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篇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当前领导干部亲属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高发的原因。 2015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发布“大数据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领导干部亲属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高发的原因。2015 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发布“大数据 2015 ”文件,其中统计 2015 年中纪委共发布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通报 34 份,有 21 人违纪涉及亲属,且一半以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部级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普遍性及危害性,从中可见一斑 [ 1 ] 。
本文通过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影响等进行梳理,进而提出对于当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和办企业问题的解决对策。一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概念界定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有三个核心概念需要界定,一是领导干部“亲属”的范围。
二是违规的“规”包括哪些范围。
三是领导干部的级别。
对于“亲属”来说,我们一般理解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其他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我们以两个涉及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内法规来比较一下“亲属”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997 年 3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 2 ] 。
明确规定了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而在 2015年中共上海市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 3 ] ,也同样仅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规制。
对比之后,笔者发现当前的党内法规仅对配偶和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监督,而没有对领导干部的其他亲属进行规制。
从法理上来说,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应当只限于配偶和子女。
因为可以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实践中是较广的,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领导干部的所有直系亲属都纳入纪律管理范围之内,即将领导干部父母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也纳入违纪查处的范围。
这样一方面,以直系亲属为被规制亲属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的规定一致。
另一方面,现实中很多 30 岁左右的年轻人也已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影响及其对策研究何 磊(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中共中央自 1985 年以来已制定若干部党内法规来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但是相对于该问题出台的党内法规缺乏顶层设计及操作性不强,致使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屡禁不止,成为“落马高官”被追究责任主要因素之一。
基于此,应以省级地域为范围,打破行业和行政部门为对象的规制模式,制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等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亲属进行规制的党内法规。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5744 ( 2016 )
04-0076-05收稿日期:2016-05-11基金项目: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廉政专项课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调查分析与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SK15046)作者简介:
何磊(1983—),宁夏石嘴山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 (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第 38 卷 第 4 期2016 年 7 月Vol.38 No.4July 201676 — —
进入领导岗位,这时他们的父母才不过 50 多岁,所以这样安排是有现实意义的。
因此“亲属”应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违规的 “规” 应当包括党内法规中的党章、准则、条例、规定等,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和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等 [ 4 ] 。
还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例如违反刑法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构成滥用职权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招投标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 5 ] 。领导干部的级别是指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担任副处(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中担任副处(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要对他们的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规制。二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形式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已经成为官员落马的重要线索。
从中纪委的多轮巡视来看,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已经成为腐败的重要隐患,也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 6 ] 。
2009 年,中纪委公布了对全国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方面的数据,有 82 名领导干部因配偶、子女违反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受到了查处 [ 7 ] 。
又如某省纪委 2014 年组织对处级以上干部配偶、 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自我申报,最终仅有 7 人申报其配偶及子女有经商办企业行为,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领导干部亲属违规问题的监督查处方式单一、力度不足,需要进行强有力的规制。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表现形式:一是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的经商行为提供支持。
例如,通过自己的关系和影响力招揽顾客,让其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来消费。
又如利用自己职权和影响力,提供更为优待的政策支持,或者让自己的配偶和子女非法收取贿赂,以此逃避法律追究自己的相关责任 [ 8 ] 。二是领导干部的同学、战友、朋友通过该领导干部的影响力经商办企业获得非法利益。
目前,对于亲属之外的关系如何规制还处于空白点。
因为对于领导干部亲属之外的人员限制经商办企业还存在实施的困难,若限制,会导致限制范围过广,所以只能是发生犯罪后,才能予以制裁。
特别是与领导干部有关系的人很多,如果都禁止在该官员的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也违反了我们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据合法的手续经商,因此对于与领导干部有其他关系的人的经商办企业情况,只能通过个案进行规制或者通过回避制度,对于与该关系人有关的决策,该领导干部不能出席会议表决,实行回避。三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影响因素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是在一些影响因素作用下发生的,归纳一下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谋取非法利益领导干部亲属通过违规经商办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直接经济利益, 例如通过企业项目的招标中标、 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或者将子女移居国外, 然后回国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利用职权规避相关审查手续,套取银行贷款,还有一些领导干部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将本单位所需的日常办公用品指定由自己的亲属开办的企业负责提供。
更有甚者,将自己亲属开办的酒店或者餐厅作为本单位的指定公务接待场所。
因此,领导干部亲属通过违规经商办企业能够更为快速地积攒财富,获得非法利益,这也是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二)生活奢华腐化官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奢华消费,例如有的官员穿戴名表、名包、高档服装等奢侈品,引起群众猜疑;有的官员住别墅,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高档酒店、高档餐厅,消费不符合其正常收入;有的官员开豪车,车的价值明显与其工资收入不符;有的官员不顾婚姻关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在外面搞不正当关系 [ 9 ] 。
以上奢腐的行为表现,不但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此非常不满,更加剧了领导干部在贪腐路上越走越远。
正因为如此,部分领导干部生活的腐化, 导致他们需要大量的金钱来提供奢华消费,所以他们才会用手中的权力和职权来帮助自己的亲属开公司、办企业,从而谋取非法利益。77 — —
(三)官员共同体在中国官场,官员之间也会有互相帮助,互相关照、权力互惠行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官员共同体。
正因为官员与官员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同在一个系统内工作,所以多多少少都会有些交情。
有时互相托关系,打招呼办事,也是时有发生。
所以,当有官员的亲属从事违规经商办企业时,其他官员明知这种事情违法, 也会对于该情况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和举报。
同时,也会因为中国官场文化因素影响,互相照顾对方,为对方的亲属经商提供支持。例如,甲的亲属到乙管辖的区域经商,乙的亲属到甲管辖的区域经商等,以此形成相互的共同体与保护伞,以此实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如东窗事发,互相之间也会包庇,建立攻守同盟。(四)制度规定模糊及建构碎片化我国自 1985 年至今, 中央层面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党内法规已制定了 8 部。这 8 部分别是:
1985 年 1 月中纪委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的通知》; 1985 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2000 年 5 月,中纪委出台《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2000 年8 月,中纪委发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 2001 年 2 月,中纪委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4 年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 年修订); 2010年 2 月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5 年废除)
[ 10 ] ; 2015 年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11 ] 。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制定 1 部约束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的党内法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与直属事业单位制定 16 部党内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党委制定 1 部党内法规,地级市地方党委出台 1 部党内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工作机构党委制定出台 4部党内规范性文件。例如, 200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发布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司法部印发《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中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12 ] 、中共宿迁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等 [ 13 ] 。
地方出台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党政机关依照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用来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的文件, 但是问题在于,已经出台的 31 部各级别党内法规,除 2015 年中共上海市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对违纪责任的追究主体规定为组织部门和纪律部门之外,其他并未规定由谁执行处罚,如何处罚及适用何种处罚措施等内容,使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出现了盲区, 体现了制度规定的抽象与模糊。此外,相关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各级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碎片化制定模式,将会使各个行政机关自行出台规定成为一种正常模式,反而会使各种繁杂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更容易发生冲突与不协调,因此存有一定的弊端。四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解决对策解决好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是预防干部腐败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一)强化廉洁意识,加强法治思维对于领导干部要强化他们的廉洁意识,通过开展定期的廉政宣传、廉政交流会等活动,时刻使党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有思想上的警觉,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对于中纪委公布的已经被查处的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案件, 要选取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进行实例讲解,使他们感同身受,切实提高廉洁意识。
在有条件情况下,各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的廉政警示室, 陈列与廉政相关的物品、图片、名人故事、名人名言,最好能够请到相关被处理的当事人现身说法,以真实的经历,为每一个领导干部敲响警钟。
同时,定期开展廉政交流会,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进行剖析与表态, 并且对他们开展廉政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后进行相关的考试,以强化学习效果。
对于没有通过考试的领导干部, 可以把考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列入考核范围。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方法与措施不但能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而且使领导干部意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不光要有廉洁意识,还要有守法、护法的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二)打破碎片立法,完善统合模式截至 2016 年 1 月, 我国中央和地方出台有关78 — —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的党...
篇二: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工作方案按照县委《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 8 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方案》要求,现就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县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整治目标
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整治,推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秉公用权。
三、整治内容
(一)领导干部个人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反 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 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 利活动行为。
(二)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 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四、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9 年 10 月 21 日-11 月 10 日)。一是对照查找。各
部门、各单位对照中央有关政策认真组织开展自查 自纠,全面排查问题。二是登记填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排查 情况,认真填报表格。三是核实上报。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填报的自查情况登记表进行核实,避免少报、漏报、瞒报。
责任领导:***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二)重点抽查(2019 年 11 月 11 日-11 月 20 日)。对部分部门和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 问题及相关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领导:***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三)整改落实(2019 年 11 月 21 日-11 月 25 日)。各部门、各单位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落实,该 退股转股的要退股转股,该注销企业的要注销企业。深入分析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责任领导:***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摆上重 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 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
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专项整治按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层层开展,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各部门、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表格报送工作。县纪委监委做好
督促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要如实 填报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要求及时自查纠正,整改 到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问题、及时彻底
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不 报或核实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 一起。
篇三: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1 页《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条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2 页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条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 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 业活动。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3 页(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条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 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 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 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4 页条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条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 5 月 1 日原文地址:http://www.waizi.org.cn/law/4687.html
篇四: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 干部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及承诺
本人 XXX,在 XX 单位任 XX。截至 2019 年 8 月底,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以下经商办企业行为,具体为:
与本人关系、姓名、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万元)、投资金额(万元)、所占份额(%)、经营状态(存续、在业、吊销、注销等)、经营范围。(如有多个企业,请逐一说明具体情况)。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中,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本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2.本人所在企业与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3.本人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 4.本人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5.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备注:如存在上述任一情况,本人需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本人郑重承诺,在今后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从业,同时加强对本人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的管理和约束,确保不发生上述所列 5 种情形,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承诺人:XXX(签字)
2019 年 XX 月 XX 日
篇五: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p>录 XX 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顽瘴痼疾自查自纠剖析材料 12 篇
XX 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2021 年 5 月 XX 日)
—、总体目标
二、整治内容、措施及目标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三)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五)集中整治见警率低、管事率低问题
(六)集中整治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可靠,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在前期学习教育环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查纠整改环节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制定本清单。
—、总体目标
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锚定“五个过硬”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任务,聚焦影响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摸排顽瘴痼疾的存量,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按照“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的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接 处警不规范;见警率低、管事率低;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顽瘴痼疾,使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形象声誉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内容、措施及目标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
、整治内容: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2)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
(3)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4)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5)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6)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9)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2 、整治措施:
(1)排查梳理。通过个人填报、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受理信访举报投诉、调阅案卷、走访纪检监察部门等形式,全面排查梳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2)集中整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坚持“打招呼”和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一起查、一样严,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单位和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对故意隐瞒、欺骗组织的,一经
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3)巩固提高。总结固化集中整治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把“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纪检、督察、巡察的重要内容,会同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切实做到逢问必录、逢录必报、违规必究,真正使不能过问、不敢干预成为公安民警的自觉行动。
3 、整治目标:通过“三个规定”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全警思想认识,增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党、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督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三个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 、整治内容:
(1)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2)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5)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
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8)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9)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10)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11)公安民警或公安民警的家属、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2 、整治措施:
(1)全面排查。通过个人申报、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等形式,对公安民警逐人过筛,全面排查存在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2)甄别认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排查出
来的问题进行查核、比对、甄别,并听取公安民警本人意见,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
(3)依规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安民警,责令其或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依规依纪退出。拒不退出或虚假退出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4)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部署要求和各项纪律规定,对公安民警和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管理,促进公安民警廉洁从政、廉洁从警、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3 、整治目标:通过全面排查、甄别认定、依规处理、规范管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杜绝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着力解决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甚至利用职权或职 务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 、整治内容: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
(2)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的不及时采取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3)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
(4)现有制度机制、考核评比指标不科学不合理,影响依法如实受立案的;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
(5)取保侯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6)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
(7)解除取保侯审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的。
(8)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的。
(9)违反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要求,对受立案
情况和取保候审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脱离流程控制,以及录入信息不全、错误、虚假的。
(10)有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的。
2 、整治措施:
(1)梳理排查。通过查询 110 接处警记录、查询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检查相关工作记录、评查案件卷宗、核查财务账簿、回访当事人、梳理信访举报投诉、开展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项审计等方法,对 2018 年以来行政、刑事警情和在办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梳理问题短板,建立问题清单。
(2)集中整治。聚焦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和食药环、盗抢骗、黄赌毒等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反映强烈的案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领导包点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全面落实整改。对新发警情的受立案情况和决定、解除取保侯审情况,加强审核监管,防止边治边犯。
(3)总结提高。既要着眼当前,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按照完善机制、标本兼治的原则,健全完善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的制度机制和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
3 、整治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
件取保候审集体研究制度、重大疑难案件提级办理制度和定期专项治理机制,确保在教育整顿过程实现减存量的任务,杜绝发生新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1 、整治内容:
(1)出警不及时。
(2)出警不按规定携带装备,重大紧急警情处置装备不全,使用执法记录仪不规范。
(3)城区分局、警种之间处警中存在推诿扯皮。
(4)处警过程中,民警综合素质不高,遇到复杂疑难警情,协调沟通不到位,方法简单,做群众工作能力低。
(5)接处警单位反馈率低、回访率低。
(6)110 接处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 、整治措施:
(1)对照自查。各接处警单位对照整治内容逐项开展自查,研究梳理完善整改措施。
(2)集中整治。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接处警“日研判、日通报、日讲评”机制,督促各接处警单位及时找差距、补短 板、促整改。各接处警单位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接处警规范,从源头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在实战大练兵中通过警情处置“情景模拟”
实战演练和接处警装备规范化应用培训,强化民警的说服教育、纠纷调解水平和规范使用装备意识,提升现场处置和应变能力。建立接处警回访和“三次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接处警回访和反馈工作水平。
(3)巩固提高。总结固化集中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接处警规范化水平。
3 、整治目标:通过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实战大练兵、督促整改,有效解决接处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接处警工作机制,提升接处警能力水平,实现“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五)集中整治见警率低、管事率低问题
1 、整治内容:
(1)党政机关、商业中心、集贸市场等公共人员密集场所见警率低。
(2)节假日、敏感节点、交通髙峰期和后半夜见警率低。
(3)巡防工作中重巡逻、轻盘查,尤其对可疑人员、可疑交通工具等情形盘查率低。
(4)对群众的求助、求诉不耐心、不细致。
(5)科学统筹社会综治力量参与巡逻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犯罪和维护治安的水平不高。
2、 整治措施:
(1)梳理调研。通过召集城区各接处警单位座谈会,针对城区发案规律、群众投诉等突出问题,进行梳理研判。深入市区实地察看,针对见警率低、盘查率低、管事率低的现象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解决方案。
(2)集中整治。按照“网格布警、屯警街面,动中备勤、等级响应,扁平指挥、快反高效,情报主导、科技支撑";的工作思路,完善巡防模式,划片包干,明确责任,实行棋盘式布警、网格化巡逻。以金盾 3 号打防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为载体,全面加速重点部位街面警务站建设,最大限度把警力推向街面,根据重点部位、时段发案规律和警情变化等情况科学布警、动态布警,确保警力投放最优化。细化完善巡防工作规范,加强对巡区发案数、巡逻公里数、盘查人员数和服务群众事项等关键指标的考核检查,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加强公安特警、专职巡防队伍建设,加强统筹协调、顶层设计,推动社会综治力量积极参与巡逻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3)巩固提高。总结固化集中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
3 、整治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强化显性用警的总体思路,加强重点部位街面警务站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以巡逻民警为主体,其他警种民警和巡防辅警等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不 断完善街面“棋盘式布警、网格化巡逻”巡逻防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提高街面“见警率”、“盘查率”、“管事率”,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六)集中整治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1 、整治内容:
(1)窗口单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2)xx 政务网涉公安业务“一网通办”事项线上办事率低。
(3)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繁琐,需进一步优化。
2 、整治措施:
(1)排查梳理。梳理、收集群众有关便民利民措施等情况的诉求意见;收集公安各警种部门职责任务和便民利民服务承诺和举措。
(2)集中整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便民利民承诺相关业务培训。主动沟通大数据局,确保更多涉公安业务群众能“网上办”“一次办”。
(3)加强监管。在各个服务窗口安装好差评在线系统,采取市局专项督察和各责任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落实。
(4)巩固提高。总结固化集中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3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梳理、全面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升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措施、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服务 群众的能力水平,持续提升广大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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