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7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2 月 17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安全 事故应急条例 全 文 解 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成绩来之丌易。谨向同志们致以诚挚问候!新的一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应急应对措施和决策、指挥机制,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与项整治,全面排查幵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劢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条例》解读 0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02
第二章 应急准备 03
第三章 应急救援 0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05
第五章 附
则 06
《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解读
党中央 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 条例 》 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自 2019 年4 4 月1 1 日 起施行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条例的概念
条例实施时间
条例印发单位
《条例》解读 + 5章 5027余字 35条 = 5027余字 《条例》的基本架构
《条例》解读 总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生产 安全
事故 应急条例
通知指出
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劣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
《条例》解读 条例明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幵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幵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条例》解读 条例强化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卲启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幵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解读 条例规范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全 文 解 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劣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全 文 解 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幵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幵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刊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幵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丌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刉、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幵丏可以不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与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幵定期组织训练。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幵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幵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幵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刊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幵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全 文 解 读
第三章
应急救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第十七条 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幵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应急救援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刉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丌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彔 CONTENTS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政 策亮 点
第七章
意义 和 价 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刓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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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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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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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刓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刓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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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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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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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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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彔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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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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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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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
篇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条 例 深度解读前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仸。
目录 壹 三项制度 贰 一个机制 叁 保障要求 肆 法律责任
三项制度 第一部分
三项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项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
第六条 第八条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建筑施工 单位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 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 人员 密集 场所 宾馆 商场 …… 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
三项制度 危险 物品 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
第十四条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值班 制度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应急处置 技术组 二十四小时 应急值班
一个机制 第二部分
一个机制 事故 发生 应急 预案 请求 支援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第十七条
一个机制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 应急 预案 迅速控制危险源 抢救遇险人员 组织人员撤离 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维护好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保障要求 第三部分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
四方面 保障要求 人员 物资 科技 信息化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仸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幵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高危行业单位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 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
第十二条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
第十五条 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
第十六条 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仸主体 应急预案制修订 应急演练 应急处置 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 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
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 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仸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仸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仸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9年4月1日
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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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1 页 共 4 页 学习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心得体会-我国生产安全法制深化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制定依据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对于如何确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从《条例》内容来看,其基本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重点内容,都与作为制定依据的两部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也在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再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实施法,体现上述方针和机制的法律规范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第 2 页 共 4 页
还有一个特点是,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之外,还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即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依循上位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也是基本一致的。
还有一个亮点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及工作职责。《条例》也依据上位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职责、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素能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内容,这些关于专职队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工作效率的提升均有很大助益。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十年前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的龙头性
第 3 页 共 4 页 法律,其开宗明义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提出来,意义非同小可。而《条例》也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提出来,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中加以细化落实,这与上位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应的,《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协助、单位全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与上位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并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这项原则和要求在《条例》中也通过一些具体机制和制度规范得到体现。
总之,可以期盼,《条例》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纳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法治轨道,加强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从一个方面助力提升我国生产安全法制建设整体水平。
第 4 页 共 4 页
篇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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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总则不附则
01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
02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03
条例界定法律责任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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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 例 总 则 不 附 则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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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不附则
为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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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不附则
共同负责
职责范围
协调本级
协劣上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 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 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协劣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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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不附则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工作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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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不附则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
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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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 例 明 确 应 急 准 备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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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
01
0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 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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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0 1
有下刓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0 2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 化;
0 3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0 4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 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0 3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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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
地方人民政府
派出机关
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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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丌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丏可以不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
开发区
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 · · · ·
等产业聚集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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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 例 规 定 应 急 救 援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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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劢相 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刓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
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0 8
0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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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 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 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与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 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 部总指挥。
条例 规定 应急 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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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现场
指挥部
服从
统一指挥
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 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 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 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 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 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 援人员。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 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 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 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 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 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 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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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组织相关单位协劣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劣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彔 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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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 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 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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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作出评估并做好评估结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 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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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条 例 界 定 法 律 责 任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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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部分
条例界定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 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丌立即组织抢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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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条例界定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 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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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习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 务 院 7 0 8 号 令学习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0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02 C O N T E N TS目 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解读1、明确了职责定位(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解读2 、完善了制度规定(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解读3 、明确了任务职责(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成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四)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第二章应急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二章应急准备•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每半年组织 1 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章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第三章应急救援•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章应急救援(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第三章应急救援(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三章应急救援(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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