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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4篇

发布时间:2023-05-07 08:00:05

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4篇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   《前沿》                                 2005年第7期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齐 瑞3(内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4篇,供大家参考。

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4篇

篇一: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

《 前沿 》                                 2005年第 7期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齐   瑞3(内蒙古民族高等专业学校   呼和浩特  010051)[提   要 ] 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由来已久 , 至今仍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 ,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 , 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求不仅具有应然与实然的理论意义 , 更是关乎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重大实践问题。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以一些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 在法治进程中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简单又复杂 ; 既相互渗透又彼此保持距离 ; 既有契合之处 , 又有冲突之时 , 寻找二者契合点 , 解决二者冲突是本文试图予以阐述的问题。[关键词 ] 法律   道德   关系   法治[中图分类号 ] D9201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8267 [2005 ] 7—0137—0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法理学、法哲学所关注并长期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 ,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形象的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 , 既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的重大问题 , 更是一个关乎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重大实践问题。今天 ,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 在 “ 迈向民主与法治国度 ”的进程中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以一些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 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多维性出发 , 在不同层面、不同环节正确认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 , 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一、法律与道德在法治原则中的体现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由一体化走向分离 , 法律至上性、权威性得到充分强调 , 但伦理道德仍为社会成员提供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准则 , 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 ) 的逻辑起点和归宿 , 而这些基本道(特别是民主原则德价值也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障。第一、法律与道德在民主原则中的体现。民主即 “ 人民的统治 ” 、 “ 人民主权 ” , 是法治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 民主为法治的存在提供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合法性 , 同时 , 法治也确认并保障民主的存在和发展。民主理论的道德基础是尊重人类的价值和尊严 , 民主之治优于少数人之治或个人专政 , 这是因为: 专制制度下把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 , 决策没有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则 , 个人和少数人凭自身的好恶就可以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 , 极易出现君主独裁或暴政。而民主政治却不同 , 有其深刻的道德内涵。“ 民主寻求议会思维方式状态的普遍化。集体的智慧和道德必然超过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和道德 , 不管这些个人或少数人多么聪明 , 多么富有政治经验。在个人积极性得到鼓励并使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民主气氛中 , 人们一般说来总是愿意积极并负责任地思考和行为 , 民主使每个公民都成为统治者。

 ”如何使民主理论成为现实 ? 靠法律。法律赋予[1 ]・731・3[作者简介 ] 齐瑞(1979 - ) , 女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 ,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 教师。

 民主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性、正当性 , 并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民主制度 , 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确认和引导功能可以使民主道德内涵规范化、具体化; 通过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使民主的道德内涵获得更大的权威性 ; 通过法律的纠错功能使侵犯民主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 必须加强法制 ,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 法律化。历史的经验也证明: 当人们重视民主政治时 ,法律体系就广泛 , 就完善; 当人们轻视或破坏民主时 , 法律的范围就缩小 , 甚至遭到破坏。民主以其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肯定等道德价值内涵成为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基本原则 , 法治的发展以民主为基础并要求贯彻民主原则 , 同时 , 民主的发展也内在的需要法治 , 民主只有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第二、法律与道德在人权原则中的体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法治的目标之一就是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人权(humanrights) 是指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 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李步云教授也认为人权的实质是 “ 受一定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所承认与支持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

 ”[2 ]英国学者米尔恩在 《人权与人的差异 》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标准作为人权的道德基础 ,由此推导出最低限度的人权概念。出: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 出自于 “ 人应该是怎样的 ”道德原理 , 这一原理的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确立人类社会是道德社会 , 人是道德动物 , 也就是说 , 人和人类社会不该 “ 是怎样就怎样 ” , 而是要服从道德判断 , 即根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及人类关系改善发展的需要 , 提出 “ 应该怎样 ”或 “ 不应该怎样 ” , 并以之作为行为准[3]夏勇先生指则。二是这种道德判断及行为准则自身必须要有某种超越实在根源以区别于 “ 实际上是怎样 ”的判断及行为准则而相对独立的存在 , 从而使 “ 应该怎样 ”或 “ 不应该怎样 ”有某种终极的、权威的[4 ]可以说 , 这种 “ 道德权利 ”或者说按人的本性应当享有的 “ 应有权利 ” , 在社会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 , 它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以人们是否承认它根据。为转移。如何使这种 “ 道德权利 ”或者 “ 应有权利 ”转化为人们真正享有的权利 ,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人权保障的问题。在所有人权保障的形式和手(包括乡规民约、社会传统习俗、伦理道德规范、社会政治意识等 ) 法律是最主要、最有效段中的。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使人的 “ 道德权利 ”法律化、制度化为 “ 法定权利 ” , 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 使人权得到了严谨、周密、科学合理而又切合实际的保护。有学者指出 : 人权的权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权才可望得到切实的保障。凡是法制健全的国家 , 人权状况就比较好 , 反之 , 法制遭到破坏的国家 , 就会发生大量侵犯人权的事件。发展 , 人权的确立与保障越来越依赖于广泛的国内[5 ]随着人权的立法与国际立法。二、立法中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制近现代西方法律与道德之争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关系。上世纪 50年代末随着哈特 — — — 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等问题的论战逐步展开 , 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无必然联系 , “ 恶法亦法 ”是他们的法律信条 , 哈特指出 “ 不仅大量的人可能遭到他们并不认为有道德约束力的法律的强制 , 而且说那些真正地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人一定认为有道德义务这样做的说法 , 甚至也是不真实的 , 尽管他们这样做时 , 这一制度将是最稳定的。

 ”[6 ]以富勒为代表的现代自然法学派则坚持实在法应内涵道德、理想、正义等价值要素 , 而这些价值要素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性要求 , 是人类本性与理性的体现。富勒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与道德标准是不可分的 , 缺少了这些标准 , 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 , 而且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西。他把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7]两派观点各有合理性 , 但也有偏颇之处。事实上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 , 不是一成不变的 , 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关系 , “ 人治 ”与 “ 法治 ”背景下的法律与道德的治理的事业。关系就极为不同。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 , 是合乎理性、公平、正义观念的良法。道德对于立法影响主要在立法的内容上 , 即立什么法 , 立良法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831・

 的过程。一般来讲 , 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 ,立法是对一个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确认和法定化的过程。博登海默指出 “ 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会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 这种道德中的大多数基本原则不仅已几乎都不可能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 , 而且还应当注意到 , 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8 ]比如说不许杀人 , 既是一个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 , 公平买卖既确定的分界限。

 ”是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要求又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要求。霍姆斯法官称: 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与道德关系如此亲密 , 可以说道德法律化体现了 “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这一命题。但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 道德法律化并不是指所有道德都要被规范为法律。道德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而提出一些更高的要求 , 但法律却不能 , 法律只能记载和表明社会的经济关系而已。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只能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 有相当一部分还需要继续停留在道德领域 , 由道德规范来调整。道德与法律既相互适应又保持距离。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三点: 其一 , 立法不可将超越一定发展阶段的高标准的道德要求纳入法律 , 那样只会使制定出的法律为社会上大多数成员不可企及 , 法律脱离现实 , 法律目标难以实现 ; 其二 , 立法中不能一味迁就落后于时代发展的 “ 低 ”道德要求 , 降低法律评判的标准 , 这样在法律实际适用中就可能会出现放纵违法犯罪或减轻对有过错的当事人的惩罚 ;其三 , 决不能把少数人的道德观念法律化。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体现 , 把少数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的道德观念纳入法律 , 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会因此而变质 , 成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 ,这样一来法治也就名存实亡了。三、执法、司法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经过立法 , 基本的道德准则已经上升为法律标准 , 或确立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 此时 , 等于已经确立了一个法定的基本道德标准 , 这个标准就应该作为评价一个事件和一种行为的唯一标准。在执法、司法中要坚持法律标准 , 不能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庞德在 《法律的任务 》一书中曾指出 “ 法律规则必然具有一般的、大体上是绝对的适用性。

 ”就个案而言 “ 法律不能够拿环境作为借口 , 而道[9 ]这样两种社会控制工具在运德则允许这样做。

 ”用和结果上会产生很大差别 :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平等的普遍适用于所有人 , 法律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不是随意的个体化的; 而道德则是个体化的、非法定的、主观的。在法治社会中 “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富勒语 ) , 而所服从的 “ 规则 ”必须具有稳定性 , 不能因个体道德的好恶而朝令夕改。笔者曾在法制日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 一个乡里的老人大义灭亲的杀死了自己危害乡里、到处胡作非为、无恶不作的儿子 ,老人被审判的当天 , 乡亲们都来为老人的行为辩护 , 从情感上人们希望判老人无罪 , 但法律上 , 杀人犯法 , 法不容情。从这一个案上来看 , 它反映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一面。尽管一般说来杀人是被法律和道德共同禁止的行为 , 但考虑到不同的情况、环境、条件等因素 , 有的杀人行为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 , 甚至是赞成的。从本案来看 , 老人杀死自己的儿子是事实 , 乡亲们之所以希望判老人无罪 , 是因为老人杀死自己儿子的动机、目的和结果都是为了乡邻安宁 , 是为乡亲们做好事 , 其行为是利他的。但从法律上看 , 老人的儿子并不是老人的私有财产 , 可以任意处置 , 产生儿子的生命并不等于拥有儿子生命的权利。只要老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就触犯了法律。之所以会出现象本案这样的冲突 ,原因在于 : 法律是依赖严格的程序进行的 , 它尽量排除一切可能产生歧义的情节和条件 , 其结果的权威性来自其满足了形式正义的原则。拿本案来说只要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 ,其结果都触犯了法律 ; 道德则不同 , 它让一切因素进入讨论的领域 , 又无相应的确定的机制去操作参与讨论的人和材料 , 是结果无从预测 , 或使其结果权威性来自于它符合通行的做法。在本案中乡亲们对老人杀子行为的评价就是如此。现代社会 , 人们需要一个具有可预见性、稳定性、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导 , 当基本的道德标准在立法中已被确立为法律后 , 在执法、司法中就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唯一评判尺度。否则 , 就会成为双重标准 , 已・931・

 被确立为法律的道德标准势必会遭到否定。那么遭到践踏的不仅是法律 , 道德标准也会被最终否定。正如刘作翔教授所指出的 “ 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 , 就将潜在地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 ‘ 司法人治 ’的可能性。

 ”[10 ]四、道德在法律判决明显不公时的作用及限制在法治社会中 , 当法律对某种行为有明确规定时 , 法院和其它执法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事 , 此时 , 道德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但是 , 当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时是否还必须坚持法律为唯一标准呢 ? 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 , 法官可以依据道德原则对案件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判决。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其著作 《法律帝国 》一书中列举的一个案例(“ 里格斯诉帕尔默 ”一案 ) , 典型的反映了法官用道德原则改变和补充法律。此案情为 : 被告帕尔默在被遗嘱规定为继承人后 , ...

篇二: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

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张皓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 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总的来说,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 都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上起到自身应有的作用。法律由于是以道德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更加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 立法与司法都能对社会道德产生弘扬或者抑制作用。而道德也以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的身份出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 不断地影响, 引导着法律运行的走向, 所以说二者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 讨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如何让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关系变成良性的相互促进, 以及法律与道德如何相互借鉴与转化, 即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关键词:

 法与道德; 矛盾; 相互影响; 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

 作者简介:张皓东 (1991-) , 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5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1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正义、诚信、公正等伦理价值, 标准的总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 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有学者认为:道德体现的使“人类精神的自律”。法律与道德都是用于调整社会主体活动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是, 它们的约束力来源、强制性不一, 法律由国家保证其实施。而道德只是由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 被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 其强制力弱, 所有的道德都需要社会主体在内心信仰道德才能实现其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道德法律是一对联系紧密又相互矛盾的社会规范, 法律一般以权利为本位, 而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要内容, 规定人们要应履行的各种义务。法律主要是以授予社会主体权利的方式来调整秩序、保障人们权益的, 而道德则主要要求人们承担义务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法与道德的巨大分歧体现在, 由于各自不同的特征和价值追求使其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指导存在不一致支出, 而从历史性的视野中, 法律与道德的和中不一致更是不可避免。随着近代中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 冲突愈发明显。二者的

 矛盾与分歧是自古就有并持续至今的客观现象, 首先二者存在不同的价值导向,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法律的快速变化是道德所难以及时追赶适应的, 由于道德是内化于人心的社会规范, 其变化必然也是缓慢的, 无法及时调整, 必然会滞后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法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而独立调整整个社会生活, 即使是在今天, 道德的调整范围和作用依旧能覆盖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 在这个法律文明相比以前高度发达的时代, 社会关系的调和与畅通仍然依赖与道德的作用。

 但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矛盾的, 虽然在表现形式、产生方式、实现方式、调整范围上法律与道德十分不同, 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是法律的价值、理论、社会基础。法律认同道德中符合现政权统治利益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部分, 并把这些内容法律化, 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不仅能提高法律的社会认可度, 也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如果说道德的特点是自律 (内在约束) , 那么法律的特点则是他律 (外在强制) 。但在许多情况下, 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其提倡的道德, 这样一来, “自律”与“他律”也就合而为一了。把久经打磨的道德并早已被社会接受的道德纳入法律, 能提高法律的推广速度, 尤其是在以道德调整为主的偏远乡村地区, 由于环境闭塞, 法律很难触及这些地区, 导致当地的秩序多是由乡里宗族主持的道德礼法来维系, 所以在这些地区用以道德为主法律能更好的推广法律和维持原有秩序。多数情况下原有道德维持的社会秩序对该国家或地区来说是最稳定的, 如果新法律能尽量吸收良善的善良风俗, 不仅能把已经经过实践考察的优秀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以增加立法科学性, 还能切实的加快立法速度, 甚至能获得最广大的群众支持以稳固政权。所以提倡原有道德成为法律制定中的重要内容。

 2 道德对法的影响 在立法过程中, 道德作为法律的价值来源, 所以可以深刻的影响立法的内容和过程。首先立法者生活在由道德维系的社会环境中, 从小耳濡目染, 或多或少会对现有的道德产生一定认同感, 所以从个人价值取向上来说, 立法过程中一定会体现立法者所身处的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其次, 道德作为长久以来能够被广泛认同, 被自觉遵守, 就证明其内在的合理性, 一个时代, 一个国家的基本传统道德, 是最适合社会秩序维系的规则。所以法律要想得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 被广大社会主体接受, 也为了统治阶层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立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参照, 吸收道德价值的。

 西方现代法律就有对此的体现 1863 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 858 条规定:契约之履行, 除依特约、法规外, 应遵守诚实信用, 依诚实人之所为者为之。19 世纪后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第 242 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 并照顾交易惯例, 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 2 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义务, 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03 条规定:“凡本法范围内之任何合同或义务均要求 (当事人) 必须以诚信履行或执行之。”中国古代也有这种例子, 《唐律疏议》在《名例》篇中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作为唐律的指导思想。所以才有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定罪量刑原则。现代中国法律也深刻体现了道德的痕迹, 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和宽容, 不只是出于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的不足, 更重要的是对于中华民族自古尊老爱幼, 宽容待人的优良传统道德价值, 这些都直接传承自古老的文化积淀, 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承。从现实角度出发, 这样的规定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怀柔社会秩序。

 3 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从立法角度来看, 法律对道德的吸收接纳可以看成是统治阶层的立法者对于传统道德的尊重和认同, 以法律规范作为载体, 通过这强有力的传播媒介, 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度、力度来推广道德的价值观。

 从司法角度看, 通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化的道德的适用, 可以继续深化道德的影响力, 加强社会大众对道德的信服感。但这仅仅是对于那些被写进法律的道德规范而言, 有些没有写进法律条文的法律则在司法过程中被破坏。虽然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判决中, 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 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 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发生了彭宇案这种例子, 证明了在立法中虽然已经考量了道德标准, 但还是会出现在司法领域内法律规范所不能保证的公平与正义, 这时道德的缺位, 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4 推进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对于法与道德在实践中的分歧和矛盾, 不仅要从立法上对此种道德进行提倡和保护, 规定纠纷的解决原则, 也就是促进道德的法律化, 而且要让这种道德化的法律深入人们心中, 被司法人员, 社会主体广泛信仰, 也就是法律的道德化。

 4.1 道德法律化 首先道德对法律的作用需要法律道德化,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 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即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 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与社会价值相冲突, 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 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最终就会成为无用的法律。法律也正因为有道德灌输其中才有意义和生机。”正如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 都是把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成为法律规范予以肯定和加强, 并让司法机关能在审判中运用道德原则, 缓解矛盾。但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也要充分对需要法律化的道德规范进行充分评估, 只有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才能被纳入法律体系, 不能囫囵吞枣, 若是把落后的, 错误的道德引入, 则会使社会和法治文明倒退。把优良的传统道德法律化, 可以提高道德法律化的科学性, 使人们从内心信仰法律而自发的守法, 有利于法的实施达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4.2 法律道德化 法律实践需要人们把法律道德化, 这不是公权力通过立法能够做到的, 更多是一种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进步完善才能使每个人内心保有的价值追求, 把法律作为道德一样, 去自觉遵守, 甚至去信仰法律作为一种处世的信条。法律制定后如若不被信仰, 不被遵守, 则立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实现需要广大社会主体的守法。而守法的最高境界就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义务, 一种道德义务去自觉履行, 而不仅仅是摄于法律的威严而被迫履行。做到最高层次的守法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 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缓慢推进的过程, 虽然现在我国公民的守法大多只停留在摄于刑罚惩处的低级阶段, 但随着公众法治思维的培养, 自觉守法, 信仰法律会渐渐出现在人们心中。在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是经过漫长的积累演变, 才使国民对法律的信仰达到现今的高度, 才能几乎是完全自发的信仰法律, 就如同他们虔诚的宗教信仰一般。相信通过法律思维的不断培养, 我国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会趋同于对道德的自觉信仰。

 5 总结 通过以上的论述分析可知, 法律与道德这对相互联系、不断互相影响的社会规范, 其相互转化是整体上趋于积极地, 但在法律运行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法与道德的矛盾需要通过道德法律化来使道德规范内化吸收为法律, 提高道德的强制力, 再通过法律的道德化, 使各个法律主体把法律当作道德观来遵守, 以此来缓和社会矛盾, 相信经过各方努力, 立法司法守法各方在法治观念上的共同进步, 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会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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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

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一、道德促使法律体系形成从我国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来看,道德的形成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价值规范,法律则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工具,也是对国人社会行为的有效约束[1] 。我国拥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历经众多朝代,每个朝代都有自己治理国家的相应法律,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形成,都与当时的社会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既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准则,也是评价他人行为的标准。最早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的工具,国家也因法律的形成为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的意义和与道德的关系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成为人类社会交际的准则,约束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二、道德是促进社会治理良好发展的价值规范从现代社会治理未来发展的角度去看,道德是促进社会治理良好发展的价值规范。从个人方面分析,道德是每一个社会参与者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交际中自我诉求的规范,决定着社会群体的价值至高点。法律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作用是防止社会价值下降到道德的底线之下,决定着社会群体的价值最低点。道德的追求是向善的、向上的,而法律的追求是利用具体的条文去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目的是除恶以及约束[2] 。所以,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要清晰的看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且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在此过程中,道德会不断向社会治理中释放“正能量”,鼓励人们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培养人们养成健康、向上的人格,从而对自己的社会行为进行自我审视和约束,减轻社会治理的压力,提高法律的应用效果。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除了约束人们社会行为以外,还保护着每一个的基本权利,保证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以及人格等众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三、法律制定与实施需要道德加以维护从社会治理的理性方面来看,道德倾向于价值理想,法律倾向于工具理性,二者既统一、又矛盾,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需要道德加以维护。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人来执行,法律的内容是符合社会治理需求和发展诉求的大众理性条件,简单的说就是约束所有人的不道德行为。当然,法律也是具有双面性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全部的社会治理问题,法律本身只是一个辅助社会治理的工具,一个约束大众不道德行为的准则[3] 。但是,法律毕竟是人制定并实施的,其中必然存在道德的价值,如果法律被没有道德的人所执行, 那么再好的、再完整的法律也会变得不合理、不理性,反而会成为“恶人”为个人谋求利益的工具,法律也就失去了约束大众行为的作用。所以,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需要得到道德的支持和维护,只有法律掌握在具有道德的人手中,法律才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四、重视“法治”,更要重视“德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变化着,社会治理的内容和方式也必将跟随社会的进步而改变,这就导致法律永远无法完善,只能不断的补充。而且,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用到法律的机会并不多,法律给人们的生活带去的影响只占据很小的一部分,但是道德确实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价值规范,生活中处处都体现着道德问题[4] 。法律作为一个社会治理工具,很难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社会行为在法律上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强制规定方面有着自由量裁的空间,这就要求法律执行者按照普遍的道德价值去衡量违法行为的度,做出科学的制裁。“法治”固然重要,但“德治”才能根本,只有全民的道德价值观提高了,才能有效的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道德是不被国家强制执行所影响的,而是依靠大众自觉和舆论监督发展的,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可以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形成合力,实现社会治理的自我约束以及行为规范,社会治理的成本要远远低于法治。同时,法治不能要求人们遇到任何事情都使用法律去解决,那样不但会影响社会治理的效率,而且会扰乱社会的秩序,将社会治理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从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完全的法治是不适合的,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现实是不符的,应该有效的处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进行社会治理。总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道德维护,道德的运用也需要法律给予保障。所以,在社会治理中,必须要正确的处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加强道德观的培养,引导人们讲道德、守法律,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参考文献 :[1] 乌日娜 . 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的思考 [J]. 祖国 ,2019(3):161-161.[2] 徐良 . 论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协同发力 [J]. 新西部 ( 下旬刊 ),2017,(011):76-77.[3] 邱可意 . 浅谈法律和道德 [J]. 智富时代 ,2018(2):199-199.[4] 冯 玉 军 . 国 家 治 理 需 要法 律 和 道 德 协 同 发 力 [J]. 人 民 论坛 ,2017,000(026):28-29.(作者 :罗布多吉,汉口学院)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罗布多吉万方数据

篇四:社会只有道德没有法律会怎样

与法律的冲突以及缓解途径 【摘 要】道德与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重要的调整机制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对立的一面也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一方面使道德未能“合法化”而陷入危机另一方面使“有法不依”的现象不再个别。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是理性与情感、 公正与和谐的冲突 而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性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是两者冲突的具体原因。

 本文重点探讨了道德与法律的这种矛盾关系 分析了它们的矛盾冲突并探寻了缓解冲突的途径。

 【关键词】道德 法律 冲突 解决办法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与冲突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 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法律与道德是保障社会有序治理的两大手段 两者缺一不可始终相伴运行以各自的方式方法规范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是不同的法律是“外在的秩序”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主要是依靠强制力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调整 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行为动机 让道德规范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力作用而是人们内心对道德规范所遵循的正当性的信念。因此道德是自律的而法律是以外在强制力量作为保证的他律。道德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因此法律解决不了信仰、 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管起来 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吸收一部分道德内容 但作为不同的调整方法 它们之间存在区别甚至于产生冲突。法律与道德在日常生活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法律与世俗道理、人情、亲情等观念的冲突大体可分为两种 一法与理的冲突。所谓“理”原指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 “在社会生活中是指存在于一个共同体内部的人们的心中 存在于人们对自身权益受损害以后的本能的复仇、 要求得到补偿和惩罚损害人的权益诉求中 反映人们的权益诉求的共同性 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遵守而逐步演化为一个现实生活的规则。

 法与理的冲突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

 在现代生活中 法与理冲突的情况有一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许可的。例如在民法领域根据法律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诉讼上的胜诉权法律不再支持和 保护其债权也就是债务人依法可以不履行债务了。但在道德上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 不还钱还受法律保护的观念在有些人看来还是不可理解的 这就出现了合法不合理的冲突。二是道德上许可的但法律不许可。比如大义灭亲大义灭亲经过千百年的封建教化已然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规则。在人们的道德特别是传统的道德思想中大义灭

 亲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应受褒扬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则不然。

 二 法与情的冲突。

 情在这里指人情 人情有时指人性或其外化 有时又指民风习俗主要包括 “人伦亲情也就是血缘亲情人之常情指除人伦亲情之外的正常的个人情感这极为庞杂非以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大致都在此范围民间风情主要指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风俗国情指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条件等。总体上来看人伦亲情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大 也是最容易与法律相冲突的。

 法与情的冲突表现为合法不合情或合情不合法。

 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一 道德与法律所追求的境界标准差异。

 道德有社会公德、 理想人格等高低层次之分 而法律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 其设立的标准是一种多数普通人能接受的标准 其核心为权利与义务的紧密结合。道德标准是“有道德的人”标准每一个人的标准都不完全一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的存在旨在为人类的崇高追求树立一个标准让世人学习。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弘扬高尚的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人的思想实际状况。否则由于道德规范的高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常人标准之间就会导致冲突。

 道德追求的价值是正义与公平 而法律追求的价值主要是次序和稳定 只要符合法律规范都受法律认可和保护 但若以道德价值标准可能是否定的因而二者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二中华传统的“情”与现代“法”的较量。比较“情理”与“法理”两种规范可以看出依据“情理”解决纠纷是为处在特殊情境中的纠纷双方的关系冲突提供解决方案。而现代法律则是通过把相互牵连、 相互重叠的多种关系构成的情境割离开来 通过抽象的法律前提向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形的适用来形成具体的司法判决。这种抽象的、僵化的、不近人情的处理纠纷机制有悖于中国人遵循“情理”的传统。

 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案例有很多 不仅仅有合乎情理但违背法律的 也有合乎法律但违背天理人情的无论是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提款案还是时下仍存争议的发妻与二奶争夺遗产案亦或是老汉大义灭亲手刃亲儿这些案子的背后隐藏着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这些在当今多元化价值体系内部斗争的元素 也暴露出了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展现的不和谐的一面。

 三 情理与法理、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 才促使具有不向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 范。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但是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道德住结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因此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就显得尤为的突出。

 还有就是法律程序的局限性 法律的执行需要严格的程序制度予保障 而程序本身的局限性直接影响了法治合理化的实现构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程序本身的局限可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程序本身不完善我国立法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对程序的忽视客观上给权力的行使营造了极大的随意性空间 使滥用权力等不道德行为往往堂而皇之以合法的形式运行。另一种情况是即使具有比较完备的程序也不一定能保证合理性结果的出现。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缓解途径 第一法律与道德的问题首先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解决。立法过程中应以制定良法为目标。所谓良法应该是符合人类本性的法律即人道的法律、完善的法律。

 它要求法律的精神必须体现把人作为目标 而不是手段 充分地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因此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的设定必须“以人为本” 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应得以保证社会不平等应有所限制并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目标。

 第二法律适用中严格规则的例外基本正义与人权。在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应该在坚持基本的正义和人道的前提下遵循法律至上原则。这就是说在建立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 虽然我们应该强调法律至上性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形式正义目标 并且为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价值实质正义必须作出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但这种妥协和让步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对生命的尊重。

 而敬重人类生命的原则有两个主要要求 即任何人不得随意杀戮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必要的危险和威胁。而在具体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至少应当做到两点就是“善意违法行为”的赦免。

 第三 法治建设进程应当是与本土法律文化和社会现实发展相协调的过程 不可操之过急同时应当重视法律的地方性将风俗习惯的内容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并在立法和司法组织建设中注重吸收“情理”的传统。

 第四要注重法律之外的规范体系建设。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社会领域法律并不能有效的去调节可以将其让位于家庭伦理、公共道德、职业道德、风俗、行业或社区规范等规范体系去调节达到各安其位、各尽其能的效果。

 第五积极发挥平民陪审团的作用。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这才是立法的根本归宿与出发点人才是社会的主人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一定要加强发挥民意的作用这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道德和法律做为两种社会规范 二者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冲突和相对的平衡。

 道德与法律具有各自独特的理论品格法律不能等同于道德道德也不能等同于法律。在纵横数千年的法律与道德的矛盾运动中 “合理不合法”  “合法不合理”始终交织其中问题的解决以及新问题的不断衍生 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与道德的共同进步。

 道德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正是人类对自己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状态的无数次的反思中进行的而且这一过程是永无止境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 使传统美德和新型法律规范相互渗透形成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以道德来约束以法的形式来严惩。所以道德与法律要相辅相成互为弥补。

 参考文献 [1]论语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 [2]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 [3]徐萌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现代商贸工业[J].2011,(7),248-249. [4]董志中论法律与道德的突及其解决法制与社会2009.6下,7-8. [5]王英烁从“范跑跑事件”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制与社会2009.4上,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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