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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6篇

发布时间:2023-04-26 10:10:06

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6篇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6篇,供大家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6篇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真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 X 县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函〔X〕15 号)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扎实开展全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全镇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安排部署,围绕打造一流营商发展环境,以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精准严实的韧劲和定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效能建设,创新服务手段,提升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集中整治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对外招商引资“洼地”和项目建设“高地”,切实为加快“六镇”建设营造一流营商发展环境。二、整治目标牢固树立“处处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形象使者”理念,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项目建设主题年”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干部为基层、群众和企业主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力打造审批最快、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六最”营商发展环境,进一步开创全镇经济社会追赶超越发展新格局。

 三、整治重点1.政策落实方面。重点整治对中央和省、市、县、镇支持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宣传解读不及时,致使一些好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全力推动市上印发的《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X 发〔X〕9 号)、《X 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X 发〔X〕10 号)、《X 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实行分类授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 发〔X〕11 号)、《X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X 办发〔X〕45 号),以及县上出台的《X 县县域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X 政发〔X〕63 号)、《X 县加强县级行政服务能力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 办发〔X〕53 号)、《X 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二条禁令”》(X 办发〔X〕8 号)等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2.项目落地方面。重点整治当前项目建设过程中前期审批效率低、招投标不规范、项目责任部门推进不力、项目建设环境保障不力、资金拨付滞后、监督验收走过场,以及项目报建规费征收管理中落实政策不到位和乱收费等问题。着重通过对照项目落地建设各环节重点工作,逐项研究制定易操作、有实效、管长远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列出工作清单,建立项目台账,实行“挂图作战”,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全力确保项目落地建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3.企业运营方面。重点整治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敷衍应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滥用行政力、欺行霸市、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认真对照“百人百企”包抓活动要求,坚持一企一策、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及时研判分析经济形

 势、企业运行状况,帮扶企业把脉会诊,理顺发展思路,协调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发展活力,不断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注入动力。4.政务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办事过程不够透明、不按流程标准办事等问题,以及跨部门、上下协调方面问题。自觉对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从严贯彻执行“最多跑一次”、“一枚印章管审批”等行政效能提升工程,大力度压减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综合施策打好解决重审批、轻服务组合拳,全力以优质政务服务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5.难点突破方面。重点整治招商引资时乱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承诺事项不兑现、不履约,以及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秩序、司法保障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开展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要求,围绕提高服务效率、提升素质能力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突出重点、细查深剖,精准发力、整改提升,着力汇聚社会各界亲商尊商、优商安商、聚商兴商的强大正能量。四、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X 月 X 日—X 月 X 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迅速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自检自查阶段(X 月 X 日—X 月 X 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聚焦整治内容,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本辖区本系统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设立问卷调查、组织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措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实行台账管理,挂牌办理。(三)集中整治阶段(X 月 X 日—X 月 X 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方案及自检自查情况,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一件一件销号。对企业反映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具体问题,要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加以解决。(四)督导检查阶段(X 月 X 日—X 月 X 日)。镇纪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各村、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全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五)总结巩固阶段(X 月 X 日—X 月 X 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对照集中整治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认真开展“回头看”、再整治,着力推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坚决克服搞形式、走过场,切实保证整治工作成效。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推进组,由镇长熊彦成任组长,纪委书记陈远军、副镇长徐剑锋任副组长,镇国土所负责

 人李铮、市管所所长司新国、国税所所长赵继宏、地税所所长张锋、城建站干部张永兴为成员,统筹推进全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整治工作。(二)扎实推动整治。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作为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组织实施,切实把相关责任目标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在抓好本村、本单位整治行动的同时,做好全镇专项整治的指导推动。(三)从严督导问责。镇纪委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村、各相关单位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村和单位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各村、各单位要严格对照逐级负责、跟踪督效的要求,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全力推动本辖区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四)注重氛围营造。坚持开门搞活动,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对专项整治进行宣传报道,吸引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注重发挥好“X”政府便民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大张旗鼓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典型,毫不留情曝光一批反面典型,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浓厚氛围。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商环境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

 【关键词】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

  《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 【内容简介】

 2019 年 10 月 22 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确立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条例》出台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家层面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必将促进我国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本讲分析和阐释了判断营商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

 【大纲】

 判断营商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节

 判断营商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

 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交流,交流的题目是从营商环境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们要解读营商环境条例,但并不是就条例谈条例,而是要从我们中国近几年来营商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的营商环境与其他国家营商环境的对比,从中看出我们营商

 环境中的优势及其问题。对照营商环境条例,我们就知道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哪方面,在哪些地方我们做的好,在哪些地方还有改进的空间。

 今天我分三个单元来谈这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判断营商环境和如何判断怎么是优化营商环境,这是第一个单元。第二个单元,我们要从营商环境条例来看,分类解读,因为营商环境它也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我们说一些主要的方面,我们解剖麻雀,给它分析。第三个单元是结合我们近些年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当前稳外资的形式,谈一谈营商环境的改善。

 第一个单元,判断营商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判断就是我们说望闻问切,医生会诊,这里头看看你营商环境有什么问题,叫诊断。优化营商环境相当于医生给你开出药方来,我们说要做这么一件事情。

 首先我们要客观的看待营商环境。什么叫营商环境?每个人的理解各有不同,既然今天咱们讨论的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咱们就从条例出发,看一看什么叫营商环境。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二条,所谓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我们看到对于营商环境的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也可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就狭义角度的营商环境来讲,更多的是我们平常,如果说不特指,一般的就是指狭义的营商环境,也就是说开展商务活动的舒适度、便利度。而从广义上来讲,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发展机会相关。

 我们看到,从今年来看,1~7 月份,我们的利用外商投资还是略有增长的。而我们说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它的判断是今年全球的,对外投资是下降 40%。我们看到很多国家的营商环境,你按指标来看并不亚于中国。但是你说这外资怎么不往他这跑?所以营商环境,它可能是狭义的营商环境,它是不错的,几项指标,很漂亮。但是它的经济增长缺乏活力,没有什么机会,那你营商环境再好,你缺少商业机会,缺少成长的预期,我觉得一些投资者也会犹豫。所以今天我们要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虽然是从狭义角度来理解营销环境,但是也不能够脱离广义营商环境这个大前提。

 再有一个判断标准,营商环境也分硬件和软件。硬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般都知道,我们去一个地方投资,水电气、“七通一平”,土地的平整,道路交通及这些基础设施,这些是硬环境。有了硬环境还不够,还要有软环境,而且一般的来说,大家谈到营销环境,也更多指的软环境,包括我们在这投资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健全,政府部门的工作是不是有透明度,政府职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不是有效率,是不是到位。我们说在这些方面要让我们的投资者去放心、去安心,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这种软环境。

 营商环境还有一种分法,是大环境和小环境。我们都知道,有一些措施可以说是全国一盘棋。比如说 2020 年 1 月 1 号起生效的外商投资新版《外商投资法》,就是为在整个中国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但是就不同地区而言,光有广义上的,光

 有全国范围的营商环境改善,还是不够的。还有一些在符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有一些地方各自出台的这些政策法规,当然这些政策必须得符合国家大的方针政策。

 在这一点上,我们看新版《外资法》实际上也留下了口子,最终要做的事是什么?因为我们全国这么多园区,这么多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还有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我们这些园区它还可以量身定做制定一些政策。而且我们说,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它就与东部地区有所区别。而我们说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一体化,在这些地区我们说也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我们说这里头政策,大环境是规定动作,小环境可以有一些特色动作和自选动作。

 我们现在再看一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过程。2019 年 7月 14 号,国家发改委牵头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当时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优化营商环境要遵循的是什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 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这是 2019 年 7 月14 号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10 月 8 号,克强总理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时候,审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上一个是(征求意见稿),

 现在变成(草案)了。要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性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顺应社会的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务等改革,我国的营商环境现在看来是明显的改善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的发展,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2019 年的 10 月 23 号,李克强总理这时候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们看到过去的(征求意见稿)、(草案),这次是没括号了,正式公布了。自 2020 年 1 月 1 号起实施。这个条例认真总结了近些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又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措施,用法规制度咱们给固定下来,重点针对我国的营商环境突出的问题、短板和市场主体反应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要对标国际上的这种高标准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正式公布了。

 1 月 1 号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生效了。生效以后,我们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这样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

 《营商环境的条例》我们说了,我在这里给大家简要地介绍营商环境条例的大体的结构,那么一共我们看到一共是分七章。第一章是

 总则,第二章是市场主体,第三章是市场环境,第四章是政务服务,第五章是监管执法,第六章是法治保障,第七章是附则。

 首先第一章是总则,这里的总则它主要内容是什么?主要是对立法的目的,相关的概念的界定,它的基本的原则、管理职责,还有鼓励改革、社会参与、舆论监督、银行环境的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这个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P17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这是第一章总则中所涉及的内容。

 第二章就是说市场主体。我们说营商环境到底是针对谁的?我们看到什么叫市场主体?这里头主要是从平等的对待各个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入手,阐述市场主体的保护。对市场的准入、平等获取各种的要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保护自主经营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欠款、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种各样的内容做了规定。

 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平等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的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这是第二章。

 第三章是市场环境,主要是围绕着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从便利生产经营、规范税费办理、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这几个方面,对企业开办项目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财产登记、跨境贸易、办理破产、企业变更和注销、纳税和社会保险、规范社企的收费,以及公用事业服务、融资服务、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我们看到这个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的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社企收费、解决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做了规定,这是第三章的内容。

 《条例》的第四章是政务服务,就是说我们政府该怎么办?主要围绕着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和监督评价,这几个方面对政府的服务大厅、政务的服务平台、政务的数据共享交换、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减政便民等等这一系列的内容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个条例对推进全国范围的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审批项目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简政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的机制等方面也做了一些规定。既然有规定了,知道政府做什么了,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了。

 第五章谈监管执法。你要监督,你说到你怎么能够办到?你办不到,有什么惩戒措施?第五章说什么呢?说的就是要突出公正监管,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这三个方面对监管的职责、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包容审慎监管,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内容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个要落实行政执法的公示,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的记录,包括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审核制度实际上在这个章里也做了一些规定。

 第六章的内容就是要法治保障。围绕着推进法治的政府建设,从政策制定和实行以及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对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公布和解读咨询、政策评估和清理、政务诚信以及政府责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责任、中介服务的责任、公用事业企业的责任、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相关的内容又做出了规定。

 这个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了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的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相关的体系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就是附则,这个负责就很明确规定了实行的日期。

 我们谈营商环境,每个人都有每个人不同版本的营商环境,我们说这里头就要找一个权威版本,谁最权威?而且不仅是中国权威,世界各国至少绝大多数的国家得认同你这个权威。我们看到世界银行每

 年出版一个营商环境报告,《营商环境报告(2020)》,我们都知道可以从中读出很多内容。我们现在看看这个报告,到底它是有什么背景?世行每年都发布一次这样的报告,它的样本收集是从全球 190 个经济体,中小企业投资的难易程度,具体是衡量其营商的成本及影响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的质量。

 我们看到营商环境的便利度是重点考察的内容,它给列了十个项目。这十个分项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这十个方面。实际上我们说营商环境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是这个十项和很多国家有很大的同类项,是大家同时都关注的。但是我们说这个十项就跟我们说股票指数似的,它有成分股,但是并不是说它没列进成分股就不是股值,成分股代表股值。我们看到这十个领域代表性比较强,从中调查出来的数据加以整合,这时候出台的营商环境的指数,对各国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名。

 《营商环境报告 2020》持续显示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经济体,我们看现在越来越趋同了,原来差距很大,但是现在也并不是说经济越发达,营商环境就一定是成正比,是有一定的关系。现在我发现这个关系越来越松散了,有的发展中国家营商环境的指数未必差,也有的发达国家营商环境指数也未必强。

 2020 年全球营商环境排行榜中,改善最为明显的是这些国家,沙特阿拉伯、约旦、多哥、巴林、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科威特、中国、印度和尼日利亚这些国家。

 这次的报告披露的全球营商环境的排名前十位,第一位是新西兰,我们都知道新西兰也并不是说经济在发达国家里是最发达。第二位是新加坡,然后是中国香港、丹麦、韩国、美国、格鲁吉亚、英国、挪威、瑞典,那么其他有几个大家关注的,中国台湾是列第 15 位,德国是列第 22 位,加拿大列第 23 位,日本列第 29 位,西班牙列第 30位,中国列 31 位,法国是列 31 位,墨西哥是列 60 位,印度列 63位,越南列 70 位,印度尼西亚列第 73 位,孟加拉是列 168 位。这个营商环境报告,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的营商环境,虽然总体上还是不如发达国家,但是平均水平在逐步缩小。

 这里头我们说最权威的营商环境判断的指标是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实际上我们看...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营商环境条例专题(习题含答案)

  1、(单选题)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

 o

 A.合理性审查 o

 B.合法性审查 o

 C.公正审查 o

 D.公平竞争审查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

 o

 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

 o

 B.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o

 C.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 o

 D.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3、(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 )的方式进行。

 o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 o

 B.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o

 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o

 D.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4、(单选题)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 )进行登记管理。

 o

 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o

 B.统一社会注册号 o

 C.组织机构代码 o

 D.纳税人识别号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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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单选题)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

 o

 A.予以减轻责任 o

 B.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o

 C.不予处罚 o

 D.予以免责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6、(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 )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o

 A.市级人民政府 o

 B.县级人民政府

 o

 C.国务院 o

 D.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7、(单选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此处不包括特殊工程和( )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o

 A.交通 o

 B.水利 o

 C.能源 o

 D.所有选项均正确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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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展开解析↓  8、(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 )的方式办理。

 o

 A.公开宣誓 o

 B.告知承诺 o

 C.证明 o

 D.公示通知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9、(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o

 A.分类监管

 o

 B.鼓励发展 o

 C.鼓励创新 o

 D.鼓励进步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0、(单选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

 o

 A.60 日 o

 B.20 日 o

 C.10 日 o

 D.30 日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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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展开解析↓  11、(多选题)国家坚持(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o

 A.规则平等 o

 B.义务平等 o

 C.权利平等 o

 D.机会平等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2、(多选题)( )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o

 A.供电 o

 B.供热

 o

 C.供水 o

 D.供气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3、(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 )原则。

 o

 A.法治化 o

 B.透明化 o

 C.市场化 o

 D.国际化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4、(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 ),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o

 A.及时性 o

 B.有效性 o

 C.效率性 o

 D.针对性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5、(多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 )。

 o

 A.集中办理 o

 B.异地可办 o

 C.网上办理

 o

 D.就近办理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6、(多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设立下列哪些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

 o

 A.经营服务性收费 o

 B.政府性基金 o

 C.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o

 D.涉企保证金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7、(多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 )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o

 A.产品 o

 B.技术 o

 C.商业模式 o

 D.管理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8、(多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 ),并向社会公开。

 o

 A.时限 o

 B.收费标准 o

 C.条件

 o

 D.流程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19、(多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 )依据。

 o

 A.法规 o

 B.国务院决定 o

 C.部门规章 o

 D.法律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0、(多选题)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o

 A.标准 o

 B.幅度 o

 C.范围 o

 D.种类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1、(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2、(判断题)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使未经公布,也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3、(判断题)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4、(判断题)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5、(判断题)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6、(判断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7、(判断题)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8、(判断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9、(判断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30、(判断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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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手册

 中共益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印 益阳市司法局 2020 年 4 月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

 益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不准”………………………………………(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2 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 2019 年 10 月 8 日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10 月 22 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

 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

 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

 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

 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

 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1 2021 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办事便利度 (一)企业开办和注销。深化企业开办“六个一”改革,优化企业注销简易程序操作流程,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企业注销“一网通”,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牵头市领导:王民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在“皖事通”移动端上线企业开办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2.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由 3 枚提升至 5 枚。(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市本级 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 2021 年底前完成)

 3.持续提升“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延长“一网通办”业务链条,企业可通过开办平台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和个人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扩大分段办理范围,对于选择分段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后,仍可随时通过企业开办平台继续办理其他业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数

 据资源局、人行***中心支行、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4.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全覆盖,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公告时间由 45 天压缩至 20 天;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 年 7月底前完成)

 5.提升税务注销办理质效,深化分类分级管理,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免予提供清税证明直接办结;对其他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中无风险或者低风险的实行即办注销。(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6.积极争取企业注销登记与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同步办理试点,试行申请人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同时缴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主动为其注销许可证,无需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二)办理建筑许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流程、减免费用、完善体系,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牵头市领导:葛斌;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具体措施:

 7.制定***市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筑物高度不超过24 米,无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超 5000 平方米)审批服务实施方案,办理时限压缩至 20 个工作日,办理环节压缩至 5 个,并强化质量控制。(市城建局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8.推进“多测合一”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互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有序开放测绘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投资测绘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测绘业务,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自规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9.完善区域评估,结合“标准地”改革,到 2021 年底,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完成率不低于 50%,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10.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精简服务事项,简化服务流程;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实行承诺制服务。(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三)获得电力。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数据共享和线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用电保障,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牵头市领导:王文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供电公司)

 具体措施:

 11.对低压小微企业用户,接入容量标准提升至 160 千瓦,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装表接电”2 个环节,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 8个工作日。(***供电公司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12.建立电力外破政企联动机制,加大外破导致故障停电项目单位处罚力度,制定供电可靠性提升方案,明确各县(市)区目标及考核

 标准。组建配网不停电作业中心,不断提升不停电作业比例,试点核心城区取消配网停电检修计划。(市发改委、***供电公司负责,2021年 7 月底前完成)

 13.修订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明确市政审批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及办理要求,实行高、低压电力接入规划许可、绿化变更许可、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许可、占路许可全程在线办理,短距离施工实行备案制。(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建局、市自规局、市林园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14.持续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推动具备条件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改为直供电,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市发改委、***供电公司、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1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延伸 1250 千伏安及以下正式用电中小微企业投资界面资金与建设管理办法,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政府和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四)获得用水用气。进一步改进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方式,强化“互联网+供水供气”服务,完善用水用气行政审批配套制度,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和成本监审措施。(牵头市领导:葛斌;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

 具体措施:

 16.进一步优化流程,获得用水不超过 13 个工作日(无外线工程不超过 2 个工作日);获得用气不超过 14 个工作日(无外线工程不超过 4 个工作日)。(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17.全面推行用水用气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工程“三零”(零跑办、零资料、零投资)工作模式。(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18.对国家规定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19.供水供气部门全面入驻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完善“一窗办理”“容缺受理”“服务专员”“我的工单”等服务机制,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市政务服务局、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各县(市)政府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20.鼓励为燃气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设备销售、安装等高品质延伸服务,实现一站购齐,切实提升客户便利度。(市燃气集团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五)登记财产。持续推进业务流程整合,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覆盖面,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牵头市领导:葛斌;牵头单位:市自规局)

 具体措施:

 21.探索推行企业间存量房转让除契税外的其他税种征缴后置于登记环节,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纳税人现场只收契税,其他税款由纳

 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完清。(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22.持续推进房管、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重点推进房管部门的矢量分层分户图信息共享,提升数据质量,实现共享信息的调用结果和调用时间实时保存到登记系统中;打通不动产登记系统和银行业务系统信息壁垒,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应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电子印章,实现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市自规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23.推动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为关联码,逐步推行登记、交易和税收“一窗办理、即办即取”,实现登记申请、税费缴纳、权证领取全流程一个窗口即时办结。(市自规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24.统一各个登记类型申请材料,完善制度规范,实行“全城通办”“跨区就近办”,打破区域限制。(市自规局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25.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新建商品房转移并案抵押登记业务全流程网办。(市自规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 9 月底前完成)

 26.研发税费统一支付平台,推行多种便捷支付方式,方便申请人缴纳税费。(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27.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现一般登记 1 个工作日办结,生

 产制造企业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即时办结。(市自规局负责,2021 年 7月底前完成)

 (六)纳税。深化税费缴纳环节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办事指南,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牵头市领导:王文松;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具体措施:

 28.提供纸质发票“网上申请、邮寄配送”免费服务,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至 85%以上。(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2021年 9 月底前完成)

 29.推进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30.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31.提速出口退税办理,整合上线***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拓宽企业线上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渠道。(市税务局负责,2021年 9 月底前完成)

 32.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33.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高到 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34.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 C 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简并免税事项办理环节,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35.简化增值税税收优惠申报程序,原则上以申报享受代替备案审批,在申报过程中选择对应优惠减免代码即可享受优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 7 月底前完成)

 36.畅通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电子退税渠道,税务部门审核两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 8 个工作日,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2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市税务局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七)跨境贸易。细化整体通关流程,切实减少通关耗时和费用,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全面提升通关服务效能。(牵头市领导:路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庐州海关)

 具体措施:

 37.推行“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新模式,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全程网上申请,并在***水运港试点实施。(市交通局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38.提高通关无纸化水平,优化运输工具办理海关进出境手续,推

 进船舶备案全过程无纸化,提升口岸通关物流效率。(庐州海关、新桥机场海关(筹)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39.优化海关查验流程,降低报关单人工审核比例,实行口岸分类验放,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鲜活农产品等验放时间,积极落实更多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庐州海关、新桥机场海关(筹)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40.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现有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配合省相关部门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公示工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推进)

 41.优化对企业的“容错机制”,对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法行为,落实统一认定标准,对企业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减轻、免于处罚。(庐州海关、新桥机场海关(筹)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42.建立多种通关担保方式,试点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促进第三方检验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庐州海关、新桥机场海关(筹)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43.完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并在官网公布。(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负责,2021年 7 月底前完成)

 44.完善和推广“海关 ERP 联网监管”,推进网上监管,深入推进企业集团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互联网+核查”“线上+线下核查”等创新试点。(庐州海关、新桥机场海关(筹)负责,

 2021 年底前完成)

 45.推行跨境电商出口查验新模式,在原有清单布控方式的基础上,增设提运单布控方式,可实现对跨境电商出口包裹提运单布控、现场对提运单下的包裹进行随机抽验检查,减少人工调单和查找的工作量,优化布控查验流程,提高清关效率。(庐州海关、新桥机场海关(筹)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八)办理破产。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办理破产成本,完善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新收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压缩 1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 6 个月内审结。(牵头市领导:王文松;牵头单位:市中院)

 具体措施:

 46.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推动涉众型破产案件提前会商,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税收减免等难点问题;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开通司法清算企业办理事项绿色通道,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破产事项办理窗口。(市中院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47.出台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升降级、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市中院负责,2021 年底前完成)

 48.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在市中院设置不动产查询窗口,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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