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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8篇

发布时间:2023-05-06 16:20:08

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8篇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乡村建设规划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收件表 编号: 申请单位(人) (盖章): 申请(经办) 事项: 委托代理人(电话): 接收地点: 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8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8篇

篇一: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村建设规划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收件表

 编号:

 申请单位(人)

 (盖章) :

  申请(经办)

 事项:

  委托代理人(电话):

 接收地点:

  接收材料目录( 在所对应的申报类别相关事项前框内划“√ ”

 ):

 □

 1、 书面申请 □

 2、 委托代理证明文书 □

 3、 填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通用申报表(建筑工程)》

  □

 4、 填报《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批复(建筑工程)

 收件表》

 □

 5、 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规划及周边关系相一致的, 使用独立平面和高程系统测绘的 1: 500 数字化地形图和管线图(必要时), 纸质图原件 1 套并经测绘单位盖章确认 □

 6、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7、 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

 8、 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意见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村庄规划提出的核查意见。

 □

 9、 在乡 、 村庄规划区的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经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持原件核对复印件)

 □ 规划公示等相关材料 □

 10、 村民在乡 、 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 农村村民小组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意见

  □ 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簿

  □ 四邻意见 □

 11、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12、 光盘一套(其中上述第 5、 6 项提供格式为 JPG 和 DWG 电子文档, 其余各项为 JPG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必须符合桂林市规划局信息中心数据入库要求)

 注:

 持原件核对复印件, 复印件须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办理延期或调整事项的,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批复文件, 并书面说明延期或调整的原因及理由。

  接收人(签名):

 联系电话:

 0773-5812513

  (市规划局收件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可按 A4 规格复印; 本表由桂林市规划局留存; 申报时图纸的折叠要求:

 申报图纸一律按 A4 规格折叠。

 折叠后的图纸面折向内, 成手风琴风箱式。

 图纸折好后, 图标及施工图章应露在外面。

篇二: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1 - 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 D 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 2 - 7.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 参照办理。

 (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 60 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 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3、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各镇(街)统计上报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

 5、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6、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相关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镇(街)政府职责:

 1.镇(街)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

 - 3 - 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要统筹组织村建办、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村建办,承担日常工作。

 2.规范旧宅基地管理,建新拆旧的由镇(街)组织村民与镇(街)管理委员会、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

 3.镇(街)人民政府对拟批准宅基地申请户按规定程序公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庄建筑风貌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四)区建设与交通管理局 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局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区城市管理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办理流程

 详见《同安区农村宅基地(新建、扩建)申请审批流程图》。

 - 4 - 第 五 条 、本规定试行一年。本规定不适用于翻改建。

 第 六 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附件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3. 同安区农村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7. 同安区农村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码

 - 5 -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乡(镇、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6 个月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 6 -

 NO:

  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镇(街)____________村(居)

  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7 -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信息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信息

 姓

  名 年

 龄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宅基地 面积

 m2 人均 宅基地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建筑面积 m2

 人均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建房类型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地新建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拟建位置

 宅基地面积 m2

 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m2

 2.未利用地

 m2

 3.农 用 地

 m2

 (其中耕地 m 2 、林地 m 2 )

 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设计图纸 □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是

 □否

  - 8 -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 意见

 (盖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9 - 镇(街)村建办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街)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涉及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 10 -

 宅基地坐落 平面 位置图

  - 11 - 备

 注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单位:

 制图人:

 年

  月

  日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各地可参照附件 1,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

  - 12 - 附件 3

 同安区农村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建设申请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依据 1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

 3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 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府〔2019〕267号)

 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村庄布局规划(2018-2035 年)的批复(厦府〔2019〕385号)

 6 同安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同政〔2010〕83 号)

 7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同政〔2018〕17 号)

 8 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同安区私人建房审批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同政专纪〔2013〕85 号)

 9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9〕325 号)

 办理条件 1.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家庭户两人以上(含两人);单人户必须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3.社区常住户口: 4.一户一宅: 5.无享受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或未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和安置房; 6.无违建记录; 7.赡养对象(年龄不限制)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8 无房屋出卖、出租、赠予他人的。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公示时间环节时限: 15 工作日 设定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 13 - 知》 (闽政办[2011 189 号). 特殊环节 备注: 申请材料 1. 《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 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申请材料 4.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 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 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办理流程 受理一审查一决定 法定时限 出具受理通知书起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出具受理通知书起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出具受理通知书起 30 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镇(街)公示 7 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镇(街)政府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 00-12: 00,下午 13: 00-17: 00; 乘车路线

 事项跑趟次数

  - 14 -

  附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 未取得本证或 违反 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行

 为 为。

 。

 三、未经发证机关 审核同意 ,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 变更。

 。

 四、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 证 所需附图 及 附件由 发证 机关依法确定,与本 证 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7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16 位,前 6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 www.mca.gov.cn)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 GB/T10114 的规定执行;10-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17

  17

 附件 6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用地建房位置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建筑面积

 建筑风貌

 旧宅基地退还情况 □不属于

 □ 应退已退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制图人: 镇(街)人民政府验收 意见

 (盖章) 验收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2.本验收意见表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

  - 18 - 附件 7

 同安区农村宅基地(新建、扩建)申请审批流程图

 村民向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审批表(需经村民小组同意后),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分户前户口簿等申请材料(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便民服务中心核对并登记基本信息并出具收件凭证 村(居)委会在每月定期研究村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及时在本村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提交审议及公示结果,将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土地协管员将村委会签署意见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到便民服务中心 镇(街)村建办、自然资源所预审 (10个工作日内提交征集意见)

 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相关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通过 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通过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镇(街)村建办发起现场联合踏勘(村建办、自然资源所、村土地协管员、测绘公司、申请人参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篇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沈阳市 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指南 (试行)

 目录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一层住宅项目 .................... 1 (一)审批事项........................................................................................................................ 1 (二)办理主体........................................................................................................................ 1 (三)审批流程........................................................................................................................ 1 (四)审批时限........................................................................................................................ 3 (五)审批系统........................................................................................................................ 3 (六)要件清单........................................................................................................................ 4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二层及以上住宅或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 4 (一)审批事项........................................................................................................................ 4 (二)办理主体........................................................................................................................ 4 (三)审批流程........................................................................................................................ 5 (四)审批时限........................................................................................................................ 7 (五)审批系统........................................................................................................................ 7 (六)要件清单........................................................................................................................ 7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类项目 .............. 8 (一)审批事项........................................................................................................................ 8 (二)办理主体........................................................................................................................ 9 (三)审批流程........................................................................................................................ 9 (四)审批时限...................................................................................................................... 11 (五)审批系统...................................................................................................................... 11 (六)要件清单...................................................................................................................... 12 四、相关附件 ................................................ 13 五、审批流程图 .............................................. 14

  1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一层住宅项目 (一)审批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办理主体 申请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

 受理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流程 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分为策划生成、项目许可、验收三个阶段,具体流程详见附图 1。

 1. 策划生成阶段

 (1)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 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

 (2)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出具权籍调查表、实测用地范围图,并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落到地形图。

 (3)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集体经济组织

  2

 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4)村级组织将审核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村民代表会议材料、公示材料、村委会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提请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织审核公示等。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意见(附件 3)。

 2. 项目许可阶段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的,依托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 5)和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 4);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的说明。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开工查验。

 (3)项目完成审批流程后,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与顺序,形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纸质档案文件。

 3. 验收阶段

 施工结束具备条件后,采取联合验收方式,同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 6)。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四)审批时限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项目许可阶段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五)审批系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录入基本信息,并上传审批要件,推送至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两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后,返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审查意见后,推送至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

  4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要件清单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二层及以上住宅或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一)审批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办理主体 事项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办理方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 宅 基 地 批 准书》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集体提报,原件 网 上 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录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发起,由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审批。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村集体提报,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部门出具 4.权籍调查表(附实测用地范围图)

 不动产部门出具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不动产部门测绘出具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协同平台生成,电子 7.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内部共享,复印件

  5

 申请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

 受 理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 5);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 4)。

 (三)审批流程 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分为策划生成、项目许可、验收三个阶段,具体流程详见附图 2。

 1. 策划生成阶段

 (1)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 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

 (2)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出具权籍调查表、实测用地范围图,并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落到地形图。

 (3)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4)村级组织将审核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村民代表会议

  6

 材料、公示材料、村委会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提请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织审核公示等。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方案联合审定(建设条件核实)”,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将确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联合审定文件推送至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国家安全、应急管理、气象、文广、水务、执法、信访、房产、教育和地铁集团等与空间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核实空间用地等建设条件,提出审定意见。各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否则平台自动回复“到期未提意见,视为同意”。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意见(附件 3)。

 2. 项目许可阶段

  7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的,依托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依托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的说明。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开工查验。

 (3)项目完成审批流程后,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与顺序,形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纸质档案文件。

 3. 验收阶段

 施工结束具备条件后,采取联合验收方式,同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 6)。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四)审批时限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自项目许可阶段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五)审批系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录入基本信息,并上传审批要件,填写初

  8

 审意见后,推送至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向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开展联合审查,综合意见后,推送至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由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六)要件清单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类项目 (一)审批事项 事项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办理方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集体提报,原件 网 上 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录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发起,由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审批。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村集体提报,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部门出具 4.权籍调查表(附实测用地范围图)

 不动产部门出具 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定文本 村集体提报,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打印件及电子版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提请不动产部门测绘出具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协同平台生成,电子 8.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内部共享,复印件

  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复》 (二)办理主体 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单位 受理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流程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类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分为策划生成、项目许可、联合验收三个阶段,具体流程详见附图 3。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产业项目,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批。

 1. 策划生成阶段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依据有效期内的 1:500 定线地形图,依据乡村规划,确定项目的用地范围、面积,以及拟建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文件(参照模板后续发布)。

 (2)规划设计方案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成果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填写《沈阳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附件 7)连同村民大...

篇四: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支撑性、保障性功能,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1. 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各地要结合正在编制的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细化自然村分类,重点明确保留类、搬迁撤并类自然村及新建居民点数量和布局。实施《黄山市村庄规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2022 年完成集聚提升类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结合实际需求做到应编尽编,3 年内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要满足省市有关规程要求,区县要为村庄规划编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 建立完善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严格落实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

 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对暂时无法明确位置、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暂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村民住宅、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等项目。各地在处置当地存量土地相应核定的新增建设计划指标中,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指导乡镇、村做好预留用地规模测算和建立近期建设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3. 增强村庄规划科学引领作用。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要求,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平台,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开发、利用等。发挥乡镇(重点村)规划员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日常指导、业务培训等,提高基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与规划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 认真执行过渡期规划用地政策。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不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进行审批。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及村民住宅用地确需占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在不超过区县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区县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 2035 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及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计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未落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并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5. 提高用地审批效能。对省、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用地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可纳入市要素会商协调推进机制,促进项目及时落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允许区县结合实际,将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审批。对于因项目落地存在用地审批复杂程度大的,应通过符合村庄规划的宅

 基地、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已明确强度控制要求的农村产业等用地,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区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交至区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6. 提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权利人凭借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7. 盘活农村闲置 宅基地。大力推进乡村运营机制创新试点。鼓励各地将可集中开发经营的村落、闲置农村宅基地、闲置农房、集体资产等,经摸底、确权、评估、流转、储备后,将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集中至村级强村公司,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等主体进行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文化体验、研学基地、特色民宿、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

 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保障。在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基础上,鼓励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依规转让宅基地,试点推进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利用闲置农房等建(构)筑物发展农村产业时,在不改变原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宅基地上原有建(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同时,在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关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前提下,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8.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经村民同意,可以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转用后的农用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9. 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完善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按照国家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乡村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宽度小于 8 米、主要用于农村农业生产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扎实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修复利用 10.。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鼓励各区县积极申报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强化政策资金配套。

 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 5%,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村)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1.。

 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对集中连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矿山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矿山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矿山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将矿山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和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2.。

 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需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优先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3.。

 用足用好设施农用地政策。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以内,种植面积超过 500 亩的,最多不超过 15亩。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 15%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 20 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乡村振兴局)

 五、强化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15. 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死角的耕地保护新机制。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高等别耕地面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后,可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6. 建立健全耕地 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成效突出的责任主体给予补偿激励。(责任单位: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7.。

 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严格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等政策,足额按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稳定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要向撂荒地恢复粮食生产倾斜。优先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和特色种养,主动发掘、宣传典型案例。落实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制度、推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提标扩面,降低农民生产经营风险。将具备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大投入力度,配套完善灌排水、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基础设施,开展耕地“宜机化”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强化土地要素制度供给和宣传指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附件 2

  《黄山市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

篇五: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编码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职权类型行使主体职权依据填报单位:X镇人民政府

 受理范围及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特别程序及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职权运行流程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审核意见备注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无□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X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9月23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填报单位:X镇人民政府

 一、受理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二、受理条件:1.申请主体合法;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3.项目建设符合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技术规范要求。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书1份;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需提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无10个工作日无无申请→受理→审查→转报→监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市)规划部门审批。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篇六: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省建制镇“ 一书两证” 和乡 、 村庄“ 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发放管理办法

  附 件

  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 和乡、 村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116 号令)

 的有关规定, 建制镇和乡 、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

 为了 严格法定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 维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 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 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 (建规〔2007〕 289 号) 规定, 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 印制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 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 要求, 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 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1.

 印制。

 新版城乡 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 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种。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

 (暂行)

 2.

 发放。

 全省实行统一印制、 统一编号、 统一发放。

 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 18 个省辖市和 6 个全扩市(县)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 个省辖市和 6 个全扩市(县)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 区)

 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

 申领“一书三证” 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 并报“一书三证” 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 申请规划许可证书的一般程序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1)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选址的, 必须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有关文件, 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 规模等, 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位置和界限。

 (3)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 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件, 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 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 核定用地规模等, 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

 根据需要, 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

 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附图和附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要求。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1.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附图和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 按照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 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 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 、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

 申请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

 凡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 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由乡 、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 、 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 核定用地规模等, 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

 根据需要, 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 、 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

 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

 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2.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申请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

 经乡 级人民政府核实, 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

 根据需要, 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

 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 、 村庄规划的要求, 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

 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3.

 附图和附件

  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

 附图和附件是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 编号与登记

  新版城乡 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数字共 15 位。

 其中:

 前 6 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

 执行; 16—21 位数号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

 乡 镇村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21 位数号码由县市区发证时编码, xx(1—2 位数号码)

 代表河南省; xx(3—4 位数号码)

 代表省辖市; xx(5—6 位数号码)

 代表县、 市、 区; xxxx(7—10 位数号码)

 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xxxxx(11—15 位数号码) 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xxx(16—18 位号码) 代表镇、 乡 、 办事处, 其中第 1 位数号码1 为镇、 2 为乡、 3 为办事处, 第 2—3 位数号码分别为镇、 乡 、 办事处排序; xxx(18—21位号码) 代表行政村、 居委会, 第一位数号码 1 为行政村、 2 为居委会, 第 2—3 位数号码分别为行政村、 居委会排序。

 要加强“一书三证” 登记管理, 建立电子文档, 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要相符, 确保文档安全。

 四、 监督管理

  “一书三证” 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制度自 2008 年 1 月起试行; 每年中或年底在全省进行相关抽查工作, 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 同时视情况通报全省。

 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三证” 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 个省辖市和 6 个全扩市(县)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做好与本地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 依法确保“一书三证” 分别与建设项目计划审批与核准登记、 土地权证的有效衔接。

 附件:

 1.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制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一览表

  2.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一览表

  3.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制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一览表

  4.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乡 、 村庄《乡 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核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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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市关 于推行集 体建设用地零星公共公益项目乡村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2〕99 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动《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 号)落地见效,补足村镇基层公共基础设施短板,提升集体公共基础服务设施项目审批效率,现就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公共公益项目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通知如下: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范围 本通知所指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公共公益项目,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 10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平方米,建筑高度符合所在地区的高度管控要求,且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建设项目,包括零星布点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水源井泵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厕所、安防岗亭、小型卫生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申请条件

 属于本通知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公共公益项目范围,拟建项目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权属清楚、界址清晰,取得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并取得多规合一会商意见的,推行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乡村规划许可”)。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采用网上申报形式进行申报。建设单位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网址:tzxm.beijing.gov.cn)。

 (二)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公共公益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设计图纸、“多规合一”会商意见、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及村委会签署的意见。政府投资直接申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项目,还需提交立项主管部门的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

  (三)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承诺书》中承诺事项齐全且表述清晰的,审批部门在 0.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批后抽查。在乡村规划许可核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为 100%(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抽查内容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要求。如发现申请人失信情形的,审批部

 门将在许可核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分类进行失信处理。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抽查合格。

  四、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 (一)轻微失信情形与惩戒。申请材料除建筑使用用途、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外包尺寸外,不完全符合“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属于轻微失信情形。

 该类项目在许可核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或未及时整改,列入一般失信情形。同时将申请人及设计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检查;申请人及设计单位行为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只记录不公开。

 (二)一般失信情形与惩戒。申请材料中,建筑使用用途、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外包尺寸不符合“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要求,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属于一般失信情形。

 该类项目在许可核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或未及时整改,列入严重失信情形。同时将申请人及设计单位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六个月。申请人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乡村规划许可。

 (三)严重失信情形与惩戒。申请材料中,建筑使用用途、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外包尺寸不符合“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要求,且已开工建设的;申请材料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要求的;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规划许可的;轻微失信或一般失信情形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属于严重失信情形。

 该类项目要求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住建部门。已开工建设的,由执法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申请人及设计单位行为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一年。申请人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乡村规划许可。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失信情形的,该设计单位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因申请人原因造成规划许可决定撤销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申请人对相关惩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决定作出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区分局公布的咨询电话提交投诉和异议申请,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的情形外,异议处理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异议处理期间,申请人可以暂停施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其他要求 (一)为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公服设施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鼓励参照《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实行建筑师负责制。

 (二)根据项目实际使用功能,将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 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等作为标准用语纳入设计说明。

 (三)需要设置绿地及停车位的,可结合设计方案进行设置,不做强制要求。

 (四)项目符合低风险范围的,可以按照《关于推行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383 号)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申报。其他项目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1 日

篇八: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施

 农

 用

 地

 申 报 资 料

 二年一二年

  目

  录

 1、 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见局设计表样)

 2、 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见局设计表样)、 附件 3、 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名 称预先核准),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户 口 簿复印件。

 4、 设施建设方案和科研报告 5、 × ×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出租)

 合同 6、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7、 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据发票 8、 1:

 1 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

 1 万土地利用规划图、 土地勘测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表( 土地面积分类)

 9、 关于设施农业的请示 ( 街镇向政府请示文)

 10、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11、 县农业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12、 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13、 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

  注:

 上述所需资料各五套

  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乡 ( 镇)

 人民政府:

 我单位拟使用

  村

 亩土地( 耕地

  亩, 建设用 地

 亩, 未利用地

 亩)

 用于发展

  , 为了 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 需使用附属设施用地

 亩 ( 耕地

 亩, 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 用于建设

  , 本单位承诺, 按照农业生产项目 用途使用土地, 不破坏耕作层, 不建永久性建筑物, 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 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 退还所租用的土地, 如未予复耕, 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 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 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拟同意, 请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乡 ( 镇)

 人民政府

 乡 ( 镇)

 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单位:

 亩、 平方米、 万元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名称

  建设规模

  生产设施类型

 投资规模

  设施建设方案 附属设施类型 土地座落

  □有□无 1:

 1 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有□无 土地租用合同 □有□无 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有□无 设施农用地类型 合 计 生产设施用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其他其中:

 基本农田

  设施类型 设施类型应细化到二级分类, 用代码表示。

 农业生产设施二级分类代码为:

 1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12、规模化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 13、 水产养殖池塘、 工厂化养殖、 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1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农业附属设施二级分类代码为:

 21、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 22、 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23、 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它用地; 24、 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 25、 硬化晾晒场、 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 符合“农村道路” 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县

  乡(镇)

  村

  养殖场项目建设方案

 项 目

 名

 称:

  项目 建设地点:

 项目 建设规模:

 村用于建设

  总用地面积为

  亩, 属于

  用地, 占用耕地

  亩, 按规定新建

 用地

  亩, 总投资

 万元。

 该

  依法履行了 合法的相关手续合同, 该项目 的道路、 水利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配套以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

 项目 建设法人:

  , 具体负责实施项目 建设, 并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 就该项目 设施农业用地已向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乡 ( 镇)

  村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用合同

 甲方( 出

  租

  人):

 乙方( 承

  租

  人):

 丙方(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

 一、 使用土地情况 甲方将使用的位于

 乡( 镇)

 村( 丙方)的

 亩土地( 其中耕地面积

  亩, 宅基地

  亩,未利用地

  亩)

 出租给乙方从事

 用地( 土地权属、分户 面积见附表)

 。

 二、 使用期限 出租期限为 10 年, 即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

 三、 支付方式和租金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租金, 协议签订之日 起 30 日 内乙方一次性将全部租金支付给甲方。

 四、 权利和义务约定

 1、 甲方和丙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 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 甲方有权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合同签订后, 乙方不再与其他部门发生任何补偿关系, 如群众阻拦事件, 由甲方与丙方协调处理。

 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 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 对乙方可能造成破坏性后果的行为甲方、 丙方有权制止。

 6、 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不打乱水系, 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对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 主权。

 7、 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 恢复土地原状。

 五、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国家、 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收、 征用或使用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 乙方在承租期内将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 需经甲方和丙方同意, 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 须提前 6 个月通知另 一方。

 六、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 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 租金的 20% , 赔偿数额依具体情况确定。

 七、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 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经村委会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五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 乡( 镇)人民政府执一份, 国土局执一份。

  甲

  方( 出

 租

 人)

 :

  乙 方( 承

  租

  人)

 )

 :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丙

 方( 土地所有权单位)

 :

 法人代表( 签字)

 :

 地

 址:

  签约日 期:

  年

 月

  日

 土地权属、 分户面积汇总表 年

  月

  日

 原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权属 土地面积(亩)

 地类 签字 盖章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书

 乡 ( 镇)

 人民政府:

 本 人( 单位)

 因

  需 要, 需使用位于

 乡 ( 镇)

  村的土地, 面积

 亩,为了 规范使用该用地, 明确我( 单位)

 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我( 单位)

 特此签订保证书, 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 该土地只用于

 , 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 按现状的

  亩范围使用, 不超占使用面积。

 2、 不污染环境, 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 自 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 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 将自 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 逾期未恢复的由乡 ( 镇)

 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4. 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 本人( 单位)

 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 决不阻挠。

 保 证 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为 了 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发展, 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 , 我 乡

 拟 使用

 村

 亩土地( 耕地面 积

  亩, 宅基地

  亩, 未利用地

  亩)

 用于

 , 为了 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 需使用附属设施用地

  亩, 用 于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 小仓库, 该单位编制的设施建设方案内容齐全、 切实可行, 与

 村签订了 用地协议、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与

  村和承包农户 签订了 农村土地租用合同,使用 的 设施用 地面积 符合国 家法律规定, 按照 国 土资发【2010】

 155 号文件规定, 特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其设施农业用地。

 特此申请, 敬请批复。

  乡 ( 镇)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申 请 人:

 (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日 期: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单位:

 万元、 亩、 头、 只、 羽申 请 人 情 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土 地 情 况 所有权人

 权属性质 集体

 坐落

  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用地面积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其它

  项 目 情 况 项目名称

  设施农用地类别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养殖规模

 养殖品种

 作物栽培种类

  其它

  总投资额

 万元土地使用年限

 年

 建设内容

  附属设施 占用耕地情况

 亩

 村委会意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公章)

 国 土 资 源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乡(镇)

 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农业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畜牧兽医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环保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政府批准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农业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

 我局对县人民政府转来的

  乡 ( 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示》

 号进行审查, 提出如下意见:

 1、

 拟在

 乡( 镇)

 使用

  村

 亩( 耕地

 亩, 建设用地

 亩, 未利用 地

  亩)

 土地建设

 , 为生产设施用地; 为了 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 需使用

  亩土地建设

 , 为附属设施用地。该项目 符合我县农业布局规划。

 2、

 编制了 设施建设方案, 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方案内容齐全、 切实可行, 对解决我县农业转型有极其重大意义。

 3、 项目 使用地土地与 村组签订了 土地租用合同, 占用耕地签订了 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综上所述, 该项目 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155 号)。

 年

 月

  日

 右玉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

 我局对县人民政府转来的

 街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示》

 进行审查, 提出如下意见:

 1、

 拟在

 乡( 镇)

 使用

  村

 亩( 耕地

 亩, 建设用地

 亩, 未利用 地

  亩)

 土地建设

 , 为生产设施用地; 为了 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 需使用

  亩土地建设

 , 为附属设施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项目 生产设施用地

  亩,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

 亩以内, 项目 申报的附属设施用地

 亩, 没有超出规定的规模( 超出规定的规模

 亩, 应进行调减)。已签订了 农村集体土地租用合同和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综上所述, 该项目 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155 号)。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 乡 ( 镇)

 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设施农业用 地的请示》

  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 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标准,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0〕 155 号)等文件规定, 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

 项目 使用

  村土地

  亩( 其中耕地

 亩, 建设用地

 亩, 未利用地

  亩), 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

 二、 设施农用 地占用 耕地

 亩, 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 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

 三、 经批准的用 地单位和个人, 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 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 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 地标准, 不得擅自 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 地规模, 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此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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