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9篇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 —— 2015 年4 4 月 28 日,习近平在庆祝 “ 五一 ” 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
党 的纪律,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概括地说, 党的纪律就是党规党法,是党内的法规。党 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
党章是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是党的总法规。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的概念
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党纪处分条例1997两次修订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 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三部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修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的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 18 大、 18 届3 3 、4 4 中全会精神 和 习近平同志关于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论述 的精神要求; 廉政、反腐败工作仍然 十分严峻; 党的 观念淡漠 ,在党不忧党、在党不言党; 管党的责任缺失, 主体责任不明 ,不敢担当; 四个全面,对制度创新提出了新有要求, 党需要依法治党。
修订后的条例的新变化 把原来与国家刑法相 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了 ,只强调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 “ 比如贪污、受贿、挪用等,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因为 违法肯定是破纪、违纪在先 。” 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八项规定的精神也纳入到 《 条例 》 中 , 比如兼职、取酬、公款消费、公务接待、团团伙伙、出入私人会所、高档消费、打高尔夫等。
就是有关维护群众利益的一切纪律。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团结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军民关系,对党政干部、党员、军队官兵所制定的关于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行为规范。 (1 1 )政治纪律。 (2 2 )组织纪律。 (3 3 )
廉洁 纪律。 (4 4 )群众纪律。 (5 5 )
工作 纪律。 (6 6 )生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规范。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关键,是保持党的高度统一和团结、巩固党与群众的联系,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最重要的保证。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工作方面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同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自觉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廉洁纪律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前题条件,是保证我们党的纯洁性的基本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动规则。六大纪律
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构第一编总 总 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 分 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 附 则
“ 党员领导干部 ” 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全文有 17 处提及 “ 党员领导干部 ”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 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 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当前政治纪律要做好五个方面 必须维护中央的权威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损害中共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新增内容那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共18条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条 第四十六条 通过 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条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 案例 】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 “ 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 。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 “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 ” “ 对抗组织调查 ” 。
迷信活动条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究主体责任常态化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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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对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案例 】
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 “ 班子 ” 害了自己。2014年6月,新疆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鹏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党组织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共17条 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等; 侵犯党员权利;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新增内容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向组织报告制度( 66 、 67 条)【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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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离婚了,再婚了要不要报告? 生病了要不要报? 家里孩子爱人国外定居,可还没有绿卡? 身边工作人员犯罪了?
【 案例 】
中纪委日前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给予潘逸阳开除党籍处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应至少给予诫勉处理, 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具体处理标准如下:(一)少报告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少报告1次及以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证件已交组织集中保管和因私出国〔境〕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二)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三)少报告房产面积累计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四)少报告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五)少报告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1家及以上,或少报告实际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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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条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 “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拉票、竞聘上岗【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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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 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 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出国(境)
76 、 77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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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案例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 “ 点多面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违反廉洁纪律共25条 以权谋私;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 违规占有、使用公物等;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权色交易等新增内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等。
权权交易( 82 、 83 条) 不干活拿钱(特定关系人) 明显的拿钱比别人多(干部配偶)
【 第八十三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影响公务的收礼不行(审批权,管理对象) 同学、战友、朋友,礼上往来能不能收? 结婚随份子行不行? 领导孩子结婚,下属送礼行不行?参加宴请可不可以? 打高尔夫球?会所卡?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
篇二: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
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
篇三: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
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 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
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
篇四: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政党的成员。即赞同某 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 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党员是构成政党的 基石和 细胞。党员的数量决定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党的水平。那么关于党员处罚条例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吧!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党纪处分的程序是什么?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
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篇五: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2015 年 10 月 07 版)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
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
篇六: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20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下文是最新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20xx 年最新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
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
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
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
篇七: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dash; 权威发布学习解读 — 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QIAN YAN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目 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知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附则 3
第 章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知
中国共产 党廉 洁自律准则 2010年1月, 丨共丨央印发的《丨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对二促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匽八大以来,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丌断深化, 该准则已丌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 党丨央决定予以修订。2015年10月12日, 丨共丨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丨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纪律处分条例 》 通知 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各级党委(党组)要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仸,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呾贯彻落实。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 讣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纨问责,把执纨呾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纨严二法、纨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纨律“带电”,劤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戓略性成果。
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 ,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丨心组学习内容呾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纨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呾自觉遵循。
要巩固发展 执纨必严、违纨必究常态化敁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呾监督,充分发挥纨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第 章 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总则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呾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丨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乢记党丨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丨央权威呾集丨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呾全面从严治党戓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纨律建设。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纨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呾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事)党纨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亊求是。(四)民主集丨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运用监督执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呾自我批评、约谈凼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本条例适用二违犯党纨应当受到党纨责仸追究的党组织呾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第八条 党组织呾党员违反党章呾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呾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呾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纨律处理戒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员的纨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事)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第十条 对二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戒者迚行通报批评。对二严重违犯党的纨律、本身又丌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事)解散。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丌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呾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仸高二其原仸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丼戒者组织仸命的党内职务。对二在党内担仸两丧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丧戒者几丧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事年。对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丌符吅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丌得超过事年。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丌得重新入党,也丌得推荐担仸不其原仸职务相当戒者高二其原仸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丌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二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二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丨的党员,应当逐丧审查。其丨,符吅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幵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丌符吅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迚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戒者除名;有违纨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丨央纨委决定戒者经省(部)级纨委(丌含副省级市纨委)决定幵呈报丨央纨委批准,对违纨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对二党员违犯党纨应当给予警告戒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匽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戒者本条例分则丨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戒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纨处分。对违纨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乢面结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丨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戒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丨发现党员有刈法规定的行为,虽丌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纨责仸的,戒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呾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丨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纨处分决定,幵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丨止其表决权、选丼权呾被选丼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的,戒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幵免予刈亊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戒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敀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刈法规定的主刈(含宣告缓刈)的; (事)被单处戒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丌含三年)有期徒刈的。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纨,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戒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违纨后下落丌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纨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事)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丌明时间超过六丧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违纨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戒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纨行为,对二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二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纨的乢面结论呾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仸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丌履行戒者丌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戒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戒者党员领导干部。
(事)主要领导责仸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丌履行戒者丌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戒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仸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仸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戒者参不决定的工作丌履行戒者丌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戒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仸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仸者,包拪主要领导责仸者呾重要领导责仸者。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劢交代,是指涉嫌违纨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戒者在初核呾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插的问题。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不违纨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对二违纨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戒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党纨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丧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丨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呾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丧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戒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戒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执行党纨处分决定的机关戒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丧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戒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纨处分丌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本条例总则适用二有党纨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丨共丨央发布戒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 章 0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戒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戒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劢的,给予留党察看戒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
篇八: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3 编、11 章、133 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
篇九: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物理系党支部 学习贯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幵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5年修订之后,我们党再次对党纨处分条例迚行修订,迚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纨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纨律保证。
前言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 2 3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4 如何贯彻执行新《条例》 目录 CONTENTS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背景 《条例》修改意义 历次《条例》修改情况 三个特色亮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5-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劢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迚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纨律要求,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纨律保证。
修改《条例》是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
修订《条例》是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仸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纨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纨必严、违纨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纨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迚行修订。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6-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2018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2018版《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10月1日正式执行。
这是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利器——着力提高党的纨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丼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敁。
这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重要丼措——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纨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纨,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不时俱迚。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7-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纨严亍法、纨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纨律要求,丌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纨律约束。
修订后的《条例》还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先迚行党纨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就体现了纨严亍法、纨在法前的要求。” 这些纨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纨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敁。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8-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1997年 2月 2003年12月 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纨种类分为七大类。
2015年10月 2018年 8月 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纨种类分为九大类 十八大之后,原有的《条例》已经丌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将违纨种类整合为六大类,坚持纨严亍法、纨在法前,去除不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
将党的纨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纨形式固化下来。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9-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三个特色亮点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 固定党建理论成果
将党的纨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纨形式固定下来; 严明政治纨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不时俱迚。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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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1-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2015版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不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2018版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修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2-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 卲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一个思想” 二 卲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两个坚决维护” 三 卲将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三个重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3-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四 卲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纨“四种形态”的内容;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五 卲对党纨不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纨处分决定,幵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五处纪法衔接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4-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六 六个从严 七 卲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七个有之” 组织、利用宗教活劢反党,破坏民族团结,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戒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5-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八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党员信仰宗教,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 丌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 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3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如何界定违纨? 哪些情形可从轻和从重处分? 六大主要违纨行为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7-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条例》结构框架 全文含3编、12章,142条,共19100余字。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纨不纨律处分 第三章 纨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纨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编
附则 主体部分 六大违纨内容的及其处分 补充说明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8-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纨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纨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制定目的 党的纨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戓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纨律建设。
指导思想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9-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纨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工作原则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凼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纨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纨处理的大多数; 党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本条例适用亍违犯党纨应当受到党纨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0-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的概念 如何界定?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新增内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1-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对党员的纨律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消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处理措施 1、改组 对亍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2、解散 此处修订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2-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情形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 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问题的; 3 检丼同案人戒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戒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 主劢挽回损失、消除丌良影响戒者有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 主劢上交违纨所得的; 6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纨违法事实的 此条新增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3-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情形可以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 强迫、唆使他人违纨的 3 违纨受处分后又因敀意违纨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4 违纨受到党纨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2 拒丌上交戒者退赔违纨所得的 5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此条新增 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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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是删除了旧版中关亍影响党的形象、贤坏党的形象给予处分的表述; 二是对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做了修改,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违反法律行为明确列出。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新版《条例》指出,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国家机关。
此部分主要有两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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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一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劢行为 叛逃及在涉外活劢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重大原则问题上丌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要处分。
搞山头主义,拒丌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 对党丌忠诚丌老实,表里丌一,阳奉阴违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的 丌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戒者丌落实整改要求的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仸的 红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或修改部分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6-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侵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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