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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9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14:30:05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9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9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9篇

篇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通知》 和监察部、 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 方案赋予各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的职能职责,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 层级负责相结合, 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 执法监督相结合, 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 公正、 廉洁、

 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 文书规范。

 第五条

 本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和下属执法单位执法工作人员 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 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在政策法规处)

 , 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 应当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条件、 技术保障手段。

 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丽水市安监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 就本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市人大、 市政府负责, 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 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 负责协助局长组织、 指导、 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 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 支队)

 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 支队)

 直接执法责任人, 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 或行政执法人员 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处室 ( 支队)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 , 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 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 , 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 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 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 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 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

 丽水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

 市安监局及其各部门、下属执法单位工作职责按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定”方案执行。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三条

 执法责任制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 执法责任人应自 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 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处室( 支队)

 的执法责任, 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 , 明确其执法依据、 执法职责、 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

 具有许可审批, 出具审批、 初审审核意见, 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处室( 支队), 应当制定各项审批、 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 案件)

 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以规范执法行为, 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公正、 合法、 廉洁。

 第十五条

 各执法处室( 支队)

 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 法规等相抵触。

 各执法处室( 支队)

 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 必须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并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各执法处室( 支队)

 必须履行职责, 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 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处理结论合法、 适当。

 第十七条

 各职能处室 ( 支队)的行政执法除市人大、市政府另 有规定外, 一般以市安监局名 义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 履行执法任务时, 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 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自 觉回避。

 第五章

 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 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是:

 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 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责任人实施监督。

 横向监督是: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作为本局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 对各职能处室( 支队)

 的日 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局纪检监察室为执法监督的相关部门, 对各职能处室( 支队)

 的日 常执法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 对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的执法人员 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前, 需要听证的, 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组织听证会并提出听证报告。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对送审案件, 按照《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规定》 的要求, 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报案审委集体审理后, 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 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送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档案室归档, 以备监督。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 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和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 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人大、

 市政府、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并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错案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因故意或者过失, 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作出错案或过错行为的单位或人员 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错案和过错行为的认定:

 ( 一)

 经过行政诉讼, 因主要证据不足, 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或违反法定程序, 或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而被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部分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二)

 经过行政复议, 因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适用依据错误, 或违反法定程序, 或超越、 滥用职权, 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 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三)

 上级安监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 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 审查认定为错案的案件。

 ( 四)

 在受理审批( 包括批准、 核准)

 、 审核或者验收; 办理审批、 组织验收或考核、 核发证照、 撤销批准等业务中, 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错的行为。

 ( 五)

 在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等业务中, 因不按规定责令纠正或改正、 立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出现的过错的行为。

 ( 六)

 在采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因不按执法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错的行为。

 ( 七)

 在受理或接受举报、 投诉和上级交办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 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 一)

 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 造成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 过错责任由承办人负责, 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 二)

 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利用职权命令、 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 造成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 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 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 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 三)

 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 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案件, 由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 四)

 经集体合议研究、 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 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过错责任。

 ( 五)

 在执行审批、 审核、 验收、 考核、 发证;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或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 举报、投诉、 移交案件等职责的承办人员 ,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过错的, 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 六)

 在执行审批、 审核、 验收、 考核、 发证;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或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 举报、投诉、 移交案件等职责程序中发生过错, 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

 ( 一)

 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 二)

 野蛮粗暴执法, 造成一定后果;

 ( 三)

 适用法律、 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 四)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 五)

 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 六)

 玩忽职守, 官僚主义, 工作失职, 造成一定后果;

 ( 七)

 徇私枉法, 故意放纵、 包庇违法行为;

 ( 八)

 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 以权代法, 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 九)

 其他应予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

 ( 一)

 因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出现偏差的;

 ( 二)

 因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造成适用依据出现错误的;

 ( 三)

 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 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 四)

 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 五)

 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 六)

 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 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七)

 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 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过错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追究方式主要有:

 ( 一)

 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取消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暂停执法活动; 给予行政处分

 或党纪处分;

 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 二)

 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 三)

 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 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 由本局法制、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 并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局党组审批后依据相关的责任追究程序作出行政、 经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因过错给安监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行政赔偿的, 应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对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 起三十日 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 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 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 因安监局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 起错案的, 草拟人、 会签人、 审核人、 签发人应分别负相当的过错责任。

 承办人提出正确的纠正意见, 上级责任人仍责成执行的, 由上级责任人承担责任。

 规范性文件引 起的过错认定, 从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

 第八章

 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按年度负责对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机关年度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 对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及其工作人员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令方面, 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 一)

 本责任制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 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 准确率。

 ( 三)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 ( 政策法规处)根据各职能处室 ( 支队)

 执法年度考核情况, 向执...

篇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 x 2020-10-13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 x 2020-10-13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3 x 2020-10-13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

  •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25.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4 x 2020-10-13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 x 2020-10-13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6 x 2020-10-13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7 x 2020-10-13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

 • 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

 • 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

 • 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8 x 2020-10-13

 二、创新整体制度架构

 •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9 x 2020-10-13

  三、做好工作安排部署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 (豫政办〔2015〕42号 )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5〕42号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3号)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

 •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5号)

 10 x 2020-10-13

 2017年主要工作 • 1.开展三项制度试点 •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3.健全行政执法规范 •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5.组织行政执法培训 • 6.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 11 x 2020-10-13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梳理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完善执法规范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12 x 2020-10-13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1.梳理执法权责清单 • 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3 x 2020-10-13

 2.完善执法制度

 • 规范执法主体

 • 规范执法资格

 • 规范执法程序 • 规范裁量标准 • 规范网上执法

 14 x 2020-10-13

 规范执法主体

 •

  •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三)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15 x 202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修改前: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4年修改后: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6 x 2020-10-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

 •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七、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17 x 2020-10-13

 委托执法 • 1、委托执法的一方应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实施。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 3、行政处罚事项,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事项,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能委托。

 • 4、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

 • 5、受委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委托行为。

 • 6、遵循“一次性委托规则“,即受委托的职权不得再次委托。

 18 x 2020-10-13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 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受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 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0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主体

 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②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扣100分。

 ③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4.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1 x 2020-10-13

 规范执法资格

 严把资格审核关 严把教育培训关 严把人员考试关 严把证件管理关

 22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3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24 x 2020-10-13

  •

  •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一)在编在职; •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25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 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 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26 x 2020-10-13

 办证程序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二)省直管县(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三)省辖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四)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27 x 2020-10-13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材料 • 的审核,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 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28 x 2020-10-13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 • 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 • 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 • 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

  行政执法证件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29 x 2020-10-13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30 x 2020-10-13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

  (三)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收缴《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31 x 2020-10-13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篇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

  •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25.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

 • 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

 • 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

 • 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二、创新整体制度架构

 •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三、做好工作安排部署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 (豫政办〔2015〕42号 )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5〕42号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3号)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

 •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5号)

 2017年主要工作 • 1.开展三项制度试点 •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3.健全行政执法规范 •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5.组织行政执法培训 • 6.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梳理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完善执法规范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1.梳理执法权责清单 • 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完善执法制度

 • 规范执法主体

 • 规范执法资格

 • 规范执法程序 • 规范裁量标准 • 规范网上执法

 规范执法主体

 •

  •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三)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修改前: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4年修改后: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

 •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七、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委托执法 • 1、委托执法的一方应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实施。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 3、行政处罚事项,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事项,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能委托。

 • 4、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

 • 5、受委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委托行为。

 • 6、遵循“一次性委托规则“,即受委托的职权不得再次委托。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 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受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 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主体

 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②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扣100分。

 ③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4.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规范执法资格

 严把资格审核关 严把教育培训关 严把人员考试关 严把证件管理关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一)在编在职; •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 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 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办证程序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二)省直管县(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三)省辖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四)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材料 • 的审核,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 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 • 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 • 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 • 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

  行政执法证件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

  (三)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收缴《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规范执法程序 •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

篇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建立权责明确、 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 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和交通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 确立的各级海事行政执法主体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 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 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领导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 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 责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开展、 指导、 监督、 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工作制度:

 ( 一)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

 ( 二)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制;

 ( 三)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 四)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

 ( 五)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 六)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 七)

 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 各执法部门的负 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责任人, 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

 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 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以下要求, 落实海事行政执法责任, 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一)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 权限、 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

 ( 二)

 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 位, 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 明确岗 位职责、 人员 资质、 工作标准, 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

 ( 三)

 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 , 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 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 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在履行职责时, 应做到:

 ( 一)

 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 二)

 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齐全、 确凿;

 ( 三)

 适用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正确;

 ( 四)

 裁量合理, 处理适当;

 ( 五)

 符合法定程序;

 ( 六)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二章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职权、 执法程序、 执法结果、 执法监督、 执法责任和当事人权利等主要内 容, 采取有效形式向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统一、 规范、 便利、 全面、 透明的原则, 坚持以执法为民、 服务社会为宗旨, 依法公开、 公正透明、 重点突出 、 求真务实, 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规范执法行为, 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有利于内 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执行中国海事局“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制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实施资格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从事海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述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条件:

 ( 一)

 大专以上( 含)

 文化程度( 地方非水网地区可适情况放宽);

 ( 二)

 参加或按照中国海事局规定的适任培训, 并经适任考试合格;

 ( 三)

 完成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见习;

 ( 四)

 通过执法部门、 法制部门的鉴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的资格管理, 实行培训、 考试、 资格审定、持证上岗 和跟踪考核的管理制度。

 具体规范和要求, 执行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 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客观、 全面、 详细地记录海事行政执法的事实、 证据材料和决定, 按照相关规定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中国海事局对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 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 凡影响执法文书法律效力的内 容, 必须在执法文书内 载明。

 第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纪检、 档案等部门组成评查小组, 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案卷进行评议审查, 评议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一)

 实施执法活动的人员 资格, 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 二)

 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充分, 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 三)

 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是否正确;

 ( 四)

 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 五)

 执法时限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 六)

 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 内 容是否完整;

 ( 七)

 执法案卷整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查人员 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 可以与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并开展。

 第十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 评查小组应当 形成书面报告, 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 评查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五章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

 第二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海事规范性文件、 海事行政许可、海事行政审批、 海事行政强制、 海事行政处罚 和其他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合理性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内 部执法监督和外部执法监督。

 ( 一)

 内 部执法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各个单位, 各级机构之间的执法监督。

 ( 二)

 外部执法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 可采取审核、 备案、 报告、 督察、 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

  第一节

 审核、 备案、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案文, 在提交海事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审签之前, 应当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审核。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负 责起草或参与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案文提交批准之前, 报中国海事局审核。

 上述文件发布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正式文本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在文件施行一年后, 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项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下列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 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本机构的法制部门审核, 在实施完毕后 15 日 内 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一)

 实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水域环境保护等重大海事行政许可;

 ( 二)

 实施较大数额罚 款、 吊销船员 证书、 船舶证书等重大海事行政

 处罚;

 ( 三)

 实施禁止船舶离港、 强制打捞清除、 暂扣船舶等重大行政强制;

 ( 四)

 做出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调查结论;

 ( 五)

 制定跨辖区、 跨部门的统一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每年对本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并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构及下属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部门及其人员 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执法督察。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具体内 容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 表》 执行( 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下列 规定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 一)

 中国海事局每 2 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 二)

 各直属、 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督察;

 ( 三)

 各直属、 省级地方海事局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督察 第二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 采取不定期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形式包括:

 ( 一)

 巡查, 即以日 常巡逻检查的方式进行执法督察;

  ( 二)

 抽查, 即提前选定某执法部门, 对其进行执法督察;

  ( 三)

 随访, 即以参加或观察执法人员 现场执法活动的方式进行执法

 督察;

 ( 四)

 暗访, 即以不公开的方式, 对提前选定的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督察。

 ( 五)

 专项督察, 即对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经检举、 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案件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执行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表明身份。

 第三十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公正公平、 有错必纠 、 教育与处理相结合、 督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被督察机构、 部门及其海事执法人员 应当自 觉接受并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人员 在执行督察任务时, 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 一)

 就有关督察事项质询执法人员 ;

 ( 二)

 查阅、 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 三)

 以录音、 录像、 照相等手段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所做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应当 真实, 并对获取的证据和信息材料等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定期执法督察时, 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法制部门制定督察计划, 确定督察对象、 督察内 容、 督察人员组成和有关的时间安排;

 ( 二)

 报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督察单位和人员 ;

 ( 三)

 按照督察计划的安排实施督察, 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督察记录;

 ( 四)

 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 提出 整改建议, 形成书面督察报告, 经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人批准后, 及时反馈被督查单位, 并报上级海事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应当根据整改建议及时纠 正。

 如需责任追究的, 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 容。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监督是指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 媒体、 有关单位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对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 投诉电话或信箱, 主动自 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 一)

 接收、 处理举报、 投诉或意见反映;

 ( 二)

 走访管理相对人;

 ( 三)

 聘请社会监督员 ;

 ( 四)

 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 五)

 举行社会听证。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 控告、 投诉和举报, 定期回访、 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并为投诉、 申诉、 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监督员 队伍, 社会监督员 由海事管理机构从人大、 政协、 司 法机关、 海事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有关单位中聘请, 社会监督员 数量、 聘期由各海事管理机构自 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对聘请的社会监督员 提出 相应的工作

 需求, 提供必要的联系渠道, 提供相应的海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等知识和信息, 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社会监督员 会议。

 必要时, 可邀请他们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予以纠 正、 处理和信息回复, 需要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海事立法的制定、 修订, 应广泛征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对于重大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应依法实行听证。

 对于重大海事管理措施, 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举报人、 投诉人保密。

 严禁对举报人、投诉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第六章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四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 四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明确评议考核的对象、 内 容和方式。

 第四十七条 各直属、 地方海事局负 责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和监督指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对本机构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的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八条

 对海事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 包括下列 内容:

 ( 一)

 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 二)

 本办法确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建设、 落实情况;

 ( 三)

 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 分解落实、 定岗 定责和部门及其内 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 的行政执法权限、 责任和工作目 标的落实情况;

 ( 四)

 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 五)

 行...

篇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执 法 稽 查 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答】

 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 标准化、 质量、 特安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

  【答】

 (1)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2)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 经初步核查, 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

 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

 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

 其他需要立案的。

 什么是现场处罚?

  【答】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 对违反计量、标准化、 质量特安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什么是案件移送?

  【答】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

 什么是重大影响案件?

  【答】

 引起国家领导、 福建省领导、 国家质检总局领导重视并作出批

 示的案件; 中央级主流媒体报道并关注的案件; 在国际、 国内对福建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 严重影响福建省产品在国际、 国内声誉的案件; 危及身体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且涉及面广的案件;其他经福建省质监局研究认定列为重大影响案件的案件。

 什么是较大影响案件?

  【答】

 引起福建省设区市领导、 福建省质监局领导重视并作出批示的案件; 省级主流媒体报道并关注的案件; 对当地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 严重影响当地产品在省内外声誉的案件; 危及身体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 涉及面较广但仅限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其他经福建省设区市局研究认定列为较大影响案件的案件。

 什么是案件“五不放过” ?

  【答】

 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 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没有查明的不放过; 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 该移交司法机关没有移交的不放过; 对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 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而没有提出处理建议的不放过。

 什么是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

  【答】

 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形成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活动, 家庭经营和企业法人经营形成30 户以上规模, 相同时间, 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或销售货值达到 5万元以上的; (2)

 生产加工户以自然村或社区的规模分工协作,生产、 加工的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 60%。

 什么是罚没物品?

 【答】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 计量器具, 用于生产、 销售的原辅材料、 半成品、 零配件、 生产工具、 设备, 以及产品标识、 包装物、 检验及检定印、 证等物品。

 哪些罚没物品应当监督销毁?

  【答】

 (1)

 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物品; (2)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物品; (3)

 失效、 变质的物品; (4)

 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5)

 不能消除伪造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物品; (6)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 标志和包装物的物品; (7)

 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8)

 伪造、 盗用、 盗卖检验及检定印、 证的计量器具 ; (9)

 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物品。

 哪些罚没物品应当及时监督销毁?

  【答】

 (1)

 易腐烂、 变质的物品; (2)

 有毒、 有害、 易燃、 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3)

 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哪些罚没物品可以进行拍卖?

  【答】

 经检验或者鉴定, 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 可以进行拍卖:(1)

 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 人身、 财产安全的物品; (2)

 消除伪造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物品;(3)

 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4)

 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 校准合

 格的计量器具。

 什么是案件回避?

  【答】

 指案件承办人员、 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证据有哪几种?

  【答】

 经查证属实的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行政相对人陈述、 调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中, 证据确凿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答: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 要做到证据确凿要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1) 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要求 (2)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必须是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3) 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是客观存在的 (4) 每一个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 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5) 案件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6) 证据之间、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 (7) 全案证据形成的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并具有排他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

 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定案依据: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 以偷拍、 偷录、 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以利诱、 欺诈、 胁迫、 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案件办理中的认定事实清楚指的是什么?

 答:

 事实清楚是对事实查明程度的要求, 即要求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并认定清楚。

 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必须:

 (1)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准确、 无误;

 (2) 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 地点、 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 后果及标的物、 数额等主要事实认定清楚。

 行政处罚如何做到适用依据正确?

 答:

 适用依据正确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正确适用法律、 法规及规章, 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要做到适用依据正确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适用法律规范必须符合《立法法》 规定的适用规则 (2) 实施行政处罚时, 适用依据的具体条款必须正确、 全面 (3)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4)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必须是已公布有效的 (5) 应当适用甲依据的, 不得适用乙依据 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答】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依法

 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其主要方式有:

 1、 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 2、 对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 3、 对财物的扣押; 4、对存款、 汇款、 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5、 强行进入住宅等。

 质量技术监督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

 质量技术监督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查封(封存)、 扣押(有观点认为, 登记保存也是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措施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根据《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 采取查封、 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 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 的, 查封、 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 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质技监局政发[2001]43 号 )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 采取查封、 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 需要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 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质检法〔2003〕 206 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 规定, 查封、 扣押期限为三个月 ; 保质期短于三个月 的食品, 其查封、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 需要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 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的期限应当严格控制; 在行使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场所的强制措施权时, 如果查封部分生产车间等生产单元能够有效消除该隐患, 不得将该生产者的所有生产单元全部查封(国质检法〔2009〕 365 号)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实施程序?

 【答】

 (1) 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 事前需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在事后 24 小时内补办手续;

 (2) 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依法对财物实施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

 (5) 当事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定或判决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或判决维持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6) 质量技术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原因, 不能及时结案的, 需要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延长强制措施的期限。

 (7) 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 将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予以没收; 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财物退还当事人。

 逾期未作出解除决定的, 视为自行解除。

 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 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答】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59 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规定, 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等行政处分; 赔偿; 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 将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逐项分解、 细化, 形成具体指标和任务,落实到所属各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并对其进行督促、 评估、 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包括以下阶段:

 (1) 界定和细化行政执法职责; (2)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3)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什么是强制执行?

  【答】

 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答】

 下述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1)

 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

 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

 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结案?

 【答】

 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结案:(1)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3)

 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如何?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 一般应当在3 个月 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 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为什么要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答】

 保护公民、 法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产品质量争议中, 用户、 消费者和生产者、 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的权益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不能因为生产者、 销售者比消费者财大, 而让其承担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过多责任; 也不能因为用户、 消费者对产品的技术知识缺乏而让生产、销售者蒙受不该蒙受的经济损失。

篇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118(颁布时间)

 20020301(实施时间)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2001 年 11 月 29 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 1 月 1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证法律、 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 县(区)

 行政机关、 乡(镇)

 人民政府和法律、 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 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县(区)

 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乡 (镇)

 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 乡(镇)

 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 明确行政执法目标和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市、 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

 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法律、 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度, 对所实施的法律、 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将职责范围、 执法程序、 执法依据、 执法标准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

 涉及行政审批、 许可、 登记的, 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 程序、 期限、 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 控告制度, 自觉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有执法过错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定期将行政执法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专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考核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任用、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 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做到严格、 公正、廉洁、 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法, 并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

 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 保证违法行为及时得到追究。

 (三)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四)

 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 发现有犯罪嫌疑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对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六)

 加强同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依法接受监督。

 (七)

 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法要求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

 违法进行行政审批、 许可、 登记、 收费;

 (三)

 违法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收缴等强制措施;

 (四)

 违法实施警告、 罚款、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

 滥用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七)

 其他违法、 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 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 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 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应采取行政执法主体自我考核与同级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县(区)

 人民政府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县(区)

 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及考核中,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督察书》, 责令其改正, 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 渎职失职行为的, 所在行政执法主体或有关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 及时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罚款、没收财物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罚款、 没收财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审计决定, 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 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按下列规定实施监督:

 (一)

 听取和审议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报告;

 (二)

 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

 (三)

 对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调查;

 (四)

 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五)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或者考核;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 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或违法执法行为, 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根据审议或检查、 视察情况, 作出相应的决定、 决议;

 (二)

 根据调查情况责成本级人民政府自行复查、 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三)

 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

 依法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决定、 决议或责成自行复查、 纠正的违法执法案件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定、 决议的落实情况和自行复查及处理结果,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宁人常备[2002]4 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 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 检查、 考核、 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 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在本行政区域、 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 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

 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 公正、 廉洁、 高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依法接受监督, 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 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负有宣传教育、 贯彻执行的责任。

 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增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 正确地执行法律, 不得断章取义、 曲解法律,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辩证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 不得失职、 渎职、 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施执法公示制, 公开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执法权限、 收费(罚款)

 标准、 办事期限、 办事结果。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 应当及时办理, 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 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 执法范围、 执法责任、 执法程序执法, 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 发现已构成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执法主体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并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执法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 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 搞好衔接; 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学习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考核检查;

 (二)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宣传制度。

 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 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 法规、 规章的立法意义, 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各部门应当把其负责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时、 准确地分解到所属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层层落实执法责任, 并奖责任分解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 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造成行政赔偿的, 按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

 严格执行市政府已建立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执法机构和法制监督机制, 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 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考核后, 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

 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 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大、 政协及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 检查。

 对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要予以严肃处理:

 (一)

 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 泄露国家秘密;

 (二)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三)

 隐瞒、 伪造证据;

 (四)

 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

 滥用职权, 打骂、 刁难群众,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

 不积极配合执法监督、 检查人员;

 (八)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的要求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 要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公务员和“文明单位” 、 “创佳评差” 、 “文明窗口” 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由市政府法制局,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三十二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

 本办法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 处罚种类、 罚没及上缴情况)

 ;

 (三)

 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 批准率与驳回率)

 ;

 (四)

 行政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

 (五)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

 对上述(二)

 、 (三)

 、 (四)

 、 (五)

 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经过考核, 由市政府对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 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 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 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当年的各类先进和工作考核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篇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华局长在全国渔业执法督察工作会上强调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强化渔政执法督察工作 (本刊讯李明爽报道 ) 2009年 8 月 1日,农业部渔业局 、渔 政指挥 中 心 在甘 肃 兰州召 开全 国渔 业行 政执 法 督察 工作 会议 。

 农业部 渔业 局局 长 、渔 政指 挥 中心主 任 李健华 在会 上作 了重要讲话 。

 李健华在讲话中指出,建设一 支专业 化 、高 素质 的 中国渔政 执法 队 伍 ,是 建 设 现 代 渔 业 的 必 然 要 求 ,建立 有效 的监督 机 制和 完善相 关制 度 ,是建 设专 业化 、高 素质渔 政 队伍 的重要 内容 。建 立督 察制度 为保障渔政队伍政令畅通,促进严 格 、公 正 、文明执 法将 发挥 重要 的 作用。

 李健 华 强调 ,虽然 近 年来 渔政 队伍建设取得 了很大成效 ,但仍存 在着管理体制不顺 、经费不落实 、装备落后 、人员素质偏 低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等 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渔政队伍执法职能的有效履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 政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监督工作 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把执法督察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切实抓 紧抓好,要继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扎实推进渔政执法 督察工作 。

 一是切实加强对执法督察工作的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执法机构贯彻落 实好农 业部 督察规定》精 神, 建 立健 全督察工作机制, 协 调好、 管理好、 组织好执法督察工作。

 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 性质和特点, 建立统一指挥、 政令畅通、 反应迅速、 运转高 效、 责权 明确 、 一 虾 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机制。

 各级渔业 主 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 经常过问执法督察 工作, 直接指挥督察事项, 注意发挥督察作用。

 二是选派优秀干部到执法督察岗位 要把政治强、作风正、熟悉渔政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2 《 中国水 产》2009年第9期

 到督察工作岗位,把督察人员培 养成为 “政治坚定、公正清廉、

 纪 律 严 明 、业务 精 通 、作 风优 良” 的优秀干部,使之成为关口

 前移 、 内部监督 的重要力量 。全 体督察 员要做到忠于职守 ,认 真 履行职责:

 是要深入一 线和基层 。督 察 工作要深入一线 ,深入基层 主 动 了解情况 ,广 泛收集信 息 ,对 督 察的一些重点 问题 ,包 括渔民 群 众反映的热点 问题 ,深入跟踪 督 察 ,把 问题 弄清弄准。要善于 抓住关键性、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 ,查找个别违规行为背后的共 性问题,看是否有作风不实的问 题 ,是否有领导责任的问题,甚 一至是否有腐败问题 。

 二是要采取行之有 效的方式方法。督察工作要有一定 的密度和强度,特别是对渔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 加大督察力度。在方法上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是要严字 当头。在督察过程 中,要不讲情面 ,不徇 私情 ,使政令 畅通 、有令则行 、有禁则止成为渔政执法人 员 的行为准则 。凡发现违法违 纪情 况,做到严格按照 《 督 察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和处理,对负有 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要按照 《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 定 及时予以责任追究。

 三是共同推进执法督察制度顺利实施 执法督察是新时期渔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加强 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 1) 加 大对审批 、发证 、补助 发放 、罚没、收 费等 执 法过 程 中易出现问题 的部位和环 节的监督 力度 。要深入 基层渔政单位、渔港,开展现场督察和明察暗访 ,对重点

  今年, 在农业部部渔业局的领导下,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 总站启动了淡水池塘养殖渔隋信息采集工作, 上半年的工作 情况可以概括为 “六个一” :

 有卜 个工作的领导体系, 一个 支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个指导工作的方案, 一支信息采集 的队伍, 一套填报的软件, 一套逐步成形的办法。

 是有 了一个工作的领导体系。农业部渔业局把渔情 信息采集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一项重要措施,李健华 局长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会议安排部署。推广总站承担此 项任务后,站领导非常重视,魏宝振站长亲 自抓。各级推 广部门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积极主动开展工 作,10省 (区) 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浙江省海 洋与渔业局赵利民局长多次强调淡水池塘养殖信息采集工 作的重要性 ,今年5月份全 省水产技 术推广会议 上又特别 一决策参考 责 任 编 辑 李 明 爽

 的领导小组。浙江、广西、湖南、湖北、辽宁等省还专门

 召开了试点工作会议 ,明确工作任务,总结经验,研究部 署试点工作。总之,一个工作体系已经形成,上半年试点 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已步入正轨。

 二是有 了一个 支持 工作的 良好 氛围。首先是农业部渔 业局把信息采集工作作为需要特别加强的工作之一,重视 程度非常高。为了促进淡水池塘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开 展,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要求各试点省级推广部门把试 点工作 与水产 科技示范场 、渔业科技入户 等部省推广 项 目

 结合起来,广泛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在安排池塘改造项 目时,优先考虑采集点的需求,省推广 总站安排5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试点工作经费;广西区水产 畜牧局有关领导要求有关处室把渔情信息采集工作经费列 指出要做好淡水池塘养殖信息采集工作,要求承担采集任 务的lO个县予以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工作;辽宁省海洋与 渔业厅李志军副巡视员在全省水产 技术推广工作会议上强 调 ,要提 高对 淡水池塘养殖渔情动态信息 采集 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这是水产养殖业的一件大事、实事 应根据情况给予支持;河北、湖南成立了以主管局长为组 长、省推广站站长为副组长、试点县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 领导小组 ,统一协调养殖渔情信息动态采集试点工作 ;福 建、广西成立了以渔业处处长为组长、省站领导为副组长 好事,省厅 人部门预算;河北省水产局将渔情信息采集工作与渔业项 目、资金支持等相结合;湖北省借助渔业科技人户工作平 台,将信息 采集点纳入 科技入户工程 ;四川省各级 渔业 主 管部门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本单位渔业重点工作进行管理 和考核,逐步将渔情采集工作与渔业项目、资金支持等 相结合 ;辽宁省凌源市市财政局专门安排5万元资金用于 信息采集工作;山东省蒙阴县和禹城市通过对工作统筹协 调,将信息采集工作与推广、渔政等其他工作相结合,有 效解决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时段、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重要执法环节进行督察。及 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渔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2) 加 强对渔政 队伍 纳入或 参公 管理 工作 的督促 检 查。渔政队伍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破解渔政 队伍规 范化建设和长远发展 问题的基础性工作 。推进这 项工作的 重点在市县级 ,难点也在市县级 ,要抓住地方事业 单位分 类改革的有利时机,争取突破 。去年,农业部就提出从 20l 0年起 ,凡 自收 自支的渔政机构不能再执法 ,在整改之 前农业部将停发其执法人 员执法证 ,执法职能 由上一级渔 政机构暂时承担。为加快推进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各省 市渔业主管厅 (局) 要将此作为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认 真抓好 落实 。

 ( 3) 加 强对 队伍建 设各项 规 定贯 彻 落实的监督 。首 先要加强对 “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贯彻执行情况的督 察,维护渔政队伍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其次 要加强对执法装备和渔政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近期 拟 以农业部 的名义 发布 《 中国渔政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

 对相关建筑物 ,以及车、船、艇等执法装备上的渔政标志 使用标准及要求做 出规 定。各地 按要求规范执法装备和渔 政标志的使用,从明年起,全国将一律使用统一规范的中 国渔政标志 。再次 ,要加 强对规 范着 装的监督检查 ,去年 在 渔政制服上增加 了胸徽 、胸号 和臂章 ,各地 要按新的要 求着装并佩戴标识。

 四是做好执法督察的宣传和信息交流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将在相关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渔 政执法督察 工作 ,定期发布 各地渔政执法督察情况, 组织督察经验交流。各地也要重 视督察的教育警示作用,注重在政务信息和媒体上加大这 方面的宣传力度。

 渔业执法督察通 报 ,通 报 《 中国 水产》2O 。

 9年第9期

 3

篇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强调

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促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防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县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县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县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人防办主任任组长,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秘书科,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本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包括综合秘书科(指挥通信科)。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办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项)

 ⒈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⒉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⒊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⒋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⒏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⒐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⒑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二)行政监管(共七项)

 ⒈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⒊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⒌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⒍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⒎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警告和处罚二项)

 对以下十五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⒈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⒉侵占人防工程

 ⒊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⒋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⒌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⒍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⒎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⒐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⒑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⒒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⒓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⒔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⒕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⒖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二项)

 ⒈加收罚款

 ⒉证据登记保存

 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法草案)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⒈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⒊人防工程补偿费

 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二项)

 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⒉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⒊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⒋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⒌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⒍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⒎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⒏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⒐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⒑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⒒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⒓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要求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一)履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公开,并公布依据和办事流程,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四)履行行政强制的要求和标准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行使强制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救济权。发现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条件或没有强制必要的要及时解除强制,因违法实施强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确认对象的条件,严格遵守确认程序,依法确认相关事项,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七)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本办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行政许可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罚没款的收缴情况;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徇私舞弊、索要财物等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与落实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行政赔偿情况;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务会议审定。办务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实施适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

 十、相关附则

 本实施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人防办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而及时修正。本实施方案由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具有与本实施办法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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