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5篇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预〔2006〕2005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京 市 财 政 局京财预〔 2006〕 2005 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市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 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 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经市委、 市政府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 八日
主题词:
财政 会议
抄送:
市审计局、 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6 年 9 月 11 日 印发
打字人:
王凤云
校对人:
段丽娜
共印 300 份 办法通知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 止奢侈浪费行为 的若干规定》( 中 发[1997] 13 号)
及《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京发[1997] 6 号)
精神, 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 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规范、 务实、 节俭。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
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 市委全会、市人代会、 市政府会、 市政协会、 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业务培训; 以市委、 市政府名 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
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
会议的要求 (一) 一类、 二类会议, 须报经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
政协、 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 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 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 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 按照市委、 市政府精简会议、 压缩会期的精神,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 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 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 严把会议关, 减少会议次数, 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 协调会、 研讨会、 表彰会、 庆典活动等。
(三) 提高会议质量, 尽量缩短会期, 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 不准以开会之名 赠送礼品、 纪念品、 发放洗漱用品, 不准借机大吃大喝、 游山玩水, 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 , 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 制止奢侈浪费。
(四) 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 中安排, 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会议的报批 召开一类、 二类会议, 需按隶属关系, 先将会议内容、 规模、 会期和按标准测算的经费预算报经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市政协、 市纪检委批准后方可召开; 全市性各类表彰会还需先报经市人事局 同意; 确需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 开的会
议, 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申报会议费预算。
第六条
会议类预算申报、 审核程序 会议类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报预算, 应填列会议内容、 规模、 会期和按标准测算的经费预算数, 其中召开一类、 二类会议, 还需附有相关材料依据送北京市财政局。
第七条
会议费的分类、 限额标准及掌握的原则 (一) 会议费包括直接会议费用和间接会议费用。
会场使用费(含会标制作费) 、 会议餐费和住宿费为直接会议费用; 会议资料费、 劳务费、 交通费、 专用设备租赁费等为间接会议费用。
(二) 直接会议费用限额标准 1、 召 开含三餐及住宿的会议, 根据会议规模和要求的不同, 以及选择定点会议场所不同, 会议费人均限额标准分为 230元、 255 元、 280 元三个档次。(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会议定点单位执行的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为准。
)
2、 召 开不住宿会议, 会议费人均限额标准为上述限额标准的 50%。
(三)
间接会议费用开支应掌握的原则 1、 会议类间接会议费用: 会议资料的印刷数量要根据参会人员 数量合理印制, 印刷材料本着厉行节约、 实用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应单色、 简装, 不得豪华、 精装印刷。
在市内召开的会议, 一律轻车简从, 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2、 培训类间接会议费用: 按照会议类间接费用标准外, 聘请专家、 教授进行培训 的劳务费和专用 设备租赁费要务实安排。
第八条
会议费的结算 会议费的结算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相关资料, 送北京市财政局审核。
直接会议费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 间接会议费用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只 使用会场的会议可不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并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会场使用费用要从实际出发, 注意降低会议规格, 本着实事求是、 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九条
对参加本单位以外组织的会议、 培训需交纳费用的, 会议经费预算的申报和结算可不执行本办法限额标准。
第十条
财政、 审计、 监察部门要对会议费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对会议主办单位、 会议定点场所出现的违纪现象进行提醒、 纠正,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虚报、 冒领会议费等违规行为, 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
《会议费限额标准表》
附:
会议费限额标准表
按参加会议人员 每人每天含三餐及住宿计算:
四环路以外、 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 会期一天以上 230元/人. 天。
四环路以内、 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 会期一天以上 255元/人. 天。
四环路以外、 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 会期一天以上 255 元/人. 天。
四环路以内、 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 会期一天以上 280 元/人. 天。
篇二: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冀财行[2016]55 号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各厅室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政协各厅室委,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会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 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全会、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2 的会议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按照四类会议管理。
第七条 省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报省委批准。
二类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各单位会议计划,省财政厅初审,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三、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省委批准方案执行;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会期,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其他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2 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
一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按省委批准方案执行,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从严控制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 15%以内。省委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 15%以内。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 15%以内。
3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
第十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驻石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石家庄以外的城市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电路使用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备注
一类会议 350 150 100 600
4 二类会议 310 150 90 550
三类会议 300 130 70 500
四类会议 260 13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一、二类会议经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对经省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会议,由主要承办单位于省领导批准召开会议后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申请会议经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批准的会议人数、会议天数和会议开支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每季度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补助经费。会议所需经费从年初预算预留的省级大型会议费中解决。
三、四类会议的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盖章)、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汇总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撰写会议年度报告并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初审;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编制审核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92 号)同时废止。
篇三: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1 -淮财行政〔2014〕91 号
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 30 条规定、市委 40 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敆,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淮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财政局 2014 年 3 月 27 日
- 2 -
淮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27 日印发
- 3 - 淮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 30 条规定、市委 40 条规定,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推进定点办会,节约会议费开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市市直机关, 包括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敆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会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会议经费。
各单位应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二、会议的分类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市委全委会、市纪检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和劳模表彰会。
- 4 -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依据会议内容确定天数 (以会议通敉规定时间为准)
; 二类会议不超过 1 天;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第七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 8%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 5%以内。
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除一类会议外,其他会议县区参会人员不论多少,一律只安排一名驾驶员的食宿费用。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一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九条 二、 三类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 5 -
二、三类会议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全部人员住宿的会议,应在办会申请中一并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 他 合 计 二类会议 130 90 50 270 三类会议 120 70 30 220 第十条 由于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敆出,由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财政安排的“会议费”专项资金数额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一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协常委会由主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会议经费预算,市财政审核后作为专项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当年预算。二、三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从“会议费”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申请专项会议经费需按照市委办公室 《关于切实精简会议、 文件、 简报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提供相关批件、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市委、 市政府批准的中央、 省直单位在淮南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扣除上级部门核拨的会议经费和收取的会议费收入后,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 6 -
对承办全国性会议以及招商会、博览会等由主办单位提出会议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其 他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 或在市政务大楼会议中心召开,单位或市政务大楼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在定点饭店召开。不在定点场所召开的会议,市财政不予敆付会议经费。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摆放花草,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 不得发放洗漱用品、 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敆,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敆的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市纪检监察、 市审计部门加强对会议费敆出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四: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琼办发9 [2014]19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
(二)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2 (三)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审批。
(二)二类会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1.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含省委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按归口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纪委全会、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由省委审批。
3.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会议(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由省人大、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省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审批。
(三)三类、四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第七条
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报批会议计划: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拟承办的一类会议和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二类会议计划(含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召开理由、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归口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
(二)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前,编制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下一年度不需经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会议计划(含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召开理由、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
3 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于未纳入年度会议计划,但按照中央、上级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确需召开的会议,除四类会议以外,应当按归口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一)无实质意义、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二)时间相近、出席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或实行套开。
(三)能采用电话、文件等便捷方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召开会议。
(四)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和安排全省性重要工作的会议外,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五)各单位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会议次数的,应当按归口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会议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二类会议参会人员除法律法规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 200 人以内,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会人数的 10%以内。
(三)三类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 150 人以内,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会人数的 10%以内;三类会议不得请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不含兼任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四类会议参会人数视内容而定,一般控制在 50 人以内。
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陪会。
4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二类会议会期按会议批准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天;三、四类会议不得超过 1 天。
(二)各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均不得超过 1 天。
第三章
会议场所
第十一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在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并尽量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确需在其他饭店(宾馆)召开的,应当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宾馆)。
无外地参会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二、三、四类会议的本地参会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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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而不是应当享受的待遇,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控制开支、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会议承办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召开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会议召开(承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含酒店消费签单记录)、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60 140 100 600 二类会议 300 140 90 53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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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或修订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将各类会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四)负责会议费的支付管理,按照标准严格把好会议费的审核报销关。
(五)对各单位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负责由本单位自行审批会议的审批管理。
(二)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7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当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召开(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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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增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的; (五)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六)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市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内部召开的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 年 10 月 22 日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08〕2009 号)同时废止。
篇五: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管财[2006] 426 号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实行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 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 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 节约会议费开支,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 规模,注重会议质量, 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 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 要求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
经批准后, 会议接待、 总务、 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于每年的 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 主要内容、 时间、 地点、 代表及工作人员数、 所需经费等)
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 按程序报批。
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 需要召开多个的, 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3 天,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天。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200 人, 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 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 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 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 招待所、 会议室和车辆, 内部宾馆、 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 应到定点饭店召开, 不得租用高级宾馆、 饭店召开会议, 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
、 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办公用品费、 文件印刷费、 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 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 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 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 文件印刷、 夜餐、 办公用品、 备用药品等。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 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 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 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1993] 国管财字第 049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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