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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3年10篇

发布时间:2023-04-28 19:30:0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10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山东省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嫁入本地人员、随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10篇,供大家参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10篇

篇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省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嫁入本地人员、随子女长驻的老人及长期在本地务工或生活人员,应依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2 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一制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20 元。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320 元的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96 元的定额资助。

 三 、参保居民缴费办法:每年的 10 月 1 日至次年的 2 月底为我市参保居民下一个参保年度集中缴费期。参保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内正常缴费的,可按下列办法进行补缴:一是普通参保居民补缴办法。普通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至参保年度 6 月 30 日补缴的、只补缴个人部分,6 月 30 日之后补缴的、要补缴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普通居民,设置 1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二是特殊群体补缴办法。新生儿 6 个月内缴费的、自出生之日 起享受待遇,6 个月之后缴费的、缴费成功后的次月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困难群体人员随时参保缴费、缴费成功之后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参保。缴费的主要途径:一是微信缴纳,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或扫描该小程序的二维码,关注该微信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缴纳;二是银联二维码缴纳,扫描银联二维码打开银联缴纳程序,按照提示进行缴纳;三是邮政银

 行缴纳,对手机操作不熟练及老人,可以携带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到各乡镇邮政银行网点进行缴纳。

  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

  银联扫码缴纳

 四 、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只要正常缴纳居民医保费,即可享受下列医保待遇:(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50%,封顶线提高到 200 元/年。(二)门诊高血压和糖尿病待遇。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300 元,报销比例60%,单病种封顶线300元/年、双病种封顶线600元/年。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甲类慢性病 18 种,起付线 300 元,报销比例 60%,封顶线 1500 元;乙类慢性病 22 种,起付线 300 元,报销比例 70%,按病种不同封顶线分别为 1 万元、5 万元、15 万元。(四)住院待遇。一、二、三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500 元、700 元,第二次住院分别降低 100 元,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0%、60%;公立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为 100 元、第二次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90%。住院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每年可报销 15 万元。

 五 、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一)起付线。9500 元。(二)报销比例。个人负担

 的合规医疗费用 9500 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60%补偿,10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给予 65%补偿,2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70%补偿,30 万元(含)以上、4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75%补偿。(三)封顶线。40 万元/年。

 六 、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贫困人员包括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员、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和即时帮扶人员等。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平均约高 10 个百分点,起付线 5000 元,不设封顶线。享受医疗救助、再救助,并实行一单制结算。

 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一)起付标准。10 万元。(二)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给予 30%的补助;2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的补助。(三)封顶线。每年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

 八 、异地就医待遇: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省内提高 10%、省外提高 15%。未联网结算,出院后 90 日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个人自付比例省内市外提高 15%、省外提高 20%。需提供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社保卡(银行卡)等材料。

  鄄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10 月 8 日

篇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2〕36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省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相关情况,另行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各市要进一步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规范市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 60%给予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补充医疗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

 支付政策,持续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障能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2023 年 1 月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 70%提高到 75%。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市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水平。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标准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基金筹资水平和制度运行情况确定,实行动态调整。2023 年 1 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 2万元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 2000 元、5000 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 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 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 50%。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

 充医疗保险、基本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各市要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别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待遇标准,与基本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对特困人员、孤儿取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 2 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逐步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待遇原则上略低于重点救助对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按病床日定额救助。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比例。落实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的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规定执行。在不断增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的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风险监测预警标准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全部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因病致贫重病患

 者)和未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因病致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以外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以上两类监测对象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高值药品费用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预警。因病返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 5000 元,参加居民医保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 2 万元,参加职工医保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 5 万元。预警信息由医保部门定期推送给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预警信息中应包括监测对象基本信息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等情况。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工作中掌握的其他情况,按规定确定或调整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落实医保扶贫倾斜政策。

 (八)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已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市,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可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简化优化流程,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和依申请救助等工作。对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救助之日前 12 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各市要强化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综合协同保障,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九)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信息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综合保障。

 (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加强政府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并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一)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办法,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基金监管和稽查审核,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

 监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二)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市要抓好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细化政策措施,于 2022 年 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并做好基金预算调整、经办程序优化、信息系统完善等准备工作,确保 2023 年 1 月起新制度全面启动实施。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省医保局。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五)加强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确保救助对象待遇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及时结算。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7 月 20 日

篇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县医疗保障局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1

 县医疗保障局 2022 年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下半年工作计划 2

 县医疗保障局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3

 县医疗保障局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1

  2022 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医保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定履行医保部门的职责使命,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就医负担,民生实事见实效、各项工作齐发展。现将上半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2 年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一是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截至 5 月,XX县参保人数为 823122 人(其中政府资助 31574 人),参保任务完成率为 92.90%,实现了应保尽保。手工(零星)医疗救助 913人次,救助金额 17069696 元,其中医疗救助 800 人次,救助金额 15582083 元,二次医疗救助 113 人次,救助金额 1487613 元。二是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截至 6 月,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中,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结算共 3750708.3 元(含 2022 年前产生的“一站式”结算费用),累计救助 9252 人次,做到应救尽救。三是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加强与县乡村振兴办、县民政局工作联系,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严格把关医疗救助审核流程,防止泛福利化风险。贯彻落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居民中途参保调整等各项工作,切实配合做好市级强化统筹,不断推进规范医保政策,做到待遇支付边界清晰、

 政策调整权限明确、政策执行规范等总体要求。

 二、主要做法 (一)动真格,出实招,推行基金监管。一是开展基金监管检查工作。我局牵头联合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保公司组成检查组,开展为期 10 天的全面检查工作,对全县28 间定点医院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记录,都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做到了贯彻落实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医疗保险管理等方面要求。二是抓好宣传月活动。我县召开了 2022 年“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集中宣传月动员大会,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部署宣传月工作。通过分批次向全县参保人员发送医保政策宣传短信,累计发送相关医保宣传短信约 30 万条;组织宣传车到辖区内 15 个镇开展流动宣传,全覆盖地促进参保人对医保政策知识的了解,提高参保人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知晓率。

 (二)明责任,严要求,经办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一是推进数字化政府建设。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积极与省、市医保部门沟通对接,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细化梳理医保核心业务和重点工作,完成各个事项的上报。推进医保信息编码标准贯标工作。大力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通过全方位宣传发动、全基层走访培训等,向广大群众推广医保电子凭证。二是打造高效经办窗口。加强业务培训,坚持以学促用,不断加强医

 保业务办理水平。利用空闲时间对窗口人员进行政策讲解、业务指导,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标准。加强绩效考核,定期开展业务办结率、正确率等内部检测,重点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对于投诉率高、出错率高的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三是审计整改情况。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制定了追款计划,具体需追款25613245.02 元,已追款 24580886.08 元,完成率 96%。

 (三)落实医药价格招采监督管理。一是组织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填报上传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及需求量承诺函,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二是指导监督公立医疗机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时汇总上报各医疗机构采购月报表,统计分析线上线下采购金额变化情况。2022 年上半年全县药品集中采购7686.77 万元,其中在省平台金额采购 4653.32 万元,在深圳 GPO平台采购金额 3033.45 万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7768.47 万元,其中在省平台采购 6439.79 万元,在联盟区平台采购 1328.68 万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共节省医保基金 350 万元。三是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调整工作,督促本县各医疗机构按照时间节点执行价格调整。四是督促各医疗机构自查药品和医用耗材线下采购情况,2021 年我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17110万元,线下自主采购金额114万,自主采购比例为 1.9%;督促各医疗机构按时结清国家和省带量采购医药货款,2022 年我县仅有 1 家医疗机构拖欠,截止 2022

 年 5 月 25 日已结清货款。

 (四)强教育,抓规范,打造坚实有力医保队伍。一是严抓党风廉政建设优化作风建设。始终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构建起系统完善的党建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开展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行动,积极排查廉政风险点,加快完善防控措施,筑牢廉洁的篱笆,确保不发生问题。二是开展党史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重要组成部分,做到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成立党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党史教育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加强队伍依法行政培训。组织全局人员开展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法治医保创建,提高法治意识;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及重要政策文件。

 三、存在问题 一是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经办医疗前台窗口受理、医疗零星报销、两定机构管理、医疗信息关系等业务时,系统有关操作和业务板块还未能完善。二是参保缴费总人数距离下达任务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三是法规业务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群众的医

 保意识还有待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半年,将继续围绕市、县重点工作,紧盯目标,奋力追赶,努力将医保工作建成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窗口”。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改革,有力执行各项政策。时刻关注中央、省、市医保改革走向,及时落实政策,将提升医疗保障水平落脚在具体政策执行力度上。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拟定基金分配方案,完善结算管理办法,做好 2022 年度控费工作。

 二是发挥智能监管优势,加固基金安全防线。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专项检查、现场检查、自查自纠等方式,深化信用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完成行政案件办理目标,实现定点医药机构检查率 100%、现场检查率 100%的任务,真正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高压态势。加强医保基金审计稽核,健全稽核制度,明确稽核人员,做好风险防范,严查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运行效率和安全系数。

 三是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加快数字政务建设。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力度,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参保人员激活率、两定机构医保结算支付率。根据省、市医保部门及县政府统一安排,推进医保服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强化对医保经办工作的有力支撑,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持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群众办事便捷。医保是民生部

 门,要把便民服务作为医保工作指挥棒之一。深入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参保关系转移等便民惠民政策,继续提高网上办、掌上办办件率,真正让群众“少跑腿、零跑腿”。深化行风作风建设,加强学习教育、监督检查、问责处理,提升单位作风,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最新政策和群众最关注、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纳入医保宣传重要内容,引导群众对医保工作有合理预期,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县医疗保障局 2022 年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下半年工作计划

 2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医疗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县医疗保障局紧盯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2022 年上半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开展 2022 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2022 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共计收缴参保费用*万元,参保率 97.4%,全市排名位列三县第一,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1.保全面,全力扩大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覆盖面。*市于 2021年 10 月 20 日启动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与往年相比启动时间迟了近 40 天,县医保局会同县税务局克服征缴时间缩短、征缴新系统运行不稳定等因素,认真开展好征缴工作动员、宣传、培训、督导等工作,顺利完成了征缴任务,并在全市排名位次上赶超了**、**两县。

 2.抓重点,确保特殊人群及脱贫非低保人员全部参保。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继续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补贴政策,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元全额补贴,计*人、资助金额*万元,对低保人口给予*元补贴,计*人、资助金额*万元,监测人口、重点优抚、重度残疾等其他

 困难群体资助*人,资助金额*万元。经多部门数据比对和核查,我县特困、低保、监测等特殊人群及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3.建机制,确保参保群众及时准确享受待遇。由于今年省级层面进行了医保待遇系统升级改造,新的系统运行还存在许多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县积极建立了覆盖县、乡镇、村相关医保经办人员参与的微信群,针对有的参保群众无法正常就医报销等问题在群里反馈,县医保中心第一时间给予解决,县级层面无法解决的问题上报市医保中心和系统工程师进行解决,畅通了问题解决渠道,确保参保群众就医顺畅,报销便利。

 (二)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

 1.网络媒体线上宣传。4 月 8 日,在《安徽日报》党媒云上发布开展基金宣传月信息《*县医保局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4 月 12 日省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转发。4 月 8日,*县政府网站发布集中宣传月信息《县医保局“疫”道共织防控线》。4 月 11 日在《**发布》公众号发布《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宣传片。通过联通公司定点推送打击欺诈骗保广告 12 万条。通过手机彩铃宣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

 2.医药机构定向宣传。医保中心、定点医院利用大屏幕、滚动字幕屏每天播放“织密基金安全网共筑医保防护线”医保基金监管宣传片、集中宣传活动月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制作宣传展板 30 余块、宣传条幅 100 余条,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欺诈骗保

 的氛围。结合疫情防控执勤,印制宣传袋 1 万余只、宣传彩页 2万余份发放到各个疫情防控卡点,做好小区卡口、村口宣传。

 3.典型案例集中曝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集中曝光近年查处的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24 例。

 (三)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1.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午,*县医保局召开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会议,会上解读了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落实文件,针对问题清单,逐项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派驻纪检组长**参加了会议。

 2.4 月 25 日—29 日,我局成立两个督导组,分别由两名副局长带队,分赴 32 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导。了解各家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各家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方案》中确定的阶段顺利完成,取得实效。

 (四)开展医保移动支付应用试点工作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方式,选择县中医院开展医保移动支付试点。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到移动支付清算银行开电子商户,通过系统接口升级改造,将医保经办系统、第三方渠道系统、定点医药机构系统同步接入医保移动支付中心,实现参保人无需到缴费窗口,直接通过医保移动支付中心完成医保基金和个人自费资金线上支付。按照要求,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医保移动支付

 试点工作。

 (五)开展 2022 年医保基金定额预算编制工作

 我县在制定基金分配方案时,实行医共体外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和医共体内医疗机构按人头总额预付相结合方式。每年根据基金筹资额,按照扣除风险金后,将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意外伤害、县域内医共体外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基金切块预留后,剩余基金按照医共体内参保人数总额按季度预拨给医共体牵头医院包干使用,节余留用的原则经县医保委会议研究后确定。下步待县域医共体基金总额预付政策明确后,我局将及时调整落实。同时,为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培育特色科室,对新建、新创特色科室在制定基金分配方案,经医院申请,给予适当倾斜。

 (六)开展“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两病”宣传手册 2 万份、宣传海报260 张,下发到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通过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播放宣传片等方式扩大两病政策知晓范围,让老百姓“早”知道,“都”知道。切实解决群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问题,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两病”政策真是好。

 2.分类提供服务。为了适应农村老年人的要求,行动不方便的老年人可以到村卫生室出具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管理证明,由其子女来代为办理。各乡镇卫生院制作了“两病”门诊就诊卡,医生印制了工...

篇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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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推进会上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是重大民生问题,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为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我作如下表态:

 一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村(社区)组干部密切协作,形成街道、村(社区)、组“三级联动”。严格按照《华龙街道 2022 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通过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把握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增强做好征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强化宣传,加快进度。

 进一步采取电话沟通、入户走访、微信群发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讲解参加医疗保险的惠民政策、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流程等,并通过列举身边事例等形式,让大家明白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好处,特别是对常年在外的本村户籍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及时缴费,号召村民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三是搞好服务,力求满意。

 每村(社区)至少 1 名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要点及操作流程的工作人员,在村委会或卫

  — 2 — 生室全天候值守,为网上缴费操作不便的老年人开展集中收缴、现场代缴工作,“面对面”解决群众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对出行不便、卧床不起的老人或病人开展上门征缴,坚决避免由于操作不便而放弃缴费问题的发生,有效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是严肃考核,确保实效。

 将 2022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纳入村(社区)目标绩效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对进度快、完成好的村(社区)通报表扬,对因组织不力造成进度迟缓的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快进度,确保医保缴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篇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22 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解读2022 2 年3 3 月 18 日

 目录122021年服务协议履行情况2022年协议变动及办容要点服务协议执行要求3

 一、2021年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一)总体情况遵循“宽进严管+ 即时既办”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新增定点的申报审批和定点机构的信息变更工作。实行 “ 协议管理+ + 培训指导”的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医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采取“月度考评+ 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一、2021年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一)总体情况1. 医保基础工作开展较好 ;2. 医疗服务管理规范有效 ;3. 医保费用结算规范及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诊疗行为不规范;2. 部分收费不合理;3.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4. 用药管理不规范;5. 控费措施不得力;6. 数据更新不及时;7. 医保服务管理不到位 。

 二、2022年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 一) 协议签定有三个变化:一是统一协议文本。二是实行定点互认。三是统一签订时限。

 二、2022年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二)协议制定依据有所变化:新增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 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 】21 号)新增了《宜昌市医域点数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行办法》(宜府办发【2021 】28 号)。

 (三)协议内容有三个变化:按照总则、诊疗服务、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违约责任的内在逻辑,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重新组合和次序调整。根据医保政策调整和DIP 付费情况,对原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部分违规事项和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界定。与过去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内容更加详实,更具有操作性。

 二、2022年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01总则部分●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在第五条中,将原协议中“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涉及到财产变更的)发生变化的,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更改为 。● ● 按照特殊药品管理政策转变为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药品、价格昂贵的药品”转变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原协议中“特殊药品”全部更改为“双通道”药品。(详见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02诊疗服务部分● ●在第十条中,对乙方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进行了细化明确; ;●在第十四条中,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在第十四条中,根据现行的乡村振兴政策,对原协议中的 “落实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说法为 “乡村振兴政策” 、将 “农村贫困人口” 更新为 “农村低收入人口” ;●在第十四条中,将符合规定费用列入个人自费的行为加以约束。●在第十五条中,对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明确指出包含 门诊慢性病和“双通道”药品,乙方不得拒绝。

 03药品和诊疗项目部分● ●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最新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在第二十条中,新增了合理配备谈判药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内容。

 04医疗费用结算部分● ●第三十三条明确,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医保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甲方可实施按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同(DIP付费)、按人头付费、按住院床日分值付费、按项目付费等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明确,乙方 职工、居民住院费用 实行按DIP 付费 ,其中 精神类、康复类 及安宁治疗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 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 。

 04医疗费用结算部分● ●第三十六条明确,对乙方将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纳入医保支付、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诊断升级、高套分值、转嫁医疗费用、降低入院标准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甲方对当次住院的分值不予计算,按该分值的3倍予以扣减,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明确,要做好病种编码对应工作。住院病案首页应当真实、及时、规范、完整,准确。

 。

 04医疗费用结算部分● ●第三十 八条明确,患者出院结算后7日内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九条明确,离休干部住院、残疾军人住院、离休干部门诊、残疾军人门诊、公务员工伤住院、生育住院、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相应政策范围内实行按项目付费。

 。

 05 医疗服务监管部分● 删除了甲方对乙方年终考核重点指标条款(原协议中的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明确,乙方应对医疗服务成本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利益,不得因指标管控推诿拒收病人;不得将超过指标控制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

 06信息系统部分● ●按照DIP要求,就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贯标应用工作,在第四十九条新增条款“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 第五十条明确, 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乙方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07违约责任部分第五十三条指出: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共10 种违约情形 )

 10种违约情形 (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1. 未告知参保人员须在入院3 3 日(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2. 参保人员刷卡入院3 3 天内,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上传人证核查信息;3. 违反规定扣留参保人员就医凭证;4. 未按照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5. 医疗费用增长过快;6. 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7. 收治意外伤害的首诊医师不详细填写外伤经过;8. 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9. 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拒绝处方流转;10. 其他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违规违约行为。

 07违约责任部分● ●增加了“协议中止”条款。

 。第五十四条指出:

  经查实,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中止相关责任人或科室医保服务、中止医保协议3 -6个月等处理:

 (共28 种违约情形 )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月)1. 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就医;2. 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3. 不向参保人员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 料或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使用特殊药品、特殊检查、高值医用材料及自费项目等情况(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4.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提 药或者提 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未根据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病情,按病种额度高套并过度使用检查和药物;5.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6.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7.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以减免参保人员自负费用如免费饮食、免费接送、免费体检或给参保人员发放补助、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 月)8.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9. 违反经甲乙双方协商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10. 乙方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有诊疗费用(含药品、检查、医用材料等)无医嘱;有医嘱有费用无相应检查报告或记录,或记录与医嘱数量不符等虚增医疗费用行为;11.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超过本协议数量;12. 未建立药品、医用材料等商品进销存台账一体化系统管理,台账不清或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医保药品库、诊疗目录库对照管理混乱;13. 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14. 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另设自付账号交费或住院费用分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月)15. 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出院主要诊断、主要手术进行上传,高套分值造成结算标准偏高;16. 收费印章、病历资料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不相符;17.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或超出协议范围;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18. 因乙方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错误;19. 因违规违法,被相关部门处理,造成并涉及医疗保险基金损失;20. 在考核、检查中弄虚作假;21. 诱导或造成参保人员与甲方发生矛盾以及被投诉或举报,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违约行为;22. 将药物临床实验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月)23. 拒绝为符合医保结算条件的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或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或改为自费住院等;将可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划为自费项目;将需要院内转科治疗的病人办理出院手续;24. 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25. 甲方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乙方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 ;26. 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27. 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 ;2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07违约责任部分● ●第五十五条指出 :经查实,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协议、对尚未支付的违规违约费用拒付、对已支付的违规违约费用追回等处理:

 (共14 种违约情形 )

 14种违约情形 ( 解除协议 )1. 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 2 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3. 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4. 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5.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6. 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7. 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8.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

 14种违约情形 ( 解除协议 )9. 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1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1. 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2. 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13. 通过伪造医疗文书、编造虚假证明材料、财务票据或凭证(含虚开诊疗、药品费用票据、检查报告单)虚构医疗服务、虚记多记医疗费用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通过伪造医疗文书、编造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不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07违约责任部分● ●第五十六条指出 :对查实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医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中止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并将违规行为通报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根据DIP付费考核评价相关工作的要求,在第五十八条中明确构建多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持钩。同时明确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与本地就医服务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三、服务协议执行要求1. 在诊疗服务方面 :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好医保管理要求 ;2. 在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方面 :

 建立和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 ;3. 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

 实时传输医疗服务和费用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符合业务编码标准;4.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

 严格实行“日对账、月结算”模式;5. 在违约责任方面:

 不触红线,不越底线。

 T H A N K Y O U F O R W A T C H I N G

篇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2022 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3 月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共 13068 项,其中甲类 10273 项,乙类 1792项,丙类 721 项,工伤保险 203 项,生育保险 79 项。另有29 个医疗服务项目未纳入《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桂医保规〔2021〕5 号,以下简称《项目价格(2021年版)》),继续允许基金支付。

 二、《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的分类与《项目价格(2021 年版)》分类一致,共分四大类,采用五级分类法。以四大类作为第 1 级,分别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下可设第 2 至 5 级分类,第 5 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项目分类的基本架构举例如下:

 医 医疗 服务项目 目

  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1 2 3

  4(一级分类)

 临床各系统诊疗 经血管介入性治疗 手术治疗 物理治疗与康复 31 32 33

 34(二级分类)

 麻醉 神经系统手术 内分泌系统手术 眼部手术 耳部手术 ……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三级分类)

 眼睑手术 泪器手术 结膜手术 角膜手术 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

 …… 330401

 330402 330403 330404 330405

 ……(四级分类)

  330404001 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

 (第五级:终极项目)

 330404002 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 …… 三、《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设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医保类别和医保支付说明 10 个栏目。

 (一)财务分类 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有关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入项目类别确定,财务分类码采

 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中:B 为床位费、C 为诊查费、D 为检查费、E 为治疗费、F 为护理费、G 为手术费、H 为化验费、I为其他费、J 为特殊材料费。

 (二)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 9 位。

 项目编码从左至右,第 1 位为一级分类码,第 2 位为二级分类码,第 3—4 位为三级分类码,第 5—6 位为四级分类码,第 7—9 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拆分出来的最终级收费项目编码以自治区统一的 1-9 位编码为基础,采用 1-9+N 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其中由主项目原项目内涵拆分出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1、-2…”顺延编号;由一到五级项目原说明拆分出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1、/2…”顺延编号;“6 岁及以下儿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符合“c”;手术治疗类的同切口项目第“N”位编码用“a”,再次手术加收项目第“N”位编码用“b”;经血管介入性治疗类项目每增加一根血管加收的项目第“N”位编码用“d”进行编号。

 (三)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非中文名称或缩写。主项目内涵和说明拆分出来的项目,名称加后缀(如部位、方法、加收等)进行区分。

 (四)项目内涵 用于明确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

 涵使用“含”、“不含”、“包括”、“指”等 4 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1.含:表示在医疗服务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2.不含:表示“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单独计价。

 3.包括:表示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4.指:在“指”后面所列的内容,表示完成该诊疗项目的不同方法,或该诊疗项目的适用范围。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如无特别说明,不得重复计费。

 (五)除外内容 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六)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七)价格 指完成该项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限价,以人民币计价。所有项目的价格尾数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加收项目(注明按比例加收的除外)不进行分级定价,6 岁及以下儿童不再按比例加收。

 (八)说明 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大类说明

 适用于同类向下各级所有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有明确的除外)。

 (九)基金支付类别 基金支付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生育、工伤共 5种。

 (十)基金支付说明

  指对项目基金支付的限制性或特殊说明。

篇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1 -

 附件 2:

 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对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中《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32 号)对制度名称、制度设置、政策项目、政策工具、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各项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了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利用 3 年左右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2022 年底前,所有地区实现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外政策;2023 年底前,所有地区全面贯彻实施

 - 2 -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 号)明确待遇清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 年版)》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省待遇清单》规定,2022 年底前,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和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三重保障制度中各项政策项目名称和设置。逐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筹资政策。要求各市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的进行调整。

 2021 年我市出台和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基本符合国家和省待遇清单规定,现对尚未符合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十条。

 (一)第一条停止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规定。

 (二)第二条按《省待遇清单》规定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与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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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条调整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调整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缴费年限规定的缴费方式。

 (四)第四条将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本市居住的新生儿等纳入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范围。

 (五)第五条除中小幼学生和大中专学生外,18 岁以下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也纳入优惠范围。

 (六)第六条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七)第七条按国家最近文件对我市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进行调整。

 (八)第八条按国家文件规范我市自付和自费等相关指标内涵。

 (九)第九条根据国家和省文件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名称进行修改。

 (十)第十条明确实施时间、有效期等问题。

 三、新政策主要变化 (一)规范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 《省待遇清单》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费率低于 5%的市,2022 年底前提高至 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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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单位费率一致。据此,我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执行《办法》规定的政策费率5.0%、2.5%,不再执行过渡期的相关规定。调整前我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实际执行费率分别为4.0%、2.3%。

 (二)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 按《省待遇清单》要求调整计算基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由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各项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倍数维持不变。调整前我市实际使用为本省第二类片区上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前后基本持平。

 (三)调整工伤(残退)职工等人群的缴费事项 按《省待遇清单》要求调整,将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工伤(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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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 号)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调整前我市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实际为本省第二类片区上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规定的,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四)扩大城乡居民中途参保和个人缴费优惠范围 将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居住的新生儿、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纳入中途参保人群范围,允许上述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个人缴费优惠范围只局限学生身份,拟将年龄因素纳入缴费优惠考虑因素,即将 18 岁以下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均纳入优惠范围,更加公平科学合理。

 (五)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和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 50%。调整前支付比例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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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高异地就医人员待遇 1.提高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上述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标准执行,根据参保险种的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分别支付 70%、60%、50%;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别支付 60%、50%、4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别支付 60%、40%、40%。调整前参保人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包干费额度,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40%、20%、20%。

 2.提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 80%按规定予以报销。调整前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发生医保费用的 70%、50%予以报销。

篇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汇报 市乡村振兴局

 (1 2021 年 年 0 10 月 1 12 2 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局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去年工作总结 2020 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参保工作,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人全部参保,参保率 100%。同时加强与医保等部门配合,全年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累计报销××万人次,支出××亿元,大幅减轻贫困群众就医负担,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立足实际优化调整资助参保和医保扶贫倾斜帮扶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

 二是配合市医保局联合下发《××市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合理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 320 元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 280 元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识别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250 元的定额资助,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范围的监测人口给予 160 元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

  2 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三是及时与市医保局对接,将“两类人员”(脱贫人口与监测户)(新识别监测户共××户××人)的数据提供给医保部门;同时先后 2 次召开乡村振兴系统城乡医保参保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参保工作,要求各县区乡村振兴局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应保尽保。

 四是强化宣传,通过集中与分散宣传相结合形式,利用微信工作群、QQ 工作群、短信、局网站等多种媒介向群众推送缴费信息,介绍缴费方式,并充分利用扶贫工作站及扶贫专干纽带作用,做好参保缴费“广播员”,扩大医保缴费知晓率,提高医保征收效率。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要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 号)精神,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目前,我市稳定脱贫人口(除低保和特困户)共××余人,由于以往个人缴费全部由政府资助,按照新的政策,每人 320 元的费用将由其本人承担,每家按 3 口人计算,需要缴纳费用 960 元,负担过重,有可能对参保率带来一定的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两类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加强政策解读,通过镇村干部、驻村工作

  3 队、网格员入村入户宣讲、张贴政策文件,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强调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福利性、公平性,把参保的账给群众算清楚,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参保率,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市、县(区)乡村振兴局依托省防止返贫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分析疑点数据,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会同医保、卫健、民政、教育、水利、住建、人社等职能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和对接,综合分析部门信息数据,做到早发现、早帮扶,杜绝该参保的未参保、该代缴保费的未代缴问题发生。

篇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1 -附件: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对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中《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部分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相关规定。二、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由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

 - 2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各项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倍数维持不变。三、调整工伤(残退)职工等人群的缴费事项(一)将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工伤(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二)

 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号)缴费年限相关规定的,可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四、扩大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范围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8 号)的第十一条修订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保的以下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度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转)入本市就读学生,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符合条件当年度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

 - 3 -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申请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的新生儿出生后 6 个月内参保的,可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出生(或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请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 6 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四)本市户籍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身份标记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4 -五、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优惠范围从征收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起,18 岁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按缴费基数 1.0%的费率缴纳,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 0.6%的费率给予补助。中小幼学生和大中专学生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渠道等继续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8 号)相关规定执行。六、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自付 3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二级和三级)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50%,个人自付 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50%,个人自付 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发生的医保费用,按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执行。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未经转诊到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含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城乡居民基

 - 5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七、提高异地就医人员待遇(一)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等),在备案就医地就医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1. 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市相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2.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应在登记备案时选定 1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点。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标准执行,根据参保险种的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支付 70%、60%、50%;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支付60%、50%、4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支付 60%、40%、40%;城乡居民补充医

 - 6 -疗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后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二)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 80%按规定予以报销,其余 2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三)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参保人在非选定的备案就医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八、规范我市自付和自费等相关指标内涵自付指患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待遇过渡期内二次报销统筹基金补偿部分,以及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等。自费指患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九、关于医疗救助相关内容的调整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 号)中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修改为“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修改为“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修改为“特困人员”,

 - 7 -“低收入家庭成员”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十、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 5 年。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中山市 XXXXXXX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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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2年

局 2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2 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医保服务能力,加强基金监管,落实医保政策待遇,推动健康*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正常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高效平稳。2022 年*-*月*日基金总收入*万元,总支出*万元,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2022 年全县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部分与各级财政补贴按每个*元测算,基金总收入应为*亿元。2022 年*-*月基金总支出*万元,按《*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控实施细则》测算,扣除*%风险金*万元,大病保险上解*万元(*元/人),精神病治疗医保包干费用*万元,县医共体可管控基金为*亿元,月管控线为*万元,*-*月阶段性管控结余*万元。年底医保基金有望节支*万元以上,医共体有望节余*余万元。

  3.全面实现国家药品、耗材平台集中采购和零差价销售。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平台集中采购及定量采购,实行零差价销售,从根源上减少就医成本,减轻老百姓就医负担。

 已完成 2022 年度共*批次国家集采任务,核算发放结余留用奖励*万元,尚有两个批次的结余留用正在公示,合计金额*万元。完成药品平台每月审核及财务对接,涉及抵扣支付药品款*万元。

  二、巩固拓展脱贫成效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医保任务全面完成

  1.困难人群*%参保。全县共参保*人,参保率为*%,其中一、二类人群应参保*人,已参保*人(其中有*人参军在部队),参保率均达*%。

  2.参保资助全部到位。特困户、低保户、边缘易致贫户按政策规定实行不少于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资助,参保资助*万元,参保资助到位率*%。

  3.一站式正常结算。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对一、二类人口执行“先诊疗后付费”,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一站式”资金到位*万元。

  4.医疗救助全面落实。按《湖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一、二类人员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对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超过其近*个月家庭总收的人员,本人村部申请、乡镇入户核实、医保局核查报销数据,集体研究符合政策的,作为三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再救助。截止 2022 年*月*日,一、二类人群住院*人次,总费用*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万元,总补偿*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万元、大病保险*万元、医疗救助*万元。综合报销比

 例达总费用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门诊就诊*人次,总费用*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万元,综合报销*万元,综合报销达总费用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按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户三类对象进行医疗再救助*万元,确保不因病致贫。

  三、医保政策待遇全面落实

  1.城乡居民待遇落实。截止 2022 年*月*日,基本医疗住院补偿*人次,总费用*万元,基本补偿*万元;大病保险补偿*万元,医疗救助*人次*万元。普通门诊共补偿*人次,补偿*万元(含“两病”*人次补偿 *万元),特殊门诊 *人次,补偿*万元,大病特药补偿*人次*万元。总费用报销比例*%(政策内报销比例*%,因普通病人的大病还未对付)。

  2.城镇职工待遇落实。截止 2022 年*月*日住院*人次,总费用*万元(政策内费用*万元),统筹支付*万元,总费用报销比例 *%(政策内报销比例*%),大病互助支出*万元。慢性病门诊共报销*人次*万元。大病特药报销*人次*万元。

  四、打击欺诈骗保保持高压态势

  1、扎实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回头看”行动推进清廉医保建设。与县内*家医院(*家社会办医院)、*家药店、县外*家医院(州直*家公立医院、*家社会办医院、*家吉首市医院),签订 2022 年医保协议,确定管控支付限额和次均管控费用。严格落实《湘西自治州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召开全县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回头看”会议,与县纪委、县卫健局共同开展医院联合检查,主动参与全州*县市交叉飞行检查,组织干部分批到祚阳市、江永县、洞口县、会同县学习,完成县域内*家医疗机构*家协议零售药店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到位。全县*家两定医药机构,已检查*家,检查覆盖闰率为 *%。处理处罚*家,处理率为*%。拒付基金*元,处罚*万元。对虚假购药套现的药店负责人及参保人各处以*倍的处罚,因涉及的两人主动承认,主动接受处罚,经卫健、公安、法院、纪委多部分联合审定后,套现的参保人为公职人员,由纪委立案查处,但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家药店处以暂停*个月协议的处理。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编制《2022 年*县医保局工作手册》,统筹健全考评体系。对干部,落实岗位量化积分平时考核管理,全面改进和强化工作作风和执行力。对医院,严格协议管理,特别是住院次均费用管理,推进“六星医院”考评,规范医疗行为。对药店,签订协议,推进诚信药店考评,规范协议药店准入退出管理。对医生,落实诚信医保医师协议考评,推动医生主动规范诊疗行为。对医保基金,继续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助推县医共体建设,推进基金预算管控考核,确保基金运行平稳高效。对药品耗材,实行平台集中采购零差价销售节余留用考核,降低就医成本。对参保,以乡镇为主体,与税务部门一道落实参保服务与考核,完成*%参保率以奖代补,2022 年参保奖励资金为*万元。对

 政府目标管理和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落实责任分解,考评到月,奖励积分按月到人。

  五、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1、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医保网络。按“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便民利民为准则,推进州内医院药店医保直接报销,将县政务中心医保窗口打造成省级示范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亮证上岗。*个乡镇和*个村连通医保专网,所有乡镇政务中心摆放统一制作的《2022年*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县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县医保疗保障温馨提示》宣传板,以及医保政策宣传架、医保服务窗口台签;各村明确一名医保办事人员,慢病证年检等*个基本医保事项下放村级办理,建起*分钟医保服务圈,实现医保办事电话办、微信办、网上办、现场办、代理办,做到医保事项办理不出乡镇、不出村。

  2、紧贴群众生活做好医保宣传。利用报刊、网站、电视、电台、村村响、宣传板、宣传卡、宣传扇、宣传袋、抖音等全方位立体式多途径宣传,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医保温馨小贴士》*万份,乡镇、村和社区发放医保政策宣传手提袋、小扇子各*份,每天*融媒体电台、*电视台、村部村村响播放医保政策*条,使干部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都能接触到医保政策,宣传走进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3、州外异地就医服务全面提升。安排两人专职负责异地就医申报办理,通过电话、微信、湖南政务一体化平台,多种途径

 受理州外异地就医申请,即时办结。*-*月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外省内就医网上转诊*人次、跨省异地就医转诊*人次。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人次,基金支付*万元;城镇职工*人,总补偿统筹*万元。医保大厅窗口*-*月办件*件*万元,比上一年少*%。*月*日获群众自愿赠予锦旗一面。

  六、抓好思想政治建设

  1、推进思想大解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政治站位,坚持党建统领,深入开展思想大解放活动,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会前政治学习及学法活动,加强干部思想理论、意识形态学习。全面融入*县“四城同创”、民族团结示范州创建工作,结合医保工作实际,突出医保服务特色和亮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优秀的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扎实加强廉政建设。坚守廉洁底线,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抓好“三重一大”制度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从自身做起,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范围和言行,从一言一行上做出表率。深入推进红包礼金清理整治活动,逐层开展廉政谈话,进一步干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现廉洁从政从小事抓起从细节紧起。

  七、存在问题

 1、医保信息网络建设方面仍亟待完善。2022 年*月*日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上线至今,仍存在部分医保经办事项流程不全面不畅通。如公务员二次补偿、财务拨付等时有阻滞情形。

  2、医保改革任重道远。DIP 改革已全面启动,长远对医疗行为规范和医保基金安全,以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很大好处,但据了解在县级医院落地工作量大,开始时操作性复杂,且在乡镇卫生院操作性有畏难情绪,在推进过程中将有许多问题需有解决。

  3、打击欺诈骗保整体能力待加强。但存在人少面广,特别是专业人员更少,建设加强培训。智能审核数据抓取方面更少。

  八、下半年工作计划

  对照省州县政府目标管理要求,特别是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标准,加快工作落实。

  1.继续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监管。外出考察学习,提高医保基金监管能力。落实协议管理,实行月度管控,及时分析化解管控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入基金预算管控、盈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医共体建设,提高医共体自身管理主动性,提升医院医生合理规范节约医保基金的内生动力。落实医保智能监控监管,推广视频监控等系统应用,实现对医疗行为事前提醒预警、事中干预和事后复核处理的全流程、全环节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包括对承办医保事务中心和承办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管理。2022 年城居基金结支*万元以上,家

 庭账户结余调转统筹基金后,综合结余*多万元,化解疫苗接种费用后还结余*多万元,基金全面迈上安全平稳轨道。

  2.继续强化医保基层网络建设。协助省州完善医保系统,加强医保电子凭证、湘医保、跨省异地就医小程序等推广应用,最大可能实现医保事项网上办。特别做好州外电话备案、网上备案、微信备案医保直接结算宣传,尽可能让群众州外就医当地结算。抓好县乡村三级医保网络建设,提升*个乡镇、*个村级医保经办人员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托乡镇、村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更多医保服务下沉,落实*个医保事项办理不出村,最终实现所有医保事项村级办理,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从“最多跑一趟”到“最好不用跑”“足不出户办业务”的跨越,医保窗口最终仅有*人值班办件,打造好医保服务省级示范品牌。

  3.深化医保重点领域改革。做好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落地执行和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落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推广单病种付费、医疗机构日间病床试点改革。结合县情推进 DIP 改革,让更先进的医保管理模式惠及医院医生惠及医疗卫生健康事业惠及千家万户,建好人民满意医保。

  4.做好全州交叉检查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整改。以全州飞行检查为契机,深入查摆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实现医保监管和医保服务全方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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