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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9篇

发布时间:2023-05-05 14:25:05

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9篇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行,这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9篇,供大家参考。

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9篇

篇一: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行, 这是在 1997年 2 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这部党内重要法规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 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 又迈出了 坚实的一步。《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条例》的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依据本条例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所以说它就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那么我们首先看看这个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一、《条例》 颁布的历史背景: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7 年 2 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 严肃党的纪律、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

 是, “试行条例” 发布实施近 7 年来, 我们国家的政治、 经济、 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 很大变化

  首先, 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 许多新的明确、 具体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 国家政治、 经济、 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 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 1995 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再次, 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 又要着力治本, 逐步加大治本力度, 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按制度办事、 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 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 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和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 进行修订。

 于是, 从 2001 年 12 月开始, 中央纪委成立了 修订小组,制定了 修订工作方案, 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 的修订工作。

 修订过程中, 先后赴一些省、 区、 市进行了调研, 并广泛听取了各省(区、 市)

 纪委,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 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军委纪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 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建、 法学、 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其间, 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

 经广泛调查研究, 在充分听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经反复论证、 多次修改, 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

 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 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主要章节:

 分“总则”、“分则” 和“附则” 3 编, 15 章,共 178 条。

 其中总则 5 章: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分则 10 章, 分别规定对10 种违纪行为的处分。

 二、《条例》 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中央纪委进行 《党纪处分条例》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党章和宪法、 法律为依据, 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 遵循“行、 改、废、 立” 的原则, 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 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颁布的《条例》 保留了原《条例》 的总体框架,将原《条例》 13 章修订为 15 章和附则。《条例》 共 178 条,原《条例》 共 172 条。

 其中,对原《条例》 有关条文保留了 38 条;对有关条文修改、 调整形成了 96 条;对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 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 44 条。

 从《条例》 和原《条例》 "变"与"不变"的比较中,我们更能深刻领会到这一党内法规与时俱进,善于继承、 勇于创新的本质特征。

 那么我们就仔细看一下新条例和旧条例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 首先,四大继承:成功做法得以传续 一是继承了 原《条例》 关于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

 即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是继承了 原《条例》 关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在使用或者提拔上应当受到限制的规定。

 三是继承了 原《条例》 关于比照的规定。

 即对于《条例》

 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应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四是继承了 原《条例》 关于对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当收缴、 责令退赔或者纠正的规定,不让违纪者在政治上、 经济上获得好处。

 其次,十大创新:与时俱进增添新规 一是顺应时代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 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 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 严要严得适度"。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 规定了 24 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 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

 四是为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

 五是明确规定基于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条款,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或者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条例》 的可操作性。

 六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因犯罪而被判刑(含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七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条例》 规定,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对违法党员进行相应的党纪处理,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八是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做出明确处理规定,防范违纪后外逃者在政治上、 经济上得好处。

 九是严格规范了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十是借鉴《刑法》 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原《条例》 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最后,七大扬弃:过时做法不再写入 一是废除了 不予处分的规定。

 原《条例》 第 20 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条例》 认为,只要有违纪情形,无论情节轻重都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二是废除了 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

 原《条例》第 91 条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近年来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健全完善,并且 2001 年 4 月中办、 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

 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三是废除了 重复、 多余的条款。

 原《条例》 第 136 条规定,宾馆、 旅店、 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 卖淫活动的,应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这些行为已属失职、 渎职,《条例》 第 12 章对此已有原则处理规定。

 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另外,原《条例》 第 152 条对有关武器装备和枪支弹药的规定,有关行为已属犯罪,应当依法判刑,依照《条例》 总则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四是废除了 关于户籍工作的过时条款。

 原《条 例》 第 153条规定,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鉴于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已做出较大调整,原《条例》 规定情形已经不再突出,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五是废除了 体例不一致的条款。

 原《条例》 第 163 条曾对"失职错误"做出了 概念界定。

 由于《条例》 对十类违纪行为均未作概念性解释,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六是废除了 难以操作的条款规定。

 原《条例》 第 167 条提出,要对情节显著轻微、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以及较大损失、 重大损失、 巨大损失的标准,另作具体规定。

 但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很难对上述标准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且《条例》 已在第 177 条做出授权:有关部门或者地区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 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七是废除了不准确的措辞。

 鉴于原《条例》 用"错误"一词表述不够准确,因此《条例》 还对"分则"各章章名及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改,如:将"政治类错误"修改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将"失职类错误"修改为"失职、 渎职行为"等。

 三、《条例》 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1、 框架: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 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 则

 2、 主要内容:

 (简单介绍与教育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有关的)

 ●原则:

 1、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2、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

 撤销党内职务;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

 留党察看;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受处分的行为:

 (一)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二)

 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三)

 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贪污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四)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进行走私、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超过三个月未还,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五)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隐瞒、 截留、 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六)

 失职、 渎职行为: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

 (七)

 侵犯党员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

 对批评、 检举、控告进行阻挠、 压制, 或者将批评、 检举、 控告、 申诉材料私...

篇二: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

 (中发[2003]18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各大军区党委, 中央各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军委各总部、 各军兵种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 的颁布实施, 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 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 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各级组织要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 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 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 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 行为的力度, 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 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区、 各部门在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 (含两个)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

篇三: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解读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前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123目录

 《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8

 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前提,就是以严明的纪律体系做保障。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着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巨大成就 矛盾挑战5《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1.应对执政风险和时代考验的客观要求

 6《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2.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选择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尚处在初建阶段,“四梁八柱”的框架内部结构还需要加固、夯实,距离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纪律处分条例》的及时出台,正是新时代最强有力的回应和保障。

 7《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2.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选择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尚处在初建阶段,“四梁八柱”的框架内部结构还需要加固、夯实,距离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纪律处分条例》的及时出台,正是新时代最强有力的回应和保障。

 8《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3.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党的制度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党的建设科学化必须以党的制度建设为基础保障。《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

 《条例》的发展历程8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实施《 条 例 ( 试行)》,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历史沿革第一版政治类 错误组织、人事 类错误经 济 类错误失职类 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 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 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 错误4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 施 行 , 摘 掉 了“试行”的帽子,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历史沿革第二版违反 政治纪律 的行为违反组织 、人事 纪律的行为违反 廉洁自律 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 行为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的 行为违反 财经纪律 的行为失职、渎职 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5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 要 求 , 整 合 为“六大纪律”。历史沿革第三版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6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审议通过,8月26日公布,10月1日施行,分为3编、11章、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版《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历史沿革第四版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条例(试行)》,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第一版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 施 行 , 摘 掉 了“试行”的帽子,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第二版2015年10月,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第三版7

 《 条例 》 的基本架构第一编 总则,1 1- -5 5 章,第1 1 条- - 43 条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6 6- - 11 章,第 44 条- - 138 条6 6 类违反党的纪律处分:违反政治纪律 、 组织纪律 、 廉洁纪律 、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 生活纪律的处分 。第三编附则, 139 条- - 142 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 , 条例的解释机关 , 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基本架构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8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161.一个思想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17一个思想新《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原《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182.两个坚决维护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写两个“坚决维护”新《条例》12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20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3.“四个意识”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增写 “四个意识”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1新《条例》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4.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新《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原《条例》15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5.“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新《条例》16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6.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17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4新《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原《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18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新《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原《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19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26新《条例》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原《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15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27新《条例》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原《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7.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2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6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75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112,民生保障显失公平11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64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破坏民族团结 61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8.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 造 谣 言 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21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8 15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2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2315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31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2415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2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主要修订的九方面内容9.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26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篇四: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湖南党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一、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二、新《条例》的修订内容 三、新《条例》重点学习 第四章 五、违反新《条例》典型案例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1997 年版 1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 年版 2 2003年12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一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等。

 2015 年版 3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 年版 4 坚持SHIM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条例》修订坚持SHIM弓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一方 面充分吸纳近年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进一步规定。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贯彻新思想 落实新任务 巩固新成果

 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 01、突出政治性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 ,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02、彰显时代性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新SHIM新任务提供纪律保障。

 03、增强针对性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

 怎样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咬定目标,毫不松懈 齐心协力,克难攻坚,齐抓共管的合力学习新条例重要精神,重点难点问题贯彻扎实推进,学习贯彻氛围更加浓厚,不断提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干部头脑,树牢“四个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SHIM不懈奋斗。

 贯彻落实新条例精神

 新条例主题鲜明、思想深邃、高屋建瓴、博大精深,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理清思路,把握重点

 理清思路把握重点,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宣传新条例精神热潮,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特别是提出的八大亮点上来。

 强化措施,把握方法

 三是按照条例的新部署新要求,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条例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踏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伟大的党,不忘CX再出发,勇担重任立潮头,引领承载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驶向更加光辉的彼岸。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 的 核 心 地 位 ,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 1 不收敛、不收手 2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 3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三个重点 四个意识形态 政治 意识 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 再移送国家机关法外处理。

 六个严从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

 八种典型

 违法行为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

 新《条例》重点学习 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1 2 3 4 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通知强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新《条例》结构 第一篇:总则 主体部分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新《条例》结构 第二篇:分则 六大违纪内容及相应处分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篇:附则 补充说明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篇:总则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篇:总则 (一)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 律平等。(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01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0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03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04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04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原则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01 第二十七条对党同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2 第二十八条对党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业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十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千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

 03 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现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则对党没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

 04 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用当按照客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员员权力,比修订关增加了“留置”情形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定“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 提出审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 在重在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 公开发表或传播危害党和国家言论的,  搞秘密集团、分裂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 诋毁、诬蔑英雄模范的,  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致方针的,  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 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 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  对抗组织审查的, 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 信仰宗教,教育后无转变的,  组织参与迷信活动的,  叛逃、政治避难、在涉外活动顺海报对党和国家尊严的  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诬告陷害的 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的。

 第六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反民主集中 制原则的  拒不执行会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 对组织不老实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 违反规定参加自发成产的老乡会、战友会、校友会的  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它人谋取组织利益的 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搞任人唯亲、卖店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 调整干部的。

  侵犯党员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违规发展党员的。

  违规办理因私国(境)证件和在国外(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第六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纵容 亲属、身边人员谋取利益 1 违规接收礼品礼金消费卡,增加了证券、股权、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2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 3 利用职权大操大办、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力的宴请或其它娱乐活动的 4 违规从事盈利活动的,增加了”...

篇五: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18年最新修订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

 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第二部分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第三部分 新《条例》重点学习第四部分 怎样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第五部分 违反新《条例》典型案例

 前 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2018年最新修订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

 前 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第二部分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第三部分 新《条例》重点学习第四部分 怎样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第五部分 违反新《条例》典型案例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第一部分

 1997年版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2003年版2003年12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一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等。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2015年版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2018年版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条例》修订坚持使命弓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一方 面充分吸纳近年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贯彻新思想 落实新任务 巩固新成果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进一步规定。

 +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其中政治纪律居于首位,凸显其重要。此次修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强化、也是深化。推进纪法贯通、纪法协同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气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01、突出政治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 ,确保全党令行禁止。02、彰显时代性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新使命新任务提供纪律保障。03、增强针对性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第二部分

 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新修订的《条例》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新《条例》八大亮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一个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两个坚持维护”

 1 不收敛、不收手2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3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增写“三个重点”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增写“四个意识”“四个形态”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 再移送国家机关法外处理.增写“无处纪法衔接”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增写“六个严从”

 •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增写“七个有之”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写“八中典型违法行为”

 新《条例》重点学习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第三部分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01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 ,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02要巩固发展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03各级纪委(纪检组)要 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04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

 《条例》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第一篇:总则主体部分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篇:分则六大违纪内容及相应处分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二篇:附则 补充说明新《条例》章程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 律平等。(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违纪的定义违纪的定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0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02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03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04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05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二章:违纪与记录处分

 开除党籍”与“除名”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违犯”与“违反”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第二章:违纪与记录处分

 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对主体的纪律处分规定11.警告 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查看5.开除党籍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1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1.警告 2.严重警告第二章:违纪与记录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三章:违纪处分运用原则

 01第二十七条对党同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02第二十八条对党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业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十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千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03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

篇六: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手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00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 年 10 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3 编,共 11 章、133 条,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8 月 26 日,再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新增 11 条、修改 65 条、整合 2 条,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第一部分

 《条例》重点内容学习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

  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4.【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5.【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7.【对于受纪律处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的处理】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8.【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10.【从轻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11.【从重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12.【减轻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13.【加重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4.【对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的纪律处分】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

  处分。

 15.【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此规定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

  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16.【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7.【对违纪预备党员的处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9.【对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20.【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21.【主动交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2.【直接经济损失】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2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和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

  处理。

 24.【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

篇七: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

  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

  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

  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

篇八: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解读 (党课讲稿)

 前

 言

 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我围绕新修订的《条例》,向大家汇报三个问题:第一,《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第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第三,如何贯彻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2018 年新修订的《条例》实际上已经是‚4.0 版‛。

 第一版《条例》是 1997 年制定的。1997 年,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 172 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一是政治类错误;二是组织、人事类错误;三是经济类错误;四是失职类错误;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二版《条例》是 2003 年制定的。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条例》共 178 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

 定的行为,四是贪污贿赂行为,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是失职、渎职行为,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九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这一版《条例》的特点是里面用了很多法律条文。

 从 2003 年一直到 2015 年的十几年间, 《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 年修订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了很多法律条文。也就是说,2003 年修订的《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相重复。

 2015 年 10 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年修订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缩减为 3 编、11 章、133条、17000 余字。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幅度的缩减?因为它把原《条例》中与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删掉了。比如,1997 年试行《条例》中的违纪种类是七类,2003 年修订的《条例》中的违纪种类是九类,2015 年修订的《条例》中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再有,2015 年修订的《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距 2015 年时隔不到三年时间,党中央为何要再次修订《条例》?原因就是,党的十九大后,我们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过去,我们讲到党的建设主要是五大建设,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又提出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问题,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 2015 修订《条例》后,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和成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可以说,2018 年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2018 年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下面,我从三个角度解读一下《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第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来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过去,我们在从严治党上把重点放在严惩少数上,而没有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的十八大后,王岐山同志是怎么思考从严治党的问题的?他说,‚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

 国法的区别是什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其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要靠党的纪律和规矩。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现在守规矩的界限被混淆了,长期松散,没有组织观念,最后成了圈子文化。如果有些人加入了党,还不受党章约束,那不成了有组织无纪律?‛如果从严治党用的是法律这把尺子而不是党纪这把尺子,这实际上就把从严治党的标准降低了。

 其二,如何完善党规党纪?王岐山同志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任务就是遵守和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出来,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对于如何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

 与 2015 年修订的《条例》同时印发的还有《准则》。《准则》的‚前身‛是 2010 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的是谁?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管的是谁?也就是王岐山同志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管的人从党员领导干部到八千多万党员。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也就是说,从严治党要拿纪律这把尺子,而不能拿法律这把尺子。

 这里我为什么要提《准则》?2015 年,中央为什么要同时印发《准则》和《条例》?实际上《准则》给我们树立起了一个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条例》给我们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一个是正面清单,一个是负面清单。《准则》告诉党员应该做什么,《条例》告诉党员不能做什么,而且一旦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三,有了纪律如何执行?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后,有些单位制定制度和纪律之后,挂在墙上就以为万事大吉了。王岐山同志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中国共产党是干出来,不是说出来、写出来的‛。为什么有些单位的制度执行得不好?王岐山同志分析指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制度就形同虚设。‛ 其四,如何扛起‚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就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后,如何让大家扛起‚两个责任‛?中央有两个办法:一是问责,二是层层传导压力。王岐山同志指出:‚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他还强调:‚动员

 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不牵‚牛鼻子‛,就要挨板子。应该发现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报告就是渎职。王岐山同志强调,要‚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领导干部也要一级抓一级,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2018 年 6 月初,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启动了责任调查与问责工作。6 月 21 日,经北京市委常委会批准,对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党组、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党组、昌平区委农工委、昌平区崔村镇党委等 5 个党组织和 20 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人,党内警告处分 2 人,政务记大过处分 5 人,政务记过处分 5 人,政务警告处分 1 人,谈话诫勉问责 5 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就是要以强有力的问责来倒逼责任的落实。

 其五,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常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多数,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少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四是极少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为什么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要让各级党组织拉起四道防线。一般人犯错误,都要经历从小错到大错、由违纪到违法这样一个过程。违法没有不从违纪开始的。那么,我们拉起的四道防线,也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王岐山同志强调,‚严管就是厚爱‛。

 其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王岐山同志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因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党纪是根据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来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大多数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来制定的。因此,‚党纪‛严于‚国法‛,必须实行纪法分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我们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多数,另一方面严惩少数,这就和过去就不一样了。

 第二,从现 实面临的问题看,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十八大之前有很多党内的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所担忧,也就是在这里。‛ 下面,我从全国和北京市两个维度,对我们当前面临的挑战作一下分析。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18 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4.53 万个,处理 6.15 万人。在查处的 4.53 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 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 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 22.33%。腐败问题中,截

 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 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 3.77%、2.7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 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 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 49.08%、47.56%,监督责任占 3.36%。

 从北京市的情况来看,2018 年 1 至 8 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纪内信访举报 14971 件(次),处置问题线索 10235 件,谈话函询 2484 件次,立案 2289 件,增长 24.4%,处分 2046 人,增长 14.4%,其中党纪处分 1777 人。处分厅局级干部 57 人,县处级干部 329 人,乡科级干部 438 人,移送司法 95 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 321 人,‚小官贪腐‛266人。

 2018 年 6 月,北京市委巡视组通报‚四风‛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情况。北京纪检监察网通报了市委巡视组对昌平区、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市水务局党组、市地勘局党委、北京城建集团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四风‛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情况。通报显示:6 家单位分别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对基层单位监管薄弱等问题。除市地勘局党委外,5 家单位普遍存在上一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推动不力,不彻底、不到位的情况。

 上面我讲的几个问题,大部分是发生在 2017 年之后的,甚至有的还是发生在十九大之后的,这反应出了什么问题?当前仍

 有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的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因此,对于当前‚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隐患仍然不容忽视。

 2017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北京市委第二轮巡视工作启动。日前,市委巡视组向 24 家市属国企反馈了巡视情况,其中,9家国企‚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不力,11 家国企或二级企业选人用人不规范,6 家企业存在违规兼职的问题,17 家国企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我们,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决不能跌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问题再抓一抓、又松一松的循环,要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清醒认识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清醒认识党面临的‚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四种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要清醒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第三,从战胜今后的风险挑战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

 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另一方面,我们面临三个重大危险:即国家被侵略、被颠覆、被分裂的危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被破坏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被打断的危险。

 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后 5 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就可能被迫中断。‛他说,‚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

篇九: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本

dquo;讲政治 重规矩 作表率”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以学思提高促进思想政治上的高度警醒

  张德进

 国有企业如何重规矩?

 四个方面 尊崇党章、《准则》《条例》 六大纪律、规矩等 模范带头执行 法律是行为规范、底线 遵守党内法规 遵守党的纨律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法律法规 重规矩,我们怎举做?

 六大纨律学习

 政治纨律 1 组织纨律 2 廉洁纨律 3 群众纨律 4 工作纨律 5 生活纨律 6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乢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于2003年。“旧条例最大的问题是纪法不分。

 新条例将旧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整合为6类:

 政治纨律、组织纨律、廉洁纨律、群众纨律、工作纨律、生活纨律,幵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旧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各类违纪行为的‘负面清单’中补充了十八大以来新发现的问题,拉帮结派、搞老乡会、妄议中央等,针对时弊,针对性强,真正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

 六大纨律学习

 (一)政治纨律 ◆ ◆政治纨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乢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 丑化党呾国家形象,戒者诋毁、诬蔑党呾国家领导人,戒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戒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乀一的乢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 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乀一的乢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一)政治纨律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戒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劢的,戒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戒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丌良影响的。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劢。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丿制度戒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组织、参加会道门戒者邪教组织的。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戒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劢的。

 参加秘密集团戒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劢的。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呾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戒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劢捞取政治资本的。

  拒丌执行党呾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 敀意作出不党呾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呾对外发表主张的。

 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戒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劢的。

  有其他违反党呾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的。

  组织、利用宗教活劢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呾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 有其他违反党呾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的。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呾政府,妨碍党呾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戒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一)政治纨律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串供戒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匼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丼、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组织参加迷信活劢的行为

 组织迷信活劢

 参加迷信活劢,造成丌良影响的

 叛逃及在涉外活劢中损害党呾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戒者违纨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呾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敀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 在涉外活劢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呾国家尊严、利益的。

 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纨律呾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呾行为放任丌管,搞无原则一团呾气,造成丌良影响的。

 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呾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丌良影响的。

 (二)组织纨律 ◆组织纨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

 .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 2.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

 .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呾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二)组织纨律 .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丌执行戒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戒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戒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 下级党组织拒丌执行戒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 拒丌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劢、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戒者紧急状况下,拒丌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 丌按照有关规定戒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

  丌按要求报告戒者丌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丌报告、丌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丌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丌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戓友会等。

 2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纨律追究的。

 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丼权呾被选丼权。

 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丼权呾被选丼权的。

  对批评、检丼、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戒者将批评、检丼、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戒者敀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丌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丌良后果的,戒者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丌良后果的。

 (二)组织纨律 .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呾党内选丼中搞拉票、劣选等非组织活劢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劢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劢,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劢的。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 在干部、职工的彔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呾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戒者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戒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戒者其他利益的。

  违反党章呾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戒者其他手段把丌符吅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戒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4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呾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戒者获取国(境)外永丽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戒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 驻外机构戒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戒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呾交往的。

  驻外机构戒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丌满六个月又自劢回归的。

  敀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三)廉洁纨律 ◆廉洁纨律是指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党员廉洁从政行为的准则,是党员的行为规范。

  1 1..以权谋私行为  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呾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相互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呾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呾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丌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戒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三)廉洁纨律 2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呾服务等行为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呾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丌良影响的。

 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戒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呾人民利益行为的。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戒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劢安排。

 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劢健身卡、会所呾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戒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3 3..违反从事营利活劢行为

 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劢,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戒者证券的;乣卖股票戒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从事有偿中介活劢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戒者投资入股的。

 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劢的。

  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呾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劢谋取利益的。

 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戒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三)廉洁纨律 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戒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呾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呾中介机构的聘任,戒者个人从事不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劢。

 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戒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戒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劢,戒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戒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吅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 党呾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4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呾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 在分配、购乣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 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戒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戒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 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戒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 利用职权戒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劢的。

 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劢的。

 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劢,戒者用公款购乣赠送、发放礼品。

 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戒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廉洁纨律 6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乀机旅游戒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丿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戒者借机大吃大喝。

 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乣、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戒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 违反会议活劢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 决定戒者批准丼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劢的。

  擅自丼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劢戒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劢收取费用的。

 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戒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埻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戒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 7.权色交易等行为

 搞权色交易戒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有其他违反廉洁纨律规定行为的。

 (四)群众纨律 ◆群众纨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

 .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戒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戒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劢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

 .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戒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丌及时解决,造成丌良影响的;对符吅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丌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 丌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戒者群众财产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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