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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08:45:06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7篇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2011-11-1《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颁布电监会办公厅10月19日消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发电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7篇

篇一: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011-11-1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颁布 电监会办公厅 10 月 19 日消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

 , 该《办法》 将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同时废止。

 《办法》 共包括六章二十二条,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 的颁布, 进一步规范了新建(包括扩建、 改建, 以下统称新建)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有利于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 9 家电力央企去年净利润 721 亿 《每日经济新闻》 10 月 18 日报道, 国资委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 2010 年度分行业运行情况》 显示, 9 家电力企业 2010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27725. 8 亿元, 比上年增长 22. 2%;实现净利润 721. 1 亿元; 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 104. 1%。

 2、 2012 年中国光伏装机新增逾 2. 4 吉瓦 《中国证券报》 10 月 18 日报道, 国际研究机构 iSuppli 日前在上海发布 2012 年光伏行业预测报告称, 由于补贴预算下调和各国政府对光伏安装量的限制, 2012 年光伏安装总量有可能下降, 预计安装量下降的地区包括意大利、 法国和德国, 不过中国市场将大幅增长2. 4-2. 7GW。

 3、 2050 年中国风电累计投资 12 万亿元 《中国证券报》 10 月 20 日报道,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王仲颖日前在《中国风电发展路线图 2050》 报告发布会上预测, 到 2020、 2030 和 2050 年, 中国风电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 2 亿、 4 亿和 10 亿千瓦, 分别满足当时 5%、 8%与 17%的电力需求。

 该报告预测,从 2011-2050 年, 由风电开发带来的累积投资将达到 12 万亿元。

 4、 我国在 6 个省区市启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 新华网 10 月 20 日消息:

 为发展可再生能源、 保障公共安全、 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日前启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 将在今明两年对重庆、 浙江、 湖北、 湖南、 广西和陕西等6 个省区市的 620 个项目进行改造。

 农村水电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是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对老旧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改造, 不仅能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还能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让当地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5、 2011 年 9 月 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 12. 2%

 《每日经济新闻》 10 月 20 日报道, 国家能源局日前披露, 9 月份, 全社会用电量为 3915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 12. 2%, 较 8 月 9. 1%的增速有所回升。

 1-9 月, 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1. 95%, 增幅较 1-8 月份略增 0. 05 个百分点。

 6、 电监会:

 今冬明春用电紧张 最大缺口约 2600 万千瓦 新华网 10 月 20 日消息:

 国家电监会新闻发言人谭荣尧日前表示, 今冬明春全国用电形势紧张, 最大电力缺口约 2600 万千瓦, 其中既缺煤又缺水的南方和华中地区用电形势最为严峻。

 他预计今后一段时间, 煤价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进一步上涨, 将加剧部分地区的电煤供应紧张局面, 如果电煤供应得不到保障以及遇到严寒气候条件, 供电缺口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7、 电监会发布 2011 年供电监管报告 电监会办公厅 10 月 21 日消息:

 为规范供电市场行为和供用电秩序, 加强供电成本监管,维护广大电力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监会日 前在京发布《2011 年供电监管报告》 (简称《报告》 )

 。

 《报告》 指出, 2011 年以来, 大部分供电企业重视电网发展建设和改造工作, 供电能力逐步提高, 基本满足用电需求; 供电质量稳步上升, 基本符合《供电监管办法》 要求; 供电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供电市场行为逐步规范,执行供电成本规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 史立山:

 我国将建立风电设备质监体系 《经济参考报》10 月 24 日报道, 在日前闭幕的“2011 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 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表示, 针对各类风电事故频发的问题, 能源局将建立风电设备质量监管体系, 包括风电事故报告制度和评价体系。

 1、 股权划转 四川乐山电力有望获注电力资产 《中国证券报》 10 月 17 日报道, 乐山电力公告称, 乐山市人民政府拟将 5%至 10%的国有股份转让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

 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持有公司 15. 69%股份, 如此次股份转让成功, 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将达到 20. 69%至 25. 69%。

 2、 山东电建与 GE 携手获得 5 亿美元海外大单

 《经济参考报》 10 月 17 日报道,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近日携手 GE(通用电气) ,双方以合作共同体的形式赢得海外近 5 亿美金合同——向位于埃及开罗附近的两个联合循环电厂销售 6 台 9FA 燃气轮机, 并提供长达 6 年的长期服务协议。

 3、 明阳风电获国开行 50 亿美元授信 《第一财经日报》 10 月 19 日报道, 中国明阳风电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宣布获得国开行合作融资 50 亿美元。

 公告称, 国开行将重点在项目融资、 贸易融资等方面, 支持明阳风电扩大海外及国内市场销售, 满足明阳风电营运资金需求, 支持明阳风电在国内外的产业整合,提升产业集中度。

 点评:

 明阳风电目前为中国风力发电主机供应商前三强, 也是中国最大的非国有(或国资控股)

 的风机制造商。

 此次融资或为支持该公司开拓海外市场, 以在即将到来的行业洗牌中增加筹码。

 4、 上海电气研制完成首套百万千瓦级核电发电机 《新民晚报》 10 月 19 日报道, 日前, 在上海电气电站临港工厂, 重达 500 多吨的百万千瓦级阳江核电一号机组发电机定子机座, 启程运往广东阳江核电项目现场。这个庞然大物,是阳江核电一号机组发电机的主设备。

 它的研制完成并顺利发运, 标志着上海电气已全部完成整套百万级核电常规岛主设备制造任务。

 5、 中国国电 2011 年 9 月 末装机容量逾 9900 万千瓦 一财网 10 月 25 日报道, 中国国电集团发布新闻稿称, 截至 9 月末, 公司装机容量达到9907. 1 万千瓦, 同比增长 15. 7%; 清洁可再生能源装机比例达到 20. 5%, 同比提高 4. 4%。

 6、 上海电力承建 200 亿能源基地 《中国证券报》 10 月 26 日报道, 上海电力公告称, 公司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公司将根据上海市政府、 上海化工区发展规划和公司战略安排, 继续合作建设包括大容量常规火电,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供热机组(IGCC) , 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在内的高效、 环保、 一体化漕泾清洁能源基地, 预计总投资超过 200 亿元。

 7、 特变电工增资新疆新能源 《上海证券报》 10 月 26 日报道, 特变电工公告称, 拟以 30700. 67 万元对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增资扩股价格根据其 2011 年 6 月 30 日单位净资产值确定为1. 43 元/股。

 本次增资后, 公司持有新能源公司 40597 万股, 占总股本的 84. 58%。

 增资用于建设并网逆变器研发、 生产基地、 补充流动资金。

 1、 江苏电力与南京签署电网规划合作协议 中电新闻网 10 月 17 日消息:

 日前, 江苏省电力公司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南京电网规划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

 根据协议规定, 双方将相互支持, 共同推进电网规划的实施, 建设供电容量充足、 安全可靠的电网。

 本次协议的签署是江苏省第一次以与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协议的形式推动电网规划建设, 确保“十二五” 电网规划顺利实施。

 下一步, 江苏省电力公司将在全省其他地市推广此做法, 为电网规划建设获取更多的政策性支持, 同时, 这也更有利于电网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 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2、 广东电网与佛山签署“十二五”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国资委网站 10 月 17 日消息:

 日前, 广东佛山市政府与广东电网公司签署“十二五”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 佛山市将积极支持广东电网公司在佛山的发展和电网规划的贯彻实施; 依法对纳入佛山电网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加以控制和保护; 对纳入省、 市重点工程范畴的电网工程, 开辟报建审批绿色通道; 促进电力设施与市政道路等其它城市建设配套公共设施协调发展; 支持广东电网公司在佛山地区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的规划、 建设及运营。

 3、 国家电网西北向华中送电集中交易成功 国资委网站 10 月 18 日消息:

 日前, 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组织实施的西北向华中送电规范化集中交易首获成功。

 西北网内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上的 20 家发电企业中标, 成交电量 26. 77 亿千瓦时, 创西北电网市场化电力交易单次集中交易成交量新高。

 本次集中交易实现了西北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统一组织, 扩大了西北外送电规模,实现了深度挖潜。

 4、 黑龙江电力 2011 年前三季度完成对俄购电 9. 25 亿千瓦时 中国新闻网 10 月 18 日消息: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电力公司国际合作部获悉, 从今年年初至 9 月末, 黑龙江电力公司从 220 千伏布爱甲乙线和 110 千伏布黑线购入俄电 9. 25 亿千瓦时, 比合同计划电量 8. 95 亿千瓦时多购电量 3000 万千瓦时, 比 2010 年同期多购入电量 1. 88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 25. 5%。

 5、 华北电网风电装机逾 1500 万千瓦 居区域电网首位 一财网 10 月 24 日消息: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新闻稿称, 截至目前, 华北电网风电装机容量已达到 1520 万千瓦; 风力发电最大负荷达到 922 万千瓦; 这标志着华北电网已成为国内风电装机容量最大、 风电实时出力最高的区域电网。

 近年来, 华北电网不断深化对风电相关课题的论证研究, 设立重点科技项目“华北电网风电并网运行研究” ; 并依据研究成果, 修正风电机组仿真模型和参数, 提高仿真准确度, 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从而提高了电网的风电消纳能力。

 6、 宁夏 2011 年前三季度跨区跨省交易电量同比增近十倍 中国电力新闻网 10 月 24 日消息:

 今年前三个季度, 宁夏电网完成跨区跨省交易电量179. 3 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 943%, 其中:

 跨区交易电量 152. 81 亿千瓦时, 跨省交易电量 26. 22亿千瓦时。

 累计向山东送电 133. 46 亿千瓦时; 累计向华中送电 19. 34 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87. 22%; 累计向青海送电 26. 22 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 312. 26%。

 宁夏跨区跨省送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一方面, 跨地区电能交易可有力地促进宁夏自治区实现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 有利于对提高发电企业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 带来边际效益, 实现发电环节减亏增盈; 并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开拓省外和区域外市场, 增加输电收入, 使宁夏电网的运营效益不断提高。

 另一方, 宁夏跨区跨省交易电量的快速增长, 充分彰显了大电网在能源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作用, 既有力支援了山东、 华中和青海等缺电省区的电力供应, 又为促进受电地区地方经济、 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7、 阿坝州与中国水电签 208 亿水电开发大单 《四川经济日报》 10 月 26 日报道, 日前, 在中国西部投资说明会暨经济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 阿坝州委副书记、 州长吴泽刚代表阿坝州, 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总投资达 208 亿元的《四川省马尔康足木足河流域水电投资开发框架协议》 。

 项目的签订, 将为阿坝州实现藏区跨越式发展、 深入推进西部大战略实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8、 四川投资 68 亿毛尔盖水电站并网发电 《华西都市报》 10 月 27 日报道, 日前, 位于黑水河上的四川省灾后重建重点工程——毛尔盖水电站首台机组正式并网发电。

 据中国水电四川公司透露, 该水电站总投资约 68 亿元, 计划年内实现三台机组(42 万千瓦)

 全部投产发电, 一年可发电 17 亿度, 主供成都和绵阳等城市。

 9、 青海电网首座智能变电站成功投入运行 中国电力新闻网 10 月 28 日消息:

 日前, 经过智能化改造的青海首座智能变电站——青海西宁城东 110 千伏智能变电站在西宁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投入运行。

 据了解, 该站全部采用了先进、 可靠、 集成、 低碳、 环保的智能设备, 使用了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开放式分层分布式系统, 各二次设备之间采用光纤通道相连, 并以全站信息数字化、 通信平台网络化、 信息

 共享标准化为基本要求, 自动完成信息采集、 测量、 控制、 保护、 计量和监测等基本功能,同时, 可根据生产需要支持电网实时自动控制、 智能调节、 在线分析决策、 协同互动等高级功能。

 该变电站的投运不仅将大力满足西宁城东区域日益增长的供电需求, 同时也意味着青海电网步入智能时代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1、 德国工业电价上涨 9% 驻德国使馆经商处 10 月 21 日消息:

 德国工业能源与发电业协会(VIK) 日前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 自退出核电到 2012 年, 德国工业电价将上涨 9%。

 与此同时, 随着核电站的关闭,供电质量将有所下降, 电网不稳和毫秒断电的现象将增加。

 这些现象对家用电器影响不大,但对工业设备会造成更多故障。

 2、 日本将建国内最大太阳能发电站 商务部网站 10 月 24 日消息:

 日本三井化学、 东芝和三井物产等公司日前正式宣布, 已就共同在爱知县田原市建设日本国内最大规模的太阳能发电站达成基本协议。

 据了解, 该电站的最...

篇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印发《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电力企业( 单位):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 确保四川电网安全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 432 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 国家电监会 2 号令)、《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2006〕 42 号)、《电网运行规则( 试行)》( 电监会 22 号令)

 及《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电监安全〔2007〕 45 号)

 等相关法规, 在成都电监办《关于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通知》( 成电监[2008]63 号)

 的基础上, 结合四川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实际, 以及前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 制定《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和单位在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请与我办安全监管处

 联系。

 我办《关于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通知》( 成电监[2008]63 号)

 中的联系方式现调整为:

 联 系 人:

 郑 刚 联系电话:

 028-85248736; 13981909008; 传

 真:

 028-85246157 电子邮箱:

 zhenggang@serc.gov.cn 成都电监办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47 号华能大厦 706室; 邮政编码:

 610041

  二○○九年三月 十八日

 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保障四川发电机组可靠并网运行, 维护电网和发电生产企业安全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 432 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监会 2 号令)、《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2006〕 42号)、《电网运行规则( 试行)》( 电监会 22 号令)

 及《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电监安全〔2007〕 45 号)

 等相关法规,结合四川电网安全生产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国家电监会成都监管办( 以下简称成都电监办)

 依据国家电监会的授权, 在监管范围内组织并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并经审核具有相关能力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于成都电监办监管范围内的四川并网运行的( 包括外资、 合资、 独资发电机组、 地方或企业自 备发电机组)

 单机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和 100 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

 其他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化运营前应当

 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投入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按照成都电监办的计划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遇有下列情形, 不受周期时限规定限制, 可提前进行评价:

 ( 一)

 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的设备、 装置、 系统等存在重大隐患, 危及电网安全稳定时;

 ( 二)

 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的设备、 装置、 系统等进行重大改造, 且涉及电网安全稳定时;

 ( 三)

 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

 第五条 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经过发电企业自查、 自 评和整改, 发电企业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并经审核具有相关能力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查评, 以及成都电监办组织评审并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四川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和成都电监办的安排, 认真组织开展自 查自 评自 改工作, 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并经成都电监办审核具有相关能力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积极主动完成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七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坚持“谁评价、 谁负责”,“谁评审、 谁负责”, “谁签字、 谁负责”的原则。

 切实做到全过程的科学、 公正、 公平、 客观、 真实。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成都电监办负 责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

 组织制定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

 ( 二)

 编制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 督促发电企业按照计划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三)

 审核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并公布符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的中介机构名 单, 审核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选聘的参加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的资格和能力;

 ( 四)

 制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工作规则, 建立和管理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

 ( 五)

 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日 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评价过程和结论的真实性、 公正性、客观性、 严谨性, 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的问题;

 ( 六)

 监督、 检查和指导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 号)

 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并网安评收费, 或者按照行业自 律标准、 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确保并网安评收费合法、 合规、 合理;

 ( 七)

 监督、 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对并网

 安全性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监控、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八)

 组织评审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报送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论。

 第九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行业标准、 规程规定的并网安全运行条件, 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并网机组安全性评价自 查、 自 评和整改工作, 并保证其结果全面、 真实、 准确、 到位;

 ( 二)

 按规定向成都电监办提交并网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申请并积极协调、 配合、 支持评价、 评审验收有关事项;

 ( 三)

 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资质并经成都电监办审核具有相关能力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协助、 配合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并网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 四)

 对本企业并网安全性自 查自 评、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专家现场查评及成都电监办评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 按要求及时制定和采取有效监控或整改措施, 满足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需要。

 按规定将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计划编制、 落实情况,及时向成都电监办报送。

 第十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所管辖电网安全运行的组织、 指挥、 指导和协调部门, 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机组安全性

 评价工作:

 ( 一)

 参加成都电监办组织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 二)

 督促调度范围内发电企业开展和完成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评价工作;

 ( 三)

 执行成都电监办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核的具有并网安全性评价能力的有偿服务机构, 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

 ( 一)

 严格执行国家、 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 二)

 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应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章、 规定要求, 做到“真实、客观、 公正、 全面、 严谨、 准确”, 并对评价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

 选派具有法定安全评价资格且与其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专业评价人员 、 选聘业务素质满足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需要的专家参加评价工作;

 ( 四)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当与发电企业本着“自 愿、 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 并严格遵守和履行。

 并网安评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法律、 法规没有

 规定的, 应当按照行业自 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 五)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接受成都电监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一)

 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二)

 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 站用电系统;

 ( 三)

 发电机组励磁、 调速系统;

 ( 四)发电机组自 动发电控制、 自 动电压控制、 一次调频功能;

 ( 五)

 继电保护、 安全自 动装置, 电力通信、 直流系统;

 ( 六)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 七)

 对电网安全、 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及系 统。

 具体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 由成都电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监会《电网运行规则( 试行)》 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制定, 并报国家电监会备案后另行发布。

 第四章

 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 在运行的发电企业按照成都电监办制定的并网安评计划时间, 一般应在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一个月 前( 新建发电机

 组一般应在试运行两个月 前)

 参加成都电监办组织的培训或接受并网安评咨询; 准备并网安评相关法律法规、 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或者安装“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软件”),进入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管理系统; 建立并网安评组织机构,开展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 成都电监办编制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评计划, 发电企业选择并网安评中介机构, 签定委托并网安评技术服务协议。发电企业在并网安评中介机构专家的指导下, 按照成都电监办制定的《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逐项进行自 查自 评,对自 查自 评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进行整改, 在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 向成都电监办提交《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 查报告》 和《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五条 成都电监办接到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后,应当详细了 解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 机组)

 的情况, 对申请表和自 查报告进行审核, 并做出开展专家现场查评的决定,确定现场评价时间。

 对不符合开展评价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应及时告知, 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并网安评中介机构在组织专家现场查评前应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 成都电监办审核并网安评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和选聘的并网安评专家资格。

 成都电监办、 电力调度机

 构、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上级管理单位派员 或委托专家参加现场查评。

 第十七条 并网安评中介机构组织的专家现场查评工作应当针对工作现场实际, 分电气一次、 二次和安全管理组, 对照成都电监办颁发的《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中的并网安评项目 、 标准和查评依据逐项进行查评, 形成专业查评结果, 由专家组汇总形成查评初步报告, 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查评单位通报情况。

 发电企业根据安评初步报告组织对并网机组安全性评价后的“剩余风险”的深入辨识, 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第十八条 并网安评中介机构对照并网安评管理规定审查专家组查评初步报告, 形成《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报 成 都电监办。

 发电企业同时报送《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如达不到并网安评标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要求发电企业整改并组织复查后形成并网安评报告, 报成都电监办。

 第五章

 评审与结论 第十九条 成都电监办接到并网安评中介机构提交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和发电企业提交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安

 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后, 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

 如达不到并网安评标准, 要求发电企业整改并由安评机构组织复查;如初审满足并网安评标准, 提交成都电监办组织的评审会议评审。

 成都电监办组织并网安评评审会议, 由成都电监办、 电力调度机构、 电网企业、 被评电厂上级管理单位和并网安评中介机构参加。

 评审会议对安评报告进行评审, 做出结论, 成都电监办对《并网机组安全性评价报告》 进行审批, 发文和通过成都电监办网站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论。

 第二十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项目 和内容, 以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设备、 装置和运行安全为评价重点, 并根据其对电力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 分为定性评价的“必备条件”和定量评价的“评分项目 ”两部分。

 “必备条件”是可能对电网安全、 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要满足的项目 。

 发电厂电气一、 二次设备、 装置和系统在设计、选型、 安装和建设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并网安全性评价必备条件的要求。

 “评分项目 ”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 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 按单元得分率定量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结论分:

 “具备并网运行安全条件”;

 “有条件具备并网运行安全条件”; “不具备并网运行安全条件”三种类型发电机组。

 其评价或评审标准分别为:

 ( 一)

 经评审, 定性评价项目“必备条件”评价项目“完全符合”评价标准, 且定量评价项目“评分项目 ”得分率不低于 85%者, 可评审为“具备并网运行安全条件”的发电机组;

 ( 二)

 经评审, 定性评价项目 “必备条件”评价项目 存在需要进行整改的“基本符合”项, 但未超过 5 项; 或定量评价项目 得分率未达到 85%但不低于 75%者,可评审为“有条件具备并网运行安全条件”的发电机组;

 ( 三)

 经评审, 定性评价项目 “必备条件”评价项目 存在对电网安全稳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需要立即进行整改的“不符合”项;或“必备条件”评价项目 存在“基本符合”项超过 5 项; 或定量评价项目...

篇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 改建、 以下统称新建)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 32 号) 及南方电监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方电监市场〔2011〕273 号)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的与云南省地(市) 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 水力、 风力发电机组。

 与云南省县级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 风力发电机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省电监办” ) 负责对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监管。

 第四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申请并网调试前, 应具备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并网条件, 并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

 下同) 通报。

 第六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应提交并网申请书及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规定的相关资料。

 并网申请书应包括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 验收情况、 并网电厂(机组) 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 分情况按下述时限要求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一) 一般情形。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 6 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运行申请答复文件, 明确首次并网具体时间和程序,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二) 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

 电力调度机构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 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后 20 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三) 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材料或其他原因的。

 电力调度机构认为发电企业提交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材料不够完整或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 应及时书面一次性向发电企业提出完善要求或说明原因, 指导其予以完善, 并抄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完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内容后或影响并网调试运行的因素消除后, 重新提出并网申请,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上述第(一) 款时限要求安排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结束后, 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附件 1 格式出具并网调试运行意见书。

 第九条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验收规程》 (DL/T5437-2009) 要求完成分部试运、 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可靠性运行。

 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 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 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十一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 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 通过云南省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 , 并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五) 取得云南省电监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六) 水电站大坝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三) 、 (四) 、 (五) 项工作需到云南省电监办办理, 具体流程如下:

 (一) 备案《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 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

 (二) 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 提交“申请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请示” ;

 (三)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监会 9 号令)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 可向云南省电监办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及相关文件。

 云南省电监办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 ,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机组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 90 日内不能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云南省电监办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期限, 并出具临时商转意见书, 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相关电网企业应自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时点起按商业运营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

 第十五条 水力发电机组取得临时商转意见书后应在云南省电监办允许的延长期限内(一般为 1 年, 对于具有多年调节能力的水力发电项目可根据工程安全、蓄水情况及有关规定适当延长) 取得商转意见书。

 若到期仍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云南省电监办将取消其临时商业运营资格,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从取消临时商业运营资格之日 24 时起至发电企业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 24 时止, 发电企业执行调试期上网电价, 差额部分全部转入差额资金账户, 不再返还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申请进入商业运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书(参照附件 2)

 (二)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三) 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调试运行意见书;

 (四) 云南省电监办出具的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文件(复印件) ;

 (五) 云南省电监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复印件) ;

 (六)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后 90 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并取得商转意见。

 第十八条 云南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新建水电、 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十条要求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第四章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后 90 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以下称第一种情况) , 调试运行期为自机组首次并网时点起, 至满足第十条要求的时点止。

 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十条要求后 90 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的(以下称第二种情况) , 调试运行期为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 24 点止。

 第二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之前, 电网企业应按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与相关发电企业结算, 差额部分单独列账管理。

 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后, 属第一种情况的, 执行商业运行上网电价的起始时点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结束时点, 调试运行期结束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止之间未按商业运营上网电价结算的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补付相关发电企业; 属

 第二种情况的, 执行商业运行上网电价的起始时点为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 24 点, 此前电费结算的差额部分全部列入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 按照云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 水电按照 50%执行, 火电按照 80%执行;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 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若水电商业运营上网电价低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 50%, 调试电价执行商业运营上网电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云南电网公司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 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按年度向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二十三条 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或未实际结算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 具体补偿办法由所在电网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 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第五章 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役机组因以下原因需要终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云南省电监办

 申请退出:

 (一) 列入政府关停计划的;

 (二) 与并网运行的电网解除并网关系, 接入其他电网运行的;

 (三)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到期未续期的;

 (四) 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向云南省电监办提出退出商业运营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云南省电监办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 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因故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 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 按照本细则履行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役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到期未续期或存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形的, 云南省电监办将出具书面意见, 暂停机组商业运营资格。

 待完成续期注册或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其商业运营资格。

 暂停商业运营期间, 参照执行调试期电价, 待恢复商业运营资格后次月补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 应本着平等、 自愿、 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云南省电监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 华东电监市场价财〔2012〕 219 号、 2012 年 9 月 25 日 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 包括扩建、 改建, 以下统称新建)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区域内( 华东电网调度管辖及上海、 安徽地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 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及在役火力、 水力、 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 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各发电集团分( 子)

 公司及独立发电企业应于每年十二月 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 华东电监局 报送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进展情况和次年投产计划, 华东电监局将预先统

 筹安排各新建机组安评、 许可、 商运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按照 下列 程序办理:

 ( 一)

 发电企业应在新建发电机组计划首次并网调试运行前 45 日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调试运行的申请。

 申请应提供项目 核准、 环评报告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相关文件, 风电企业还应附低电压穿越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 二)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申请, 经核实符合条件后, 在 10 个工作日 内出具同意开展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的意见函( 以下简称意见函)

 , 并通知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

 ( 三)

 电网企业应自 接到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后15 个工作日 内, 在新建机组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参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

 》 、 《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 , 与发电企业签订临时《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 。

 ( 四)

 电力调度机构应自 接到意见函后 1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意见函的要求安排新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 原则上应自 发电企业提出试验申请后 2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第六条

 电力 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 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 并抄报

 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

 发电机组并网 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电网运行规则( 试行)

 》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 完成以下工作:

 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 DL/T5437-2009)

 要求完成分部试运、 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DL/T5123- 2000)

 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可靠性运行, 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 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

 ( 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 , 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 装置)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 三)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 四)

 签订购售电合同与和并网调度协议, 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 五)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

 ( 六)

 火电机组应将烟气脱硫( 脱硝)

 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连接至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 七)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流程 第十条

 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并满足商业运营的条件后,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应包括:

 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首次并网以来关于该机组与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间的往来函件等。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出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 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

 ,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十二条

 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八条要求后 90 日 内完成相关工作, 并取得商转意见书。

 发电企业非自 身原因未能在 90 日 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豁免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决定, 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豁免意见书。

 第十三条

 新建水电、 火电发电机组自 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八条要求时点起按照 国家批复电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 并网发电之日 起纳入。

  第五章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八条要求后 90 日 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调试运行期自 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满足第八条要求的时点止。

 因发电企业自 身原因在满足第八条要求后 90 日 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调试运行期自 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 的 24 时止。

 第十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简称调试电价)

 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

 水电按照 50%执行, 火电按照 80%执行;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 并网 之日 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上网电价。

 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 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

 自 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至取得商转意见书期间的上网电量, 暂按调试电价结算。

 90 日 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或超过 90 日 但取得豁免意见书的, 由相关电网企业在次月 进行追溯结算。

 第十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纳

 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若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超过当期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 则剩余资金滚动进入下月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计算; 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 按规定管理使用 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按年度向 华东电监局 备案。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的上网 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

 ×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

 并入地( 市)级电网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 在该地( 市)

 级调度辖区内的发电企业及其他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地( 市)

 级电网新建机组差额资金分配方案由地( 市)

 级电网企业商当地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企业提出, 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在役机组暂停和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在役发电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到期未续期、或被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存在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 如

 未能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 电力监管机构将出具书面意见, 暂停机组商业运营资格。

 待完成续期注册或满足并网安全条件后, 再恢复其商业运营资格。

 暂停商业运营资格期间, 参照执行调试期电价, 待恢复后次月 补结。

 第二十条

 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营的, 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可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第二十一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 商业运营前应与 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 协议的清算和接触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 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退出 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 按新建机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 应本着平等、 自 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协调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华东电监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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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白莲崖水电站 1#、 2#机组(2×25MW)

  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报告

 安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编写:

 王玉坤

 审核:

  李杨海

  批准:

  周开元

  目

 录

 一、 前言.....................................................................................................1 二、 水电站及设备基本情况 ....................................................................2 三、 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3 四、 自评价情况.........................................................................................5 五、 自评价结论.........................................................................................9 六、 意见和建议.......................................................................................10 附件 1:

 发电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11 附件 2:

 发电企业自评价组织及各专业分工表 ...................................12 附件 3:水电站并网主要设备配置情况一览表......................................13 附件 4: 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得分表....................................16 附件 5:

 2×25MW机组自评价得分表..................................................17 附件 6:

 2×25MW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无此类设备表................46 附件 7:

 2×25MW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整改表....................49 附件 8:

 白莲崖水电站 110KV电气主接线图.......................................54

  白莲崖水电站 1#、 2#机组(2×25MW)

 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 一、 前言 水电站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夯实水电站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手段。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可以对并网设备的技术状况、 专业管理、安全管理、 运行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客观、 系统、 全面的对照评价。

 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可以对并网设备的技术状况、 专业管理、 安全管理、 运行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可以合理评估水电站对电网系统安全性的影响。

 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可以查找隐患和危险因素,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事故的超前预防和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和消灭事故的目的。

 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可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 从而提高可靠性指标、 经济技术指标、 安全生产等各项指标, 降低发电成本, 是实现商业化运营的可靠保障。

 为此, 安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做好白莲崖水电站#1、 #2 水轮发电机组涉网基础工作, 采用安全性评价方法来检验水电站并网必备条件和基本状况, 消除各种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确保水电站和电网安全。

 安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 2010 年 2 月份起, 按照华东电监局的计划, 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开展了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自查评和整改工作。

  二、 水电站及设备基本情况 安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大化坪镇吴家呼村,距下游已建的佛子岭水库约 26km, 距霍山县城约30km。

 白莲崖水库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 19 项治淮骨干工程之一, 是安徽省实施“861”计划的重点工程, 建设任务是以防洪为主, 兼顾灌溉、供水和发电等综合利用, 水库总库容 4.60 亿m3, 电站总装机容量50MW。

 其中的引水发电系统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 引水发电系统工程由发电引水隧洞、 电站厂房和升压开关站等构筑物组成。

 厂房内安装两台立轴、 金属蜗壳、 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装机2×25MW, 主 接 线 方 式 为 两 机 一 变 的 扩 大 单 元 接线 , 由 一 台S10-63000/110 主变压器升压经衡白 645 线路送至衡山变。

 电站年利用小时数 2140 小时, 多年平均发电量为 1.07 亿 kWh。

 电站主设备 1#、 2#水轮机发电机组均由昆明电机责任有限公司生产, 型号分别为 HLA384-LJ-230 和 SF25-20-4650。

 升压变为 S10-63000/110 型变压器, 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制造。

 开关设备为上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GIS)。

 #1、 #2 发电机励磁系统采用 武汉洪山 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ZL-088 型励磁控制系统。

 电调系统采用长江三峡能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WBD(S)T型调速器。

  发变组保护为南京南瑞集团自控公司生产的 SJ-600 保护装置, 主要由 MB121 型差动保护装置、 MB122 型后备保护装置和 MB191 型操作重动装置构成。

 110KV 线路保护配置为 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生产的两套RCS-943 线路保护装置分别对衡白 645 线路和白郑 646 线路进行保护, 线路故障录波分析装置采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ZH-3 型嵌入式线路故障录波分析装置, 失步解列压频控制装置为 a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 RCS-993E 型失步解列及频率电压紧急控制装置。

 #1、#2机组控制系统采用由南京南瑞集团自控公司提供的 EC2000系统, 双重冗余配置, 实现机组集中控制。

 三、 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的规定, 我公司十分重视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按照《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 对有关涉网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安装、 调试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检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全公司涉网设备符合并网安全性要求。

 依据《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 公司成立了由站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小组, 各部门负责人、 专业人员参加的白莲崖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公司#1、 #2 水轮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 保障机组的安全、 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和《华

  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 的要求, 领导小组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整体管理、 决策和协调工作。

 根据我公司部门和人员实际配置情况, 工作小组下设专业组: 电气一次组、 自动化组、 通信组、 管理组。

 明确要求电气专业应严格按照国家、 行业有关规程、规范、 技术标准等进行查评, 积极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主要开展情况如下:

 2010 年 1 月即开始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宣传、 发动;

 2010 年 5 月份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技术准备工作, 对设备进行摸底, 对管理实施回头看, 对参与的评价的人员进行培训。

 2010 年 8 月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 首先是班组、 部门自查自评阶段, 按照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暂行)》,电气专业认真开展了自下而上的自查自评, 在自评过程中我们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 对暂不能整改的列出了整改计划和专项申请报告, 制定出了安全技术措施。

 我公司利用机组检修机会, 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本次查评所有参加人员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肃认真, 较为真实地查出了涉网设备、 专业管理等范围内潜在的危险因素, 为彻底摸清我站并网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风险奠定了 基础。

 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 大力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与平时的设备维护、 预防性试验和消缺紧密结合在一起, 将较大的缺陷、 隐患列入机组的消缺任务单, 公司统筹落实资金到位和人、 物到位。

 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有预防措施, 积极讨论有关整改方案, 初步实现了事故的预控。

 并网安评工作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与中介机构(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白莲崖水电站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服

  务合同, 由其派出专家小组对本公司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全过程提供技术指导。

 通过多次自查整改, 最终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形成了上报的《安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

 四、 自评价情况 (一)

 必备条件部分 1、 白莲崖水电站作为白莲崖水库工程的单位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农经 [2004]807 号《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安徽省白莲崖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的通知》 批准进行建设,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农经 [2005]200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白莲崖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同意实施, 1#、

 2#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齐全,在 2010 年 1 月 17 日通过了水利部淮河委员会会同安徽省水利厅组织的启动后验收; 主要交接试验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下:

 (1)

 消防验收: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六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并抽查合格。

 (2)

 环保批复及验收:

 白莲崖水电站工程的建设取得国家了环保总局环审[2004]459 号《关于安徽省白莲崖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白莲崖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 同意白莲崖水库工程的建设, 鉴于白莲崖水电站是白莲崖水库工程的配套工程, 环保验收需等待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 3)

 发电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1-0-4-18-10-00209。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2、 安徽白莲崖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签署了《并网调度协议》, 2010 年 9 月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签署了 购售电合同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3、 水电站主接线和厂用电主接线满足水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可靠性标准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的要求。

 电气一次、 二次接入系统的设计单位为六安明都电力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并通过了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审查, 审查报告为皖电函[2008]157 号《关于白莲崖水电站工程接入电网意见的函》 和设审[2008]285 号《关于印发白莲崖水电站工程 (2*25 兆瓦)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函》和皖电经研综[2009]46号《关于印发白莲崖水电站站内主接线改进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函》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4、 安徽省电力调度中心电调[2009]135 号文和六安供电公司供调工作[2009]100 号文明确了白莲崖水电站调度命名和调度管辖范围,所有设备已按规定命名编号并报有关调度机构批准实施。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5、 目前生产人员 32 人, 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1 名, 生产部主任 1 名(兼), 生产部副主任 1 名, 运行维护项目部经理 1 名, 副经理3 名, 技术负责人 1 名, 专职安全员 1 名, 运行值班长 2 人(兼), 运行值班员 10 人, 检修负责人 1 名, 检修人员 10 名, 所有运行维护人员均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上岗。

 其中高电压作业证 5 人,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3 人, 电网调度证 10 人, 水电工程师 2 人, 助理工程师 2 人,水电技术员 1 人。

 值长及值班员已通过电力调度中心组织的培训、 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值长及值班员的名单已报调度机构。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6、 一次、 二次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毕, 通过正式验收, 试验数据齐全, 技术指标合格, 符合运行要求, 相关参数已报调度机构。

 已完成现场运行规程编写。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7、 发电机励磁系统及电调系统符合《并网调度协议》 规定的技术标准。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8、 发电机组、 升压站的继电保护配置、 设备选型符合电力系统行业技术要求, 线路保护、 主变零序保护整定值由六安供电公司调度通信中心提供, 机组厂用系统及其他保护的整定值由具备整定计算资质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提供。

 有关保护设备调试合格, 相关规章制度基本完善。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9、 水电站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符合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的要求, 自动化系统通过正式验收, 各设备试验数据齐全, 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远动信息、 电气设备相关参数核对准确无误。

 相关规章制度已建立、 有关资料已报调度机构。

 水电站关口点已设置。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10、 调度通信系统由六安供电公司统一安装调试。

 水电站接入电网通信通道为光纤传输方式, 利用衡山变~六安地调已有的光纤通道,沟通白莲崖~省调和地调的电力通信。

 调度电话采用一路直达的点对点电话传输通道传送至省调和地调。

  至省调和地调的运动通道(包括电能量信息)

 采用电力调度数据网通道和点对点模拟通道两种方式, 以调度数据模拟网通道方式为主, 点对点模拟通道方式为备用。

 继电保护采用专用光纤芯, 主用 2 芯, 备用 1 芯。

 本项必备条件已具备。

 11、 根据《安全生产法》, 水电站已编制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了 1 个总体应急预案和 12 个专项预案, 其中包含自然灾害、 全厂停电等涉网应急预案, 具备“四落实”(救援预案、 救援组织、 救援人员、 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条件。

 反措内容和计划已经讨论发布。

 本项必备条...

篇六: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各专业通用)

 档

 号

 类目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最终的审批单位)

 8000-01

 1. 项目核准报批、 开工报批(1)

 1. 关于×工程项目核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批复 2. 开工报批文件(发改委不再审批:“发改办能源[2004])

 1717 号 ”

 规划许可证、 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用地)

 意见 (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其中 6 个内容)

 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 2. 规划许可证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

 3. 土地使用证(2)

 用地报批文件 (其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 红线图等) 取水许可申请、 批复(输变电、 风电除外)

 5.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证书 2.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1. 发改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批复2. 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7. 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 规定的证明 国土部门

 4. 水资源报批 水利部门

 1. 关于对×工程水土方案的评审意见水利部门

 6. 工程概算批复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 (规划院)

  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证明”上级主管单位

 8. 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及规定阶段的监督报告 1. ××项目质量监督申报表、 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2. 各阶段的监督报告

 1.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 2. 质量监督中心站签署

 9. 锅炉压力容器运营证(火电)

 ×号炉及启动锅炉登记使用证 地方技术监督部门

 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备案的函)

 地方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11. 建设期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证明(3)

 12. 环保专项验收 (4)

 ×工程环保验收意见 ×工程建设期未发生四级(含四级)

 地方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验收组成员签字单)

 ×工程消防专项验收意见书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13. 消防专项验收 (5)

 (不含输电)

 14. 劳动保障专项验收 消防部门(地方)

  ×工程劳动保障验收合格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 × 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有关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地方卫生部门

 16. 档案专项验收 (6)

 关于×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档案验收申请表、 验收组成员签字单)

 上级主管单位组织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17. 移交生产签证书(7)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启动验收委员会

 18. 竣工决算书 ×工程竣工决算书的批复 上级主管单位

  档

 号

 类目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最终的审批单位)

  19. 竣工财务决算、(8)

 审计意见书(报告)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20. 工程竣工验收 (整体)(9)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立项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组织 (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安全等各专项验收的有关单位参加)

  21. 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 ×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款的证明 上级主管单位

 诠释 21 个合法性证明文件:

 1. 节能评估及审查 1. 项目核准、 开工报批文件

 (发改委、 项目建设单位)

 (1)

 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 发改委“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 1327 号)。

  电力工程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项目申请报告要求以下附件:

 1)

 环保部门确认的环评影响分析报告;

 2)

 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

 用水和水土保持初审意见;

 4)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5)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6)

 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

 7)

 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2)

 项目开工报批文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力项目视同完成核准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7 号)。

 1)

 项目开工申请。

 2)

 项目开工批复。

 2. 规划许可证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签发)

 ---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 年 8月 23 日建设部、 国家计委)。

 (1)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

 建设项目核准后, 持国家批准的报批文件,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查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

 填海海域成土地后, 仍要领取土地证。

 3. 土地证 用地报批文件 (其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 红线图等) 4. 水资源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核发(输变电、 风电除外)

 水资源审批文件 5. 概算批复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发)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

 6. 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 规定

 (上级主管单位核发) (1)

 招标机构资质。

 (2)

 招投标双方资格。

 (3)

 招投标程序:

 接受招标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 组织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投标→开标→询标、 评标→定标→签约。

 (4)

 需招投标的范围--设计、 设备、 施工、 大宗材料等。

 (5)

 招投标的文件内容:

 安全设施费不得列入竞争性价格。

 7. 《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依据《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电建质监[2005] 21 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

 (1)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申报表”。

 (2)

 质量监督中心站颁发“××项目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3)

 主要阶段“阶段监检报告”。

 1) 火电: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等。

  2) 输变电:“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和调试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

 水电:

 工程截流、 工程蓄水、 机组启动(根据电站具体情况, 确定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次数)、 枢纽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8. 移交生产签证书

  (启委会)

 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办市场[2007] 40号)

 规定,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办理移交生产签证书, 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鉴定)

 书。

 (2)

 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

 (3)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运行评价。

 (4)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并备案。

 (5)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9. 消防专项验收 (略)(地方消防部门)

 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 (地方卫生部门)

 依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卫监督发〔2006〕 375 号)

 (1)

 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出具:

 “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认可书”

 , 验收合格的, 卫生行政部门批复。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依据:

 《关于做好机械、 轻工、 纺织、 烟、 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 34 号)

 程序:“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报告评审、 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验收(备案)申请报告, 在“负责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栏填写验收结论, 盖该行政主管部门的章。

 内容:

 建设期措施、 效果; 生产安全符合法规和设计。

 12. 建设期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证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是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之一, 也是评优的否决条件。

 事故的界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13. 劳动保障专项验收证明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按原 2003 发改委文件, 有 3 个方面的内容:

 (1)

 劳动关系、

  (2)

 劳动保护 (3)

 劳动卫生防护;

  “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 〔2006〕 已单列, 划归卫生部门(即前第 10条所述)

 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现在只负责劳动关系、 劳动保护的内容。

 水电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

 (发改委委托水电规划院负责)。

 其中《水电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0011 号文)指出《水电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6]0002 号)

 等同于“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

 14. 环保专项验收证书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1)

 现场验收监测(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评价)。

 (2)

 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报告)。

 (3)

 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申请报告》。

  15.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证书(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120 号发布实施 1993年 8 月 1 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6号令 2002 年 10 月 14 日发布)。

 (1)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 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 应进行技术评估。

 (3)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4)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 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施工、 监理、 财务支出、 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文件齐全。

 2)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

 3)

 治理程度、 拦渣率、 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且能持续、 安全、 有效运转, 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 维护措施落实。

 16. 档案专项验收证书 (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 发改委档发(2006)

 2 号 (1)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附件 1)。

 (3)

 验收的内容及要求(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附件 2)。

 17. 锅炉压力容器运营证(只限火电)(地方技术监督部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电站锅炉与特种设备许可登记证(省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所称“特种设备” 包括电梯、 起重机械、 厂内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等。

 18. 无拖欠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证明

  (上级主管单位) (1)

 无拖欠工程款。

 (2)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19. 竣工财务决算书(略)(上级主管单位)

 20.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意见书

  (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21. 竣工验收签证书

 (由立项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组织安全、 消防、 土地、水利、 环保、 档案等专项验收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程序( “启规 96 版”

 )

 规定:

 (1)

 首先通过专项验收, 形成验收签证书。

 (2)

 成立验收委员会。

  (3)

 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

 填写竣工验收签证书。

 (5)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由于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较大, 一般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原因, 原授权竣工验收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已不存在, 现授权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尚不明确。

 所以, 目前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有两种情况:

 (1)

 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

 检查验收, 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

 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单位盖章。

 (2)

 在形成单项验收签证书的基础上, 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或授权的部门(或省发改委)

 组织有关单位(部门)

 检查验收, 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

篇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件 1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条 第一条 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条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地调调管范围内的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条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并网发电厂,如无特殊说明,包括火电、水电、核电、生物质、风电及光伏等各类电源。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火电、水电、核电机组自基建调试完成正式交付生产运行之日起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条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能源监管

 2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第二章 调度管理条 第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条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条 第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条 第九条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或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每次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10 分/10万千瓦考核。此外,还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条 第十条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条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

 3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半小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发电(上网)计划曲线考核按照偏离计划曲线的考核电量每万千瓦时扣 2 分进行考核:(一)发电厂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当出现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上网)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电计划曲线,且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对发电厂进行考核。值班调度员因系统需要修改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以修改后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为基准。(二)每时段发电机组考核电量计算公式为:当“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0。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gt;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其中:k 为偏差允许范围,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及综合利用机组为 5%,其它机组为 2%。风力发电厂只对电网限制发电期间,超

 4过计划值多发电情况进行考核,其它情况暂免于考核。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日时段数。(三)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1)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机组提供 AGC 辅助服务期间。(2)机组临时被指定提供调频(ACE 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或自动调整出力时。(4)机组计划并网后 3 小时,及计划解列前 3 小时之内。(5)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6)当 ACE 曲线超过允许值上限时,发电机组电量低于曲线考核下限免考核;当 ACE 曲线超过允许值下限时,发电机组电量高于曲线考核上限免考核。(四)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该机组按非计划停运进行统计和考核,该电厂其他机组按调整后的发电曲线进行发电曲线考核。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消缺时间不大于 8 小时),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

 5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跳闸和被迫停运;2.机组发生临检;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每万千瓦容量扣8分。(二)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每万千瓦容量扣5分。(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按额定容量每万千瓦容量扣5分。(四)新机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条 第十三条 风力、光伏发电企业应开展风电场、光伏电站短期(日前,时间分辨率 15 分钟)风电、光伏功率预测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调度机构。遇节假日,应在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预测节假日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风电、光伏功率,并将预测结果报调度机构。现阶段,调度机构只对直调风电场、光伏电站尖峰和低谷时段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合格率进行考核。

 6(一)日、月、年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1.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预测准确率(%):% 100 )11 ( % /12 Nkpk MkCapp pN)

 ( )

 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 日风电其中:Mkp为 k 时段的实际平均功率,如果被限制出力,则根据测风/光数据计算出被限电力,与实际出力相加作为计算用实际平均功率。pkp为 k 时段预测平均功率,N 为日预报总时段数。Cap 为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装机容量。月(年)平均风电/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 /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 月(年)风电TTj1/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 日风电其中:T 为月(年)日历天数。2.风电/光伏功率预测合格率(%)NkkB1N1(%) /光伏功率预测合格率 日风电其中:A % 100 1   Capp ppk Mk时,1 kBA % 100 1   Capp ppk Mk时,0 kB当发电企业为风电场时,A=75%;

 7当发电企业为光伏电站时,A=85%。月(年)平均风电/光伏功率预测合格率(%)(%) /光伏功率预测合格率 月(年)平均风电TTj1/光伏功率预测合格率 日风电3.月(年)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数据传送率(%)% 100 %) ( / ) (  月(年)日历天数天数 月(年)成功传输数据率 光伏功率预测数据传输 风电 年 月(二)调度机构风电/光伏功率预测采用日计算、月考核。1.月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准确率≥75%,为合格,小于 75%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 10 万千瓦容量扣 1 分;月平均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85%,为合格,小于 85%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 10万千瓦容量扣 1 分。2.月平均风电/光伏功率预测合格率≥80%,为合格,小于 8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 10 万千瓦容量扣 1 分。3.月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数据传送率应达到 100%。小于 10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万千瓦容量扣 2 分。(三)以下情况可对风电/光伏功率预测结果免考核: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2.风力发电厂/光伏电站投产 12 个月内;3.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影响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数据传送;4.长时间假期(如十一、春节长假)期间。

 8第三章 运行管理条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及调度计划等。条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 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 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省级调度直调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应具备 AGC 功能。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 AGC 功能。新建的应具备 AGC 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 EMS 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 AGC 调度管理考核、AGC 机组的可用率、AGC 调节性能考核三部分。AGC 考核指标包括调度管理指标 KD,可用率指标 KA,调节性能指标 K1(调节速率)、K2(调节精度)、K3(响应时间)。(一)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 AGC 功能,否则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2 分/10 万千瓦考核。(二)并网发电机组 AGC 月可用率应达到 98%,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1 分/万千瓦。并网发电机组 AGC 月可用率=(AGC 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9当全月机组 AGC 可用率为 0 时(即全月未投入 AGC),调节性能指标不进行重复考核。(三)AGC 机组的调节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 50%,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调节容量缺额每天考核 1 分/万千瓦。(四)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必须达到调度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在其投入运行的时段按照其调节速率的缺额百分点每小时考核 1 分/万千瓦。(五)AGC 机组的调节精度必须达到调度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调节精度缺额百分点每小时考核 1分/万千瓦。(六)AGC 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调度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响应时间缺额百分点每小时考核 1分/万千瓦。(七)当并网发电机组 AGC 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 AGC 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从上次 AGC 装置停用时间起均按照 AGC 装置不可用统计。(八)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时,机组 AGC 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 AGC 服务。条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火电、水电、核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运行的火电、水电、核电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

 10功能,并不得擅自退出。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负荷响应特性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 100%。其中: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退出一次调频期间,不纳入考核;由于电厂原因而导致电力调度机构不能采集一次调频投入信号,视为一次调频未投入运行。1.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 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1 分/万千瓦。对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调频功能的机组,每次考核 2 分/万千瓦。(二)对技术要求不能满足的发电机组相应扣减一次调频月投运率。1.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率变动率、最大调整负荷限幅按照调度技术要求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具有试验资质的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查。任意一项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扣减当月月投运率的 3%,且下月将再次进行检查。2.对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的规定,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依据各

 11电厂 PMU 子站上送数据计算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响应特性,若负荷响应滞后时间(β1)、负荷调整幅度(β2)、调整幅度的偏差(β3)及调频响应指数(Bu)任意一项不合格,扣减其一次调频月投入时间(10/Bu)分钟,从而间接扣减月投运率;若一月内β1、β2、β3及 Bu 平均值满足1 2 3 u0.5; 0.9; 0.3;B 0.8       ,则该机组本月可以不扣除月投入时间。条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并网发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当母线电压不合格时,执行以下考核:(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每天 2 分/万千乏时考核。(二)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进相能力时,按照进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 0.2 分;无法达到核定迟相能力时,按照迟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 0.2 分。(三)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基本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第四章 检修管理

 12条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及设备健康状况,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条 第十九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条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每万千瓦 0.1 分考核: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3.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4.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条 第二十一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企业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13条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擅自检修,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4 分/10 万千瓦考核。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条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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