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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10篇

发布时间:2023-05-07 16:55:05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10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一介绍企业主要产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10篇,供大家参考。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10篇

篇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imes;×××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介绍企业主要产品自成立来的生产运行情况产值、利税、解决就业问题等内容。填写如下表格 总人数

 正式员工

 派遣员工

 实施人数

 正式员工

 派遣员工

 实施人员比例

 正式员工

 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制度

 参保情况

 二公司承诺已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 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特别提醒

 此次申请的范围要明示如果是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否则应表明仅限园区公司适用。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详述 一公司申请该项制度的原因和理由主要为企业运行特点、岗位的特点描述例如企业运行可写企业与总部联系紧密存有时差导致上班时间不确定等在岗位描述中突出职位工作的特殊性例如采购岗位由于采购需要到企业外对所需物品进行查验且要多家比较 工作时间需采购人员自行掌控等等。需写明所适用的岗位描述符合规定要求突出“不定”之特点并且可归类为法律规定的类别中 。如果是实行年薪制度或是工资与实际绩效或是工作量来进行核发的岗位也应表述清楚。严格符合《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 号中规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二对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岗位确定为如下几种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 、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公司申请实行该工作制度的总人数其中男女员工人数可附具体岗位人员名单 通常为依岗申请本公司承诺对于岗位新增或变动人员履行告知此项制度之义务并听取意见达成共识。

 四公司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期限年、半年、季度、月 。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 A 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 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三、公司承诺或具体操作细节 一不定时工作制度及休息休假办法 企业承诺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并确保其身体健康。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既要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又要在确保职工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工作量。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手段来达到双赢。

 二工资支付办法按照不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标准支付。

 三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公司的关于安保、 卫生制度。

 例如企业在生产中如何保护员工的工作环境温度、高度、湿度、污染、职业病预防等等符合相关要求或是建立比较健全的制度。宗旨为员工在企业工作不

 存在危及健康的隐患。

 四公司有无派遣人员需要明示如有明确派遣公司并提交派遣单位书面意见。

 五企业对于离职、退休员工的工资的计算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给予以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成绩相当待遇 。

 六承诺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本企业不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以实行不定施工作制之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新情况发生及时向审批部门反映。

 七如遇新的法律法规颁布生效则按照新法实行如有疑问及时与审批部门沟通。

 八该方案在报送审批机关前进行公告同时将我处电话一并公告以备员工咨询和反应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九企业承诺该制度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批准文件在企业位显著位臵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通过后的方案安排落实。

 以上样本仅供参考如有特别情况还需特别说明

篇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的通知(劳部发[ 1994]503 号) , 结合电力生产特点, 部制定了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 1995]232 号) ,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 请及时报部。

  附件:

 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结合电力生产、 施工、 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针对电力企业特点, 可分别实行以月 、 季、 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 实行轮班工作制度; 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 实行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但全年月 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172 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 供电企业变电运行、 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 并以月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 四班制、 三班制。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

 五班四运转、 五班三运转方式; 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 110kv(66kv) 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 110kv(660kv) 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 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 四班或三班制。

 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 标准内自 主确定。

 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 、 休息日 轮班

 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 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 300%计发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节日 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 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 修试人员 实行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并以季或年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主设备大、 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 不发加班工资, 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 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 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

 准备结束时间、 作业时间、 自 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 准备结束时间系 指劳动者在工作日 (班) 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 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 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 自 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 指劳动者因自 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 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 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需机动作业、 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 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

 “供销、 采购、 小车司机、 交通车司机、 仓库装卸、 消防队、 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 等。

 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 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 均实行定时工作制。

 特殊情况下, 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 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 技术培训、 加强管理,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扩大看管服务范围, 提高劳动效率, 确保安全生产、 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后, 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 合理安排职工休息, 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实行。

 附:

 1、 标准工作时间表 日工时(时/天)周工时(时/周)月工日(天/月)月工时(时/月)8 40 21. 5 172

 附:

 2、 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工作班制 最低月工时 (时/月)

 标准月工时 (时/月)

 最低月工时与标准月工时差额 备

 注 五班 146 172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分电网调度岗位 四班 144 172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分电网调度岗位 三班 169 172 -3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分电网调度岗位 说明:

 1. 110kv(66kv)

 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 夜间可轮换休息, 每值(值一昼夜班)

 有效工时最低按 19 小时计算。

 2. 110kv(66kv)

 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 夜间可休息, 每值(值一昼夜班)

 有效工时最低按 17 小时计算。

 3. 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

 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 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 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 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 《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 (电人教[ 1995] 247号) 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 为了 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 503号) , 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 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即:

  (一) 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 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 值班岗位的职工, 可实行以月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 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 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 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 需连续施工作业, 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方法。

  (四) 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 如供销、采购、 小车司机、 交通车司机、 仓库装卸、 消防队、 部分值班岗位等

 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取适当的工作、 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 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请同时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 厅(局) 、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篇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计算工时工作制:

 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 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按劳部发 [1994]]503 号文件规定,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 无论选用周、 月为周期, 还是以季、 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 月工作时间、 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 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 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 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 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 一周中工作日天数, 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8 小时之外工作的, 就属于加点; 超过 8 小时部分的时间, 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 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就属于加班; 休息日、 节假日工作时间, 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安排加班的, 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 月 4 日、 5 日、 6 日、7 日安排加班的, 公司可以选择调休, 不支付加班工资; 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合理选择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不仅能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提高生产效率, 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能大大减少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摩擦。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一套灵活、 多层次的工时制度更是企业立足之本。

 我国现阶段工时制度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标准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

 不同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不同的企业、 不同的职位, 企业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合理安排。

 一、 标准工时制

  案例:

 王某进入 A 公司, 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 A 公司安排王某一周工作七天, 周一到周六每天工作 6 小时, 周日工作 4 小时。

 王某认为双休日休假是自己的权利, 故向单位提出要求周末安排休息, A 公司则认为王某一周累计工作40 小时, 符合《劳动法》 的要求, 故拒绝安排。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 是由法律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 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适合于工作量持续稳定、 工作强度较为均衡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行业, 利于员工劳动力的恢复。

 因此它是日常生活中最长见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 在安排员工工作时, 应当保证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 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显然, 上述案例中, A 公司拒绝安排王某休息的做法有欠妥当, 尽管王某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 40 小时, 但企业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标准工时制度之下,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合理的确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如果出现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情况时, 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

  二、 缩短工时制

  如果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其他特殊情况, 难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 企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此谓之缩短工时制。

 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从事特别艰苦、 繁重、 有毒有害、 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工, 例如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 从事化工生产工作的劳动者, 均可适用于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

 制在实行上一般由企业自行决定, 而在工资待遇方面, 其一般比照标准工时制执行。

  三、 综合计算工时制

  案例:

 2009 年 2 月, 上海 B 建筑公司的员工张某等人, 接受企业的安排承担一座商务楼建造任务, 由于工程竣工时间将近, 为了能够及时完工, B 公司要求张某等人 2009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加班加点, 每天工作 10 小时, 且无双休日。

 工程顺利竣工后, 张某等人要求 B 企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B 公司则以建筑业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 而 B 公司实际并未办理任何申请综合工时制的手续。

  综合计算工时制, 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工作时间周期可以按照周、月、 季、 年四种方式计算,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般情况下, 适用综合工时制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一是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例如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二是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例如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行业; 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同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能实行。

 实行以周、 月、季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企业应当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则要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中央劳动部门批准, 同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当然,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应注意让员工劳逸结合,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过长时间工作还应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上述案例中, B 企业属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行业范围, 但由于其并没有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故并不能当然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申请的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相对而言, 周期越长, 企业工作时间安排也相对越灵活; 同时企业应设计相应的工资制度与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匹配, 为了方便计算, 可以按照小时工资计薪; 在工作淡季或业务量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工时适当后延, 安排员工休息, 待业务高峰时期集中安排工作。

  四、 不定时工时制

  案例一:

 孙某 2008 年 11 月进入上海 S 公司担任保安, 负责公司安全工作, 同时 S 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 刘某每天值班超过 10 小时以上, 入职

 后不久, 孙某以每天工作超过 8 小时为由向企业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案例二:

 刘某在 K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公司近来频繁失窃, 故 K 公司决定临时安排公司员工轮流夜间值班, 以保证公司安全, K 公司以正常的小时工资支付值班津贴。

 刘某提出公司安排夜间值班属于加班, 应当按照加班标准支付待遇。

  不定时工时制, 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是较为灵活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受最高时数的限制, 因此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加班成本, 但其适用范围同样也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并且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 主要包括: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如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具体到案例一, 由于孙某担任保安工作并且企业已经为孙某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 因此, S 公司可以不再向孙某支付加班费; 案例二 与案例一的情况应当加以区分, 刘某从事的是销售工作, 虽不属于不定时工时制, 但轮流值夜班是企业为了维护安全而临时安排进行的, 且与刘某本职工作并无关联, 根据相关规定, 因单位安全、 消防、 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因此刘某也不能视为加班。

 对于符合使用不定时制度的岗位企业应当争取申请不定时制度, 以提高工作效率, 有效节省人力成本; 另一方面, 对员工而言较为灵活的用工制度也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自主性; 当然, 不定时工时制也有其弊端, 由于工作时间不特定,往往会缺乏有效监督, 所以企业应当及时建立符合不定时制度特点的考勤考绩制度, 防止因缺乏监督而带来的负面效应。

 以上四种工时制度在同一个企业里是可以并存的, 对不同性质的岗位可以根据其特点选择不同的工时制度, 以方便企业实现生产的目的, 另一方面运用多层次、灵活的工时制度也将有利于实现企业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文/邹

 洋)

  我们是一所民办学校, 学校的保安是上 12 小时, 休 24 小时的办法!

 隐患很大, 请问这样情况可不可以申请综合工作制, 应该走怎样的手续呢?

 可以申请, 以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 正常教学期间做 12 休 24, 寒暑假期间安排集中休息。到所在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 具体科室名称要看你们当地。。。。。

  但是, 仔细算下来的话, 你全年的工作时间还是超限:

 不考虑法定假日 粗算超时时间为12*20-8*21.75=66 小时/月 一年一般有 9 个月教学, 3 个月放寒暑假, 教学期间超时 66×9=594 小时。

  建议 1、 把工资结构调整一下, 每月发一部分加班费以备后患。(如果你们为节约成本不愿提高工资总额的话, 把月薪的“结构”调整, 固定加班费也算其中的一部分)

 2、 人手够用的话, 队员们尽量安排一些休息, 一个月有个一两次也好啊。

 3、 法定假日加班的费用一定要按时足额发放。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 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 休息日加班后, 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 才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加班费。

 换句话说, 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 决定权在企业, 职工没有选择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 7 天, 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 只有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是国定假日, 其余 4 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

 所以 1~3 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 必须支付加班费(按 300%计算)

 , 其它 4 天, 是双休日加班, 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 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 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 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 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 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 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 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 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 供销企业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不知道你们单位是否已向劳动部门递交了不定时工作制合综合计算工时制, 如果保安工作属于不一时工作制, 那你的工资就是月薪制的, 是没有加班费的, 如果属于综合计算工作则 8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是按 1。

 5 倍计算的, 单位如果未申请, 则属标准工时制, 超过 8 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是计算加班费的。

 所以你必须问清你的工作制属何种性质才行, 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问的

 jia6726 2009-09-08 11:59:07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 号)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适用于:

 (一)

 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

篇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 月、 季、 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

 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 休息的职工;(五)

 法律、 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 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二)

 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 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有关规定, 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

 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 休息休假的权利, 禁止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五)

 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 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 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三、 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 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 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 企业应当采纳。

篇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周震寰周震寰20092009年年4 4月 月 2424日 日

  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 一、 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一、 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 二、 加班工资相关规定二、 加班工资相关规定

 一、 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一、 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 (一)

 定义:(一)

 定义: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维护职工的休息休时间, 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假权利, 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二)

 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 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  (二)

 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 1. 1.标准工时制度;  2. 2.不定时工作制;  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⒋计件工时制;⒌缩短工时制。  ⒋计件工时制;  ⒌缩短工时制。

 ( (三三) )目前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目前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 1 . 1 .《  2. 2.《务院令务院令1 46订)

 ;订)

 ;  3.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的实施办法( ( 1 9951 995年年3 3月劳部发月劳部发〔 〔 1 9951 995〕 〕 1 4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问题解答( (1 9951 995年年4 4月劳部发月劳部发〔 〔 1 9951 995〕 〕 1 875.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题的意见(1 9951 995年年8 8月劳部发月劳部发〔 〔 1 995《劳动法劳动法》 》 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 (1 9941 46号发布,号发布, 1 9951 995年第3636条至第条至第4444条;条;1 994年国1 74号令修号令修年国年3 3月国务院月国务院1 74的实施办法号)

 ;问题解答1 87号)

 ;号)

 ;1 43号)

 ;  4. 4.《  5. 若干问号)

 ;1 995〕 〕 309309号)

 ;

   6. 6. 《( (19971997年《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年4 4月劳部发月劳部发〔 〔 19971997〕 〕 134134号)

 ;号)

 ;  7. 年9 9月劳部发月劳部发〔 〔 19977. 《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19971997〕 〕 271271号)

 。号)

 。1997  ⒏⒏《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劳部发〔 〔 19941994〕 〕 503503号)号)  ⒐⒐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 的通知发发[2009]8[2009]8号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的通知( (粤劳社粤劳社

 (四)

 标准工时制度(四)

 标准工时制度1. 1. 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及演变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及演变  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 国家机是指国家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 团体、 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关、 团体、 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立法精神:

 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 即立法精神:

 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 即国家对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

 的规定。国家对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

 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开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国家对一定自然时间(通常以日或周计算)展, 国家对一定自然时间(通常以日或周计算)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作出规定, 并将其作为法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作出规定, 并将其作为法律的强制性标准。律的强制性标准。

  《《劳动法劳动法》 》 第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第36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工时制度” ”。

 。 19951995年国务院第年国务院第174出修订。

 改为出修订。

 改为 “ “职工每日工作作作4040小时小时” ” 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新工时制度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新工时制度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号令对标准工时作职工每日工作8 8小时, 每周工小时, 每周工自 自 19951995年年5 5月 月 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 (1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 2)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 按国家有)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关规定(《《劳动法劳动法》 》 第第41 41条、条、 42作时间的规定作时间的规定》 》 的实施办法第的实施办法第7 7条)

 , 即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 每日不得超过特殊原因, 每日不得超过3 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 (3 3)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 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采取集中工作、 集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采取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办法等, 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中休息或轮休调休办法等, 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 42条)

 及条)

 及《条)

 , 即单位与工会和劳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36小时;小时; 《劳动法劳动法》 》 第第3939条)

 ,条)

 ,

   ( (4 4)

 周六、 周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

 周六、 周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作时间不超过4040小时, 且至少休息一日(小时, 且至少休息一日( 《法法》 》 第第3838条)条)《劳动劳动 ( (5 5)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根)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根据据《《劳动法劳动法》 》 第第 36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 合理确定条规定的工时制度, 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 3.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 鉴于年带薪休假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 鉴于年带薪休假增加增加1 1天, 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 劳动部下发天, 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 劳动部下发《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知》 》 , 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 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1)(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年工作日:年工作日:

 365365天-天-104104天(休息日)

 -定节假日)

 =定节假日)

 =250250天天季工作日:季工作日:

 250250天天÷ ÷4 4==62.5月工作日:月工作日:

 250250天天÷ ÷ 1212==20.83《关关天(休息日)

 -11 11天(法天(法62.5天20.83天天天

 (2)(2)计薪天数计薪天数按照按照《《劳动法劳动法》 》 5151条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条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是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是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 日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①① 年计薪天数=年计薪天数=365365天-天-104②② 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261261天天÷ ÷12③③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④④ 小时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日工资÷ ÷8 8小时104天=天=26112==21.7521.75天21.75天小时261天天天天

 (五)

 不定时工作制度(五)

 不定时工作制度1. 1. 定义: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照标准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2.

 2.

 特点:特点:( (1 1)

 工作特殊需要;)

 工作特殊需要;( (2 2)

 职责范围关系;)

 职责范围关系;( (3 3)

 需要机动作业。)

 需要机动作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劳部发(劳部发〔 〔 19951995〕 〕 309309号)号)《劳动法劳动法》 》 第第4141

 3. 3. 实施范围实施范围( (1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 (2 2)

 )

 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车司机和铁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质特殊, 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 3)

 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 

 4. 4.省直、 中央驻穗单位已批准实行不定时省直、 中央驻穗单位已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作制岗位  行业通用岗位:行业通用岗位:

 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以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以上)

 及其专职文秘、 专职司机、 外勤人员、 推销上)

 及其专职文秘、 专职司机、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 销售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 仓管人员、 装人员、 销售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 仓管人员、 装卸人员、 仓储搬运人员、 采购人员、 公务车司卸人员、 仓储搬运人员、 采购人员、 公务车司机。机。 建筑业:建筑业:

 外勤项目经理、 工程监理人员。外勤项目经理、 工程监理人员。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员、 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设备维护人员、 航空货员、 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设备维护人员、 航空货运业务操作人员、 外籍工程技术顾问、 执行专业运业务操作人员、 外籍工程技术顾问、 执行专业任务的维修人员、 长途客运人员、 水电维护工、任务的维修人员、 长途客运人员、 水电维护工、系统维护员、 车辆抢修工、 出租汽车司机。系统维护员、 车辆抢修工、 出租汽车司机。 国际航空货运业务

   制造业:制造业:

 研发设计人员、 外勤业务员、 宿舍值班研发设计人员、 外勤业务员、 宿舍值班员。员。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业:

 外勤人员、 外勤理货人员、 外外勤人员、 外勤理货人员、 外勤服务人员、 外勤推广和客服人员、 外勤维修人勤服务人员、 外勤推广和客服人员、 外勤维修人员、 外勤市场项目执行人员、 市场营销人员、 冷员、 外勤市场项目执行人员、 市场营销人员、 冷饮设备维修工、 送货司机。饮设备维修工、 送货司机。住宿和餐饮业、 旅游业:住宿和餐饮业、 旅游业:

 旅客接送司机、 包车客运司机、 汽车维修人员、 外勤人员客运司机、 汽车维修人员、 外勤人员 。

 。金融业:金融业:

 个人理财业务推销人员、 银行保险营个人理财业务推销人员、 银行保险营销人员、 团体保险营销人员核保人员、 理赔人销人员、 团体保险营销人员核保人员、 理赔人员。员。  旅客接送司机、 包车 

   信息传输、 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信息传输、 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 :

 :

 通信服务(外勤)

 人员、 维修工程师、 外勤项目经理、 外勤工勤)

 人员、 维修工程师、 外勤项目经理、 外勤工程人员、 开发人员、 软件维护人员、 客户服务工程人员、 开发人员、 软件维护人员、 客户服务工程师程师 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外勤设备维护人员护人员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外勤安装维修人员、 外勤外勤安装维修人员、 外勤设备操作人员、 驾驶培训教练员设备操作人员、 驾驶培训教练员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从事导演、 制片、 摄影、 美工、 化装、 服装、 道具工作人员及乐团演影、 美工、 化装、 服装、 道具工作人员及乐团演奏员, 频道总监(副总监)

 、 编审人员、 统筹主奏员, 频道总监(副总监)

 、 编审人员、 统筹主任、 统筹编辑、 策划编辑、 播控主任、 导播人任、 统筹编辑、 策划编辑、 播控主任、 导播人员。员。通信服务(外外勤设备维 从事导演、 制片、 摄

 (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 1. 定义定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

篇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 号

  颁布时间:

 1994.12.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 季、 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 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 季、 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 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苏劳社劳薪[2006]16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根据《劳动法》 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企业实行综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 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 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 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 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 工作

 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的以周、 月、 季、 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

 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 休息的职工;

 (五)

 法律、 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

 劳动者在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 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二条和第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 应以终止、 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时间。

 五、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

 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

 (二)

 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

 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 押运人员;

 3、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 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 劳动用工规范, 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劳动定学合理;

  (二)

 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 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有关规定, 能够依法支付劳酬;

 (三)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

 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 休息休假的权利, 禁止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五)

 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 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 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 并通过召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 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对提出的合理意见, 企当采纳。

 八、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

 、

 (一)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其内容包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 职工数量、 实施周期、 申请期限、 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措施等;

 (四)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

 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 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 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同一企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中央驻江苏企业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 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县(区、 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要超过二年的, 当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但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应当出具书面批复, 载明名称、 工种岗位、 实施周期、 实行期限、 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十二、 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 进行安排落实, 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 轮休调休等适式, 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工作制为名, 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 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报、 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 处理。

 十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 对违法行为, 依法作出处理; 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 可不再批准

 十四、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

 计表》 (见附件二)

 , 以半年为周期, 将审批情况分别在 1 月 10 日、 7 月 10 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

 十五、 本通知下发之前, 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限的企业, 应在 60 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十六、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 00 六年十月三十附件一: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职工人数 申报种类 实施区域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数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岗位或工种 人数 计算周期单位 实行 期限 岗位或工种 人数 实行 期限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

篇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沈斌倜律师已经在之前的 “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 作制沈斌倜系列文章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czj.html ” ,和 “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沈斌倜系列文二:

 http://blog.sina.com.cn/s/ blog_51bd78fc0100dg1b.html ” 中讲解了部分内容,今天讲解各个工时的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 8 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 40 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或40 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沈斌倜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此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沈律师认为,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篇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制度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杭州律师林建平 一、什么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劳动法》(1994-07-05)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年修正)(1995-03-25)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12-14)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5-04-22)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12-14)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 40 时/周×12周/季=480 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480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 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 508 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508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

 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年-104 天/年(休息日)-7 天/年(法定休假日)=254 天/年 季工作日254 天/年÷4 季=63.5 天 月工作日254 天/年÷12 月=21.16 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注由于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周期总工时发生变化。

 七、劳部发〔1994〕489 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 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06)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6、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5-04-22) 六、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7、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8、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12-14)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篇九: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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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劳号 年月日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地若干规定》 铁劳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地审批办法〉地通知》 劳部发号和《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地批复》 劳部发号 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地工作时间标准针对铁路企业生产特点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地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地劳动者 实行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第三条 铁路企业轮班工作制包括办班制和乘务制.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二班半间歇制、二班及以下间歇制乘务制分为轮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地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地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地企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地劳动班制.其他实行轮班工作制地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条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地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 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地准备和结束所消耗地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地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地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地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地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地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地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地时间.

  第六条 实行轮班间歇制地劳动者每次间歇时间不少于.

  第七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地劳动者应按确定地轮班表工作某些月份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或不足月平均工作时间地均不按加点或不足处理.

  第八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地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地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地按加班处理.

  第九条 其它有关问题

  机车乘务员平均工作时间按掌握其中调车机车乘务员般与调车组人员实行相同地轮班方式.

  二乘务制人员不乘卧辅地便乘时间计算工作时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时间.乘卧铺地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三乘务制人员在外段停留休息时间和车上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机车乘务员待班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五铁路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轮换值班制度地值班时企业发生地时间计算工

 作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条 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日期995 年 03 月 07 日 实施日期995 年 03 月 07 日 (中央法规

篇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工时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范本(一):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有关子公司、各分公司、部门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内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在岗职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生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人员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三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人员范围

 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及延长工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做好加班记录。

 3、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工调休。如无法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300%支付工资。

 第四条

 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

  2)市场营销人员、物质采购供应人员、清欠人员。

 3)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装卸、押运人员,小车司机。

 4)其他因工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在法定节假日由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300%支付工资。

 第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季节和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从事建筑安装现场施工、设备检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2)仓库保管员、门卫、保安部门外勤等值班人员;

 3)设备材料接运及装卸人员;

 4)其它受自然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2、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障职工休息权利,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各类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公司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为一年。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以为季、半年、年或者项目工期,确定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各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超出部分必须由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淡季安排员工调休。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150%支付工资。由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300%支付工资。

  第六条

 为兼顾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既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又保证企业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内部劳动组织和员工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

 1、对于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人员,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确定(不包括效益奖、工龄工资、职称工资、技能工资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下同)。

 2、对于实行协商工资制度的管理人员,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比照公司机关同岗级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对于实行协商工资制度的后勤辅助岗位人员,其加班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对于实行定额计件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承包工资制度的作业人员,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且无法安排调休的,对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部分,各单位可采用调整定额单价及承包价格的方式支付加班工资,或按本人岗位工资确定加班基数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由各单位同员工集体协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4、对于加班工资基数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上述各类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均不应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特点严格按岗位加以确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在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基层工会的同意,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范本(二):xx 有限公司《工时管理制度》

 xx 有限公司

 工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时间

 (一)规定的工作时间为 8:00-12:00、13:30-17:00,每天

 7.5 小时、每周 6 天工作制;

 特殊岗位按申请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如遇特殊情况或本职工作未完成的,应遵循“敬业”原则服从公司的安排;

 (三)因工作需要外派驻地的员工,应按项目进度要求配合工作 时间,服从公司安排;

 第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每天签到两次,分别在上班、下 班时操作,员工应按时上班,提前到达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班前工作准备;

 (二)严格执行请假责任制,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均须向上 级领导告知或请假,迟到、早退需填制《非正常签到证明单》、请 病、事假需填制《请假单》,以上无上级批准签字的均按无故缺勤 处理,与出勤工资挂勾进行扣减;

 (三)超过上班时间 5 分钟或以上视为迟到,提前下班时间 10 分 钟或以上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按分钟扣罚,以打卡记录为标准,5 分钟以内可以忽略,超过 5 分钟的从超过(提早)时间起每 1 分钟按 rmb1 元计算;

 (四)事假、病假最小单位为 0.5 小时,迟到、早退超 30 分钟按 事假处理,无请假者视为无故缺勤,1 小时以上 2 小时以内者作缺勤

 半天处理,2 小时以上者作缺勤 1 天处理;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 3 天(含)以上者,扣罚当年年终奖金 50%并进行通报,累计 5 天者,取消当年年终奖金并予以解雇处理;

 (五)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全国年节相关放假办法给予员工享受有 薪假期,包括: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三八、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

 第三条 休假管理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住院的,可请病假,病假需提供就诊病历, 并履行请假手续的审核,病假工资按出勤日工资50%计算;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

 2. 员工因公病假期间薪酬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二)

 事假

 1. 员工因个人事务处理需请事假,须在《请假单》上注明事假事 实原因;

 2. 事假 3 天(含)以上者,须在《请假单》上注明工作安排情况, 以确保所负责的工作不受影响,本项请假需增加总经理批准;

  3. 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工资按月(年薪)计算的,以月平均计 薪天数,按比例扣减。

 (三)婚假(有薪假期)

 1. 按法定年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 3 天, 属晚婚者(男满 25周岁、女满 23 周岁)可增加婚假 10 天,共

 13 天,再婚按法规相关条例执行;

 2.申请婚假者需向管理部提供结婚证明,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当年度内视为有效;入职前领证的,不得申请婚假;

 3.婚假已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不能拆分休假 ;

 (四)产假/陪产假(有薪假期)

 1.女员工产假 98 天,属晚育(女 24 周岁以上)增加 15 天,属剖腹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 15 天;

 2. 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期间可享受 10 天看护假;

 3. 女员工休产假需在预产期 1 个月内完成内部工作交接安排,附工作交接清单,接收人及部门主管(监交人)签字确认;

 4. 产假/陪产假已包含休息及法定节假日在内,不能拆分休假;

 (五)丧假(有薪假期)

 1.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的,丧假 1-3 天;

 2. 员工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岳父母丧亡的,丧假 1 天;

 3. 省外地区的,可视路途、交通等适当增加 1-3 天,具体视情况另议;

 4. 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六)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年节假日(有薪假期)

 1.法定节假日:元旦(1 天)、春节(3 天)、清明(1 天)、五一(1 天)、端午(1 天)、中秋(1 天)、国庆(3 天);全国年节假日:三八妇女节(限女性,半天);

 2.法定节假日在外出差的,优先安排,按 1:3 比例补休(当年度);

 全国年节假日无补休;

 (七)

 带薪年假

 1. 在司工作时间满一年者,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2.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3.年假可以分开休,但最小单位为 0.5 天;

 4.年假当年度有效,不跨年度休;

 5.有以下情况者当年不可享受年假福利:

 ①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④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

 不论病假、事假、非法定假日的带薪休假、补休假均须事前填写《请假单》进行申请(注明请/休假项及事由)及完成审批程序,如遇紧急、特殊情况请假的,应以电话知会部门主管请假事由及时间,非特殊情况不建议用短信方式送达,休假后补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 加班、出差、请假、补休审批程序

 (一)

 审批权限

 1.加班:因工作或临时任务下达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员工需事前申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由主管领导签核后交管理部做加班备案,无经加班申请的不视加班事实;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范本(三):2015 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第 1 篇:公司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1 天以内的(含 1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 3 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 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扣发 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3 次以上 5 次以下者,扣发 10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5 次以上 10 次以下者,扣发当月 1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10 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5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 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6 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 天以上者(含 6 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 天处理;当月累计 2 次的,按旷工 2 天处理;当月累计 3 次的,按旷工 3 天处理。

 九、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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