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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10篇

发布时间:2023-05-01 16: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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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10篇

篇一: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法总论

 整体概貌

 财税法之范畴论

 财税法之源流论 论 财税法之平衡论

 财税法之价值论

 财税法之范 畴论

 基本结构

 财政与税收初阶

 财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财税法的地位和体系

 财税法的渊源

 财税法的解释与适用

 财政与税收初阶

 我国历年税收收入( 1978- - 2000 )

  519.28571.72040.792821.862990.173296.914255.35126.886038.046909.828234.049262.810682.5812581.51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978 1980 1985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税 收 收 入 ( 亿 )

 我国历年税收收入( 2001- - 2015 )

  15301.3817636.4520017.3124165.6828778.5434804.3545621.9754223.7959521.5973210.7989738.39100601110497119158.05124892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税 收 收 入 ( 亿 )

 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率( 2001- - 2015 )

  5.96%10.26%29.07%20.48%17.77%14.44%19.16%12.49%15.33%17.78%21.62%15.26%13.50%20.72%19.09%20.94%31.08%18.85%9.76%23.00% 22.60%12.10%9.80%7.80%4.80%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 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 上半年 , 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 64979 亿元 ( 已扣减出口退税 )

 , 同比增长9 9. .4 4% % 。

 扣除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翘尾增收等特殊因素后 , 增长5 5. .1 1% %左右 。

 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反映出经济发展四个方面的亮点 。

 • 1 1. . 税收 收入结构不断优化 , 产业结构调整持续见效 。

 上半年 , 第三产业税收增长 10. .9 9% % , 税收占比为 58. .2 2% % , 较去年同期提高2 2. .2 2 个百分点 。

 第三产业中 , 新兴服务业快速增长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分别增长 39% % 和 27. .7 7% % , 成为拉动第三产业税收较快增长的重要力量 。

 • 2 2. . 高端 制造业税收较快增长 , 创新驱动作用增强 。

 上半年 , 创新程度较高的高端制造业普遍快速发展 , 税收增速较高 。

 其中 , 航天设备制造业税收增长 11. .1 1% % ;医药制造和汽车制造业税收分别增长 12. .2 2% % 和7 7. .2 2% % , 创新驱动的促进作用不断增强 。

 2016 年 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 3 3. . 东部 地区税收收入增长较快 , 经济转型升级效应显现 。

 上半年 , 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增长 12. .2 2% % , 中部和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分别增长4 4. .9 9% % 和4 4. .4 4% % 。近年来 , 发展较好的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多集中于东部地区 , 拉动东部地区税收增速持续快于中 、 西部 , 反映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效应逐步显现 。

 • 4 4. . 与 消费相关的行业税收增速回升 , 消费升级有新进展 。

 上半年 , 批发和零售业税收增长5 5. .9 9% % , 显示居民消费状况进一步向好 。

 教育 、 卫生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三个行业税收分别增长 25. .1 1% % 、 32. .2 2% % 和 21. .1 1% % ( 其中影视制作税收增长 27. .2 2% % )

 , 表明居民生存物质型消费得到满足 , 开始向追求教育培训质量 、 医疗卫生状况 、 视听娱乐等精神服务型消费转型升级 。

 中国现正开征的税种

 [货物与劳务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 )

 • 消费税

 • 车辆购置税

 • 烟叶税

 • 城建税

 • 关税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财产与行为税]

 •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

 • 车船税、船舶吨税

 • 印花税

 • 契税

 • 耕地占用税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项比重

 项目

  2015

 一、税收收入

 82.04%

 国内增值税

 24.9%

 国内消费税

 8.44%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

 10.03%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

 -10.3%

 营业税

 15.46%

 企业所得税

 21.72%

  项目

  2015

 个人所得税

 6.9%

 资源税

 0.83%

 城市维护建设税

 3.11%

 房产税

 1.64%

 印花税

 2.75%

 证券交易印花税

 2.04%

 城镇土地使用税

 1.71%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项比重

 项目

  2015

 土地增值税

 3.07%

 车船税

 0.49%

 船舶吨税

 0.04%

 车辆购置税

 2.24%

 关税

 2.05%

 耕地占用税

 1.68%

 契税

 3.12%

  项目

  2015

 烟叶税

 0.11%

 其他税收

 0.00%(0.41)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项比重

 项目

  2015

 二、非税收入

 17.96%

 专项收入

 25.54%

 行政事业性收费

 17.82%

 罚没收入

 6.86%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部分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19.71%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2.53%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9.98%

 其他收入

 7.56%

 各税种的税基

 • 1 1. . 国内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 。

 • 2 2. . 国内消费税的税基是烟 、 酒 、 汽车 、 成品油等 14 类特定商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

 • 3 3. . 进口货物增值税 、 消费税的税基是一般贸易进口额 。

 • 4 4. .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 消费税在账务上冲减税收总收入 。

 • 5 5. . 营业税的税基是交通运输业 、 建筑业 、 金融保险业 、 邮电通信业 、 文化体育业 、 娱乐业 、 服务业 、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 9 个行业取得的营业收入 。

 • 6 6. .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利润总额 。

 • 7 7. .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个人 ( 主要是城镇居民 )

 收入 。

 各税种的税基

 • 8 8. . 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 , 它的增长速度是由纳税人房产的保有总量和房屋出租价格的增长速度决定的 。

 • 9 9. .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基是A A 股和B B 股的交易总金额 。

 • 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是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 。

 • 11. . 车辆购置税的税基是应税车辆 ( 包括汽车 、 摩托车 、 电车 、 挂车 、农用运输车 )

 的销售总额 。

 • 12. . 关税的税基是一般贸易进口额 。

 • 13. . 契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土地和房产的交易总金额 , 土地的交易额与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密切相关 , 房产的交易额主要受新建住房 、 二手房的交易量和价格的影响 。

 可能开征/ / 已经废止的 税种

 碳税

 社会保障税

 证券交易税

 遗产与赠与税

 物业税

 燃油税

 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

 屠宰税、筵席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

 域外税种

 • [ [ 英国] ] 卧室税

 • [ [ 美国] ] 风景税 、 离婚税

 • [ [ 墨西哥] ] 作品税

 • [ [ 比利时] ] 电视税 、 易名税

 • [ [ 法国] ] 版面税 、 乞丐税

 • [ [ 英国伯明翰] ] 棺材税

 • [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 犯罪税

 • [ [ 印度尼西亚] ] 灭鼠税

 • [ [ 肯尼亚] ] 铁路发展税

 • [ [ 菲律宾] ] 香烟印花税 、 货运税

 • [ [ 卢旺达] ] 博彩税

 • [ [ 巴基斯坦] ] 手机销售税 、 茶叶销售税

 • [ [ 意大利/ / 威尼斯] ] 厕所使用税

 域外税种

 • [ [ 荷兰] ] 水税 ( 污染税 )

 • [ [ 日本] ] 地球温暖化对策税

 • [ [ 越南] ] 尼龙袋环保税

 • [ [ 韩国] ] 房地产购置税

 • [ [ 西班牙] ] 燃油税

 • [ [ 德国/意大利] ] 香烟税

 • [ [ 法国] ] 金融交易税

 • [ [ 匈牙利] ] 电话税

 • [ [ 俄罗斯] ] 交通税 、 石油出口税

 • [ [ 俄罗斯] ] 个人不动产税

 • [ [ 比利时] ] 机票税

 • ([ [ 荷兰] ] 机场乘客税 )

 • [ [ 巴基斯坦] ] 财富税

 • [ [ 欧盟/ / 南非] ] 碳税 ( 二氧化碳排放税 )

 • [ [ 德国] ] 危机税 、 年龄税

 • [ [ 美国纽约] ] ipod 税

 • [ [ 意大利] ] 电子烟制造税

 重要的法律问题

 谁有权决定(可以反对)开征新税种(政府/ / 议会、中央/ / 地方)

 如何选择税源、确立税目?对同一税源可以征收两种以上的税吗?

 征税是为了组织收入还是调控行为?到底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对象?

 为什么有些税种是普遍开征的?为什么有些税种有如此强的个性?

 全国 2015 年 财政 收入情况

 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52269.23 亿元,增长5.8% %

 中央收入 69267.19 亿元,增长 7.1% ;地方本级收入83002.04 亿元,增长 4.8% %

 税收收入 124922.2 亿元,同比增长4 4 .8%

 2015 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 万亿元,增长6.9%

 财政收入 /GDP=22.5%

 中央收入/ / 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 =45.49%

 税收收入/ / 财政收入=82.04%

 数据的意义

 有多少降低宏观税负(大规模减税)的现实空间?

 中央财政有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什么是税收国家?如何实现实质/ / 形式税收法治?

 为什么基层财政如此困难?为什么省会城市比较富庶?

 全国 2015 年财政支出情况

 一般公共财政支出175877.77 亿元,增长 13. .2 2% %

 中央本级支出 25542.15 亿元,增长 12. .7 7% % ;地方支出150335.62 亿元,增长 13.3% %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55097.51 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占5 51 1. . 64% %

 2015 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 20608.54 亿元

 中央本级支出/ / 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支出 =14. 52% %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全国财政支出= = 31.33% %

 地方支出增长高于中央;地方收入增长低于中央

 数据的意义

 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财政支出怎么办?为什么会不够用?

 中央负责的事权/ / 支出责任为什么远低于其控制的财政收入?

 中央为什么要进行税收返还?为什么要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 五年规划 纲要

 • 第一 节

 确立 合理有序的财力格局

 •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 。

 • 结合税制改革 , 考虑税种属性 ,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 完善增值税划分办法 。

 • 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 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 完善资金分配办法 , 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 。

 • 健全省以下财力分配机制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第二 节

 建立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 制度

 •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 、 执行 、 监督相互制约 、 相互协调机制 。

 •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 。

 • 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 。

 •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

 • 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 深化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 , 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

 •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 。

 • 扩大预算公开范围 , 细化公开内容 。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 纲要

 • 第三 节

 改革 和完善税费制度

 •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 、 稳定宏观税负 、 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建立税种科学 、 结构优化 、 法律健全 、 规范公平 、 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 ,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

 /全面 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 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完善消费税制度 。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 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

 /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开征环境保护税 。

 完善地方税体系 ,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

 完善关税制度 。

 / 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 建立科学规范 、 依法有据 、 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

 /深化 国税 、 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

 /推行 电子发票 。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纲要

 • 第四 节

 完善 财政可持续发展机制

 •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 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 , 调整无效和低效支出 , 腾退重复和错位支出 。

 • 建立 库款管理与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挂钩机制 。

 • 创新 财政支出方式 ,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提供 , 使财政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 ,将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 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

 财政的内涵

 财政

 主体

 国家

 (代表国家征税的政府)

 目的

 满足公共需要

 提供公共物品

 内容

 取得、使用、管理

 财政资金

 税收的定义

 税收

 租税 赋税

 捐税

 税金

 税

 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按照预订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资源

 财政/ / 税收的特征

 单方强制性

 不求赢利性

 永久连续性

 强制性

 固定性

 无偿性

 税收的依据

 公需说

 交换说

 保险说

 义务说

 新利益说

 经济调节说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市场失灵 垄断 公共物品 信息偏在 外部效应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市场失灵 税收 收费 发行国债 增发货币

 公共物品的特征和分类 公共物品的特征: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

 纯公共物品:满足社会欲望(国防、警察)

 准公共物品:满足价值欲望(教科文卫)

 财政的外延和构成

 中央财政

 地方各级财政

 财政收入/ /收钱

 财政支出/ /花钱

 财政管理/ /管钱

 财政体系的构成 财...

篇二: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法学主讲人:薛杨

 一、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二、“顶天立地”的财税法三、复杂的博弈四、当行政权阻碍法律五、财税法学的历史使命一、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二、“顶天立地”的财税法三、复杂的博弈四、当行政权阻碍法律五、财税法学的历史使命

  中国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财税问题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中国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财税问题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一、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

  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财税法地位的影响,但并非完全由中国财税法地位所决定。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财税法地位的影响,但并非完全由中国财税法地位所决定。一、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

  传统的部门法学是根据研究对象而划分的,一般而言,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会有相对应的部门法学。传统的部门法学是根据研究对象而划分的,一般而言,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会有相对应的部门法学。 部门法是否独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独立的调整对象。部门法是否独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独立的调整对象。一、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

  然而,法律毕竟是一个整体,当部门法的分工发展到极致时,优势也就会向劣势转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融合。然而,法律毕竟是一个整体,当部门法的分工发展到极致时,优势也就会向劣势转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融合。 在这种形势下,较之相对隔绝的传统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该是一个更优的选择。在这种形势下,较之相对隔绝的传统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该是一个更优的选择。一、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

  因此,将财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将财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财税法学是独立的学科

  在重视法律体系构建的德国和日本,税法学的兴起是伴随着税法的独立应运而生的。在重视法律体系构建的德国和日本,税法学的兴起是伴随着税法的独立应运而生的。 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行政法学的一部分,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行政法学的一部分,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 · 梅耶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之中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梅耶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之中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务法院,特别是年设立帝国财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对于纳税义务是何时发生的问题,德国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对于纳税义务是何时发生的问题,德国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财税法学是独立的学科

  当时德国普遍的观点认为:“ 纳税义务是依据纳税机关的行政行为继而成立的。如果纳税机关没有通知纳税人,即使已有相关事实存在,纳税人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纳税义务是依据纳税机关的行政行为继而成立的。如果纳税机关没有通知纳税人,即使已有相关事实存在,纳税人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这种将税收观点等同于警察关系的观点,使得税法彻底成为行政法的附庸。 1919年《帝国税收通则》第81条规定:“ 只有当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时,才成立税收债务。”只有当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时,才成立税收债务。” 从而否认了行政权力对税收实体权利义务的干预,彻底改变了德国税法学的格局,税法在德国的独立性前所未有地显现出来,德国税法学也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财税法学是独立的学科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包括税收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包括税收领域: 第一,日本战后所推行的以 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将税收负担广泛地涉及国民各个阶层,而且相当沉重; 第二,税收整体趋于 人税化,与规定物税的税法较为简明相比,税收的人税化使得税法变得愈加复杂; 第三,由于吸收了财政学、会计学等相邻学科的研究成果,税收实体法构成了税法中心; 第四,日本战后广泛采用申报纳税制度,纳税者、国民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角,摆脱了以往行政课题的地位,最终使得税法学在日本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财税法学是独立的学科

  首先,中国财税法学具有能够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独特的研究对象。首先,中国财税法学具有能够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独特的研究对象。 财税法学是以财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这一研究对象是能够与其他法学学科相区分的,也是不能被任何其他法学学科所涵盖的。中国财税法学是法学独立的分支学科

  第二,中国财税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更有利于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更有利于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第二,中国财税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更有利于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更有利于中国财税法治建设。 财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问题,任何一个现有的部门法学都无法对财税法问题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将财税法学置于任何一个部门法学之下,都将束缚和阻碍财税法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财税法学是法学独立的分支学科

  第三,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和壮大已经在客观上确立了财税法学的独立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第三,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和壮大已经在客观上确立了财税法学的独立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中国财税法学是法学独立的分支学科

 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依法理财越来越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依法理财越来越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 财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运转,不至于侵犯人民的权力和利益。财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运转,不至于侵犯人民的权力和利益。中国财税法学是法学独立的分支学科

  所谓“顶天”,是指财税法涉及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转,是政府的大政方针。所谓“顶天”,是指财税法涉及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转,是政府的大政方针。 特别是近20年,我们始终在抓财政工具和金融工具,以法律规范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二、“顶天立地”的财税法

  所谓“立地”,是指财税法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所谓“立地”,是指财税法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百姓的收入越来越高,国家的税收也越来越多,纳税人最关心的是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同时,政府公共职能的不断强化,纳税人需要行使税收立法同意权和税款使用监督权,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顶天立地”的财税法

  财税法须贯穿三个理念: 一是财政民主理念,财税立法应当考虑纳税人如何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问题。一是财政民主理念,财税立法应当考虑纳税人如何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问题。 二是财政法定理念,凡涉及财政的相关基本问题应制定法律,这在《立法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二是财政法定理念,凡涉及财政的相关基本问题应制定法律,这在《立法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三是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即关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三是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即关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二、“顶天立地”的财税法

 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和纳税人关系的和谐 。处理好了,法治社会建立起来,和谐社会就为期不远了。 和谐社会其实就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突破口在于政府和纳税人关系的和谐,这是基础和根基。和谐社会其实就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突破口在于政府和纳税人关系的和谐,这是基础和根基。二、“顶天立地”的财税法

  每一部财税法律的出台,都涉及多种利益的博弈。每一部财税法律的出台,都涉及多种利益的博弈。 “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在今后“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在今后 5 年,我们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 好 地 为 人 民 谋 利 益 。

 ”年,我们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 好 地 为 人 民 谋 利 益 。

 ” —— 温 家 宝(温 家 宝(2007)

 )三、复杂的博弈

  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曾经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着手统一内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曾经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着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从1994 年开始起草,到2007 年通过,历经13年。这部法律中利益的博弈非常充分,很容易体会到改革的艰辛和公平的来之不易。年。这部法律中利益的博弈非常充分,很容易体会到改革的艰辛和公平的来之不易。三、复杂的博弈

  立法权到底归谁,如何划分?是归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一部分权力归国务院?立法权到底归谁,如何划分?是归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一部分权力归国务院? 立法法在立法方面的权力是由明确规定的,财税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当然应该归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这部法律中具体操作性的规则是由国务院规定的,执行中怎样操作和理解,涉及利益的问题,涉及权力配置和制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博弈在于双方都想取得更大的权力。立法法在立法方面的权力是由明确规定的,财税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当然应该归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这部法律中具体操作性的规则是由国务院规定的,执行中怎样操作和理解,涉及利益的问题,涉及权力配置和制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博弈在于双方都想取得更大的权力。博弈之一: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博弈

  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在2005 年至2006年,围绕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展开利益博弈,整个社会都看得很清楚。年,围绕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展开利益博弈,整个社会都看得很清楚。 商务部是外资的主管部门,“两税合并”说白了就是适当提高外资税负,降低内资税负。提高外资税负,无疑会影响吸引外资,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务部的工作,因为吸引外资的数量是衡量他们政绩的重要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则是考虑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从经济发展这个角度出发。出发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商务部是外资的主管部门,“两税合并”说白了就是适当提高外资税负,降低内资税负。提高外资税负,无疑会影响吸引外资,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务部的工作,因为吸引外资的数量是衡量他们政绩的重要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则是考虑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从经济发展这个角度出发。出发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博弈之二: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博弈

  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关键是体制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收益的划分,究竟是由国税机关征收还是由地税机关征收?是谁征收关系到收款由谁使用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关键是体制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收益的划分,究竟是由国税机关征收还是由地税机关征收?是谁征收关系到收款由谁使用的问题。 吸引外资也涉及地方和中央的问题。博弈之三: 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博弈

  国家追求税前利润最大化,纳税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国家追求税前利润最大化,纳税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 纳税人尽可能希望少缴,寻找法律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尽可能希望少缴,寻找法律漏洞和空白。博弈之四: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

  通过一部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看到多种利益在博弈。每一个利益主体的诉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每一部税收法律都面临这个问题,当然法律又是利益妥协的产物。通过一部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看到多种利益在博弈。每一个利益主体的诉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每一部税收法律都面临这个问题,当然法律又是利益妥协的产物。 让法律条款设计更公平,兼顾各方利益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在西方税收立法难度大。让法律条款设计更公平,兼顾各方利益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在西方税收立法难度大。博弈之五:内资和外资的博弈

  每一税种的税率高低,每一项减免政策的多少,都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讲,财税法是当今中国经济利益冲突和协调的最集中体现。每一税种的税率高低,每一项减免政策的多少,都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讲,财税法是当今中国经济利益冲突和协调的最集中体现。 所有的财税法律的制定都有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因为财税法是利益协调之法,制度设计总是千头万绪。因此我们对中国的改革要有耐心,中国的改革只能是渐进的,不能是激进的。改革总是有一个过程,总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所有的财税法律的制定都有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因为财税法是利益协调之法,制度设计总是千头万绪。因此我们对中国的改革要有耐心,中国的改革只能是渐进的,不能是激进的。改革总是有一个过程,总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三、复杂的博弈

  所谓部门利益,其实是行政权力在起作用,任何现代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所以一些部门会反对一些法律的出台。所谓部门利益,其实是行政权力在起作用,任何现代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政府行政...

篇三: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关键词」法治;财 软 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 彝 「正文」

  自由、民 煤 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 异 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 在 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

 玻 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 辣 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 恤 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 尔 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 篙 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葫 ,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 颖 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

 磅 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 锈 ,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 帅 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 先 ,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 爸 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 较 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 朋 动。[1]自古以来中 臆 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 悠 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 闲 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 丝 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 诱 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 剃 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 哲 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 腿 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 晌 的“良法之治”到拉兹 虞 的“恶法亦法”[2] 粹 ,从“法律的统治”到 内 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 诊 制的解体”,人们

 对于 佳 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 灯 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 叙 史来看,“每个历史时 怒 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 酝 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 踏 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 愧 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 漾 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 凳 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 私 ,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 盲 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 延 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 蒙 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 躁 解决的问题。”[3] 逸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 栅 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 澳 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 叛 ,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 期 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 筑 个渐进式的过程,正如 铬 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 掘 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 仑 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 信 从不完善到日渐成熟的 稚 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 志 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 咏 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 匪 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 早 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 碗 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 荤 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 碎 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 蹄 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 粉 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 荫 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 咖 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 澜 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 易 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 伶 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 细 趋势。

  法治的建设 疹 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 玩 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 膏 一个层面或者一个部分 揖 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 息 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 始 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 置 段。而今,世界上绝大 滦 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 箔 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 刚 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 寨 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 啼 治中作用的发挥都

 起到 造 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 汪 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 君 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 届 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 济 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 空 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 重 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 脂 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 夷 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 镇 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 恿 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 限 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 罗 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 芥 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 杂 ,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 握 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 蛹 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 胆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 狱 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 展 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 寨 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 榷 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 证 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 抉 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重 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 托 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 肖 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 永 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 迎 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 乡 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 至 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 施 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 宫 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 俊 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 异 ,制定财政政策,包括 活 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 汞 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 帅 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 颤 定为法律法规。[4] 涣 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 乞 化,财政机关、单位和 薪 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 斧 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跃 。

  而税收不仅仅是 掠 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 抄 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 婿 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 乔 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 羞 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

 塑 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 衙 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 瞅 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 勋 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 昭 ,

 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 捞 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 垢 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 信 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 婆 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 寿 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 乃 的地位

  关于“法治 墟 ”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 形 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 皆 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 支 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 逞 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 政 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 苞 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 刷 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 甭 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 婆 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 域 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 乒 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 窗 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 板 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 摆 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 歼 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 因 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绿 。

  (一)财税法治 殉 要求法制的完备——财 午 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鹊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 驹 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 器 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 召 布的规则的约束——这 例 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 融 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 主 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 琐 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 时 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 红 自己的个人事务。”[ 乎 5]只有存在了明确的 普 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 叫 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 捣 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 霸 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 佣 法治的建设一个渐进式 恒 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 深 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 闽 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 驼 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 配 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 锌 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 防 谓法制完备,我

 以为法 河 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 院 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 哉 系统而无一遗漏。[6 辜 ]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 圾 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 邦 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 挺 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 恨 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 梁 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 卡 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 借 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 压 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 草 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 喻 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 钟 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 嫩 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 陵 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 郁 “税收基本法”,税收 嗅 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 任 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 畜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 簇 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 套 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 佑 意义。[7]但是,分 幸 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 他 ,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 贵 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 经 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 工 面的阻碍,不仅仅是立 岸 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 蚤 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 毖 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 蕊 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 滨 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 迂 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 赎 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 襟 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 窒 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 位 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莽 ,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 舶 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 碉 ,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 嚷 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 啼 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 植 究,那么也不可能制定 叉 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 疵 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 颖 的税收基本法,因此, 扰 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 簧 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 蘸 择。

  财税法教学是 抛 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 伞 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 洼 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 鞍 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 淤 通过

 介绍国外先进的制 汲 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 榴 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 瑶 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 捐 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 拼 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 敦 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 掩 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 婴 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 营 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 柒 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 渡 ,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 臆 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 认 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 张 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浴 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 恬 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 荤 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 锈 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 禁 果实。

  (二)法律 萤 至上的必然要求——财 抹 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掖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 擞 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 雌 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 因 ,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 尤 ,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 喧 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 丑 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 耀 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 妒 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 诱 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 她 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 蒸 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 饭 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 冶 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 轨 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 偿 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 篡 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 淫 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 氓 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 稚 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 痛 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 钟 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 笛 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 榨 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 手 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 倾 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 临 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 疹 实下去。

  财税法治 棚 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 该 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 楷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 玉 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 稀 治这一理

 念。我国由过 所 去的“人治”发展为“ 攘 法治”,并不是彻底排 飘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 虹 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 拐 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 部 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 咒 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 于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 囊 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 硕 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 云 一种“法治”的理念, 涎 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 哦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

 汰 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 给 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 植 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 宾 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 堰 范。

  财税法学教育 寨 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 僳 、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 镍 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 铱 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 牌 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 昏 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 仰 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 吠 的建设。“在现代成熟 酗 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 诬 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 耐 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 忙 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 床 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筑 ”[8]

  (三)权 种 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 戳 ——财税法治的显著表 曼 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 慰 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 讶 ,苏力指出:中国近代 巧 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 镊 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 塞 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 预 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 孔 态以及行为相联系,“ 干 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 坍 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 厄 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 瞬 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 耻 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 会 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 瓦 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 坦 划。”[9]笔者也认 否 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 龙 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 有

 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 堤 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 痒 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 恭 。而对于“税收法律关 滞 系”的进一步认识,将 轻其定位于“公法之债” 刨 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 奎 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帐 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 诸 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

 裸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 饭 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 佳 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 捡 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 珍 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 虫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 坑 ,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 躺 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 乓 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 疵 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 监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 随 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 怨 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 静 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 趾 征。

  法治的实现不 葬 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 暮 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 突 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 套 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 胎 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 峪 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 逢 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 决 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 沽 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 舍 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 枣 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 昼 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 世 ,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 拐 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 货 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 茎 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 晌 的:“长期存在的有法 瑶 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谴 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 壤 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 枣 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 酒 亵渎、蔑视和挑战。” 筑 [10]这也使得我们 峨 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 娘 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 窄 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 螺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 逐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 兄 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 蛮 果一个权力

 是由民众让 呛 渡,并为公众认可的, 祸 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 斌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 玄 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 练 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 纸 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 雏 。财政税收也是如此, 姥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 雏 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 满 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 竹 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 客 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 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 芍 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 旷 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 羔 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 染 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岿 。财税法治建设中,对 毙 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 皑 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 硅 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 雁 害,因此,纳税人对于 典 行政机关...

篇四: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法财税法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 文明程度、 社会结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 文明程度、 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 所有这些甚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 所有这些甚至更多, 都记录在他的财政史上。

 那些明白怎至更多, 都记录在他的财政史上。

 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含的信息的人们, 在这里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含的信息的人们, 在这里比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能清醒的预感到震撼比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能清醒的预感到震撼世界的惊雷世界的惊雷!

 !所有这些甚所有这些甚熊彼特熊彼特

 ••• 一、 财政的概念•所谓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分配关系。• 二、 财政活动的形式二、 财政活动的形式•收和支构成财政活动的主线• 1 、 税收2、 预算• 3、 国家信用4、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5、 财政监督第一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概述

 • 三、 财政的职能• 1 、 分配职能• 2• 2、 调节职能调节职能• 3、 监督职能

 •• 一、 财政法的概念•是调整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对象包括税收关系、 预算关系、 国家信用关系、财政监督关系和财政体制关系。• 二、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1 、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3、 财政公平原则第二节 财政法2、 财政法律主义原则4、 财政效率原则

 第三节财政收支划分法• 概念的解释• 一、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是处理中央与地方、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 财政收支法的基本内容• (一)

 设立财政级次• (二)

 划分财政支出的职责•1 、 全国性公共产品(跨区域以至于国内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用)

 由中央政府提供。• (1 )

 国防安全和全国性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服务(2)

 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2)

 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以弥补市场缺陷。• (3)

 实现收入的公平合理的分配• (4)

 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以

 • 2、 区域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被限定在本区域以内, 容易产生外溢性,由地方提供效益最高• (1 )

 维持本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 (2)

 实现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 (3)

 通过二级调控, 达到地方政治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序发展• (三)

 划分财政收入权• 几种模式:

 分割税额; 分割税率 ; 分割税种; 分割税权; 混合型|

 • (四)

 规范政府间财政联系•公共产品的划分是相对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联系是经常的。• 转移支付:

 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基于公平和区域平衡的目的而进行的资金的相互转移。• 三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 三、 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 (一)

 内容• 1 、 划分级次:

 五级

 • 2、 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中央支出:

 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返还和补助支出(类、 款、 项)• 地方支出:

 地方行政管理费、 公检法支出、 基本建设投资, 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价格补贴支出• 3、 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

 中央税及其他地方预算收入地方税及其他• 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税及其他•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地方共享税及其他

 • 4、 转移支付制度• 四、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 1 、 收支划分法的覆盖面很狭窄• 2、 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 3、 税收收入权分配不合理• 4、 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没建立

 ••• 一、 预算产生的原因• 1 、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预算产生的根本原因。• 2、 财政管理的复杂化是预算产生的另一原因• 3、 财政分配的货币化是预算产生的必要条件• 二、 预算的概念•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的基本预计方案。第二章 预算法第一节 预算

 三、 预算的原则1 、 公开的原则2 、 统一的原则3 、 限定性的原则4 、 严密性原则

 •• 一、 预算法的概念• 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预算管理体制关系、 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 二、 预算法的地位• 三、 预算法的种类• 基本预算法• 年度预算法• 特别预算法第二节 预算法

 • 四、 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管理的环节和规程• (一)

 预算的编制• 1 、 编制的方式:• 复式预算: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开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分别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预算,传统的复式预算包括两大部分:

 一为公共性预算,二为资本性预算.我国各级预算报告已分为公共预算我国各级预算报告已分为公共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 政府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四大部分。• 零基预算 : 是指财政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绩效预算: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关的事业计划和工程计划,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要的支出费用来编制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

 • 2、 预算编制的原则:• 平衡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3、 编制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4、 编制的时间:

 每年的十一月(要改进)

 (二)

 预算的审批• 1 、 审批的机关:

 各级人大审批本级预算, 不审批下级政府预算。• 2、 审批的程序:• 3、 预算审批的批复: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

 三十天•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十五天十五天(三)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各级人大批准的预算,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或者是使原批准的预算中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调整方案须由权力机关或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批准。

 • (四)

 决算• 决算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 一、 税收概念• 在西方国家, 有一句谚语流传已久:

 在人的一生中, 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在现代, 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租税国家” ; 国民被称为纳税人这一切都表明:

 税收与市民生活人……这切都表明:

 税收与市民生活、 政治生活密切相关。

 那么什么是税收呢? 比较规范的表述税收是指国家为发挥其职能, 为国民提供完备的公共产品, 按照法律预先规定好的标准, 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第三章 税法第一节 税收概述政治生活

 • 二、 税收的特点• 从税收的概念中及税收实务中, 我们可以归纳出税收不同于其它经济活动和财政收入形式的三大特点:• (一)

 税收强制性• (二)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

 一是征税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接偿还问题, 二是体现国家税收收入为用而征, 不能直接偿还。

 • (三)

 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确定以后, 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税收的固定性对纳税人来说, 确定的税负, 可以使纳税人据以预测生产经营成果, 便于做出安排, 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而言, 可以保证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 对社会经济而言, 可以发挥有力的调节作用。经济而言, 可以发挥有力的调节作用。•税收的“三性” 使我们在区别一种财政收入是“税” 还是“非税” , 不在于它叫什么名称, 而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这三个形式特征。税收的特征对我们学习税法奠定基础。

 • 三、 税收的职能• 所谓职能是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

 那么就是说, 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 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 无论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 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税收的职能都不外乎以下三点:• 1 、 税收的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 2、 税收的调控职能• 3、 税收的监督智能• 小结:

 税收的三性及税收的三大职能是学习税法的敲门砖, 也是了 解税法经济法属性的钥匙。

 • 第二节 税法概念及税法基本原则• 一、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个概念现在受到了挑战, 国外有些学者认为, 税法不仅包括税收收入的规范也应包括税收支出的规范, 这牵涉到税法和预算法的包括税收支出的规范, 这牵涉到税法和预算法的关系, 我们在讲预算法已具体分析了。

 • 二、 税法的调整对象• 1 、 税收实体关系: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 税收程序关系;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 税收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税收管理权限税收行政管权限关系划分关系税收管权限

 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两种学说的介绍及评析• 税收法律关系, 简而言之, 是如何看待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性质的问题, 它历来是税法学中最大的焦点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研究税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 讨论的背景:• 1 、 在税法实践中, 主流话语受到挑战。

 一直以来, 我国的征税机关在征纳关系中处优势地位, 而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勃兴, 征纳双方的关系非常紧张。

 协调两者的关系已成为了税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2、 在税法立法上, 如何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纳税人积极性间寻求一个较完备的学说架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 3、 国外学说的影响。

 国外学界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 我们应在探讨的基础上予以借鉴。

 • (一)

 两大学说介绍•德国的税法是整个大陆法系最发达的, 它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法都有深远的影响, 围绕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 在德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即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

 • 租税权力关系说, 以奥特·马亚为代表的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认为, 租税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 因此租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 租税债务关系说, 以德国著名税法学家海扎尔为代表, , 认为租税债务的成立与行政权无关, 它法规定件备时自行依税法规定租税要件具备时自行成立, 因此征税机关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对依租税要件成立的租税债务加以具体性确认的行为。立此

 • (二)

 两种观点的比较• (1 )

 权力关系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为权力关系, 而债务关系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的地位上相对人民有优越性;而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上与人民是对等关系。

 • (3)

 债务关系说明确地将租税法律关系区分为租税实体法关系和租税程序法关系, 并强调租税实体法关系是租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

 与此相对, 权力关系说强调行政行为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 (4)

 权力关系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单方性命令服从关系(认为发布命令者对相对方不负回答责任作为从的相任, 作为服从者的相对方无权审查命令的适当性而必须服从)

 , 因此, 权力关系说不重视设立对纳税者的权利救济程序, 而债务关系说而认为应强调国家或地方团体与人民在租税关系上的对等性, 故重视设立纳税者权利救济程序。权审查命令的适当性

 • (三)

 两大学说评析以我国税收立法的意义• 1 、 否认税收行政权在税收过程中的绝对性, 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 2、 培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实现税收征收的良性循环• 3、 二元论比较符合我国转型时期税收立法的现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使国家宏观调控时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使国家宏观调控时有充裕的资金作后盾。• 4、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说, 为加入WTO以后的税法接轨奠定理论基础。

 • 四、 税法基本原则• (一)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无法律则无税” 或“税收是法律的创造物” 这些精辟的税法格言道出了以下内涵——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租税及其法律现象, 二者相辅相成, 密切相关。

 • 1 、 税收法定主义的意义• (1 )

 税收法定主义体现了民主主义理念•封建国家被称为“家产国家” 即以封建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的国家, 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

 而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语。

 从“人治” 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 的租税国家以后, 课税不再是王权的瓷意妄为, 特别是在1 7、1 8世纪, 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群权神授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主张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 而且永远属于人民。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中, 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 为了确认、 保障主权在民、国家的课税权, 征收权必须体现人民承诺的意思,只有经人民的承诺, 国家方可行使其征税权力。

 • (2)

 税收法律主义是法制(法律至高无上)

 要求上的依法纳税。

 具体指税收的确定、 征收必须基于税法规定, 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承诺意思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 (三)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1 、 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 2、 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不2、 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3、 无法律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减免税。• 4、 征纳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 执法机关不能擅自修改征纳程序。• 5、 法律应规定税务一般争议和处罚争议解决办法,人民在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时, 也能寻求法律救济。

 (二)

 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地位平等...

篇五: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讲 财政法总论主讲:刘剑文

 第一讲 财政法总论• 1. 财税法学概述• 2. 财政法概述• 3.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4. 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财税法学概述• 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财税法学的地位二、财税法学的地位• 三、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三、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四、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四、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最具体的层面上,财税法学以与财政税收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它既以部门法意义上的财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深入到与财税法交叉的其他法律领域,形成诸如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财税国际法学等边缘学科。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税收制度、公债制度、费用征收制度、预算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分权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投资制度、财政贷款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财税法学的地位•财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这种重要性不能用部门法的效力层次论加以衡量•更不能以国家为便于对社会科学的管理而创设的学科级别来衡量•如果一定要探寻学科的地位,则最多也只能从该学科对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作用加以评估。

 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财税宪法学• 财税行政法学• 财税经济法学• 财税刑法学• 财税诉讼法学• 财税国际法学

 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1.规范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经济分析法• 4.历史分析法• 5.比较分析法

 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财政法的概念• 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收入关系• 财政管理关系• 财政支出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 1.财政基本法• 2.财政平衡法• 3.财政预算法• 4.财政支出法• 5.财政收入法• 6.财政监督法

 财政法的渊源1.财政宪法 2.财政法律3.财政行政法规 4.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

 财政法的地位• 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财政法的功能•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1.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 2.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 3.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 1.对财政立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2.对财政行政行为的适用效力• 3.对财政司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法定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健全主义的现实意义财政健全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平等主义的基本内容财政平等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平等主义的现实意义财政平等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财政法•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清王朝后期的财政法•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法•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财政法•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法的发展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法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 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停滞时期• 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发展时期•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 制定税法通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制定国债法,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 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德国财政立法概况• 日本财政立法概况• 英国财政立法概况• 美国财政法立法概况

 财政法总论思考题• 1.试述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内容。• 2.试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如何实现财政法的现代化?• 4.试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职能观念上的转变及财政立法的应对。

 财政法总论讨论题• 1.如何理解现代财税法的内涵?如何评价财政法在现代国家中的功能以及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财政法基本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地位及其在财政法运行过程中的作用?• 3.各国财政立法对我国财政法律体系构建的借鉴意义。• 4.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六: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 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 203 页。

 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3]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获劳瘩妖摩褂棺聪吓靳挞疡荐匿负暴虱著 亡堵栋多躲寻读梦戈藕霸冻 将戏碑营炔万过握冶素怖篷 显殷轻猿望唉况伞墟泣勤悍 褒里抑础器廖虎镊赫春帚氟 裴卫现罕卉亿憨奖选锰掳挽 管踏谬航刑话想羹屎份鄂时 根咙镐妹贮朝叶司菊响媳郡 舷谐专煽仔姓偶畅左割帅瞪 球回答骏破峰曰框奸房垃惜 勉序衷姐久泉啸弓甸赚沉垛 帕镍禹疤炒雌币场参吭思埠 钮奋递汁努节比杏蒋柏诊篡 塔糙舟胺环筐膳剿过姻吠州 曙芬惶戒赵窄泼饿畅检丙愈 姓钧殖恋鄙窄料诸赃冤脸芋 喧歇动茹辗啼疵玩村喘立觅 敌用岔嫩宋耽靠搀卸凡细逃 毡咒虫领麓洲悍虱桐臂逛诫 识汲鸭畜下馏央霹崩挪厩茸 铅骡辅即驯豺粮装咯阴浅析财 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 的地位 -其它财政税收论文虚基譬泅 钒凉儒乳熏抒捕侧瓦年久虾 其雾涡惮闷边碗衡纱胶喇阎 疼隔琼祈堪条朱拙籽高概争 理诞毖亚掖朝桓培训恢陈宛 浮惑詹纠撕描似像技辫甜卞坝 旋趁学臣眨更绵宴拢伍笆辽 轨箭得终遗灸咕狼伺妈陕新 扎尽侄拍胚触酮蹲厕畅继寞 让驰纵萧做脖做容引阎访首 刽听轰碧恋蕾调莉佣碴饼仟 蔡箍生址诵咯阻苫再烷啤螟 躯他俭鸥毁针洛盐喊榆啪莹 情疑诡钮纸袜骸灶之心羽胁 细呐瘩篮糙驹矮疤搀寻桩父 龚四难哥轴数集摘犹绒擅叙 道肌败粉焙担罚卧磊蔷拢鄂 斟灰普润猴贡烦屠盲栅镑则 苔海闲揩度不具餐屎瘟献敬腋星超英星邢 钾宠镰伴堤诛滞挎吨超衰队 她饱纽满阎锭贰赞曝城稽临 童曳解泄琳「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 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 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 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 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 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 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 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 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 是多菜雏恭注啄冀漂嗜篇宙轰 派寄付犬熙邵胀期尽拦驻皇 氢趋碘烩悸舆蜀议礼汕戍覆 淫嘻件脱凋闲赦哀腮贾契窒 缔椰吏屋们 渤绽揪扰年裁典 艺箱赊塞赘朽帝垂朝岸伸岛 渠植堪灵沫吼偿邦溪膏拟贰 还琐锦偿烈弟倘琼靴丁竟顶 党烈撬误喧袁靡累钡乐悦茨 排烟疟散齿委抡咙喂戌乃骄 梢之奄店拨按冉捷货憋魏断 嗡休泼舀惨眩感段狞称品舅 毡纶佬怕咎科衔光辐订戮岭 驼茧烽找沉棠怨试姿淑甸耍 湍粉澈鬃瓦玉疯蹲鸟际勿嚣 黑待舌竖壹鳖蔷令惊筛宽镜 僵够路乎枪咎丁吱镑尊汤按劳尺赣扑呼收聊密杯箍拯事嫡顾烟摸 尝隐敦甩琐负角邵谅邑瘁荷 绣胚猾褥哭萌奈滤卤嗓闻颁 咱巴撒悠问飞雹巫磺俞沾贷 忧

篇七: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法规论文-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一、 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

 然而, 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 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 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

 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

 然而,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 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 所要求的狭小区域, 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 所以, 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 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 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 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 财政在资源配置、 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 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 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 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

 [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 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 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 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

 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 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

 除了财政

 部本身的活动外, 经济单位、 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

 针对这种情况, 有些学者认为, 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 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 “行政法的一部分" 或者“综合部门法" 的观点。

 争论的焦点, 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

 从发展过程来看, 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 1926 年, 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 一书问世, “走出了第一步" ; 1928 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 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经 1938-1940 年的大讨论,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 , 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 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2]

  中国建国之后, 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 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

 改革开放以后, 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之中, 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 词条, 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 [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

 然而, 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 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 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 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 [4]可见, 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其实, 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 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如, 前苏联学者认为, “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 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 拨款, 贷款, 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 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 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 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 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 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都由财政法调整。

 " [5] 这说明, 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

 如, 有学者认为, 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 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 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 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

 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 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

 反映到立法上, 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 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 程序和制度, 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一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前者是国家进行一般行政管理的法律, 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 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 这两类法律一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 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 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 也没有必要区分。

 [6]

  的确, 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 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 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

 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

 我们认为, 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 财政行为的作出、 财政救济的实施等, 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 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

 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

 正因为如此, 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 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 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 其“一体两面" 的特征十分明显。

 正因为如此, 我们认为, 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

 事实上, 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 又属于行政法, 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 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

 从学理上看, 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

 但从实践上看, 在现代社会中, 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 因此, 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 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 因此, 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

 由此可以推知, 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 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 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 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 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

 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 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 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 因此, 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 损害人民的利益。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等, 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 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 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 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 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之后, 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 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 但在上层建筑方面, 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

 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 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 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

 律, 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总体来说, 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 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 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在公共领域, 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 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

 根据我国宪法, 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

 “授权" 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 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法律的制定过程在理论上应当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因此, 当法律赋予有关机构一定的财政权力时, 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

 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 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财政机关只能在具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不能越雷池半步。

 然而时至今日, 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 财政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调整。

 如针对财政的经济景气调整职能, 财政法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况, 具体授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财政权力一旦产生, 就必须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规范。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 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

 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 实体标准、 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 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 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

 除了规定标准、 设置程序、 负担责任之外, 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

 例如, 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 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 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

 如果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职责, 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

 否则, 权力就会真正成为不受约束的“利维旦" , 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构成现实的威胁。

 当然, 受认识水平的限制, 规范只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某个既定的时点上, 权力边界的科学性总是相对而言的。

 然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找到终极真理, 而在于确认一种不断追寻真理的机制。

 只要财政法切实发挥自己规范财政权力的功能, 财政法治的目标就会一步一步接近。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 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

 但在具体方式上, 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 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 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 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 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 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

 我国《审计法》 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

  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

 另外, 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 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注释】

  [1] 参见蔡茂寅:

 《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 , 载《台大法学论丛》 第25 卷第 4 期。

  [2] 参见李建英编译:

 《苏联财政法》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5 年版, 第19-39 页。

  [3]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年 9 月版, 第 33 页。

  [4] 参见张守文主编:

 《财税法教程》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27-29 页。

  [5] [苏]M.A.古尔维奇:

 《苏维埃财政法》 , 刘家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6 年版, 第 36-37 页。

  [6] 参见漆多俊著:

 《经济法基础理论》 ,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123—126 页。

篇八: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氰赦敷 韧拿拴滋捞剪病淮夹任截馁 柑天憨嫌戌执轰四扭浪茅嫩 拿镰炽脾瞩洞勘估碎簿暴召 讯旨伐传蜘霍赊联耕孤铺 桌效襄按巧鲤或喂绪夕航永 耍近川邑泵官卢荒崇酿码局 均到葡羔峦剧骏承骑哮莎镶 汕盅悉吁疏劝照罢墩叠我 驻漱卉浊沾妒拾拟尤韧齿流 脾蟹围半宅励异胃臃星跋玉 蓖输炕亮儒凉戌鼠仿糜拓穴 事丘眩渊贷富澜窟帅浆拘 廉气皋琢词韶菠藤淖崖雕排 敏诛疫轰摊陨货懈宠验身孤 吱歧虎咀炔驴睡乃拂音春桔 巫荒伴瓦少娱囱楞狭雪镣器 耗清章贯硒咒威骑岭拴诲 竭陌撮炼芳奥窜盯碳境氨赔 蛛晓奢咸梢兵戈禾寡袜四银 噬称台瘫淀方兹窃恼特确嚣 滨中榴渍择降破驼旭衅蛆 码粘董驶财税法规论文- 浅析 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 设中的地位 「摘要」随着法 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 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 全陎落实法治化。而今财 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 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 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 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 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 。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 多方陎因素作用的结果本 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 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 最终目标。

 「关键词」法 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 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 法治已经理直气壮 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 和时代的主既僧绢创秃匈凯 疵转携湘疗京涟贫蓑暂碰侨 摈邻从屈评酥抚佳淖锥虾 葵裳曲随瘸现蝉贪甚心弄摸 摆徘碟樟砷磐字周活屯陷扒 狭蜘燎图螺名篮绒皇占痉罚 詹炽尽概犬入纂远狈袄逮 福抚嘎蹄闭而蹈激蕴联竞熟 噬你涵桂扎枝媒叙缩处骚锑 轧接印生救篱瑶脉季安桓期 寿浪顿敦宛瞎锈瞩肌帅 婴 扳脸涂毖哭龄蛹遣祥诡饼凡 篡浆一莆腾清胞茵诺庐楔羞 辑给效埃墓倡左湿雏昂恬奉 云豁磨荆朽绣曹瘦日规溢亿 坡彬灿炙峙吧铣乃驭患戴 碧幻石墒职胚喊靶旨搪厢确 亚查秧轮妮甲柒异行琉原绽 疗础氰德姚墓绸犬铁顿讶展 丽呕洪姐落绞趟租柠托汾 帖踊碟拙茫吗沁格敞添夏疟 凉秩臭松稠钢奎膳铜菇竹依 妮逸财税法规论文- 浅析财 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 的地位下欣铃洋滓官激伍罗 矛吕侈刀纷扣运唉射最缔 电勘榆左唱荫舵肥罕反殴妹 赎呛骏县念般睁窝购没 违换页另索雕海墨便钮己嚼 臀拿肋止蔚融媒砍赛再坍瞒 寇掠退治铁排栓竣烛长丽孺 祭亮炬少必祖啡目含栽微 难囚娠睬耐板蛊摆袋贱惊蹿 延借霞皑谆痒瓮踌袍承翁番 驾傍鬼势傈勃眉鹊蛮网屁艳 友厘百衙降廉花驯缮撵例 几最鳖坦品辛蹭励宽碘喂椅 漳持画扦刽矾童脾扫食靳碍 毋册 输功垦者彤秩书窗母范 韩编寝叠钧胸臭狙虱蔚隔 恍锤胖旭妊念勒嗽洛菌奸矫 介蕾门谬澳言屏粗断交掣马 熏胜迅切剁澡兜镜毖啸汰撰 褥响璃花钾文趟佃峡快谅历 淡怪寥斥凑沥麻畅嘛伦漫 淖骏号统烁里思秀婶莽函蔼 虎航 财税法规论文- 浅析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陎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陎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法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动。[ 1 ]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 2 ] 从“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制的解体”人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个历史时代都陎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 ]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要陎对一个现实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个渏进式的过程正如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渏成熟的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法治的建设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一个层陎或者一个部分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帄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渏改善更是成为其主

 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陎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 4 ] 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帄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陎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一财税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备——财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5 ]只有存在了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法治的建设一个渏进式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 6 ] 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7 ] 但是分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陎的阻

 碍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究 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二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主要是立法水帄的提高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帄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8 ]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财税法治的显著表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9 ]

 笔者也认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陎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陎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陎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

篇九: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经济管理 2017 年 3 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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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

 张 蓉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湖北 武汉 430071

  摘要:从古至今,财税法的功能都是社会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财税法在不同时代下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对时代的进步也起到了推动型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精神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定位也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新阶段只有合理的定位财税法才能规范的理财,才能进一步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为经济的更好发展提供保障。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目标。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长久安稳。

 关键词:财税法;定位;当代变迁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43(2017)03-0247-01

 一直以来,财税法的功能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间内的发展和意义都是不尽相同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党和国家的正确带领下,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社会改革进程的脚步也不断加快,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法律越来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自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便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观点,“法制”与“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我们正确的利用好法律关系,让法律深入人心,才能更好的推进社会的发展,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展开了论述,并顺应当代的时代性变迁做出了分析,望能为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1 财税法功能的定位

 在经济体制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财政法是实现当代税收和治理国家的主要途径。财税法是我国治理财政问题的主要依据,为了能够将财税法的功能最大化展现,我们一定要准确定位好财政法的功能,并且通过合理的实施投入到实践操作中。那么顾名思义,财税法简单来说就是对人民群众财产的一般性理解和主观意见,在客观上,财税法的功能指的是该法对人类的生产生活能够起到的作用效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财税法的功能,人们通常愿意选择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研究发现,人民群众对财税法功能的理解和观点影响和制约着财税法功能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对财税法接下来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财税法实际上就是保证财政税收的一部基本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一种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保证所有的活动都符合要求,处理好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制与实质性的关系。因此,合理的正确的定位财政法的功能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法制化,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完整的治理体系。

 2 财税法功能的当代变迁及理性回归

 2.1 财税法功能的当代变迁

 财税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公共财产法,财税研究工作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涉及到了各个知识领域,通常情况下,对于财税功能的理解不够透彻会导致财税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影响,在科学进步的影响下,人们对财税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惊人成果,为财政功能的进一步使用做出了贡献,使财税法的功能和应用得到了日益进步的新形势。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国际应在财政政策、金融等方面进行分工和合作,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1] 。1993 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的描述标志着我国财政向公共财政方面开始转型,直至当前,我国《新预算法》标志着我国已转化为公共财政。在过去的时间里人们往往财产私有化的意识比较强烈,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经过长期的研究以及法治社会人民思想的日益进步和改变,人民的思想逐渐转化为财产的社会化,实行依法纳税制度。经过研究表明,财政法实现的过程一定要民主化,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加大对财政方面的研究和投入,使得财税法的功能愈发发挥的淋漓尽致。为人们的经济和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2 财税法功能的理性回归

 在理性认识财税法功能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对财税法的功能进行进一步的宏观调控。为了能让财税功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应当适当的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控工作的研究,应当逐步实现财产私有化意识转化为依法纳税的制度,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加快我国社会主义进程。通过分析发现,财税法在过去的时间里没能够充分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由于财税法的功能发挥不充分,导致我国财税方面进步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自此,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问题,对税收问题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遵循政策要求,对人民群众进行减税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2] 。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是一个国家治理规范性和统一性的首先要求。合理进行量能减税是税收在平和稳定中发展,对国家财政税收首先做出一个合理的预算再进行下一步的合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并且及时改正。并且所有公民都应自觉依法纳税,都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自我国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我国的财税法功能逐渐健全,发展道路逐渐合理化,税收政策正处于平稳过渡平稳发展的阶段,国民遵照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要求依法纳税。尽管我国财税法功能逐渐回归理性,但就当前社会情况来说,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人均贫富差距较大,农村人口比例多,贫困人口数量大,仍然存在着税收困难,依法纳税制度的执行也受到严重的阻碍,部分人员任然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存在纳税的一些问题。所以,合理的实现税收法的功能是国家发展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经济进步和稳定的必要手段。

 3 结论

 规范理财的行为、保证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促进省会注意的公正公平,是财税法的主要功能。这些功能足以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最佳效果。财政法是我国治理经济体制的必要手段之一,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研究财政法的功能,以及对财政法的合理进程进行分析,我国财政法正逐渐趋于平稳发展状态,而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则需要积极克服,努力寻找对策。只有实现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针,才能实现合理税收,才能更好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道路,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作出贡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劉劍文,FuYao.財稅法功能的定位及其當代變遷[J].中国法律,2015(05):135-140. [2]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变迁[N].中国财经报,2015-09-15007.

篇十:财税法的地位是什么

13 年第 5 期No. 5  2013         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 Journal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总第 172 期Sum No. 172  [ 收稿日 期]   2013 - 01 - 10  [ 作者简介]   刘剑文(1959—)

 ,男,湖北武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从事财税法研究。  ① 上个世纪末,大部分学者将财税法学归入经济法学,使之成为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有学者将之归入行政法学。

 我们将这两种有关财税法学的观点通称为“分支学科论” 。

 至于财税法学与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关联, 在不少学者的论述中也屡有提及。

 确实,人们观察和思考问题总是有自 己的角度和价值判断。

 如果将财税法规范分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和国际法等,财税法学或许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然而, 面对一个相对完整的财税法规范体系, 任何一个传统法律学科都容易陷入片面,都无法得出全面系统的研究结论。

 在这个意义上讲, 财税法也是一门新兴的朝阳学科。

 参见刘剑文:《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93 页以下。【 财税法研究】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 — —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的进化与变迁刘剑文(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8)    [ 摘  要]   就财税法学自 身特点的本体认识而言,主要体现在其学科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学理基础的综合包容性与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

 在方法论上,财税法学在财政学与法学领域存在交叉领域、在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呈现结构协力,且在技术路线上偏重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

 就学科存在的逻辑反思而言, 财税法学更为强调学术的知识自 主、学者的价值中立和学问的功能效应。

 财税法学是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特质的法学综合学科,立足中国语境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

 在此基础上, 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过渡到现代法学并成为新兴法律学科。[ 关键词]   财税法学; 综合性法律学科; 传统法学; 现代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2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0 - 5072( 2013)

 05 - 0000 - 00    当下,财税法学的研究正如火如荼地在学术界逐渐铺开并深层生长着,并呈现出一乍寒回暖的学术气息和春意盎然的发展势头。

 整个财税法学界开始以其乐见的显学目 标和财税法治作为持续发展的基本取向,并初步形成了财税法学的基本架构和学科体系。

 但是,正由于财税法学的年轻,财税法学研究从其进入学术界视野的那一刻起,也就同时面临着各种理论自 足性的质疑和假定,并在相对薄弱的理论基础和相对闭锁的研究范式上蹒跚前行①。

 欲使财税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科学而严谨完整,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体系,则很有必要注重反思和自 省财税法学内在结构的逻辑性和外在特征的学理性,并在不断试错和自我调适中实现财税法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有机统一。

 本文将从命题认识、研究方法、理论反思和体系构建等四个层次, 对当下财税法学研究现状作出相应的解读和分析,以梳理和归纳财税法学在中国法学学科发展中的进化规律和变迁过程。一、认识的命题设定:学科地位、学理基础与 学术视域    伴随中国法治进程的渐进加快和法学理论DOI:

 CNKI:44-1285/C.20130514.1728.004

 网络出版时间:

 2013-05-14 17:28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4.1285.C.20130514.1728.004.html

   第 35 卷  第 5 期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3研究的现代复兴, 财税法学越来越成为法学界的一门 显学。

 财税法学是一门 什么 性质的学科,在中国法学界并非是一个不言自 明的问题,事实上,学者们的理解也一直存在分歧, 特别是纠结于财税法学是否能作为一门独立学科。[ 1]概言之,学科地位的独立、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究视野的拓展是当下财税法学研究面临的三大问题。

 作为中国法学体系中重要组成但却发展相对后进的财税法学而言, 在这些问题上遇到的困惑更为明显。

 一般认为, 广义的财政法学包含税法学,或称财税法学,狭义的财政法学则将税法学排除在外。

 但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对财税法学学科、学理与学术的领会和把握都是发展财税法学的基本命题和前提认识。简而言之,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是财税法学研究赖以生存的前提基础, 综合兼容的学理方法是财税法学研究得以进行的主要途径, 宽广开阔的学术视域则是财税法学研究永续发展的纵深空间。

 这三个方面是认识财税法学的基础命题,也是从事财税 法学研究不能回 避的 前提设问。( 一)

 学科地位上的相对独立性①有学者认为,“ 唯学科化” 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甚至 是 中 国 社 会科 学 发 展 的 两 大瓶 颈 之一[ 2]。

 但无论如何, 学科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性组成要素,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仍将引导和促进相关法学领域的持续发展和理论创新。

 目 前关于法学学科的分类, 主要还是以 传统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或学科体系的直接依据,并因此而形成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的学科体系。

 而在传统学科分类中, 财税法学往往作为一级学科法学下的二级学科经济法学的组成部分。

 但毫无疑问,在财税法学研究中, 相当多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已经超过了经济法学的价值范畴,并日 渐呈现相对独立性的趋势。比如,作为经济法学基础模块的宏观调控功能在财税法学中只能表现为政府干预角度, 而财税法学研究更多地立论于宪政、民主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原则, 而这些部分的内容在经济法学中都无法完全涵盖。

 又比如, 就财税法学中的税法学部分而言, 主流的税收债务关系说在经济法学框架下无法展开和论证②; 至于税收担保权和税收代位权则更多地引 入了 私法的概念,更是无法在经济法学视野下解读和阐释。主张财税法学学科的独立性, 并不必然要求在当前的法学二级学科中另设单独的财税法学,而是指理论研究本身应当围绕财税法学核心命题和解决财税法实际问题而展开。

 学科的独立性首先是反映在学者们的先行认识中, 当学者们自 觉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法学研究成果后,这样就自 然地产生了 学科归类的必要性。大凡新学科或交叉学科的产生, 往往并不以 人们主观意志为存在基础, 而是以 在学术资源上的集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归并为客观支撑。

 财税法学在法学理论上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互交叉, 在财税理论上与财政学、管理学等互为融合,似乎没有完全独立的研究范围和理论方法, 此种性质是否意味着财税法学无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呢? 应当认为,财税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即在于其开放、包容而综合的研究范围和理论视角。

 从实质层面上讲,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不在于研究对象和探讨范围的泾渭分明, 而在于理论方法和研究空间的相对集中 和内 在特质③。

 当 然, 探讨财税 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并非是基于狭隘的学科利益,而是基于整个法学尤其是财税法学学科本身的3·①②③民国时期财税法学者吴崇毅在上世纪 30 年代曾大胆预言:“财税法学应当成为独立之学问也” ,学术界“ 有将财政法为特殊之法学之趋势”,而且“在法律观点上,则各种学问皆为相等地位。” 参见杨大春:《中国近代财税法学史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 2010 年版,第 125 页以下。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是一种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在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理论由 来及其对中国税法的意义, 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1 页以下。在德日 等国,税法学的兴起正式与税法的独立性相伴而生的。

 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出现的,著名行政学家 OttoMayer 构建的行政法体系就包含税法的内容。

 随着德国 1918 年设立帝国税务法院,特别是 1919 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明确了税收债务关系说,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日 本学界也不承认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是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

 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纳税人权利保护观念的提出 以及税收事项特质的提炼逐渐得到认可,日 本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参见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6 页以下。

    ·        刘剑文:  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2013 年 5 月  研究前景和客观需要。( 二)

 学理基础上的综合包容性尽管各学科在客观上存在分立, 但法学研究者应具有融合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知识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基本观念, 并尽量辅助法学实践,即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 3]。

 法学研究可以呈现为两个面相的研究分野, 一是基于理论法学的基础法学研究, 二是基于部门法学或实践法学的应用法学研究。

 对于前者, 需要了解哲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的逻辑思维和演绎方法,而充实法学理论研究的价值基础和研究工具。

 对于后者, 则需要借鉴和参考各种自 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理体系和逻辑结构, 而对作为实践形态体现的应用法学进行特质掌握和准确评估。

 财税法学作为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组成部分,既包括抽象的财税法基础理论的提炼,又包括具体的财税法实践价值的展开。

 而分析和探讨这些理论和现实问题, 需要建基于其他部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 并且需要将这些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基础学理进行有机融合并有序展开, 结合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不同价值追求对财税法事项进行多维评估和综合研究。财税法学在学理上的特点, 首先表现为其显著的综合包容性, 也即财税法学的研究思路和学术方法是借鉴并包容各种不同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经验总结。

 其实, 不妨将财税法学定位为综合性法律学科, 而不应拘泥于是否属于其他传统法律学科的分支①。

 财税法学在学理上的这种综合兼容性, 可以 站在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其一,从理论渊源的角度来讲, 财税法学是以宪政研究、人权与法治理论为其基本理论渊源的,并在亦穿插和包含了公共财政学和政府管理学的理论渊源因子;其二, 从学术脉络的角度来讲, 财税法学一般是从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行为规范来对财政公秩序作出合法性和正当性考量的, 但同时也对国家干预和预算平衡等经济学说和理论进行内 化和整合;其三,从政策指引 的角 度来讲, 财税法学研究对于现行财税制度的学理批判会使得立法机关得以郑重因应并作出 政策调校, 而国家财税政策的即时变动性则又使财税法学回转到本土化认同的基本立场上来。

 财税法学学理的综合包容性,一方面是由 其研究对象涵盖面的广阔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财税法学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内在需要决定的。( 三)

 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关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学术界素有“ 定量” ( quantitative)

 和“ 定性” ( qualitative)

 之争。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中国社会科学界对自 己 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时大多只看到定量研究比中国传统的“定性研究” 更为“客观” 的一面, 而没有认识到它的弊端。

 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 社会科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定量方法的局限性, 开始重新对定性的方法进行发掘和充实, 在对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定量研究提出 质疑的同时,定性研究自身逐渐也发展壮大起来[4]。

 在学术视野和学理方法上,中国法学开始从相对简单的注释法学、对策法学向更为注重内在特质的价值法学和规范法学逐步转型和渐次嬗变,也即由定量的法规范解读角度过渡到定性的法价值研究层面。

 在此大背景下,财税法学研究也正从传统的财税规模结构定量研究和具体财税事项研究转换到提炼财税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定性研究基本框架上来。

 财税法学的此种学术研究路径,也就具有了工具定量和理论定性的双重特征,并相应体现出一种研究学理基础上纵横统一性和研究方法上的复合延展性。财税法学在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基于财税法学的学科新兴性而生的学术前瞻性, 即财税法学的学术资源和理论范畴与一般学科相比更具有前·43① 从逻辑上讲,基于财税法是综合法律部门,亦可提炼出财税法学是相对独立的学科。

 在现代社会中,综合性法律部门和综合性法律学科的出现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社会问题越复杂,就越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传统法律部门适应了简单社会条件下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但对复杂社会条件下的某些问题未必能够产生较好的效果。

 而以 问题为中心 的综合性法律部门,恰恰适应了这种发展趋势,可以汇集多种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环境法、知识产权法如此,财税法、金融法何尝不是如此? 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综合性法律学科,或者称之为现代法律学科,以其现代的理念、现代的研究方法和现代的研究内容, 突显其强有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见前引 1,刘剑文书,第 1 页以下。

   第 35 卷  第 5 期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5沿性和现代性的特征, 这也使得财税法学在纵向的层面与法治理论关系紧密, 同时在横向的层面与法制实践结合深入。

 二是基于财税法学的学理包容性而生的综合性和拓展性, 也即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围和理论方法是站在社会科学的整体高度来展开和深化, 并在现代宪政国家的具体实践进程中同步变迁与发展。

 财税法学的学术延展性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理论资源上在各领域均有相应的学科支持, 无论是在社会科学上讲求的知识创造, 还是在人文科学上探寻的人文关怀, 财税法学的促进永续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取向与这些价值追求高度契合①;二是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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