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7篇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1—深应急〔2021〕250号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dash; 1 —深应急〔2021〕250 号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工作制度保障,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 2 —动行政审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深度融合,减少涉企安全生产检查,推进行业自律和安全服务,激发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方便企业办事创业,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二、主要内容结合行政审批对象风险程度及行政审批业务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协同推进、动态调整,全市应急管理部门 30项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事项清单见附件)均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其中 20 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秒批”,(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延期)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服务,并优化现场核查环节。(一)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 30 项行政审批事项均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全流程网上办理一般流程包括受理、审查(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等环节,申请人可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我市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通过电脑(广东政务服务网)、手机(i深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等多种途径申请办理上述行政审批业务。(二)即来即办类审批事项全面实行“秒批”“秒批”是在无需人工干预的情况下由系统按既定程序进行数据比对,自动完成审批。目前,全市共有 20 项即来即办类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市级事项 16 项,区级事项 2 项,市、区共有
— 3 —事项 2 项。市应急管理局 16 项即来即办类行政审批事项及 2 项市、区共有行政审批事项中市级业务在本《通知》实施后,立即实行“秒批”,提供 24 小时全天候“秒批”服务。申请人注册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后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此类业务,由系统自动出具审批结果。市应急管理局将指导各区应急管理局在本《通知》实施后 6 个月内,完成 2 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和 2 项市、区共有行政审批事项中区级业务的“秒批”改革。如未能通过“秒批”,申请人可以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后继续进行“秒批”,也可以通过一般流程办理。(三)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服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 号)精神,全市(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延期)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服务。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先予核发许可证,将原有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办理(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延期)业务时,也可结合自身需要,选择通过一般流程办理。(四)优化现场核查流程发证机关在行政审批现场核查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不见面”安全隐患复查等途径,减少涉企检查次数,减轻企业负担。
— 4 —1. 运用信息化手段督促企业做好现场安全 管理 工作。
。在资料受理环节,告知企业现场核查标准,并随机通过深圳市风险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系统抽查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指导企业参照《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安全检查系列指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企业现场核查一次性通过率。2. 推行 “ 不见面 ” 安全隐患复查 。对于现场核查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企业可以用照片或视频的形式报送整改情况,经确认整改合格后,发证机关可以视情况不再组织现场复查。3. 统筹开展行政审批现场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企业所在区(新区、合作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日常执法检查、标准化抽查,开展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三、保障措施(一)建立纠错机制。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秒批”审核通过的行政审批业务进行人工复核,加强对(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如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背承诺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审核应当撤销许可证的,按照许可权限予以撤销,并按程序进行注销、公告。(二)强化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衔接。各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优化化工医药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工作的通知》(深应急规〔2020〕4 号)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和达标后的抽查,及时上报
— 5 —达标企业不符合达标条件的相关情况,推动行政审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深度融合。(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深圳市风险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应用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行政审批工作提质增效。(四)强化工作制度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修订完善《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加强全市工作统筹,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供制度保障。(五)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会员企业涉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服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员企业安全生产,强化会员企业间的安全生产协作,推动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是应急管理部门刀刃向内的一场深刻变革,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安全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始终坚持高效便民工作导向,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作为创建“数字政府”“廉洁政府”以及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细化到人,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严格核查,确保工作实效。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安
— 6 —排工作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核查,核查人员要坚持核查标准,明确核查重点,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三)做好宣传,提升服务质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按照新的行政审批流程办理相关业务。同时,要认真听取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充分激发企业的积极主动性,提升政企安全生产互动效能,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沟通信息。市应急管理局将及时汇总研究各单位发现的问题,优化工作细节,并对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升,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本《通知》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深圳市应急管理局2021 年 11 月 19 日
— 7 —附件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类型 事项层级 是否秒批 是否告知承诺制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4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5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6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
— 8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市、区 秒批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市、区 秒批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市级 秒批 \13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新申请)
公共服务 市级 秒批 \14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新申请)
公共服务 市级 秒批 \15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新申请)
公共服务 市级 秒批 \16 注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公共服务 市级 秒批 \17 注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公共服务 市级 秒批 \18 注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公共服务 市级 秒批 \19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新申请)
公共服务 区级 秒批 \20 注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公共服务 区级 秒批 \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行政许可 市、区 \ (无储存)危险化学
— 9 —品经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2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市、区 \2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 \2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 \25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领)
行政许可 市级 \ \26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行政许可 市级 \ \2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新领)
行政许可 市级 \ \2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市级 \ \2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新领)
行政许可 市级 \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市级 \ \备注: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均适用全流程网上办理一般流程
— 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篇二: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 年 12 月
目
录
1 范围..........................................................................................................................1 2 编制依据 ................................................................................................................1 3 培训大纲 ................................................................................................................2 4 考核要点 ................................................................................................................6
1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锂电池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以下简称锂电池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本大纲适用于锂电池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
2 2 .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2 2
相关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T-CIAPS0002 锂电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2
3 3
培训大纲
3 3 .1 培训要求
3.1.1 锂电池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1.2 锂电池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3 3 .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b)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c) 锂电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d) 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e)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3.2.2 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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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艺和场所的实时监控;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 “三同时”;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锂电池的储存和处置;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及预防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 ——锂电池常见火灾处置预案;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
c) 安全生产标准化。
d) 企业安全文化。
e) 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2.3 通用安全生产技术
4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机械安全:
——机械的基础知识; ——人机系统常见危险; ——机械设备事故类型; ——机械安全防护措施及特点; ——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安全要求。
b) 电气安全: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电气伤害事故类型; ——电气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防触电安全技术及触电急救方法。
c) 防火防爆安全:
——燃烧和爆炸基础知识;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 ——通风排烟技术措施; ——灭火方法及火场逃生。
d)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的种类及安全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风险及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e) 常见危险作业安全:
5
——危险作业种类; ——危险作业事故类型; ——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f) 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惰性气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要求;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要求; ——应急处置。
3.2.4 锂电池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锂电池基础知识:
——锂电池特性; ——相关物质火灾危险特性; ——锂电池工艺安全要点; ——活泼金属的安全知识; ——锂电池生产设备、装置、作业过程中的防静电措施; ——常见化成、老化、分容方式的火灾风险; ——锂电池火灾特性和主要扑救方式; ——储存和运输安全要求; ——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6
b) 锂电池企业建设要求:
——选址、布局和设计要求; ——厂内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要求; ——特殊工艺车间、危化品仓库、电池测试场所的安全要求。
c) 锂电池设备设施安全:
——建筑配套:电气、防雷、排烟、通风、防静电、泄压、监测预警和连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生产设施:加热、除湿、涂布、注液、化成分容、电池组充放电、电池测试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消防配套: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器材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3.2.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锂电池相关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 锂电池相关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2.6 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4 4
考核 要点
考核要点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标准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 ——熟悉:对本标准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
7
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标准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4 4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知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b) 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c) 熟悉锂电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d) 掌握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e) 掌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 4 .2 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熟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 ——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熟悉重点工艺和场所的实时监控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投入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熟悉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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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承包、租赁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管理要求; ——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 ——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熟悉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要求; ——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掌握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要求; ——掌握锂电池常见火灾处置预案; ——掌握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要求。
c) 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要求。
d) 了解企业安全文化。
e) 了解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 4. .3 3
通用 安全生产技术
a) 机械安全:
——熟悉机械的基础知识; ——熟悉人机系统常见危险; ——熟悉机械设备事故类型; ——掌握机械安全防护措施及特点; ——熟悉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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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电气安全:
——熟悉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熟悉电气伤害事故类型; ——熟悉电气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掌握防触电安全技术及触电急救方法。
c) 防火防爆安全:
——熟悉燃烧和爆炸基础知识; ——熟悉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 ——熟悉通风排烟技术措施; ——掌握灭火方法及火场逃生。
d) 特种设备安全:
——熟悉特种设备的种类及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特种设备风险及防护措施; ——熟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e) 常见危险作业安全:
——熟悉危险作业种类; ——熟悉危险作业事故类型; ——掌握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f) 危险化学品安全:
——熟悉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惰性气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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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要求; ——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要求; ——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4 4. .4 4
锂 电池 安全生产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锂电池基础知识:
——掌握锂电池特性; ——熟悉相关物质火灾危险特性; ——熟悉锂电池工艺安全要点; ——熟悉活泼金属的安全知识; ——熟悉锂电池生产设备、装置、作业过程中的防静电措施; ——熟悉常见化成、老化、分容方式的火灾风险; ——掌握锂电池火灾特性和主要扑救方式; ——掌握储存和运输安全要求; ——熟悉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b) 锂电池企业建设要求:
——熟悉选址、布局和设计要求; ——熟悉厂内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要求; ——掌握特殊工艺车间、危化品仓库、电池测试场所的安全要求。
c) 锂电池设备设施安全:
——掌握建筑配套:电气、防雷、排烟、通风、防静电、泄压、监测预警和连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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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生产设施:加热、除湿、涂布、注液、化成分容、电池组充放电、电池测试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掌握消防配套: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器材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4 4 .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了解锂电池相关典型事故案例。
b) 了解锂电池相关事故应急救援案例。
篇三: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 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分类指导、 分级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 指导、 监督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省属、 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教材。
第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 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每季度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上报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及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三防火防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
五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六重大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复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篇四: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 年 12 月
目
录
1 范围 .................................................................................................................................. 1
2 编制依据......................................................................................................................... 1
3 培训大纲 ......................................................................................................................... 2
4 考核要点......................................................................................................................... 6
1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深圳市粉尘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本大纲适用于深圳市粉尘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
2 编制依据
2.1 1 法律法规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 2 相关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5 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 AQ 4273 粉尘爆炸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培训大纲
3 3 .1 培训要求
3.1.1 粉尘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1.2 粉尘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
3 3 .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b)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c) 粉尘涉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d)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e)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3.2.2 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 a)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及预防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c) 安全生产标准化。
d) 企业安全文化。
e) 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2.3 通用安全生产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 a) 机械安全:
——机械的基础知识; ——常见的机械风险; ——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b) 电气安全: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电气伤害事故类型; ——电气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防触电安全技术及触电急救方法。
c)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种类及安全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常见风险及防护措施。
d) 常见危险作业安全:
——危险作业种类; ——危险作业事故类型; ——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e) 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要求;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要求; ——应急处置。
5 3.2.4 粉尘涉爆安全生产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粉尘涉爆基础知识:
——粉尘的来源、分类; ——粉尘爆炸组成要素及其影响因素; ——粉尘爆炸的特点、特征参数; ——涉及粉尘爆炸的行业; ——粉尘爆炸常见点火源。
b) 粉尘涉爆单位建设要求:
——选址、布局和设计要求; ——厂内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要求; ——粉尘涉爆车间的要求。
c) 粉尘涉爆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粉尘涉爆设备设施安全要点; ——除尘系统安全要点。
d) 粉尘爆炸的预防与控制:
——粉尘爆炸防护措施; ——金属粉尘除尘方法及爆炸控制要点; ——木质粉尘除尘方法及爆炸控制要点; ——其他粉尘防火防爆技术要点。
3.2.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 a) 粉尘爆炸相关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 粉尘爆炸相关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2.6 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4 4
考核 要点
考核要点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标准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 ——熟悉:对本标准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标准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4 4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b) 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c) 了解粉尘涉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d) 掌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e)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 4. .2 2
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 a) 了解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
——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熟悉安全生产投入要求; ——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了解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了解承包、租赁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管理要求; ——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 ——熟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了解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熟悉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实施要求;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熟悉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c) 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要求。
d) 了解企业安全文化。
e) 了解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 4 4 .3
通用 安全生产 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机械安全:
——了解机械的基础知识; ——了解常见的机械风险; ——了解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b) 电气安全:
——了解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了解电气伤害事故类型; ——了解电气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了解防触电安全技术及触电急救方法。
c) 特种设备安全:
——了解特种设备种类及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特种设备常见风险及防护措施。
d) 常见危险作业安全:
——了解危险作业种类; ——了解危险作业事故类型; ——了解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e) 危险化学品安全:
——了解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 ——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要求;
9 ——了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要求; ——了解应急处置。
4 4. .4 4
粉尘涉爆安全生产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粉尘涉爆基础知识:
——了解粉尘的来源、分类; ——了解粉尘爆炸组成要素及其影响因素; ——了解粉尘爆炸的特点、特征参数; ——了解涉及粉尘爆炸的行业; ——了解粉尘爆炸常见点火源。
b) 粉尘涉爆单位建设要求:
——了解选址、布局和设计要求; ——了解厂内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要求; ——了解粉尘涉爆车间的要求。
c) 粉尘涉爆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了解粉尘涉爆设备设施安全要点; ——了解除尘系统安全要点。
d) 粉尘爆炸的预防与控制:
——了解粉尘爆炸防护措施; ——了解金属粉尘除尘方法及爆炸控制要点; ——了解木质粉尘除尘方法及爆炸控制要点; ——了解其他粉尘防火防爆技术要点。
10 4 45 .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了解粉尘爆炸相关典型事故案例。
b) 了解粉尘爆炸相关事故应急救援案例。
篇五: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1深圳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推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 号)《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依法对生产经
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
第三条
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致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区(含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类别
第六条
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加油站、涂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或二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权限
第九条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划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的数量、比例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准。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
街道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机构,结合辖区行政执法
改革的实际,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委托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原则上,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一般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加油站除外)、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二)本市跨区的案件;
(三)本市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本市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案件;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本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案件;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街道依职责管辖辖区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本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简易案件;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将自己办理的案件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申请移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十七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与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
第十八条
收到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
辖或超越本级执法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也可及时移送或报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监管执法体系
第二十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等;
(六)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执法相关问题;
(七)其他有必要纳入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街道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下,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的具体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
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力量,涉及跨区域检查的,应经市政府决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内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并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 1 月 5 日前将符合本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本信息应标注为“重点”或“一般”。
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类别的变更,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执法信息化平台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科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街道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执行。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临时性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加强沟通、有效衔接,及时征求上下级意见建议,避免执法检查对象重复。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视情制定本级考核的分值权重、细则及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六: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人民共和国应 hLft 理部办公厅文件 应急厅〔 2O19 〕 53 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 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海油安监办各分部,部机关有关司局, 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适应机构改革需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应急管理部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进行了更新,现将更新后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1
新版证书分为 PVC 卡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VC 卡实体证书由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自助制证。各地要在证书核发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数据信息,方便持证人及时查询下载。
新版证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旧版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自即日起停止核发,已核发的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经复审合格后统一核发新版证书。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和规范》(详见附件),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配发的二维码编辑系统印制实体证书,严禁更改,确保证书样式全国统一和通用。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 http: / / www. mern. gov . cn), 从“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安全合格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全国统一查询。可登录或链接应急管理部网站或专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不得建立地方证书查询平台或系统。应急管理部将开发证书在线政务服务 APP ,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查询等服务。
证书式样更新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
应急管理部委托部培训中心负责证书核发技术指导、系统升级维 一 2 一
护等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障信息系统和制证设备升级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并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 2015J 94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 2010 〕 179 号)规定的证书式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工作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与部安全基础司和培训中心联系(安全基础司,汪文广, 010-64464067 ;培训中心,翁立佳, 010 一 64463015)0 附件: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和规范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 雇霭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 I www.me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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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色调:渐变绿色。
(3 )底纹:正面底纹圆形图形,背面底纹长方形图形。
(4 )图案:正面印应急管理部英文名“ Ministry of Emergency 陇 nagemen 七”缩写“ M 压冈”图案。
(5 )表面印刷:背面证书名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分两行印制于中心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 部监制”和部网址“ www.mem.gov.cn ”并排印制于证书名称下方, 使用“ } ”符号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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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姓名:据实填写,须与取证人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
(3 )性别:据实填写,须与取证人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
(4 )人员类型:填写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行业类别: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类,填写取证人申请的行业类别。
(6 )初领日期:填写取证人第一次领取该类证书时间。格式统一为 yyyy 一 mm 一 dd ,如:
201 8-09-20 。
(7 )有效期限:填写证书有效起止日期。格式统一为 yyy,y 一 mm 一 dd 至 yyyy 一 mm 一 dd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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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照片:近期清晰半身免冠彩照。
(10 )二维码:通过统一配发的二维码编辑系统生成。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式样 、 尸 正面 背面 (1 )实体证书材料与规格:
PVC ;卡面 85.5mmx54mm ,厚度 0.8mm0 (2 )色调:渐变蓝色。
(3 )底纹:正背面底纹均为等边三角形图形。
(4 )图案:正面印应急管理部英文名“ Minis 七 ry of Emergency Managenien 七”缩写 “ M 压 M ” 图案。
(5 )表面印刷:背面印国徽,国徽采用国家标准缩小规格。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两行印制于“国徽”图案下方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和部网址“ www.me m . g ov. c n ”并排印制于证书名称下方,使用“ } ”符号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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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p 口英文 7pt 颜色:
CMYKOz0/0 爪 00 3 .填写说明 (1 )证号:字母“丁”+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中煤矿安监系统核发的证书编号为:字母“丁 M ”十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者,如军人等用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编号代替)。
(2 )姓名:据实填写,须与取证人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
(3 )性别:据实填写,须与取证人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
(4 )作业类别: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范围,填写取证人申请的作业类别。
(5 )操作项目: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范围,填写取证人申请的操作项目。
9
(6 )初领日期:填写取证人第一次领取该类证书时间。格式统一为 yyyy 一 mm 一 dd ,如:
201 8-09-20 。
(7 )有效期限:填写证书有效起止日期。格式统一为 yyyy 一 mm 一 dd 至 yyyy 一 mm 一 dd ,如:
201 8 一 09-20 至 2024-09-190 (8 )应复审日期:填写证书应复审日期。格式统一为 yyyy 一 mm 一 dd 前,如:
2021-09-19 前。
(9 )签发机关:填写证书核发部门全称或规范简称。
(10 )照片:近期清晰半身免冠彩照。
(11 )二维码:通过统一配发的二维码编辑系统生成。
二、档案号技术标准 档案号按照“一证一码,换证换码”原则编制,由 18 位字母和数字组成:
第 1 一 7 位:签发机关单位编码。对应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或全国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中组织机构编码,如:
Al 50000 代表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中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Qi 50000 代表全国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中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第 8-9 位:分表编码。证号为身份证号的,取其身份证号前两位;无居民身份证者,统一使用数字“ 99 ”编码替代。
第 10 位:人员类型编码。
1 代表主要负责人; 2 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代表特种作业人员。
第 11-12 位:年份编码。取核发证书年份后两位。
第 13-18 位:核发证书顺序编码。在 000001 一 999999 间,按核发证书顺序依次取值。
一 10 一
档案号示例:
Al 50000152190000010 三、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二维码 一 11 一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 年 8 月 14 日印发 承办单位:安全基础司 经办人:汪文广 电话:
64464067 共印 100 份
篇七: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2深圳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 号),该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的具体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推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 4.《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 号)。
三、起草过程 2021 年 11 月,市应急管理局启动了制定《深圳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作。经过了资料搜集、研究讨论、初稿编制、征求意见、再次完善等五个阶段。其中《办法》成稿后,市应急管理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反馈意见 20 条,采纳 7 条,并再次对《办法》进行修改。
四、办法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类别、行政执法权限、监管执法体系和附则五章。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制定目的。本办法旨在贯彻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推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第一条)。
(二)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三)明确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的原则。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致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区(含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第三、四、五条)。
( ( 四) ) 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类别。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办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加油站、涂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2.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三)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五)上年
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或二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六)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第六、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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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执法权限。《办法》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划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街道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机构,结合辖区行政执法改革的实际,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委托的执法检查。《办法》同时分别明确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街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九、十、十二、十三条)。
(六)提出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包括:(一)建立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标准规范;(二)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三)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对下级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等;(六)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执法相关问题;(七)其他有必要纳入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事项。同时,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定期更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视情对重点单位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将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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