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3篇公司出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组织从事接触 危害作业的工人在 机构(已取得职业病诊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出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司出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
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公司于 *年*月*日组织从事接触
危害作业的工人在
机构(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其体检结果是:疑似职业病人
人,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后确认职业病人
人,现在你单位上报(见名单)。
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我公司已按照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附 1. 疑似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姓名
诊断病名
处理情况 附后 2.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姓名
*******公司
2015 年*月*日
诊断病名
处理情况
篇二:公司出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
X 建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Ο Ο 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
职业病
防治
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XX 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5 年 6 月 16 日 共印 2 份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 结合公司贯标体系中职业卫生防治控制程序, 特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由施工总承包方负总则, 并监督检查施工分包方、 劳务分包方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公司行政副总经理负责职业病防治领导工作, 并成立以综合管理部、 安全施工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和约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
常设管理机构为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
1. 分公司及所属施工现场按照公司的管理组织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专管员, 以文件形式存入贯标管理资料。
2. 各级领导小组将名单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备案,当发生人事变动后及时上报。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四条:
按照公司职业卫生防病领导小组的组织分工, 确定人员的岗位及职责。
1.
公司行政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确定公司职业卫生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职责及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 以文件形式下发所属单位。
2.
公司综合管理部 公司职业卫生防病工作主管部门, 医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
作。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职业病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下发所属单位。
3. 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 负责施工生产特种工中有毒有害作业设施及人员防护用具的监督检查工作。
参与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的调查, 并按规定办理人员工伤鉴定。
4. 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劳务承包方资质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议书(附件 1)
的审查。
确定用人单位有毒有害作业人员, 协助做好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5. 公司合约部 按照 XX 有限综[2003] 16 号文件规定, 负责审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议书(附件 1)。
6. 分公司、 专业分公司及项目部 建立职业卫生防病工作领导小组, 参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确定人员职责, 完成职业卫生防病工作。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职业卫生防病工作负总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定并纳入公司贯标体系《职业卫生防病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工作 1.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专管员每年接受一次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
2. 各单位专管员对新入场尘毒作业人员进行职防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采取讲座和知识答卷方式进行。
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 1.
施工现场开工一月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 申报有效存入资料, 并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备案。
2. 施工现场危害作业应按照 XX 有限综(2004)
35 号文件的要求和中文职业危害警示标牌(贯标有关规定), 标明危害种类(电焊、高燥声、 粉尘、 苯系化合物、 高温)
及防护方法, 将标牌设置在作业现场。
3.
职业危害作业设置防护。
电焊、 防水、 油漆、 粉尘、 高燥声及高温作业要设置防护设备, 室内防水、 油漆作业必须配置通风设备,作业人员配戴防护工具。
4.
施工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应有毒物检测报告, 公司固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必须接受检测, 施工现场根据当地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安排检测, 检测不达标的经整改后复检, 直至达标。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照毒物种类按期完成人员的职业病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由公司统一安排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指定体检机构。
职业病体检结果要告知本人,体检报告存入贯标资料。
5. 公司承包方与施工分包方及劳务分包方必须签订职业病防治协议书(附件 1), 应按照协议书的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协议书复印件存入贯标管理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 1.
公司每年在文明施工检查及贯标检查中对分公司及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并填写检查表 2。
2. 分公司及施工现场每月进行一次自查,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检查表 2 存入贯标管理资料。
第九条:
制定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分公司及施工现场参照公司制定的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必须具有针对性, 如危险源识别、 急救人员, 附近医院、 急救电话及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报告的电话等。
施工现场应备有急救器材和药箱。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条:
施工现场未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受到当地卫生部门的处罚, 公司给予该单位 2000 元罚款上缴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由于没有与工程分包方、 劳务分包方签订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引发了分包方职业病事故, 公司给予该单位 5000 至 10000 元罚款上缴财务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没有给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提供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出现急慢性职业病中毒事故, 主要责任是我方的给予10000 元处罚, 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附件 1:
公司职业病防治协议书
附件 2:
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表 2 附件 3: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 4:
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 5:
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6: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附 1:
公司职业病防治协议书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的法律规定,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依法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协议书。
此协议书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1, 并具有法律责任, 与正式合同同日生效。
二、 甲方施工项目部设有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对施工现场职防工作负有总责, 对乙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监督、 检查的权利。乙方应成立相应的职防领导小组, 隶属于甲方施工项目部职防小组的领导下, 依法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 乙方应负责以下工作, 并承担其费用。
A.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B.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建立防护设施, 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设施及用品符合标准。
危害作业时必须佩带有效。
C.
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在醒目位置设立危害警示告知标识, 其内容按照甲方的标准制作。
D.
不得将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体检报告应报甲方施工项目部职防领导小组备案。
F.
如自购材料中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工品、 放射物质及特殊设备, 应将有毒有害的种类、 物质, 防护办法等告知甲方施工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G. 制定施工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的损失, 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职防领导小组联合调查后, 按照调查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处罚及造成的各项费用。
四、 甲方施工项目 部职防领导小组按照制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 负责完成乙方以外职业病防治工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2: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表 职防检查表:
2 检查单位
受检单位
有毒有害物质
物理:
化学:
作业方式及工种
作业人员数 外施队: 职工:
其它:
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
职防内业资料检查
检查中的问题及纠正措施:
检查人签字:
受检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注:
此表每月检查一次, 并存入档案。
附 3:
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爆发、 流行的危害,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 施工现场人员密集、 流动性大, 人员来自全国各地, 相对卫生条件差, 容易发生传染病。
当发生法定传染病乙类可疑病例, 应立即送往医疗单位治疗, 在明确诊断为传染病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防止其暴发与流行。
二.
法定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
传染病暴发:
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 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人。
传染病流行:
是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与流行时应急预案。
1.
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明确各自的职责, 完成应尽的工作任务。
2.
疫情报告。
发现传染病例、 疑似病例, 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CDC), 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63523813),报告内容:
患者姓名、 病种、 人数、 发病地点、 患者接触的人群, 采取的措施。
3.
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就地隔离观察, 对易感人群采取预防服药措施。
4.
对患者居住的居室进行消毒处理, 对其生产、 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消毒。
5.
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人员的安抚工作。
6.
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 必要时实行封闭式管理。
7.
疫情解除。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新发病例, 经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后可解除疫情。
8.
工作总结。
对传染病的发生及应急处理过程进行工作总结。
附 4:
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的规定, 为了防止公司范围内施工现场、 生活基地、 办公基地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作好管理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的原则。
当发生事故后采取正确的应急救援措施, 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发生食物中毒的原因 施工作业活动中集体食堂因采购食品不符合标准、 加工不规范或食品污染造成的人体感染及中毒性疾病, 统称为食源性疾病。
2.
集体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1)
发生事故后对遭受或可能遭受事故危害的劳动者, 要及时救治, 严重者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或打 120 急救电话, 对症状较轻者就地进行医疗观察, 由医务人员对症处理。
(2)
根据事故的程度应立即成立以项目部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按照现场指挥、 属地管理、 专业处置、 积极配合的要求做好救援工作。
(3)
事故的报告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 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所属单位处理有关适宜。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食物中毒病症, 用人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所。
(4)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就餐食堂作业, 并保护好作业现场及餐具食品,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
做好应急状态下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人员的饮水、 饮食要及时供应, 加强现场卫生的各项管理, 做好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6)
根据事故的调查定性后, 用人单位要查找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制定改进措施, 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决定恢复食堂作业。
事故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整改措施, 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附 5: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 建筑行业发生急性中毒常见原因
1. 窒息性气体中毒及中枢神经性毒物中毒。
为了防止作业现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 公司根据建筑行业近年来所发生的急性中毒案例制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制定报告制度, 不断完善职业场所保护条件。
由于各种因素难以预计, 容器、 管道、 地沟、地下作业中可发生空气氧气不足, 有毒气体的聚集等造成中毒, 有机溶剂的空气中浓度过高, 如苯、 甲醇、 汽油也可造急性中毒。
2. 缺乏职业知识不能识别职业危害, 缺乏设施防护及个人防护造成中毒。
电焊作业, 放水作业在自然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很容易发生急性中毒。
3. 有毒物材料使用不当, 保存不当, 或不符合标准, 违章操作, 造成中毒事故。
4. 防护用品使用不正确或失效, 造成急性中毒。
二. 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导致危害事故的作业, 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 防止事态扩大, 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救治, 进行医学观察, 严重者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对管道、 地沟、 地下可疑毒气中毒者救援一定要有防毒面具, 送氧式呼吸面具, 以免发生续发性中毒。
3. 保护事故现场, 保留导致职业危害的材料, 设备和工具。
4.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
用人单位立即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负责人。电话:
63523813。
(2)
用人单位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单位、 时间、 地点、 发生情况、 伤亡人数及原因。
5.
配合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6.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制定整改措施, 并报告集团总公司行保办公室, 经公司技术安全部、 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同意后可恢复...
篇三:公司出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
先生是某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的技术员, 公司以其曾经上班时打架, 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将其辞退。吉先生则认为, 因为其疑似患了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公司为逃避责任才将其辞退。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近日, 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起诉:
员工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吉先生诉称:
1998 年 5 月 1 日, 他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2008 年5 月 1 日,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 年 4 月 22 日, 公司发现他疑似患有职业病, 遂以吉先生在 2008 年 9 月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为由, 根据《员工管理手册》 解除了与吉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事后, 吉先生就此事多次找公司协调, 公司只同意吉先生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 但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不予答复。
因协调不成, 吉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经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 裁决驳回了吉先生的申请请求。
裁决认为, 公司提供的《员工管理手册》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用工管理的依据。
即使吉先生被认定为职业病观察对象, 也并不影响被公司依法行使惩戒解除权。
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无须支付给吉先生赔偿金。
吉先生认为, 公司认为他患上了职业病, 将其列为职业病观察对象, 因而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 月 22 日, 正好是公司收到他的深职诊字[2009]013 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当天。
但公司却以吉先生“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 为借口解除了劳动合同。
他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8. 1 万元。
庭审:
解雇原因各执一词
吉先生到底是因为上班打架被解雇, 还是公司认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 找个借口炒了他?此案一审在宝安区法院开庭时, 双方就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吉先生认为, 他从没有见过公司的《员工管理手册》 , 双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公司给吉先生看的只是不足五页的“员工手册” 而并非《员工管理手册》 。
他坦陈, 自己确实存在打架的事, 但只是员工间的拉扯, 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此事发生在 2008 年 9 月 8 日, 公司已对吉先生作出过罚款处理, 扣除了他 2008 年下半年的季度奖。
既然如此, 公司为何要拖到发现吉先生有职业病的 2009 年 4 月 22 日, 才作出辞退吉先生的决定?
吉先生认为, 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 均应在本年度内实施。
即使处罚, 公司也不应在对吉先生作出扣除 2008 年下半年季度奖后, 又在 2009 年进行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的重复处罚, 这不符合“一事不二理” 的司法处罚原则和行政处罚原则。
显然公司是因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 才找个借口解雇了他。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和《劳动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 劳动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雇他, 属于违法行为, 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某公司则辩称, 吉先生在上班期间与其他员工发生打架行为, 违反了《员工管理手册》 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这一条件。
吉先生认为其尚处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 就不享有第 42 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特殊保护, 请求法院驳回吉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
驳回起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吉先生于 2008 年 9 月 8 日与其他员工打架情况属实, 应认定吉先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 和《员工管理手册》 的规定, 吉先生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就其打架行为作出处理。
依据双方约定和《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 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自打架行为发生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一直就吉先生是否存在职业病进行不间断的医疗检查和鉴定。
公司在有关诊断结论作出后, 以吉先生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 不应支付赔偿金。
该院还认为, 《劳动合同法》 第 42 条明确规定, 如劳动者存在该条规定情形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 40 条、 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 39 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吉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当庭调解未果
一审判决后, 吉先生不服,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仍坚称, 公司辞退他的原因是认为他可能患上职业病。
2009 年 4 月 22 日, 吉先生领到深职诊字(2009) 013 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后, 公司发现他已成为“噪声作业观察对象” , 并要求“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 就在当天辞退了他。
至于 2008 年发生的打架行为, 是因为激动与他人发生的推搡拉扯, 并未发生实质意义上的打架行为。
既没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此外, 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 此案应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 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
公司则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 但无果。
目前,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今年北京劳动争议案增一倍 被诉老板六成欠职工加班费
“没想到有这么多老板欠工人加班费啊, 我平时也经常加班, 不知道老板给没给。
” 工人老李在今天上午参加了北京一中院的劳动者维权宣传日后由衷的感慨道。
根据一中院的统计, 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增加了 1 倍, 其中 6 成案件涉及加班费问题。
调研数据显示, 近两年来,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2007 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453 件, 2008 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384 件, 今年截至 11 月 30 日, 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515 件, 较 2008 年增加 2131 件, 同比增长率为 89. 4%, 如果加上 12 月份要受理的案件,增长幅度要达到 1 倍。
劳动争议案件剧增, 与金融危机的大气候有关。
一中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黄彩相法官告诉记者,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因企业业务缩减、 破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开始显现。
今年以来, 一中院已受理 47 起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破产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欠工资款, 破产后无法给职工补偿等都成为矛盾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统计, 60%的劳动争议案涉及加班费问题, 一中院今天审理的一起楼长起诉物业公司案就涉及 3000 多元的加班费。
黄彩相法官介绍说, 加班费在劳动争议中是次因, 如果职工没有被解聘, 或者没有其他更大的矛盾, 一般没人会专门来打官司要加班费, 职工对单位不给加班费也就忍气吞声了。
但是, 在因其他问题打起官司后, 加班费也就被一并提起。
黄法官提醒大家, 加班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今天审理的案件中, 物业公司就表示, 该楼长的加班都是他自己来“表现” , 不是公司安排的。
此外, 随着《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的实施, 使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在职职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速。
据抽样数据显示, 此类案件的比重从以往的不足 1%已增长到目前的 6%左右, 且呈持续上升趋势。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中, 仍有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 一方面经济状况窘迫, 另一方面又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迫切需要法律服务。
因此, 法官建议, 尽快建立和落实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由司法机构筛选具备娴熟业务能力的正规律师, 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无偿援助, 或建立在低于正常收费基础上的有偿服务。
立邦涂料被员工投诉“非法用工”
员工称长期超时加班, 是否支付加班费成双方争论焦点
4 月 30 日上午 9 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将对一桩超时加班案件进行一审。
被告是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 原告是 6 名立邦涂料的前员工——曾经是公司的生产调色员、 中事操作工以及厨工等。
劳工方代理律师金钵告诉 问题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申请仲裁, 焦有存、 焦满意、 张爱华三名前立邦涂料员工先期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述裁决书声称,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暂不能认定该企业工作时间违法。
同时, 员工与立邦涂料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写道,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总计有 15 名立邦涂料前员工就“非法用工”
焦有存、 焦满意、 张爱华先期展开起诉, 但被判败诉, 要求立邦涂料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被驳回,目前正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余下的 12 名前员工在最近陆续收到仲裁书, 将继续展开对立邦涂料的一审起诉。
立邦涂料方面则向记者表示, 按照公司规定, 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不便作任何回应。
”
前员工状告“用工问题”
从 2009 年起,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数名员工先后辞职或被公司辞退。
15 名前员工曾经联合投诉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 长时间超时加班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回复称,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暂不能认定该企业工作时间违法。
同时, 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写道,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
获得此回复后, 离职工人先后又向武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 工人败诉, 诉讼请求被驳回。
目前, 案件已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邦涂料的媒体联系人任巧聪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按公司规定, 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公司不便作任何回应。
“工作实行‘二班’ , 分白班和夜班, 每班工作十二小时。
白班从早上 8 点到晚上 8 点, 夜班从晚上 8 点到次日早上 8 点。
除春节外, 平时没有休息日, 如果休息, 须请假, 并被扣工资。
” 代理律师金钵表示。
张学成是一名生产调色员, 2004 年来到天津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工作, 直到 2009 年 9 月被开除。
张学成表示, “我们 8 点钟上班, 一直到晚上 8 点, 每天下班后, 当日的产品要进入库存,所以要把所有的成品入库后才能休息。
”
据此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 此外,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
”
律师认为, 根据立邦涂料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即使按每日工作 12 小时计算,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了 4 小时, 一周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44 小时。
“是否付加班费” 成争论焦点
张学成加班事实已得到确认, 职工每日上下班会在考勤表进行签到。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了考勤记录。根据公司出示的考勤表, 法院认定加班确实存在。“是否支付了加班费” , 成为法庭审理重点。
此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离职工人的起诉后, 对此进行了一审审理。
庭审期间, 立邦涂料辩称, 已经支付了全部工资及各项劳动待遇, 并已依法支付了加班费。
法院经过调查, 驳回了工人的诉讼请求。
但金钵律师对法院的判决提出疑义, 他认为公司只是出具了一份没有签名的统计表, 并未出示付出加班费用的原始单据。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给出的证据只是电子版的统计表格, 上面列出了公司向各个工人支付了多少金额, 但上面并没有工人的签字, 不是当时工人领工资的原始材料。
”
张学成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每个月公司会给我们公司清单, 让我们签字, 基本工资是 800 元, 其他津贴一共有 2000 多元。
不过, 根据律师的计算, 公司应该支付给我的加班费用有 90 万元, 还有的人是 150 万元。
”
争议背后的根源:
“被并购企业员工利益难保证”
立邦集团成立于 1881 年, 是世界著名的涂料制造商之一, 1992 年进入中国。
在中国, 立邦集团最早时主要采取自行建厂为主。
此后立邦集团展开了收购, 2006 年 10 月成功收购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成立了天津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佛山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
据披露资料, 天津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创建于 2000 年 5 月 28 日, 当时注册资金 2000 万元,起初拥有北京、 天津、 广东佛山、 江苏江阴 4 个生产基地。
立邦涂料的媒体联系人任巧聪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2006 年底, 立邦涂料收购了天津圣联达公司。
“我们的收购的只是资本收购, 包括厂房、 设备等。
之前天津圣联达的工人安置并不包含在内。
立邦公司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帮助解决了部分员工的安置问题。
”
然而, 张学成向记者表示, “我们的劳动合同都是与天津立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原件我们都留着, 立邦怎么能讲我们不是它的员工?”
“立邦涂料 2006 年底收购了天津圣联达, 2008 年正式开始运作, 2009 年辞退了这么多员工。这说明立邦收购圣联达只是为了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 而不需要更多的企业员工。” 金钵律师表示,“从现在来讲, 收购往往可以保证股东利益, 无法保证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利益。
”
企业“工资转饭卡” 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