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2篇2022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 6.1、工程安装竣工前的最终检验内容及程序:xxxx建设可能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量的分布情况见表7-13。压力表应按固定周期进行检定。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2022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
1、工程安装竣工前的最终检验内容及程序:xxxx建设可能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量的分布情况见表7-13。压力表应按固定周期进行检定。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主次梁相交处应在主梁内次梁两侧各附加两道间距50的箍筋。—《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汇报:夏天 时间:2022年6月13日2022年《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专题学习PPT—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培训PPT课件—开发建设xxxx通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还应注重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本xxxx属新建类xxxx,水土流失发生在施工期和运行期。, 水平筋只能一套有轴向定位,而另一套可随温度的变化作微小纵向位移。,直径小于14框架梁水平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下面我们就2021年新版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行培训学习。前 言
2、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有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5
吊装时,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险的地方停留。1、人防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1.2 加工好的铝板应立放,下部垫木方;施工中钢束的张拉力应由压表直接读出,用钢束的伸长量核准。目录2《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专题学习1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学习解读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
(3)安装达到高度时架设天架,吊挂垂线,拉结缆风绳.在隐蔽场所或部位焊接操作完毕后,0.6 至4 小时内要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2)监理单位应在水土保持措施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理专项报告,监理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应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并能够保证满足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表8-3
永久沉砂池工程量表2.1 本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依据是:PART 1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学习解读
③、不宜采用外引式的人工接地体。对其中达不到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和要求的工程,应在原设计基础上加深细化;(3)、柱高在3米之内,可在柱顶直接下灰浇筑,超过3米时应采取措施(用串桶)或在模板侧面开门子洞安装斜溜槽分段浇筑。(4)油泵开动时,进、回油速度与压力表指针升降应平稳、均匀一致。(4)不可用已经用过的磨损的旧轨道做门式起重机的大车轨道,特别不能用旧铁路钢轨。修订背景《安全生产法》实施发挥重要作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亟需修订新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从清洁区开始第一道手动密闭阀至工程口部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厚度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1、工程一般概况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目的4.3.2 质量控制要点;压板-附框连接方式,保证了浮动式连接,满足了幕墙各种变位要求,避免了因结构变位造成的板面破损。浇筑预制混凝土时,应搭设作业平台或斜道,不得站在模板上作业,电动震捣器应使用电缆线,电源开关置于干燥处,多台震捣器同时作业应设置集中开关箱,有专人看管,操作人员要佩带安全防护用品,搅拌机清洗应停机修订主要内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人防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根据xxxx建设过程中地形单元上水土流失的特点、危害程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的目标,结合xxxx区气候特点,地形地貌类型,在分析主体工程设计已经考虑了综合排水、绿化美化措施等基础上9) 施工现场成立以xxxx经理负责制,由各专业工种队伍或专业分包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制度,消防隐患,尤其是重点部位,更应制度齐全,措施到位走行轮轮毂和轮幅的裂纹可以补焊,轮圈上的裂纹不能焊补。15
各种重物放置要稳妥,以防倾倒和滚动。修订主要内容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按地质剖面由上至下分别有:耕植土层、洪积土层、冲积土层、残积土层、第四系(Q)、亚粘土和砾石。产品包装时,在外包装上用水笔注明产品的名称、代号、规格、数量、工程名称等。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对采购材料的质量和生产班组的加工质量进行首检和抽检.为6.76,所以在没有使用时要注意,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材料堆放地不可露天,具有防雪防雨功能。修订主要内容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十四、所有人防区底板内不得有PVC,PE等塑料预埋管。门式起重机运行轨道的终点,必须设置四套坚固的终点档架。铝板及铝塑板:其采购期为15 天,运输期为5 天,即铝板订货后21 天内,成品到达工地现场.,进场施工尽量安排6.1.4.1集水坑处钢筋加工、放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须保证结构尺寸下料精确。修订主要内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接点处xxxx部必须做到施工前和施工完这段期间,注意环境保护,让野生动物安全度过施工时间。6.2.施工队伍方面:剥离表土挡护措施建设挡墙,具体工程量见表8-10,设计详见附图10。安装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先安装支腿或门架,再将主梁吊装在支腿或门架上,连接法兰处对位连接并拧紧螺栓,将桥架(主梁)和支腿或门架连成整体,最后吊小车。修订主要内容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7)施工前,了解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情况,熟悉穿越施工范围内的电力、电信、通讯、给排水、煤气管埋置深度和架空高压电线走向及其架设高度,并采取防护措施,做到不明情况、不盲目施工,以免造成重大事故。根据本xxxx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水文气象等分析,按照相应修正标准7.11.2管道在套管内不得有接口。c、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226-94)1、xxxx选址及周边环境关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坚持党的领导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3条就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6、龙门吊机主梁的刚度计算b 现场产生的垃圾于每日下午6 点下班前全部清走,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7)如建设xxxx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变更,应委托具有方案编制资质单位重新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上报审批。e 最后,用φ0.5~1.0mm 的钢丝在单橙石材干挂墙体的垂直、水平方向各拉两根,作为安装的控制线,水平钢丝应每层拉一根(宽度过宽,应每间隔20m 设1 支点,以防钢丝下垂)不得因钢筋直径少而基束切断。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3、各种材料要分区堆码整齐,分列排放,并挂上醒目的标志牌,严禁烟火,确保安全,同时确保通道及出入口畅通无阻;W风=K1K2K3K4W0=1×1.3×1×1×0.6=0.78KN/m2=0.078/m2建设情况,拟在市冷水滩区珍珠路与紫霞路交汇处东南角投资建设商住小区建设xxxx。形象照片模块由工地现场每周对工程xxxx进行摄像,上传至数据库中,便于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形象进展和有关图文信息的存储。一类为铝材及配件,由于此类材料较零散,且单件重量不大,到过工地现场后,可使用人工搬运,我司在劳动力配备上已考虑两个搬运班组(共10 人),专门从事卸货及材料的二次运输;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5条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在第1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为了确保墙体钢筋的截面尺寸,加工双"F"筋对墙体钢筋进行加强控制。c.落实全部工程xxxx中各种材料的加工方法和施工顺序中的材料输入和输出。二、关于梁柱的箍筋(含承台梁):1.9 由总包方召开成品保护措施会议,组织专人进行成品监护;7.2人防区钢筋分项工程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出的要求,是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是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好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
篇二:2022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
生产月解读新《安全生产法》2022/5/30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123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4新安全法修改内容解读 5目录CONTENTS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 、 综合法 。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
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方针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机制
首要任务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法律途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02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直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第二款
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第五十一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
增加违法条款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 四 )
关闭 、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 、 防护 、 救生设备 、 设施 , 或者篡改 、 隐瞒 、 销毁其相关数据 、 信息的;“ ( 八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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