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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5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09:40: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5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调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5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5篇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调查表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口总公司

 口集团公司

 口工程公司

 口专业公司

  口劳务公司

 资质等级

  口三级

 口二级

 口一级

 口特级 企业所有制性质

  口国有

  口集体

  口股份制

  口民营

 口其他 企业 2005 年施工总产值

  企业 2005 年开复工面积

  企业 2005 年施工人员

 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口是

 口否 (如未设立请说明理由)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构成

 共

 人,高级工程师

  人,工程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其他

 人。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施工项目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构成

 共

 人,高级工程师

  人,工程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其他

 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

 主要职责 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口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活动 口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口安全投入的管理 口各类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 口施工现场各类大型机械设备的验收和管理

 口企业职业病的管理和统计 口企业消防保卫管理工作 口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口其他(请注明)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及意见反馈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建议 总公司 无

  集团公司工程局 1 人/百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4 人

  工程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专业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劳务公司 1 人/五十名施工人员, 且不少于 2 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 口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口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口监督、 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口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与环境因素辨识 口制定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口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管理总结、 分析工作 口其他(请注明)

  三、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由企业派驻

 口是

 口否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总承包企业填写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 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 建议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 修改建议 1 万平米以下 1 人

  5000 万元以下 1 人

  1-5 万平米至少 2 人

  5000 万-1 亿元至少 2 人

  5 万平米以上至少 3 人

  1 亿元以上至少 3 人

  《办法》 规定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口能

 口否 是否由调整的必要(如有请简述理由)

 口是

 口否

  专业公司 填写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 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建议《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建议1 万平米以下 1 人

  5000 万元以下 1 人

  1-5 万平米至少 2 人

  5000 万-1 亿元至少 2 人

  5 万平米以上至少 3 人

  1 亿元以上至少 3 人

  《办法》 规定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口能

 口否 是否由调整的必要口是

 口否

 劳务公司 填写

 《办法》 要求 实际情况 修改建议 50 人以下设置 1 人

  50 人—200 人设置 2 人

  200 人以上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 5‰

 《办法》 规定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口能

 口否 是否由调整的必要口是

 口否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口组织开展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口参与现场各类安全设施、 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监督整改预防措施的落实 口对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口协助项目经理监督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口项目安全投入的管理和统计 口其他(请注明)

  四、 建议增加或修改的条文并说明理由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篇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1.1.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按照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部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直接领导项目的安全工作。

 在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安质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安质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安全文明项目副经理分管安质部的业务工作。各施工队设专职安检员、施工班组设兼职安检员专职安检员,在施工全过程中自下而上分别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实施任务。同时认真接受业主安全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接受社会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图见下图,安全保障检查程序图见下页图。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安全保障检查程序图 1.1.2. 安全管理岗位/ 部门职责 1、项目经理的职责 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确保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安全生产;负责领导和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组织安全体系的正常运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组织项目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召开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保障;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政府安全消防监督部门 业主安全监察部门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安全施工领导小组 各职能部门 安全检查工程师 各工班长 各专职安检员 各兼职安检员 全体施工人员

 突出贡献者,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以处罚;按照处理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每月一次的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

 2、项目副经理的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贯彻实施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及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分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按照计划进行落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负责场地内各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合理组织调配施工资源,确保工程安全施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作业,立即令其进行整改或停工;组织每半月一次的工程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

 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技术领导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负责主持编制、审定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工序、关键环节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在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参加项目部的安

 全生产检查,参加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的技术措施。

 4、安质部部长的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计划安排;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独立组织或配合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参加项目组织的月、半月安全大检查,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进行安全工作总结;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加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编制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在安质部部长的领导下,协助安质部部长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责任。参加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独立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安质部部长报告;配合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现场施工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参加项目组织的月、半月、周安全大检查;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组织抢救伤员,参加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工程部部长的职责 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保证承担技术责任。贯彻执行施工的规程、规范、标准;负责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工程、关键工序的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安全指导;参加项目组织的月、半月安全大检查;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并制定预防措施。

 7、物机部部长的职责 在项目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物质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和质量自检工作,保证物质设备的安全性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施工设备、特别是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理;参加项目组织的月、半月安全大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

 8、作业队长的职责 对作业队的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标准;组织工序安全自检和工序安全互检和安全交接检查;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为安全员的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要求组织进行整改。

篇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督、 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 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 并做好记录。

 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 对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的, 应立即制止。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

 别和等级足额配备,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

 集团公司——1 人/百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4人。

 (二)

 工程公司(分公司、 区域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三)

 专业公司——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人。

 (四)

 劳务公司——1 人/五十名施工人员, 且不少于 2 人。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

 3、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 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至少 2 人;

 3、 1 亿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 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的, 应当设置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人-200 人的, 应设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 人以上的, 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 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5‰。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篇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办法》 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的通知

  建质[2004]213 号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江苏省、 山东省建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民建设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督、 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 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 并做好记录。

 发现现

 场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 对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的, 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

 集团公司——1 人/百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4 人。

  (二)

 工程公司(分公司、 区域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三)

 专业公司——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四)

 劳务公司——1 人/五十名施工人员, 且不少于 2 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

  3、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 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至少 2 人;

  3、 1 亿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 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的, 应当设置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人-200 人的, 应设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 人以上的, 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 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 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的基坑(槽)

 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

  (三)

 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 爬模、 大模板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吊篮脚手架;

  7、 卸料平台。

  (六)

 拆除、 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 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隧道工程施工;

  4、 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

  5、 特种设备施工;

  6、 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 6m 以上的边坡施工;

  8、 大江、 大河的导流、 截流施工;

  9、 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10、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已经行政许可, 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 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

 , 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

 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 暗河、 瓦斯、 岩爆、 涌泥、 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 或跨度超过 18m, 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

 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

 大江、 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 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实施。

 (三)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在实施过程中,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篇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发稿时间:

 2011-02-14

 阅读次数:

 1141)

 建质[2008]91 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

 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 核实有关情况;

  (二)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

 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 设备、 器材, 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二)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三)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 2 人。

  (四)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

 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

 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

 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

 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

 及时、 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2、 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3、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2、 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3、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 人及以上的, 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 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在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 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 号)

 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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