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2篇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文件常理工学〔2011〕71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 《常熟理工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熟 理 工 学 院 文 件 常理工学〔2011〕71号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11年 9 月 19 日
主题词:
贫困学生
认定
建档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校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 后勤管理处、体育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1年9月19日印发
常 熟 理 工 学 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学生。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第三条
贫困学生分为一般贫困学生(一档)和特别贫困学生(二档)。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贫困学生(一档):
1.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较低; 2.父母年老体弱,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3.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长期无固定工作的,经济收入低; 4.父母体弱多病,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单亲家庭。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贫困学生(二档):
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及烈士子女;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4.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者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火灾等)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者; 5.中学时期受“ 希望工程” 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6.其它导致贫困学生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
特困学生的总数一般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生总数的 30%。
三、经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或取消贫困学生资格: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店、酒吧、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者; 4.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
贫困学生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四条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每年 10月中旬进行认定,其它年级学生于 9月下旬进行调整。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贫困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随时申请。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 符合贫困学生认定标准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常熟理工学院贫困学生建档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生源地出具的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孤儿身份证、烈士子女证等)。若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 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资格审查 1.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班主任(辅导员)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建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超市的消费情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者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三、提出建议名单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贫困学生认定小组评议、认定的一般贫困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四、民主评议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者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贫困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工作中,学生代表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1.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认定评议组应到成员人数 4/5 参加的情况下,认定评议才能进行,由组长主持。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简明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2.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首先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本人因故缺席,可由申请人委托他人介绍情况。
3.由主持人对申请建档的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若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认定评定小组成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必须回避。
5.评议结束后,评议组成员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一般贫困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建档,需以参加民主评议的 2/3以上组员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示和建档 一、对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贫困生和特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名单,最终报学生处审批,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在公示期内,若有同学对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档次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并由班主任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根据审查核实结果,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核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档案调整
一、对已经建档的贫困学生,如家庭经济条件没有显著变化,由学生本人直接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然后由学院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审核评议。
二、如果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好转并主动提出退出贫困生系统,不需要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直接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申请退出。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恶化的一般贫困生,可以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申请调档为特殊困难学生。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后,根据学生目前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在校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进行审核评议认定,然后交由学院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审核评议。
第八条
贫困生信息档案的管理与监督。所有全日制在校本科贫困生数据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管理,所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一份由学院备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不仅要关注贫困学生生活困难,更要关注贫困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贫困学生的建档和认定工作。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随时掌握贫困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贫困学生达到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在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十二条
在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发现有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将取消当事人贫困生建档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 2: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申请表 附件 3: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
附件 4: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
附件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签 章签 章
学生本人
学 生家 长或 监护人
学 生 家 庭所 在 地 乡镇 或 街 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附件 2:
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申请表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 收 入 元 学
院
学
号
专
业
班级名称
现担任职务
学生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家庭人口数
主要经济来源
申请困难理由 孤儿(
)烈士子女(
)单亲(
)低保户(
)父母下岗丧失劳动能力(
)
家庭、本人发生重大变故,重大疾病(
)自然灾害(
)多子女(
)
学 生陈 述申 请认定学 生陈 述申 请认定
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民 主 评 议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档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 述 理 由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次 c.家庭经济不困难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认 定 决 定 认 定 决 定
学 院 意
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学生 资 助管 理 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
年
月
姓
名
性别
学院名称
学
号
专
业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申请变动理由:
学生签名: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学校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 4:
常熟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
年
月
姓
名
性 别
学
院
学
号
政治面貌
现担任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获 奖、助 学 金 情 况 奖 学 金 名 称 金 额 助 学 金 名 称 金 额
...
篇二: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脱贫攻坚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
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
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
第十条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 XX 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至 XXXX 年 XX 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已分别提高至 561 元/月和 3580 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3146 元)。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3 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或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贫困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
(2)城镇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职工的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致使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影响其学业的完成;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当年受重大灾害的贫困家庭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的退伍军人子女;
(1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11)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材料依据扶贫部门发放的《XX 省贫困户登记卡》认定。
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含《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应提供父(或母)退伍证及户口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农村建档立卡子女,需提供当年的建档立卡证明。
第十三条经学校查实,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严重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
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进行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在新生入校时及每学年结束之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并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相关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
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生提交的材料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取隐性的方式,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进行评议,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复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直观地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电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
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 3500 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每生每年获得 3000 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获得 2500 元以上资助。在评定资助时,按照学生困难档次,优先进行考虑。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取消后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