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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0篇

发布时间:2023-04-16 09:45:07

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0篇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稍柴小学一、工作分工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0篇

篇一: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稍柴小学 一、 工作分工 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 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 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 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一一班

 赵晓娜 二一班

 李艳艳 三一班

 钱真真 四一班

 付瑞晓 二、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垃圾分类工作;主要负责垃圾分类活动对外联系和大型垃圾分类活动的指导。

  2、责任人:负责创建环境教学、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学生环境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和指导,资料收集、整理。

  3、主管:负责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档案资料的全面收集、整理。

  4、负责人员:负责本班学生环保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负责本班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篇二: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 - 垃圾分类管理考核标准

  一、组织管理 1.目标任务:街道、各社区、物业公司、各居民区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阶段和总体目标任务。

 2.运行管理:街道、各社区按照运行质量要求对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分类收运进行规范管理。

 3.考核监管:街道制定年度垃圾分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计划方案和垃圾分类检查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将垃圾分类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考核,编发考核通报并抄送环卫调度中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

 4.日常管理:街道、各社区、物业公司、居民区应按要求组织参加街道举办的培训会议,落实各项会议要求,对检查通报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数据。

 二、运行质量 (一)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1. 分类投放。

 (1)居民应正确分类投放各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和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2)居民的可回收物(资源垃圾)可于指定时间交投至定时定点收集点。

 - 2 - (3)居民的有害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在小区内有毒有害回收箱内。

 (4)居民应将厨余垃圾单独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桶内,厨余垃圾袋应投放至其他生活垃圾收集桶。

 (5)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常设收集点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避免混入资源垃圾、有害垃圾。

 2. 分类收 集 。

 (1)收运操作人员应分类收集各类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收集时垃圾不得落地、不得遗撒。

 (2)居民小区分类后的资源垃圾应由垃圾分类工作人员进行收集。

 3. 分类处置。

 (1)可回收垃圾处理:收集点的可回收垃圾,定期交由县综合执法队处置。

 (2)有害垃圾处理:收集点的有害垃圾转运到县城有害垃圾存放处集中存放,定期交由宁夏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做无害化处置。

 (3)不可回收垃圾处理:社区的不可回收的其它垃圾转运到 XX 县生活垃圾转运调度中心和望远镇生活垃圾压缩站压缩后,统一填埋场无害化填埋。

 (4)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二)厨余垃圾分类转运。

 1、全程应实施分类运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垃圾收集

 - 3 - 车应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单独收集厨余垃圾。

 2、收集点厨余垃圾装车后,应将收集桶复位,摆放整齐,无洒落、无残留。

 3、垃圾收集车、运输车应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牵挂物;行驶途中应密闭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三)有害垃圾分类收运。

 有害垃圾收集设施设备配置及作业规范应按照国家及市垃圾分类办公室相关标准执行。

 (四)公共场所垃圾分类。

 街道监督各社区、各物业公司所管辖公共场在户外宣传栏、广告栏等可达到宣传效果的区域印刷垃圾分类宣传标语、垃圾分类知识等,利用户外电子屏等媒体设施循环播放垃圾分类宣传片;在每月至少一次在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的区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发放垃圾分类宣传彩页等,向广大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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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分

 项 评分细则 1 组织协调 20 1、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5 分); 2、领导重视,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5 分)。

 1、未制定实施方案、考核细则的少一项扣 1 分; 2、未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单位(乡镇)全年工作计划,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的有关材料,每少一项扣 1分; 3、未召开垃圾分类会议推进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无会议记录和领导批示材料的少一项扣 1 分; 4、未签订《XX 县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目标责任书》的扣 3分。

 2 制度建设 15 1、制定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5 分); 2、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真抓实管,有专职科室和专职人员具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0 分)

 1、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总体要求,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的扣 2 分; 2、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少一项扣 1 分; 3、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档案,无有专人负责的扣 2 分; 4、未建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机构的扣 5 分; 5、分管不明确的扣 3 分; 6、无专兼职科室或专兼职科人员的扣 2 分。

 3 宣传动员 15 1、各乡镇、单位要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摆放旧衣物回收箱、有害物品回收箱等设施,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彩页及分类垃圾桶(12 分); 2、利用报纸、电视、微信等自媒体、电子屏传栏等进行宣传工作(3 分); 3、每月开展 1 次垃圾分类培训(2 分)。

 1、未悬挂或摆放宣传设施(横幅、制作宣传展板、摆放旧衣物回收箱、有害物品回收箱,发放宣传彩页及分类垃圾桶)每少一样设施扣处 2 分; 2、未利用报纸、电视、微信等自媒体,辖区居民小区 宣传栏、机关单位电子屏,张贴垃圾分类宽传标语口号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的扣 3 分; 3、未组织垃圾分类知识培训的少一次扣 2 分。

 - 2 - 4 设施配置 15 1、配置符合标准的四分类收集容器(5分); 2、配置分类收集设施(车辆)(5 分); 3、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日常收集容器及收集设施的维护(5 分)。

 1.未配置符合《XX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标 准的四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配置的四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 标准的扣 5 分; 2.小区前端收集工作未配置分类收集车辆的扣 5 分; 3.收集容器及车辆不干浄、不卫生、不美观的扣 5 分. 5 日常管理 25 1、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措施,管理有序,监督有力(25 分)。

 1、未设置分类垃圾桶及收集点,周围环境不整洁的,有垃圾投放时撒漏、乱丢乱弃等现象的每处扣 5 分; 2、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规定配置分类容器,标识清楚,分类垃圾投放不准确,有错投、混投现象的扣 5 分; 3、分类垃圾容器内垃圾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扣 5 分; 4、不规范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管理制度的扣 5 分。

 5、未按旧衣物回收计划,造成投放到凤娃内旧衣裸露箱外的扣5 分。

 6 信息报送 10 1、每月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并上报活动信息不少于 1 篇(2 分); 2、每月上报作总结 1 篇(2 分); 3、做好资源垃圾回收兑换网点账目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垃圾分类减量台账(6分)。

 1、不按时上报信息资料少一次扣 1 分; 2、不及时上报每月工作推进情况的少一次扣 1 分; 3、无垃圾分类减量台账的少一次扣 1 分。

 7 加减分项 加分 有创新工作(5 分)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创新举措,根据创新举措酌情给分。

 减分 被居民举报弄虚作假的,被县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发现的(-5分)。

 同一事项被曝光、被投诉并被査实或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 5分,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追责。

篇三: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管理制度 一、 目的及范围

 目的:进一步规范垃圾房保洁管理,确保垃圾房干净整洁,减少垃圾对物业生活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物业管辖内的垃圾房按垃圾分类要求的保洁和维护 二、 垃圾房管理 1. 选择阻燃式垃圾桶,及符合垃圾收运的标准容积的垃圾桶,生活垃圾 240L 餐余垃圾 120L。

 2. 在垃圾房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请勿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入垃圾桶”标示。

 3. 生活垃圾,餐余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4. 保洁经理,主管,领班加强巡视检查力度。

 5. 垃圾房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6. 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 垃圾的分类处理 1. 垃圾可分为:

 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餐余垃圾 。

 2. 建筑工程垃圾可分为:瓦砾,碎砖 ,灰渣,板料等实行工程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泥沙,涂料等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3. 生活垃圾:清洁员工每天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工作层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内。

 四、 垃圾房内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五、 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内及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房内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的垃圾 1. 负责每天一次冲洗或清洗垃圾房的地面。

 2. 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毒灭杀工作。

 六、

 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1.

 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

 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

 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

 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桶内。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落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

 垃圾房应保洁清洁干燥无异味,每周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病虫害。

 7.

 收运垃圾桶内胆及外表保持干净,无严重破损。

 七, 服务标准 1.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

 2. 收集过程中注意防火安全工作。

 3. 作业现场不要将垃圾洒落在地面上。

 4.

 遇垃圾袋破损及时更换。

 5.垃圾桶内垃圾不要超载。

 八, 安全要求 1.

 保洁员皮肤有伤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 清运垃圾时,保洁工应注意自身安全。

 3. 垃圾房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 保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杀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九,

 垃圾清运车在清运时撒落的垃圾由垃圾房管理人员扫净。清洁主管应按相关标准检查工作情况并记录。

篇四: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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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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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 1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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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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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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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界定)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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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条(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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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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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 和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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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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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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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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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 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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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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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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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 村) 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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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村) 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 ,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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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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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减量化鼓励措施) 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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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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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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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激励共治)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

 劳 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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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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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宣传保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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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每天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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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 ? ?

  第十一条 ( 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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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 ? ?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 ? ?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 ? ?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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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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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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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分类投放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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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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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 ?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 ? ? ?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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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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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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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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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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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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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 ? ?

  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 ? ?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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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十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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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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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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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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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 ? ?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 ? ?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 ?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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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设置规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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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

 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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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置收集容器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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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区、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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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 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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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分类收集) 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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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的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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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集转运至处置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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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的收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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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分类收集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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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 ? ?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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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 ? ?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 ? ?

  五建立管理 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 ? ?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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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 ? ?

  第十九条(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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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由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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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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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依法运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贮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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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分类运输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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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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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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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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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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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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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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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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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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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 表等; ? ? ?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 ? ?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 ? ?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 ? ?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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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督导员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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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 者其他方式聘请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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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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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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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 ? ?

  三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 ? ?

  四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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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制度) 实行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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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辖区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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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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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曝光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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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信用监管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信用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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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 向社会公示,通知所在单位,实行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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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 ? ?

  二不履行生活...

篇五: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iddot;79·2019年第42期(总第661期)

 科学咨询/科技管理

  摘

 要: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是我国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生活中出现的垃圾分类回收现实需要及现状入手,分析我国城市垃圾回收立法监管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国外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情况,并给出我国现行法律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关键词:垃圾分类;循环经济;环境污染一、问题的提出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提高物质的纯度,增加其利用价值的一系列活动。每个人每天都会扔出许多垃圾,大部分垃圾会得到卫生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而一部分垃圾则长时间堆放,导致臭气弥漫,释放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并导致大气质量下降。特别是未回收的废旧电池,不仅会污染土壤资源,其放射性物质还会危害人体的健康。因此,正确利用回收的垃圾,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增加就业岗位。笔者生活的城市,人们为了节省时间,会在各种外卖平台上点餐,而这些外卖都是用塑料盒子包装,人们常常会把这种难以降解的塑料制品与普通垃圾混在一起,致使在集中焚烧的过程中,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笔者居住的小区,更出现过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垃圾堆积如山多日无人清理的情况。这最终导致了未及时回收的垃圾,让小区的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不难看出,在造成这些问题的背后,人们对垃圾分类回收的意识不强烈,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相比之下,有的城市已经开始针对垃圾分类回收出台相对应的制度措施。如,黑龙江省大庆市就垃圾分类问题出台了工作方案,将通过创建党政机关示范单位和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能力。通过这一方案,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上短时间内有了显著提升。又如,甘肃省兰州市也开始推广“垃圾分类回收”,不仅在小区的宣传展板上大力宣传分类意识,还深入开展了垃圾分类回收积分换精美礼品,换绿色植物等主题活动。从被输入核心理念到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市民们的参与率在短时间内也有显著提高。上述城市推进垃圾分类固然可喜可贺,但短期内的政策推动与长期的立法规范之间,还存在明显差别。当前,我国在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朱雨茜(杭州市艮山中学

 浙江杭州

 310004)126) 对于一个没有自己文字的民族,民族的文化主要是通过族源神话、传说、仪式等方式记忆、传承自己民族的历史。这些神话传说犹如苗族的精神纽带,把散居在世界各地的苗族支系连接起来,强化了族群认同,族群认同建立在共同文化渊源上。最后、苗族的丧葬仪式具有伦理规范功能。在巴拉河流域,人们都非常看重“丧事”,当寨子里有老人过世,闻讯的同一宗族的村民及老人亲戚,都会放心手中的农活,纷纷赶来帮忙:宰杀牲畜、准备酒菜、充当司仪或开挖坟穴。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得到很好照顾, 或是丧事办得不到位, 礼数不周, 在丧葬仪式中, 舅家或族中长辈有权训斥孝子, 孝子只能洗耳恭听,这就给在场的人,尤其是晚辈, 上了一堂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课。操演《焚巾曲》的丧葬也对在场的人进行灌输苗族传统道德教育,这些仪式“重现了神话时代那神圣、吉祥的氛围。人所说的‘梦幻’年代,其如明镜,彼时的圣贤及其伟业尽现其中”。

 [19] (p8) “祖先对后世来说具有典范意义,个体和集体的生活实际上都自然而然以祖先为榜样,而神话则为深不可测的时间赋予了可以叙述的形式。” [17] (p8) 同时,丧葬仪式本身就有伦理教化功能,“人生的各种圣礼将人们集合起来,不仅是为举行非个人的仪式,并且是为促进彼此的利益和保证彼此的责任,而唤起公共行动。” [20](p78)参考文献:[1] 台江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2] 罗义群.“原生态”是族群在某一历史时期依据生境而构建的文化方式[J].凯里学院学报,2011(2).[3] 潘定智.苗族古歌[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4] 何积全,石朝江.苗族文化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 黑格尔.美学卷2[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7] 吴曙光.试论苗族祖先崇拜的“非异己性”特征[J].贵州苗族研究,2001(2).[8] 卡莱尔.论英雄、英雄崇拜和历史上的英雄业绩[M]. 周祖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9] 黄平州志[M].成都:巴蜀书社,2006.[10] 罗书勤.黔书·续黔书·黔记· 黔语[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1] 潘光才.清水江苗族青年男女恋爱婚姻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8). [12 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13] 廷贵,酒素.略论苗族古代社会结构的“ 三根支柱——鼓社、议榔、理老[J].贵州民族研究,1981(4).[14] 徐晓光,吴大华.苗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15 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M].李安宅,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16]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 (第1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7] 阿斯曼.关于文化记忆理论[A].金寿福译.陈新,彭刚编.文化记忆与历史主义[C].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18] 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曹卫东,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19] 雅克·勒高夫.历史与记忆[M].方仁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0] 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M]. 费孝通,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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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第42期(总第661期)会及政治背景下,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意义。二、城市垃圾难以有效分类回收的影响因素在城市生活中,垃圾堆置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没有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垃圾必将成为社会的公害,环境的杀手,甚至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笔者认为,垃圾分类回收很难实施,除了通常理解的个人垃圾没有养成分类习惯外,其客观性成因也不能忽视。(一)垃圾多样化带来的回收困难城市生活中,除了我们日常的生活垃圾,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工业垃圾的数量也随之增多。而部分工业垃圾具有一定的毒害物质,未经有效分类处理会严重危害环境。此外,在建筑行业中也会产生许多的建筑废弃物。在我国城市化进展中,人们对居住及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行业为满足其要求,大量使用不同类型的材料,致使最后留下的残余废弃物难以回收处理。如此多种源头的不同垃圾相互叠加,共同构成了城市垃圾回收工作的庞大基数,而总量的巨大是城市垃圾难以有效精细化回收的重要成因。(二)未形成完整细分的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链条从本质上看,垃圾的分类回收是一种市场机制,因其分类的依据是废弃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故基于成本效益的角度,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垃圾都值得回收。由于垃圾的多样化,在处理过程中环节极其复杂。因此,需要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做相应处理,才能形成垃圾分类的持续发展动力。国家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完善垃圾分类处理链条。例如,苹果公司采用了以旧换新的方式将人们淘汰的苹果手机回收加以利用。这样,不仅让淘汰的手机有了一定的价值,而且也可以满足人们对手机的需求。但是,这种以旧换新的方式仅局限于在电子产品中,如果想推广到更多领域,还有待研究。另外,我国的垃圾处理大部分都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事业,即全部由政府出资并管理从垃圾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这种政府独揽的做法不利于垃圾处理,并且还会导致效率低下。因此,更需要完整细分产业链条,从而推动垃圾的分类处理。(三)分类标准与居民生活实际不切合每个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又多,又复杂,混合程度大。在我国不少城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过细。虽然,操作比较明确,但是分类效率较差,个人或家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空间进行垃圾分类,可行性较低。因此,并非分类越细越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如,在美国,家庭阶段不分类或粗略分类,而在进入垃圾厂或转运中心前,进行集中化操作。这不仅节省时间,而且垃圾也能得到有效回收。笔者认为,需要专业化、立体化的垃圾处理产业与之配合,才能实现垃圾分类的效果和目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相关分类标准仍然缺乏对居民生活习惯的呼应,复杂的分类标准在全流程一开始,使得垃圾分类难以有效实现,最终导致相关标准形同虚设。

 三、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现状(一)中央层面立法我国早已制定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法规,但并未详细规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大多只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然而,该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没有具体细则。垃圾分类回收在我国主要应纳入固体废物回收的专业领域,而我国在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还存在不足。例如,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主要偏重于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很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即使规定的内容有政策的指引,但大多数没有详细的规定,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展开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这些条例虽然涉及对垃圾的处理方法,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致使无法实行垃圾分类回收的方案。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当前,对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相关制度中的许多规则而言,由于许多具体操作层面规则没有设定具体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执法效果不甚理想。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相关规则存在模糊不清,也没有规定相关的违法责任问题。不难预见的是,如果不规定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的履行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当务之急应规定详细的垃圾分类回收实施办法,明确法律责任及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二)地方立法层面在中央层面立法行为指引效果和强制执行效果不足的同时,一些城市或省份虽然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垃圾与城市相伴相生的现象下,地方层面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及执法,已经严重落后于管理规范需求。杭州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之一,虽有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然而,该标准却只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不难预见的是,对市民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他们会习惯性按照原有的方式去执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详细规定出法律责任,也因监管不到位而失效。如,在《杭州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中明确提出:未按规定投放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则进行相对应的罚款。而《杭州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七十三条也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即便如此,执法部门并没有实行强有力的监管,致使城市生活垃圾依旧随意投放。由此看来,正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不严格,市民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负担,才导致了垃圾分类回收依然举步维艰。地方法律同时还存在法规不到位或内容过于笼统等现象。如,《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专业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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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回收体系亟待建立。(三)关于法律强制性与道德性的反思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律的条例规定必须实行,这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必然要求,否则与传统的道德指引无异。从上述法规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当前垃圾分类立法的道德指引性过强,才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严格执法带来的社会效果不足。而只有将法律的道德性定位、法律强制性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才能真正降低执法成本,并取得社会效果。综上所述,我国垃圾分类回收法律的强制性有待增强,针对垃圾分类回收的不足,我们需要提出更好地建议去完善。四、国外立法对我国改善城市垃圾分类立法的启示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对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相关制度不具体,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导致了执法不严、行为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国应适当借鉴与中国经历相类似国家的相关垃圾分类回收立法,从而学习其中优秀的法治经验。(一)日本建立的“三元”结构日本曾是一个工业公害大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在快速发展工业时期,环境也曾遭受严重的破坏。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日本公民认识到在追求环境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对此,日本建立起了多种治理...

篇六: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的政策建议

 【摘 要】我国现实环境状况表明,解决城镇生活垃圾源头清洁分类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如何解决城镇生活垃圾源头清洁问题有国内外先进经验借鉴;政策实施的思路是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并实施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三个环节: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全面建立台账制度,并相互核对监督。真正做到有帐可查,有责可追,层层管理,相互监督等举措。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制度

 一、实施背景

 我国现实环境状况表明,解决城镇生活垃圾源头清洁分类减量问题已经迫在眉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垃圾处理场建设选址困难,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此外,混合收运的垃圾含水量高,不仅影响焚烧处理效率,而且焚烧不当会加重空气污染和雾霾天气的严重程度。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目前我国虽也在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但实际上

 仍是垃圾“源头混合投放、末端集中处置”,其问题是目前垃圾处理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末端处置环节,前端分类管理投入不够。为解决垃圾源头分类减量问题,2000 年 6 月,国家建设部曾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 8 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并明确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以便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十多年过去了,试点城市虽取得较大成效,但仍没有可以较好复制和推广的运行模式,垃圾分类效果至今收效甚微,垃圾混合收运处理的现象还十分常见。总之,不论是从媒体报道、从公众感知还是从周边情况来判断,垃圾分类似乎每次都声势浩大地发生在身边,却一次次无疾而终。虽然分类垃圾箱早已是人们生活中的平常事物,但垃圾分类却并不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究竟如何让垃圾桶不再成为“装饰”?如何让垃圾分类融入生活?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垃圾分类实践证明,依靠制度约束和严格的执法是做好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关键因素。

 今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 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推?由?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方案》还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为更好贯彻落实《方案》精神,进一步将垃圾分类落到实处,特提出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以促进城市垃圾的处理与再生资源开发利用。

 二、国内外先进经验借鉴

 (1)国外先进经验

 德国是世界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先进国家之一,自1904 年开始实施垃圾分类,已有 110 多年的历史。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一是收费制。在德国,扔垃圾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按照法律规定,德国的社区居民每年都要定期缴纳管理费用,其中就包含了垃圾回收一项费用,相当于谁产生的垃圾就由谁来买单。二是严格的回收制度及处罚规定。专设的“环境警察”一旦发现居民乱倒垃圾,就会发警告信,如不及时改正,就发罚单;如果再不改,就会相应加倍提高收取垃圾的费用,并同时加重整个小区其他住户处理垃圾的费用。

 日本作为世界上生活垃圾分类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同样有很多分类特色以及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加以学习和借鉴。主要包括以下:一是法律完善、执行严明。对于乱扔垃圾的处罚毫不手软;对垃圾的“非法丢弃”等行为有着非常严格的处罚措施。二是分类精细、回收及时。日本将生活垃圾一般分类为可燃性垃圾、不可燃性垃圾、资源性垃圾、有害性垃圾、超大型垃圾、不能回收垃圾等六个大类,每类下面再进一步细化为若干子项目,子项目还可分为小项目,以此类推。而且还针对倒垃圾时间、倒垃圾次数、倒垃圾场所、所倒垃圾的分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并形成了固定的方法和良好的习惯。

 英国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对于德国、日本则起步较晚(大约在 1995 年前后),可借鉴的工作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强化了法制措施,实施严格的处罚。英国垃圾分类相对是非常严苛的,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强制,罚款!在英国,各个居民点的垃圾都不能随意丢弃摆放,务须放在指定地方。如果不小心或者故意往别的投放点扔,则有可能会被监视器记录,先是警告,然后再进行罚款。而对那些偷倒垃圾的,英国环保法还规定可处以最高 2 万英镑的罚款或 6 个月的监禁。二是居民自觉的分类行为习惯,政府加强对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及监管的力度。在英国各地,每星期都还会有一名当地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政府部门官员带领着分类

 回收工作人员,逐门逐户地敲开居民家门,了解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的实际情况。

 挪威垃圾分类也做得很好,政府支持力度大,厨余垃圾袋在超市可以免费拿。买饮料需付回收饮料瓶的钱,如果喝完后拿去回收,钱将会退还,而且每个超市都有回收瓶罐的机器。每个居民家里至少有四个垃圾桶,分别为装厨余垃圾、塑料垃圾、纸类垃圾(报纸、杂志、纸盒等)、杂七杂八的东西(譬如用过的纸巾等沾有食物残渣的东西,以及分类不是很明确的垃圾),且每个小区外面或者各家别墅外都有四个大垃圾桶。

 (2)国内先进经验

 北京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目前两个区已成为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相关管理经验和成功措施总结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标准先行,明确工作任务。二是加大考核奖惩,落实日常监督。建立了日常运行监管机制,重点检查设施设备配置维护、厨余垃圾分类效果、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衔接等实施情况,并针对区县初步建立了“日检查、月考核、季评价”的考核制度。每年还委托第三方检查考核工作,对小区的硬件设备设施配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考核,并建立了考核情况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数据库,撰写了专题分析报告。三是组建指导队伍,强化教育引导。北京市共招募了垃

 圾分类“绿袖标”指导员 2 万余人,分布在全市各个小区,现场指导和引导居民正确投放各类垃圾,让居民深入明了如何开展垃圾分类和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四是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互联网回收。

  上海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垃圾分类模式,确立了干湿分类的大分流工作机制,再辅以小分类为补充,基本完成了每年减量生活垃圾 5%的工作目标。其成功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合力推进。二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素质。三是推广绿色账户制度,用无形的手助推垃圾分类。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招募精英企业和精英人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垃圾分类绿色账户积分激励机制,极大的提高了市民垃圾分类积极性,使得干湿分类和其他小分类模式得以顺利实施。

 广州市是国内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得最好的城市。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强势予以推进。广州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常设机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处,建立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制度,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相关组织机构、建章立制、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奖惩机制等。二是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根据终端情况,确定“能卖去卖、干湿分开、有毒单放”的分类模式,优先扶持再生资源化回收点和回收网络建设以及有害垃圾单独收运网,湿垃圾单独收运后开展就地处置和集中处置,畅通分类之路;投放模式

 方面,全国首次尝?定点定时投放和随袋征收垃圾处理费方式,引导居民养成自觉分类习惯。三是开展系统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尽管国内外各地都有很多关于垃圾分类管理、收运及处理的成功经验,但就如何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的成功经验还较少,为使目前城市垃圾处理与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前端分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有必要建立垃圾分类管理的台账制度,通过试点实施,取得成果予以推广应用。

 三、政策实施的主要思路

 城市垃圾的分类不仅只是指垃圾的分类投放,还要保证被分类投放后的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或处置,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分类,否则无法达到垃圾分类“前端预防”的实际效果。台账制度是指为加强对垃圾的全程监控,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或处置单位应当各自对其产生、收运、处理或处置的垃圾来源、种类、去向等信息登记入账的制度。由于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或处置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台账制度是保证生活垃圾能够得以分类管理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指导生活垃圾管理的上位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最近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都没有规定垃圾台账制度。我们可借鉴已有的其他台账制度规定(如危险废物转运与处

 置台账制度)建立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逐步完善。台账制度内容具体如下:

 (1)台账制度主体。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两类,即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管理主体是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环境保护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受制主体则是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接受国家调控和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类法人、社会组织与自然人。因为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制定台账的主体具有较强的覆盖性,生活垃圾的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分类收运及后端分类处理阶段都应当建立台帐。生活垃圾投放环节由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建立垃圾台账,垃圾收运环节由收运作业单位建立管理台账,终端处理环节由处置单位建立处置台账。前端、中端和后端各个环节的台账要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监督实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否则,如果在垃圾投放环节建有分类台账,而在收运或处置时却没有记录与监管,甚至混装到一块运输或混杂在一起处置(如填埋或焚烧),那么分类投放就等于前功尽弃。

 (2)台账制度主要内容。不同主体的台账所记录的项目是有差异的,前端垃圾投放环节,由责任人记录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信息(如总量(吨)

 、垃圾集中处理量(吨)、农户自行处理量(吨)、回收处理量(吨)、焚烧处理量(吨))等,定期向镇政府或街道办报告;中端分类收运环节,由收运单位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也需向主管部门

 报告;终端处置环节,处置单位主要记录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还需要报送相关运行数据等。其次,不同台账之间应当形成确认机制,如收运单位记录的台账项目应当由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确认,处置单位记录的台账项目应当由收运单位确认。这样才有利于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的准确监控,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四、实施举措

 (1)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三个环节: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全面建立台账制度,并相互核对监督。真正做到有帐可查,有责可追,层层管理,相互监督。

 (2)在一些试点小区或社区配制智能垃圾分类装置,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换积分的方式鼓励居民垃圾分类。居民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机器会根据垃圾的类别和重量等因素,往对应的账户里返送积分。积分达到一定数量时,居民便可兑换礼品。

 (3)台账登记模式从传统的手工登记逐步向网络管理发展,最终实现智能化管理,依据台账可合理安排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备配备数量和垃圾收运周期。

 (4)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可分阶段实施,2017 至 2018年为城区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试点期,2019 年至 2022 年为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试点推广期,2022 年至 2025 年进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全面推广期。计划用 10 年,同步

 配套完成新的垃圾处理终端,并逐步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全面分类收集、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目标。

 (5)台账制度是建立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完善的基础之上,因此还要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6)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社区政府加强对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的监管力度,逐日检查台账资料的登记情况,实行月考核、季评价的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 号.

 作者简介:

 贺亮明(1964 年――),女,湘乡人;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

 唐湘博(1985 年――),男,湘潭人;博士,湖南工程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管理。

篇七: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有效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各类资源回收利用,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可规范性引用如下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2 垃圾分类 指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四类进行的垃圾分类。

 4

 职责

 4.1 单位负责人 4.1.1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4.1.2 组织策划实施适合于本单位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1.3 对垃圾分类实施过程制定相配套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办法。

 4.2 办公室

 4.2.1 配合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改进。

 4.2.2 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2.3 对垃圾分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4 对受损及无法使用的分类垃圾桶进行更换。

 4.3 其它部门 4.3.1 做好部门内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执行。

 4.3.2 对部门内部垃圾分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

 流程控制与要求

 5.1 垃圾强制分类 按照四分法严格进行分类: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5.2 垃圾桶颜色分类 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垃圾分类,在垃圾倾倒时需要区分后对应投放。

 5.3 垃圾处理 5.3.1 有害垃圾处理

 5.3.1.1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有害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分类投放垃圾,存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5.3.1.2 安排专人对有害垃圾进行收集后统一安置,并在安置处张贴醒目标识。

 5.3.1.3 有害垃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由办公室联系具有处置资格和条件的单位签订有害垃圾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1.4 由处置单位定期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记录,填写“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交接单”。

 5.3.1.5 有毒有害垃圾应由专人管理,严禁在此区域内逗留、闲人外人进入。

 5.3.1.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2 易腐垃圾或厨余垃圾处理 5.3.2.1 易腐垃圾主要存在于食堂、饭厅等部门。食堂餐厅在餐前准备、餐后收拾都应将残枝烂叶、残羹剩饭全部分类集中存放在指定垃圾桶内。

 5.3.2.2 安排专人定时定点将易腐垃圾收集后集中放置等候处理,放置点需要张贴醒目标识。

 5.3.2.3 办公室与易腐垃圾处理中心洽谈收集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收集移交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2.4 处理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每日定点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同

 时做好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5.3.2.5 由于餐厨垃圾具有易腐化,难存放;易散味,难消除;易堵塞,难收集等特点。食堂、餐厅需要根据日就餐人数制定合理的就餐计划,避免浪费产生多余的易腐垃圾。同时,要及时将产生的易腐垃圾处理掉。

 5.3.2.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3 可回收垃圾处理 5.3.3.1 各部门将可回收垃圾分类投放入指定垃圾桶,由专人对垃圾在集中放置点放置。

 5.3.3.2 可回收垃圾集中放置点应张贴醒目标识,易于辨认与区分。

 5.3.3.3可回收垃圾集中后应有专人对其用途和可利用价值进行确认,可利用的回收单独存放;单位无法回收的存放指定地点,由外部公司处置。

 5.3.3.4办公室与垃圾清运中心洽谈处置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集中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3.5 垃圾清运中心定时定点对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同时做好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5.3.3.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4 不可回收垃圾处理 5.3.4.1各部门按分类要求将垃圾分类后投入指定的不可回收垃圾桶中,由专人对不可回收垃圾进行转运集中放置。

 5.3.4.2不可回收垃圾集中放置点应张贴醒目标识,易于辨认与区分。

 5.3.4.3办公室与垃圾清运中心洽谈处置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集中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4.4 垃圾清运中心定时定点对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

 5.5.4.5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4 考核办法 5.4.1 办公室为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部门。

 5.4.2 未按管理制度进行垃圾分类的部门,办公室考核部门 100 元/次,连续未执行的考核双倍。

 5.4.3 可回收垃圾属单位资产,未经允许私自处理的 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金额大小给予处罚。

 5.4.4 由于分类原因导致垃圾处理中心在收集时拒收,由此而产生的垃圾处理运输费用由产生部门承担责任。

 5.4.5使用部门在发现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申请更换导致垃圾分类不清或渗漏,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并自行购买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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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和表格

 本制度形成一下表格和记录

 (1)垃圾强制分类明细表 (2)垃圾分类标识标牌名录 (3)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交接单 (4)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篇八: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

 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

 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

篇九: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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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

 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2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

篇十:北京市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 号)、《北京市生活垃圾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 年)》,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先行、依法治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法治环境。

 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做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发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垃圾分类。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做到普及知识,方便群众,由易到难,减少群众的焦虑和不便。

 坚持以上率下、主体履责。坚定不移抓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强制分类,带动公共机构、物业单位责任落实。

 坚持突破难点、建立互信。杜绝“混装混运”现象,提振居民信心。

 (二)主要目标

 加强垃圾分类的科学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推动习惯养成。2020 年,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全面实施,创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街道(乡镇)占比达到 90%以上。群众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正确投放率不断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坚持“干湿分开、资源回收”的技术路线,按照终端分类处理工艺,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标准体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暂存要求。居住小区、党政机关和社会单位垃圾分类的基本品类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收集容器由标识、文字和颜色(绿、蓝、红、灰)构成。制定面向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垃圾分类宣传指导手册。

 (二)推动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强制分类 1.党政机关全面实施强制分类。把强制分类作为重中之重,发挥各级党政机关垃圾强制分类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 号)精神,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关于支持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及推进北京市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工作方案》要求,协调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方案部署、培训动员、对接分类运输企业及

 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制定区级相应工作方案,落实好本辖区党政机关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2.推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施强制分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 号)工作要求,市教育、卫生健康及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制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与专业有资质收运企业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做好垃圾分类日常管理。

 3.推动经营性场所开展强制分类。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各类经营性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方案,配合属地政府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强制分类全覆盖。

 (三)推动居住小区垃圾分类 1.分类投放环节。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等相关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做到设置合理,标识醒目。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单位负责,老旧小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基本分类组合设置投放站点,每个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交投点,分类投放站点应公示垃圾分类常识。有条件的社区应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暂存点。

 各区应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投放模式,可采用固定式、流动式和组合式等模式。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分布点位、投放时间和投放方式,以及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责任单位名称、收运负责人、收运时间、地点等信息。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比如建立垃圾分类积分管理制度和信用账户,通过投放垃圾的行为约束机制,逐步改变居民随意投放垃圾的习惯。

 重点推动厨余垃圾居民自主分类和提高分出质量。组织高校等科研机构研发用于方便居民投放和改善投放环境的可降解垃圾袋、桶内快速除臭等技术,优化垃圾桶设计。建立监督投诉机制,鼓励邻里提醒,守望相助,发现乱投垃圾和混装混运行为,居民可拨打电话举报。

 2.分类收集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应与具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根据小区实际,采用“桶换桶”、“桶车对接”等分类收集模式,确保收运全过程密闭,无二次污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经认定的危险

 废物运输和经营企业,将小区收集暂存的有害垃圾运至危险废物处置厂进行处理。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垃圾分类实际需求,制定密闭式清洁站改造提升标准和计划,逐步推进垃圾楼、中转站等设施增补和改造。在条件适合的区域,可采用密闭式清洁站机械分选方式作为补充。

 3.分类运输环节。研究制定各品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及运行管理规定。鼓励垃圾运输企业建立“绿色车队”,统一各品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车型、涂装和标志标识,公示单位名称和电话,易于群众识别监督。实施分类运输车辆身份识别、行驶轨迹、称重计量等信息实时监控。

 (四)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 总结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经验,落实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在物业管理齐全、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的街道(乡镇)优先开展。东城、西城、石景山和通州区率先在全区开展创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考核验收办法》,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分年度实施示范片区创建验收工作。强化示范片区日常检查,建立垃圾分类“日抽查、月调度、季通报”工作制度,曝光典型问题,层层传导压力。创建验收合格的示范片区以三年为考核周期,持之以恒把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做细做实。

 (五)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治理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展,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垃圾分类。2019 年底,全市 97%的行政

 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门头沟、怀柔、延庆区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区验收。

 (六)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到 2020 年底,焚烧和生化处理能力达到 2.34 万吨/日,且结构不断优化。到 2025 年底全面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处理能力具有一定裕度。随着垃圾分类深入,适度增加集中处理能力,不断优化处理工艺。完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餐饮单位控水控杂,减少厨余垃圾清运量。

 (七)重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管理流程 按照区块链技术原则搭建垃圾分类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体系,实施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流程再造,确保全链条无缝衔接。建立垃圾分类责任人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数据库,确定各主体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的责任,将各类责任主体规范运行情况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以精细化管理促进生活垃圾管理流程再造。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交接垃圾环节设置交易场景,生活垃圾投放与收集企业、收集与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与处理设施之间,应对各品类分类垃圾的来源、重量和收运去向等进行确认,厨余垃圾要引入质量判定流程,可回收物要记录具体回收品类和重量,信息实时上传到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

 (八)细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厉行节俭,使垃圾分类减量成为人人皆知、人人皆守的规矩。鼓励各类商会及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服务、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落实垃圾产生者分类和减量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实施“光盘行动”,在餐厅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节约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实施包装物回收。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落实党政机关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宾馆、餐饮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开展旧货交易,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以减少进入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垃圾量为减量目标,各区组织落实生活垃圾总量控制计划,大力促进源头减量,提升可回收物、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九)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公用〔2018〕2895 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的数据统计、物流调控、

 资金结算和督查考核功能。鼓励各区参照市级政策建立面向示范片区的垃圾处理费结算机制和分类减量以奖代补机制,促进垃圾治理投入由末端向前端转移。

 健全垃圾分类市场运行机制,畅通社会企业参与渠道,鼓励社会专业垃圾收购等力量加入到垃圾分类中来,创新垃圾分类运行模式,使愿意参与、有能力参与、规范参与垃圾分类的企业“进得来、收得着、出得去”。按照准公益性定位,建立健全基于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的两网融合政策,以及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投资促进政策。加强基层垃圾分类投入保障和成本管控。

 (十)完善垃圾分类基层治理 街道(乡镇)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发挥党建引领、宣传动员、督促引导、教育引导作用,广泛发动居民群众,调动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借助党员“双报到”,鼓励党员参与社区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党员家庭带头开展垃圾分类。组织街巷长、“小巷管家”、楼门长参与垃圾分类管理,在胡同街巷、楼门建立垃圾分类公示榜。动员社会组织将垃圾分类纳入志愿服务行动,开展入户宣传、现场指导、投放监督。街道(乡镇)明确分类监督负责人,建立垃圾投放收集环节巡回监督检查机制。

 (十一)强化社会宣传动员 1.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制作挂图、折页等宣传材料,同

 时在首都之窗、北京发布微博矩阵、官方网站微博微信集中推送垃圾分类知识,重点抓好知识普及。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持续开展“垃圾分类,我们一起来”“垃圾分类文明一日游”“小手拉大手”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现有专栏宣传基层垃圾分类经验做法、典型人物,掀起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热潮。

 2.着力培养市民垃圾分类意识。调动全民参与积极性,推进垃圾分类知识进单位、进社区、进课堂。在党政机关社会单位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各街道(乡镇)组织开展“面对面”的垃圾分类知识入户宣传,组织社区小课堂培训,充分发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在社区张贴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挂图、条幅海报、标语口号,营造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到 2020 年底,各学校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 100%。

 3.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和志愿服务作用。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动员小巷管家和城市管理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成立市级垃圾分类宣讲团,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十二)发挥垃圾分类执法强制作用 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保障工作方案,健全垃圾分类日常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案由、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文书。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严格查处垃圾收运企业“混装混运”,严厉处置

 违规行为。做好管理和执法的有效衔接,采用教育劝阻、书面警告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促进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垃圾分类义务。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制度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设立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联席会议,成立市级工作专班。建立工作例会、拉练调研、信息报送、检查考评和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传达领导指示,通报工作进展,部署工作任务,曝光典型问题,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创新,研究推进政策。

 (二)压实垃圾分类工作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将垃圾分类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抓出成效。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台账,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自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垃圾分类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建立垃圾分类调查研究机制 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调研,采取“四不两直”或基层座谈等方式,查真问题、看原生态,了解垃圾分类真实情况,解决垃圾分类推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益组织和企业代表座谈交流,开展政策研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落实情况和垃圾分类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搭建垃圾分类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围绕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研究建立垃圾分类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树立管行业管垃圾分类的理念,建立市区联动机制,条块结合,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日常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垃圾分类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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