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供大家参考。
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省、市、区相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的信访工作在市安监局和区信访局的指导下开展,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管理信访处理工作,其它科室、监察大队按照局领导批示具体承办信访件。
第三条 局机关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明确安全生产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涉及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信访处理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开、便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信访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牵头科室具体抓、其他领导和科室协同抓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局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局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应当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信访受理范围。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办、协调督办,按期解决,提高初访息访率。属事故举报的按事故举报件的规定处理;
对话平台的投诉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 信访受理范围
(一)咨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方针、政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对我局及其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检举、揭发我局和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四)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由下级或同级党政机关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向我局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我局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请求池州市安监局复查或复核,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上访请求的。
(四)我局或有关部门通过听证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议定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工作人员拆封后,应及时装订整齐,加盖收戳,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登记保存随信寄来的钱物、录音(像)带、各种证件。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核实信访人身份和人数。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采用书面、走访、电话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分类登记,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访时间、来访人姓名、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事发地点和时间、信访过的单位。
(二)摘录登记信访事项内容、请求、事实、理由。
(三)标明是否重复访、联名信,检举揭发信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和单位职务。
(四)其他有关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登记每项信访事由,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做到随时接访、及时查处、按时报结。
第十四条 信访员应将登记后的信访件及时呈送局长批示,并按批示交由相关科室、大队。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对信访事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下协商,口径一致,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接访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情况。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发给被检查、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重大举报、控告和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来访事项,经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对需要立案查办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事实、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章 时 效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提出延长办理期限申请。
第十九条 信访承办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信访办结后,要及时将信访办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时将信访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处理,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调查处理;
对把握不准的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我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单位的上一级安监部门申请复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监部门发布的信访统计制度,报表数据要准确、逻辑关系要严谨、情况分析要客观,并严格按填表要求和定义填表,在规定时间汇总上报池州市安监局和区信访局。
第五章 归 档
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访事项时必须规范使用信访文书。办理信访公文时,应严格按照公文的格式要求、写作要求和行文关系执行。信访办理完结后,应及时将信访办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员归档。
第二十三条 我局机关应对来信、来访、电话访、电子访、领导阅办、立案等情况进行登记,收集原始数据,及时归档备查。
信访档案应按密级分别保管。严格借阅和调用手续,防止丢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