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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10篇

发布时间:2023-05-03 11:05:08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10篇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第一节概述概述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概念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10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10篇

篇一: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节概 述概 述

 一、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概念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临床医学、 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 对诉讼涉及的人体损对诉讼涉及的人体损伤等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损伤检查步骤 询问被检人 检查被检人 使用实验室化验或仪器检查被检人 对被检物件检查实室检检

  损伤形成分类 交通工具致伤 产品致伤伤致伤 工伤致伤 职业病致伤 医疗致伤 伤害致伤

  鉴定任务 为定性量刑处罚提供科学依据 为调解纠纷、 平息矛盾提供客观依据权 为民事侵权赔偿提供价值依据

 第二节鉴 定 内 容鉴 定 内 容

 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研究的对象是有生命体征的人体, 鉴定的内容涉及人体生命存续期间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体损伤形态 人体损伤形态 致伤物推断 损伤时间推断

  损伤与疾病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 生理状态与功能评定诈伤与造作伤的识别 诈伤与造作伤的识别 医疗纠纷鉴定 三期评定

  人体损伤形态 表皮剥脱 挫伤 创 脱臼 骨折 内脏损伤 肢体离断表皮剥脱

 挫伤创

 骨 折

  致伤物推断方法 根据损伤的形态推断致伤物 根据创口异物推断致伤物 根据附着物推断致伤物 从力的作用角度推断致伤物

  损伤时间推断 损伤时间的推断是指根据活体验伤时所见的损伤改变损伤改变, 推测损伤发生时间。

 主要是根据推测损伤发生时间主要是根据成伤后至检查损伤期间发生的变化推测。

 不同损伤, 变化不同, 但均为损伤-炎性反应-修复过程的各阶段形态改变

  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 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和争议, 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赔偿, 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民事诉讼

 第三节常见损伤及其鉴定常见损伤及其鉴定

 颅骨损伤 线形骨折 凹陷性骨折 孔状骨折 粉碎骨折

 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

 孔状骨折粉碎性骨折

  脑损伤 脑震荡 脑挫裂伤 硬脑膜外血肿 硬脑膜下血肿 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实质出血

 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硬膜下出血硬膜外出血

  脊髓损伤

  周围神经损伤 周围神经是指中枢神经(脑和脊髓)

 以外的神经成分而言, 包括神经干、 神经节和神经丛。

 造成周围神经损伤的机制主要包括挤压伤损伤的机制主要包括挤压伤、 牵拉伤、 摩擦伤、 锐器牵拉伤摩擦伤锐器伤、 枪弹伤、 医源性损伤等。

 常见的周围神经损伤包括臂丛神经损伤、 正中神经损伤、 桡神经损伤、 尺神经损伤、 坐骨神经损伤、 腓总神经损伤、 胫神经损伤等。

  眼损伤

  耳、 鼻、 咽、 喉损伤 耳聋分级标准

 分级数(dB)

  程度

 语言能懂度 <26<26

 正常

  无明显困难正常无明显困难27~40

 轻度

  弱声语言困难

 41~55

 中度

  普通语言困难

  56~70

 中重度

  大声语言困难

  71~90

 重度

  喊叫放大声可懂

  >90

  极度

  大声不能听懂

  鼻分为外鼻、 鼻腔及鼻窦三部分。

 外鼻突出于面部中央, 易遭受外力打击从而造成损伤。

 外鼻损伤主要有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

 闭合鼻损伤主要有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

 闭合性损伤表现为擦伤及挫伤, 严重的可造成鼻骨骨折甚至鼻窦的骨折, 开放性损伤主要表现为切割伤、 撕裂伤和咬伤。

 鼻骨骨折是最常见的外鼻损伤之一。

  咽喉损伤指的是咽喉部遭受机械性暴力、 物理或化学因素等作用, 引起咽喉部组织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的破坏或功能障碍, 临床表现有出血、 呼吸临床表现有出血呼吸困难、 声音嘶哑或失声、 吞咽困难等。咽喉损伤有闭合性与开放性之分。

  口腔颌面部损伤口唇部损伤颜面部损伤

  四肢骨、 脊柱损伤尺骨远端骨折腰椎骨折

  胸腹部损伤胸部损伤包括胸壁和胸内脏器损伤, 由于各器官结构及担负的功能不同, 不同部位及类器官结构及担负的功能不同, 不同部位及类型的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有很大的差别。

 损伤若累及胸腔内器官, 如心、 肺、 或大血管,后果会很严重甚至死亡。

  腹部遭受外来的暴力容易产生损伤。

 腹部的损伤既有开放性的也有闭合性的, 主要包括腹部软组织软组织、 胃肠、 肝、 脾损伤等。

 腹痛是腹部损胃肠肝脾损伤等腹痛是腹部损伤的主要症状之一, 若伤及腹内脏器, 则可有内出血及其他。

  泌尿和生殖器官损伤泌尿系统由肾、 输尿管、 膀胱及尿道四部分组成。

 男性生殖系统包括阴茎、 阴囊、 睾丸、 附睾成。

 男性生殖系统包括阴茎、 阴囊、 睾丸、 附睾及前列腺等, 女性生殖系统包括阴道、 子宫及卵巢等。

  性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性功能障碍指性交能力障碍和生殖能力障碍, 包括性交不能和生殖不能不能。

 狭义性功能障碍是指性行为和性感觉障碍, 表狭义性功能障碍是指性行为和性感觉障碍表现为性生理反应反常及缺失, 从而影响正常的性生活性功能障碍不仅包括男性性功能障碍, 还包括女性性功能障碍

 第四节鉴定标准适用鉴定标准适用

 一、 与鉴定事件性质相关的标准适用 受理鉴定事(案)

 件后, 首先全面了解事(案)件性质, 正确运用相应的鉴定标准。

 如道路交通肇事类事件肇事类事件, 适用公安部(1 992年)

 《道路交通适用公安部(1 992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 又如工伤事故,适用劳动部、 卫生部(1 996年)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二、 与被检人身份相应的标准适用 某些特殊鉴定事件, 如被检人是军人、 武警等在战争或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 则应适用与其身份相应的鉴定标准相应的鉴定标准, 适用民政部(1 989)

 《革命适用民政部( 989)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的条件》 。

 三、 故意侵害公民人身伤害标准适用 人身伤害案件适用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 990)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定标准》 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因伤害致残的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评残标准, 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 附带民事赔偿时可否参照等级标准, 尚待讨论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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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名称 适用条件与身份 适用标准 分级情况 工伤事故 职业活动中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中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评定一至十级 四、 伤残分类医疗事故致残 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至十级 人身伤害致残 人身伤害事件中 无全国标准, 有地方标准 湖南、 江苏、江西、 广西等人身保险伤残 保险事故中按照具体保险合同条款 按照具体条款革命军人伤残 革命军人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四等六级 运动创伤致残 运动员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十一级

篇二: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

 GXZC2020- - G3- - 001108- -Z Z ZGJ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 2020 年 年 5 5 月 ** 日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1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

 2 2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 ..........

 5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

 19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30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 .........

 3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41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2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3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 GXZC2020- - G3- - 001108- - ZZGJ )

 招 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广西政采[2020]3705 号)批准,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委托,现就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 二、 项目编号:GXZC2020-G3-001108-ZZGJ 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自动化接入 1 套、新增消息交换服务 1 套、新增终端水印服务 1 套、应用静默强制升级 1 套、新增绩效考评服务 1 套、部局众创平台对接 1 套、升级文件传输管理 1 套、升级集中安全管控对接 1 套、培训服务 1 套、全区移动警务应用运营管理 1 套、公安部终端安全组件标准改造 1 套、适配新品牌、型号终端服务 1 套、蓝牙设备管控服务 1 套、新增通过第三方人脸识别服务实现找回密码功能 1 套、新增移动警务终端安全管控系统监测服务 1 套、新增终端网络监测模块 1 套、完善集中管控数据上报接口服务1 套、升级上报地理位置信息服务 1 套、集中管控新增自定义拓扑设备监控管理 1 套、出口防火墙 2 台、核心交换机 1 台、区域核心三层交换机 2 台、万兆交换机 1 台、负载均衡 1 台、vpn 网关 1 台、网络接入控制网关 1 台、身份鉴别认证系统 1 台、签名服务器 1 台、终端安全管控平台冗余备份服务 1 套、升级应用支撑系统可靠性 1 套、虚拟化基础计算服务器 4 台、内存条 4 条、SAS 硬盘 18 块、千兆交换机 1台、千兆多模光模块 2 个、网线和光纤 1 套、虚拟化共享基础存储 1 套、存储介质保留服务 1 套、虚拟共享存储万兆交换机 2 台、核心交换机(万兆交换机)1 台、汇聚和业务交换机(万兆交换机)6 台、管理交换机(千兆交换机)4 台、虚拟化服务的以太网卡(10Gb 光口)12 个、万兆多模光模块 24 个、千兆多模光模块 2 个、杀毒软件 500 点、APT 防御系统 1 台、数据防泄漏系统 1 台、安全合规性测评 1 项、密码安全性测评 1 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一览表。

 采购预算:人民币 5 592.65 万元。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查询结果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20 年 4 月**日至 2020 年 5 月@@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发售地点: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 8 号大地华城 S3-01 号商场三楼。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本 250 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每本另加邮费 50 元,交至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东葛路支行,银行账号:771901372110211,并及时将转账底单、投标人信息、联系方式、邮箱地址等传真至 0771-582317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寄出。

 4.发售条件:

 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非法定代表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

 5.购买标书联系人:蒙 颖

  电话:0771-5823176

  传真:0771-5823176

  七、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 ):59200 元整。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4

  投标人应于 投标截止时间(0 2020 年 年 5 5 月 ## 日 )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帐、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账户。

 并将转账底单加盖公章后附于投标文件中。

  开户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东葛路支行 银行账号:771901372110211 注: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项目编码,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以转账、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保证其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为了不耽误投标人投标,建议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 工作日按招标文件要求交到指定帐户(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投标人应于 2020 年 5 月##日上午 9 时 30 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开标(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4 楼)(具体开标室根据电子屏幕显示的安排),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

 本次招标将于 2020 年 5 月##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开标(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4 楼)(具体开标室根据电子屏幕显示的安排),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携带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投标保证金转账底单(到账证明)原件)、也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保证金转账底单(到账证明)原件等有效证明出席)。

  十、

 网上查询网址: :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btb.cn(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十一、

 业务咨询: :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 1 号。

  联系人:韦达林

  联系电话:0771-2893218

  采购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 8 号大地华城 S3-01 号商场三楼。

  项目负责人:覃国腰;

 电话:0771-5675006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331544 十二、交易服务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 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十四、公告期限:

 本招标公告期限自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日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5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6

  项目需求一览表

 说明:项目采购预算价:人民币 592.65 万元。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服务项目要求( ( 或技术参数需求) )

 1 自动化接入 1 套 应用自动化对接包括:待提交方案、方案审批(分待审批、通过和未通过)、已注册 、试发布、正式发布、已下线。

 待提交方案:应用流程完成录入基础信息。

 方案审批-待审批:应用流程已提交建设方案而未审批 方案审批-通过:应用流程提交建设方案后,系统管理员审批方案通过 方案审批-未通过:应用流程提交建设方案后,系统管理员审批方案未通过 已注册:应用流程处于方案审批-通过状态后,进入编辑页点击下一步操作后,应用流程的状态改变为已注册。处于已注册的应用,才能进行应用注册、服务和服务路由等申请注册,但此时申请的服务和服务路由等,均未生效,还不用。

 试发布:应用流程进行试发布操作后,申请的服务和服务路由等,正式生效,可以使用。

 正式发布:应用流程经过一个月的考核期,考核通过,应用状态自动更改为正式发布状态。

 已下线:系统管理员对不合格的应用进行下线处理。已下线的应用流程,不能进行编辑。

 试发布和删除操作,等应用整改合格后重新上线,才能操作。

 建立应用模型整理体系,根据应用接入流程整理现有业务应用建设模型,如典型的 II 类应用、I 类应用、跨网融合应用业务模型。

 2 新增消息交换服务 1 套 心跳轮询:应用支撑平台内部通过定时任务每隔 3 秒向联网服务区或公安内网服务区发送一次心跳轮询,查询是否有新的消息需要同步到本网络区域。

 消息同步:当心跳轮询到联网服务区或公安内网服务区有新增消息,则把新增的消息同步到本网络区域的 MQ 服务器上去等待应用服务订阅。

 消息发布:应用服务将需要跨区传输的消息通过应用支撑平台接口进行发布,当有应用服务订阅该消息时,将消息传输给对应的服务。

 消息订阅:应用可以针对自己的业务需求订阅消息,当订阅的应用服务消息发布后,将消息传输给对应的应用服务。

 3 新增终端水印服务 1 套 在应用终端界面标记用户登录名等特有信息。起到安全防范作用,防止用户录屏拷屏,防止数据扩散。

 表现方式:应用背景图片有姓名+警号 4 应用静默强制升级 1 套 应用更新时可选择是否强制升级,如选择,那么在用户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进行升级,流程如下:

 1.应用提交更新申请,上传最新 apk,选择是否静默升级; 2.当终端连上网络时,应用商店后台定时的心跳服务每隔 5 分钟进行一次终端全部应用的检测,检测终端所有 app 的版本号是否与商店版本号一致; 3.如果不一致,那么获取这些应用的列表,提供应用的包名、版本号及用户身份信息与后台已设置静默升级的应用列表进行比对,比较是否设置了静默升级;

  广西公安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三期建设项目采购(GXZC2020-G3-001108-ZZGJ)

 7 4.如果应用在后台列表中,那么调用静默升级的服务接口; 5.将需要静默升级的应用加入队列中,按照顺序依次下载商店中对应的最新 apk; 6.下载完成后调用终端管控静默安装服务,应用进入安装队列; 7.按照顺序完成应用的更新安装; 5 新增绩效考评服务 1 套 应用支撑平台通过统一认证、应用监测 SDK 获取到应用的每日登录情况、数据交换次数和调用公共服务次数。此外,在应用登录情况中,还需要提供精确到民警个人的每日登陆情况统计报表。根据区厅科信总队制定的活跃度公式计算出应用活跃率,再结合八桂警信的活跃度情况,按照区厅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地市排名。

 6 部局众创平台对接 1 套 应用支撑平台需要与部级众创平台对接,实现应用支撑平台可通过全量和增量接口将应用信息和服务信息同步给众创平台,实现省部级数据同步。

 仓库服务端信息:编号(部里统一自动生成)、开发商、市场类型(原生、小程序)、所属省份、平台管理员联系人姓名(公安人员)、联系方式、上报 IP 地址(列表)、抓取所使用的 IP 及端口(列表)

 应用基础信息:应用编号(仓库编号+应用编号)、应用名称、应用包名...

篇三: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 ,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 ,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 ,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 ,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 ,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 ,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 ,以战斗力为标准 ,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 ,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 ,由司 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 ,必须加强领导 ,统筹规划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狠抓落实 。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 ,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 ,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 ,坚持逐级遴选 ,梯次配备 。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 ,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 。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 ,应当配备 到对口专业岗位 。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 ,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 ,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 ,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 ,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 ,由主管部门承办 ,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 日 。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 ,拟代理干部职务 2 个月以上的 ,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 ,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 。《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 。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 ,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 ,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 ,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 。确需调整的 ,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 ,经具 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 ,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 ,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 ,逐级上报 ,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 ,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 ,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 ,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 ,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 ,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 篇二:《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 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 ,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 ,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 ,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 ,专业技术精湛 ,纪律作风严明 ,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 ,必须加强领导 ,统筹规划 ,督促检查 ,狠抓落实 。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确保士官素质 。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 ,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 ,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

 更 。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 ,严禁超指标选取 ,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 ,防止超编 。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 ,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 ,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 ,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 ,应当优先选取 。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 ,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 ,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 。群众评议时 ,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 ,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 ,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 ,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 ,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 ,结合日常的考察 ,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 ,提交党委研究 。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 ,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 ,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 ,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 ,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 ,并下达选取命令 。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 ,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 ,并装入本人档案 。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 12 月 1 日 。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 ,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 ,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 ,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 ,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 ,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 ,以通 知的形式公布 ,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 ,必须在本年度

 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

 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 ,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 ,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 ,由司令部门牵头 ,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 。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 ,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 ,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 ,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 ,由总队、支队组织 。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 ,必须经过党委研究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 ,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 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 ,并做好检查指导 ,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 ,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 ,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 ,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

  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 ,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 ,并装入本人档案 。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由司令部门牵头 ,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 ,按计划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 ,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 ,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 。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 ,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 ,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 ,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 ,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 ,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 ,做出考核结论 ,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

 第五章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 ,刻苦钻研本职业务 ,尊重领导 ,服从管理 ,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 ,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 。支队每半年应组织

 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表彰先进 ,树立典型 ,总结经验 ,纠正问题 。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每年 3 月份 ,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 ,时间不少于一个周 。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 。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 。在机关工作的士官 ,必须相对集中居住 ,统一管理 ,专人负责 ,工作期间由使...

篇四: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损害受伤人员 误工损失日 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GB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GB/T521-200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5

  9 脊柱、 骨盆部损伤 6

  10 肢体损伤 7

  11 其它损伤 8

  附录 A 9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9

  附录 B 10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 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国法医学会、 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岩、 宁锦、 常林、 张凤芹。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 总则

  2. 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 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

 2. 3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 2 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 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 头部损伤

  4. 1 头皮血肿

  4. 1. 1 头皮下血肿 10 日~15 日

  4. 1. 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 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 日~30 日

 4. 1. 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 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 日~60 日4. 2 头皮裂伤

  4. 2. 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 日

  4. 2. 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45 日~60 日

  4. 3 头皮撕脱伤

  4. 3. 1 撕脱面积≤20cm2 60 日~90 日

  4. 3. 2 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 日~120 日

  4. 3. 3 撕脱面积>20cm2, 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 日~120 日

  4. 4 头皮缺损

  4. 4. 1 头皮缺损≤10cm2 30 日~60 日

  4. 4. 2 头皮缺损>10cm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5 颅盖骨骨折

  4. 5. 1 颅盖骨线状骨折 30 日~60 日

  4. 5. 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 5. 2. 1 不需手术整复者 90 日

  4. 5. 2. 2 需手术整复者 120 日

  4. 6 颅底骨折

  4. 6. 1 颅底骨折, 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 日

  4. 6. 2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 未经手术自愈者 90 日

  4. 6. 3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需手术者 120 日

  4. 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 7. 1 轻型

 4. 7. 1. 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 有主诉症状, 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 日 4. 7. 1. 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 伴有逆行性遗忘, 无颅骨骨折, 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 但有主诉症状

  60 日

  4. 7. 1. 3 损伤致颅骨骨折, 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 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 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 日

  4. 7. 2 中型 90 日~180 日

  4. 7. 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7. 4 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8 开放型颅脑损伤

  4. 8. 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 日~90 日

  4. 8. 1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 9. 1 颅骨缺损, 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 1 眼部损伤

  5. 1. 1 眼睑损伤

 5. 1. 1. 1 眼睑血肿 15 日

  5. 1. 1. 2 眼睑裂伤, 不伴有其它症状 20 日~30 日

  5. 1. 1. 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 30 日

  5. 1. 1. 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 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 日 5. 1. 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 日

  5. 1. 3 泪器损伤

  5. 1. 3. 1 泪小管、 泪囊、 泪腺损伤 30 日~45 日

  5. 1. 3. 2 鼻泪管损伤, 无手术指征者 30 日~45 日

  5. 1. 3. 3 鼻泪管损伤, 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4 结膜损伤

  5. 1. 4. 1 出血或充血, 能自行吸收者 15 日~30 日

  5. 1. 4. 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 日~60 日

  5. 1. 5 角膜损伤

  5. 1. 5. 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 日~15 日

  5. 1. 5. 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 日~90 日

  5. 1. 5. 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 1. 6. 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 日~60 日

  5. 1. 6. 2 瞳孔永久性散大; 虹膜根部离断 30 日~60 日

  5. 1. 6. 3 前房出血 ,

 30 日~60 日

  5. 1. 6. 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 日~90 日

  5. 1. 6. 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7 巩膜裂伤

 5. 1. 7. 1 单纯巩膜裂伤 45 日~60 日

  5. 1. 7. 2 角巩膜裂伤, 伴眼内容物脱出 120 日

  5. 1. 8 晶状体损伤

  5. 1. 8. 1 晶状体脱位 60 日~90 日

  5. 1. 8. 2 外伤性白内障 120 日

  5. 1. 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120 日

  5. 1. 10 眼底损伤

  5. 1. 10. 1 视网膜震荡、 出血 30 日

  5. 1. 10. 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10. 3 黄斑裂孔 30 日~60 日

  5. 1. 10. 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 日

  5. 1. 11 视神经损伤 90 日

  5. 1. 12 眼球摘除 30 日~45 日

  5. 1. 13 外伤性青光眼 30 日~180 日

  5. 1. 14 交感性眼炎、 化脓性眼内炎 90 日~180 日

  5. 1. 15 眼球后血肿 60 日

  5. 1. 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1. 17 眶壁骨折

  5. 1. 17. 1 不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

  5. 1. 17. 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2 耳部损伤

  5. 2. 1 耳廓损伤

  5. 2. 1. 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 日~20 日

 5. 2. 1. 2 耳廓撕裂伤、 耳廓切割伤 15 日~30 日

  5. 2. 1. 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15 日~30 日

  5. 2. 1. 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 日~60 日

  5. 2. 2 外耳道损伤

  5. 2. 2. 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 日

  5. 2. 2. 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 日 5. 2. 3 鼓膜穿孔

  5. 2. 3. 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 日~30 日

  5. 2. 3. 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 日~60 日

  5. 2. 4 听骨链损伤

  5. 2. 4. 1 听骨脱位、 骨折 60 日

  5. 2. 4. 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 日~120 日

  5. 2. 5 内耳损伤

  5. 2. 5. 1 迷路震荡 90 日

  5. 2. 5. 2 内耳窗膜破裂 90 日~120 日

  5. 3 鼻部损伤

  5. 3. 1 鼻部皮肤裂伤、 鼻翼缺损 15 日~30 日

  5. 3. 2 鼻骨骨折

  5. 3. 2. 1 鼻骨线状骨折 30 日

  5. 3. 2. 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60 日

  5. 3. 3 鼻窦损伤 90 日

  5. 4 颌面部损伤、 口腔损伤

  5. 4. 1 颌面部皮肤擦伤、 挫伤 15 日~20 日

  5. 4. 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 4. 2. 1 创口长度累计≤3. 5cm 15 日~30 日

  5. 4. 2. 2 创口长度累计>3. 5cm 20 日~45 日

  5. 4. 2. 3 颌面部穿通伤 30 日~45 日

  5. 4. 3 上、 下颌骨骨折

  5. 4. 3. 1 单纯性线状骨折 60 日~90 日

  5. 4. 3. 2 粉碎性骨折 120 日

  5. 4. 4 颧骨、 颧弓骨折

  5. 4. 4. 1 单纯性线状骨折 60 日

  5. 4. 4. 2 粉碎性骨折 120 日

  5. 4. 5 牙槽骨骨折 60 日

  5. 4. 6 牙齿损伤

  5. 4. 6. 1 牙齿脱落或折断 30 日~45 日

  5. 4. 6. 2 需复位固定的 90 日

  5. 4. 7 颞颌关节损伤 60 日~90 日

  5. 4. 8 舌损伤 45 日

  5. 4. 9 腮腺损伤 90 日

  5. 4. 10 面神经损伤 120 日

  5. 4. 11 三叉神经损伤 120 日 6 颈部损伤

  6. 1 颈部皮肤裂伤 15 日

  6. 2 咽部损伤 30 日

  6. 3 喉损伤

  6. 3. 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15 日

  6. 3. 2 喉切割伤 30 日~60 日

 6. 3. 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90 日

  6. 3. 4 喉烫伤或烧灼伤 90 日

  6. 4 食管、 气管损伤

  6. 4. 1 挫伤 60 日

  6. 4. 2 裂伤 120 日

  6. 4. 3 烧灼伤 ,

 120 日 6. 5 甲状腺损伤

  6. 5. 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60 日

  6. 5. 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 日

  6. 5. 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 日

  6. 5. 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180 日

  6. 6 甲状旁腺损伤

  6. 6. 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60 日

  6. 6. 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 日

  6. 6. 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 日

  7 胸部损伤

  7. 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 1. 1 皮肤擦、 挫伤 10 日~15 日

  7. 1. 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 日~30 日

  7. 1. 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 日~40 日

  7. 1. 4 胸壁异物存留 60 日

  7. 2 肋骨骨折

  7. 2. 1 一处骨折 30 日~40 日

  7. 2. 2 多根、 多处骨折 90 日

 7. 3 胸骨骨折 90 日

  7. 4 气胸

  7. 4. 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15 日~30 日

  7. 4. 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30 日~40 日

  7. 4. 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60 日

  7. 5 血胸

  7. 5. 1 小量(胸腔积血 500ml 以下)

 30 日~40 日

  7. 5. 2 中量(胸腔积血 500ml~1500ml)

 60 日~70 日

  7. 5. 3 大量(胸腔积血 1500ml 以上)

 90 日~100 日

  7. 6 肺损伤

  7. 6. 1 肺挫伤 30 日~45 日

  7. 6. 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70 日

  7. 6. 3 肺叶切除 90 日

  7. 6. 4 一侧全肺切除 120 日

  7. 6. 5 肺爆震伤 70 日

  7. 6. 6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70 日

  7. 7 食管损伤 90 日

  7. 8 气管、 支气管损伤

  7. 8. 1 气管、 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 60 日

  7. 8. 2 气管、 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

  7. 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 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 11 胸导管损伤 70 日~90 日

 7. 12 纵膈气肿、 纵膈脓肿、 纵膈炎 90 日

  7. 13 膈肌损伤

  7. 13. 1 外伤性膈疝 120 日

  7. 13. 2 膈肌破裂 90 日~120 日

  7. 14 乳房损伤 30 日~40 日

  7. 15 外伤性窒息 60 日~90 日

  7. 16 长管状骨折, 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 90 日 7. 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90日~120 日

  8 腹部损伤

  8. 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 1. 1 皮肤擦、 挫伤 15 日~30 日

  8. 1. 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 日~30 日

  8. 1. 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 日~60 日

  8. 1. 4 胸壁异物存留 60 日

  8. 1. 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60 日

  8. 2 肝脏损伤

  8. 2. 1 经保守治疗 60 日

  8. 2. 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90 日

  8. 3 脾损伤

  8. 3. 1 经保守治疗 60 日

  8. 3. 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90 日

  8. 3. 3 延迟性脾破裂 120 日

  8. 4 胰腺损伤

 8. 4. 1 胰腺挫伤 60 日~90 日

  8. 4. 2 行胰腺修补术 90 日~180 日

  8. 4. 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100 日~180 日

  8. 4. 4 胰腺假性囊肿 90 日~180 日

  8. 5 肾损伤

  8. 5. 1 挫伤 30 日

  8. 5. 2 破裂 90 日

  8. 6 胃、 肠、 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 6. 1 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60 日

  8. 6. 2 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 90 日

  8. 7 输尿管、 膀胱损伤

  8. 7. 1 输尿管、 膀胱损伤 90 日

  8. 7. 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180 日

  8. 8 输卵管、 卵巢、 子宫损伤 90 日

  8. 9 腹膜后血肿 90 日

  9 脊柱、 骨盆部损伤

  9. 1 脊柱骨折 120 日

  9. 2 椎间关节脱位 60 日

  9. 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120 日

  9. 4 脊髓损伤

  9. 4. 1 脊髓震荡 60 日

  9. 4. 2 脊髓挫伤、 脊髓压迫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 5 骨盆骨折

 9. 5. 1 骨盆稳定型骨折 90 日~120 日

  9. 5. 1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120 日~180 日

  9. 5. 1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 遗有尿道狭窄, 不需手术修复 180 日

  9. 5. 1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 需手术治疗 270 日

  9. 6 阴茎损伤

  9. 6. 1 挫伤 30 日

  9. 6. 2 脱位 60 日

  9. 6. 3 断裂或缺损 90 日 9. 7 阴囊损伤

  9. 7. 1 阴囊血肿、 鞘膜积血 60 日

  9. 7. 2 阴囊撕裂伤 60 日

  9. 8 睾丸损伤

  9. 8. 1 睾丸挫伤或脱位 60 日

  9. 8. 2 一侧睾丸切除 90 日

  9. 9 女性外阴裂伤、 缺损 60 日

  9. 10 阴道损伤 60 日

  9. 11 外伤性流产、 早产 60 日

  10 肢体损伤

  10. 1 ...

篇五: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警i 爱阳酗N 粼蕊搬}e璐f摘耍】鉴定的重要内容.但法医学界对蛾描不蠛重视。《人身损害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已日益成为法医学受伤人员误工损失嚣评定准则》已从今年3月起开始实施。它为误工损失日的评定提供了有益的支持。但是,该标准本身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嚣前。有必要对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概念及其相关鉴定原奂g和鉴定方法加强研究:同时也应始终把握蓥定的个案化原则。惟莫如此。才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相关标准的制定。关键词】休息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法医学鉴定;标准f中图分类号】DF795f文献标识码1 Bf文章编号】1671—2072-( 2005) 05-0028-03人身伤害案件的依法调解和审理常常涉及法医赔偿学的问题,除伤残等级鉴定以外,伤者损伤后凶治疗、康复应当获得的误工、陪护及营养补充等赔偿费用,也常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对其休息、护理、营养期限( 也可简称为“ j 期” ) 给m 可参考意见。近年来,笔者所在的鉴定机构接触的此类“ 三期” 鉴定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与伤残等级鉴定不同的是,目前有关的标准和规范尚有不足。虽然本所【1I和部分省市曾做过一些有益的丁作,但尚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少见文献报道,这一现象与司法鉴定工作的日益规范化和标准化极不相称。由公安部发布的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口评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21—2004) [ 21为误工损失日的评定制定了鉴定标准,但其本身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且没有涉及护理和营养期限。为了进一步规范“ 三期” 鉴定,也为了推动和促进“ 三期” 鉴定标准的制定,笔者总结了近年来从事此类鉴定的一些经验,撰写此文,供有志于此项工作的法医同道探讨。,1“ 三期” 鉴定的基本概念1.1“ i 期” 鉴定的适用范嗣为确定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费用,应对损伤后所需的休息、【收稿日期]2005—07-04【作者简介】夏文涛( 1967一) ,男,副主任法医师,在读硕十研究生。28S。溢瑟魏.蠹毖m ent营养、护理期限做出认定。当事双方存在意见分歧时,或为判决、调解需要,可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构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三期” 鉴定。1.2“ 三期” 的定义各种文献中对“ 三期” 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规范。1.2.1休息期限有时也可称为“ 误工” 期限。《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以下简称为“ 误工评定” ) 中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定义为:“ 指人身损伤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1。笔者认为,“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H ” 这一概念不但过于冗长,而且有所偏颇。而“ 休息期限” 这一概念,可以涵盖不同受伤人员,在损伤后一般临床医疗终结及必要的康复锻炼以前,不能从事工作、学习等正常社会活动的期限,都应属于休息期限范畴。在这一概念中,“ 临床医疗终结” 时间是重要的研究对象。1.2.2护理期限有时也可称为“ 陪护” 期限。因人身伤害后医疗及康复需要,和/或机体解剖结构异常及器官功能障碍,致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他人从旁协助料理的期限。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的不同,可将护理等级大致分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和部分护理。1.23营养期限人身伤害后,日常普通饮食尚不能完全满足其机体恢复之要求,需依赖特殊饮食或适当加以补充营养物质的期限。I.3“ j 期” 鉴定的相关概念I.3.1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健康成年人无需他人协助,能在日常生活中独自完成以下最基本的活动:进食;床上移动、翻身;大、小便;穿、脱衣,洗漱;自我移动f31。I.3.2正常社会活动能力健康成年人员无需他人协助,能在日常生活中独自完成以下活动:料理简单的家务;一般的室外活动;乘车;购物;社交;学习;从事一般的工作劳动;以及其他日常社会活动..2“ 三期” 鉴定的一般原则对于“ j 期” 鉴定,统一· 在一定的原则范闱内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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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三期” 鉴定的基本原则2.1.1休息期限鉴定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受伤人员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及正常社会活动的受限程度做出鉴定,一般其前提条件应是损伤获得有效治愈或好转,正常社会活动能力基本恢复。因伤残鉴定通常意味着临床一般医疗活动的终结,伤残鉴定以后,受伤人员将获得残疾补助金的赔偿,因此原则上休息期限均应终止于伤残鉴定结论给出之前。“ 误工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中规定,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即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12] 。这一规定,实际涉及的是休息期限鉴定的个体化问题。但是,该标准未提及治愈时间确实超过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时也完全可以按实际治疗天数处理。2.1.2护理期限鉴定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受伤人员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受限情况对护理期限作出时间上的认定,必要时还应根据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受限程度对护理依赖的等级做出鉴定。上述列举的全部( 五项) 最基本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时,可视为需完全护理( 完全护理依赖) ;大部分( 三项和三项以上) 最基本生活活动不能自理时,可视为需大部分护理( 大部分护理依赖) ;仅有小部分( 一项和一项以上) 最基本生活活动不能自理时,可视为需部分护理( 部分护理依赖) [ 31。建议在实际赔偿时,将大部分护理折算为完全护理的70%,将部分护理折算为完全护理的40%。护理期限的确定不受医疗终结时间和伤残鉴定的影响,只要受伤人员确实存在上述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情形,即应依据实际情况判定。2.1.3营养期限鉴定的基本原则受伤后因不能接受正常饮食或仅依赖普通饮食不利于损伤恢复,需以特殊饮食或补充某些营养物质维持生命或促进痊愈的,均应当视为需要补充营养。营养期限的确定目前相对仍无据可依;在实际鉴定中,一般将受伤后确因治疗需要而发生的实际住院日均计算在营养期限之内。2.2“ 三期” 鉴定的操作原则2.2.1“ 三期” 鉴定的基本方法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依据受伤人员实际情况,包括反映伤情演变、转归过程的病史资料( 如文字材料、影像学材料等) ,并参考有关标准的规定,视其损伤的实际情况及其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做出综合性判断。同时,鉴定人应与被鉴定人和/或家属有充分的交流,应当询问并记录其自述的损伤治疗、康复过程,以及诊疗、痊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了解其要求的“ 三期” 期限及其理由,把握“ 三期” 鉴定的个体化原则。标准中未罗列的损伤类型,可比照类似损伤进行鉴定。对于复合损伤,可以其中最严重的损伤类型作为基础,适当考虑其他损伤,做出综合判断。2.2.2鉴定时机的把握“ 三期鉴定” 原则上应在损伤的医疗及康复终结后,症状消失或基本稳定、体征相对固定时方可进行。若确实因案件需要,在损伤急性期治疗、康复已经终结时,也可进行鉴定。对于尚需进行二期治疗( 如拆除骨折内固定物,颅骨修补术等) 的,可根据一般临床常规情况,对二期治疗做出预估性判断;但同时应向鉴定委托人和被鉴定人说明,上述结论只针对通常情况,与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2.2.3“ 三期” 鉴定的个体化问题一般标准所针对的都是损伤后按期正常愈合的成年受伤人员。在以下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期” 期限:( 1) 老年人或少年儿童;病情况,影响外伤愈合的;( 3) 治疗阶段出现难以预见及避( 2) 损伤前即有伤免的并发症;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所列举的损伤,包括对称性器官损伤,均仅指一侧器官损伤。对称器官( 或肢体) 同时受到损伤的,应视其实( 4) 接受正常治疗后效果不佳,又不存在明显( 5) 以及其他难以避免的影响愈合的情况。际情况延长“ 三期” 期限。对称器官( 或肢体) 原有一侧原来即存在伤病情况的,本次外伤造成另一侧损伤时,可适当延长“ 三期” 期限。因损伤致严重伤残,需长期护理、营养依赖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如实鉴定。2.2.4与“ 三期” 鉴定相关的其他问题因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延迟愈合或遗留功能障碍,在进行“ 三期” 鉴定时应排除医疗过失因素的影响,根据类似损伤的一般痊愈规律给出鉴定结论。本文所指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仅限于躯体器质性损伤,而不包括精神性损伤,即“ 三期” 鉴定与精神损害赔偿无关。3几类常见损伤的“ 三期” 鉴定通常情况下,给出鉴定结论。但针对具体个案,司法鉴定人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很好地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才能做出真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现行“ 误工评定” 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有些也不尽合理,不利于贯彻执行,且该标准未涉及护理和营养期限等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限于篇幅,现仅就几种常见损伤类型,参考“ 误工评定” 的原则性规定,结合笔者近年来检案、鉴定的经验,就“ 三期” 期限的方法进行讨论,供司法鉴定人员参考。3.1体表损伤体表损伤包括软组织创、软组织挫伤、皮肤软组织撕脱伤、烧伤等。治愈标准: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41。软组织创一般均应休息至临床治愈,必要时可考虑康复期延长1至2周。此类损伤多数无需陪护;损伤严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时,可考虑设陪护,但多应在1至2周以内。一般无需补充营养;只有巨大、多发或感染创口可于创口组织修复期( 多在1至2周) 适当补充营养。小面积体表挫伤可不予休息或仅休息1至2周,比较严重的体表挫伤可休息2周至1个月。多数不需设陪护;较重的体表挫伤可设陪护1至2周。多数可不予补充营养,损伤严重者可在1至2周给予补充营养。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和烧伤的休息期限视损伤范围及其严重程度而定,轻者可参考前文中的软组织创等损伤,较重的一般都应在临床治愈以后再适当考虑康复期。护理及营养期限也应根据创面愈合及躯体功能恢复的实际情况而定。3.2颅脑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皮肤损伤已经愈合,“ 三期” 期限应在有关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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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41。单纯颅骨骨折可休息1至2个月;经清创、整复手术者可休息3至4个月。伤后2周至1个月内可设陪护,严重者可适当延长护理期限,一般不宜超过2个月。营养期限可参考护理期限而定。轻型颅脑损伤可休息1至2个月。损伤后神经症状存在期间可设陪护,一般为2周至1个月以内。营养期限可参考护理期限而定。中型颅脑损伤可休息3至6个月。损伤后神经症状存在期间可设陪护,一般为1至3个月以内。营养期限可参考护理期限而定。重型和严重型( 极重型) 颅脑损伤因伤情严重或极其严重,通常遗留神经症状、体征,需较长时间康复治疗,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往往较长,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而定。因后遗症严重需长期护理依赖或营养依赖的也应据实而定。3.3眼部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伴随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眼部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141。眼部损伤的休息期限应根据实际伤情决定,如单纯眼部挫伤可酣睛休息2周至1个月;导致眼球结构轻度损伤的(如前房出血、晶体损伤等) ,可休息1至3个月,若需手术治疗( 如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 ,可酌情增加l 至2个月;导致眼球结构重度损伤的( 如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脱离、脉络膜损伤、视神经损伤等) ,可休息至伤后6个月,需手术治疗的,可酌情增加1至3个月。护理期限:根据相应伤情,单纯眼部挫伤可于1至2周以内设置陪护;轻度眼球结构损伤者陪护2周至2个月;重度眼球结构损伤者陪护1至3个月。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结合护理情况而定。3.4耳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症状好转或消失,听功能及其他相关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41。一般鼓膜穿孔无需手术治疗的可休息2周至1个月,确需手术修补的可休息1至2个月;内耳损伤者可休息3至6个月。护理期限:根据伤情,可设陪护1周至1个月;内耳损伤症状严重者应延长陪护期限。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护理情况而定。3.5躯干、脊柱损伤骨折的治愈标准:骨折复位良好,骨性愈合,功能基本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性愈合,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41。以下牵涉骨折条文不再另加说明。肋骨骨折,锁骨骨折:休息期限:根据骨折数量及其伴随症状的严重程度,可休息2至6个月。护理期限:1至3个月。营养期限:1至3个月。血、气胸,肺挫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4]。休息期限:根据损伤伤情及实际治疗情况,可休息1至4个月。伴随明显临床症状,或者确需卧床休息时,其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可设陪护,同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腹腔、盆部器官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141。休息期限:器官挫伤未经手术治疗的可休息至伤后2个月;确需手术治疗的可休息至伤后3至6个月。伴随明显临床症状,或者确需卧床时,可设陪护,同时或损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骨盆骨折的休息期限:3至6个月。骨盆骨折者常需卧床制动,故应设陪护,同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单纯脊柱骨折:休息期限:3至4个月。脊柱骨折者常需卧床制动,故应设陪护,同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3.6肢体损伤上肢长骨骨折可休息3至4个月。护理及营养期限通常为1至2个月。确需手术治疗的可适当延长上述“ 三期” 期限。股骨颈骨折可休息6至12个月。护理期限:3至6个月。营养期限:3至6个月。髌骨骨折的休息期限:3至4个月。护理期限:1至2个月。营养期限:1至2个月。股骨干骨折、胫骨骨折...

篇六: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医 学 杂 志 2019 年 2 月 第 35 卷 第 1 期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正式开始实施。由于《分级》在立项之初是为解决我国刑法中所涉及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严重程度的评定问题,其初旨是作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配套标准。《分级》研制过程中,被各方寄予统一伤残评定标准的期望,发布实施后不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 — 2002 ,以下简称《道标》)被宣布废止,由《分级》取而代之,因此《分级》也一举成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且最受重视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分级》的残级起评线在多数残情中基本等同或者略低于《道标》,高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 16180 — 2014 ,以下简称《工标》),具体分级条款具有很强的适用性,符合实践需求,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新旧标准衔接等方面,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江苏、广东、湖北等省的省级与地市级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出台了专门性的地方规定(专家共识),其中聚焦较为集中的多在于多部位残疾的综合评定(赔偿)、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同一部位和性质残疾的认定等原则性问题。有鉴于此,作者再次就相关问题撰文抛砖引玉,试图引起更广泛的讨论,一方面有助于统一业内对《分级》条款的理解,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对同一标准条款产生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分级》未来的完善与修订打下扎实的基础。1 关于多部位残疾的晋级问题1.1 有必要规范、统一多部位残疾等级的晋级《分级》 4.1 规定了残疾等级的一个重要原则 — —“分别定残”: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该条款实质上就是规定了不同部位的残疾应予分别评定。回顾《分级》在征求意见期间,确有相当多的同行提出可采用《工标》的“晋级原则”,也有提出可借鉴《道标》的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但由于各方意见颇不一致,且部分人士坚持认为赔偿的综合计算属于法律问题,故《分级》正式发布稿最终未对多部位残疾究竟应该如何综合计算、按照何种等级进行赔偿做出规定。然而,在《分级》实施以后,各地出现了不同的操作方式且差异较大,如针对同一被鉴定人同时构成两处十级残疾时,有的将第二处十级残疾按 50% 折算并与第一处十级残疾累加,有的按 10% 折算累加,有的在实际裁判或赔偿时按自由裁量确定赔偿额,未能达到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统一赔偿的初衷,甚至造成新的“同残不同价”现象。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上述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争取达成共识,为未来标准修基金项目 :

 “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 2016YFC0800701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 17DZ2273200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 16DZ2290900 )作者简介 :夏文涛( 1967 —),男,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与研究; E-mail :

 xiawt@ssfjd.cn《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夏文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关键词 :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残疾等级;标准中图分类号 :

 DF795.4 文献标志码 :

 B doi :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1.019文章编号 :

 1004-5619 ( 2019 )

 01-0099-06·标准论坛·编者按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司法鉴定实践中最常用的鉴定技术标准,受到行业内乃至司法实务界的广泛重视,部分地区还以“专家共识”等形式出台了适用标准的建议与意见。《法医学杂志》作为司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交流平台,历来高度关注鉴定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统一业内对该标准条款的认识和实践操作,并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意见与建议,本刊就标准条款的理解把握、具体条款的修改完善及其与相应鉴定技术规范或者其他技术标准的比较研究展开讨论,同时也欢迎业内有识之士对以上问题踊跃来稿,提出真知灼见。· · 99万方数据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February 2019, Vol.35, No.1订时作出统一规定做好理论准备。鉴于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为一家之言,供同行与法律界人士参考、批评。1.2 残疾赔偿指数与赔偿年限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计算单一残疾等级的赔偿额时仍普遍采用《道标》实施时的赔偿指数计算方法,即:

 60 周岁及 60 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员,构成一级残疾时最高赔偿额为 20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为 100% 的赔偿总额);每降低一个等级,赔偿额减少 10% (如二级残疾的赔偿额为 18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降至十级残疾时,仅需赔偿总额的 10% (为 2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 60 周岁的残疾人员,每增加 1 岁,赔偿总额减少 1 年,至 75 周岁时,赔偿总额减少为 5 年(此后不再减少)。具体计算方法如上类推。表 1 为 60 周岁及 60 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员各残疾等级时的赔偿指数与赔偿年限计算方法。表1 60周岁以下致残人员各残疾等级的赔偿指数与赔偿年限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赔偿指数 /%100908070605040302010赔偿年限 / 年20181614121086421.3 多部位残疾的晋级1.3.1 建议的计算方法笔者建议采用 AB 复合法,即:多部位残疾的赔偿指数 =A+B ( X-A )。式中, A 为最高等级残疾的赔偿指数, B 为较低(或者次高)等级残疾的赔偿指数, X 为比最高等级残疾再高一级残疾的赔偿指数。若为三处或者三处以上残疾,则将第一次按最高及次高等级残疾计算获得的赔偿指数作为 A ,将第三高等级残疾的赔偿指数作为 B ,仍将比最高等级残疾再高一级残疾的赔偿指数作为 X ,再按该公式计算。更多残疾等级的,依此类推。若最高等级为一级的,其最终赔偿指数即为 100% ,无需再行复合计算,即赔偿指数不能超过 100% 。1.3.2 举例例 1 :某被鉴定人构成两处残疾,分别为十级、十级。最终赔偿指数 =A+B ( X-A )

 =10%+10% ( 20%-10% )

 =11% 。即可获赔 2.2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例 2 :某被鉴定人构成两处残疾,分别为九级、十级。最终赔偿指数 =A+B ( X-A )

 =20%+10% ( 30%-20% )

 =21% 。即可获赔 4.2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例 3 :某被鉴定人构成三处残疾,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第一次计算的赔偿指数 =A+B ( X-A )

 =20%+10% ( 30%-20% )

 =21% 。最终的赔偿指数 =A+B ( X-A )

 =21%+10% ( 30%-21% )

 =21.9% 。即可获赔 4.38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例 4 :某被鉴定人构成三处残疾,分别为二级、二级、二级。第一次计算的赔偿指数 =A+B ( X-A )

 =90%+90%( 100%-90% )

 =99% 。最终的赔偿指数 =A+B ( X-A )

 =99%+90% ( 100%-99% )

 =99.9% 。即可获赔 19.98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3 其他计算方法有学者 [1] 虽然也建议采用 AB 复合法进行多部位残疾的综合评定,但认为应按 AB 复合法原文中的100% (即 1 )取代上述方法中的 X 。如同样以某被鉴定人分别构成九级、十级、十级三处残疾为例,第一次计算的赔偿指数 =A+B ( 1-A )

 =20%+10% ( 1-20% )

 =28% ,最终的赔偿指数 =A+B ( 1-A )

 =28%+10% ( 1-28% )

 =35.2% 。显然,其最终赔偿指数将超过本例实际最高等级九级的上一级八级残疾( 30% )的赔偿指数,结果明显过高,不符合当前多数人的意见,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故笔者对此持不赞同意见。1.3.4 法医学与法学意义笔者建议的上述方法符合法医学原理,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 1 )没有忽略任何一处残疾,真正做到多部位综合评定,全面赔偿;( 2 )无论如何叠加,最终赔偿指数均不会达到最高残级的上一等级(如最高残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不可能达到或超过八级),也不可能超过一级残疾的赔偿指数( 100% );( 3 )计算公式( AB 复合法)源自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评定指南》(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Impairment , GEPI ),在《分级》中的手、足功能评分也采用了该方法,保持了标准方法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4 )简单易行、容易计算,也可以事先计算好多种多部位残疾等级的组合形式,制成表格,便于直接查表使用。2 关于鉴定时机2.1《分级》有关概念的阐释《分级》 4.2 “鉴定时机”明确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由此可见,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时机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 )原发性损伤治疗终结;· · 100万方数据

 法 医 学 杂 志 2019 年 2 月 第 35 卷 第 1 期( 2 )原发性损伤临床效果稳定;( 3 )与原发性损伤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4 )与原发性损伤确有关联的并发症临床效果稳定。这里就提出了现实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原发性损伤,什么才是与原发性损伤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从本质上是依据形成损伤的病理生理基础与机制做出的分类。原发性损伤,是指因损伤直接导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2] ,如损伤导致出血乃至血肿形成、皮肤软组织挫伤甚或哆开成创、骨损伤形成骨挫伤或者骨折、组织器官挫伤直至真性破裂、颅脑损伤形成脑挫裂伤等,通常表现为由此引起的相应功能障碍。原发性损伤往往于损伤后即刻发生,其症状与体征一般也在损伤后早期呈现。并发症在临床医学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相对于原发性损伤而言的并发症是指在原发性损伤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中引发的另一种、另一组或者另几种与原发性损伤具有关联性的表现或病症(临床过程、症候群或者综合征)[3] 。例如,严重的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硬脑膜外血肿引起脑疝、肠破裂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开放性骨折致骨髓炎等。通常情况下,并发症并非急性创伤后的始发表现,往往与原发性损伤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同时,并发症是否发生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即并非在每一个体都必然会发生。2.2 原发性损伤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也称医疗终结,是指损伤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4] ,伤者的症状消失或者稳定,体征相对固定。在临床医学上,医疗终结通常可以根据临床表现的转归结局,分为治愈与好转。实际鉴定中,应以原发性损伤的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作为鉴定时机选择的首要原则。

 《 &lt;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t; 适用指南》[5] 中对常见损伤的治疗终结以及临床效果稳定做出了原则性描述与建议,可供鉴定人参考、借鉴。出血、创、骨折、组织器官破裂等原发性损伤的治疗终结相对较易确定。例如,骨折的治愈标准为: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为:骨折线消失或者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与体征趋于稳定 [5] 。一般认为,骨折完全愈合一般均需 1~2 年,但由于人体损伤致残案件的特殊性,通常需要及时鉴定以便“案息事了”,况且多数人体损伤的后遗症也会在经初期快速恢复后逐渐进入恢复的“平台期”(此时伤情基本稳定,遗留残情今后难以再有较大的恢复和改变),故实践中选择骨折基本愈合(也即“尚未完全愈合”)作为鉴定时机与上述原则并不相悖。此外, 《分级》具体条款中确有主要依据损伤当时表现及治疗情况评定残级的规定,例如,腹腔器官破裂往往可直接依据实施修补术或者切除术定残,椎体骨折的定残依据则包括椎体压缩程度及爆裂性骨折是否致成椎管骨性占位。上述伤情的残疾等级在伤后早期即可确定,此时适当提前鉴定时机从实际效果来看也具有可行性。2.3 与原发性损伤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如上所述,并发症存在发生时间与发生概率方面的特点,故在实际鉴定中往往需要对所形成的并发症是否与原发性损伤存在关联性进行必要的鉴别与判定。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只有在两者“确有关联”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笔者理解,只要“并发症”与“原发性损伤”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应在并发症的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实施鉴定。例如,肢体长骨开放性骨折后出现慢性骨髓炎的并发症,其临床症状可迁延反复、时轻时重,很可能难以达到“治疗效果稳定”,《分级》 5.8.6.5 规定中的所谓“长期不愈”至少须达 1 年以上,同时《 &lt;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t; 适用指南》[5] 中也作出了鉴定时机一般不超过损伤后 2 年的建议,鉴定中可参考实施。事实上,原发性损伤并发症的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有时较难以把握,因为确有部分损伤可能出现迟发性并发症。如慢性颅内血肿、损伤性迟发性癫痫等,对于此类情形,较难做出统一规定。原则上,若确有上述情形出现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6]第三十条规定,通过实施补充鉴定的方法加以解决。2.4 确定残疾鉴定时机的注意事项在确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时机时,除上述需要考量的因素以外,还存在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应兼顾“三期”的鉴定。所谓“三期”,就是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及必要的康复所需要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通常是指损伤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或者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不再需要额外营养补充等所需的期限 [7] 。休息期通常也可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误工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期、营养期也与此相仿;定残后因已计算残疾赔偿金,故不再计算误工工资,如仍需护理与营养的,则称为护理与营养依赖(图 1 )。因此,鉴定实...

篇七: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天网监控三期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实施原则 (1)在满足使用要求前提下,以管道最短、井最少为原则,做到美观、大方、整齐。

 (2)综合环境、光照、电力接入、传输管道等各方因素,合理选择立杆位置,并合理调节前端抓拍设备,满足公安实战需求。

 (3)路口设备的电源及通信管线应就近接入路灯电箱和移动管井,如果离交通井近就先引入交通井。

 (4)当机箱座离杆座距离较远时,或位于路口的不同方位,而路口已建成交通信号井,就利用交通信号井作为来敷设电缆,将手井和交通信号井连通。

 (5)基础设计远离高压电源、消防设施和排污水设施。

 (6)土建基础水泥配砼比为 C25。

 (7)严格的前端点位建设、施工、费用计算等设计,保证一次性完成系统的建设,无需另行投入进一步的配套、配合费用。

 (8)严格按照公安需求进行前端设备、中端设备、后端设备性能及参数的选型。

 1 实施依据 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GA/T669-2008)

  公安部关于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规性文件(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汇编 2009 年 3 月)

  《中华人民国公安部行业标准》(GA70-94)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GB50198-94)

 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GBJ115-87)

  《安全防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2000)

 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16572—1996 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GB15211—1994  《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 (GB/T50311-2000)

  公安部《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系列标准规》  《省公安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 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框架》 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651-2006)

 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

 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

  《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GA/T 832-2009)

 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GA/833-2009)

 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  《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

  《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GA/T 514-2004)

  《电视视频通道测试方法》(GB3659-83)

 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1987)

  《安全防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  《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连网络层安全协议》(GB/T 17963)

 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GA 216.1-1999)

 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4943-2001 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GB8566-88)

  《安全防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 《安全防工程技术规》(GB 50348-2004) 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GB50174-93)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94)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GB50343-2004)  《安全防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T16-92)  《公安交通电视监视系统验收规》(GA/T509)

  《安全防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 《中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J232-90.92)

 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GB/T50312-2000)  除上述规以外的遵循平安和卡口城市建设相关地方规与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要求及规。

 2 施工组织实施设计 工程组织实施是整个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在项目开展前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实现高质量的安全生产,才能向用户提供一个符合现在需求的质量优良的系统,更为未来的维护和升级提供最大的便利,尽量节约资金。

 2.1 项目概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问题,交通管控问题逐步凸显。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以及眉山市公安局对于天网建设的意见,针对洪雅县天网建设的情况,拟建一套完善的综合视频图像共享平台,其中主要涉及天网高清监控、高清卡口、高清电警等系统,为打造一个“平安洪雅、智慧洪雅”做出贡献。

 本方案依据公安部《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全国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任务书》、《“十二五”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和《全国公安机关图像信息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以及省公安厅印发的《省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技术规》,按照统一标准、科学推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实战引领、应用带动、突出重点、分级建设的原则,以及充分结合洪雅县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主要建设容如下:

 1、 新建高清智能监控 94 个点位; 2、 新建高清卡口系统 6 套;

 3、 公安大楼指挥中心、机房扩容等相关配套设施。

  2.2 项目组织管理 本工程从整个施工程序上来看,基本上分为五个阶段:系统深化设计、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线路敷设、设备安装与配线、调试开通等。要求在各个施工过程中,根据土建、电力、传输等相关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和技术力量的配置,做到相对固定又灵活调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要尽量做到统一,避免重复作业,力争一次性施工,周密计划,节约用工。其人力资源初步计划如下,但须说明的一点,人力资源计划是不断随着工程情况的进展和变化而改变的,项目部进入现场后必须对人力资源计划有前瞻性,提前向项目指挥部提出计划,由项目指挥部统一调配。

 2.3 项目组织结构

 2.4 项目实施团队 类别 职责 人/组 组数 合计(人)

 配备原则 施工队 室外工程的施工 5 2 10 根据建设容、建设周期配备 安装调试组 室设备安装调试 3 1 3 根据建设容、建设周期配备 软件调试组 平台软件的调试 2 1 2 根据建设容、建设周期配备 库管 临时库房进出设备管理 1 1 1 根据建设容、建设周期配备 质量巡查组 质量监督 1 2 2 根据建设容、建设周期配备 安全员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1 1 1 根据建设容、建设周期配备

 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

 设备名称 数 量 单位 备注 汽油发电机 3 台

 笔记本电脑 3 台

 电焊机 3 个

 电锤 3 个

 手持式对讲机 12 对

 小型工具 12 套

 工程施工车 1 辆

 测量标杆 12 批

 安全警示标志、用品 12 批

 网线钳 3 把

 光纤熔接机 3 台

 工程宝测试仪 3 台

 万用表 3 台

 地阻仪 3 台

 福禄克测试仪 3 台

 货车 3 辆

 小型挖土机 3 辆 临时租用 小型吊车 3 辆 临时租用 升降车 3 辆 临时租用 搅拌车 3 辆 临时租用

 2.5 项目人员职责说明 2.5.1

  项目总指挥 项目总指挥的职责如下:

  全面负责整个项目执行情况  商务合同决策  公司人员调配  处理与甲方、业主方事宜

 2.5.2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责如下:

  全面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机具、人员的安排调配,是工地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的第一责任人。协调工地各方的关系,代表单位全面处理、办理工程的变更签证。在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

 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及制度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防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在各种经济承包中首先包括安全生产。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抓安全。定期组织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 定期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形象进度表、质量报检表,经常检查生产进度,生产现场的人、财、物全面管理,认真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分级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填表上报,落实整改措施、不隐瞒、不虚报、不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 工地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防火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施工安全各项技术资料。

 2.5.3

  专业工程师  对项目经理负责:对其所设计的系统进行全面专业的技术支持、技术协调、调试及试运行,深化施工图设计,技术变更。

  对施工图纸包括系统图、平面图、安装接线端子图、设备材料表等所有技术文件的执行。指导施工并负责单机、联机设备调试。

  负责整理各类验收必备的图纸文件审核,负责操作人员培训,系统维护等。

  确保系统一次调试成功,性能指标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2.5.4

  工程主管岗位职责  工程主管作为长驻工地代表,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抓好生产进度,对施工质量负责,在项目经理授权下协调现场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问题。遵守工序质量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保证不合格工序未整改前不进入下道工序,对工序管理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工序质量做好记录定期上报。

  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配合项目经理安排好每天的生产工作,对班组成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按规及工艺标准组织施工,保证进度及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对因设计或其它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和工期变更进行签证,并及时调整部署。

  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每周填写上报各种报表,并作好工人的考勤及施工工作记录填写施工日志。组织好生产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填写施工进度日志、质量报表、工程进度表、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施工责任人签到表、工程领料单等进行核对、整理、收集,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5.5

  物料仓管员岗位职责  负责对工地工具、材料、设备的码放,对出入库物资进行账薄登记,

 做到账物相符。注意标识、储存和防护(防潮、防鼠、防盗、防损坏)。

  施工中一时不能用完的材料设备可退库或在库房另保存,做好记录。发现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及时上报或退回公司库存。

  负责工具领用、更换、损耗、损坏产品退换的手续,及时向供应部要求补货。

 2.5.6

  质量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 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组织建立各级质量监督体系。

  严格按图施工、以标准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判断工程产品的正确性,做出合格的结论,对因错、漏检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对不合格产品按类别和程度进行分类,做出标识,及时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返工通知单 、废品通知单,做好废品隔离工作。

 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严格执行“三检制”,并做好被检查品和部位的检验标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反映:正确填写工序质量表,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工作,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文字问题负责。

  检查督促我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并作安全学习记录及早消除隐患。按时统计汇报工程质量情况,按时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并其对准确性负责。

  严格监督进场材料的质量、型号和规格。监督班组操作是否符合规。

 2.5.7

  资料员岗位职责  负责我单位下发的各种资料文件如:管理文件、通知单、有关技术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施工规、图集、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等的整理与保管。

 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如:施工技术交底、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记要、工序检查表、设备安装检查表、调试记录、工程隐(预)检记录、设计变更的整理、保存和归档。资料编写,工程预结算书等文本的处理。

 2.5.8

  施工生产工人岗位职责  严格按图纸、施工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对不执行工艺和操作规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不合格产品负责。

  保证个人质量指标的完成,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施工主管或项目经理反映,对不及时自检和不及时反映问题造成不合格品负责。

  注意保护成品,控制材料使用;保证安全生产,严防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遵守安全用电规定,电动工具和登高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3 项目实施计划 3.1 项目实施管理 3.1.1

  项目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与建设单位、各个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另一方面还要制定出最佳的工程进度计划,控制进度、监督质量、搞好安全生产。在不同工程阶段下资源的配置、组织与协调、质量安全生产是在项目管理中的重点:

  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调配  设计、施工、服务环节的进度监管  设计、施工、服务环节的质量监管  设计、施工、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管  对遵守法律法规的管理 3.1.2

  商务管理 取得工程合同以后,需要及时确定选择合格的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并且向其发出定单;合格的产品、充足的供给、及时的货期是商务管理的核心。

  总包合同、商品定单等文件的管理  设备供应商的制度

  商品货期的制定与控制 3.1.3

  设计管理 工程的深化设计好与坏是取得一个优良工程的前提。通过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对用户需求进行分析,理解设计单位的设计思想、了解用户的实际需求,才能做出用户满意的深化设计方案。派出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工程师小组来完成深化设计,在工程设计中,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及规,遵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深化设计:

  技术标准和规的建档  系统设计说明文档  系统设计图纸  系统施工图纸  系统软件设计与组态文档 3.1.4

  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除了要求施工和技术符合规以外,其中也涉及其他专业的管理容,工程的施工管理之所以必不可少,关键在于它的协调和组织的作用,将会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切实作好施工管理工作:

  工程的资格管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工具合格)

  设备材料的管理(材料审批、验收制度、仓库管理)

  施工的进度管理(进度计划、进度执行)

  施工的质量管理(验收制度、成品保护)

  施工的安全管理  施工的组织...

篇八: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 T521 -200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5 9 脊柱、 骨盆部损伤 6 10 肢体损伤 7 11 其它损伤 8 附录 A 9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9 附录 B 10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 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国法医学会、 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岩、 宁锦、 常林、 张凤芹。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 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10 日~15 日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 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 日~30 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 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 日~60 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 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45 日~60 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cm2

  60 日~90 日 4.3.2 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 日~120 日 4.3.3 撕脱面积>20cm2, 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 日~120 日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cm2

  30 日~60 日

  4.4.2 头皮缺损>10cm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30 日~60 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90 日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120 日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 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 日 4.6.2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 未经手术自愈者

  90 日 4.6.3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需手术者

 120 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

 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 有主诉症状, 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 日 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 伴有逆行性遗忘, 无颅骨骨折, 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 但有主诉症状

 60 日 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 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 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 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 日

  4.7.2 中型

 90 日~180 日 4.7.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 日~90 日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 颅骨缺损, 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 眼睑损伤 5.1.1.1 眼睑血肿

  15 日 5.1.1.2 眼睑裂伤, 不伴有其它症状

  20 日~30 日 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

  30 日 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 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 日

 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 日 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 泪囊、 泪腺损伤

  30 日~45 日 5.1.3.2 鼻泪管损伤, 无手术指征者

  30 日~45 日 5.1.3.3 鼻泪管损伤, 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 结膜损伤

  5.1.4.1 出血或充血, 能自行吸收者

  15 日~30 日 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 日~60 日 5.1.5 角膜损伤

  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 日~15 日

  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 日~90 日 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 日~60 日

 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 虹膜根部离断

  30 日~60 日 5.1.6.3 前房出血

  ,

  30 日~60 日 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 日~90 日 5.1.6.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 巩膜裂伤 5.1.7.1 单纯巩膜裂伤

  45 日~60 日 5.1.7.2 角巩膜裂伤, 伴眼内容物脱出

 120 日 5.1.8 晶状体损伤 5.1.8.1 晶状体脱位

  60 日~90 日

  5.1.8.2 外伤性白内障

 120 日 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120 日 5.1.10 眼底损伤

  5.1.10.1 视网膜震荡、 出血

 30 日

  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 黄斑裂孔

 30 日~60 日 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 日 5.1.11 视神经损伤

 90 日 5.1.12 眼球摘除

 30 日~45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

  30 日~180 日 5.1.14 交感性眼炎、 化脓性眼内炎

  90 日~180 日 5.1.15 眼球后血肿

 60 日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

  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 5.1.17.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

  5.2.1 耳廓损伤 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 日~20 日

 5.2.1.2 耳廓撕裂伤、 耳廓切割伤

  15 日~30 日 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15 日~30 日 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 日~60 日 5.2.2 外耳道损伤

 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 日 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 日

 5.2.3 鼓膜穿孔

  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 日~30 日 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 日~60 日 5.2.4 听骨链损伤 5.2.4.1 听骨脱位、 骨折

  60 日 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 日~120 日 5.2.5 内耳损伤

 5.2.5.1 迷路震荡

  90 日 5.2.5.2 内耳窗膜破裂

 90 日~120 日 5.3 鼻部损伤

 5.3.1 鼻部皮肤裂伤、 鼻翼缺损

  15 日~30 日 5.3.2 鼻骨骨折

 5.3.2.1 鼻骨线状骨折

  30 日 5.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60 日 5.3.3 鼻窦损伤

  90 日 5.4 颌面部损伤、 口腔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 挫伤

  15 日~20 日 5.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

 15 日~30 日 5.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

 ...

篇九: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法律 事务 专业毕业论文

  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 及改善意见

 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及改善意见

  摘 要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他人不法伤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这主要有补偿性保护和制裁性保护。补偿性保护是由司法机关依强制手段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一定的钱财,以恢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弥补公民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制裁性保护则是由司法机关以强制手段剥夺和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以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本文就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一点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关键字:人身伤害;侵犯;赔偿;改善意见

  目

 录

  引言 .............................................................................. 1 一、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标准 ........................................ 1 1.1 人身伤害的概念 ............................................................. 1 1.2 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 1 1.3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 ......................................................... 2 1.4 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 ......................................................... 2 1.5 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 ......................................................... 2 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 3 2.1 基本案情 ................................................................... 3 2.2 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 ....................................................... 3 2.3 伤残评定适用标准 ........................................................... 3 2.4 医疗费核定 ................................................................. 4 三、人身伤害的应对、保护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 4 3.1 人身伤害的保护途径 ......................................................... 4 3.2 存在问题 .................................................................. 5 四、就人身伤害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 6 结论 .............................................................................. 7 参考文献 .......................................................................... 8

 1

 引言 目前,在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诉讼中,影响案件平稳处理的主要原因已不在于法律适用可能出现错误,而是不能科学、正确地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人身伤害,伤情性质、程度,伤情形成时间、致伤原因,受伤当时情况与治疗恢复的关系及其对伤情程度最终确定的作用,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选择适用等法律事实,不可能由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完全解决,必须借助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本文对主要是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通过对侵权赔偿原则,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介绍,得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是针对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赔偿。同时,探讨里其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的不足。

 一、人身伤害赔偿法 律适用、原则、范围 和标准 1 1.1 人身伤害 的概念

 人身伤害是指“在侵权法造成损害中,人遭受身体伤害,如断肢等。”这是违背危害公众的生命权,健康和导致身体。生命是一个奇特现象“由组成生物体的核酸聚合物体的蛋白质和其他物质。可以利用该材料的主体外侧,并形成自己的后代,根据生长的遗传特性,发展,运动,环境变化往往显示出适应环境的能力“。健康是“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健康和社会幸福适应的统称。”身体是“整个人的生理组织,有时特指躯干和四肢”。

 2 1.2 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是处理人身伤害案件常用的几个法律、法规。其中两个《处理办法》虽为行政法规,但内容与《民法通则》中规定和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伤害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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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3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衡平原则及其他赔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伤,或者受害人的故意扩大的损伤以及与损失无关的费用,不予赔偿。

 4 1.4 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

 (1)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陪护费等。

 (2)造成伤残的,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伤残者的扶养费、伤残者护理费、医疗依赖的医疗费等。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补偿费(抚慰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扶养费等。

 5 1.5 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亡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其中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付至十八周岁时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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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2 21 .1 基本案情

 2009 年 1 月 4 日 22 时 30 分许,郭某在家门口被周某用杀猪刀刺中右前胸部,伤后即被“120”急救车接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2009 年 1 月 5 日,县公安局鉴定认为,郭某右胸部的损伤贯穿胸壁进入胸腔,致右侧胸部血气胸,但在损伤后及治疗过程中未见呼吸困难体征及症状,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第 30 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2009 年 3 月 25 日,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被提起公诉。

 2 2.2 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

 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对于正确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很大的意义。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开展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主要集中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以及医疗费审查和误工日期、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即所谓“三期”的确定,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3 2.3 伤残评定适用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身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标准。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在省法院系统中试行,适用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要求“利于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

 在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多数是参照 1992 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评定》标准,和/或参照 1996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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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4 医疗费核定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输血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

 人身伤害医疗费赔偿司法鉴定为司法人员审理案件提供可参考性意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审查医学资料,评估诊断书和医疗费单据评估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单据,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结果。例如,相当多的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医护诊疗常规》进行评估。

 (2)审查医学资料,限制医疗费用对一般损伤或者双方都有损伤的情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限制医疗费用标准。例如,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案件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中,把医疗费用控制在限额内。特殊伤情,特殊审定。

 (3)审查医学资料,依据医疗终结时间核定对于损伤较重,确需长时间治疗的,制定医疗终结时间标准。例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办法(试行)》、《人身损伤医疗终结时间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试行)》中,医疗费的赔偿在医疗终结时间内,根据伤病情况确需进行的检查费用;确需治疗因侵害行为所致伤害,包括损伤与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的药费;确需住院观察、治疗(包括手术治疗)的费用;受害人进行与伤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植皮、安装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对于治疗与伤害无关的其他疾病及明显重复开药、购买与伤害无关的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对于医疗终结时间内,病情变化、个体差异等情况予以充分重视。

 三、人身伤害的应对、保护及现阶段存在的 问题

 1 3.1 人身伤害的保护途径

 对公民的人身伤害提供完备的司法保护,这既是每一个受害公民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职责要求。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公民人身伤害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 (1)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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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判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或责令赔礼道歉。

 (2)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构成重伤害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贵任,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构成轻伤害,如果伤情简单不需要进行侦查,可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处理. (4)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畏害,伤害程度轻微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

 3.2 存在问题

 司法机关对人身伤害的现有保护手段基本上是完备的、明确的,能够给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立案途径不统一,导致伤害案件被害人“告状难”。

 依照现有的司法救济方式,伤害案件依伤害程度的不同分别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程序,而这种伤害程度往往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正式确定.这样就造成了有些伤害投诉因伤害程度难以确定而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难以立.还有的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伤害程度意见不一致而相互扯皮。比如,公安机关认为构成轻伤应由受害人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构成重伤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扯皮的结果使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2)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导致伤害案件“处理难”。

 处理伤害案件的关键在于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程度。这是衡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而这一证明责任完全由被害人来负责,似有不妥.因为,又害人遭受他人不法伤害后,一般先尽快到医院接受治疗,等到上司法机关役诉时,受害人的伤情已失去了损伤时的原始情形.有些甚至基本治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证明自己所受伤害的原始情形非常困难,医疗单位的各种临床资料并不直接向病员提供,证人因出于个人好恶,不愿出证现象也较普遍。这极易造成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的后果。

 (3)伤情鉴定结论不规范,导致伤害案件的认定难。

 6

 伤害案件的认定主要依据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当时损伤的临床记录,这种诊断证明只是一般的病理记录,缺乏记载伤情的文字和照片及法定内容(如损伤部位、形态、大小、长短、深浅等)并不是特别从确定伤情及责任的角度对伤害案件提供证明。而且诊断证明比较棍乱,缺乏科学性,表现在有的把当事人自述或临床表现作为诊断证明,有的伤员在经过多个医疗部门医治的情况下无法提供统一的伤情证明,有的医院为丁经济效益乱开处方,在住院时间条件方面不按常规办理甚至作不必要的治疗,加...

篇十: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知识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 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 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 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 经培训合格, 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 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 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

  二、 警衔的晋级

 ( 一)

 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 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 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 二)

 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l、 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 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 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 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 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 其他功绩突出者。

  ( 三)

 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 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 任现职满二年、 现衔级满四年, 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 可选升一级警衔。

 ( 注:

 选升条件现在执行公安部于 1995 年 2 月 颁布的《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详见"警衔知识专栏"第三期)

 ( 四)

 晋职晋升

  1 、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 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 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 在职务提升前, 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 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 五)

 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 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 延期 6 个月 ;

  2、 受行政记过、 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 12 个月 ;

 3、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 延期 18 个月 ;

 4、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 延期 24 个月 ;

 5、 不胜任本职工作、 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可延期 3 至 6 个月 。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 如确已改正错误, 表现好的, 可按规定晋升警衔; 仍表现不好的, 不予晋升。

 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 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 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 应暂缓晋升警衔。

 连续病休不超过 12 个月 的, 从恢复工作之日 晋升警衔; 连续病休超过 12 个月 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 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 12 个月 )

 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三、 警衔的降级

  ( 一)

 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 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 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

 警衔的最高警衔, 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

 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 二)

 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 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 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四、 警衔的保留

  ( 一)

 人民警察离休、 退休的, 其警衔予以保留, 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

 离休、 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 二)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 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五、 警衔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 拘役、 管制、 免予起诉、 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 或者被开除公职、 警籍、 党籍的, 其警衔相应取消, 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六、 警衔晋级培训

  人民警察警司晋升警督, 警督晋升警监, 需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 考试合格后, 方可晋升。

 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

 厅、 局统一部署; 警督晋升警监以及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 由公安部统一部署。

 国家安全部门、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七、 警衔的更换

  ( 一)

 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 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 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 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 现衔级需作调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并更换警衔标志。

 ( 二)

 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 从行政职务调任专业技术职务, 或者从专业技术职务调任行政职务的, 现衔级在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 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 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警衔标志手续; 现衔级需作调整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并更换警衔标志。

 八、 警衔的审批工作

  ( 一)

 批准权限

  1 、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三、 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 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

 警司、 警员提前晋升的, 分别由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 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 二)

 审批程序

  1 、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 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 警衔晋升、 降级、 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 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 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 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 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 三)

 办理时间

  1、 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 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 3 月 底和 9 月 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 分别于 4 月 底和 10 月 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 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 可随时办理。

  3、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 可随时办理。

 九、 其他有关规定

  ( 一)

 警衔管理的日 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门政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

 ( 二)

 各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带办法和管理规定, 坚决制止违法制作、 仿造、 买卖、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

 各级人民警察被装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 发放警衔标志。

 人民警察在见习 期间或试用期间佩带学员警衔标志。

 ( 三)

 认真做好警衔的统计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和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应将上一年度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年报表》 于每年的 12 月 底前报送公安部汇总。

 ( 四)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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