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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10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14:25:05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10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依__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来自兄弟省市的经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通过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强化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10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10篇

篇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_法 行 政实 行行 政执 法 责 任 制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来 自 兄 弟 省 市 的 经 验行政执 法 责 任制,是 通过职权行 使 与 责任 承担 的 一 体化,强 化行政执法 的监督,规 范行政执法 行 为,提 高依 法 行政水平 的一 整 套 制度。/ 、 十 年 代 初,为 了 改 善行 政执法状况,建 立 内 部 制 约 机制,一 些地 方 逐 步 建 立 了“行 政执法 过错责 任追 究制 度” ,形成 了 行 政执法 责 任 制 的 雏 形。在 九 十年 代初,一 定 意 义 上 的“行政执 法 责任 制”出现。党 的十五大 明 确提 出“一 切 行政 机 关都 必 须依 法 行 政, 切实 保 障公 民权 利,实行执 法 责任 制 和 评议 制”以 后,各地 普 遍建立 了 行政执法责任 制 和 评议 制。但 各地 开 始 时 的 做 法各 具 特 色,有 的 为 了 便 于 考 核 监督,根据实际情 况 成 立 了 考评小 组,负责 执 法 工 作 日 常 考 核 与 年终 考 核,明 确执法 责 任实施 的范围,确定 政 府 各 部 门的 执 法职 责,以 及备案 审 查,执 法情况报 告 制度 和 年 终 考核 评 比 制 度、部 门 领 导 责任 制 度 等; 有 的是 以“执法监 督纠 错 通 知书”制 度为特 点或 以“行 政 执法 考核制 度”为中 心,建 立 行政执 法 责任 制;有的则 是把 国 家 和地方 已 经 颁 布 的 法 律、法 规、规章 按 其性 质、内容明确负 责实 施 的 部 门,部 门 以 岗 位 职 责 确定执 法 责 任,提 出 目 标 要求,制 定监 督检 查 和 考 核办 法,形成“按法 定 责,按 责定 标,以 标考 评,逐 级 监督”一整 套 制 度; 还有 的 是 确 定 执 法 部门,明确 执 法 责任,落实 执法措施, 规范 行政 行为,严 格 检 查考核,进 行 奖 惩 兑 现。随 着 我 国 民 主 与法制建设 的 不 断发展,1 9 9 8年,除 了6个 省 区 正准 备开 展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工 作 外,其余 2 5 个 省、自治 区、直 辖市均在不 同 范 围、不同程 度 地开 展 了 行 政执法责任 制。从行 政执法 责任 制实 施 的范围 看,有 的 是 省、直辖 市在所 辖 行政 区 域 内 已 全 面 推 开,如 四 川 省、北 京 市、天 津市等。有 的 目 前 尚未 全 面 推开,只 在所辖行政 区 域 内 的 部分地 区推 行。在尚未 全 面 推 开的 省 区 中,有 的 是在省 级 执 法 部 门实 行行 政执法 责 任制,一些地 市 县 也实行 了 这 项 制 度。还有 的 省 区 只 在 一些 市 县 区 实施 了 这项 制度。黑 龙 江 省、市( 地 )、县 ( 区 )、乡 (镇 ) 三 级 已 普 遍 建 立 了 行政执 法 责任制,市 ( 地 )、县 ( 区 ) 机 关 已 达 9 0 %,有执 法 任 务 的 省直 机 关,也有 9 5 % 建立 了 这项 制 度。行 政 执 法 责任 制的 制 度 建设。有的 是 在 省 级 建立 这 项制 度,制 定 ( 行政执 法 责任 制暂 行 规 定 》 等 政府规 章或 者 其他规范性 文 件,如 四 川、天 津、北京、内蒙、陕 西、山 西 等 ; 有的 是 市、县、区 制定 有 关 政 府 规章等规 范 性文件,如 浙 江的杭 州、湖 北 的武汉、河 南 的开 封、吉 林 的 长 春 等 地。从 实 施 行 政 执法 责任 制 的 到位情 况 看,有 的省 市是 进行试 点,有 的 是 制定规 章 直 接实 施。进 行 试 点 的有 山 东的烟 台、威海、湖南 的一些地 市,浙 江 的 几个地 区,重 庆 的 渝中区、大 足 县,辽宁 的 抚 顺、丹东 等 地; 其 他省市 大 多未进 行试点 而 直 接 实施。从 实施 行政 执 法 责任 制 的法律 根据 看,有 的 是人 大 通过有 关 地 方 性法规或决 定 后,政 府依 据 这 些 规 定来推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如 四 川省、北 京 市、内 蒙 以 及 武汉 市 等; 有 的则是 政府 直接制定 规章 或 相关规 范 性 文件 以 此 为据推 行行政执 法 责任制。比 如 天 津、陕 西 等 以 及 杭州市 等。实施 行政 执 法 责任 制的 内 容,大 都 是 以”确 定 责 任 目标,分解 岗 位职责, 量 化 考 评指 标 , 逐 级 监 督奖 惩“为中 心 内容。其 中 又 以 签定行政执法 责任 书 和”考 评“为 中 心 环节来推 动整 套 制度 的 运 作, 有 人形 象 地 将 其 概括 为”千斤 担 子 万人 挑, 人人身 上有 指标”。如 武 汉 市新 州县 人 民 政 府,在 依法确 认 9 2 个 行 政执 法 主 体,3 6 2 6 名 行 政 执法人 员 的 基 础上,依 照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进 行分 解,量 化 和 细化,明 确 分 清 每个执法 机构、岗位、任务、范 围、权 限、标准、程序 和 责任,层层 落 实 任务,人 人 明 确 职责,并 以 此 为据 进行 考 评,同时 对 过 错 进行 追 究。在 两 个 多 的时 间 里,全 县 共查处 了 4 0 起 过 错 案件,其 中 有 的 责任人 员 分 别 受 到 了 党纪、政 纪 处分,个别违 法 人 员 移送 了 司 法 机 关,有几个单 位受 到上级 主 管 部门的 通 报批评。同时,由 于 各行 政执 法 领域 和 内 容 的 不 同,各行政 机 关 在实 行 行政执 法责 任 时,其具体 内 容 又 有 所 区 别。如武汉市 工 商 局的”五大 规 范、四 项制度、三 本 指南”行 政 执 法责任制,即 执法依据 规 范、执 法 具体行 政 行 为规范、执法 责任 制规范、行政 管 理 责任 制 规范、各项管理制 度 规 范 ; 行 政赔 偿 制 度、行政 过 错 追 究 制 度,目 标管理 与 执 法 责 任 制 考 核 相 结合 制度;持 证 上 岗制度; 武 汉市企 业注 册 登记 指 南、外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登 记指南、个 体 工 商户 私 营企 业注 册登记指南。又 如,武 汉 市 公 安 局 的执法 责任 制,则 主 要 体 现 执 法工 作 的 合 法性,重 点是 考核每 一 执 法活 动中,执 法 人 员 是 否 依 法 执 法,执 法 监督 工 作 是 否 到 位、有效,既 从宏 观 上反 映公安 机 关的执 法主 体 和 责任,更从 微观上 体 现 每 一 起 案件办事 的 合 法 性。考核办法 的 主 要 内 容包括 刑事执法、行政执 法、文明 执 法、执法 监督。既 考核执法的 作 为,也 考核 执 法的不 作为。考 核 采 用 百 分 制,同 工 作目 标 管 理 责任 制配 套,既 保 证 工作任 务量化 指标 的 完成,也重 视工 作 的 质 量,办 事 的 合 法 性 和 内 部的执 法监 督力度。行 政 执 法责任 的组织 实施,有 的 是 由 当地 的 人 民 政府组织 实施,有 的则 是省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领 导,各工 作 部门 在 其系统 内组 织 实 施,比 如公安、工 商 等 系 统; 有 的 是 在省直机关 全 面 推行。行政执法 责 任制实施 的 效 果。一 是推 行行 政执法 责任制 使 法制 宣 传 教 育 不 断 深化。由 于 执法 责 ( 下 转 第 4 3页 )回海南政 报2 0 0 0 /年第4 期

 市 县 经 济亥 昌 市交通:事业搔展 { 睛摄简几隋一繁~……… ~杨希光颇为社 会 各 界 关 注的海口 至 文 昌高速公 路 工程,于今 年3 月 复工。这 是海 南 省交 通史 上 的 一 件大事,更是文 昌 市交通 史 上 的大事。海文高速公 路 的 复工,使 过去公 路 密度 就 占 全 国 各 市 ( 县 ) 之 首 的文 昌 市锦 上 添 花。市委书记、市长 林 诗 妾说:今 年 文 昌 市 将全 力 实 施 项 目推进年,以 调 整经济 结 构为重点,通过重点项 目 推进,带动经济 快 速 发展。项 目 推 进年 其 中一项 很 重 要的 内容就是 抓 好 海文 高 速 公 路、文铜 公 路、海文 高 速公 路 文 清连接线 和三 木 公路等 几 条干线 公 路 建 设,力 争 2 0 0 2 年全面实现全市省级公 路 柏油化,从 根 本 上改变公 路 交通的 落 后局 面。海文高速 公 路 是海 南省 公 路 主 骨架 的重要 组成 部分,是 我省“九 五”期 间重 点建设项 目。这 条 公 路 贯穿琼山、文 昌 两市,北 起 海 口 国 兴 大道,经 琼 山 市美 兰、三 江、大致坡 和 文 昌 市二公堆、潭 牛 等 乡 镇,终 点 于 文城,全长5 1.6 6 公里。按 双 向 四 车道、全 封闭全 立 交标 准 建 设,设计行 车 速 度 为 1 0 0 公 互 梦 小 时。海 文 高 速 公 路 的建设,将 大 大改善该 地 区 的 投资 环 境,进 一 步 提 高交 通综合 能力,有利于招 商 引 资,促 进 工、农、商、贸、旅 各 项 事业 的 长 足 发展 和 以 海文 高速公 路 为 依 托 的新 兴 城 镇及商 品 生产 集 散 地的迅速 崛 起。文 昌市文城至铜 鼓 岭公 路 称为文铜公 路,文 铜 公 路项 目 直接影 响 区 及 间接影 响 区 的经 济 在 文 昌市经 济 中占 有 举 足 轻 重 的地位,其 地位 的特征 之一是 农业发 达,其 次 是 旅游 资 源 丰富,景点集中。在文 昌市 国 民 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九五”计 划 和 十年远 景 目 标纲 要 中,该项 目 影响 区 内 规 划 建设 的项 目 及 投 资,占全 部 项 目 投 资 的 了 3左右,特别 是 素称“琼 东 第 一峰”的铜 鼓 岭旅 游 开 发 区,已 先 后完成 投 资 3 亿 多 元。海 南省人 民 政府 已 把 铜 鼓岭划 为 自然 保 护 区 和重 点 旅游 区。高 速公 路 文清连接线 起 点 于 海 文 高 速公 路 文 城立交出 口 处,向东约一 公里处设 叉道。一 是 继 续 向东 走,在文 昌 第 二 中学 附近与灵文 加 线连接; 一是经过排 田 村再从 石 玉 村与下 因 村之 间穿过,直插 至 海南 电 缆 厂附 近与文清大道 相 连。海文高 速公 路 文 清连接线 是 文 昌市“九五”计 划 的重点,该 项 目 的 建 成将把 文 城、清 澜经 济开发 区、清澜 港 连 为一 体,对 促进 清 澜经 济 开 发 区 乃 至全市 的 开 发建 设 和 经济发展,具 有 十 分 重要意义。(上 接 第 4 4 页 ) 任 制对 法 制宣 传 有 明 确 量化 指 标 和 要求,因 而这项工作 比 较 扎 实。通 过 深 化 宣 传教育,激 发了广 大 干 部群众 学 法、守 法、用法 的 自觉性。二 是 增加了 行政 执法 人 员 的 责 任感。由 于 各 部门 的 执 法 责 任 制明 确,执 法人员的 目 标具体,形成了 外 有压力、内有动力的 执 法 机 制,调 动 了 执 法 部 门 和 执 法 人员 的工 作 积极性,改 变 了 执法工 作 的被 动 局面。三 是 提 高 了 依 法 行 政的水 平。行政执 法 责 任制 的 推行,实 现 了 对行政执 法 事前、事 中、事 后 全过 程 的 监督,不 断完善管 理办法,提 高了 行 政 执法水平,使各 部 门 的执法 工作步 人 法制 化、规范 化 的轨道。四 是 明确 了 各 自的职 责 权 限,减 少 了办事环节、提高 了 工 作 效 率,解决 了 程 序 不 顺、责 任 不 清、手续繁 琐、执法难 度大 等 问 题。五 是使 执法监 督、检查 工作 真正 落 在 实处。行政 执法 责任 制与 执 法检查 结 合 起来,较 好 地解 决 了 行政执 法事后监督的 不 足,避免 了”雨过地 皮 湿”的 情 况,切 实 解决 群 众 关 心 的热点 难 点 问 题,如 黑龙 江 省推行行 政执 法 责任制, 及 时 纠 正 了一批在 行政 执 法 中违法 违 纪 案 件,解 决 了 一些 人 民 群 众 关 心 的“热点”、“难 点”问 题,行业风气 有 了 很 大 转 变。同时,通过 建 立 行 政执 法责 任 制,提 高 了 各级领导 的法制 观念,促进 了 各 级 行政 机 关 依 法 行政; 加 快 了行政 管 理工 作 的法制 化 进 程,保 证 了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贯彻 实 施;改善了 执法环境,规 范 了 执法程 序 和 执 法 行 为,有 效 地 改 善了 政府形 象等。( 省法制 局刘登 山、王富 春)海 前 报2 0 0 0 /年第 ; 期回

篇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 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 检查、 考核、 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 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在本行政区域、 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 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

 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 公正、 廉洁、 高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依法接受监督, 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 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负有宣传教育、 贯彻执行的责任。

 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增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 正确地执行法律, 不得断章取义、 曲解法律,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辩证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 不得失职、 渎职、 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施执法公示制, 公开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执法权限、 收费(罚款)

 标准、 办事期限、 办事结果。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 应当及时办理, 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 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 执法范围、 执法责任、 执法程序执法, 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 发现已构成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执法主体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并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执法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 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 搞好衔接; 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学习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考核检查;

 (二)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宣传制度。

 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 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 法规、 规章的立法意义, 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各部门应当把其负责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时、 准确地分解到所属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层层落实执法责任, 并奖责任分解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 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造成行政赔偿的, 按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

 严格执行市政府已建立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执法机构和法制监督机制, 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 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考核后, 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

 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 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大、 政协及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 检查。

 对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要予以严肃处理:

 (一)

 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 泄露国家秘密;

 (二)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三)

 隐瞒、 伪造证据;

 (四)

 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

 滥用职权, 打骂、 刁难群众,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

 不积极配合执法监督、 检查人员;

 (八)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的要求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 要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公务员和“文明单位” 、 “创佳评差” 、 “文明窗口” 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由市政府法制局,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三十二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

 本办法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 处罚种类、 罚没及上缴情况)

 ;

 (三)

 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 批准率与驳回率)

 ;

 (四)

 行政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

 (五)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

 对上述(二)

 、 (三)

 、 (四)

 、 (五)

 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经过考核, 由市政府对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 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 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 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当年的各类先进和工作考核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

  •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25.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

 • 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

 • 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

 • 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二、创新整体制度架构

 •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三、做好工作安排部署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 (豫政办〔2015〕42号 )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5〕42号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3号)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

 •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5号)

 2017年主要工作 • 1.开展三项制度试点 •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3.健全行政执法规范 •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5.组织行政执法培训 • 6.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梳理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完善执法规范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1.梳理执法权责清单 • 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完善执法制度

 • 规范执法主体

 • 规范执法资格

 • 规范执法程序 • 规范裁量标准 • 规范网上执法

 规范执法主体

 •

  •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三)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修改前: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4年修改后: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

 •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七、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委托执法 • 1、委托执法的一方应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实施。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 3、行政处罚事项,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事项,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能委托。

 • 4、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

 • 5、受委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委托行为。

 • 6、遵循“一次性委托规则“,即受委托的职权不得再次委托。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 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受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 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主体

 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②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扣100分。

 ③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4.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规范执法资格

 严把资格审核关 严把教育培训关 严把人员考试关 严把证件管理关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一)在编在职; •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 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 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办证程序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二)省直管县(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三)省辖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四)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材料 • 的审核,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 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 • 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 • 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 • 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

  行政执法证件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

  (三)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收缴《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规范执法程序 •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

篇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开发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一、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 市财政局委托开发区财政局 (二)执法主体依据 1、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基本情况 开发区财政局于 1992 年成立,现行政级别为副县级。下设综合科、行财科、国库科、预算科、会计监察科、绩效评价管理所、企业科、经济建设科、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十三个部门。在岗 46 人。

 (四)执法机构情况 开发区财政局内设执法机构部门共 7 个科室,分别为:预算科、国库科、行财科、会计监察科、政府采购办公室、绩效评价所、物价检查所。

 二、执法依据

 公共法律、法规、规章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年 10 月 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国家赔偿法》(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10 月 1 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2 分暂行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2、《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四)省政府规章 1、《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2、《河北省罚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4、《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5、《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财政(含物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一)

 法律(4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

 行政法规(7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国库券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4 件)

 《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

 (四)部门规章(26 件)

 法制类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会计类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

  3 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监督类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社会保障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类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非税收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物价类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五)省政府规章(17 件)

  《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河北省罚没物资、无主货物拍卖办法(试行)》。

 三、主要职责

 开发区财政局是开发区管委下属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财经政策,发挥财政职能,组织、调节、管理、监督财政资金的收支,实现本级财政收支平衡; 2、编制开发区全年预决算并组织执行,向管委会汇报预算及执行情况;管理各项财政收支、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3、指导和管理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审批和管理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及区级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 4、拟定和执行开发区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本区政府采购工作; 5、管理区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汽车定编工作;组织实施开发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及农村税费改革方面的工作; 6、管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7、管理开发区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依据《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开发区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培训企业财务人员,指导企业财务工作; 9、依据国家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价格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财政、发改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主持财政局全面工作。具体分管预算科。

 (二)主管综合科、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计监察科、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协助局长分管综合科、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计监察科、物价局和物价检查所。

 (三)主管企业科、绩效评价所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协助局长分管企业科、绩效评价所。

 (四)主管行财科、国库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工作的副局长岗

  5 位 协助局长分管行财科、国库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五)主管经济建设科的副局长岗位 协助局长分管经济建设科。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负责行使 3 项行政处罚权、8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1 项行政确认权。预算科、行财科、国库科、会计监察科、政府采购办公室、绩效评价所、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为上述行政职权行使的责任部门。分述如下:

 (一)预算科 预算科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区财政预算的管理工作。该科负责行使 1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即 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预算科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 负责科全面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二)行财科 行财科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区行政机关经费和事业单位事业费的管理工作。该科负责行使 1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即对单位预算资金监督检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行财科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 负责科全面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三)国库科 国库科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工作。该科室负责行使 1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即财政国库库款的监督

  6 管理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库科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 负责科全面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四)会计监察科 会计监察科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会计监察的管理工作。该科负责 1 项行政处罚权、1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1、行政处罚权 《会计法》以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等法律、法规、制度。

 2、行政监督检查权 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联合检查。

 依据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检查通知 会计监察科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 负责科全面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五)绩效评价所 绩效评价所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检查等工作。该科室负责行使 2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1、对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35 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36 号令)

 2、资产检查。依据为《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所岗位职责 所长岗位 负责所全面工作,是本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

  7 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六)政府采购办公室 采购办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该科负责行使 1 项行政处罚权、1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1、行政处罚权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政府采购法》。

 2、行政监督检查权 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为《政府采购法》。

 采购办岗位职责 主任岗位 负责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七)物价检查所 物价检查所为开发区财政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该科负责行使 1 项行政处罚权和 1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1、行政处罚权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行政监督检查权 对全区价格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物价检查所岗位职责 所长岗位

  8 负责科全面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019 年 12 月 26 日

篇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 x 2020-10-13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 x 2020-10-13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3 x 2020-10-13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

  •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25.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4 x 2020-10-13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 x 2020-10-13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6 x 2020-10-13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7 x 2020-10-13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

 • 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

 • 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

 • 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8 x 2020-10-13

 二、创新整体制度架构

 •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9 x 2020-10-13

  三、做好工作安排部署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 (豫政办〔2015〕42号 )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5〕42号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3号)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

 •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5号)

 10 x 2020-10-13

 2017年主要工作 • 1.开展三项制度试点 •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3.健全行政执法规范 •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5.组织行政执法培训 • 6.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 11 x 2020-10-13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梳理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完善执法规范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12 x 2020-10-13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1.梳理执法权责清单 • 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3 x 2020-10-13

 2.完善执法制度

 • 规范执法主体

 • 规范执法资格

 • 规范执法程序 • 规范裁量标准 • 规范网上执法

 14 x 2020-10-13

 规范执法主体

 •

  •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三)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15 x 202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修改前: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4年修改后: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6 x 2020-10-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

 •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七、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17 x 2020-10-13

 委托执法 • 1、委托执法的一方应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实施。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 3、行政处罚事项,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事项,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能委托。

 • 4、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

 • 5、受委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委托行为。

 • 6、遵循“一次性委托规则“,即受委托的职权不得再次委托。

 18 x 2020-10-13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 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受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 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0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主体

 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②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扣100分。

 ③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4.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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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执法资格

 严把资格审核关 严把教育培训关 严把人员考试关 严把证件管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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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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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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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一)在编在职; •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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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 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 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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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证程序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二)省直管县(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三)省辖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四)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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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材料 • 的审核,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 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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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 • 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 • 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 • 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

  行政执法证件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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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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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

  (三)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收缴《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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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篇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1 - 行政执法法律汇编 (适用于服务型行政执法、执法责任制创建资料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63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73

 第二章

 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8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103

 第三章

 司法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09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13

 第四章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4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71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83

  - 2 - 第五章

 国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7

 第六章

 农林畜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61

 第七章

 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05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33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337

 第八章

 民政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5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357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63

 第九章

 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73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2 -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3 -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4 -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

  - 5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 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

  - 6 -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

篇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精神推进‚法治宁波‛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浙司[2006]161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6]20 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1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2 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 副局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 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 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 监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局劳教管理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规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同时适用于受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劳教所。

 二 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遵循合法、 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

  3 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附件 1 一行政许可职能共 1 项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行政处罚职能共 74 项包括公证管理行政处罚 11项律师管理行政处罚 29 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行政处罚 30项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 4 项。

 三行政监管职能共 8 项包括 1.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 2.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3. 对律师的监督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5. 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6.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7. 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8. 对市劳动教养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强制职能共 2 项包括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2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 五行政确认职能共 1 项即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初审。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 16 项。包括 1行政奖励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为奖励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2行政赔偿 3行政复议 4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审查。

 5. 公证员执业审批审查 6. 律师执业审核审查 7.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审查 8.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审查 9. 香港、 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审查

 10.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 11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 12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13.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委托事项) 14.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委托事项) 15.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5 16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七市劳教所受委托的行政强制职权共 2 项包括 1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2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 健全投诉、 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 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行政强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劳教人

  6 员的考核机制依法、公正地实施审批职责严格审批条件遵守审批程序 依法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严格遵守报名程序依法确认报名资格确认无效的告知理由。

 六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违法或不当执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公证管理处。

 依法实施公证员执业审批审查职能 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审查 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实施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依法实施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律师管理处。

 依法实施律师执业审核审查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审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审查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审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依法实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7 依法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依法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 依法实施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为奖励。

 依法实施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依法实施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法律援助工作处。依法开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终止法律援助 依法实施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依法实施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依法实施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依法实施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依法实施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依法实施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法规处。

 依法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职能 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初审职能 依法处理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依法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等职能 指导、 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依法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依法实施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8 5劳教管理处。依法实施对市劳动教养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6市劳教所委托职责 。依法实施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二工作流程 1.公证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附件 2 。

 2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审查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 10 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设立的审核建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 提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②处长在 5 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局长审签③报省司法厅审批。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处长审查 ②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 提出处罚意见 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 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 3 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 ④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 报分管法制工作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律师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9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附件 2 。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副处长 ②副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 提出意见并报处长审查 ③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 处罚建议和副处长意见提出处罚意见④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 3 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 ⑤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 报分管法制工作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援助工作处主要工作流程 1受理、指派指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公函后1 日内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处长审定②处长 1 日内审查建议意见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③经办人员 1 日内下达指派决定。

 2受理、指派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 对符合条件的 同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 报处长审定 ②处长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 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③经办人员在 2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 下达指派决定。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审查 ②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 提出处罚意见 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 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 3 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 ④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 报分管法制工作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法规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附件 2 。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接到案件调查机构移送需要听证的案件材料后 及时阅卷 并送听证主持人阅卷②听证主持人阅卷后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③经办人在听证会举行 7 日前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 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及有关听证参加人 并向社会公告④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⑤听证会结束后 经办人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查后提交本机构集体讨论⑥将听证报告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 将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移送案件调查机构。

  11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及时审核案件调查机构送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审核建议报处长②处长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③送回送审机构。

 4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初步审查赔偿申请3 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并报处长。②处长审查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建议2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③立案后经办人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或自行办理并在 30 日内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

 ④经办人员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5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处长 或对自行办理的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后报处长。

 ⑤处长及时审查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意见3 日内提出是否赔偿意见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5依法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收到复议申请后 2 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提出决定受理的审查建议 对不符合申请条...

篇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118(颁布时间)

 20020301(实施时间)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2001 年 11 月 29 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 1 月 1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证法律、 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 县(区)

 行政机关、 乡(镇)

 人民政府和法律、 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 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县(区)

 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乡 (镇)

 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 乡(镇)

 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 明确行政执法目标和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市、 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

 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法律、 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度, 对所实施的法律、 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将职责范围、 执法程序、 执法依据、 执法标准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

 涉及行政审批、 许可、 登记的, 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 程序、 期限、 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 控告制度, 自觉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有执法过错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定期将行政执法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专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考核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任用、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 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做到严格、 公正、廉洁、 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法, 并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

 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 保证违法行为及时得到追究。

 (三)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四)

 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 发现有犯罪嫌疑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对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六)

 加强同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依法接受监督。

 (七)

 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法要求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

 违法进行行政审批、 许可、 登记、 收费;

 (三)

 违法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收缴等强制措施;

 (四)

 违法实施警告、 罚款、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

 滥用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七)

 其他违法、 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 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 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 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应采取行政执法主体自我考核与同级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县(区)

 人民政府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县(区)

 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及考核中,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督察书》, 责令其改正, 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 渎职失职行为的, 所在行政执法主体或有关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 及时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罚款、没收财物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罚款、 没收财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审计决定, 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 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按下列规定实施监督:

 (一)

 听取和审议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报告;

 (二)

 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

 (三)

 对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调查;

 (四)

 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五)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或者考核;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 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或违法执法行为, 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根据审议或检查、 视察情况, 作出相应的决定、 决议;

 (二)

 根据调查情况责成本级人民政府自行复查、 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三)

 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

 依法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决定、 决议或责成自行复查、 纠正的违法执法案件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定、 决议的落实情况和自行复查及处理结果,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宁人常备[2002]4 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执法责任制介绍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推进办公室马越2008年2月 13日

 所谓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 明确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 分解执法责任, 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统一起来, 通过制定监督制约机制和量化考评办法, 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系 列行政管理制度。前言

 1997年9月 ,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 四中全会, 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也提出了 明确要求,前言

 国务院于2 0 0 4 年3 月 2 2 日 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进一步作出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 9日专门下发了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前言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5月 9日 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标志着质检系 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已经步入规范化、 制度化、 经常化的轨道。前言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架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

 从制度性质上讲,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监督制度; 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 功能和作用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 建立权责明确、 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 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 程序严 密、 奖惩分明的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架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架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任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 分解执法职责, 确定执法责任, 是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重要环节, 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可逾越的基础性工程。

 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的关键。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检验行政执法部门 和行政执法人员 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 , 是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 的重要环节。

 认真落实违法责任追究认真落实执法责 任, 对违法责 任实施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 的保障, 同 时也是衡量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 实效的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架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权限与行政执法责任相统一的过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将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体制•目 的就要落实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审查备案规定》 (黑检综[2004]9号) 行政执法责任状既有执法依据的内 容, 也有责任形式和种类的内 容,同 时也明确了 怎么 追究, 在追究责任和评议考核时有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 证件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的决定》 (总局106号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 行政执法人员 档案管理《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建立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责任档案” 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检综函[2007]379号) 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案卷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架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 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通过梳理执法依据, 明确执法主体、 执法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程序、 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 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目 标, 采取适当形式转化为评议考核目 标, 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机制。 实施评议考核, 落实执法责任, 进行责任追究, 兑现奖惩规定。四、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及工作机制。

 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案卷质量评查、 执法质量考评、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公民投诉、 控告、 检举制度, 内 部层级监督、 专门监督制度, 接受法律监督、 民主监督、 司 法监督、 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行政机关内 部其他岗 位目 标管理制度等。四、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

 准确把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准确把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架构准确把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关系 : 质量管理是基础, --用于内 部管理; 绩效管理是核心, --用于工作评价; 能级管理是落脚点, --用于人员 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键点, 蕴含在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中。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 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全面梳理执法依据要梳理检验检疫系 统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三定” 规定以及行政执法项目 , 并对执法依据分类编排、 列明目 录。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 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职权分解要做到执法流程清楚、 要求具体、 期限明确, 科学合理、 相互衔接、 避免重复、 交叉。

 不得擅自 扩大本部门、 本单位的执法权限。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 认真确定岗 位职责,科学界定执法责任按照“1 1 621 ”管理模式签订一份协议:

 通过组织内 各级管理者(签状人)

 层层签订绩效协议(责任状)

 的办法, 形成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的管理结构,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使责任和压力落实到每个岗 位及其具体责任人。

 从而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行政执法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各方面达到要求, 在依法行政、 业务创新、 和谐机关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通过绩效管理,使以往行政执法责任制“事后追究” 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 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把“以结果目 标为主”转变为“过程和结果并重, 偏重于过程” ; 把执法业绩考核纳入执法人员 年度考核成绩。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 格执行总局 2004年3月 10日 印发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 (第59号总局令)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规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理, 同 时也涉及行政处分。实行责任追究, 必须做到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责任追究的范围、 种类、 程序、 方式等要明示、 告知行政执法人员 。与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衔接

 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的探索、 构建和运行, 为我局规范管理、 依法行政提供了 一个平台 , 也帮助我局建立起科学公正的人员 评价机制和具有检验检疫特色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上内 容属个人观点, 由于水平有限, 不当之处欢迎各位领导批评指正!结束语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键点, 蕴含在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中。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追究质量管理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绩效管理★

 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 , 涉及面广, 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 直接关系 到公共利益、 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 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篇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明确

99 年第 1 期 《中国卫 生法制 》第 7 卷第 1期 ( 总第 38 期 ) 建立执法责任制 促进依法行政 广东省卫生厅 为 了进 一步 贯 彻落 实 “依法 治 国” 的 战略 方针 , 1994 年 以来,我厅按 照卫 生部和省政 府关于加 强卫生法制 建设 的要 求, 围绕卫 生部 门的执 法范 围和任务,积极 抓好行 政执法责 任制建设。制定 了 《广东省卫生系统执法责任制规定》 ,明 确 了各级卫生 行政部 门必须建立 和实施执法 责任制。

 到 目前 为止 , 厅 机 关和 全 省 21 个 市卫 生局 先 后 建立 了执 法 责任 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明晰了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 程 序,落实 了各项卫 生法律、法 规的执法 责任人,行 政执法 行 为得到 了进 一步规范, 有效地 推动 了卫 生行业的依 法治理 工 作,推动 了卫生法制 宣传教 育, 执法人 员的法律 意识、执 法责任感普遍增强。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质量与效 率,减少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执法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将我们的做法汇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执法责任制的 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 行政、严 肃执法, 改变有 法不依、执 法不严 、违法不究 的状 况。

 为了实现有 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依法 行政的 目标,我 厅领导班 子认识 到:改革开 放 以来, 国家制定 的卫 生法律法规和大批卫生规章,使我们卫生系统“有法可依”的 问题已基本解决。当前卫生法制工作的重点要转到执法和执 法 监 督 上来 。

 大 家认 识到 在卫 生 系统 建 立和 推行 执 法责 任 制 ,既是 纠正 “有 法不依 、执法 不严、违法 不究” 的状况 、

 证 各级卫生 行政部 门履行法定 职责的 重要措施, 又是 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依法治国 、 “依法治省”战略 方针的具体行动。它不但对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依法行 政,依法办事,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 有利于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正确行使权 力,消除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因此厅党组决定厅第一把手 直 接抓 执法 责 任 制工 作, 同时 指定 政策 法 规处 负 责组 织 落 实。在机构改革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增加了政策法规处的 编 制,充实 了人员。

 同时 为了尽快在 全省推 行执法 责任制工 作, 先后于 94 年 1O 月、95 年 1O 月两次专 门发 文对建 立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作出了部署,并编印了 《 执法责任制手 册》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按照我厅的部署认真抓好宣 传发 动工作。通 过层层 的宣传教育 ,提高 了全省各级卫 生行 政部 门干部职 工对执法 责任制的认 识。各级卫 生行政部 门按 照我厅 《 印发 <广东省卫 生系统实 施执法责任 制规定 > 的通 知》要求,加强了对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成立执法责任制领 导小组 或依法行 政领导小 组,并指 定专 门机构 负责建立 和实 施执法责任制,为我省卫生系统执法责任制建设提供了有力 的组织保障。

 二、抓住重点,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 几年来,我们围绕执法责任制建设,抓住重点,下大力 气,着 重建立健 全六个机 制,形成 了全省卫生 系统执法 责任 制 的基本 架构。

 1.建立执法领导和个人责任机制。

 明确划分了各项卫 生法律 、法规 的主要责 任单 位、责 任单位 以及 各级卫 生行政 部 门、卫 生监督执 法机构、 各级领 导干部、监 督执法人 员的 具体执法责任。明确规定执法责任制是同岗位责任制、任期 目标责任 制一道, 构成卫 生系统严 肃执法、依 法行政运 行机 制的有机 组成部分, 执法 责任要作 为岗位职 责和任期 目标责 任制的考核内容,按年度进行考核。

 2.建立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机制。为了提高全省卫 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贯彻“依法治 国” 、 “依法治省” 的战略决策,提高我省卫生服务和监督执法 水平,我们结合“二 · 五”和“三 · 五” 普法教育,以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对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不同 群 体的法 制宣传教育 制度。对 卫生 系统 的人员 实行 以宪法 为 核心、基本法律为基础、卫生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宣传教育,

 行 政 执法 人 员 实行 上 岗前 法律 知识 培训 和 在 岗法 律知 识复 训。

 3.建立 执 法检 查监 督机 制。

 一 是建 立双 向执 法监 督制 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单位上下级之间、执法责任人之间 的双向监督。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三是建立经 常 性执 法 监 督检 查 制度 和 执法 检查 情况 报 告 制度。

 四是 建 立行政处罚 的监督制度。

 实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 离,所有的听证案件 由法制机构组织。法制机构对送审和 听证 的案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和听证报告送领导审查作出 · 2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999 年第 1 期 《中国卫生法制 》第 7 卷第 1 期 ( 总第 38 期) 处罚 决 定。

 五是 建 立案 件立 卷 归档制 度。

 明确规 定案 件处 罚决 定或 复 议 决定 执行 完 毕后, 应按 顺 序装 订案 卷, 将 案 件材料 立卷 归档。

 4.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我厅根据 《国家赔偿 法》和 《 行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 度。规定 了承担 执法过错 的具 体行政 行为和执 法过错追究 形 式。对有执 法过错的单 位或个人,要 按照执法 过错的性 质及 造成的影响、后果,追究单位领导和执法责任人的经济责 任、行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执法奖励机制。建立了对卫生监督、监测、卫 生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 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通过严明奖罚,进一步 提高了各级执法责任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

 觉性, 有效地促 进了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行 政。

 6.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科学 技术性、时效性和社会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不仅需要行政法耕手段,还需要先进的科学手段作支持。因 此,实行执法 责任 制必须 建立 配套 的执 法保障机制。

 我们 明 确规定:计划财务部门要为行政执法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执法 手段,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执法经费的预算并对执法经 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努力改善卫生行政执法条件。

 三、落实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 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 位,大大地推动了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几年来,

 我们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取 得较好效果。

 1.强化药品监督,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近几年来,我 们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加强了药品执 法监督机构、队伍和药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基本形成 了省、

 市、县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配备了药品广告专职审查人 员和广告内容审查专用设备,实行了药品广告内容加封制度 和公告制度,使我省虚假药品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近几年 来, 全省 共查处制售假劣药案件 17593 件,罚没 金额达 2086 万 元;取 缔违法 中药材 市场 l 7 个; 取缔无证 经营店 档 7399 家,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使我省药品生产经营 秩序明显好转,促进了医药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保障了 人 民群众用药 的需要和安全有 效。

 2.依 法 管理 公 共 卫 生 , 成 效 显 著 。

 依 法 管理 食 品卫 生、 化妆 品卫生 、公共场所卫 生、学校卫 生、劳动 卫生、放 射卫生是公共卫生执法重头戏。几年来加大了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力度,各项卫生监督监测指标有较大的提高,生产经 营单位的卫生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1997 年,食品卫生 监测合格率为 89. 6%,比 1992 年提高了 2. 8 个百分点;国 产化妆品监测合格率为97. 7%,比 1992 年提高了4 个百分 点,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 90. 9%, 比 1992 年提高了 5. 1 个 百分 点。

 学 校卫 生和 劳 动卫 生等 执法 监 督工 作也 有 新 的进 ’ ·

 26 · 展 。

 3.贯彻执行 《 母婴保健法》 ,妇幼保健事业迅速发展 1994 年 l 0 月 27 日 《母婴保健法》颁布以来,我们做 r 大 量培 训、宣 传工作。

 召开 了广东省贯彻 《母婴保健 法》动员 会 议, 举办 了 《 母 婴保 健法 》培 训班。

 印发 了宣传 资料 l0 万余份。同时我们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 《广东省母婴保健 管 理条 例》 。

 严格执 行母 婴保健 服务 执业许 可证制 度, 使我 省 母婴保健管 理和服 务走上规范 化、法制 化的道路。母 婴保 健 服务 项 目从单 纯的接 生和 普查 普治发 展到开 展婚前 保健 、

 围 产期保健、 遗传病诊 断、 产前诊 断、生殖 保健 以及 JL童生 长 发育 监测、 口腔保健 、眼 保健 等系列服 务。

 成立 了母 婴保 健 医 学 鉴 定 委 员 会 l 02 个 , 聘 任 了鉴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882 名 , 聘 任母 婴保 健监 督 员 744 人。

 妇女 儿童 保 健管 理 水平 全 面提高。

 我省 孕产妇 系统管理 率 由 1992 年的 60%提 高到 1997 的 86. 49%; 儿 童 保 健 系 统 管 理 率 甫 35% 提 高 到 68. 14%;住院分娩率从 29. 69%提高到 57. 39%。

 4.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 《 献血法 华 人 民共 和 国献血 法》 (下 称 《 献血 法》 ) 颁 布后 , 我们 积 极做好 学 习宣传 和贯彻 实施的准备 工作。组织 召开 了有省委 宣传部等 l 5 个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并联合下发了文件 订 《广 东省实 施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献 血法 > 办法》 。

 组织 了

 大型无 偿献血活 动,拨 出 l 0 万 元专款制作 “无偿 献血, 奉献 爱 心 的广告 ,每 天晚 上 黄金时 间在珠 江电视 台播 出, 号召 广 大群 众 踊跃 参加 无偿 献 血。

 连 续两 年每 年 拨 出 200 万 元 专款支持帮助 l4 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血站建设和购置采 血车,作为流动采血点以方便群众献血。还对全省血站站长 和血站 检验人员进行 了有关 血液法律法 规、血站 管理和血 液 质量等 知识的培训 ,提高他 们依法采 供血 理血站 的水平。组织 制订 了 《 广东省 医院输血技 术规范 》和 各市 《紧 急用血 预案》 。

 召 开全省 I

 生局 长 站 站 长会 议 和 全 省 电视 电话 会议 , 动 员 部 署 实施 《献 血 法 由于我们做了充分准备,

 实施。

 5.清理 整顿 医 疗 市场, 维护 正 常 医疗 秩 序。

 为 了贯彻 国务院颁布 的 《 医疗机 构管理条 例》和 省政府颁发 的 《 广 东 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1996 年初,我们召开了贯彻落 实 《 广 东省 医疗 机构管 理实 施办 法》 ,维 护正常 医疗 秩序的 动 员大会,部 署 了全省 清理整顿 医疗市场 工作。经 过两年 多 来 的清理 整顿 , 全省共 取缔 无证 医疗机 构 3953 个, 限期停 业 整顿 2105 个, 罚 款 3l 1。

 2l 万 元, 没 收 药 械 价值 362. 65 万 元, 清理 户 外 广告 牌 25l 81 宗 , 核 发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 可证 》 16191 张。

 目前医疗 秩序有 所好转 , 医疗 机构管 理 开 始步人 法制化轨 道。

 6.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抓好疾病控制。

 几年来,

 我们紧紧抓住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把贯彻预防为主针和执 行 《 传染病 防治法 》等法 规结合起来, 始终把 预防保 建摆在 卫 生工作 的优先地位,从 政 策、经费、 设备、人 员等各 方面 给予大力支持,大大地促进 了全省卫生 f下转第 24 页) 按时实施。《中

 制 把好质 量关 和管 医政 科长、血 献血法》已在我省按时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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