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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8篇

发布时间:2023-05-04 18: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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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8篇

篇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О О 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及省委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 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鄂人口政[200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

 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 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 49 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 49 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省、对

 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要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 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上报

  一确认条件。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

 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 号)。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办[2008]7 号执行。具体程序是

  1、对象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信息录入上报。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执行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中列支。

  二资金分担比例。

  类别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州)、 区% 县级% 备注 武汉市 100 50

  50

  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其他市属区 100 50 20 30

  含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一般县市区 100 50 30

  20 省直管县市含荆州区、夷陵区、襄阳区、东宝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曾都区 贫困县

  50 40

  10 阳新、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丹江口、远安、

 兴山、秭归、长阳、五峰、当阳、南漳、保康、孝昌、大悟、监利、洪湖、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麻城、崇阳、通山、神农架林区 恩施州所辖 县市 100 80 10 5 5 恩施市、宣恩、利川、来凤、建始、鹤峰、咸丰、巴东

 三资金发放形式。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将扶助资金由金融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内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各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下一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将本级配套资金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财政特别扶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年专项资金下拨后及时将本地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的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按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将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 9 月中旬前向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县级上报的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编制下年度特别扶助项目资金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于每年 9 月底前 向国家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数据和项目资金预算数。

  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年度报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 12 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6、 县级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个案信息资料反馈到同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元月上旬前将资金发放数据、个案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 1 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7、在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8、 办理扶助资金决算。

 每年年终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汇审 详见附表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扶助资金到位、本级扶助资金配套、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

  9、结存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六、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每年负责筹集扶助资金和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

 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扶助经费专账分别核算各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机构 监督代理机构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划拨转到个人账户上。

  2、建立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由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分发到扶助对象手中。

 二计生部门职责。

  1、按照扶助对象的有关条件组织实施各项审核工作负责资格确认规范各项资料档案。

  2、按规定的时间编报每年度的扶助对象人数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每年度的决算。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及其资金到位情况掌握并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职责。

  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禁用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

 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人性化服务 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

 各级参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

  四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 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五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

 六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要求。

篇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XX 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自查报告

 按照(国卫办人口函)﹝2020﹞549 号文件通知的要求,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提升扶助关怀工作水平,我镇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完善、巩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亲情关爱、责任到人。现将我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我镇建立了“三个全覆盖”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出台了“三个全覆盖”工作细则,细化服务内容,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建立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过程,认真分析扶助对象的困难诉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

 二、工作成效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XX 镇目前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X 户 X 人(1 户独生子伤残,3 户失独)。镇卫生院为每位特殊家庭人员约定一名签约医生,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健康体检,了解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计生特殊家庭的健康素养水平,增强健康意识。目前签约服务率达到 100%。

 (二)联系人制度全覆盖。为每户特殊家庭明确一名镇干部和一名村干部为帮扶联系人,认真登记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情况表》,并入户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与帮扶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解决特殊家庭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村级联系人每月入户一次,镇级联系人每季度走访一次,每次走访要实事求是,认真听取特殊家庭的合理诉求,切实帮助特殊家庭解决困难。

 (三)绿色就医通道全覆盖。向辖区内计生特殊家庭发放“就诊卡”,为需要紧急救治的特殊家庭人员开展优先便利的就医“绿色通道”,让他们在就医过程中享受到导医引领、挂号、检查、就诊、取药等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增强特殊家庭的幸福感、获得感。

 此次自查工作对了解掌握我镇特殊家庭情况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更真实的依据,真正了解他们的需求、真心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让他们提升生活幸福感、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有效增强特殊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篇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院公报 2020

 •

 3 部门文件报告 , 并限期修复 。( 十四 )

 各地要加强监管 , 凡综合评估列为

 退出类的小水电站 , 在拆除前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 , 切实保障生态流量 。( 十五 )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反映生

 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 ,

 更好地运用经济杠杆 , 推动水电站修复 、 治理和

 保护水生态 ;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站生态流

 量确定 、 泄放设施或生态修复方案设计 、 生态流

 量监管平台建设维护 、 生态调度相关技术方案研

 究等 。

 鼓励更多小水电站提高绿色发展能力 、 惠

 及民生能力和标准化管理水平 , 创建为绿色小水

 电站 。

 要积极总结生态流量监管经验 , 树立典

 型 , 以喜闻乐见 、 通俗易懂的方式 , 形象展示水

 电站生态用水保障成效 ,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 、 强化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十六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

 门 ,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 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

 态流量的监管 。

 要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 , 建立水电站

 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 , 制定

 重点监管名录 , 提出重点监管要求 。

 要严格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将小水电站

 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 、

 项目环评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

 件 , 确保小水电站持续将生态流量落实到位 。

 对

 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

 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 , 依法依规督促限

 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报送河湖长 , 必要时建议

 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 。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公开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 加大对违规项

 目的曝光力度 ,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监督小水电

 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2019 年 8 月 21 日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中国计生协会关于

 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

 健康委 、 农业农村厅 ( 局 )

 、 计生协 :根据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 、 《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 《 “ 健

 康中国 2030 ” 规划纲要 》 和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

 见 》 的有关要求 , 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 , 进

 一步发挥计生协作用 • 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

 动.全面服务乡村振兴 ,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卫人口发 〔 2019 〕 53 号一 、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

 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 、 三中全会精神 •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

 计生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 、 健康中国战略的总体要求 , 以人民为中

 心.坚持问题导向 , 突出体制机制创新 , 引导广

 大农村群众重视家庭健康 , 鼓励人人参与 、 人人

 尽力 、 人人享有・全面提升群众健康素养 , 着力

 61

 国务院公报 2020

 •

 3 部门文件建设新时代乡村家庭婚育文明 , 营造良好健康氛

 围 , 为建设充满活力 、 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奠定

 坚实基础 。( 二 )

 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

 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 ,

 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团结服务广大群众有机统一起

 来 , 自觉融入乡村振兴战略 , 主动对接乡村振兴

 重大工程 、 重大计划 , 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听党

 话 、 感党恩 、 跟党走 , 为全面实现农业强 、 农村

 美 、 农民富贡献力量 。坚持服务群众 。

 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

 向往 , 以真诚倾听群众呼声 , 真实反映群众愿

 望 , 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拓宽

 服务领域 , 丰富服务内容 , 创新服务载体 , 充分

 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 、 主动性和创造性 ,汇聚

 起投身乡村振兴 、 促进家庭健康的强大力量 。坚持多元共治 。

 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

 城乡关系变化特征 , 聚焦乡村治理中的突出矛盾

 和主要问题 , 配合党委政府协调激活多元主体 ,

 协同整合各类资源 , 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 推

 动形成丰富多彩 、 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践 , 促

 进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坚持基层基础 。

 坚持眼睛向下 、 重心下移 ,

 把更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创新基层组织设

 置 、 会员发展 、 活动开展的方式方法 , 把组织覆

 盖与工作覆盖有机结合起来 , 夯实工作基础 ; 鼓

 励先行先试 、 大胆探索 , 做到顶层设计源自基

 层 、 创新成果惠及基层 。二 、 主要任务( - )

 加强农村家庭健康教育服务 , 普及群

 众健康生活 。

 适应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由 “ 以治

 病为中心 ” 向 “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 转变的要

 求 , 发挥计生协的组织网络优势 、 群众工作优

 势 , 参与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群众性健康服务 ,

 助推健康治理的重心落到基层 。

 鼓励各地加强对

 计生协骨干的卫生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 , 培训合

 格后择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 , 从事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

 通过开播家庭健康大讲

 堂 、 设立健康宣传栏 、 评选健康家庭等 , 引导群

 众把预防放在优先位置 , 树立 “ 群众是健康第一

 责任人 ” 的理念 ,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 普及合理

 膳食 、 心理健康 、 意外伤害预防 、 “ 三减三健 ”

 等知识 。

 实施农村妇女生殖健康项目 , 宣传普及

 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知识 , 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生

 育调节指导 、 随访和转介等服务 , 提高群众生殖

 健康水平 。

 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 帮助

 农村地区青少年树立阳光健康的生活态度 , 降低

 青少年怀孕率和人工流产率 , 减少意外妊娠和性

 病艾滋病传播 。( 二 )

 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 , 塑造社

 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

 加强家庭 、 家教 、 家风

 建设 , 巩固家庭抚幼养老功能 , 弘扬尊老爱幼 、 男

 女平等 、 夫妻和睦 、 勤俭持家 、 邻里团结等传统美

 德 , 引领良好家风家规 。

 依托人口学校 、 人口文化

 大院 、 农家书屋和文艺宣传队等 , 推动形成爱国爱

 家 、 相亲相爱 、 向上向善 、 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

 庭文明新风尚 。

 完善村规民约 , 将 “ 婚育文明 ” 融

 入文明公约 、 家规家训 , 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 破解

 农村大操大办 、 高额彩礼 、 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

 推动移风易俗 。

 开展 “ 幸福家庭 ” 、 “ 好婆婆好媳

 妇 ” 、 “ 好邻居 ” 等评选活动 , 突出典型示范引领作

 用.引导群众积极创建幸福家庭 , 使千千万万个家

 庭共同为促进家庭和睦 、 亲人相爱 、 下一代健康成

 长 、 老年人老有所养而努力 。( 三 )

 拓展深化生育关怀 , 真情服务 “ 一老

 一小 ” 。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

 题 , 完善精神慰藉 、 走访慰问 、 志愿服务 、 保险

 保障四项制度 , 规范提供心理疏导 、 精神抚慰 、

 生活帮扶 、 保险保障等多元化服务 , 实现联系人

 制度 、 就医 “ 绿色通道 ” 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62

 国务院公报 2020

 •

 3 部门文件“ 三个全覆盖 ” , 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感到在社会

 上有地位 、 精神上受抚慰 、 经济上得实惠 。

 农村

 低保 、 脱贫攻坚及其他优惠政策向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倾斜 , 体现优先优待 。

 开展 “ 优生优育进万

 家 ” 主题宣传活动 , 普及孕产期和育儿期健康等

 知识 , 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积极参与疾病预

 防和出生缺陷干预活动 , 开展 “ 幸福微笑 一一 救

 助唇腭裂儿童 ” 等公益项目 。

 巩固和优化 “ 会员

 之家 ” 功能.有条件的建立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等

 活动阵地 , 帮助解决农村婴幼儿照护 、 儿童早期

 发展难题 , 为群众按政策生育创造更好条件 。

 积

 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 、 留守妇女 、 留守老年人关

 爱服务体系 , 加强疾病防治 、 医疗救助 、 健康教

 育和咨询 、 生产生活帮扶 、 信息采集和强制报告

 等工作 。( 四 )

 搭建帮扶关爱平台 , 切实改善困难家

 庭生活 。

 深入开展计生 “ 三结合 ” 、 小额贴息贷

 款 、 幸福工程 、 金秋助学等特色项目 , 帮助计划

 生育困难家庭脱贫 , 改善困难家庭福祉 。

 深入实

 施计划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 探索开发符合

 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 增强计划生育家庭防范和

 抵御风险的能力 。

 落实计生协骨干会员联系户制

 度 , 构建专业化 、 网格化 、 个性化的志愿者服务

 体系 , 推动骨干会员和志愿者与困难家庭结对帮

 扶 , 帮助他们早日过上幸福生活 。( 五 )

 推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转型升级 ,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

 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内

 容 、 重点和工作方式 , 推动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 源于计生又超越计生 ” ,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

 定 。

 跟踪了解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落实情

 况和群众的迫切需求 , 及时反映群众诉求 ,推动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

 组织群众依法修订村民自治

 章程或村规民约 , 引导群众自我管理 、 自我教

 育 、 自我服务.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切

 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支持和鼓励计生协组织融

 入自治 、 法治 、 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

 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 , 汇聚乡村善治的合力 。三 、 保障措施( -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计生协组织要高度重

 视 ,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 , 在实施本级

 乡村振兴规划中统筹推进家庭健康促进行动 。

 各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 , 提供有力

 保障 , 爱国卫生 、 健康扶贫 、 基层卫生 、 妇幼健

 康 、 疾病预防控制 、 宣传等机构要积极履职尽

 责 ,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

 各

 级计生协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 因地

 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及路线图 、 任务书 , 抓好工作

 落实 。( 二 )

 完善工作机制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计生协组织要统筹协调

 本部门的相关资源 , 强化政策 、 力量配备 , 建立

 定期会商工作机制 , 加强工作指导 。

 切实履行好

 投身乡村振兴 、 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牵头部门责

 任.密切配合 , 形成合力 , 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在

 实处 。

 统筹使用好相关经费 , 加大对贫困地区和

 边境地区的倾斜力度 , 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

 评估 , 确保专款专用和使用效果 。

 鼓励企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等社会资源支持 , 吸引社会资本投

 入 。( 三 )

 做好总结宣传 。

 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

 验做法 , 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 取得实效 。

 加

 强工作宣传 , 注重线上线下结合 , 运用好全媒体

 手段 , 宣传并激励表扬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 , 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中国计生协会2019 年 9 月 4 日63

篇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

 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又怀孕的;

 (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的;

 (4)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 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 只有一个子女的;

 (6)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 只有一个子女的;

 (7)

 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 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 只有一个女孩的;

 (8)

 平原、 丘陵的农村居民, 只有一个女孩的;

 (9)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 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2、 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 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除外)

 规定的, 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 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 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3、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 民族乡 、 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吴桥县人口计生局 关于单方独生子女家庭二孩生育政策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卫计委关于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要求和市人口计生委的通知精神, 夫妻双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方独生子女家庭即日起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我县辖区内;

 ②申请再生育时女方须年满 25 周零 3 个月, 子女须年满 3周 3 个月;

 ③夫妻双方申请前只有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收养)

 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

 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夫妇即日 起可到户口所在地的乡 级计生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县直城镇户口到县政府政务大厅办理。

 另外, 单独家庭还没有纳入人口计生部门信息录入管理的,请尽快与县人口计生局县直办或乡 镇计生办(农业户口)

 联系录入, 否则, 影响以后单独政策的落实。

  2014 年 6 月 18 日

 (二)

 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孕情环情监测、 避孕药具、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绝育术、 人工终止妊娠术、 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三)

 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

  1、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

 的行政区域。

  2、 拟异地居住 30 日以上 。

  3、 年龄在 18 岁至 49 周岁之间的育龄妇女 。

  4、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因出差、 就医、 上学、 旅游、探亲、 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 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婚育证明》 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接受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接受现居住地避孕节育检查后, 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寄回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户籍所在地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 不得再要求其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

 公开运行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人和负责人 备注 1 再生育 审

  批 行政许可权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19 条 公开栏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法规股 王光华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权 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208 项 公开栏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技术股 牟清华

  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 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 1)

 一份, 需经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一式两份, 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

 项或者第(四)

 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一份。

  双方所在单位(村、 居委会)

 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 张榜公布十日, 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内签署意见,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 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报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时, 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外, 还应当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户籍登记卡、 《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 )

 、 已生育(包括收养)

 子女户籍登记卡、 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 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 并应根据不同申请理由, 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

 项规定的, 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或医学证明。

 (二)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

 项规定的, 应提交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或收养协议、 收养公证和乡 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三)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 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四)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四)

 项规定, 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 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 , 应提交《河北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或成人伤残有关病史资料。

  (五)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五)

 项规定的, 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所属民族的证明。

 (六)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六)

 项规定的, 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 香港、 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七)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七)

 项规定的, 应提交县级沿海渔区边防部门发放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件或县级渔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明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为农村居民的证明。

 (八)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八)

 项规定的, 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 10年以上、 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九)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九)

 项规定的, 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均为农村居民、 且男方落户女方家庭并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的证明。

 (十)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十)

 项规定的, 应提交矿工所在的经依法批准的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劳动工资部门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

  (十一)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十一)

 项规定的, 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 10 年以上、 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十二)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十二)

 项规定, 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原属离婚的, 还需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十三)

 符合《条例》 第十九条第(十三)

 项规定的, 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 执行。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 一般应为原件, 并同时提交其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 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字样, 并加盖公章。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 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其保存、 持有人, 复印件存档或上报。

  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收到再生育申请及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后, 由政法员初审、 乡 级计生办集体进行审查, 经审查情况属实、 符合《条例》规定的, 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 计生办主任签字, 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随有关审批材料一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或鉴定。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 由政法机构进行审查, 提交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 在下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法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将审批意见填入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 局长签字, 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 并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 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 (见附件 2)

 , 一同下达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

 (二)

 属于《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

 、 (四)

 项规定条件, 依法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由县级科技机构将初审意见填入《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 呈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技机构组织鉴定, 鉴定后, 经县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 由县级政法机构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 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 ,一同下达乡 级计划生育机构;

 (三)

 依法应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 审查、 鉴定表》 , 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呈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待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再生育子女批复》 后, 再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 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 (见附件 3)

 一同鉴定表》 , 经市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 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 主任签字, 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 并由市级政法机构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 , 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吴桥县病残儿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程序流程图 凡认为其子女或本人有明显伤残或还原严重疾病,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 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医学鉴定

  本人

 申请 → 向父母双方所在单位

 或户籍所在地村(居)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有关病史资料(要符合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

 ↓

  ↓

 审核 → 单位或村(居)

 委会对申请病残签字的情况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 并加盖公章, 在接到申请材料 20 日内报乡 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乡 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核实, 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 由单位负责人在《病残医学鉴定表》 (一式两份)

 上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 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包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

 ↓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公示、 县级初鉴、 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 并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 于市级鉴定前 30 个工作日将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

 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鉴定后, 对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进行再次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医学鉴定结论书》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 确认条件。

 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满 60 周岁。

  我省规定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前三个条件的父母从 50 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

 标准:

 每人每月 80 元, 直至亡故。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

 确认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 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 49 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 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

 标准:

 (1)

 独生子女死亡的, 城镇户口每人每月 340 元, 农村户口每人每月 170 元, 直至亡故 (2)

 独生子女伤、 病残的, 城镇户口每人每月 270 元, 农村户口每人每月 150 元, ...

篇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自查报告

  根据绩卫健[2020]110 号文件通知精神,我镇高度重视,及时安排自查,现将我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全面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根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6000元/年/人,伤残家庭4800元/年/人的标准,及时打卡发放。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全额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妻,根据其失能程度及时发放护理补贴。对患有慢性病、大病的特殊家庭及时给予医药补贴。同时,我镇已连续多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投保意外险,切实为计生特殊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是全面完善联系帮扶制度。镇卫计办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为每户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领导干部和村干部作为“双岗”联系人,同时安排了一名卫生院医生和一名“善根工程”大学生志愿者负责日常联系。并对工作调动的联系人,及时予以调整充实。每一户特扶家庭都有详细的工作台账,明确联系方式、服务内容。镇政府要求联系人切实履行职责,每月至少登门走访一次,特别是在传统节日期间,更是要登门走访,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关怀。及时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困难和问题,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是全面落实医疗健康服务。我镇确定了临溪镇卫生院作为全镇现有 7 户 12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在便民窗口加贴“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优先”标识,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同时,镇卫生院每年定期为特扶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率达 100%,家庭医生为每位特殊家庭对象建立健康档案,熟悉其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并提供优先就诊、转诊服务。

  四是全面开展关怀慰问活动。镇卫计办通过组织户外郊游活动、知识讲座、家居环境清扫等活动,并在春节、端午及中秋等传统节日送上慰问品。通过系列活动建立贫困特殊家庭扶助关怀长效机制,让特扶家庭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今后,我镇将以本次专项行动自查为契机,切实建立起“三个全覆盖”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各自责任,并发挥我镇独有的优势,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帮扶措施,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工作做得更细更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临溪镇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 6 日

篇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着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制度,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切实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幸福指数。

 二、工作内容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全镇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目标任务 (一)落实联系人制度。我镇要为本辖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至少一名乡镇干部和一名村社干部“双岗”联系人,负责核查核实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完善信

 息档案(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档案)。要建立联系人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交接程序。联系人每周至少联系计生特殊家庭 1 次,每月至少见面一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每季度上门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一次。特别是在联系对象生日、重大节日期间,要登门走访,用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关怀;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联系人要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畅通就医“绿色通道”。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畅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引导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就医时,免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一般疗诊费,并享受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先缴费、优先诊疗等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要无条件地给予及时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时,“双岗”联系人可签字同意。

 (三)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镇卫生院要为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落实 1 名家庭医生或 1 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要将夫妻在 49 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列入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范围,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家庭医生或签约服务团队,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每月至少上门问诊一次,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每周至少上门问诊或者电话问诊一次,为有慢性病或者重大疾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特殊关怀服务,在需要时及时为患者联系转诊、急诊、急救及住院、出院等快捷便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村和联系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落实支部书记亲自抓,计划生育专干具体抓,每年至少专题研究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一次,我镇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支部书记要开展 2 次以上专题调研,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至少 2 户。

 (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各村要抓紧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认真核实并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台账,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及实际困难,经常性开展关怀扶助,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相关问题和困难诉求。对特殊家庭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并做好帮扶记录。联系人如有变更,要及时上报镇卫计办,以便更新联系人信息并加强工作衔接。

 (三)强化监督,逗硬考核。XX 镇人民政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纳入 2020 年社会民生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于 10 月 22 日前将“双岗”联系人台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情况和“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自查情况报送至镇卫计办(联系人:XX,电话:XX)同时还要报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自查评估表》相关软件资料。如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影响我县“三个全覆盖”国家专项评估的,将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篇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辽人口发[2008]25 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监察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卫生局、 审计局、 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07〕 11 号)

 , 继续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 78 号)

 要求,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从 2008 年开始, 在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 我省少出生了 2200 多万人口, 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 环境等方面的压力,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

  建设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

 有利于缓解这些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 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抚慰, 生活上得到帮助; 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 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转变,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因子女伤残死亡造成的特殊困难, 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建立和实施的一项特别扶助制度。

  (一)

 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

 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 49 周岁;

 3. 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辽人口办发〔2008〕 15 号)

 以及有关问题答复为准。

 如有冲突, 以本方案为准。

  5. 特别扶助金实行年度发放制, 对已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 从 2008 年起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当年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级别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新增人员, 从下一年度纳入目标人群, 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伤残子女医治康复、 因婚姻变动不再符合政策条件以及扶助对象亡故的, 从下一年度起停止领取扶助金。

  6. 对于独生子女伤、 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 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 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 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

 扶助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 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 1200 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离婚、 丧偶后未再婚的, 从本人年满 49 周岁起, 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 1200 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三)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本着“谁审核, 谁负责; 谁签字, 谁负责” 的原则, 要求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保证审核内容真实无误, 目标是做到“一个不多, 一个不漏, 一个不错” 。

  1. 政策宣传与本人申请。

 要对政策条件进行充分宣传, 使其家喻户晓。

 截止当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附件 1)

 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附件 2)

 (以下简称《申请表》 )

 , 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离婚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实事证明、 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

 委会。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

  2. 村(居)

 委会初审。

 村(居)

 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

 请人的出生时间、 户口地址、 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

 对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的, 要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 并经第三方证明, 调查情况属实后, 出具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经审核无误后, 由村(居)

 委会审核人和村(居)

 委会主任在《申请表》 签署意见,加盖村(居)

 委会公章, 连同申请人申报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所在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

  3. 乡(镇)

 街道复审。

 乡(镇)

 街道计生办对村(居)

 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 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对有异议的, 要进一步取证核实, 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 加盖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

 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此项工作要在 3 月 15 日前完成。

  4.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

 街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进一步审核, 并对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人数不得低于申报人数的 50%。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4 月 5 日前完成。

  5. 村(居)

 委会进行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 通知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所辖的村(居)

 委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7 天。

 有异议的, 应进一步核实。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 (附件 3)

 和《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 (附件 4)

 (以下简称《确认表》 )

 , 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并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此项工作要在 4 月 25 日前完成。

  6. 市级质量抽查和上报。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辖区内的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抽查面不得低于目标人群的 10%。

 抽查工作完成后, 将《确认表》 报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 审核同意后, 分县(市、 区)

 进行填报《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汇总表》 (附件 5)

 , 经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加盖公章后于 5 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7. 下一年度特别扶助人数与资金测算。

 各县(市、 区)

 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 9月 10 日前, 根据下一年度新增(截止下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满 49 周岁和当年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增加)

 和退出人员情况, 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

 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在 9 月 20 日前将审核汇总的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资金测算表》 (附件 6)

 共同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原则

 1. 统一政策, 严格把握。

 按照统一规定的政策条件, 严格审核把关,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

  2. 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通过政策宣传, 使政策条件, 办事程序, 扶助对象确认结果和资金发放结果公开透明, 并使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3. 直接扶助, 到户到人。

 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4. 健全机制, 逐步完善。

 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 服务和监督机制。

  5.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 、 “生育关怀” 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

 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全部由政府负担, 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对22 个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省以上财政负担 90%, 市级财政负担 10%; 其余县(市、 区)

 省以上财政负担 80%, 市级财政负担 2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

 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

 1. 资金管理

 (1)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2)

 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在实行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得计算在家

 庭收入范围内。

  2. 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由省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对象凭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

 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

 职责分工

 1. 人口计生委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条件和实施方案, 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 负责总体协调和定期总结等工作。

  2.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 负责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

  3. 各级公安、 民政、 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人口和计生部门查验扶助对象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户籍、 户口、 婚姻状况、 死亡证明等信息资料。

  4. 各级残联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残疾级别鉴定和残疾级别证书管理, 负责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证书查验等工作。

  5. 各级监察、 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 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 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六、 工作考核与监督检查

 1. 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 造成社会影响的, 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因审核确认

 错误致使多报、 漏报奖扶对象, 要查明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 融资活动, 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

 对虚报、 冒领、 克扣、 贪污、 挪用、 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 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 截留、 拖欠、 抵扣扶助资金的, 取消代理发放资格,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 工作要求

 (一)

 要加强领导, 强化责任, 切实把这项利国惠民的民生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切实做好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

 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

 要继续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少生快富” 工程、 “关爱女孩” 行动、 计划生育“三结合” 、 “生育关怀” 、“幸福工程” 等项工作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对年满 60 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按照本方案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 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要求, 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实施的一项专门制度, 其建立实施不影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的执行与落实。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定期将制度实施工作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篇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及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 号)以及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株洲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卫发〔2016〕4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我县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关怀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扶助关怀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加大经济扶助。对于纳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管理系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在国家、省、市三个扶助标准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扶助标准,按财政部、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 号)文件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实行动态调整。对计划生

 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时实施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推进保险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文件要求,“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加强计生系列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的基础上,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每人每年 60 天、每天 100 元的住院护理津贴。投保资金由县计生协会向财政部门申请,由县财政局按实拨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1.实施医疗优先。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咨询、挂号、检查、住院、治疗、转诊等医疗服务。享受免费挂号、免费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糖、胸透、心电图)服务;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 10 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优先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 5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属于“五保”、“低保”、“重度残疾”对象的优

 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重度残疾的对象可以享受县残联的帮扶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是库区移民的,每年可以从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享受“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金”1000 元、全年不高于 4000 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县移民局)

 2.实施签约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对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落实签约服务全覆盖,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3.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公立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优先集中供养。按照《关于落实“失独”家庭优先供养工作的通知》(株人口通〔2012〕31 号)要求,对 60 岁以上的失独对象,属于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五保”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三无”(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三无”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推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项目工作,实行养老关怀。

 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提供养老扶助。将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 号),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分别购买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1.建立“二对一”联系人制度。由各镇和村(社区)及计生协会为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 2 名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县、镇、村(社区)三级建立逢年过节、生日、重大疾病等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实现慰问全覆盖,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3.完善亲情关怀服务机制。依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

  4.扶持创业就业。相关部门在实施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惠;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创业就业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优先扶持和安置。(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各镇人民政府)

 5.改善住房条件。根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株房〔2014〕67 号),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无房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年度内优先纳入实物配租,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设收入限制。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进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房产局)

 6.加大残疾帮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残联)

 7.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临终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和计划

 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去世后,所在村(社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所在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承担殡丧服务。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8.配套收养服务。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提供便捷优质免费服务。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收养孤儿的,参照孤儿抚养标准给予经济扶助至 18 周岁。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享受最高标准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的享受贫困生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是一项难度大、综合性强的系统性工程。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卫生计生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计划生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纳入年度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全面的目标考核督查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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