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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9篇

发布时间:2023-04-16 09:45:12

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9篇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1— 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五篇 目录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9篇

篇一: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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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五篇

 目录 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1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8 2020 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14 2020 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25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30

 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强化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置,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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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城市品质,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省所有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重点任务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级城市要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等。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持续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四)公共机构率先示范。

 各地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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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并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落实公共机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加大考核力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夯实学校教育基础。

 各地级城市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依托课堂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将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融入家庭、融入社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通过创编垃圾分类歌曲、歌谣、漫画、微视频等作品,加强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互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

 (六)开展青年志愿活动。

 各地级城市团委等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广泛凝聚培养青年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创新工作和活动模式,不断提升专业性和社会性,引导青少年深入基层社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体验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动员广大青少年在普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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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垃圾分类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七)动员家庭积极参与。

 各地级城市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服务大政方针的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逐步提高知晓和参与率,引导家庭成员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八)开展示范片区建设。

 各地级城市要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发挥示范片区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三、加快实施分类系统建设 (九)规范分类投放。

 各地级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开,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要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党员骨干、热心居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研究专用容器盛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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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金属、塑料橡胶等杂物。鼓励定时定点投放,应根据居民生活习惯确定并公开收集时间段。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要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指导、纠错等工作,记录相关台账和数据。

 (十)落实分类收集。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要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分类收集站点,配套标识明晰的分类容器,确保分类收集容器数量满足需求、分布合理,标志和标识要做到喷涂统一、规范、清晰,功能完善,并保持干净整洁。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与新建小区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用,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应同步配套设置分类收集设施,满足分类收集要求。有害垃圾按照便利、安全原则,可设置独立的集中贮存场所,且具备防潮、防渗和防火等安全措施。鼓励在公众机构、社区、企业等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对不同各类可回收物进行收集。生活垃圾分类单位和社区应同步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

 (十一)配套分类运输。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施分类运输,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分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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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车辆配置类别齐全,数量满足需要,标志标识喷涂做到统一、规范、清晰,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按规定时间、频次和路线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做好物业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广“车载桶装”、直运等密闭、高效的易腐垃圾运输系统,合理规划线路,增加运输频次,避免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滴漏”等二次污染。有害垃圾根据区域产量合理安排收运频次,并按规定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单位定期进行分类收运。

 (十二)完善分类处理。

 各地级城市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推动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处理设施能力短板,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现有处理设施不达标的,要尽快实施提升改造。按照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既有设施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等易腐垃圾的处理问题。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垃圾处理。

 四、完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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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全面系统推进。

 各地级城市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系统。

 (十四)完善政策支持。

 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为全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供法规支撑。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规支撑;要结合实际,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保障。

 (十五)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级城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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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强化督促考评。

 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建立综合考评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提高考核权重。建立工作信息月报、季度考核通报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所有公共机构(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管的文化展览馆、旅行社、宾旅馆、车站、码头、体育场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窗口单位、公共场所)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覆盖率达到90%。

 2021年,非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0%,农村“生态美超市”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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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覆盖率达到95%。

 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实现全覆盖。

 二、分类标准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普遍实行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居民居住区以及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车站等一般实行四分法;公园、广场、城市干道、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可根据垃圾产生的实际情况实行除餐厨垃圾之外的三分法;农村按“生态美超市”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全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牵头、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部署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了解掌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督促和考核。负责对本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考核。负责区餐厨垃圾收集转运项目、区建筑垃圾调配厂(堆放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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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和城市文明创建督查内容,协调指导驻区单位、相关志愿者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有重点地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和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负责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区文旅体局:负责推进落实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管文化和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民宿、游泳场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树立绿色经营理念。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星级酒店、绿色酒店和星级旅游景区评比的内容之一。

 区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负责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等本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在区职业等院校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督促工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反对过度包装、倡行适度包装。负责鼓励促进低碳、循环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区民政局:负责本系统及养老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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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各职能单位落实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用地指标的落实;负责协调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协助城管部门确定环卫专用车辆停放及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置放的用地范围。

 区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建筑工地及项目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牵头落实农村“生态美超市”。区商务局:负责督促落实超市等商业综合体的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构建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两网融合”。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等本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餐饮服务...

篇二: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3 3 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

 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2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

篇三: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X XX 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 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 六 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 七 条

 社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协助镇人民的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 六 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 ( 一) )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 ( 二) )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 ( 三) ) 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 ( 四) )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 ( 五) ) 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 ) 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二) )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 ( 三)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 ; 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 人

  ( ( 四)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 ( 五) ) 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 ( 六) )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 七) ) 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 八) ) 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 九) )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 ( 二) ) 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 三) ) 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

  ( ( 四) ) 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

  ( ( 五) ) 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 ( 六) ) 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

  ( ( 七) ) 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 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 十四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规定:

  ( ( 一) ) 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 ( 二) ) 按时、分类收 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 ( 三) ) 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

  ( ( 四) ) 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

  ( ( 五) )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 ( 六) )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七) )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八) ) 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 ; 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 ; 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 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 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技术论证; ; 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二) ) 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 ( 三) ) 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 ( 四) ) 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

 ( ( 五) ) 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 ( 六) ) 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的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的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

篇四: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实施垃圾分类设施方案和保证措施

  根据区有关社区配备垃圾分类设施的要求,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为确保富华家园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此设施配备方案和保证措施。

 一、 分类垃圾设施配备方案 小区共有楼房 38 栋。结合小区实际情况投放垃圾类别数量,我小区将按照楼层住宅户多少,采用每栋楼每层设 1-2组垃圾分类桶。

 二、保证措施 为了确保上述方案的顺利实施,富华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措施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1、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富华家园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落实。

 2、 按照有关规定,由领导小组安排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上岗操作培训,小组各成员负责向业主进行宣传,及时吸纳反馈信息。

 3、 XX 物业管理处将会拿出相应的资金购买垃圾分类的设备、设施。

 4、 制定相应的计划和制度,以确保垃圾分类处理和

 收集工作顺利开展

篇五: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垃圾分类及清运方案

 篇一 上海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9 年 1 月 31 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我们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创建洁净优美的文明小区,在小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达到垃圾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的目的。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生活垃圾分类方法的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 建立健全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小区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 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 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四、组织架构 根据人员变动,调整垃圾分类收集领导小组。

 组 长:

 (小区经理)

 成 员:

 (保洁员)

 五、实施步骤 1、加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 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教育是最重要的,宣教到不到位,直接关系垃圾分类工作能不能展开。无论是“小手拉大手”通过孩子影响大人,还是“手拉

 手”让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积极分子通过身体力行影响周边的人,最终一起创造主动分类投放光荣,乱投乱放可耻的氛围。

 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小区居民和社会各界宣传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及好处,讲解分类垃圾桶的使用方法、垃圾投放时间等。

 2、小区设立垃圾屋(或小区内设置的垃圾转运站)分类收集 箱,取消原有的垃圾桶。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使其能分别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区分颜色鲜明,易于识别。

 3、规定小区垃圾投放驳运时间 垃圾投放时间为:7:30--8:30 19:00--20:00 规定小区垃圾投放时间区段,设立标语,宣传到位,使得居民慢慢习惯定时投放垃圾。

 4、小区垃圾分类过称记录 设立专门的记录表格,对分类垃圾的重量进行过称记录,记录小区垃圾分类出的每种垃圾的重量情况,便于日后的统计分析。并将垃圾分类统计表公示,让居民有成就感。

 5、加强小区日常的巡查力度 在小区垃圾分类初期,要对垃圾定时投放和分类情况加强监督,对居民不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要进行及时的指导;对乱扔垃圾的居民,要及时劝阻,加强宣传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居民,收集证据,汇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6、已分类的垃圾处理与处置 小区已分类的垃圾由环卫作业部门负责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和环卫部门的垃圾驳运联系交接工作。

 大件废弃物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环卫作业部门电话预约,由环卫作业部门上门收运。

 7、建立垃圾分类考核制度 将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小区经理与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中,对垃圾分类不达标的,扣罚当月奖金。

 六、配合街道、居委、房办的工作,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汇报小区垃圾分类情况。

 万事开头难,但我们相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能够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使得我们小区环境更换清洁美丽。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 篇二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创建洁净优美的文明城区,在物业小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达到垃圾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的目的。根据市市政公用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四方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垃圾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的原则,在全区居民中大力倡导垃圾分类收集,建设绿色生态小区,打造“四方建管情系万家”的服务品牌,为四方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根据人员变动,调整建管局垃圾分类收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 xx xxx xxx

 三、实施步骤 ⒈选择具备条件的试点小区。已初步确定幸福家园和金华苑 2 个物业小区。

 2、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小区居民和社会各界宣传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及好处,讲解分类垃圾桶的使用方法、垃圾投放时间等。

 3、在 2 个小区分别设立分类垃圾桶。试点设立两类垃圾筒,绿色垃圾桶投放可回收垃圾,橙色垃圾桶投放不可回收垃圾。初步估算幸福家园需设 26 个分类垃圾桶,橙色垃圾桶和绿色垃圾桶各 13 个;金华苑小区需设 18 个,橙色垃圾桶和绿色垃圾桶各 9 个。

 4、居民每天按照指定时间(18 点至 21 点)分类投放垃圾,环卫部门使用专用垃圾收集车每天清运一遍。

 5、垃圾桶周边卫生由物业小区负责。

 6、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启动资金大约需要 50 万元,每个垃圾桶 450元。投放专用垃圾车 1 辆,其中运输不可回收垃圾的车辆可由压缩车代替,收集可回收垃圾的车辆需购置,约需资金 20 万元。

篇六: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小( ( 社) ) 区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X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小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态安全,创建洁净优美卫生的文明小区,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社会协同、居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服务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小区在市、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执行落实。按照片区设定“桶长责任制”辖区内 XX 个垃圾分散收集点责任到人,努力提高责任桶实际分类的准确率。我们公司项目部全体人员都参与到小区的垃圾分类协助分类工作中去,督导业主准确分类。

 指导员:XXX,负责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工作。

 监督员:XXX,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贯彻和检查督导工作。

 桶

 长:XXX,环境维护部领班,负责垃圾回收工作的组织、检查和监控工作。

 副桶长:XXX:协助桶长做好检查和监控工作。

 成

 员:

 XXX:负责 1-5 幢共 X 个单元及周边道路绿化带的卫生及区域内垃圾桶集中工作。

 XXX:负责 6-10 幢共 X 个单元及周边道路绿化带的卫生及区域内垃圾桶集中工作。

 XXX:负责 11-15 幢共 X 个单元及周边道路绿化带的卫生及区域内垃圾桶集中工作。

 三、指导体系

 1. 做好垃圾分类向居民宣传工作。

 在小区内悬挂分类宣传横幅、滚动电子屏,上门发放垃圾分类宣传

 册、短信群发、智能语音播报等方式方法,让广大业主朋友充分了解到垃圾分类的重本性,并定期组织我司工作人员学习分类知识,全员参与分类工作。

 2. 做好垃圾分类硬件支持。

 物业为小区内的每户家庭配送一对专用的生活垃圾桶和其它垃圾桶,从源头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并引进了专用的“垃圾带发放机器”,为业主提供便利。为更好的做了垃圾分类工作,提供硬件支持。

 3. 协助居民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按照片区设定“桶长责任制”辖区内 XX 个垃圾分散收集点责任到人,努力提高责任桶实际分类的准确率。并做好垃圾袋发放工作,每户按 1 只 1 天的标准发放绿色可降解的 10L 专用垃圾袋,领取地点在蓝天物业公司门卫处。我们公司项目部全体人员都参与到小区的垃圾分类协助分类工作中去,督导业主准确分类。

 四、巡查体系

 1.做好垃圾分类巡查工作,安排专员每天,早中晚多次,巡查垃圾分散收集点的分类状况,遇到业主投放垃圾的及时查看是否投放准确,加强巡查频率。

 2.桶长应安排固定人员每天至少 2 次对小区垃圾进行收运。为方便住户使用,固定垃圾运送人员应巡回的收取垃圾桶内的垃圾,保证垃圾桶内的垃圾不能超过桶容积的四分之三。保证垃桶里的垃圾存放齐整、地面无散落的垃圾、路面无污水。

 五、整改体系

 1.为了方便垃圾分类运输,社区已更换旧垃圾桶,并相对集中设置了新垃圾桶的摆放点,更新垃圾分类标识和目录。

 2.对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要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做到保持清洁无异味,每周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对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有回收利用价值垃圾的处理,由外包方人员对有回收价值的垃圾应及时取出并分类存放

 4.按要求做好垃圾袋装化,回收垃圾桶内垃时,应先将垃圾桶内的垃圾袋提出放进垃圾车内,再重新铺好新的垃圾袋,铺垃圾袋时要将垃圾袋口完全张开,袋口反卷 5 厘米折贴在垃圾桶外沿,再盖紧垃圾桶盖。

 5.垃圾每天清运 1 次,每日早晨垃圾清运车垃圾中转时应设置在不影响小区环境的地方,垃圾外运过程不干扰用户正常工作,生活。

 6.垃圾运送人员应负垃圾中转站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中转站里的垃圾存放齐整、地面无散落的垃圾,垃圾运送人员负责每天冲洗 1 次垃圾中转站地面 7.每日应对垃圾中转站进行 1 次四害清杀工作,每周对底坑清洗次并消杀,抽干底坑污水。

 六、 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实施分类存放,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一)

 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

 1 1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2 2. .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 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

 3.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 废电池 (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荧光灯管 (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 ( 二) ) 垃圾 投放要求 1.投放前:纸类尽量叠放整齐,避免揉团;瓶、罐类物品应尽可能将容器内产品用尽并清理干净后投放;厨余垃圾应做到袋装密闭投放。

 2.投放时: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志的提示,分别投放到指定地点和容器中,玻璃物品要小心轻放,以免破损。

 3.投放后:要注意盖好容器上的盖,以免垃圾污染周围环境,滋生蚊蝇。

 ( ( 三) ) 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四)

 其它注意事项

 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及时总结分类方案在执行过程的问题,采取更有效方法提高分类效果。对员工采取激励机制,对多次检查中分类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分类不好的员工也要进行处罚。

  XXXXX 物业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垃圾分类制度执行日检查情况表

 作业人员姓名:

 日期:

 序号

 项

 目

 检查情况

 备注

 1 是否按时出勤 是 □

  否 □

  2 是否按要求做好劳动防护 是 □

  否 □

  3 劳动工具是否配带齐全 是 □

  否 □

  4 垃圾桶是否干净卫生 是 □

  否 □

  5 垃圾桶是否完好 是 □

  否 □

  6 楼道地面是否干净卫生 是 □

  否 □

  7 路面是否干净卫生 是 □

  否 □

  8 分拣处是否干净卫生 是 □

  否 □

  9 分类情况是否清晰明确 是 □

  否 □

  10 垃圾分类标识是否明明显 是 □

  否 □

  11 垃圾处理是否及时到位 是 □

  否 □

  12 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到位 是 □

  否 □

  责任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垃圾分类 培训记录表

  责任部门

 培训时间

 培

 训

 师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对“垃圾分类的管理制度”进行培训:

 1.各岗位必须严格按市管委有关垃圾分类的要求对小区内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执行小区垃圾分类的管理规定。

 2.严格从源头开始分类,各楼层保洁员负责本楼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每日巡视分类情况不少于二次。

 3.做到物管员日查、主管抽查、领导小组巡查,及时纠正未正确分类投放的垃圾。

 4.对查出问题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

 培训人数

 应到

 人,实到

 人,未到

 人。

 培训

 人员

 签到

 ( ( 在空

 白处

 签字) )

 未到人员

 垃圾分类运行记录表

 序号

 日期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

 记录人

 责任人

 备注

 重量

 处理情况

 重量

 处理情况

 重量

 处理情况

 重量

 处理情况

篇七: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26 号《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 12 个居民小区约 8 千户居民,开展垃圾智慧分类试点工作,探索“两网融合”理念下的城市垃圾智慧分类新模式,为下一步全区推开探索经验、搭建平台、奠定基础。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总目标,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的参与率和分类投放准确率;扎实开展垃圾智慧分类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加快推进环卫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整合衔接;建立高新区垃圾智慧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分类处理的标准化体系。

 1.总体目标。到 2020 年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积极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减少垃圾源头产生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

 2.具体目标。2018 年,修改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等;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 100%;整合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建设;推进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

 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25%。

 2019 年,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垃圾分类全覆盖,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力争完成餐厨垃圾分布式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有害垃圾末端分类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

 2020 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标准规范基本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 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人均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量同比减少,原生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35%。

 二、智慧分类体系建设方案 (一)方案主要特点 该建设方案以设施设备智能化、数据采集自动化、指挥调度扁平化、产业链条标准化,运营中后期可自行“造血”减少政府公共服务持续投入为主要特点。

 (二)全体系运行模式介绍 1.源头分类。主要是借助智能分类设备、预约上门回收小程序和物质激励,通过广泛地宣传教育,嫁接互联网、智能物联网技术及实名注册体系,即时返还现金积分,直接用于消费购物。分类箱以高于市场流动商贩的定价,物质激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培育市民垃圾分类分投的意识和习惯养成。

 2.中端清运。打造可回收垃圾分类清运体系,配备专职清运人员、清运车辆,建立回收转运站。推行再生资源收运与生活垃圾收运的“两网融合”。

 3.后端处理。建立分拣打包处理中心,对可回收垃圾进行精细分拣、粗加工打包,按类别运送加工工厂进行二次循环利用。

 通过可回收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闭环收运网建设,实现垃圾分类的“行业升级”,改善城市形象。

 (三)相关配套及体系建设 1.配备智能垃圾分类箱。以小区为基本单位,每 250 户居民配备一组垃圾智能分类箱。

 2.设立分拣打包处理中心。通过分拣中心,对回收垃圾集中处理,提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3. 建立可回收垃圾收运体系。以 2-3 个小区为单位配备收集专用清洁能源车辆 1 辆;以片区为单位配备大型转运车辆。借鉴环卫作业模式,建立“桶--车--分拣处理中心”的收运内循环收运体系。

 4.建立互联网+智能分类平台体系。建立互联网+智能分类平台体系。搭建可回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智能化体系,做到实时监控、实时提醒、实时清理,实时转运。通过系统采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对车辆和清运人员的 GPS 定位,科学调节人员和车辆,提高垃圾清运效率,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居民注册实名

 认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分析,及时纠正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度。

 三、具体工作任务 (一)宣传分类知识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试点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和垃圾分类公示牌,介绍垃圾分类知识,公示垃圾分类运行管理信息;制作宣传手册,内容包括垃圾分类意义、分类知识及分类信息,做到每户一册,垃圾分类知晓率不低于 95%。二是注重舆论引导。通过多平台、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开展以“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各小区组织督导员、小区楼长、志愿者进家入户,开展分类基础知识、操作流程、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示范,通过广泛持续宣传,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家喻户晓。利用广场等人员集散地进行宣传,通过短信推送等方式,引导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三是推广全民教育。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积极发挥“小手拉大手”等活动载体的作用,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环境责任意识,倡导节约和低碳的生活消费模式,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支持、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是组织专项培训。定期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骨干培训,重点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标准、先进国家和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先进经验以及上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学习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范,分析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等。

 (二)施行分类投放 一是明确投放标准。对低值可回收物要求细分为纸类、塑料、衣物三类,明确具体的明细标准。对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垃圾,明确投放方式、时间、地点及标准要求。二是配置回收箱体。在试点小区适当位置,按约 250 户居民设置一组三分智慧回收箱(有害类另加)。箱体旁设立宣传栏或宣传墙,介绍垃圾分类知识、分类方法、操作流程,公示垃圾分类运行管理信息。三是办理实名积分卡。由小区组织,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为居民办理垃圾分类积分卡并建立绿色消费帐户。四是指导及督导投放。第三方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指导居民正确投放,由小区一名工作人员任督导员,监督居民投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督促第三方公司对箱体进行管理及维护。五是设立回收转运站。设立 1 处回收转运站(约 100 ㎡),做到日产日清,杜绝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六是设立分拣打包处理中心。设立 1 处分拣打包处理中心(约 2000 ㎡),对可回收垃圾进行集中、细分拣、打包,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

 (三)推行分类收运 一是建立分类清运智能管理体系。通过智能 APP 管理程序,建立分类清运智能管理体系,科学规划收运路线和流程。可回收物采购专业清洁车辆,按照“桶--小车—回收转运站—大车—分拣打包处理中心”闭环清运模式;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牵头单独收运、单独存放、单独处置。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

 建筑垃圾均纳入分类清运智能管理。二是实行分类收运。对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实行分类分别运输。具体收运时间和次数由各收运主体确定。三是严格收运要求。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参照现有规定不变;大件垃圾、有害垃圾根据后端处理厂建设情况确定收运时间地点路线;建筑垃圾试点期间加强管控,按“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建筑商和户主及时清运,后期有针对地研究成立专业清运车队,不高于市场价收费提供上门服务。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登记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收运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保洁收运人员培训、管理,分类垃圾实行分类清运,杜绝“混装、混运、混处”的问题。

 (四)专业技术服务采购 向社会采购垃圾智慧分类配套技术服务。配套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数据后台开发、系统维护、宣传推广、用户注册、运营管理以及对督导员、专员、检查员的培训教育等。

 四、实施步骤 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及任务部署阶段。(1 个月)

 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工作;进行前期采购准备,宣传内容拟定工作;进行废品收购站点的摸底及调研工作;进行居民需求确认及回收箱体选点工作。

 第二阶段:配套建设及采购服务阶段。(2 个月)

 智慧回收箱及清运车辆的购置;宣传栏、宣传物料印制工作;

 与银行合作建立“回收资金池”,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与商户合作建立积分消费体系;平台数据接入智慧环卫工作;环卫运输车辆调配采购及收运体系搭建工作;回收转运站、分拣打包处理中心建设前期筹备工作。

 第三阶段:分类实施阶段(大约 6 个月)

 一是装置回收箱。按每月装置 15 组稳步推进。二是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每个小区装置回收箱后即开展宣传办卡活动,内容包括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和操作流程,让居民掌握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充分认清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必要性。三是开办实名积分卡。由小区及第三方公司为居民开办实名积分卡。四是垃圾分类投放。由第三方公司负责指导居民进行可回收物的分类投放,现场讲解投放标准要求,引导居民正确投放,解决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的正确投放问题,逐步提高投放的正确率。五是抓好分类运输。按照设定路线和相关要求进行分类运输,实现分类运输数据的采集处理及对单人单车的工作调度。六是抓好数据分析。每半月对运行数据进行一次定量分析,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19 年下半年)

 一是总结经验。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二是在试点基础上每年再推广约 6 千至 7 千户。

 五、监督考核 以健全垃圾分类制度保障体系为抓手,强化督导检查,抓好

 考核奖惩,落实责任体系。以检查员为主成立垃圾分类检查指导组,负责指导辖区内垃圾分类工作。小区专员要发挥好引导作用,指导宣传督导员做好源头分类和居民工作。

 (一)建立社区垃圾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台帐,通过组织定期抽查、第三方检查、社会监督员暗检等方式,对小区垃圾分类宣传发动、设施配置、分类作业、运行效果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不足、及时整改问题,推动小区垃圾分类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小区垃圾分类分级评价制度。以巩固和提升合格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水平为着眼点,通过检查验收和群众评价,对各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按“优秀小区、合格小区、不合格小区”三个等次进行动态评价;对“不合格小区”挂牌限期整改,对“优秀小区、合格小区”进行表扬奖励。

 (三)建立对运营企业的监督考核奖罚制度。通过量化考核指标,跟踪检查督导等方式,对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要与经济挂钩做到奖罚有度,督促企业全身心抓好这项工作。

 (四)强化收运流程设计,抓好责任落实。强化垃圾分类及收运行为的规范管理,禁止在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混收混运,保护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

 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26 号《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及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重大意义,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重要工作任务。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工作推进情况,主动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车辆采购、硬件设施及技术服务采购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保证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展开,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考评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全国文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考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细化考评指标,严密组织考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篇八: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AA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易腐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

 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易腐(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方式。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六)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

 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住宅区,集中供餐单位、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住宅区、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处置点。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备案;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智慧城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场所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智慧城管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工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

篇九:物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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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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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 1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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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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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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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界定)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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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条(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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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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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 和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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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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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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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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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 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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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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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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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 村) 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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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村) 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 ,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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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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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减量化鼓励措施) 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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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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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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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激励共治)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

 劳 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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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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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宣传保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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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每天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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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 ? ?

  第十一条 ( 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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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 ? ?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 ? ?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 ? ?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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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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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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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分类投放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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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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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 ?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 ? ? ?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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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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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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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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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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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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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 ? ?

  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 ? ?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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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十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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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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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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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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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 ? ?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 ? ?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 ?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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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设置规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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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

 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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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置收集容器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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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区、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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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 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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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分类收集) 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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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的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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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集转运至处置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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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的收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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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分类收集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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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 ? ?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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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 ? ?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 ? ?

  五建立管理 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 ? ?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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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 ? ?

  第十九条(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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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由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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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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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依法运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贮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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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分类运输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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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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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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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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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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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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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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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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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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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 表等; ? ? ?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 ? ?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 ? ?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 ? ?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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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督导员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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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 者其他方式聘请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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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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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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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 ? ?

  三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 ? ?

  四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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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制度) 实行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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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辖区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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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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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曝光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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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信用监管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信用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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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 向社会公示,通知所在单位,实行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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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 ? ?

  二不履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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