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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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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

篇一: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资料全套模板

  - 1 -

 ××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以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3、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勇于坚持原则; 4、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愿; 5、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 6、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有

  人组成,其中要有妇女成员,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推选产生,每位代表推选人数不得超过

 人。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推选 1 人主持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镇指导组备案。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权行使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选举工作结束止。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 2 -

 ×× 第十届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是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

 二、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

  人组成。

 三、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后,推选 1 人主持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四、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五、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全程参与选举过程,代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本村的选举进行“五项监督”:一是监督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是否到位;二是监督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有没有被截留;三是监督候选人的标准条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四是监督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有无拉选票行为;五是监督选举结果是否符合民意。

 六、选举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上级选举指导组反映,并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措施进行改正,同时向上级选举指导组反映。对于个别群众在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疑问,监督委员会应协助选举委员会进行解释。

 七、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 3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办法

 一、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资格 年满 18 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参加选举的村民年龄以 XX 年

  月

  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二、登记对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和因婚姻家庭关系居住在本村具有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的,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入,都应当进行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要求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居住一年以上(时间计算至选举日); 2、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包括自有或租住); 3、有稳定正当的职业(因经商、务工、退职、退休等)和基本

  - 4 - 的经济收入; 4、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等); 5、本人申请,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

 户籍不在本村的,在申请参加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需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不参加该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有效证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到选举会场参加选举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人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二人。

 驻在我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电话、信函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经医院证明或家属认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临时雇佣的非本村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 20 日前,在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和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 5 日前发

  - 5 - 放《选举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迁出本村、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

 三、登记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登记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知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回村参加选举或明确委托投票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一八年 月 日

  ××村第十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 10 日内依法推选村民代表的规定,决定 月 日至 日

  - 6 - 推选产生我村新一届村民代表。

 二、村民代表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三、按照本村人口及规模,本届村民代表名额为

 人,各组名额分配如下:一组

 人,二组

 人,三组

 人,四组

 人,五组

 人,六组

 人,七组

 人,八组

 人,九组

 人。推选方式以村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获得多数同意的当选。

 四、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由现任村民小组长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派成员指导。

 五、村民代表产生后,必须明确联系户,颁发《代表证》,并报乡镇指导组备案。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 职位设置方案及任职条件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 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黄坪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职数设置为

  人:其中设村民委员会主任

 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其中妇女委员 1 人。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一)登记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领导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旗帜鲜明地把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人员优先推选为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

 (一)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展本领过硬,适应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有见识、有头脑、有闯劲,能够带领群众共创美好生活; (三)协调能力过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服务水平过硬,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对群众有感情,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五)作风品行过硬,为人正派、品行端正,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自身形象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提名并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三)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 8 - (四)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利用宗族房头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务的; (六)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群众意见较大,多数群众不拥护的; (八)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不宜提名的; (十)不符合党内其它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村换届选举在外人员投票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确保选民的政治、民主权利,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切实提高选民参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我村外出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方法予以明确,公告如下:

 一、凡已进行本村选民登记,而长年在外地生活的本村选民,均须参加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自愿弃权的除外。

 二、不在 XX 县地域范围内的外地选民参加选举,在不能回村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下,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以采取委托投票方式。

 三、采取委托投票方式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申请委托投票的选举人与被委托人均须在选举日五日前予以公布。

  - 9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提名产生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我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中主任

 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其中妇女委员 人。

 二、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 2 人,其中差额 1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2 人,其中差额 1 人;委员正式候选人 3 人,其中差额 1 人;妇女委员 2 人,其中差额 1 人。

 三、按照“五选”“十不选”的要求,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予以公布。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组村民小组会议,由各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会议直接提名。

 五、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XX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六、投票方式:由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设置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统一唱、计票,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在

 月

  日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票数相同的以姓氏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 2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若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如按顺序递补的候选人都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竞争,可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

 八、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 10 -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竞职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或在公共场所张贴或利用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个人简历、文化程度、受过何种奖惩、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当选后的打算等。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候选人在开展个人竞职活动之前应先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四项承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廉政承诺、辞职承诺)书面材料和演讲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候选人的竞职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竞职活动的合法性和宣传的真实性。

 三、候选人竞职演讲的具体时间:XX 年

 月 日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竞职演讲,并回答村民的提问。

 四、竞职回答采取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进行。严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严禁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职活动,违反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1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正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大会设立秘密划票处,严格按照“一人、一桌、一...

篇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 会由主任和委员 组成, 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 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 不少于三人, 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 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

 村民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 会主任和委员 名 单,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 会的任期, 自 推选组成之日 起, 至新老村民委员 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被提名 为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 会。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 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不履行职责, 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经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 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的变动, 应当及时公布,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制定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方案;

 ( 二)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 三)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部署选举工作;

 ( 五)

 提名 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

 ( 六)

 公布选举日 、 投票地点和时间, 确定投票方式;

 ( 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 颁发参选证;

 ( 八)

 组织村民提名 确定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 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 公布候选人名 单;

 ( 九)

 介绍候选人, 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 十)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 十一)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 制作票箱, 布置选举大会会场、 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 十二)

 组织投票, 主持选举大会,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 单;

 ( 十三)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主持新老村民委员 会的工作移交;

 ( 十四)

 受理申诉, 处理选举纠纷;

 ( 十五)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 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 一)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本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法规;

 ( 二)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 三)

 村民委员 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 四)

 县、 乡 两级政府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 五)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 六)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 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 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 一)

 广播、 电视、 报纸、 互联网等;

 ( 二)

 宣传栏、 宣传车、 宣传单等;

 ( 三)

 选举宣传会议、 选举咨询站;

 ( 四)

 标语、 口 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 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 前,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发布公告, 告知本届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

 二、 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 会选举前, 应当对下列人员 进行登记,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 一)

 户 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

 户 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

 户 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 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告知,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不得参加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三、 登记方法 登记时, 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 村民到站登记, 也可由登记员 入户 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进行造册。

 四、 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进行审核确认, 并在选举日 的二十日 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 名 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 内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 起三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出现变动的,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 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 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填写、 发放参选证, 并由村民签收。

 投票选举时, 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 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 会的职位和职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 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的职数, 分别拟定候选人名 额。

 候选人名 额应当多于应选名 额。

 三、 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 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 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 额, 按照得票多少确定。

 每一村民提名 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 额。

 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不得提名 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 额, 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 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 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以得票多 少 为 序, 公布候选人名单, 并报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 的, 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书面提出,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并公布。

 候选人名 额不足时, 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 会选举, 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 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 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由候选人

 介绍履职设想, 回答村民提问。

 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 会的主持和监督下, 公开、 公平、 公正地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 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 前进行。

 候选人在选举日 可进行竞职陈述, 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 开展。

 确有需要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 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 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 一)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 二)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 三)

 有闭路电视的村, 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 四)

 其他形式。

 四、 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 二)

 竞争职位及理由;

 ( 三)

 治村设想;

 ( 四)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 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 会投票选举, 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 一)

 召开选举大会;

 ( 二)

 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 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 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 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

 采取投票站方式的, 不再召开选举大会, 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 开放时间内自 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 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 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 公布选举日 、 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 、 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 和投票的方式、 时间、 地点一经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如因不可抗力, 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 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 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提名 为村民委员 会候

 选人的, 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 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 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

 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 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 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 便于统计的原则。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在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 根据选票样式, 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 选举日 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 由选举工作人员 当众启封。

 五、 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 选举工作人员 , 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选举工作人员 包括总监票员 、 验证发票员 、 唱票员 、 计票员 、 监票员 、 代书员 , 投票站工作人员 ,流动票箱监票员 等。

 选举工作人员 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遵纪守法、 公道正派。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 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 选举工作人员 名 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 应

 当在选举日 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 确定后,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 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 在选举日 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 写票、 投票的循环路线, 方便村民投票。

 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 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 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 投票选举 ( 一)

 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召集, 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任主持。

 流程如下:

 1. 宣布大会开始;

 2. 奏国歌;

 3. 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

 5.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 检查票箱;

 7. 启封、 清点选票;

 8. 讲解选票;

 9. 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 验证发票;

 11. 秘密写票、 投票;

 12. 销毁剩余选票;

 13. 集中流动票箱, 清点选票数;

 14. 检验选票;

 15. 公开唱票、 计票;

 16.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 封存选票, 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 宣布当选名 单。

 投票结束后, 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 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 逐张检验、 清点选票总数后, 统一唱票、 计票。

 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 会讨论决定。

 ( 二)

 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

 流程如下:

 1.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 当众检查票箱, 并启封、 清点选票;

 3. 验证发票;

 4. 村民秘密写票、 投票;

 5. 关闭投票站, 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 集中票箱, 清点选票数;

 7. 公开验票、 唱票、 计票;

 8.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 封存选票, 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 宣布当选名 单。

 八、 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 会,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 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选举无效:

 ( 一)

 村民选举委员 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 二)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三)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 四)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 采取等额选举的;

 ( 五)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 六)

 没有公开唱票、 计票的;

 ( 七)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 八)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 会未按照 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 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 指导组织重新选举。

 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重新组

 织选举, 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 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 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 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 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 , 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 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 应当从应选名 额中确定一个名 额另 行选举妇女委员 , 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有效后, 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以暴力、 威胁、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 或者次日 , 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 会成员 名 单,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 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 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乡 级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督促其改正。

 十、 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 级人民政府, 应当自 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产生之日 起十日 内向 新当 选的成员 颁发统一印制...

篇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登记赋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和选举成员代表。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在县、镇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本办法进行选举。镇党委、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选举、改制、终止等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每五年选举一次(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本办法印发前已换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后公布,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有机结

  合的方式。

 经联社采取由村(社区)党组织审定,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经济社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代表。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筹备,并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方案报镇批准后,再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其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第二章 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 第八条 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按照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 3%设定。

 经济社成员代表一般设置 3-10 人,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成员总人数的 3%设定,具体人数由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联合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由经济社直接选举产生。经济社成员代表原则上应有党员和妇女。

 经联社成员代表一般不少于 50 人,也可按每个经济社选举2-3 名代表产生。经联社成员代表包含;(1)经选举产生的本村(居)各经济社成员代表;(2)本村(居)“两委”成员;(3)本村(居)经济社的理事长、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人数为 3-7 名)由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原则上设理事长 1 名,理事若干名(由各经济社理事长中推荐产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理事长 1 名;监事会(成员人数为3-5 名)由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从各经济社的监事长中推荐产生)组成。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不可交叉任职。

 第九条 经济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酬方案应参照县主管部门或镇的有关指导意见制订,并应在选举前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组织机构届满前 15 天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数在 7、9 或者 11 人。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选举委员会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选举组织机构或部门备案。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 7、9或者 11 人的,所缺名额是否补足,由选举委员会自行决定。需补

  足的,其缺额可按照原推选得票的多少顺序依次递补。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镇选举组织机构或部门备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成员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七)登记确认、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四章 选民和候选人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成员应当在其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登记。不按规定参加登记的,视作自行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社区)党组织应积极组织引导党员成员广泛参与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计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日。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张榜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 3 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也作为成员代表的候选人,由村(社区)党组织直接提名,并推荐给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

 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集体做事的选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

 (一)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 (二)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三)拖欠集体资产、现金、承包款、借款等债务且在选民名单公示日未清偿的。

 第五章 直接选举(经济社选举方式)

 第十七条 选举经济社的理事长、监事会和成员代表应当召开成员大会,与监事会、成员代表选举一并进行,采取一套人马

  “两个牌子”的方式进行选举,原则上以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形式产生。

 第十八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提前 5 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

 第十九条 直接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大会指定工作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接受委托投票,可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委托投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选举由已按规定参加了选举登记的成员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选举结果,对于理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职位,以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数且得票最多者,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

  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经过第一轮投票,以上职位出缺时,应当对出缺职位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获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达不到三分之一票数,则对该职位实行重新安排选举。

 第六章间接选举(经联社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联社组织机构的选举采取间接选举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联社的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经联社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委托投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选举结果,对于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职位,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且得票最多者,始得当选。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经过第一轮投票,以上职位出缺时,应当对出缺职位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获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达不到三分之一票数,则对该职位实行

  重新安排选举。

 第七章 公布和交接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选举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备案,发生理事长人事变更的还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10 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经济合同、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按规定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不办理移交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罢免动议经镇核查属实,理由成立的,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动议案 60 日内组织表决,如其职务是直接选举的,则由成员大会表决。如其职务是间接选举的,则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前款会议的,由监事会代为组织召开。监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镇帮助和指导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召开。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镇备案。

 第三十条 在讨论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动议时,提

  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理事会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接受其辞职的,于 5日内公告并报镇备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公告; (一)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的; (六)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停职的。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在届期内缺额的可按照之前选举得票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候选人的得票应符合前述规定,也可以召开相应的选举会议对缺额进行单独选举,具体采取何种补选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可按照

  自身实际制定选举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篇四: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县党办[2010]73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选举工作由党组织主持。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 1 名,成员一般 2—4 名(按行政村大小确定,2000 人以下的村 2 名,2000 人以上的村 4名),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产生,主任和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参与监督能力和财会、管理知识等条件。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文书、村报账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等人员不得列为候选人。

 四、选举时,村民代表确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须书面委托村民代表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不得超过 2 人。选举工作

 人员不得引导填写选票,不得代写选票。

 五、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在村党组织的组织下,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推荐(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全村党员总数的 80%,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 30 人),采取发放候选人推荐表的方法,由党员、村民代表将符合条件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姓名填入空格内,推荐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

 主任候选人要比应选名额多于 1 人推荐,委员候选人要比应选名额多于 2 人推荐。推荐时先推荐委员,再由全体参加会议人员从委员候选人中推荐产生主任候选人,根据推荐对象得票情况,确定委员和主任候选人,向大会宣布,并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要严格按照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对候选人认真审查,并将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全村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六、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由村党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其中,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由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全村党员总数的 80%,群众代表人数不少于 30 人。

 七、选举时须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

 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选票,以及出现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作无效票。

 八、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选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重新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应选名额不足时,应进行第二次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数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选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应以得票多的当选。

 九、选举工作中设监票 1 人、唱计票 2 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唱、计票工作人员。

 十、投票次序: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十一、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然后,由村选举工作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篇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范文(1)

 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县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村(社区)干部,是指各村(社区)的“两委”班子成员。村级便民服务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村(社区)干部的分工由村(社区)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确定分工,并报镇党委备案。镇党委有明确要求的,执行镇党委决定。镇党委负责村(社区)干部的培养选拔与监督考核。村(社区)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合理设置职数。村(社区)干部应在镇下达的规定职数限额内予以配备。其他聘请编外人员的,须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要求。村(社区)主职干部工作日中餐严禁饮酒,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 50 元,扣 1 分。

 五、落实好会议制度。村(社区)干部应按时参加县、镇、村级会议,并作好记录。此项纳入村(社区)干部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参加县、镇会议时,迟到一人次,扣 0.1 分、罚款 30 元;缺席一人次,扣 0.3 分、罚款 40 元,从工资或拨款中扣除。凡参加县会议因迟到、缺席被通报的,当事人罚款 50 元/次,并作深刻检讨。连续 3 次缺席的,进行通报批评、组织约谈;一年累计达 5 次以上缺席的,进行诫勉谈话。各村(社区)要落实好村干部周例会制度。

 六、落实好请假制度。总支部书记请假 1 天及以上,经镇党委书记批准;村(社区)主任请假 1 天及以上,经镇长批准;其他村干部请假 2 天及以上,经镇党委副书记批准。若无特殊情况,全年累计请假不超过 15 天。

 七、落实好住村制度。村(社区)“两委”干部实行办公无休日,并落实轮流住村制度。各村要上报住宿值班表,村干部每周至少住村3 晚,总支书记每周一至周四至少在村住宿两晚。镇组织办统一考核。住村每缺勤 1 次,罚款 30 元,年终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排队每人次扣 0.1 分。在县级以上督查中被查到不在村(社区)的,对当事人处以 100 元/次罚款、大会通报批评。

 八、严格公章管理和使用。村“两委”公章必须专人保管,逢使用必登记。公章不外带,若遇特殊情况需外带的,使用支委公章须报总支部书记同意、使用村委公章须报村委主任同意并登记后方能外带,使用完后及时归还。

 九、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使用。各村(社区)要安排人定期打扫,保持平台环境干净整洁。制定并公示村(社区)干部值班安排表,值坐班情况纳入村(社区)年度考核,未按要求落实值坐班制度的,每人次扣 0.2 分;因缺勤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进一步严肃处理。

 十、落实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干部对本村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镇党委、政府,并迅速处置。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集体卫生疫病等突发性事件,在发生 15 分钟内上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况主动处置;其他较大事项在 30 分钟内报

 告镇党委、政府,并迅速处置。因报告滞后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村干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一、实行财务审计制度。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各村(社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严禁新增债务,并对原有债务逐年消化。审计结果作为村干部考核使用和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

 十二、建立村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加大对不称职村干部约谈、调整、处置力度,村干部缺职的由镇党委根据实际调整选配到位,村主职调整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或罢免:

 1、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罚不宜再担任村干部的; 2、年度村(社区)干部考核排队中,连续 3 年排末位或不称职票超 1/3 的; 3、不履职、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的; 5、其他应免职或罢免情形。

 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在省、市、县组织的重点工作督导检查中,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治陋习、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综治维稳、计划生育、惠农减负等方面被上级通报批评,影响全镇考核结果的,“两委”班子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单位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总支书记、分工负责的村干部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四、本办法实行 10 分制考核。村干部被约谈、通报批评、诫勉

 谈话、免除(罢免)职务的,每人次扣 0.5 分、1 分、2 分、5 分。党员村干部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的,每人次扣1 分、3 分、5 分。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办法相关问题由镇组织办解释。未尽事宜,由党委、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xx 镇村(社区)“两委”干部管理办法范文(2)

 为加强干部管理,切实增强宗旨意识,规范工作程序,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体现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村(社区)“两委”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发扬民主、依法选举原则。村(社区)“两委”干部必须与镇委镇政府和村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执行镇委镇政府和村(社区)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各项决定。

 二、考勤、值班制度 村(社区)“两委”干部要严格落实工作日正常上班制度,节假日期间,遇防火防洪防灾、重点任务落实等特殊工作需要,接通知后应

 立即到位。

 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村(社区)“两委”干部要保持全员在岗,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安排表上交到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值班人员不得缺岗漏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其他干部代为值班。值班地点必须在村(社区)委会办公室,做好上传下达和应急处置。未安排值班的干部要保证通讯畅通。

 三、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与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各项决定。

 (三)村级工作实行包片干部包干责任制,村(社区)“两委”干部按工作分工承担主要责任,包片干部对包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四)要坚决服从党组织的领导,无条件执行村(社区)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听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指挥。对村(社区)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有异议的,必须在贯彻执行的情况下按正常途径向驻村(社区)领导或逐级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敷衍塞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作失误的。如发生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信访事件、治安事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要及时处理解决群众来访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推诿扯皮,

 不得造成越级上访。如出现越级上访或群众事件,应第一时间向镇分管领导或者驻村(社区)领导汇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化解,稳控妥善处置。出现越级上访事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凡属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驻村(社区)领导反映。村(社区)“两委”干部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散播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过程及讨论结果。

 (八)村级干部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要有大局意识,要保持团结一致、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艰苦朴素、清廉务实的优良传统,严禁各行其是,出现不团结情况,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县、镇召集的会议,应提前 10 分钟到场。确需请假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或者镇主要领导请假,并安排其他村(社区)

 “两委”干部参会。代会人员要及时向村(社区)支部书记报告会议内容并将会议精神传达给请假人。

 (十)要积极带头践行文明礼仪,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以礼待人,以理服人。

 (十一)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打牌赌博,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妄议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村(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不得发表诋毁干部形象的言论。对上级领导、干部如有意见建议,可当面或来信向上反映,绝不允许粗鲁顶撞、阳奉阴违。如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议事制度 (一)村(居)务工作议事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村(社区)“两委”班子至少召开一次村(居)务工作议事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二)村(居)务工作议事会议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召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不在岗时,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委托其他村(社区)干部召集。

 (三)村(居)务工作议事会议主要内容:部署落实镇委镇政府布置的重点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研究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房管控、土地管理、矛盾纠纷等日常事务;本村(社区)建设的规划、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安排;乡村振兴工作落实;村级资金调配和使用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四)村(居)务工作议事要求:村(社区)“两委”干部必须自觉参加村(居)务工作议事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经召集人同意;每次议事都要有议事结论并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请销假制度 (一)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同志因事需请假的。1 天以内的向驻村(社区)领导说明情况后,可口头向镇主要领导请假,2 天以上的需书面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二)村(社区)其他干部因事请假。1 天以内的,向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并向驻村(社区)领导说明情况;2 天-3 天的,需书面报驻村(社区)领导审批;3 天以上的,需书面报镇主要

 领导审批。

 (三)其他。超过审批请休假天数后,仍不能返岗的,特殊情况要再次履行请休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休息的,必须持有病例和书面请假条。病假期满,经确诊仍需继续休息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六、约束退出机制 (一)违反以上二、三、四、五类制度的。

 1.违反其中制度一次的,由驻村领导提醒谈话; 2.违反其中制度累计两次的,由镇纪检监察办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要求在村(居)民代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3.违反其中制度累计三次的,由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4.违反其中制度累计四次的,停发当月工资; 5.违反其中制度累计五次的,当年度村(社区)干部民主评议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6.以上提醒或批评教育谈话记录要求作好记录并存入村(社区)干部档案。

 (二)村(社区)“两委”干部未严格履行包片责任或工作分工责任,对森林防火、禁毒、遏止新增非法图斑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由镇党委班子会议研究从严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应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直至镇党委责令辞职:

 1.违反以上二、三、四、五类制度累计超过五次的; 2.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支持镇委镇政府决策部署或不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的; 3.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 50%及以上的; 4.因决策失误或严重失职,造成村集体经济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5.因违法违纪违规,情节严重,被纪检、司法等相关部门查处的; 6.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社区)“两委”会议的,或不支持、不执行村(社区)“两委”决议的; 7.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履行村民义务或违反村规民约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8.拒不接受本制度约束机制的; 9.接受镇党委、镇纪委问责或处理,在影响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10.身体状况不佳,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1.其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村(社区)“两委”干部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终止其职务。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共 xx 镇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xx 乡村干部管理办法范文(3)

 为强化管理,切实增强宗旨意识,规范干部工作程序,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体现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村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发扬民主、依法选举原则。要通过贯彻上述原则,让一批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农村建设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村干部必须与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执行乡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各项决定。

 二、考勤、值班制度 村干部要严格落实每月 20 天工作制,考勤由组团联村值班团员负责登记,每月考勤表上报乡综合督考办,每季度进行汇总,对没有完成出勤天数的,每少一天扣除 50 元,对迟到、早退的,每次扣 20 元。

 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各村要统筹安排好值班干部,每天至少要保证 1 名村干部值班办公,值班时间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6:30(夏季下午原则延后半小时)。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表上交到乡综合督考办公室。值班人员不得缺岗漏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其他干部代为值班。值班地点必须在村委会办公室,严禁在家值班,值班人员要填写好《值班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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