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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7篇

发布时间:2023-05-03 14:10:10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7篇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公墓管理制度——对绍兴玉屏公墓的调研报告 撰写人:陈晓莉石苔妮叶旭龙 撰写人:陈晓莉石苔妮叶旭龙 200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7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7篇

篇一: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公墓管理制度 ——对绍兴玉屏公墓的调研报告

  撰写人:陈晓莉 石苔妮 叶旭龙

  撰写人:陈晓莉 石苔妮 叶旭龙

 2009 年 4 月 10 日

  目

 录 摘要 ............................................................................................................. 3 关键字 ......................................................................................................... 3 1 引言 ......................................................................................................... 3 1.1 现状 ............................................................................................... 3 1.2 研究意义及方法 ........................................................................... 4 2 案例——玉屏公墓 ................................................................................ 4 2.1 竞争环境分析 ................................................................................ 5 2.2 产品分析 ....................................................................................... 6 2.3 价格分析 ....................................................................................... 7 2.4 管理制度分析 ............................................................................... 8 3 现代公墓的优势 .................................................................................. 10 4 前景 ....................................................................................................... 10 4.1 深化葬法改革 .............................................................................. 10 4.2 发展之路 ...................................................................................... 10 参考资料 .................................................................................................. 11 附录 ........................................................................................................... 12

 摘要:

 从中国公墓业及我省(浙江省)公墓业发展现状出发,简要叙述了目前各地区公墓发展情况,相比过去已有了长足进步,然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小觑。公墓也与殡葬业一样,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而研究公墓业,特别是农村公墓业对国计民生都有很大帮助。

 在重点分析绍兴市玉屏公墓的现状和暴露出来的问题之后,对农村公墓业的未来发展以及之后的前景作了简要叙述。

 关键字:

 公墓现状

 绍兴玉屏公墓

 挑战

 前景

 Abstract: To start with, we briefly describ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cemetery industry and the cemetery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Compared with the past, they have made many considerable processes. However, the exposed problem couldn’t be underestimated. The cemetery industry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people as funeral industry. Therefore, studying the cemetery industry, especially in the rural areas, is of great help to the people’s livelihood. Then we analyz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emetery Yuping in Shaoxing and the problem that it exposed in detail. And at last, we depicted the future prospects of cemetery industry.

 1 引言

 1.1 现状 (1) 中国公墓业现状 在 2003 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殡葬业首次露面,并排名第三,仅次于房地产业和高速公路业。尽管在 2004 年中,殡葬业暴利遭遇了包括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们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舆论风暴,尽管主管殡葬业的民政部门,也被迫做了点表面文章,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殡葬业暴利依然如故。而且,从 2004 年揭露出来的情况看,殡葬业暴利更加触目惊心。

 由于殡葬业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因而关注度自然高。

 与殡葬业紧密连接的就是公墓业。虽然公墓业并未登上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然后其重要度绝不亚于殡葬业。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版)第三条的定义:“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我国目前的公墓情况可以用以下两点归纳:

 1、 各地公墓建设发展参差不齐。

 公墓业与各地政府的监管力度和各地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很大关联度。比如,广东省民政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墓业的地方法规和通知(《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佛山市殡葬行业服务公约》等),加上政府自己的监督和管理,就使得该省整体公墓建设水平要好于大部分其他省市。而相反的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公墓建设,导致了公墓收费乱、公墓建设水平低下、公墓地址杂乱等许多问题。

 2、 全国公墓建设总体水平低下。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墓建设水平相比国外要低得多。比如位居全国经济水平前列的上海市也存在公墓用地乱的现象,并且成为上海用地利润最高的项目。虽然在2005 年,上海有关部门组织众多专家学者编制完成了《2005~2045 上海公墓 40 年规划》。但实施力度不够。乔宽元认为:“上海市政府严格土地管理,对公墓业的土地需求和供应特别谨慎;规划的等级不够,仅仅是行业规划,没有列入上海的城乡整体规划;公墓主管部门缺乏与规划部门的沟通,公墓土地需求信息不对称;申请公墓用地审批手续复杂,公墓经营单位信息闭塞,对审批程序缺乏了解。” 综上所述,我国公墓业现状不容乐观。

 (2) 浙江省公墓业现状 自 2006 年,我省颁布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版)》之后,我省的公墓基本状况大有改观。与全国的公墓情况相似的,我省的公墓建设也存在各地区公墓建设水平相差很大的问题,但总体水平相比其他省市较好。但问题依然存在。

 特别是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呈现出“散”、“乱”、“混”的特点。“散”表现在一是每个村少则两三处墓地,多则十来处,没有形成集体规模,不便于集中管理;二是墓地无专人管理,墓区无规划,墓位无限制,墓穴无标准,管理散漫。“乱”表现在一是群众乱埋乱葬现象严重,自家的人埋自家的地,好像天经地义,有的建立活人墓,豪华墓,有的建家族墓,宗祠墓;二是村委会乱收费,受到利益驱动,有些地方将公益性公墓的墓地出售给本村和本村以外的人。“混”表现在一是管理混乱,没有建立应有的管理体系与机制;二是不按《公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导致要么无人管,要么由村干部说了算,相当混乱。

 相比之下,我省的城镇公墓建设要规范的多。但仍然存在公墓建设暗箱操作的问题。

 1.2 研究意义及方法 研究我省的公墓建设,可以为省民政厅、各地公墓建设部门提供可靠的调查资料,以促进我省的公墓规范化管理。

 公墓业同殡葬业一样,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个重要行业,如果监管不力,任由违规操作发生,百姓是最大的受难者。因此,研究公墓建设对国计民生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这方面的研究都还只是初级阶段,需要更多的人投身于公墓研究中。

 我们小组这次的公墓调研主要采用的方法有:

  文献法。重点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文献,以及浏览并重点阅读了相关公墓建设研究性文章。

  二手资料。二手资料方面重点从《浙江省统计年鉴》以及各地区民政局官方网站上搜集了一些数据、报告和通知等资料。

  实地调查及访谈法。我们选择了绍兴玉屏公墓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实地观察采访调查了当地的公墓建设情况。

 2 案例——玉屏公墓

 玉屏公墓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荷湖村驼峰山麓玉屏岙,占地 30 亩。这里幽幽群山

 连绵起伏,三面环山,四季朝阳,翠柏青松,鸟语花香;向有紫气灵光照,彩云绕山涧的奇丽景象,自古以来一直是附近村镇居民辞世后安息的世外桃源。

 1995 年春,荷湖村党总支、村委审时度势,经原绍兴县民政局认可,在玉屏岙辟址建设公墓,其间原中央委员、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先生迁葬其父母于此,同时远近区域的墓穴也随之大批迁入,深受各界人士的好评,使公墓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1998 年 7 月,全市实行殡葬改革后,斗门镇人民政府将镇属骨灰安息堂选址于此,2000年市、县区域调整后,绍兴市人大、政协、市民政局有关领导多次莅临观察,要求建造一流公墓。荷湖村追加投资 300 多万元进行了基础设施改造,使墓区初步形成了小桥流水、绿树成荫的园林化建筑格局,为促进殡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绍兴市民政局根据玉屏公墓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发展势头,于 2000 年 8 月批准成立“绍兴市玉屏公墓”受理城乡居民百年后的骨灰安葬事宜。到目前为止,已出售 2000 多个墓穴。

 2.1 竞争环境分析 玉屏公墓从开始建立到现在发展成为园林化的墓园,十多年的不断进步,都收益于得天独厚的竞争环境。下面用波特五力模型来分析它的竞争环境。

 图表 1 波特五力模型 2.1.1、产业内现有公墓的竞争 由于政府机构的公墓的设立和开业有很多的限制条件,批准手续有很复杂。

 如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

 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 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鉴于这么对的限制条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存在其他的公墓,那么玉屏公墓在当地就是一个垄断的墓园经营单位,根本不存在行业内的竞争者,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竞争。

 2.1.2、供应商讨价还价 公墓经营是个最原始的产业,没有供应商参与。唯一的限制条件就是政府对土地等资源的限制,但是对于玉屏公墓这样已经得到政府批准的经营单位来说,是不存在这一威胁的。而且,玉屏公墓使用的是荷湖村的集体土地,墓园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而不是政府,因此,土地使用的自主权更加明显,受限制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在这方面,玉屏公墓也是有很大的优势的。

 2.1.3、买方讨价还价 由于在一定区域内只有这一家公墓,因此形成垄断局面,而且农村人都注重落叶归根,人们也不愿意去别的地方寻找相对廉价的墓园进行安葬。墓穴购买者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是玉屏公墓会给本村村民一定的折扣优惠,作为使用了集体资源的一种补偿。

 2.1.4、新进入者威胁 这个行业是个暴利行业,成本低、收益高,如果是一般的产业,必定会有大批的利润追求者进入这个领域,但是根据上面在行业内竞争者中的分析,在特定区域内政府不会批准新的进入者,因此玉屏公墓不存在新进入者的威胁。

 2.1.5、替代产品威胁 殡葬制度从改革以来,骨灰墓葬就是最主要的殡葬方式,就目前的形式来说,玉屏公墓还没有所谓的替代产品。但是最近发展起来的花葬、树葬和其他一些生态葬方式,费用低而且对环境的可持续作用更优越,将会对玉屏公墓将来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打击,但是对于农村的人们来说,接受新思想观念的速度较慢,玉屏公墓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而且新的丧葬方式建造简单,所以替代产品对玉屏公墓的威胁很小。

 综上所述,玉屏公墓有越的市场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使它能够在过去十年中高速发展。

 2.2 产品分析 毫无疑问,公墓的产品就是墓穴。由于这个产业的特殊性,其产品的规格方面受到了法律的很多规定和限制,不可能完全根据市场需求来设计墓穴。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0.7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1 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4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6 平方米。第七条 骨灰公墓

 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 0.8 米。这两条的规定,使得墓穴在整体上趋于同质。玉屏公墓在遵守规定的条件下,进一步使产品差异化了,以满足不同人对于不同墓穴的需求。具体分成了 10 ...

篇二: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效,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促进全区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改革和公墓建设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节约土地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主线,立足殡葬难点痛点堵点,加快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保障群众殡葬公共服务基本民生需求,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选用荒山、荒坡、瘠地,禁止使用耕地和林地,不得在公路、铁路、航道沿线和住宅区、开发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建设公墓。

  (二)坚持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按照埋葬骨灰的规定标准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墓利用率。新建墓穴一律使用卧碑。

  (三)坚持突出公益惠民的原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选址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公墓运营应充分体现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安葬墓穴应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

  三、目标任务

  2020 年新建老洲镇、周潭镇、铜山镇和安铜办事处 4座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扩建灰河乡、陈瑶湖镇公益性公墓,实现乡镇(办)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四、建设主体

  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

  五、建设要求

  (一)规划设计。根据辖区人口和公墓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可采用一次规划、分批建设的方式滚动发展。按照省、市公墓建设规划要求,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 50 亩,圩区、平原原则上以建设骨灰堂为主,山区、丘陵地区在尊重当地群众意见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建设公墓或骨灰堂。

  (二)土地使用。乡镇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属性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禁止占用耕地,涉及林地的,要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扩建方式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的,若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公墓规划面积,需重新履行土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标准。乡镇公墓性公墓要有名称标识和界线标志,墓地应保持整洁、清静、肃穆。墓区划分合理,建有骨灰安葬区、祭祀区、办公区、绿地、公厕、消防、停车场、给排水、道路等设施,墓区绿化率要达到 40%以上。积极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墓位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 平方米、双穴不超过 0.8 平方米,减少硬化面积。骨灰格位应防火、防潮、通风,单个格位占用面积原则上不大于0.25 平方米,有统一编号、有祭祀台等。骨灰寄存架之间通道宽度不小于 1.2 米,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四)审批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申请建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书(或请示文件);

  2.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3.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时间安排。

 改扩建公墓应于 2020 年 3 月份动工;新建公墓应于2020 年 4 月份前完成公墓选址、土地征用和相关报批手续,

 2020 年 5 月份启动公墓建设。新建、改扩建均在 2020 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建成的,市、区财政原则上不予奖补。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投入。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安排,市、区财政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扣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区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新建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不超过 30 万元、改扩建不超过 25 万元)。项目竣工后,由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乡镇公益性公墓管护经费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可从墓穴销售款中列支。公墓要单独建帐,帐目要清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二)政策保障。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建设管理,用于安葬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的骨灰,不得对外经营。乡镇公益性公墓应凭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不得预售“活人墓”。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强化财务管理,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墓穴出

 售登记、档案管理等制度,按规定参加年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乡镇(办)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公墓选址、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确保公墓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公益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有关乡镇(办)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负责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乡镇(办)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做好公墓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公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协调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协调区财政部门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协调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坚持统筹推进。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在进行建设的同时,切实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殡葬设

 施整治力度,依法打击乱埋乱葬和违规建设殡葬设施行为,确保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五)加强监督考核。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纳入区政府对乡镇(办)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健全完善督查考核机制,组织专项督查组,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对进度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通报批评,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有关乡镇(办)年度工作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按期完成乡镇公墓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任务。

篇三: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 年 8 月 25 日, 民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 要提倡骨灰深埋、 撒放等一次性处理, 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 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 不得占用耕地, 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 湖泊、 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 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 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 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 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 城乡 建设、 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 港澳台人士合作、 合

 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 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审核同意, 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 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墓地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 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 墓区要合理规划, 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 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 建筑工料费、 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 宗族、 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 予以处罚, 或没收其非法所得, 或处以罚款。

 具体处罚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 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对城市现有的墓地、 坟岗, 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 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 知名人士墓、 华侨祖墓、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 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内务部、 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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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 要提倡骨灰深埋、 撒放等一次性处理, 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 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 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 不得占用耕地, 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 湖泊、 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 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 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七条 建立公墓, 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 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

 城乡 建设、 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 港澳台人士合作, 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 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审核同意, 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 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墓地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 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 墓区要合理规划, 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 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 建墓工料费、 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 宗族、 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 予以处罚, 或没收其非法所得, 或处以罚款。

 具体处罚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 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 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 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 知名人士墓、 华侨祖墓、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 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内务部、 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五: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省公墓管理办法

 1989 年 10 月 9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 12 月 1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第四条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六条 公墓是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或以服务为名变相经营。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

 第二章 公益性骨灰公墓 第七条 公益性骨灰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服务。公益性骨灰公墓应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举办。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报县 市

 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公墓管理业务受民政部门指导。

  第九条 公益性骨灰公墓不得对外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十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是殡葬有偿服务的一项设施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举办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建立此类公墓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须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主要为举办地区的群众埋葬骨灰服务。对邻省市开放经营的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回民公墓 第十三条 回民聚居地区需建遗体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立。

  第十四条 对回民遗体公墓的管理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

 第五章 墓穴管理 第十五条 墓穴建造应节约用地。埋葬骨灰盒单穴占地应在零点七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一点二平方米。回民遗体墓穴单穴占地二点五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五平方米。

  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面积上增加三至五平方米。

  第十六条 墓穴可用砖石或水泥制件建造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用水泥铺盖墓穴以外的地面。

  第十七条 墓碑建造一般用卧式或横式。建造竖式墓碑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第十八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区建造墓穴的墓主应按规定交

 纳建墓费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建墓费。

  第十九条 公墓举办单位可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自行设立管理组织或聘用专职护墓人员负责墓穴的建造、维护和管理。经营性公墓的举办单位每年可向墓主收取一定的护墓费。墓主三年无故不交护墓费的可按无主墓穴处理。

  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列为永久性纪念墓穴的免交护墓费。

  第二十条 建墓费、护墓费收取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原则各市民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坟。已经建立的必须限期迁出或平毁。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活人建立“寿坟”。

  第二十三条 公墓举办单位应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及时维修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擅自批准建立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价格管理或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土地管理、物价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并长期稳定在一个地方。处于这种高压下的地区气候的主要特点就是高温、高湿俗称“桑拿天” 。南方洪涝灾害方面任福民说我国今年的西南季风较弱使降水北推缓慢雨带 5、6 月长期停留在南方造成了大量降雨。到底是什么导致大气环流异常任福民表示目前专家正在深入研究中。但可以支持的说法是全球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常态化。俄总统梅德韦杰夫 30 日与正在火灾现场视察的俄总理普京通电话听取火情汇报。他责成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扑灭火灾向遇难者家庭和受灾民众提供帮助并制订规划为家园遭大火焚毁的民众建设新居。梅德韦杰夫当天在总统应急中心召开的视频紧急会议上要求各地方领导人采取一切措施堵截火情进一步蔓延和恶化。他同时签署命令调派国防部官兵参与灭火行动。前日下午 4 时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地下二层停车场的东侧拉起警戒线十多位警察在现场进行勘查周围每隔几米就有保安站守。在停车场的维修更衣室门口有一摊血迹旁边丢有几张被血染红的纸巾。在停车场内警方正在对一辆北京牌照的深绿色夏利车进行勘查车旁边的通道上留下多处打斗痕迹。现场一位保安称两个多小时前停车场内发生冲突一人逃跑到维修更衣室中被后面追赶的人捅了几刀随后倒在血泊中。知情人透露该死者为北京市纸老虎文化集团董事长胡忠。据闫海平回忆左右工人驾挖掘机在路中央倒土堵住了出门的路。闫海平上前理论双方发生争执。

 “这些工人有 20 多人身穿迷彩服身上有纹身手里拿着崭新的铁锹追着周士江砍。

 ”闫海平说今年 45 岁的周士江跑出远被砍倒在地。家属报了警。周士江被送到铁岭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铁岭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嫌犯嘉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晓峰和员工李刚被刑事拘留。

 是什么原因引起北高温、南洪涝这样的极端天气国家气候中心首席专家任福民说大气环流异常引起极端气候条件但两种极端气候并没有直接联系。引起高温的直接原因就是高温地区出现暖性高压

篇六: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进一步实现公墓管理标准化、高效化,逐步建立务实高效的组织领导体系、职责清晰的责任分工体系和失责必究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考核办法

 1 1 、村组考核

 (1)逝者去世后,必须全程参与指导白公事办理、公墓安葬、上报安葬信息。每发现一例不全程参与、未上报信息的,按照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2)对不按顺序选穴安葬、骨灰未安葬公墓、“回老林”在老墓地修“衣冠坟”的,每发现一例,当月考核不得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3)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除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分值,责令限期追回。

 2 2 、公墓管理员

  2

 每处公墓设立 1 名公墓管理员,管理员原则由公墓所在村组推荐,由公墓覆盖村组管理考核,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兑现考核奖惩。每年每处公墓补助 4000 元,补助由公墓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按季度发放。

 (1)公墓管理员必须按照镇公墓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到岗到位值班,每发现一次不在岗,对公墓管理员罚款 20 元。

 (2)公墓管理员必须指导逝者按顺序埋葬,不按顺序的不允许埋葬;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公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埋葬。每发现一次不按顺序使用墓穴的,对公墓管理员罚款 100 元,并责令改正。

 (3)墓碑摆放整齐,不筑坟头,周边平整无杂物。每发现一次墓碑摆放混乱、筑坟头或周边杂乱,对公墓管理员罚款 20 元,并当场改正。

 (4)焚烧池及周边卫生清扫及时,周边整洁无杂物,每发现一次清扫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 20 元,并当场改正。

 (5)墓区及道路整理及时,无塌陷、破损、垃圾等现象,每发现一次整理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 20 元,并当场改正。

 (6)墓区绿化苗木浇水管护及时,如因管护原因出现死苗现象,每发现一株,对公墓管理员罚款 20 元。

  3

 (7)公墓管理员必须看管好已进公墓埋葬的墓穴,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且公墓管理员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0 元,限期追回,并对公墓管理员进行辞退和撤换。

 3 3 、火化车司机考核

 (1)殡仪车司机必须在县殡仪馆备案,报经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安排后方可依次出车;殡仪车根据县民政局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运棺木需要收费的,必须在拉运前同逝者亲属协商价格,严禁先拉棺后讲价;否则查实一例扣罚 400 元。

 (2)火化过程中,监督逝者亲属不得私自拆开封扣、不得偷分骨灰;火化结束后,殡仪车司机要及时将骨灰直接送入公益性公墓,并通知镇公墓管理办公室。

 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且不改正的,上报县殡仪馆,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违法政策的,直接取消殡仪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监督考核

 村组、公墓管理员、火花车司机的日常考核由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的考核纳入当月综合考核,计入当月民政综合得分;对管理员的考核,每月一次,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惩。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篇七: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园陵园管理部制度 目录

 第一环节:葬礼服务 .......................................................................................................................... 2 一、选择陵园 ........................................................................................................................... 2 了解陵园(业务接待)

 ................................................................................................... 2 购销工作(业务销售)

 ................................................................................................... 3 二、葬前准备 ........................................................................................................................... 4 骨灰寄存 ........................................................................................................................... 4 瓷像碑文 ........................................................................................................................... 4 随葬物礼 ........................................................................................................................... 5 三、安葬仪式 ........................................................................................................................... 5 护灵仪式 ........................................................................................................................... 5 落葬仪式 ........................................................................................................................... 5 第二环节:祀礼服务 ....................................................................................................................... 6 一、物业管理 ........................................................................................................................... 6 安保 ................................................................................................................................... 6 清洁打扫 ........................................................................................................................... 7 二、祭祀服务 ........................................................................................................................... 7

 第一环节:葬礼服务 一、选择陵园 了解陵园(业务接待)

 1.应该严格遵守的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内严禁脱岗、串岗、提前离岗等行为。

 2.保持工作区清洁、整齐,维持工作秩序,不浏览与工作不相干的网页、不聊天、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

 3.不应使用工作电话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确保工作电话的畅通。

 4.对来访电话、网站,来访客户,做到及时礼貌回应或引荐,如,“您好,这里是 XXX,有什么需要帮您的”多用礼貌用语,不得对客户不理不睬,出言不逊。

 5.自觉整理各部门业务单,票据等重要物品,将重要物品进行分类,不得丢失或损坏。

 6.与人交谈要表情自然诚恳,话语清晰明了,要讲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

 7.同事及工作上下级之间要相互尊重,服从管理,各司其职,相互帮助,相互促进,禁止背后议论或批评他人,更不得造谣毁坏公司形象,挑拨他人之间关系,禁止以生理缺陷或隐私取笑他人。

 8.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坚决不允许任意损坏、丢弃、盗取财物物品。

 9.对公司重要文件进行保密,不得到处宣传、售卖商业机密。违反规定将依相关损失进行处罚。

 10.积极办理各部门业务,要快,准,稳,不得推脱,大意,为各部门、顾客提高服务效益。

 购销工作(业务销售)

 1.不得披头散发浓妆艳抹衣冠不齐,保证形象良好,气质尤佳。

 2.对所销售产品的重要商业机密,客户私人资料信息禁止外传。

 3.不得接受客户之招待,收物品或钱财。

 4.不得有挪用所收款之行为。

 5.禁止妨碍他人开展业务,不得串岗,聊天,工作区大声喧哗。

 6.在与客户交谈中不得欺骗,引诱消费者。

 7.业务人员要相互扶持,团结互助,要有团队意识,激发矛盾要妥善解决,上报领导寻求和解,严禁私下动用武力或过激行为解决。

 8.在销售过程中坚决不允许强买强卖。

 9.对所销售合同等票据进行保存,不准丢失等行为。

 10.不准违规抢夺内部客户、不准违规使用公司账号 11.公司所有产品价格,如实售卖,不得零时调价售卖。

 12.不准私自引入代理客户、不准隐瞒业务相关风险 13.在销售区域内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物品,禁止区域内脏乱差。

 14.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财产。

 15.不准私自引入代理客户、不准隐瞒业务相关风险 16.不准引入虚假信息客户、不准从事竞业经营活动

 二、葬前准备 骨灰寄存 1.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经检查合格后上岗。

 2.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不收馈赠。

 3.不得私自给客户寄存或领取骨灰,必须依照业务流程办理。

 4.不允许跟客户发生冲突,如打架,辱骂等,对客户做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接待热心,服务细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

 5.工作期间不可私自调换寄存位置,防止工作失误。

 6.寄存室内不得吸烟,烧纸,点香,禁止一切明火,保持空气流通,干净整洁。

 7.不得私自放入客户进行祭拜,给逝者增添贡品。

 8.禁止工作期间无故离岗、酒后上岗,情绪上岗。

 9.工作结束后要必须对寄存室进行卫生清理,寄存室坚决不允许脏、乱、差。

 10.寄存室所有钥匙、如门钥匙,寄存阁钥匙,物品柜钥匙等,禁止交由他人保管。

 瓷像碑文 1.制作瓷像、碑文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制作,禁止私自排版更改格式。

 2.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刁难客户,拖延工作。

 3.不得私自给客户开绿灯,加急收费等现象。

 4.禁止将所打印瓷像、碑文格式版本,或者成品泄露给任何人。

 5.不准员工私自接活。

 6.一切以公司利益着想,不允许恶意损坏制作机器,保证机器正常使用。

 7.同事之间应协助工作,不应相互激发矛盾,如有矛盾不得影响工作推进,事后沟通解决。

 随葬物礼 三、安葬仪式

 护灵仪式 1.不得对逝者不尊,如语言、服饰,动作等不标准行为为。

 2.禁止在整个仪式中接听电话等行为。

 3.在团队中相互配合,不准自以为事,按照业务流程服务。

 4.不可以收受客户给予财物。

 5.不得拖延工作时间行为。

 6.严禁忘拿,或者少项,顾客所购护灵物品。

 落葬仪式 1.安葬人员禁止搬动墓碑,如需移动请专人完成。

 2.不得向顾客收受财物。

 3.礼仪人员不得将随葬物品随意损坏。

 4.整个服务流程本着尽心尽责,不准简化,敷衍家属。

 5.礼仪人员每一步都必须按照司仪说的去做,不允许私自摆放物品,打乱节奏。

 6.不得向家属宣传封建迷信殡葬。

 7.仪式中不得践踏、破坏周围植被,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环节:祀礼服务 一、物业管理 安保 1.管制出入公司的车辆,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2.对于公司人员停放车辆一律要求一车一位,整齐排放。安保人员不得使其有占用多个车位、越位停车、占用车道等现象发生。

 3.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巡视,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随时与安全主管保持联络,密切协作,保证车辆安全,不得大意或出现工作疏忽。

 4.不准在岗看报、聊天、吃零食、玩弄书本铅字笔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不得无故不参加训练、培训或公司(集体)组织的活动。

 6.不准未按公司规定请(销)假外出或外出超时夜不归宿等。

 7.不准酗酒后上班,私自换班、换岗。

 8.当班人员不得无故私自离岗,针对天气突发情况要关好门窗等 绿化养护

 1.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者,必须报领导审批。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靠在树干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区桌凳上吃饭、饮酒。

 7.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8.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及建筑设施。

 清洁打扫 1.工作时不许将有损地面的工具和物品推来拖去,必须将其拿离地面移动 2.爱护一切财物,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工作时严禁吸烟,公司物品不得占为己有,领取工具时,必须以旧换新,丢失损坏公共财产要自觉赔偿。

 3.不得将清洁工具随便乱放。

 4.在对墓位打扫时严禁对逝者不尊。

 5.保洁人员对顾客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6.泄露内部经营情报。

 二、祭祀服务 1.家属祭祀购买物品员工不得偷盗. 2.客户在网络祭祀中有疑问或者网络后台咨询,员工不得怠慢,尽快及时有效解答。

 3.不得私自关闭网络后台。

 4.在代办祭祀中,禁止私自售卖祭祀用品,不准私自另收其他费用。

 5.代办祭祀过程中,禁止对逝者不尊,禁止踩踏石碑,辱骂逝者及其家属。

 6.严禁在墓地区域嬉戏打闹。

 7.各同事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不破坏园区公共设施,不得诋毁,损坏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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