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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3-05-06 18:30:07

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7篇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文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7篇

篇一: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文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1. 1 为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预防职业病, 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1. 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XX 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 1 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 2 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 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安全生产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 职责 5. 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 1. 1 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 法规,

  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 1. 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 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 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 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 2 安管办职责:

 5. 2. 1 宣传、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并监督实施。

 5. 2. 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 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 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对超标场所, 分析原因, 提出整改方案, 监督整改。

 5. 2. 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 2. 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2. 5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 2. 6 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 提高自救、 互救能力。

 5. 3 人力资源部门 5. 3. 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 3. 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5. 4 各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 1 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

  门申报, 接受监督。

 6. 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 防毒、 防噪)

 管理制度;

 7.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 1. 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的权力;

 7. 1. 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 1. 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 1.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 1. 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 1. 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 1.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 2 职业防护(防尘、 防毒、 防噪)

 7. 2. 1 预防措施 7. 2. 1. 1 对存在尘、 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 2. 1. 2 新建、 改建、 扩建及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 实行“三同时” 管理, 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 2. 1. 3 要根据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的原则, 编制防尘、 防毒、 防噪规划, 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逐步消除尘、 毒、 噪危害。

 7. 2. 1. 4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 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 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 中毒急救互救知识、 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2. 2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 2. 2. 1 对有毒、 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 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革新工艺, 实行机械化、 自动化、 连续化。

 7. 2. 2. 2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 应加强通排风, 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 2. 2. 3 对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 要加强维护, 定期检修, 保持设备完好, 杜绝跑、 冒、 滴、 漏。

 7. 2. 2. 4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 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 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 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 2. 2. 5 防尘防毒设施, 必须加强维修管理, 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 2. 2. 6 对尘毒危害严重、 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 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防护效果, 确保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 2. 2. 7 要认真做好防尘、 防毒、 防噪声工作, 采取综合措施, 消除尘、毒、 噪危害,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 2. 2. 8 有毒、 有害物质的包装,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 2. 2. 9 为接触尘、 毒、 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使用。

 7. 2. 2. 10 在具有酸、 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 2. 3 职业卫生管理 7. 2. 3. 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 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 2. 3. 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 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 2. 3. 3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 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 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 诊断。

 7. 2. 3. 4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 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 2. 3. 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 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 2. 3. 6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 2. 3. 7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 注明岗位名称、 有毒有害因素名称、 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监测结果、 预防措施等。

  7. 2. 3. 8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 报告书内应有分析、 有结论、 有改进措施。

 一、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一)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 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并提供人力资源;

 2、 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组织建立、 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 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 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 二)

 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 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 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 组织制定、 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 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 实施责任。

 ( 三)

 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 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 制度和标准;

  2、 负责日 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 检查、 技术管理、 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 统计、 上报和建档工作。

 ( 四)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 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 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 正确使用、 保管各种劳保用品、 器具和防护;

 3、 不违章作业, 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 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 应向监督管理人员 报告, 并停止作业, 直到危险消除。

 ( 五)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 法规、 规定、 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 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3、 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 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聘用作业人员时, 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欺骗。

 2、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产生职业病种类、 后果及其预防,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规定,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二、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 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 确定。

 三、 职业危害项目 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 三)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 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 四)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 五)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 六)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 的管理情况;

 ( 七)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 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 一)

 进行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 进的, 在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之日 起 30 日 内进行申报;

 ( 二)

 因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 起 15 日 内进行申报;

 ( 三)

 生产经营单位名 称、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在发生变化之日 起 15 日 内进行申报。

 四、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使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 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意识, 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制定本制度。

 一、 基本内容:

 1、 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 必须进行公司、 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厂级安全教育由人事部组织, 安全生产部配合讲解,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预案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 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

 车间安全生产状况、 规章制度、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预案、 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以上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 目 标值为 100%。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 政策、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 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

 3、 公司 安全管理人员 教育内容应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 法律、 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 职业健康知识、 安全文件; 工伤保险法律、 法规; 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 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中层及中层...

篇二: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3、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经营无关的事情。

 4、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做到亮证、亮照经营。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5、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6、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制止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8、积极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食品安全日程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食品安全自检 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3、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及时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准入的各项标准,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架及销售。

 4、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5、设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 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及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可溯。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产品批次检测报告、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数量较大的,应设立食品专用仓库,进行食品贮存。租赁的食品贮存场所,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经营场所较大的,食品存放区域要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3、对贮存的食品,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贮存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3、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 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有转基因食品销售情况,应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经营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散装熟食销售必须具备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配备专用工具及容器夹售卖;应明确标明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声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散装熟食销售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合作协议及声场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 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

 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经营场所出入口设置沙门、沙窗、门帘和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不小于 6mm 的防鼠金属格栅或网罩,距地面 2m 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 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 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5、食品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储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 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并有记录。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索证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明(当年或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以及相关资料如绿色食品证件、荣誉证书等。

 (二)检查验收制度应坚持五查制度。

  (1)查送(发)货单与货物名称是否相符;

  (2)查商品产地、货号、规格、等级、品牌、商标等是否与所订合同相符,并具真实;

  (3)查包装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包装的要求。

 对整包装另有重要规定的,是否符合发货单位注册的重量,以及其它异常现象。

  (4)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别是国家对某些商品有特殊规定的,应该有夫规定标志;

  (5)查数量是否准确,价格是否符合约定。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使用安徽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进行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票证通单据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

 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设立食品专用仓库,进行食品贮存。租赁的食品贮存场所,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经营场所较大时,食品存放区域要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

篇三: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我院人本管理理念,规范职工健康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及合同化、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健康管理,是指职工普通健康管理。

 第四条 我院所属各分院、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健康管理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为储备人才、选贤任能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工健康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坚持与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合作,充分利用专业医疗卫生资源,为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保障。

 第六条 对职工健康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我院健康管理工作由行政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对于一线职工的健康管理工作,各单位视具体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八条 负责我院职工健康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我院行政、临床、后勤等健康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我院职工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设在防保科,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健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三)负责职工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健康知识宣传;

  (四)负责编制职工健康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我院重大疾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五)负责组织职工体检、健康评估、健康方案制定、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及计划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研究职工身心健康与职业安全健康之间的规律和关系,为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开展疾病预防、应急救援等工作; (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包括我院人事、工会、安全等)与相关医疗机构实行合作,建立职工就医绿色通道,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和保健咨询,包括心理调适、压力调整、健康咨询等; (八)负责指导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的建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防保科编制我院中长期健康管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监督和检查; 我院所属分院、科室根据我院健康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本分院、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

 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各分院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网络,明确管理责任,制订管理规范,加强监督考核。急救包的配置要与安全环保部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职工健康检查分为三类:普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健康检查,其中职业健康检查与质量安全部门一道配合进行。

 第十三条 职工健康检查由防保科及体检中心组织,检查项目的确定、检查类别的划分、检查标准的制定商定。

 第十四条 职工健康检查资料由健康管理部门收集、归整、登录,及时将体检结果通知职工本人,做好统计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分院及科室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于检查结果异常的,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职工针对异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各分院、科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信息、家族遗传病史、性别健康史、健康日志、生活与工作习惯、饮食爱好、运动与锻炼情况、就诊记录、历年体检记录、预防免疫记录、健康与疾病评估记录等。

 第十七条 职工健康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职工纸质健康档案的建档标准、目录编制、资料分类、整档方式、收集范围、收集方式、管理级别等由行政事务中心统一规定; 职工电子档案应当作为职工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基础部分,由行政事务

 中心负责,其实质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功能应当具有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八条 职工健康档案具有保密性,各级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强化保密观念,保守职工的健康隐私。

 第十九条 要定期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专业评估,为确保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方案的专业性、准确性与科学性。

 第二十条 本着对我院负责、对职工本人负责的态度,职工的健康评估和健康方案制定,要在充分分析职工健康档案和健康现状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健康的评估结果,各分院、科室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将结果汇报主管领导,并通知职工本人,同时,要根据整体评估情况,制定健康干预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防保科要积极与体检中心配合,研究职工身心健康与职业安全健康之间的规律和关系,针对职工的职业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同时配合组织好落实工作,树立职工身心健康是职业安全健康的前提和基础的观念。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科室要结合所在职工所处的工作环境,积极开展特殊疾病和一般疾病的预防工作,组织做好疾病预防宣传工作;在开展重大疫情、重大中毒应急救援工作时,职工健康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工就医绿色通道的建立、方便就医,为职工提供大病就医方便和医疗保健咨询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就医(一般指大病就医)绿色通道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大病优先服务 (二)医疗咨询服务 (三)医疗会诊服务 (四)应急救助服务 (五)专家预约服务 (六)接待休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就医绿色通道以协议形式签订,牵头单位负责,我院职工共享。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职工心理咨询室和专线电话,及时调整和缓解职工心理压力。

 第二十八条 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健康宣传工作,重点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

  工作人员的培训 1、我院定期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2、各分院、科室应当购置必要的健康管理图书和视听资料; 3、用 3 至 5 年时间,培训健康管理人员取得健康管理师资质; 4、编订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手册。

 (二)对职工的健康知识教育与宣传 1、定期举办健康与医疗卫生专家讲座; 2、购置健康知识视听资料,定期组织职工观看;

 3、编印或购置健康知识图书资料、手册,供职工阅读; 4、依靠内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进行健康知识宣传。

 第四章

 费用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健康经费是年度计划内职工健康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职工健康经费列支本单位福利费,实行预算管理,健康管理部门每年末根据下年度的健康工作计划,编制健康年度健康经费预算,经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上报我院行政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职工健康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如果政策性标准费用增加时,各单位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保障职工健康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职工健康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健康体检费用。

 (二)职工就医绿色通道费用。

 (三)职工健康评估费用。

 (四)职工健康方案设计费用。

 (五)健康教育和宣传费用。

 (六)卫生防疫评估、检测协议费。

 (七)应急预案医疗资源利用协议费。

 (八)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费。

 (九)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类职工健康经费的上限标准和具体项目由我院结合实际,每年发布一次,各单位不得突破,若有超支,超出部分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职工健康经费由本单位健康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各单位的医疗费用等不得挤占职工健康经费,职工健康经费按预算列支,不得超支,当年如有结余,不得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健康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康经费使用台账,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财务部门核对,确保健康经费不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我院防保科。

篇四: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员工健康管理方案

 员工的健康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不竭源泉,也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努力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健康素质,是健康管理者的职责。珠海项目进入建设的高峰期,做好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显的尤为重要。近年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员工的健康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员工的健康:如特定年龄人群开展一年双检,这些举措均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如何改善项目的健康管理,就以下几点谈谈看法:

 (一)

 健康体检

 1、 为各位员工制定个性化体检套餐,由于每 个 个人健康状况的差异,在充分了解企业员工的健康需求的 基 基础上,尽量将体检工作细化到个人。

 2、 筛选把关 一 一些健康检查的新项目,由于场地及医院人员、规模的局 限 限,一些科目暂时还没能开展,如齿科、肝肠科检查,下 一 一步尽量跟医院沟通,共同努力,将一些体检盲区扫除。

 3、 选择重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控制:高血压、高血脂 、 、超重、血糖指标异常、缺乏锻炼、吸烟、脂肪肝等。以 上 上健康危险因素是公司一直以来的重点的健康危害因素, 结 结合体检工作采取具体的控制措施,员工整体健康水平必 将 将会有显著改善。

 (二)

 企业健康文化建设

 1、 办 办公室人员的常见职业病有:劲椎病、腰椎病、视力下降 , ,为减少这些职业伤害,还需在公司大力推行颈椎保健操 , ,工间操,即锻炼了身体素质、降低了职业病发生率,又 使 使员工得到了休息,增加了工作效率。

 2、 公司开展 一 一系列健康促进活动,如:定期组织一些登山、羽毛球、 跑 跑步等活动,在公司读书吧增加健康类的书籍及杂志,在 O OA 系统上的健康园地里,鼓励大家对健康问题进行沟通 和 和交流,发健身卡。

 3、 重视心理健康问题。协助人 力 力资源部门,分析员工心理状况,通过对员工进行咨询、 培 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方式,及时处理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各 种 种工作和生活相关的心理问题,建立良好的公司人文环境 。

 。

 (三)

 健康培训、讲座 1、 定期举办健康讲座 、 、心理问题讲座、组织健康知识专题宣传月、以及一对一 个 个体健康咨询指导等。目的是通过有计划地,形式多样的 宣 宣传和教育,使员工不断获得与自身健康密切相关的健康 知 知识与保健技能,潜移默化地改变原有的一些模糊认识, 逐 逐步建立正确的健康理念,掌握科学的健康知识,最终自 觉 觉采取有利于健康的行动。

 2、 结合季节变化和传染 病 病流行情况,定期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讲座,传授员工 一 一些养生保健知识。并适时协助为员工预防接种,如流感 疫 疫苗、乙肝疫苗等。

 3、 定期进行职业病讲座,结合 公 公司职业危害,进行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传授,使员工了解 和 和减少员工的职业伤害。

 (四)

 营养配餐方案 “民 以 以食为天”。可组织营养指导专家对员工的日常饮食给予 指 指导,委托营养专家参与员工食堂建设,包括:食堂烹饪 方 方法和菜谱的制定、管理人员应酬时的营养攻略、四季养 生 生建议、营养合理补充计划等。

 (五)

 职业健 康 康防护 1、 通过对公司各区域办公环境分析,做出具 体 体改善措施,包括职业防护,办公室绿色植物的布置,空 气 气质量的改善等。

 2、 今年开始,珠海项目开展了职 业 业病的体检工作。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 ,做好岗前、岗中、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六)

  委托专业的健康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 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提高,单一的医疗系统已经不能满足人 们 们的需要。近年来逐渐出现了以国际先进的健康服务理念 为 为指导思想,与现有医疗服务形成有益互补的专业健康管 理 理公司。这些管理公司提供:专职保健医生服务、持续的 健 健康监测、有计划的预防保健服务、方便的就医绿色通道 、 、形式多样的养生保健等多种服务,通过形式多样的健康 教 教育、极具个性化和人性化的健康关怀、使企业领

 导享受 到 到了较高的保健标准,使广大员工得到规范的健康管理及 保 保健服务。

 结合珠海 LNG 的实际情况,浅谈以上几点 改 改善措施。如何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营造属于珠海项目 的 的健康文化,将珠海项目健康管理工作做到专业化、常态 化 化甚至制度化,需要公司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

篇五: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工健康保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工健康保健制度,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建立职工健康保健制度,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健康保健水平,同时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条

 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早防早诊的原则; (三)公平与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职工健康检查的种类主要包括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其中:入职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新录用的职工,包括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和调进人员等;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全体在职职工和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基地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工会等部门

 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职工健康保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审定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或工种)及其项目和周期;负责审定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基本项目;负责审定职工健康检查的费用标准;负责职工健康保健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审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汇总制定公司的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入职健康检查项目;负责对医疗机构健康检查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评估监督。

 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对各单位入职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对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备案;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职工健康保健制度;具体负责公司总部机关的职工健康保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各单位职工健康保健工作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健康保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职工健康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提供本单位的岗位清单及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负责本单位职工健康档案的建立、保管和维护;负责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章 入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健康状况表》,并在新职工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劳动合同签订前组织进行入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入职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合格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具体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对录用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入职健康检查的项目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安排职工首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在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根据工作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规定的周期组织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离岗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工种、项目和周期,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股份公司规定制定,报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各单位遵照执行。

 对从事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按接触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项目综合确定,周期按接触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较短的体检周期确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职工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单位间借调的职工,借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借调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借调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原件返借出单位;借出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借调结束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内部借调职工借调期间的职业健康档案由借出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存。

 第十八条

 内部借调职工经诊断在借调期间患职业病的,借调结束后应征询职工本人意见,职工要求继续留在借入单位的,由职工与借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借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要求回借出单位的,由借入单位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结算给借出单位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福利性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 45 周岁以下的职工每 2 年组织一次福利性健康检查,对 45 周岁(含)以上职工及返聘离退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福利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福利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原则上按《公司职工福利性健康检查基本项目》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等人员,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评定的技能能手(技能大师)、集团公司评定的技能专家和技术专家,以及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集团公司最佳双文明职工(双文明标兵),每年组织一次福利性健康检查,并可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已婚女职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妇科检查,当年安排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妇科检查与福利性健康检查一起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借调职工借调期间的福利性健康检查由借入单位负责组织,借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借出单位。

 第六章 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职工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的资料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由各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职工健康电子档案,或委托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为其建立职工健康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经决定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入职健康检查的资料存入人事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职工健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三)职业病诊疗等职工健康资料。

 第二十六条

 福利性健康检查资料由单位存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职工健康档案的保管制度,保护职工健康信息隐私安全,严禁将其透露给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健康档案随同转移。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单位的当年度职工健康检查计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报公司审核备案,并在次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条

 健康检查的体检机构由单位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报公司备案。其中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在单位总部以外地区工作的职工,可回总部所在地进行健康检查,也可由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符合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体检机构,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底会同各单位,对当年受委托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评估,对出现检查结果失误、服务质量较差或收费较高的,下年度不得列入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当年同时安排有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或福利性健康检查的职工,健康检查的项目不重复进行。

 第三十四条

 健康检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经公司审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周期及费用标准按单位的统一标准执行。职工自行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擅自增加检查项目的,单位不得为其报销健康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接到体检机构体检结果 15 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第三十六条

 入职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的费用从“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从“劳动保护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各单位可根据经济状况组织进行疗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因公出入国(境)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健康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六: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CHI NA

 CONSTRUCTI ON

 FOURTH

 ENGI NEERING

 DIVISION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第 C 版

  文件编号:

 CCF.CZ.10―2004

  编

 制:

 编写小组

  审

 批:

 局工会

  实施日期:

 2004 年 5 月 15 日

  分发序号:

 更改一览表 序号 更改通知单编号 更改处页码 更改实施日期 记录人(签名)

 1

 目 的 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

 3

 职责 ◆ 局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部的职业病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各项目部负责本规定在项目上得到有效实施。

 4

 内容 4.1 职业危害工种 有害因素分类 主要危害源 危害的主要工种 粉尘 矽 尘 瓦工( 瓷砖石材切割)、 玻璃打磨等 水泥尘 砼、 砂浆搅拌机司机、 水泥上料工、 搬运工;

 金属尘 砂轮磨锯工、 钢筋工、

 木屑尘 制材工、 平刨机工、 压刨机工、 平光机工 苯、 甲苯、 二乙苯 有毒气体 喷漆工、 油漆工、 环氧树脂涂刷工、 防水工、 焊接工 高分子化合物 聚氯乙烯 粘接塑料、 焊接、 空调工 物理因素 振动 风镐工、 振动泵操作工、 圆盘锯操作工、 压刨机操作工 打桩机操作工、 木工车间机械操作工、 振动泵操作工、混凝土泵司机、 瓦工( 瓷砖石材切割)

 喷浆机械司机、等接触噪音的一切工种 噪音

 高温 中 暑 所有高温季节在室外作业工种 氨

 制冷安装工 辐射 非电离辐射 电焊工、 气焊工、 不锈钢焊接工、 电焊配合工 电离辐射 氩弧焊工

 4.2 职业健康监护 4.2.1 本企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2.2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4.2.3 本企业招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由本人出具符合规定的体检证明或由用

 人单位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2.4 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所从事职业与健康损害相关时, 应将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按体检机构的要求, 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2.5 企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2.6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2.7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妥善保存。

 当项目部解体时, 如职工继续由本企业聘用, 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移交人事部门保存。

 4.2.8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劳动者职业史、 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b)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c)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3 职业病防护管理 4.3.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3.2 按职业健康要求发放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3 生产布局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洗浴间等配套的卫生设施。

 4.3.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 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4.3.5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4.3.6 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 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3.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或有毒的化学品、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应提供中文说明书, 标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有醒目 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及储存人员必须熟悉其危害、 防护及使用方法。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4.3.8 作业过程的职业卫生防护和管理 4.3.8.1 振动病的防护和管理:

 a)

 适用范围:

 风镐工、 振动泵操作工、 压刨机操作工。

 b)

 防护用品:

 发放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的无指手套。

 c)

 做好施工前人员的技术交底及防护事项。

 d)

 积极采用新工艺, 新设备, 减振缓冲, 减少手及肢体直接接触振动体。

 e)

 按接触振动的强度和频率, 工人操作时每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 每半小时轮换一次; 累计每天不得超过 6 小时。

 4.3.8.2 尘肺病的防护和管理:

 a)

 适用范围:

 沙浆搅拌操作工、 水泥上料工、 搬运工、 料库工、 瓦工(瓷砖、 石材切割)、玻璃打磨工、 平刨机工、 压刨机工、 平光机工、 砂轮磨锯工、 风镐工。

 b)

 防护用品:

 发放防尘口罩或防尘面具、 耳塞、 护目 镜、 手套。

 c)

 坚持宣传教育, 认识粉尘对健康的危害。

 d)

 进行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改造, 做到生产机械化、 连续化使操作工作与发尘设备尽可能隔离。

 e)

 湿式作业, 喷洒水, 防止粉尘飞扬, 保持施工现场处于湿润状态。(具体详见《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f)

 粉尘作业时使用防护用品, 戴防尘口罩, 防止粉尘进入人体呼吸道, 防尘罩要求:

 滤尘、 透气率高, 重量轻, 不影响职工视野及操作。

 4.3.8.3 电离辐射及紫外线照射的防护和管理:

 a)

 适用范围:

 电焊工、 气焊工、 不锈钢焊接工、 电焊配合工、 金属和非金属探伤试验工、氩弧焊工。

 b)

 防护用品:

 发放防护面罩、 护目镜、 防护服、 防护手套、 防护鞋。

 c)

 自动或半自动焊接时, 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

 d)

 电焊工及其助手配戴专用的防护面罩或眼镜及适宜的防护手套, 不得有裸露的皮肤。

 e)

 电焊工操作时使用移动屏障围住作业区并做好警示标志, 以免其他工种的人员受到紫外线照射。

 f)

 保持局部通风, 排除电焊时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尘。

 4.3.8.4 放射性物质辐射的防护和管理:

 a)

 适用范围:

 金属和非金属探伤试验工、 氩弧焊工。

 b)

 防护用品:

 防护服、 手套、 防护铅板、 防护鞋、 防护眼镜、 防护头盔。

 c)

 改进施工工艺, 采用灵敏的影像增强装置, 减少照射剂量。

 d)

 时间防护:

 使用熟练操作技术工人, 轮流操作, 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每人每天暴露于辐射环境中不得超过 6 小时。

 e)

 距离防护:

 远离辐射源, 在操作中禁止直接用手触摸放射源, 使用自动或半自动的作业方式进行操作。

 f)

 屏蔽防护:

 屏蔽材料则需根据射线的种类和能量来决定, 如 X、 γ 射线可用铅、 铁、混凝土等物质; β 射线宜用铝和有机玻璃等; x 射线探伤, 应有铅防护屏或其他防护措施, 曝光前, 操作人员背离 x 光机“窗口”, 曝光待人员撤至安全区后方可进行。

 g)

 荧光探伤, 应戴防护镜, 工件上的荧光粉、 显现粉, 禁止用手直接触摸。

 配置着色剂或筛取荧光粉、 磁粉、 显现粉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h)

 内防护主要有围封隔离、 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三个环节。

 围封隔离:

 采用与外界隔离的原则, 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的空间内。

 放射性工作场所、 放射源以及盛放射性废物的容器等要加上明显的放射性标记, 提醒人们注意。

 j)

 对操作人员和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测, 作好使用记录。

 k)

 进行放射性操作后, 除污保洁, 通风过滤消除污染。

 m)

 对放射性“三废”要按国家规定统一存放和处理。

 n)

 在进行探伤操作时, 配用个人防护用具, 如口罩、 手套、 工作服等, 严禁一切能使放射性核素侵入人体的行为, 如饮水、 进食、 吸烟等。

 o)

 探伤操作人员根据工作暴露时间, 不定期进行体检。

 4.3.8.5 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职业卫生防护和管理:

 a)

 适用范围:

 仓库保管员、 油漆工等接触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人员。

 b)

 防护用品:

 发放防毒面具、 防护手套、 工作服。

 c)

 工人要掌握防毒知识, 如何使用防毒面具、 如何冲洗皮肤、 眼睛等, 并定期检查身体。

 4.3.8.6 噪音的防护和管理:

 a)

 适用范围:

 打桩机操作工、 木工车间机械操作工、 振动泵操作工、 混凝土泵司机、 瓦工(瓷砖石材切割)

 喷浆机械司机、 白铁工等。

 b)

 防护用品:

 发放并佩带耳塞或耳罩、 防噪声帽等。

 c)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具体见《噪声防治管理规定》)

 d)

 合理安排休息时间, 实行工间休息。

 4.3.8.7 中暑的职业卫生防护及管理:

 a)

 适用范围:

 高温高湿环境下作业工种。

 b)

 防护用品:

 工地准备仁丹、 十滴水等防中暑用药。

 c)

 食堂组织防暑降温饮品, 如绿豆汤、 茶水等。

 d)

 个人防护:

 高温作业工人穿导热系数小, 透气性好的服装。

 e)

 在当地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预警信息时, 应注意调整劳动作息时间, 增加工间休息次数,保障职工健康。

 4.3.8.8 其他理化因素的职业卫生防护及管理:

 a)

 适用范围:

 搬运工及其他重度体力劳动者。

 b)

 防护用品:

 手套、 垫肩等。

 c)

 改善劳动条件和操作方式, 用机械化、 自 动化的作业替代繁重、 紧张的体力劳动作业。

 d)

 使用合宜的劳动工具以防止压迫和摩擦引起疾患。

 e)

 推拉装卸和抬举重物的重量标准, 严格执行规定的劳动负荷限量, 避免超负荷劳动造成损伤。

 f)

 合理组织劳动, 根据个人的体质选择适当的工作, 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或交替更换岗位。

 g)

 改善作业环境, 避免高温高湿, 预防背痛、 关节炎等职业病。

 4.4 职业健康培训管理 4.4.1 对进行有害作业职工必须经过先教育后上岗, 在上岗作业前由安全员交代作业注意事项及防护方法和手段。

 4.4.2 职业健康防护学习的形式和时间, 与三级安全教育学习同时进行, 亦可单独进行。

 4.4.3 岗位工人培训重点应按照“三熟”、“三能” 的内容进行。

 ◆ 操作工人“三熟” 是:

 a)

 熟悉有害物质的性质和和可能导致的职业伤害;

 b)

 熟悉防护方法;

 c)

 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和制度。

 ◆ 操作工人“三能” 是:

 a)

 能正确进行防护用品的使用;

 b)

 能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职业伤害;

 c)

 能掌握一般的自我保护方案。

 4.5 工伤保险 4.5.1 项目部应为本项目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4.5.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必须是遭遇法定范围内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法定范围以外的非工伤事故、 非职业病不属工伤保险的范畴。

 环境检查评分标准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 项目 扣分标准 应 得 分 扣 减 分 实 得 分 一 项目管 理机构 及职责 未配置环境管理人员扣 5 分 环境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扣 2 分 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环保职责扣 5 分, 缺一项扣 1 分 人员变换无工作交接记录扣 2 分 未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扣 5 分 10

  二 环境 管理 制度 无环境管理制度扣 15 分 未配置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扣 5 分, 缺一项扣 0.5 分 未建立环境目标、 指标扣 5 分, 未编制环境管理方案扣 5 分 目标未分解扣 3 分, 对目标不了解扣 1 分 15

  三 环境 技术 措施 未编制环境管理措施(可是施组或管理计划)

 扣 20 分 施组或管理计划无审批扣 5 分 未进行项目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扣 5 分 未建立项目部重大环境因素清单扣 5 分, 缺一项扣 0.5 分 未对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环境管理技术交底扣 3 分 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扣 5 分 25

  四 环境 检测 未按要求对重大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扣 15 分 缺一项(次)

 扣 2 分 未按要求对原材料的环保指标进行抽样试验的缺一项扣 5 分 检测设备未经检定或检定无记录扣 5 分 检测设备无专人保管和维护扣 2 分 检测设备未按规定程序使用扣 2 分 20

  五 实测 实量 发现一项重大环境影响指标不符合扣 10 分 对检查出的隐患未定人、 定时、 定措施整改扣 5 分 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完成整改内容的扣 5 分 整改无记录和无反馈扣 5 分 15

  六 环境 运行 记录 缺一项重大环境因素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扣 3 分 环境控制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扣 3 分 项目日常检查记录缺一份扣 1 分 记录资料管理混乱扣 5 分 15

  合计 100

  检查组负责人:

 检查组成员:

 注:

 1)

 综合评分 70 分以上(含 70 分)

 为合格, 综合评分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2)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 各检查项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CCF.BG—059/第 0 版

 职业健康检查评分标准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建筑业主 要职业病 主要涉及工种 检查项目及扣分标准 应 得 分 扣 减 分 实 得 分 尘肺病 风钻工, 碎石机、 混凝土搅拌机使用人员, 安装保温工, 金属打磨、除锈、 钢模校平人员,木工, 焊工 未对有关危险源进行识别扣 10 分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扣 10 分 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保用品扣 5 分 未对已确诊为患尘肺病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扣 10 分 未对有关危险源进行识别扣 6 分 未采取消除/减少铅毒发生源, 防止铅尘飞扬的措施扣 5 分 未为作业人员...

篇七: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A个人防护 一.着装 1 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二洗手 1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3实验室应为过敏或对某些消毒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接受的替代方式。

 5 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 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要戴上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

 6实验人员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动物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必须进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B.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3严格禁止用嘴吸液。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3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4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5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6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7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8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二、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记录、资料保存不得少于 20 年。

 3、生物安全实验室记录、资料应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健康监护档案、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菌毒种和样本收集、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安全柜记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等。

 4、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资料者需经批准。

 临床实验室

 6、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通过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三、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另外一个文件 4.1 生物风险评估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4WHO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 4.2 生物风险评估要素 1病原微生物特征 2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3实验活动人员 4实验活动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5风险认定和评估结论。

 4.3 生物风险评估实施 4.3.1 病原微生物特征的评估 1一般生物学特性病原微生物起源、基因组及编码、产物形态特征、培养特性、细菌或病毒属别和型别内容或技术鉴定。

 2致病性临床症状、潜伏期、病程、感染剂量、入侵部位、宿主类型、否产生毒素等。

 3感染途径呼吸道、消化道、血液、媒介、皮肤感染等。

 4环境中的稳定性是指其抵抗外界环境的存活能力不同的微生物的稳定性不同对病原微生物的稳定性评估除考虑其在自然界中的稳定性外 还应考虑其对物理因素与化学消毒剂的敏感性。

 5致病性和感染剂量不同病原的致病性不同即使同类病原不同菌毒株也有不同强度的致病力另微生物的致病性与被感染者的免疫状态、易感性有关暴露后果取决于病原微生物的致病性和机体的抵抗力不同属、种、亚种、型的病原微生物甚至不同株的病原微生物其致病性各异 还取决于所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剂量当大量病原微生物侵袭人体时潜伏期一般较短而病情则较为严重不同个体被传染后可产生各种不同的结局。

 6传播途径传播方式包括呼吸道传播、通过水和食物等消化道传播、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媒介传播等传播结果包括一种病原可有多种传播途径和多种病原可以引起相同的症状。

 7实验动物研究、实验室感染。

 8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有效的药物、有效疫苗、疾病监测手段、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手段。

 4.3.2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评估 1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人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培训、检测等活动。

 2实验活动的类型包括标本或样品处理、离心、匀浆、超声、移液操作、锐器的使用、生物安全柜使用、医疗废物消毒或高压灭菌处理等。

 3实验活动风险影响因素 3a.气溶胶产生离心、旋转、匀浆、接种环等。

 b.潜在伤害注射器等锐器、酒精灯、玻璃器皿等。

 c.标本的浓缩来自临床、现场、培养、浓缩等。

 d.毒株和细胞野毒、减毒、疫苗株、毒素产生等。

 e.操作指导书。

 4) 病原微生物动物实验风险因素 a.标准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程序。

 b.化学消毒剂选择、配置和使用。

 c.物理消毒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d.各种实验材料、器具尤其是锐器处理。

 e.动物实验动物及其排泄物处理。

 5) 废弃物处理风险影响因素 :a.标准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程序。

 b.化学消毒剂选择、配置和使用。

 c.物理消毒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d.各种实验材料、器具尤其是锐器处理。

 e.动物实验动物及其排泄物处理。

 4.3.3 实验活动人员要求评估 1健康状况和健康历史、耐药和过敏。

 2人员资质和心里素质。

 3生物安全知识。

 4微生物学专业知识。

 5操作设施设备技能。

 6免疫状况。

 7培训状况。

 8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4.3.4 设施、环境和设备因素要求评估 1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应等级的设施。

 2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设备。

 3实验室检测相关设备。

 4应急设施。

 5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校准和检验。

 4.3.5 风险评估结论降低风险的措施  1病原微生物风险分类 2实验活动与相应的设施设备要求 3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4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技术资质要求 5人员健康和素质要求 6预防和治疗措施要求 7菌毒种和实验活动等风险管理要求 8应急预案和措施要求 4.4 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核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的适宜性与科学性 并做出评估结论。

 4.5 所长负责批准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

 五、风险评估和实施控制措施 在以上控制内容中有详细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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