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3篇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32013年2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0260号公布 根据62016年66月77日山东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 2013 年 2 2 月 2 2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0 260 号公布
根据 6 2016 年 6 6 月 7 7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 303 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 8 2018 年 年 1 1 月 月 4 24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 311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
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篇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mdash; 1 — SOPR-2019-037000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 年 9 月 9 日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规定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 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 2 —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全员培训、标准统一、教考分离、管理规范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体系。通过 3 年的努力,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起 6 个月内全部持证。
(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三)2021 年 12 月底前,其他非高危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覆盖率和合格率达到 100%。
(四)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安全培训综合应用及管理系统开发并组织试用;2020 年 9 月底前,实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持证人员培训及考核在线监控;2021 年 6 月底前,实现一般工贸行业从业人员在线培训、在线监控。2021 年 12 月底前,实现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和考试网络化。
(五)以严格考核倒逼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以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企业全面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企业因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促
— 3 — 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企业全面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1.。
修订完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企业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组织机构、培训目标、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质量考评、培训保障等,明确培训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要求。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各企业对照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修订。此后,随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企业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
2.。
认真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年底前,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下一年度的全员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年度培训计划内容要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目的、参加人员、授课人、学时、培训内容等,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自 2021 年开始,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安全培训综合应用及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
3.。
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依据培训大纲,重点突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 4 — 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应急管理、双重预防体系等内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参加复审、延期复审培训考核。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要结合岗位实际,重点突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设备的应知应会和安全操作等内容。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培训”模式,推行企业员工按岗位需求网上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认定,逐步形成开放、规范的网络培训新模式。
4.。
切实保障安全培训经费。企业要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应从安全生产费用和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中列支。企业要在员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安排安全培训预算,列支安全培训费用。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用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员培训等内容。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纳入安全培训综合应用及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
5. 突出新员工 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新招录员工、调整岗位员工、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应集中组织实施,内容重点突出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风险、应急救援等内容。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当重点突出所从事工
— 5 — 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风险防控、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实操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 50%。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作为一种日常性的培训方式,内容应突出岗位应知应会及安全操作。高危行业企业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培训学时的认定,以网上在线学习与线下组织学习时间之和予以计算。
6.。
强化实操培训。原则上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 1000 人的非高危行业企业设置实操培训车间,保障从业人员实操培训条件。实操培训车间涵盖本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工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专用实操培训车间,也可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作为实操培训车间,选拔具有实践经验丰富、操作能力突出、具备一定教学能力的老员工担任实操培训车间内训师,从事实操内训工作。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实操培训车间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再进入生产岗位,一线从业人员每年应进入实操培训车间复训,提升员工操作技能。不具备建立实操培训车间条件的企业,可主动联系就近就便的实操培训车间送训,双方协商签署送训合同,确保一线从业人员每年进入实操培训车间培训不少于 1 次。2020年 3 月底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试点实操培训车间;2020 年 6 月底前,试点实操培训车间有效运行;2021 年开始,实操培训车间正常运行。
— 6 — 7. 全员持证上岗。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非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高危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合格证的样式见附件 1),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确保全员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教育培训有关要求,按照计划、实施、总结的流程,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保障培训时间、强化警示教育、定期组织演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
8. 加强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企业要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要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分年度归集存档”的原则,如实记录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并建档备查。自主实施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企业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企业应当在安全培训结束后 30 日内,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和安全生产奖惩记录。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及考勤纪录、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综
— 7 — 合考评报告。企业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培训档案管理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自 2021 年开始,企业培训档案纳入安全培训综合应用及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
(二)培训机构严格规范从业行为 9. 规范办学条件。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 2)标准要求,规范自身建设,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配备,必须与所培训的工种与人员类别的专业需求相匹配,且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本机构专、兼职教师总数的 60%。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应与其签订规范文本的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每个工种要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教师。各培训机构应于 2019 年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各市应急局于 2020 年 3 月底前完成培训机构的核查后报省应急厅。
10. 切实加强实操培训。实操培训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关键环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的机构,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于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实操培训基地建设。未建立实操培训基地的,不得从事实操培训。实操培训要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现场指导训练和实物操作,未进行实物操作培训的,不得参加实操考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工种暂不具备实物操作的,可采用
— 8 — 多媒体仿真实训,由市应急局评估认定并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认定报告,报省应急厅。
11. 加强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做好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加快推进安全培训档案电子化管理,做到一期一档、一人一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相关工种证件的有效期限。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培训档案管理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安全培训监管和考核体系建设 12. 组织对培训机构核查。各市应急局要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评标准(试行)》(附件 3),2020 年 3 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内现有的安全培训机构全面开展核查,重点检查机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档案情况、按纲施训情况。此后,定期对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引导退出培训市场。
13. 加强培训教师管理。培训教师由省应急厅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市应急局要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基本条件》(附件 4)进行初核,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情况并报省厅。2020 年 3 月底前,省应急厅委托专业机构,从专业理论、实操能力、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考核。此后,定期组织培训教师的培训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鼓励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知名专家、
— 9 — 学者到培训机构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题授课。
14. 合理布局考试点。考试点应当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 5)要求。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理论考试点原则上每市设置 1 处;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点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 1 处;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点原则上按每 2 万名特种作业人员设置 1 处的标准布设。各市实操考试点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考试工种设置上满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需求。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市应急局应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完成实操考试点设置。考试点由市应急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应急厅认定,2020 年 6 月底前省应急厅将考试点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15. 从严建设考试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采取独资建设、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考试点建设。采用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考试点,应与合作方或服务方签订专门的考试点合作共建或购买服务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考试点正常运行。通过有效提高培训考试质量和管理水平,形成制度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的管理机制,通过以考促培、以考促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选择软硬件条件较为成熟,且积极性较高的作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建设示范单位。2020 年 6 月份起,全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必须在公布的实操考试点进行规范化考试。
— 10 — 16. 加强安全考评员队伍建设。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官和考评员基本规范》(附件 6)要求,由省应急厅或委托市应急局对考评员进行考核,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并录入安全培训综合应用及管理系统数据库。考评员考试每 3 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考评不合格的移出安全培训综合应用及管理系统数据库。
17. 严格组织考核。培训机构应提前申请考试计划,考试管理部门收到安全培训机构报审的考试计划后,及时完成考试安排。按照就近和方便学员的原则,从全省安全培训及考核大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监考人员或考评员进行监考或考评。考试点要对考试全程录音录像,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不得组织考试,相关档案资料保存 3 年。监考人员和考评员要依法依规严格考场执纪,确保考试过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结果公平、公正。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发布考试成绩。大力开展考核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全省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考核不...
篇三: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PPT课件•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
• 延伸:
公司就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 。
。
2 PPT课件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 PPT课件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承担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新闻、出版、广播、 电影 、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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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 延伸:
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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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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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 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延伸: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 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设置安全总监, 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延伸: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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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 延伸:
加强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做到人人必须接受培训、培训效果必须落到实处、培训完毕后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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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 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延伸:
加强采购劳保用品合格情况的控制,做到每件劳保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延伸: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检维修时要制定对应的检维修“三同时”方案,包括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与检维修主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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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定期进行 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 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 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 风险管控措施,实现 风险的动态管理。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 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 设置警戒标志。
• 延伸:
6月份根据16年“两个体系”的成果,开展公司17年的“两个体系”工作建设,不能和原来一样为了应付,随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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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 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 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 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 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 延伸:
要求各部门在6月份完成“两个体系”后,也要实施承诺公告制度,对各自部门、车间内的安全管理、生产情况、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每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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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 工作计划, 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 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 带班负责人应当 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 处置事故隐患;遇到 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 紧急措施,组织人员 有序撤离,并 进行妥善处置。
• 延伸: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的现场带班一系列的制度、计划和记录,并严格实施。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 作业方案和 安全防范措施,确定 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 统一指挥,并指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检查和 监督。
• 延伸:
加强特殊作业环节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要进行特征风险分析,针对本次的作业进行专项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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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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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
•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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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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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延伸:
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能居于形式,班前班后会的要多讲,日常工作任务少的时候,要多考试,让员工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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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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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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