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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4篇

发布时间:2023-04-27 10:40:05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4篇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大中小】 【E-mail推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4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4篇

篇一: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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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

 、 县(市)

 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局)

 、 住房城乡 建设局(房产局)

 , 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住房城乡 建设局:

 当前, 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 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 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 群众反映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 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 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

 物业服务费。

 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收金额不得超过 12 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 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 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 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

 房屋维修资金。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 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 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4]15 号)

 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 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

 业主自行清运的, 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四)

 代收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有线(数字)

 电视收视费用。

 以上费用业主可选择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或经由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与相关部门达成代收协议后, 可代收相关费用, 代收金额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代收协议应当公示, 且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须将相关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交付业主。

 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代业主缴纳的相关费用, 可以凭正规票据向业主收取。

 收取供热费不得

 超过一个供热期, 收取有线(数字)

 电视收视费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以上费用的计费起始时间为业主入住当日, 业主入住的时间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入住前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二、 以下收费项目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一)

 房屋附属设施费用。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 楼宇门、 对讲系统、 监控设施、 入户防盗门、 窗户、 楼道照明设施、 电梯、 邮箱以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

 (二)

 垄断企业收费。

 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有线(数字)

 电视、 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 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 电表费、 燃气安装费、 煤气表费、 热表费、 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 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

 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依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 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

 合同未约定的, 业主可自行办理,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业主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代办。

 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入住手册费、 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

 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除外。

 四、 本通知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12 年 8 月 1 日及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的时间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确未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房屋附属设施相关费用以及燃气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

 政府定价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制定价格的时间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 如以上费用确未计入成本, 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

 各地已有规定的, 在本通知生效之前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2012 年 7 月 18 日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验收监督申报

  一、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2、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

  3、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4、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6、 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二、 申报材料

  1、 单位(子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

  2、 竣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4、 质量保修书

  三、 承办程序

  1、 窗口受理; 网上申报(网址:

 //ccjdw)

 ;

 2、 符合条件监督抽查。

 四、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理。

 五、 办公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 1000 号

  联系电话:

 朝阳监督科:

 89655053; 南关监督科:

 89655063; 二道监督科:

 89655065 宽城监督科:

 89655051; 绿园监督科:

 89655058; 道桥监督科:

 89655068;

 管道监督科:

 89655061; 地铁监督科:

 89655062; 综合监督科:

 89655055。

 投诉电话:

 89655005; 89655007; 8965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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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建设部第 88 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自 2001 年 6 月 1 日开始施行。

 为贯彻实施88 号令,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现制定《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的若干规定》。

 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其销售及销售管理均应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按现行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 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执行。

 四、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文本。

 五、 商品房预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 应自签约之日起 60 日内, 由买卖双方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内销或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 应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 由买卖双方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 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七、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前, 按项目可以委托房地局的测绘部门实施测绘和其他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

 八、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现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证件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内、 外销的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的权属登记部门备案。

 九、 受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 除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

 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 第 418 号)中的第五条:

 “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不得上市销售; 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 的规定取消。

 十一、 本规定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闽建房[2007]18 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 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 严禁以放号、 内部认购、 内部认筹、 内部登记、 办理“VI P卡” 等形式收取定金、 诚意金、 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无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以各种形式收取定金、 诚意金、 会员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必须立即整改, 停止违规行为, 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1 5 日内将向购房人收取的所有各种费用退还, 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整改情况; 逾期不整改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 要从严查处, 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并向社会曝光,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 严禁捂盘惜售、 囤积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必须在 1 0 日内采取公开、 公平、 公正的方式开盘售房, 逾期未开盘售房的,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可售的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故拒售, 一经发现有拒售行为的,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 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跟踪管理, 对达到预售条件而未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 要采取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 制止囤积房源的行为。

  三、 严禁期房转让。

 落实购房实名制, 严禁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要及时、全面、 准确地将商品房基本情况、 销售进度、 权利状况等预(销)

 售信息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对期房转让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四、 实行明码标价预(销)

 售商品房。

 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 炒作房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地点醒目位置, 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以楼盘表形式及时如实公布每套商品房面积、 售价及已售或未盘的销售状态。

 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要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同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与开发企业订立的委托书。

  五、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 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杜绝虚假广告和

 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对有房地产虚假广告内容的, 要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六、 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时, 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业主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的规定, 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个人在境内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个人购房用途均为自用或自住的有效证明文件; 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将商品房预(销)

 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七、 加强商品房项目销售监管。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在售或现售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暴露出的管理薄弱环节, 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

 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情况及楼盘表, 同时应确定公建配套施工进度和项目竣工交付时间, 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 应现场勘察有关项目工程建设进度。

 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加强社会监督, 及时发现和查处商品房预(销)

 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篇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房地产管理局、 开发区房管所, 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 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 投诉量呈上升趋势,个别项目 还因此引 发群体事件, 既影响开发企业自 身经营, 又影响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因规划设计、 园林绿化等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的不利因素( 如室内梁、 柱、 管道, 外墙装饰及小区内变压器、 垃圾回收站位置等)

 予以公示。

 在制定商品房合同签订样本时, 应充分考虑到影响项目 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 预留供水、 供电、 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 合理确定交房时间, 避免造成合同违约。

 二、 商品房项目 应完成规划、 消防、 园林等专项验收, 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 ,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 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 方能交付使用。

 三、 开发项目 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 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的交付日 期前, 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 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 并在售楼部或项目 现场贴出相关公告, 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报告项目 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 开发企业应视交付商品房的数量情况, 合理安排交付时间及批次, 避免人多拥挤, 造成不便。

 在交房前, 开发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商品房交付方案及应急预案, 确定交房流程, 落实内部人员 分工及其工作职

  责。

 并在交房前进行内查, 特别是商品房质量、 小区配套设施设备情况,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进行。

 五、 开发企业应将《备案表》、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在商品房交付现场进行公示。

 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

 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 如物业服务费、 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

 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六、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商品房的售后服务意识, 建立售后服务台帐, 完善售后服务机制。

 对交付过程中及交付后业主所提出问题及时进行归类、 维修、 处置、 回访, 并及时答复业主, 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七、 对不按要求进行商品房交付的, 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予以公布。

 八、 为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 我局借鉴相关企业好的做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 交房通知书》( 样本)、《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图》( 样本)

 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及职责》, 供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考借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个月 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付方案和应急预案。

 附件:

 1.

 《房地产开发项目 交房通知书》( 样本)

 2.

 《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图》( 样本)

 3. 《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及职责》( 样本)

  2015 年 6 月 8 日

  附件 1: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

 祝贺您成为

  项目 的业主, 您所购买的

 项目

 栋

  号房已经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并取得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达到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第

 条所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为了 让您能更愉快顺利地交房, 避免因业主集中 交房而导致您排队等候, 请您在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到本项目

 处办理交房手续。

  若因本公司的安排影响到您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 希望得到您的谅解与支持。

 一、 关于逾期收楼的相关说明:

 依《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

 条约定, 若在此时间内您仍未办理相关交房手续, 本公司视为您所购买物业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您将自

 年

  月

 日 起承担您所购物业的物业管理费, 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不便之处, 恳望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二、 温馨提示 1、 为了 您能顺利办理交房手续, 请仔细阅知本交房通知书及各项附件资料, 带齐相关资料、 证件与交房通知书及其全套附件, 在约定交房手续日 期内办理交房手续。

 为缩短您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 您可提前填写好附件资料《业主资料登记表》 并携带至交房办理现场交纳。

 2、 交房手续办理工作时间:

  如有其它未尽/不明事宜, 敬请垂询本项目 物业客户 服务工作时间及中心电话:

  。

 三、 交房通知书附件资料 ①交房温馨提示

  ②交房费用明细

  ③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温馨提示

  ④关于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的通知

 ⑤代办交房手续授权委托书 ⑥交房流程记录表 ⑦业主资料登记表

  附件 1-1:

  交房温馨提示 ( 为确保顺利交房,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 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条件:

 1. 所购房屋已交齐全部楼款及滞纳金( 如有);

  2.

 已缴清房屋契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3. 按照《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备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注意事项请详见附件资料《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温馨提示》。

 二、 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时必备文件:

 1. 业主身份确认需携带资料:

 个人购买 公司/单位购买 A. 《交房通知书》 原件 B. 买受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护照、 军官证等)

 C. 《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D. 契税发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E. 如有共有人需提供双方关系 证明材料,如结婚证、 户 口 本复印件 A. 《交房通知书》 原件 B. 营业执照 原 件或 其他注册文件、 公司印鉴之印模 C. 《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D.

 契税发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E.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温馨提示:

 A. 如委托他人代理交房, 代理人为直系 亲属需出 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 证明材料( 结婚证、 户口 本); 非直系亲属代理交房, 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业主签名 的委托书, 并由代理人现场填写《代办交房手续承诺书》;B. 业主为两人以上的, 需两人同时到场办理交房手续或由其中一名 业主携带共有人委托书、 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户 口 本或身份证办理。

 温馨提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房,代理人需出 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由公司 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

 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 交房现场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费等银行托收手续, 请业主在交房当天携带

 银行卡一张( 存折亦可)

 、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2 份。

  注:

 委托书样本已随交房通知书一同寄发给您, 请详见附件资料《代办交房手续授权委托书》

 附件 1-2:

  交房费用明细表 业主姓名:

  房号:

 一、 面积补差情况及应交(退)

 房款 ①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②合同房屋总价(元)

 ③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④实际房屋总价(元)

 ⑤面积差(㎡)

 (③‐①)

 ⑥应交(退)

 房款(元)

 (④‐②)

 二、 代办房产证、 土地证、 他项权证所需费用名称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金额(元)房产证 产权登记费 (含共有权证)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套 1、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 924号文2、 江西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字[2009] 805号文 3、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共有权证:

 10元/本副食品调节基金 2元/㎡ 赣行发[1997] 73号文

 土地证 登记费 住宅:

 6. 5元/户; 非住宅50元/户 1、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 924号文2、 江西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字[2009] 805号文 3、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土地证工本费 20元/本

 他项权证 (按揭客户)

 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宗

 小计

 元

 三、 代收预缴电费、 天然气费、 有线电视费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元/户)

 收费依据 备注 ①预存水、 电费

  电、 燃气及有线电视入户为合同约定交付设施, 相关初装费用开发商已垫付, 交房时业主需向开发商缴纳。

 ②天然气安装费

  赣市价价字[2005] 98号 ③有线电视(装机工料)

 费

  赣发改收费字[2010] 106号

  以上费用共计

  元(已含应交(退)

 房款)

 四、 预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项目 收费标准(元/㎡ /月)收费依据 产权登记面积(㎡)

 金额(元)

  物业管理服务费

  温馨提示:

 以上费用最终以政府实际收费为准, 多退少补。

 附件 1-3: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

 根据赣市房字[ 2014] 71 号通知要求, 在房屋交付使用前, 业主须至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号。

 业主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办证联)

 方可办理交房手续和房屋权属登记( 房产证)。

 因交存地点单一, 为避免业主集中办理交存手续而导致您排队等候, 同时为了 您能顺利的办理交房手续, 请您务必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安排时间前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请您仔细阅读内容, 按交存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赣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亲自 前往”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备注:

 【1】

 指定地点为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窗口 ”, 具体地址可见交存通知内说明。

 【2】《赣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 附后, 请仔细阅读。

  【3】

 如您本人不能亲自 前往,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除上述资料外, 代理人还须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授权委托书前去办理。

 交存通知编号:

  (房屋编码以及系统生成的条形码)

  赣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中心城区开发企业使用)

 尊敬的

  (业主姓名 )

 您好:

 您购买的

 ( 房屋坐落)

 房屋建筑面积为

  ㎡,应按

  元/㎡( 标准)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交金额为( 人民币 )

 大写:

  元( ¥

  元)。

 请于

 年

 月

  日 前持本通知前往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窗口 办理交存手续。

 温馨提示:

 1、 请业主本人携带以下资料:

  ( 1)

 . 本通知单

  ( 2)

 . 身份证原件

  前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窗口 ( 地址:

 市文清路 65 号, 联系电话:

 0797-8291052)办理交存手续:

 交款、 签署业主承诺、 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以及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业主密码口 令。

 如业主本人不能亲自 前往,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除上述资料外, 代理人还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 以及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前去办理。

 2、 请携带有“银联” 标识银行卡交存( 因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局限性,目 前不支持任何种类的跨行交款, 请直接前往专户 银行资金窗口 交存)

 ;

 3、 请妥善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在开发企业交房时, 应当提交专用票据的办证联。

 ( 注:

 根据相关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件之一。

 )

 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9:

 00-17: 00( 节假日 除外)

 附件 1-4:

 地址:

 市文清路 65 号( 赣州公园斜对面)

 赣州银行金元支行内 联系电话:

 0797-8291052

 路线提示:

 ( 1)

 市内可乘 K2、 5、 11、 28 路公交车至赣州公园站下;

 ( 2)

 如您驾车前往, 可将车停放至南京路、北京路两侧。

  关于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

 按照《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约定, 我司将为您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以下简称《房产证》)

 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以下简称《土地证》)。

 为加快办证进程,节约您的宝贵时间, 我司拟在您办理交房手续时提前集中收取办理产证的资料及费用, 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房产证》 办理需收取的资料 1、 买受人为个人:

 契税票办证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证联、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 买受人为单位:

 契税票办证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证联、 营业执照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证、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产证》、《土地证》 办理需收取的费用 费用详见《交房费用明细》

 三、《房产证》 办理需签署的资料( 交房现场本人签署)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转移登记委托书》

 3、《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笔录》

 4、《商品房面积实测结算协议》( 若房屋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则须签署)

 四、 其他提示 1、 如您不能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交齐办理产证需要的相关资料, 请您补齐后自 行到本项目 物业客服中心提交相关办证资料。

 2、《土地证》 办理时间:

 本项目 全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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