1D4G8JbMeQhTlWo Zr%u(x +B2E6H 9KcOfRiUmXp!s&v)z0C3F7IaMdPgSkVnY q$t*x-A1D 5G8JbNeQiTlWo# r%u(y+B3E6H9 LcOfRjUmY p!s&w)z0C4F7 IaMdPhSkVn Zq$t*x -A2D5G8KbNeQiTlXo#r%v(y +B3E6 I9LcOgRjUmYp !t&w )z1C4F7JaMePhSkWnZq$u *x+A2D5H8KbN fQiTlXo#s%v(y 0B3E6I9 LdOgRjVmYp !t&w -z1C4G7JaMePhTkWnZr$u*x+A2 E5H8KcNfQiU lXp#s%v)y 0B3F6Ia LdOgSjVmY q!t&w -z1D4G7JbMePhTkWo Zr$u (x+A2 E5H9KcNfRiUlXp#s&v)y0C3F6 IaLd PgSjVnYq !t*w-A1D 4G8JbMeQhTlWoZr%u (x+B2E6H 9KcOfRiUmXp#s&v)z0C3 F7IaLdPgSkVnY q$t*w-A1D5G 8JbNeQhTlWo#r%u(y +B2E6H9 LcOfRjUmXp !s&w)z0C4F7 IaMdPhSkVn Zq$t*x -A1D5G8KbNeQiTlWo#r%v(y +B3E6H9 LcOgRjUmYp!s&w )zI6I9 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 Zr$u*x +A2D5H8KcNfQiUlX o#s%v(y0B3 F6I9 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 Zr$ u(x+A2 E5H8KcNfRiU lXp#s%v)y0C3 F6IaLdOgSjVnYq !t*w-z1D4G7JbMeQhTkWo Zr$ u(x+B2 E5H9KcNfRiUmXp #s&v)y0C3F7 IaLdP gSjVnYq$t *w-A1D4G8JbNeQh TlWoZr%u (y+B2E6H9KcOfRiUmXp !s&v)z0C3F7IaMdPg SkVnYq$t*x -A1D5G8JbNeQiTlWo#r%u(y+B3 E6H9 LcOfRjUmYp!s&w )z0C4F7JaMdPhSkVn Zq$u*x-A2D 5G8KbNeQiTlX o#r%v(y+B3 E6I9 LcOgRjUmYp !t&w)z1C4F 7JaMePhSkWnZq$u*x +A2D5H8KbNfQ iUlXo#s%v(y0B3F6I9 LdOgRjVmYp !t&w -z1C4G7JaMePhTkWnZr$u*x+A2 E5H8KcNfQiU lXp#s%v)y0B3 F6IaLdOgSjVmYq !t*w-z1D 4G7JbMeQhTkWoZr$u(x +B2E5H9KcNfRiU lXp#s&v)y0C3F6IaLd PgSjVnYq !t*w-A 1D4G8JbMeQhTlWoZr%u (x+B2 E6H9KcOfRiUmXp !s&v)z0C3F7 IaMdPgSkVnYq$t*w -A1D5G8JbNeQhTlW o#r%u(y+B2 E6H9LcO fRjUmXp!s&w )z0C4F7IaMdPh SkVnZq$ t*x-A2D5G8K bNeQiTlXo# r%v (y+B3 E6H9LcOgRjUmY p!s&w)z1C4F7JaMdPhSkWn Zq$u*x -A2D5H8KbN fQiTlX o#s%v(y0B3 E6I9 LdOgRjVmYp !t&w-z1C4G7JaMePhTk TkWn Zr$u*x +A2E5H8KcN fQiUlXo#s%v )y0B3F6 I9LdOg SjVmYq !t&w-z1D4G 7JbMePhTkWoZr$u(x +A2E5H 9KcNfRiUlXp#s&v)y0C3F6Ia LdPgSjVnYq!t*w -A1D4G8JbMeQhTkWoZr%u (x+B2E5H 9KcOfRiUmXp#s&v)z0C3 F7IaLdPgSkVnY q$t*w-A1D5G 8JbNeQhTlWo#r%u(y +B2E6H9 LcOfRjUmXp !s&v)z0C4F7 IaMdPgSkVn Zq$t*x -A1D5G8KbNeQi TlWo#r%v(y +B3E6H9 LcOgRjUmYp!s&w )z1C4F7JaMdPhSkWnZq $u*x-A2D5G8K bNfQiTlXo#r%v(y0B3 E6I9 LcOgRjVmYp !t&w)z1C4G7JaMePhSkWn Zr$u*x +A2D5H8KcNfQiU lXo#s%v)y0B3 F6I9 LdOgSjV mYq!t&w-z1C4G7JbMePhTkWnZr$u(x +A2E5H8KcNfRiUlXp#s%v )y0C3F6 IaLdOgSjVnYq!t*w -z1D4G8JbMeQhTkWoZr%u (x+B2 E5H9KcNfRiUmXp#s&v )y0C3F7 IaLdPg SjVnYq$t*w -A1D4G8JbNeQhTlWo Zr%u(y +B2E6H9KcO fRjUmXp!s&v )z0C4F7IaMdPg SkVnYq$t*x -A1D5G8JbNeQiTlWo# r%u (y+B3 E6H9LcOfRjU mYp!s&w)z0C4 F7JaMdPhSkVnZq$ u*x-A2D5G8KbN fQiTlXo#r%v(y0B3 E6I9 LcOgRjUmYp !t&w)z1C4F 7JaMePhSkWnZq$u*x +A2D5H8KbNfQ iUlXo#s%v %v(y0B3F6 I9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 Zr$u (x+A2 E5H8KcNfRiUlXp #s%v)y0B3F6I...

篇四: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四篇 (一)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二)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三)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省、市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7、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9、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区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宗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4、学校对外的合作项目。

 5、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在 3 万元及以上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 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3、对要上报市教委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委、纪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校务办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校办主任负责传达通报。

 4、纪委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校务办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二)

 X XX 小学重大事项(“三重一大”)议事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XX 市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XX区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重大事项即“三重一大”的范围 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制订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4)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订重要规章制度;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招考、录用、聘任、评优、评审; (8)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购房补贴; (9)学校奖惩工作; (10)学校招生工作; (1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经费支出和其他需要集体议事的大额开支项目; (12)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采购; (13)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出国、出境,国际间的教育交流等外事活动; (14)学校大型庆典及其他大型活动; (15)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 (16)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校务会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参加成员或根据具体议事项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l、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

 (1)提出动议。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镇党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2)调查研究。校长落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社会调查,向政策法规机构、专家咨询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决策方案。

 (3)党政协商。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研究决策方案,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提交讨论。

 (4)集体决策。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校务会

 议在讨论决策方案时,与会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校务会议到会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到会的,会议改期召开(如确需召开的应征得缺席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意)。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实施与监督。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监督保证实施。

 学校章程、学校规划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或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重要人事安排的主要程序:

 (1)在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重要人事任用的建议人选,可以分别通过组织考察、公开竞

 聘等方式产生,具体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①在群众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②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初步建议人选。按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进行演讲答辩或笔试——根据竞聘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2)初步建议人选如果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支部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并送交校务会讨论。

 (3)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讨论。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对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涉及校务会议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于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如公示后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聘任,提交校务会议重新进行研究。

 (6)涉及学校副职的任免方案,应事先报教育局党委和镇党委,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3、重大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

 (1)事前酝酿。学校在进行重大项目安排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与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立项意见,并征求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意见。

 (2)集体决策。校务会议在讨论重大项目安排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对该项目的考察论证情况,校务会议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3)上报审批。根据校务会议决定,提出正式的立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基本建设项目分级操作规范:

 (1)3 万元以下(不含 3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

 出可行性方案——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验收核价——付款。项目预算及建设合同须报区教育局和镇有关部门备案。

 (2)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一一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一一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议标、定标一一组织实施一一验收审计——付款。项目合同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作任何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变更工程量的,应做好设计变更方案,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审核——区招标办招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施工单位一般不作项目变更,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续标手续。

 5、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1)日常资金支付:

 学校应编制年度、月度资金收付或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并认真执行。对于计划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按财务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2)备用金支付:

 借支备用金,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付款,事后应及时结清。

 (3)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

 经招标(或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需经教育局(或委托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根据合同制定项目用款计划,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展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但未实行审价时最高支付限额为工程中标价的 70%左右,审价后根据合同可支付工程总价的95%,5%余款作为保证金,需在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支付工程款需按照用款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6、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审批程...

篇五: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 提出:

 主管或分 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二、 商讨:

 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三、 评议:

 通过教代会, 党员大会或意见箱, 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四、 整改:

 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 形成新的议案。

 五、 审核: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六、 公开:

 通过教代会、 公开栏、 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七、 确定:

 经公开或公示, 确定无异议后, 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八、 实施:

 经一至七项程序后, 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 提高管理效益, 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规范化, 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参照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议事规则,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负责制、 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 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 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

 一, 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 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

 有关办学目 标、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规章制度、 重要改革措施、 干部聘任、 内部机构增设撤并、 招生及收费工作、 教职员工奖惩、 职称评聘、 奖金福利分配方案、 重大经费开支、 年度经费、 预( 决)

 算、 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 重大基建项目 、 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

 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校行政会议, 一般由学校领导召集主持, 也可委托校务会召集主持。

 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 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会议至少要有 3/4 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学校缺员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

 召开行政会议之前, 应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 1—2 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 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十条:

 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措施、 教职工队伍建设、 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事后还要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且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 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由学校领导或校务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 切忌草率决策。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应当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

 个人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 要有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还应考虑到学校当前的条件和可能。

 第十三条:

 在行政会议集体决策时, 如有不同意见,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获得到会人数 1/2 以上票通过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 有必要在实施前及时向乡中心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负责人根据行政会议做出的决定, 负责对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或由分工人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 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进展情况,完善监督机制, 增强工作透明度, 事后要通报结果。

 第十七条:

 行政会议做出决定后,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要敢于负责,认真听取教职工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及时掌握决定的实施情况, 如发现问题或不妥之处, 应提请校务会复议。

 并将复议结果在行政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与教职工之间要讲政治、 讲学习、 讲正气、 讲支持、 讲谅解, 加强合作, 维护团结。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 不得乱用组织名义, 随意拍板决策。

 特殊情况下, 学校领导有权做出符合学校利益的决定, 但必须尽快向学校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并适时在行政会上作说明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按议事规则办事, 因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做出的决策, 对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会议记录要完整, 对重大事项作了的决定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需要乡中心领导掌握的要及时报送乡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在必要时, 经行政会议讨论, 可以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篇六: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章 学校决策制度 第一节 党政决策制度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我校党委会的组织管理, 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使党委会议事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党委会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决定学校建设和改革, 以及教学、 科研、 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重大问题。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重大问题要由党委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会议的召开 党委全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党委常委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出, 可以临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全体(扩大) 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

 参加校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 党委会主持人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参与讨论研究有关议题。

 列席会议的人员, 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言, 但无表决权。

 党委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并由党委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和讨论上级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作出相应的决定, 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 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三) 审议通过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纪委年度工作要点。

 (四) 审议通过党委制定的工作条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 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 听取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汇报, 研究党委的工作部署, 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七) 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 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收集及准备工作 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

 列入议题的内容由主管书记

 或学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相关资料。

 每次会议要精选议题, 党委办公室要在会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要求 党委常委或学校领导应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

 党委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在意见基本一致后作出决定。

 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可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 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复议。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应由党委常委会组织检查落实, 并向党委全体会议作出汇报。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 可向党委全体会议提出复议。

 党委办公室应协助主管书记、 校长或常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保密内容。

 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应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赞同, 方能作出决定。

 会议议题表决方式, 根据议题的内容,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的召开 (一)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周二上午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党委常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四) 党委常委会每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 —般应提前三天由党办通知与会人员, 需由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五) 党委常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 中央、 省委等重要会议、 文件的传达、 学习和贯彻意见;

 (二) 党委和行政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 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专业设置, 院、 处一级党政机构的设置与变动, 招

 生、 分配计划, 经费预决算;

 (四) 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问题;

 (五) 校管干部任免、 评聘、 调动和处理;

 (六) 学校党委主管和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委员会、 领导小组的建立、 调整与撤销;

 (七) 党的组织发展、 班子建设、 干部考察、 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八) 师生思想状况的调查情况和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报道的要点;

 (九) 党风党纪、 廉政建设、 干部考察、 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十) 工会、 教代会、 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 政保工作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 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和公派出国团组或学习进修计划;

 (十三) 重要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十四) 其他。

 第四条 议题的提出 (一)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般由书记、 校长、 常委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 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

 (二)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办收集, 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三)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

 下列问题可以不列入议题:

 1. 不属于常委会议事范围规定的问题;

 2. 按照分工可以由党委常委个人处理的问题;

 3. 可以由校长办公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的行政、 业务问题;

 4. 上级或本校己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议题的准备 (一) 已确定的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 有关同志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凡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等, 须先经主管领导审核并同意, 重要议题在会议讨论前, 应经书记或校长同意。

 (二)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应写出书面材料或名单、 图表,由党办在通知会议的同时, 印发与会人员。

 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三) 重要议题或与师生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议题, 应在—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或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 凡需要党委常委会议做出决定但准备工作不充分的议题, 如需说明的重

 要背景情况不清楚, 需贯彻执行的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提出可讨论的意见, 未听取群众意见或进行可行论证的等, 暂不列入会议议程。

 (五) 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会议的进行 (一) 党委常委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 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 一般不予讨论。

 (二) 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 理由充分, 观点明确。

 (三) 党委常委会在决定问题时, 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 对重大问题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 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作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 出席会议应准时, 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书记批准。

 (二) 如无极特殊情况, 会议期间不接电话, 不接待来访, 不处理其他公务。

 (三) 党委常委会议的情况, 未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 在正式向外公布前, 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 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催办 (一) 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决议。

 如有不同意见, 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 可在党委常委内部提出讨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 需要组织实施的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 由主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 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 需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通知或决议, 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 由党委书记签发, 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 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事项, 包括行政干部任免等,需要行文的, 以行政名义由校长签发。

 (五)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办、 校办按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负责催办。有关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 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我校校长办公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使校长办公会议事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的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 由校长确定临时召开。

 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学校正副校长、 校长助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如需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 主持召开, 学校办公室秘书记录。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 传达、 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 政策、 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研究制定学校的落实措施。

 (二) 研究需要提交党委(常委) 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包括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学科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重大分配政策等, 并根据党委(常委)会决议、 决定制定落实措施。

 (三) 研究决定需向上级部门请示、 报告的行政工作。

 (四) 研究制定学校行政性文件及各种重要规章制度。

 (五) 学校行政领导通报所分管 的工作, 讨论决定学 校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安排。

 (六) 规划和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 检查、 考核学校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学校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 听取处级行政单位负责人的重要工作汇报; 审定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业务工作会议。

  (八) 研究决定学校对各行政单位及师生员工的行政奖惩。

 (九) 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有关问题及突发性的重要事件。

 (十) 其它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宜。

 第三条 会议议题收集及准备工作 (一) 学校办公室每周向各位与会领导发校长办公会议题收集表, 由各位校领导提出要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的议题, 由学校办公室汇总。

 (二) 议题经学校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请校长审定, 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题。

 (三) 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 有关部门应提供所议问题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汇报要点、 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一般由分管副校长汇报。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四) 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 在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通知每个参会人员。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必要材料, 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后, 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

 (五) 讨论某些重大问题, 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副校长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重大问题, 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副校长参加才能举行; 不能出席会议的, 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二) 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每个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由会议主持人集中作出明确的会议决定。

 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时, 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 决定, 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但任何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会议决定。

 (四) 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注意保守秘密, 会议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 不应向参加会议以外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条 会议记录、 纪要及督办工作 (一)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每次校长办公会做好完整、 准确的记录, 并就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确定会议精神传达范围。

  (二)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 决定等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 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的, 及时上报。

 (三) 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情, 要进行跟踪督办、 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校行政领导。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向 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使党内民主和监督经常化、 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结合我校党委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 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 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原则上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

 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全委会议报告工作。

 (二) 全委会闭会期间, 常委会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或《情况通报》 等方式, 向全体党委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组) 的方针、 政策、 决定和指示的情况。

 (二) 党委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常委会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 学校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

 (四) 党委常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五) 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一) 全委会议由常委会主持, 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 根据需要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

篇七: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 议事范围:

 1、 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市委、 市政府、 上级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2、 讨论国家宪法、 法律、 法令、 市委、 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 指示、 命令的贯彻执行及落实情况;  3、 讨论全市公安机关公安工作、 队伍建设等的重大问题以及贯彻情况;  4 、 讨论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5、 其它方面的议事和讨论。

  二、 议事原则:

 1、 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 党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充分发挥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党委委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但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  3、 党委议事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4 、 全体党委委员必须到齐, 才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三、 议事形式:

 以党委会的形式进行议事, 由党委书记适时召开党委或党委扩大会。

  四、 决策程序:

 1、 确定议题。

 由党委提出议题, 统一意见后列入党委正式

  2议题;  2、“安民告示”。

 由党委书记提前半天以上向党委委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3、 充分准备。

 对列入会议的议题要进行必要的准备, 方能议事;  4、 展开讨论。

 每位党委委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冒失畅所欲言, 发表意见, 阐明观点;  5、 形成决议。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6、 要专设议事记录本, 记录党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原话,表决情况要完整准确地记录。

  五、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1、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 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2、 党委委员决定的事项, 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落实;  3、 党委委员要分工明确,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互相支持,形成。

  4、 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要记录了解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善于总结经验, 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及时修正错误, 保证支部实施正确的领导。

  

篇八: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学校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强化对学院落实办学主体地位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部(下文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和省委、省委高校工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总支的最高领导机关,有决策权、组织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党员大会其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下文称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负责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党员大会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校党委工作制度和安排要求,就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就委员会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

 (二)研究党总支全面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等专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开展上述工作的具体决策,审定上述工作相关制度,审议委员会关于上述工作的报告,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

 (三)根据学校干部任用办法,做好党总支专兼职教师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管理、服务和使用,挖掘、培养优秀人才并向学校党委推荐。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员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

 (六)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增补、撤免总支委员和出席代表。

 (七)对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对结果予以备案。

 (八)研究、决定或表决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下文称会议)是委员会履行领导机构职责、负责日常工作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之事项和经与学院主任沟通确定由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

 上述事项未经党员大会或会议而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自始无效。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专职组织员固定列席会议并协助组织委员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含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一般在会前 3 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

 第十条 组织委员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被征集人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其他的问题向其他被征集人提出议题建议。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备选议题、未经会前沟通、经会前沟通认为缺少决策依据或充分论证、会前沟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会前沟通未产生成熟意见的事项或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一般在会前 2 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教工,不作为列席人。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一)参会人按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

 (四)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六)议题多于 1 项的,可将安排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步骤,而后按本条之第(二)(三)(四)(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决。

 第十六条 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参会人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 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校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

 第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

 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组织委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二十二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校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

 校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做出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 干部教工无故拖延、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组宣部、学校纪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党总支可参照本规则议事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宣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各类考核中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党政制度

 中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与本规则冲突的条文失效。

篇九: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章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建设,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治、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院委员会经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委员会会议在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学院委通过召开委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 XXXX 思想、落实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方案等事关学院改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委工作报告、X 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院员大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院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由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院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 XXXX 思想,落实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组织和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纪律检查工作、风廉建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代会代表、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委委员到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委书记请假。

 不是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 X 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委会议议题由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根据需要,委会议前可通过书记专题会议酝酿有关重要事项。

 凡属学院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委办公室,学院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委委员。

 第十三条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委会议议题由该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第十五条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委会议决策的,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委书记或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委办公室负责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院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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