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4篇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政治学研究赞青年论坛“被选举权”合法性的实践再确认—一人大代表选举自荐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
肃行政学院学报 》 年第 期政治学研究赞青年论坛“被选举权 ”合法性的实践再确认— 一 人大代表选举 自荐参选人现象解析雷 嫂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社会 学所 ,北京摘 要 】一 年全国县 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 ,由于微博的传播作用 ,掀起了一次我国迄今为止动静最大 、自主性参选人数最多 、区域分布最广的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热潮 。不甘 “被 ”代表 ,而要 自己当代表 ,是他们不同于以往 “他荐 ”式候选人的主要特征 。本文从参选动机 、参选诉求 、参选策略和参选方式入手 ,把 自荐候选人划分为理想型 、功利型和维权型三种类型 ,并从代议制代表和先锋队代表的话语 系统 、合法性和动员能力三个维度对自荐候选人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 选民支持率的民意测验结果则给出了普通选民对这一现象的认知答案 。自荐候选人现象是公民对被选举权合法性的实践再确认过程 ,它对现行 自上而下的候选人选拔方式提出了挑战 ,笔者论证了自荐参选大代表的合法性 ,并根据本次实证研 究结果和历届 自荐参选现象的变化轨迹 ,回答了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是歧路还是正途的民主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 】
人大代表选举 被选举权 合法性 自荐候选人 网络政治 微博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 一 一一 、研究缘起 “深圳竞选现象 ”和 “北京竞选现象 ”加以记录和分在 一一 年全 国基层人 大代 表换届选 析 , " `独立候选人 ”由此从校园走向社会 。
年举 中 , 出现了一批公 民公开 自荐并踊跃参选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针对人大选举 中出现代表的现象 ,他 她 们不愿意 “被 ”代表 ,而想要 自 的问题为国内新 闻媒体定调 , “建议 ” 媒体 的宣传己当代表 , 大多数参选者除 了通过 自己的微薄发 报道不要再涉及 ,更不要讨论这类 问题 ,其中之一布参选信息外 , 还在网上实时记 录和公布 自己参 就是 “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或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选活动的最新进展 , 由此形成了本次基层人大代 依据 ”。接下来 的 一 年全 国区县级人大表换届选举活动中一道独特靓丽的风景线 。
代表选举过程中 , 尽管还是有一些维权业主和拆国内媒 体和一些 学者把这 些参选公 民称为 迁户代表仍旧 自荐参选人大代表 , 但 国内媒体集“独立候选人 ”, 其本意是指代不 同于以往 由组织 体失语 , 没有任何这类的新闻报道 。
年 月上按代表结构计划 比例安排推荐 出来 的那些候选 日 , 江西新余钢厂内退职工刘萍把 自己要参选人 。这种现象初始于 年前后北京 、上海 、长沙 人大代表的消息通过新浪微博传播 , 引来 国内外等高校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 ,一批 、 诸多媒体记者 的关注和报道 。刘 萍参选被拒 以及级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率先在校园里竞选人大代 她在参选过程中的遭遇更激起公民自荐参选人大表 。
绝 年基层人大选举中 ,深圳 、北京开始 出 代表的新一轮高潮 ,截止到 年 月 日 ,全现一批业主 、律师 、学生站出来竞选 区县级人大代 国共有 位公民在新浪微博上宣布参选人大代表 ,由报媒与网络媒体报道传播 ,并被学者概括为 表 。阎收稿 日期 一 一作者 简 介 雷搜 一 , 男, 北京人 ,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研 究方向 社会 变迁与民主选举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县级人大选举中的选民参与追踪研究” 。本文为研究报告的第二部例 多改而成。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 年第 期政治学研究登青年论坛一 年 “独立候选人 ”能够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 , 得益于微博这个新传播方式 的产生 ,微博传播方式即时性 、交互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 , 使得舆论中心官媒意识形态控制的时空限制变弱 ,一个个 自发形成 、以微群为特征的人际传播渠道得以形成 。刘 萍的参选消息正是在其个人微博中最早透露出来 ,很快 ,知名报评人李承鹏等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公众人物纷纷在微博上跟进参选 ,微博瞬时转发 、评论 的功能使其呈几何级传播速度迅速扩散开来 , 尽管 在 年 月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用答记者 问的方式 ,重申 “独立候选人 ”没有法律依据 的变相禁令 ,但这却 已无法阻止 “独立候选人 ”的不断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 全 国 个直辖市 自治区中有个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 出现了 “独立候选人 ”。门我们观察人大选举 中的这一现象 由来 已久 ,年站出来竞选 的只有高校学生 , 年选举以后站出来的除了学生和大学教师外 , 还有下岗工人 、失地农 民 、维权业主 、被拆迁者 、金融诈骗受害者 、作家 、律师 、公司白领和外来人 口代表 , 自荐参选 的选民几乎涵盖 了中国社会几乎所有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 。
多年来这一现象在地域和人口分布上的变迁轨迹 已经充分说 明 , 如何行使每个中国公民都具有 《宪法 》意义上的 “被选举权 ”,已经成为任何人都不能 回避的一个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二 、概念界定我国新闻传播界 、学术界 、法律界对这些主动参选人大代表 的公 民有着不同的称谓 。除了 “独立候选人 ”这个民间使用得最广泛 ,但却遭到全国人大拒绝承认的概念外 ,还有一些替代性 的概念 ,如“独立参选人 ”、“自主参选人 ”、“选 民联名推荐候选人 ”、“民间参选人 ”、“公开 自荐人 ” 等等 。严格地说 , “独立候选人 ” 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些主动谋求 当选人大代表的选 民基本特征 。英语中的 叩 独立候选人是 指不代表任何政 党参选 的候选人 , “独立候选人 ”的提法 ,涉及 到 “候选人资格 的来 源 ”, 方 绍伟 , 我国人大 的 《选举法 》规定 了年满 岁的公 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的同时 ,也明确 了选 民可 以通过双轨制提名 即各党派 、人 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 选民 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 候选人的提名方法 。基于我 国人大选举提名推荐候选人 的法律概念和实践传统 , 这些主动谋求当选代表的选民身份与党派政治无关 ,显然不可能得到各党派 、人 民团体的提名推荐 , 他们要 当选人大代表唯一的出路在于得到 “选 民 人以上的提名推荐 ”。“独立候选人 ”既然不能用单独方式提名 ,也无所谓 以 “独立 ”方式参选 。因此 “独立 ”名不副实 。尤其是 “独立 ”这样的敏感词汇很容易引发某些人 的无端联想 , 并成为剥夺其参选机会的 口实 。此外 ,有学 者认为 ,直接把他们定义为候选人也不妥 ,因为那些 “公开 申明争取 当选 ”的选 民 ,大都 只是通过 自荐方式 ,希望其他选民先联名将其推荐为候选人 。换言之 ,此时他们还不是 “候选人 ”。
浦兴祖 , 因此将“独立候选人 ”这一概念照搬在我 国的选举政治 中并不能准确地概括这一类参选人的基本特征 。实践总是走在理论前面 。回溯以往的人大代表选举实践我们会发现 ,长期 以来 ,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一种预先考察候选人身份 , “安排 ” 候选人结构 比例 ,通过协商方式 “确认 ”正式候选人 ,再经组织动员选民投票加以确认的选举方式 。年以来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中出现的 自荐参选人现象 ,与其说他们 “独立 ”于官方的参选方式参选 ,不如说是 “主动 ”或 “自主 ”参选 ,谋求 自荐当代表更符合客观事件情况 。事实上 ,在 以往的动员式选举中 , 选 民能够真正实现的是选举权而非被选举权 ,公 民 “被选举权 ”的实现始终掌握在执政 党手 中而非选民个人的意愿 。从 年起之所以冒出了一批又一批 主动谋 求当选人大代表 的公 民 ,是 因为他们不甘被代表 ,而要 自己当代表 ,他们的自主性参选行为有悖于历来人大选举中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安排计划传统 , 同时对法律规定如何体现每个公 民被选举权 的立法 目的这一理论 问题提出了挑战 ,这才是这一现象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 为 , 以上所有的偏 正词组称谓 中 ,用“独立 ”或 “不独立 ”显然不能准确地概括和反映出这些人主动参选行动的基本特征 , 同时也给官方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轻而易举的反驳 口实 。
“公开自荐人 ” 浦兴祖 , 的称谓虽然把握住公开 自荐这一批参选人 的主要特征 , 但它却把那些并没有公开宣布 自己的参选动机 , 却在 网下有实质性参选行动 的参选人排除在外 , 而本次选举 中就有不少这样的闷声 自荐参选实例 。此外 , “自荐 ”仍是一个修饰词 , “自荐 ” 后面必须带一个名词或 中心词 ,要修饰的应该是 “参选 人 ”或 “候 选人 ”,没 有“候选人 ”这个偏正词组是不成立 的 ,但 如果再加上 “参选人 ”或 “候选人 ”这个名词 ,这个词组 又过于哆嗦 。
“自主参选人 ” 何俊志 , 虽然可以区别于那些 “被 ”组织或他人提名 的候选人 ,但这一称谓却没有言 明他们谋求被选举权的真正诉求 ,更无法把那些同样是 “自主性 ”参选 ,但却 只是 为行使 自己的选举权的一般选民区别开来 。因此 ,无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年第 期 政治学研究些青年论坛论从 内涵还是从外延上看 , “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 、“自主参选人 ”的概念都没有准确概括 出这类参选人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 , 自荐或他荐才是区分这些与不 同以往参选方式站 出来参选公民的主要标志 。至于到底称其为参选人还是候选人 , 可以在概念上加以区别开来 。其实 , 自荐参选的本意就是要 自己提名 自己获得选民的联名推荐 , 然后通过竞选方式接受选 民的投票选择 , 但有一些 自荐者在声称 自己要参选人大代表后 , 由于种种个人原因或屈从于政治压力 ,或公开声明放弃了这个打算 ,或再也没有继续发声 ,没有进一步的实质性参选行动 。由此 , 我们倾向于把这些 曾经 自荐或主动参选谋求当代表的公 民 ,全部定义为 “自荐参选人 ” ,而那些旨在以候选人身份参选 , 且发生过实质性参选行为 譬如进行过竞选宣传 、 主动争取选 民联名推荐 的公 民 ,皆可称为 “自荐候选人 ”。这两个概念及其定义区别开来将会与实际情况更加相符 ,既能够准 确地把握这类参选人 和候选人 的主要特征 ,也避免 了使用 “独立候选人 ”概念时招致的种种非难 。三 、研究文献解析 自荐参选人现象首先要厘清被选举权这个法律概念 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同值等价 的一项选民基本权利 , 还是应该 比选举权设有更高的资格限制首先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被选举权的 。按照我国《宪法 》第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以下简称 《选举法 》 第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年满周岁的公 民 ,不分 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 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 ”。
由此看来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患有精 神疾病 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 ,被选举权 与选举权属于每个 岁 以上 中国公 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 除了在间接选举中排除了选举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人的特殊年龄限制规定外 , 目前的我国法律对被选举权并没有设定比选举权更高的门槛限制 。但是这种 “等权说 ”却遭到来 自理论界及一些实务工作者的质疑 ,他们认为 ,被选举权是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 ,由于被选举权在权利性质 、内容和实现结果等方 面与选举权不同 ,因此 ,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应该 比享有选举权 的权利主体资格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 ,否则 ,在实践上怎能保证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享有被选举权呢 怎能想象一些素质极低的选 民当选为人民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呢 因此 ,只有保证 当选代表 的平均素质 高于一般选 民的平 均素质 , 才能充分发挥人 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
珊日本著名法学家的森 口繁治 一一 是“资格说 ”的主要代 表人物 ,他认 为 ,选举权 是指“选举人在和选举的关系所有之权限和权能而言 。选举人想得此选举权 ,必要具备选举人的资格 ”那马。而被选举权也没有权利的存在 , 而且应该有 比选举权有更高的限制 , “正和高等考试合格者有任官能力一样 ”。平帅尽管我国 《宪法 》和 《选举法 》都没有对公民的 “被选举权 ”做出 比 “选举权 ”更严格的法律资格限制 ,并没有 “厚此薄彼 ” ,但仍有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坚持认为 , 有选举权的公 民未必享有被选举权 。“这是因为选举权通常只涉及到公 民个人的政治表达 , 而被选举权不仅需要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 自由地表达 自己的政治主张 , 而且还要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一定权力 , 具备必要的能力 ”。
"`这种行为能力不仅体现在被选举权的享有者有能力通过 自己的努力争取 当选人大代表 ,同时还有能力胜任当选后的人大代表工作 。『,甲刀如戴鸿映认为 , 如果我国宪法和法律能够在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和文化资格上作 出稍高于选举资格的恰当规定 , 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级人 民代表机关 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 使我 国的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 。
`,甲而反对被选举权享有者资格应高于选举权享有者资格的理 由主要来 自三个方面 这与 《宪法 》与 《选举法 》规定的平等性普遍性的选 举原则发生冲突 这在立法技术上面临严重困难 ,在选举实践中难以操作 从世界各国选举制度发展趋势看 ,对...
篇二: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
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 120 名每 5000 人可增加 1 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 1—3 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 18 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 21—25 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 20 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 20 天。
九、在选举日 5 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 10 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 10 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 15 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 15 至 6 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 5 名或 10 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 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 5 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 5 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
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 20 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 15 天。
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篇三: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
课件邹家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2003年5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举行四届人大换届选举福田区55选区的不少选民在选票“另选他人”一栏填上“邹家健”的名字。选民邹家健是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自荐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此举在深圳乃至全国尚属首例。左图为邹家健自制海报大方宣传右图2003年5月15日邹家健在所在单位投票点投票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参选区人大代表。案例课件邹家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邹家健是深圳某通讯企业的职工在社区兼任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他曾多次代表业主与发展商对簿公堂。2001年以邹家健为首的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将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使其败诉赔钱同年9月景洲大厦一举炒掉了管理差、乱收费的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在2001年地产开发商深圳振业集团公司以“名誉侵权”将邹家健告上法庭向其个人索赔1000万元开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房地产商向房产消费者维权业主代表个人索赔金额的全国之最。
案例课件邹家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邹家健说在维权过程中他深感人大代表更有力量。他的小区也有十多位选民决定联名推举他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5月8日邹家健得知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已结束。邹家健急忙向福田区选举委员会咨询获悉可以自荐方式竞选他反复思量终在选举前两天决定自荐。
案例课件邹家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2001年5月13日晚邹家健自制了50份海报在小区张贴海报写道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请在“另选他人”一栏里直选邹家健并称根据《选举法》公民有权在候选人以外另选他人。请投下您庄严一票选择一位敢为百姓维权代言的人大代表。邹家健坦言如果能够当选将更坚定地代表大众参政议政他将关注公众消费为弱势群体的维权作出努力。没当选也会理性对待。
案例课件邹家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从选举法上说只要通过正常渠道宣传自己、推荐自己当人大代表没有什么不好。按照选举法在正式选举前15天由选区内10人以上联名推选初步候选人经过筛选缩小范围后选举前5天确定正式候选人。左图邹家健参加有关社区治理研讨会。右图2004年3月邹家健做客央视《新闻会客厅》讲述维权经历。
案例课件邹家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显然邹家健错过了这一时机在选举日前一天用海报形式自荐虽然有些晚却依然具有启示意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需要人们去激活每一个公民都积极在实践中去运用的话其优越性才能更加充分地得以体现。图为自荐参选刷新选举文化——深圳第一张人大代表竞选海报。2008年6月6日深圳市委四届十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探索试行区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制度增强人大代表的民意基础。”
篇四:个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
层 人 大 代 表 选 举J IC E NG R EN DA DA IB IA O X UA NJ U 江市的姚立法。姚立法从 1987 年 4 次 自荐参选,
于 1998年最终当选。过去十多年,深圳 、北京 等地一直都有公民个人 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案 例, 他们当中有的参选 、 候选并当选,有的参选 、
候选但落选。2003 年 8 月 27 日 《 人民1 3 报》发 表文章 《 让 白荐竞选者多起来》 ,认为 自荐竞选 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的自觉实践 ,符合宪法和 选举 法 ,表 明了人 民群众选 民意识 和 民主意识 的增强,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
到 2011年,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多于往年,
表现也更为活跃 。
为当选人大代表,有些主动参选者,注意提 高 自身素质 ,反映民意并服务选民,以期获得选 民推荐,但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有些参选者 散发参选材料 、 公开信, 在小范围演讲,发微博,
表达 自己的参选意愿 、争取选 民,这些是否有法 律依据? 根据选举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 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 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 况 ;选举委员会应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 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 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的情况 ;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组织代 表候选人与选 民见面 ,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 情况 ,回答选 民的问题 。选举法这些规定 主要是 针对获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而言,是否适用于获推 荐前 的参选者? 参选者应当如何介绍 自己? 能 否纳入与选民直接见面的环节? 这些问题都值 得研究。
总之,公民个人主动参选并候选人大代表,
是对公民选举权 、被选举权 的一种新的实践,
反映 了我 国公 民 的民主意识 、选 民意识 的增 强 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应当将其作为扩大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丰富民主形式的探索加 以 引导 ,纳 入到 民主法 治 的轨 道上来 ,并得 到选 举法 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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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 :焦 利 崔玉开 圃 行政 菅理 旋 年2011·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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