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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8篇

发布时间:2023-04-26 09:35:05

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8篇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XXXX公司文件XX【政】发007号关于XXX、XXX处罚决定的通知 全体员工: 兹有品管部员工XXX、XXX在20XX年X月X日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8篇,供大家参考。

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8篇

篇一: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XXX 公司文件 XX【政】发 007 号 关于 XXX、XXX 处罚决定的通知

 全体员工:

 兹有品管部员工 XXX、XXX 在 20XX 年 X 月 X 日工作中,为盲目追求工作进度,采用抽检、甚至不捡的方式进行检验工作,造成客户抽检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严重后果。

 为严肃工作纪律,警示他人,按照《员工管理条例》第五章 5-5-1 条之规定,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对该两名员工记过一次,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各罚款 200 元整。

 希望公司全体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循工作制度,杜绝此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浙江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X 月 X 日

  主题:批评 通报 抄送:总经办 人资行政

篇二: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电 XX[XXXX]

 4 号

 关于下发 办公文明管理制度 的通知

  为了创造文明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有利于项目部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办公工作的理想目标是:企业的机器、设备、人、资金、产品、形象、效率、流程、成本等要素完全没有浪费,与这种理想状态的接近程度标志着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

 1、 项目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休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2、 办公区应保持环境清洁,办公用品摆放应整齐整洁,不得摆放雨伞鞋子等私人用品。不得将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办公区。不得随地吐痰,扔烟头等杂物。文明用厕,讲究卫生。

 3、 应对工作场所、文件盒、电脑、手机里的内容明确地区分为有必要的和不必要的,把不必要的及时清除掉。防止误用误选,并腾出空间。应根据物品、信息使用频率确定放置位置。项目部职工上班时应衣着得体,不得穿着与环境不相符的服装。

 4、 上班期间,私人电话要简短,会议期间,手机应设置成振动方式,不准发出影响会议的声音。办公区严禁大声喧哗,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5、 爱护项目部的办公设施,不得将办公区的家具、办公设备等拿出办公区。

 6、

 下班或者办公室无人时,必须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关闭好抽屉锁,门窗后方可离开。

 7、

 清洁员定期打扫厕所并喷药,定期给办公区和各施工队前的花草浇水。

 以上各条,忘各单位严格遵守,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主题词:

 办公 文明 管理制度 通知 XX 工程项目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打字:XX

 校对:XXX

篇三: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XX 市新冠疫情 联 防 联 控办 文件 X 字【20XX】01 号

 关于 疫情防控措 施 不 力的通 报

 各有关工作部门、各企业:

 XX 公司员工职工 XXX,男,在 20XX 年 XX 月 XX 日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返回期间出现身体异常,由于 XX 公司对往来中高风险地区的职工疏于管理,致其私自返回居住地,XXX 出现身体异常未按要求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拒不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隔离。XX 公司也未按要求通报联防联控办。

 该单位未按照《XX 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X 号)》要求,对企业员工实行闭环管理。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履职不力的现象。经联防联控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请以上单位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联防联控办。望全市各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报!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 年 XX 月 XX 日

篇四: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报告

 按照区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区委第一巡察组自****年 3 月 16 日至 5 月 8 日对我单位进行了常规巡察,并于 9 月 12 日上午向我单位反馈了意见,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对此,区残联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制定了整改方案上报区委第一巡察组,以坚决的态度、有效的方法、果断的措施认真整改。现将具体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推进整改落实 强化组织领导,深化思想认识。由张建胜理事长负责牵头,***副理事长作为具体负责人,各科室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整改台账,层层分解任务,对照反馈意见逐一认领,深刻反思问题根源,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的领导和反馈意见落实。针对区委第一巡察组反馈问题,目前我单位已全部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并对巡察发现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健全了本单位的党建、纪检监督、日常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对照巡察反馈问题,逐条落实整改方案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已整改 一是结合巡察组反馈意见,对《**区残联****年党建工作实施方案》(卫残字〔****〕12 号)进行修改,修改后,文件明确本单位本年度所有党建工作要求,提升党建工作实效,确保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根据区委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尤其是脱贫攻坚任务,按照我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办证费用报销问题、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问题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问题落实到位,实事求是的抓落实,不走形式主义路线,不做程式化、表面化文章; 三是在巡察整改期间,补充召开会议,就蒋欣彤的人员调动及工作安排问题进行重新讨论。同时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确保今后在重要岗位调整时,务必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纪检负责人必须发

 表意见,防止一言堂; 四是认真落实廉政谈话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的廉政谈话,同时加深谈话深度,对重点问题做到不避重就轻、不含糊其辞,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五是结合巡察组反馈意见,严格按照《**区残联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卫残字〔****〕13 号)对单位的日常管理,不断加压,硬起手腕,出现问题立即指正,防止小错变大错。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已整改 一是***副理事长重新对《**区残疾人联合会****年度监督责任负面清单》(卫残字〔****〕29 号)进行了梳理,对其中涉及单位制度监督及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是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巡察整改期间,我单位共计召开 6 次“三重一大”相关会议,会上所有相关人员均发表了意见,并由张建胜理事长进行末位表态; 三是关于廉政风险点的监管工作,加大了对残疾证审核发放方面的监督,要求领取残疾鉴定表时必须见到残疾人本人,个别特殊情况可拍摄视频进行证明,鉴定结果要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关于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我单位制定的临时人员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临时工的进出、工资调整及工作安排均上会研究。

 (三)党组织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已整改 一是按照****年制定的年度党建工作方案开展党建工作,****年召开 12 次支部例会,安排部署本月党建主要任务,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各项党建活动。

 二是自****年 5 月起,严格按照要求区分党政会议记录,党建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负责管理。****年共计开展 12 次主题党日活动,召开 4 次党员大会,上 4 次党课,真实记录每次参加“三会一课”的具体情况。

 三是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年召开两次组织生活会,提升组织生活会质量,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每名党员联系实际,严肃认真的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计划于 2019 年初结合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支部活动,并对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公示。

 四是落实集中学习制度,综合运用了集中学习、交流讨论、个人自学、微信党支部等方式,拓宽学习渠道,增强学习主动性,同时对学习笔记进行了检查,将学习情况纳入年底的考核评议之中,促进学习效果的落实。****年共计组织了 15 次集中学习。

 (四)意识形态工作缺乏重视,落实“党管导向”职责缺位问题:已整改 一是党支部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二是****年召开 2 次意识形态专题会,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组织生活会和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

 (五)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走形式走过场现象仍然存在问题:已整改 宣读了区巡察组对我单位的处理通报及《关于**区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王婉萦同志通报批评的情况通报》(卫残字〔****〕39 号),同时以红头文件及各类汇报材料为抓手,加强本单位工作作风建设,每个重要文件由分管领导负责把关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方案、办法等切实可行,杜绝出现文件无法落实的情况。

 (六)财经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已整改 一是所有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执行,部分目录中没有的,但是能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项目,同样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二是按照财政局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现有资产进

 行了排查,对未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进行了及时补录,并要求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管理办法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三是对以前账目进行了复查,确保每笔支出都有财务领导与单位负责人签字,而且要求以后每笔支出均需领导签字。

 三、以巡察整改为契机,巩固整改落实成果 一是抓好整改后续工作,紧紧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抓住整改不放松,实施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问题落实到位,同时巩固整改成果。

 二是持之以恒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本单位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制度,确保压力能够层层传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政谈话,密切掌握人员的思想状况,深入推进本单位机关队伍建设。

 四是以此次巡察整改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整改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更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整改落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残联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报告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区委第二巡察组对我会党组进行了巡察,****年4月3日区委巡查组反馈了巡察情况和整改工作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工作基本情况 巡察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客观中肯、切中要害,提出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会党组对此极度重视、态度鲜明,完全赞同和诚恳接受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反馈意见,要求以上率下、全员参与,以巡察整改的实效推动建章立制及残疾人事业发展。

 ( ( 一) ) 压实领导责任 第一时间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4 月份以来共召开党组会议 2 次,专题部署、研究和推进整改落实工作,明确提出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罢休、不获取全胜不收兵。

 ( ( 二) ) 抓实责任分解 经多次完善,形成了《区残联关于落实区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根据巡察“问题清单”,领导班子成员主动辨析问题、挑实责任,中层负责人主动认领问题、划定责任,全会上下层层带动,深入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逐项制定整改落实的举措;把整改事项落实到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了完成时限,要求不回避立行立改、不敷衍改出成效,确保一件一件落实、一条一条兑现。

 ( ( 三) ) 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整改台账,采取对账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简单应付、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坚决追责问责;对巡察组和群众不满意或满意率低的整改事项责成重新整改。

 二、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一)党组的核心领导弱化方面 1 1 、关于党组作用发挥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开展党建理论学习活动。利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组成员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3 次。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党的十九大精神纳入我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清单的必学内容,要求支部以专题学习会等形式,认真开展好组织学习工作,确保学习实效。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落实,以党建工作统领业务工作、群团工作。

 二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利用周一例会,召开专题会议

 学习传达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不断用科学理论武装干部职工头脑,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开展了《铭记党史,不忘初心-中共屯溪地方史回眸专题展》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建网络舆情工作领导组,涉及本单位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2 2 、关于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党组领导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机制,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党的建设等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断增强会党组的领导力、凝聚力、号召力。

 二是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在决策上,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不同意见有机统一起来,避免家长制和“一言堂”作风。

 3 3 、关于存在 “ 机关化 ” 现象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建立《区残联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要求党组成员每年深入基层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走访残疾人家庭不少于30 户。要善于倾听残疾人建议,不断了解残疾人想法,更好的服务残疾人。

 二是利用 5 月份的“全国助残日”活动,联合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在昱中花园开展惠残民生工程、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残疾预防与康复、残疾人维权等内容的宣传咨询;联合柏山社区开展“关爱残疾家庭 共享美好生活”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市级评选表彰活动,我区残疾人代表程学武、方丽华获得第四届黄山市“最美残疾人”殊荣; 刘馨炀、汪嘉莹、姚洁、齐志杰、王俣希 5 名少先队员获“最美助残红领巾”称号;屯光镇湖边社区志愿者服务队获“十佳助残爱心集体”荣誉。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是充分利用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中心功能,积极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4 月份以来申请残疾人辅具的共有 15 人,实际发放 7 件。因辅具需求增加,我会正在积极采购中,以便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四是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力度,计划于 7 月份举办全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班。

 五是充分利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优化支出结构,用好用足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合理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方面支出。

 (二)机关支部建设虚化方面 1 1 、关于 “ 三会一课 ” 制度落实 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

 4 月份以来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理论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制度,坚持以上率下,以“整改落实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专题民主生活会为新起点,从党组成员做起,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组织制度。认真执行区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让党内政治生活成为锤炼党性的“大熔炉”。

 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坚持开展每月一次的“主题党日”活动,确保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内。

 2 2 、 关于党员学习教育重表象,轻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制定了《区残联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监督制度》,完善了《区残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积极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同时,结合党建工作季度督查,开展党建知识测试,促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党员意识。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1 1 、关于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摆在各项

 工作的首位,每次召开党组会议,都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反复强调,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是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领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区残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监督考核和落实机制。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逐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抓在经常、融入日常。

 四是经常性开展作风整治专项检查...

篇五: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 作者:

  日期:

 2014-07-26

  各县(市、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单位、 驻郑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郑人社职业〔2011〕15 号)

 要求, 我局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 4 月 1 日—30 日开展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 质量管理评估基本情况

 截止到 2011 年 3 月底, 我市共批准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67 个, 此次评估范围内的有 64 个。

 从评估结果看, 有 6 个所(站)

 符合推荐示范要求, 评估合格 53 个, 评估不合格 5 个。

 通过此次评估, 较为全面地掌握和了解了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二、 评估工作主要做法

 (一)

 高度重视, 严密组织。

 自接到省文件后, 局领导高度重视, 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迅速下发通知并抽调院校专家组成了两个联合评估组, 到各鉴定所进行检查评估。

 从被检单位的情况看,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能准确把握文件精神, 组织领导分工明确, 认真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并制定相关措施和计划。

  (二)

 准备充分, 提高效率。

 各单位能按照通知要求逐项自查评估, 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并将检查相关的资料档案准备齐全, 分类摆放, 提高了检查效率。

  (三)

 细致检查, 效果显著。

 在检查过程中, 各鉴定所(站)

 能结合本单位实际, 对评估组发现指出的问题, 能虚心接受和及时整改。

  三、 存在主要问题

 (一)

 鉴定机构办公和鉴定场所条件较差, 甚至个别所(站)

 缺少或者没有专用的办公场所、 必备的办公设施和符合条件的鉴定场所, 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二)

 鉴定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

 存在鉴定机构人员职责不完善; 管理制度和鉴定收费标准公示栏未上墙公示; 考评员的信息资料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三)

 部分鉴定机构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随意自行变更负责人及变动办公地址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备案。

  (四)

 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档案管理混乱, 主要资料、 文件未做到分类、 分期装订、登记、 存档; 无专门存放档案资料的场所和文件柜。

  四、 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 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连续性,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统一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一)

 换证范围

 本次质量管理评估合格、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需换证。

 为便于今后统一规范管理, 2009 年换发未到期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纳入本次换证范围。

  本次质量管理评估不合格单位, 自接到通报之日期三个月内认真对照评估标准要求, 针对自身存在问题认真、 加紧整改, 整改期内停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整改期满验收合格, 保留其鉴定资格, 准予换证; 对整改不力, 评估仍不合格达不到质量管理要求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鉴定机构资格。

  (二)

 办理程序

 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且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近期需要变更所(站)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增减鉴定职业(工种)和提升鉴定等级的单位应与换证申请工作一并进行。

  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换证:

 对符合换证条件通过审核的单位, 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三)

 提交材料

 1. 请示(须用申请单位红头文件)

 三份。

 需要变更所(站)

 负责人的单位, 需提交新负责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及复印件; 需要增加职业(工种)

 的, 需提交新增职业(工种)鉴定所需的场地、 设备、 检测仪器和考评员证明材料。

  2. 近三年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工作总结。

  3. 近三年来所鉴定工种、 等级人数汇总表。

  4. 原《许可证》 正、 副本原件。

  (四)

 时间安排

 1. 各换证单位接到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 请带齐换证所需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换证。

 换证截止日期:

 7 月 20 日, 逾期不再办理。

  2. 申请撤销的单位, 自本通知下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书面撤销申请、 职业技能许可

 证及印章送缴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五、 工作要求

 (一)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加大资金、 场地和人力投入, 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策宣传, 加强职业技能机构建设、 管理和人员配备, 提高管理人员能力素质, 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和鉴定质量稳步提高。

  (二)

 对 2011 年以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但属于全国、 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

 的, 本次换证将予以注销。

 符合全国、 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

 考点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单位, 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三)

 今后, 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将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实行统一换证, 各单位应在许可证到期前两个月内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批准成立后一年之内不开展鉴定工作、 年平均鉴定不足 50 人、许可证到期 3 个月内未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异地鉴定、 出现严重鉴定质量事故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 将直接撤销鉴定机构资格; 对变更负责人、 地址、 办公电话不报告、备案的单位, 将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鉴定机构资格。

  联 系 人:

 张耀辉

 联系电话:

 67185397

篇六: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起实施 :

 环境部门不能再随意通过“红头文件”通报批评环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处罚吗?

 —— 关于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 0 20 个问题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 1 2021 年 年 7 7月 月 5 15 日起施行。作为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新法的颁布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在监管执法时,应当遵循审慎的原则,从严把握各项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一、实施通报批评,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吗? 新法第 9 条在第 1 款就规定,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对象来说,通报批评不仅仅是“批评”了。

 而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再随意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设置对当事人的通报批评。按照新法,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实施通报批评,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降低资质等级是不是行政处罚? 新法第 9 条第 3 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降低资质等级多用于信用管理。国办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

 根据新法和上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滥用信用管理手段。对当事人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行政处罚吗? 这是新法第 9 条第 4 款作出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多个条款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生态环境部门倾向于将这些行为视为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司法机关的判决有的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看法一致,有的则认为上述行为也属于行政处罚,按行政命令的程序实施,构成

 违法。新法出台,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之争可以划上句号了。

 四、相对集中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律依据吗? 新法第 18 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据此,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中办、国办于 2018 年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

 2020 年 2 月,国办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3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新法生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可以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只能委托事业单位吗? 受委托组织必须属于符合新法第 21 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新法对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作了修改,不再限定在事业组织;同时,增加受委托组织需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规定。

 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也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机关承担。

 六、移送司法机关,必须确定构成犯罪吗? 新法将现行《行政处罚法》中的“构成犯罪”修改为“涉嫌犯罪”,实际上降低了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门槛。生态环境部门只需要认为某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即可依法移送。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

 七、司法机关可以“以刑代罚”吗? 依照新法,人身自由罚,即刑事领域的拘役、有期徒刑和行政领域的行政拘留,以及财产罚,即刑事领域的罚金和行政领域的罚款,可以折抵,但其他行政处罚,比如吊销许可证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不存在折抵关系,应当依法分别实施。因此,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经审查,发现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国务院 2020 年 8 月修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

 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条竞合时如何处罚? 新法第 29 条维持了现行《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新增规定法条竞合时的适用规则,即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仅适用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其他处罚种类。

 法条竞合的情形,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较为常见。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为例,排污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违反了该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新法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法条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九、什么是初次轻微违法? 新法第 33 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被视为“柔性执法”的典型措施。执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初次违法的界定。初次违法,原则上是指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这一初次违法,是否要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还需进一步研究明确。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两个要件要同时满足。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细化。实践中可以参照生态环境部于 2019 年 5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是初次轻微违法的,可以不予处罚,并非一定不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追溯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吗? 新法第 36 条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追溯期限由二年延长至五年。生态环境领域的处罚,是否属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处罚,尚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过程稿中,曾将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列举规定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两个领域。最后公布的法律中,没有具体列明。

 实践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比较少,但在突发环境事件等特定的情形中,也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的后果。因此,不排除特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追溯期限为五年的情形。

 十一、什么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第 37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

 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关于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法律中的首次规定。

 “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含义是,原则上按旧法执行,只有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新法。

 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的时间节点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也不是立案时间。

 如何判断处罚较轻,需要根据处罚的种类、要件、罚款的额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审慎严格掌握。

 新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不涉及行政命令等其他行政行为。

 十二、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将对环境执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新法第 33 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法律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要件。

 这一规定将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带来重大影响。从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看,除了部分特定的违法行为,比如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私设暗管排放污

 染物等,可以从理论上推导出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外,绝大多数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因此,新法实质性地加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取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务必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准确理解把握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三、仅凭自动监测数据就可以处罚吗? 新法第 41 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以及实施处罚的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领域,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自动监测数据,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尽管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类型作出规定,但其证据效力并无疑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多的是指在只有自动监测数据,或者说仅靠自动监测数据这一孤证,能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此,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考虑到自动监测数据的特殊性,仅靠自动监测数据是不能直接实施处罚的,必须经过有效核对,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四、什么是新法规定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新法规定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与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及其监测数据,并不完全对应。

 新法规定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仅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违法抓拍等监测仪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原则上是由企业自行安装运行的。对企业安装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即使该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也不等于就是行政机关安装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此外,新法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需要经过技术和法制审核,这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暂无对应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十五、“违法所得”需要核减成本支出吗?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按照“收益”来界定“违法所得”,就要核减违法行为人必要合理的正常成本支出。如何计算其成本?如何核减?这给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带来了较大影响。一些极端的案件,比如要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来处罚的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人没有明显的获利,处罚就沦为空谈。

 新法第 28 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项规定明确了非常重要的一点,违法所得不是违法行为

 人获得的收益,而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原则上不需要核减其成本支出。

 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均应予以没收。据此,没收违法所得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一样,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步考虑。

 十六、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吗? 新法第 38 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行政主体适格。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委托实施处罚的组织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后,执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权。按照“垂改”要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领域,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这给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带来了较大困扰,也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方向,迫切需要通过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十七、关于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有哪些要求?

 新法第 46 条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时,务必要以合法的手段来收集和固定证据,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依据新法第 40 条规定,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务必充分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依据新法第 44 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不能简单描述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处罚的内容。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知听证权利。

 按照新法第 54 条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不履行立案程序,将可能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

 一般的处罚程序瑕疵或违法,虽然不构成处罚无效,但仍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或确认其违法。

 十八、行政处罚决定都需要公开吗? 新法第 48 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据此,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要求,仅限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公开。

 十九、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多少天?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这项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观点认为,这只是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对自身行为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另一种观点认为,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有约束力的。司法机关基本上秉持后一种观点。

 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对行政处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

篇七: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任性”公文 [作者:洪威雷 任秀霞 来源: 应用写作杂志社] 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宣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不可任性”不仅很快成为网络、新闻媒体中的“热词”,而且成为人们广泛谈论的焦点。仅在公文写作领域,“公文任性”的空间未能有效压缩,尤其是在基层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违规、违纪、违法的公文时有出现,不仅引发政府诚信问题,降低政府行政权威,而且影响政府行政效能,增加政府行政成本,甚至导致公民冷漠情绪滋生和蔓延。

 人们知道,公文既是执政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处理党务、政务,交流信息的文字载体,又是执政党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推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方面改革的重要工具。公文作为执政党和政府公共政策的决策结果、公共政策的传递工具和公共政策执行的依据,如果出现“任性”,势必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执行与落实。这里梳理一下近几年来具有代表性的“任性公文”,一则让公文撰写者“闻者戒”,从中汲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二则为公文研究与教学者提供“案例”,以便从中总结“任性”公文出台的深层次原因,提出防止“任性”公文出台的可行方案、措施、办法。

 求情的红头文件 2016 年××集团公司基建办 4 名工作人员,因分别收受承包单位数万元贿赂,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案件的审理期间,××区法院收到了××集团公司的“红头文件”——意见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结果收受数万元贿赂的 4 人均被判缓刑,××区法院将该公函归入案卷。

 点评:近年来不少地方屡屡出现“求情”公函,归纳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以当事人有特殊贡献为由,二是以当事人初犯或年纪轻为由,三是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四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如果当事人与在位在职领导没有“过硬”关系,单位怎么会动用严肃而权威的红头文件为其求情呢?收受贿赂,不仅违规、违纪、违法,而且可能影响到建筑质量,犯案人的单位不但不要求法院严判,反而还出台求情公函,无非是为了不让责任追究到自己头上来。正如胡建兵先生所言:“求情公函不仅被视为有用,法院居然也买账,这就是最为不可思议的地方了。”是的,法律不是儿戏,犯罪之人能力再强,功劳再大,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没吃到肉”的红头文件 2016 年 8 月,××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红头文件,称该镇近期不少干部反映机关食堂饭菜放肉少了,“如 8 月 8日中午的杏鲍菇炒肉几乎没吃到肉”,决定对食堂管理人员

 李××及厨师等通报批评并罚款。

 点评:机关食堂的菜放肉少了也发布有文号的红头文件,让人感到要么是发文有瘾,要么是用高射炮打蚊子。多年被诟病的“文山会海”中的“文山”就是这样形成的。

 骑摩托车须带“全家福”的红头文件 2016 年××区为打击摩托车载客,发出红头文件,规定城区摩托车载人时,须携带“全家福”照片,乘客只能是驾驶员的家属及其子女,否则就罚款。

 点评:打击摩托车载客是为了交通安全,难道有全家福照片,载家人就安全了?这一公文中的规定让人不可思议。

 知法犯法的红头文件 2016 年 4 月,××县发出红头文件,“请求”××市政法委,将涉嫌收购 25 根象牙的嫌疑人李××取保候审,理由之一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点评:无论是贩卖还是收购象牙,联合国和我国均有禁止的法律法规。李××涉嫌收购多达 25 根象牙,明显触犯了相关法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可地方政府不但不维护法律尊严,反而以“会影响企业发展”为由,要求取保候审,说白了就是放人,这就是知法犯法。2016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竖立起了“防火墙”,为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

 制度保障。“官”如干预司法,“帽”就或将被拿掉。

 红头文件各吹各的号 2016 年 8 月,××市公布《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者需“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但此前河南省住建厅就已经出台了红头文件,2016 年 7 月 1 日起,全省申请公租房将没有收入限制。

 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仍然存在。时间相距一个月,难道××市没有看到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这样的事件发生,要么是利益驱使,要么是没有责任心,故我行我素的任性行为在公文领域时有发生。

 文件未“出生”就已开始实施 某机关一份名为《××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红头文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发布。可该红头文件中却明确规定“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点评:这份红头文件令人啼笑皆非,如同娘肚里的孩子,还没出生就要他上托儿所一样。是文件起草人的疏忽,还是另有隐情?执行吧,不合事理常规。不执行吧,又是上级文件,让人莫名其妙。

 用红头文件进行行政垄断 2016 年××县出台“红头文件”,规定各个单位公务招待用烟的品牌和数量,在其中的指导性计划表中规定全县各单位年抽烟任务为本地产品400条,全县一年计划抽烟23000

 余条。按每条烟 170 元的标准计算,全县一年要抽掉近 400万元才能完成任务,未完成用烟计划的单位将被扣减公用经费。该县××乡为了落实县里这份红头文件,制定了《××乡 2016 年乡直单位公务用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乡直单位每月用烟数量和每月检查完成进度。未完成用烟计划的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折价扣减该单位公用经费。如发现抽外地烟,“发现一次扣减该单位公用经费 1000 元。” 点评:这份文件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规定,政府及其所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县出台的红头文件不仅违背了法律,而且还提高了抽烟量,这与我国及联合国提倡的禁烟是背道而驰的,属于滥用手中权力扩大该地方的局部利益。

 违反教育公平的红头文件 2016 年××市出台的红头文件《××市 2016 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中规定,XX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 1 日,凡在××城区购置商品房,购房总金额达到 25 万元的购房户户主子女在中考享受 10 分照顾、免收学费、择校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点评:这份红头文件属于行政越权。××市招生委员会无权制定“买房加分”的政策,而“买房加分政策”的出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政策依据。正如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

 旭明所指出的:“一些地方和地区打着发展经济等各种理由,把中考招生作为当地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一个措施,类似政策和措施都是有违教育公平的。” 红头文件逼干部旅游 XX 年 9 月 28 日,××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全县干部职工赴××古城遗址参观旅游的通知》,“通知”以“为了积累开发旅游经验”为由,要求全县干部职工在 9 月 29 日及 11 月 18 日这段时间内,必须到该县境内的××古城旅游,费用每人 150 元,由各单位用福利待遇等方式发出。

 点评:用“红头文件”安排干部“倾巢旅游”,理由是为了积累本地发展经验,近万人去旅游,到底能积累什么经验,什么经验值得以万人共游的形式积累呢?这笔纳税人的血汗钱是否通过了财政预算?由这种公权滥用引发的对政府廉政的不信任也就势所必然了。

 拿红头文件当欠条 XX 年春节前夕,200 多名农民工在××县政府大门前守候了十天十夜,为了五年前政府搞的开发工程工地上干活的工钱一分没拿到而讨薪。结果是××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一个红头文件,承诺资金到位后将兑现所欠工资。为了安抚这 200名农民工,该红头文件承诺此文件“等同欠条”。

 点评:200 余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长达五年之久,经核

 算,数额达 100 余万元。这绝对不是一件小事,这不仅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其家庭的福祉,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想办法去解决实质性问题,而是拿“红头文件”充当“欠条”。这不仅玷污了“红头文件”的严肃性,而且使当地政府的公信力、诚信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形象。

 红头文件颠倒辈分 XX 年重庆武隆村民何小波及弟弟向市人大等单位反映,因修高速路放炮,造成老屋房盖受到毁坏。XX 年 6 月,他收到县委处理该问题的红头文件(××文〔XX〕16 号),该红头文件中竟将何小波妻子贺白莲说成是何小波的妈妈,这样何小波及弟弟成了自己妻子的儿子。何小波说,事实上他的妈妈已于 XX 年 8 月去世。从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何家陷入了被嘲笑的苦闷之中。

 点评:这份红头文件的出台,看似工作中的疏忽,实质上是没有工作责任心。如果是上级领导或自己的事,能出这么低级的错误吗?看来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人民意识的教育确实要加强。

 利用红头文件捞钱 XX 年××县出台一份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红头文件,其中规定“本科 2 万元,专科 5 万元,中师 7 万元”。文件提出,拟录取教师要本着自愿原则,按上述标准缴纳师资培

 训进修费,过期未缴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点评:教育部门就教师培训、进修一事专门行文,费用在每年的预算中。××县出台的文件规定公招教师交纳师资培训、进修费没有法规文件依据,而收费标准自行定制额度,并把交不交费与录不录用捆绑在一起,这是明显的利用红头文件捞钱的行为。

 红头文件讲假话 XX 年吉林一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大量的有毒废水流入松花江。××市人民政府接到通知,污水团三天后到达该市,要求做好囤水工作。××市政府担心如实告知民众恐引起慌乱,于是向社会出台了第一份红头文件,告知市民“全市停水四天”,理由是“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抢修”。公告发布后,引起越来越多的市民质疑,修水管网历来是分区分片进行,从来没有因修水管全市停水,于是谣言四起,认为可能与地震有关。故不仅大小商店出现了抢购矿泉水风潮,而且出现了务工人员大量外逃的现象,导致火车站、汽车站、机场交通拥堵。第二天,该市政府连发两份公告,将真实情况告知广大市民,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正常。

 点评:真实是公文的生命,也是公文写作的原则。××市政府的公文从说假话到说真话,市民从慌乱到回归平静,说明了公文写作任性带来的危害,说明实事求是的正能量之巨大。公文写作中,讲真话是需要勇气的,心里装着人民的

 利益,才敢于直面现实,正视危机。公文讲真话,是政府妥善应对公共危机的前提。

 保护特权的红头文件 XX 年××县文教局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最好的实验小学招生,仅限于“县城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子女”,规定报名时必须出示父母的编制件原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拒收。

 点评:本来我们的教育资源就缺乏且不均衡,城乡教育质量的差别明显。在这种背景下,县教育局还发出红头文件,把该县最好的实验小学独立出来,只招收有编制的干部子女入学就读,这是明显的保护特权的行为。该入学限令,不仅不符合相关法规,而且易造成干群矛盾。

 用红头文件干预民众申诉 XX 年四川省资阳市发生震惊全国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给生态和民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区司法局以“红头文件”的庄严形式,明确要求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该红头文件的标题为《××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评:这是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不准律师受理案子。我们不禁要问,这是谁赋予了该司法局这么大的权力?该红头文件不仅侵害了律师应有的权力,有损司法公正、独

 立,更是侵犯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违规的红头文件 XX 年××县委、县政府制发了“××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公文,其中奖励政策第 15 条规定:“对投资 200 万元以上、年纳税 15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发给副科四档基本工资,或安排企业法人代表的一名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第 16 条规定:“对投资 300 万元以上、年纳税 2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发给正科四档基本工资,同时可以协商推荐任县政协委员⋯⋯” 点评:该红头文件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干部任免原则、任免选拔程序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行政越权行为。交一定额度的金钱就可以享受副科、正科等待遇,既没有民主讨论,又没有公开公示,明显违规违纪。而他们的待遇由财政负担,财政是老百姓的纳税钱,实际上是由老百姓为“待遇”买单。更严重的是践踏了民主政治制度,因为政协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是由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名单后,再由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才有效。

 政法委的“红文”大于法院判决书 2002 年 2 月 12 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蓖麻油原料加工的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濮原公司给付原告四强公司蓖麻油 487 吨,蓖麻油饼 163 吨,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面对这份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然而××市政法委的一份“会议纪要”成为判决的最终定论,法院被迫终止判决执行。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为什么法院行使审判权做出的判决被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否决呢?按理说,会议纪要是公文,不是判决书,更不是法律,它是党务公文中记载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这是党大于法的典型案例。

 从以上大量问题公文中,我们看到某些大权在握的人,他们总是按照个人意志...

篇八:通报批评的红头文件

1 页 共 2 页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文件

 管咨[2021]8 号

 关于成立义务消防队的通知

 各部门:

 为贯彻《消防法》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顺利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针对生产工艺特性,宿迁南翔化学品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公司义务消防队。

 1、义务消防队目的:

 为了快速响应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控制事故恶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义务消防队的组织:

 组

 长:安安

 副组长:安安、安安

  第 2 页 共 2 页 成

 员:安安、安安、安安、安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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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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