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急预案公示6篇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应急预案公示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 〕 11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 年 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1—
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工作原则城乡建设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2—
设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5 事故分级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 4 )。2 应急组织机构与体系全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2.1 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省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详见附件 2 。2.2 分级应对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以上、一般—3—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市级指挥部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同一市两个以上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2.3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稳定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 8 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2.3.1 综合协调组组长: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
2.3.2 抢险救援组组长: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住建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掌握事故现场动态,制定救援方案,指挥、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2.3.3 社会稳定组组长: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2.3.4 技术组组长:省住建厅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2.3.5 医学救护组组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5—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省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2.3.6 应急保障组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成员单位:事发地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2.3.7 宣传报道组组长: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根据省现场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积极引导舆论。2.3.8 善后工作组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山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6—
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3 风险防控各级政府依法对城乡建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城乡建设事故防控制度,建立完善市、县以及企业(单位)、项目(部门)等事故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4 信息监测与报告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建设事故种类和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5 应急处置与救援5.1 信息报送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省住建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7—
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5.2 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5.3 应急响应5.3.1 省级响应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 3 )。5.3.2 四级响应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5.3.3 三级响应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5.3.4 二级响应—8—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2 )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省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3 )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4 )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5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6 )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7 )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8 )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9—
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9 )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10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5.3.5 一级响应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5.3.6 响应调整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5.3.7 响应结束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5.4 涉嫌犯罪调查事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开展重大责任事故涉嫌犯罪调查工作。6 应急保障6.1 救援力量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护队—0 1—
伍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6.2 资金保障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6.3 其他保障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7 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7.2 调查评估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8 附
则—1 1—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8.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 年 8 月 30 日印发的《山西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建质字〔2016 〕 137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山西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4 个应急预案(晋建城字〔2015 〕 301 号)同时废止。8.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附件:1. 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2. 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3. 山西省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4. 山西省城乡建设事故分级—2 1—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2 日印发
篇二: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以人为本,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
省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副省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省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省指挥部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直其他部门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和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指导各市、县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指导城市市政道路设施损坏、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和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体系队伍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等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对事发地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等信息;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车辆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军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晋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山西总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控制,协助其他专业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参与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公安治安总队: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综合保障、宣传报道等 5 个应急工作组。
2.4.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4.2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抢救和转运接诊工作,核实统计伤病员人数、伤病情和医疗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4.3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采取交通疏导、限制、管制等措施,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4
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山西保监局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4.5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新华社山西分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开展舆论监督,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5
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营、城市建设与管理、化工及民爆、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技术支持。
2.6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
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备;掌握本地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7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主要职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及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职责、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
预警机制
省指挥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判、研判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各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信息提出对应意见及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具体如下:
(1)建立健全由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合作组成的预判、研判信息共享机制,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的自然灾害、爆发传染性疾病等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2)完善公安、武警等部门预判、研判机制,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治安或人为事件,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3)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内部预判、研判机制,对因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可能造成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3.3
预警行动
3.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
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启动相应的预警,向相关部门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3.2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
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关于事件级别划分的有关规定,当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时,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出现较大及一般事件时,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1.1
一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省会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2)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或者受伤超过 50 人以上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二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的;
(2)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事件或者受伤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员或者派驻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并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支援。
4.1.3
三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的;
(2)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下事件或者受伤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支持。
4.2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公共交通运输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
篇三: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省应急预案 1总则
1. 1 编制目 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高效有序、 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 全面提高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 伤亡、 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结合山西省实际, 特制定本预案。
1.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 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并指导本省及省缘发生 5. 0 级以上、 毗邻省区发生6. 5 级以上和国内发生 7. 0 级以上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1. 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预防为主、 防救并举;
坚持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 分级负责、 部门分工、 属地为主;
坚持快速响应、 共同应对, 整合资源、 信息共享;
坚持依靠科技、 依法管理, 增强能力、 提高水平。
1. 5 预案体系
本《预案》 与山西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 单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直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响应与事权划分 2. 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 地震灾害事件及响应分为四级(见下表) 。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表 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 事件等级 分级标准 震
级 预评估结果 人员 死亡数 社会影响度 Ⅰ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全省发生 7. 0级以上地震,或太原城区发生 6. 5 级以上地震 300 人以上 特别重大 社会影响 Ⅱ
重
大 地震灾害 全省发生 6. 5—6. 9 级, 或太原城区发生 6. 0- 6. 4级地震 50—300人 重大社会 影响 Ⅲ 较
大 地震灾害 全省发生 6. 0—6. 4 级地震, 太原城区发生 5. 5-5. 9 级地震 20—50 人较大社会 影响
Ⅳ 一
般 地震灾害 5. 0—5. 9 级20 人以下一定社会 影响 2. 2 事权划分 在实施Ⅰ 、 Ⅱ 级应急响应时,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自 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实施Ⅰ 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指挥下,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太原城区发生 6. 5级以上地震时,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实施Ⅱ 级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指挥下, 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Ⅲ级响应, 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 由灾区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指挥, 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Ⅳ级响应, 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 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5 级以下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视情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 负有相应事权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若某级人民政府无力承担
时, 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毗邻省区发生 6. 5 级以上地震并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 省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地震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 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地震应急救助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应当执行政府赋予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 接受灾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需军队参加的, 可通过当地军事机关提出并按程序办理。
遇有紧急灾情、 险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 并向上级报告。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 1 指挥体系
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灾区市、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部门抗震救灾分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实施Ⅰ 、 Ⅱ 级地震应急。
实施Ⅰ 级响应时, 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总指挥, 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实施Ⅱ 级响应时, 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任总指挥,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 省军区、 省武警总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 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
3. 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 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 《预案》 ; 向国务院报告震情、 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确定、 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调整、 终止地震预警级别; 迅速组织有关市、 县和部门、 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制订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派出现场指挥部、 省地震紧急救援队、 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协调驻晋部队、 省外和国际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 资金和装备; 部署转移安置灾民, 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 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颁布临时规章、 规定, 在紧急状态下, 依法实施管理、限制、 征用等应急措施。
3. 3 办事机构与职责
在实施Ⅰ 、 Ⅱ 级响应时,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自 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
, 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设在省地震局。
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副秘书长和省地震局副局长共同负责, 办公室成员 包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单位的联络员 和有关专家、 省地震局相关业务人员 。
应急职责:
贯彻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 并督促落实; 组织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 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 协调外省和国际救援力量的应急工作; 加强抗震救灾宣传, 组织信息发布; 起草指挥部文电, 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 为指挥部技术、 后勤等提供条件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4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 1)
人员 抢救组 牵头部门:
省军区 组成部门:
省军区、 省武警总队、 省公安厅、 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 山西煤监局、 省地震局、 团省委、 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
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 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 救互救, 组织救援人员 和物资的空运、 空投工作, 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
省军区负责组织、 协调军队和省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 参加抗震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 抢救或特种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调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
省安监局负责调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危化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
省煤炭工业局和山西煤监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组织煤矿企业的抢险救灾。
省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
团省委、 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 2)
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
省卫生厅 组成部门: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红十字会、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
分组职责:
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 调集医疗器械、 药品, 对受伤人员 进行救治, 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 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部门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设立救护场所, 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 ; 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 防止和控制传染病
的暴发流行; 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 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省发改委、 省经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 医疗器械的调拨, 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 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 组织协调, 负责药品、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 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
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组织遇难人员 尸 体处置。
省农业厅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 3)
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
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
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省红十字会、 省旅游局、 省外事办、 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质监局、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山西保监局。
分组职责: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 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 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 国际援助, 处理涉外事务。
部门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的转移、 安置、 救济, 并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
省发改委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综合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 管理, 做好财政救灾
资金、 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
省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
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 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 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省红十字会负责对口 捐赠物资的接收、 发放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省外事办负责疏散、 安置国外来访人员 , 协调国外来华救援、 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 的接待与安置,协助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 、 省红十字会处理对口 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太原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的入关手续。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
省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
省监察厅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 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 监督救灾物资、 资金的使用,调查、 核实、 处理救灾违纪、 违规事件。
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 物资使用的审计。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
( 4)
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
省发改委 组成部门:
省发改委、 省交通厅、 太原铁路局、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 省公安交警总队、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电力公司、 省人防办、 省通信管理局。
分组职责:
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 做好储备物资调度, 组织铁路、 公路、 桥梁、 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 供
水、 供气、 通信、 水利、 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 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 协调运力, 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 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部门职责: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 做好储备物资调度。
省交通厅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 调集、 征用救灾车辆, 组织道路抢修、 维护, 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太原铁路局负责调集、 调用铁路运输器材, 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 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器材空中运输, 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负责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 开辟通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便捷通道, 维护交通秩序。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供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 排险, 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 河道、 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 排险。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 排险, 并确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
省人防办公室负责组织特殊工程、 灾种的抢、 排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集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 组织、 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设施, 保障省、市、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畅通; 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 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 救援队、 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 5)
次生灾害抢险组 牵头部门:
省安监局 组成部门:
省安监局、 省国资委、 山西煤监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公安消防总队、 省国防科工办、 省质监局。
分组职责:
负责控制危险源, 封锁危险场所, 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 防范地震可能引 发的火灾、 爆炸、 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部门职责:
省安监局、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受灾企业次生灾害的抢、 排险。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
山西煤监局、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受灾煤炭企业的紧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
省质监局负责对灾区电梯、 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 6)
灾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
省地震局 组成部门:
省地震局、 省科技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气象局、 省环保局。
分组职责: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 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部门职责: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 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 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野外指挥部的技术系统保障,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 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 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 损失评估, 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 省内发...
篇四: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管理,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 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 控制、 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 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 审定、 发布、 备案、 修订、 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 分类指导、 归口管理、 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 包括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
等基层政权组织, 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 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居委会、 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第八条 举办集会、 庆典、 会展、 文化、 体育、 经贸等大型活动, 按照谁主办、 谁负责的原则, 由主办部门(单位)
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督促、 指导本地区、 本行业、 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确保形成“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 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二)
体现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 专业处置、 部门联动,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 军地协同、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
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 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
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 针对性强。
(五)
应对措施科学、 具体, 操作性强。
(六)
内容完整, 简洁规范, 通俗易懂, 实用性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包括领导机构、 工作机构、 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
预防与预警机制, 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
应急响应, 包括分级响应程序、 信息共享和处理、 通信、 指挥和协调、 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群众的安全防护、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新闻报道等。
(五)
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 社会救助、 保险、 调查与评估、 恢复重建等。
(六)
应急保障, 包括人力资源保障、 财力保障、 物资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治安维护、 通信保障、 科技支撑、 宣传、 培训和演习等。
(七)
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 预案管理与更新、 国际沟通与协作、 奖励与责任、 制订与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
附录, 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工作流程图、 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 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 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 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 1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
立项。
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
起草。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起草, 并组织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意见, 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 市)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国办函〔2004〕 39 号)
编制。
(三)
审定。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 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秘书长、 常务副省长审定后, 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四)
印发。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五)
发布。
省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
立项。
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或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 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秘书长、 常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 1 7 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
(二)
起草。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 主办部门(单位)
成立预案编制组,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 上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 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
审定, 并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
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
审定。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
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预案进行评审, 主办部门应在评审前 5 日将待评预案印发各专家。
评审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编制背景、 编制原则、 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专家原则上不少于 7 人。
专家评审后应提出《预案评审意见书》 。
主办部门(单位)
根据专家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 同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预案评审意见书》 )
等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按照公文处理程序, 报分管副秘书长、 秘书长、 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
印发。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
发布。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
、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通过政府网站、 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密的专项应急预案, 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 省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
立项。
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部门或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 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秘书长、 常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 1 7 号文件中已明确的部门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
(二)
起草。
省级部门预案立项后, 主办部门(单位)
成立预案编制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 上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 结合本部门(单位)
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并由预案制订单位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 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
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
审定。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经主办部门(单位)
审定后, 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
同时上报编制背景、 编制原则、 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省级部门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后, 主办部门(单位)
按照公文处理程
序报省人民政府, 由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
印发。
省级部门预案经分管副省长审发后, 由主办部门(单位)
印发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
发布。
省级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 主办部门(单位)
应及时向社会发布。
涉密的部门应急预案, 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街道)
等基层政权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 1 5 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有关规定, 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 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适时修订: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
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二十二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
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 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 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专项预案、 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
要在一个月内召开领导组(指挥部)
成员单位会议, 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
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 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 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 尤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
主要负责同志, 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 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 本系统、 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 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部门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 镇(街道)
等基层政权组织, 居委会、 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 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篇六:山西应急预案公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 〕 53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1—山西省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