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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X所高级合伙人XX律师在首届X大刑辩培训班上讲话(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1-26 08:0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XX所高级合伙人XX律师在首届X大刑辩培训班上讲话(2023年),供大家参考。

2023年XX所高级合伙人XX律师在首届X大刑辩培训班上讲话(2023年)

XX所高级合伙人XX律师在首届X大刑辩培训班上的讲话

首先感谢X大XX法学院和XXX刑辩组织本次培训活动,让我们在这个灿烂多姿的开学季节能够聆听到多位重量级学术大咖的精彩演讲,能够结识1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刑辩达人。就像外面的季节一样本次活动让我收获满满、满载而归、不虚此行!

同时还要感谢XX律师的邀请和安排,我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分享刑事诉讼中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些体会。

接下来我分享两个我曾经办理过的案件。我对案例只讲具体情况,不做分析,各位可以自行揣摩。

第一个是虚开发票案。被告人为了节约成本,让开票方为其虚开了近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近500余万元。我们知道,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是250万元。被告人后来也把欠缴的税款按照要求补足了。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和律师过去谈话,检察官拿出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面显示是判二缓二,罚金五万。其实被告人对没有认定他自首有点是有点想不通的,比如说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十点到公安机关,但警察在早上六点就上门抓捕,然后嫌疑人搭乘警车一同前往公安,这种情形下能否算作自首?所以本案的被告人对办案机关没有认定他自首是有一定想法的。另外被告人还讲对《审计报告》有意见,不知道是怎么审计出来的数字,有些金额可能有出入,感觉没有那么多。这里顺便要提一下昨天张苏彤教授讲到的,审计报告不是定案的法定证据形式,审计报告充其量是个证人证言,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才是证据的合法类型之一,从来没有讲过审计报告是定罪的证据形式。于是被告人有点不愿意签署,检察官马上就讲,考虑好了吗?你的发票金额可是500万了,我建议判你2年缓刑2年已经是很轻很轻了,是这个档里面最轻的,你还想降档甚至无罪啊,不行你就让法院判去吧等等。被告人脸马上煞白煞白,隔着口罩都能感觉到他紧张不安的情绪。后来,我们商量以后还是把认罪认罚具结书签掉了,最终法院也是按照这个建议进行了宣判。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非法经营案件。

这个案件一共查获在案的卷烟有5000多条,100多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80万元。一共涉及4个人,我为其中一个主犯做辩护。他们也做了一定的反侦查工作,平时相互之间的交流都非常隐晦,能不用手机就不用手机。根据我会见时与被告人的交流,我认为我辩护的这名被告人应当是出资人和老板之一,但这名被告人在笔录当中始终都没有承认自己是老板,即使讯问人员多次劝导让其坦白,试图攻破其心理防线,但被告人最终也没有承认自己系老板。进入庭审后,另一名主犯当庭承认自己是老板,其它三个人都是由他雇佣并发工资的;
而我辩护的这名被告人也当庭供述自己是根据老板的指示支付货款并获得工资的,这些货款都是老板的,和他一丁点的关系都没有,而且之前谈好的工资都还拖欠了好几万块钱没有付。因为检察院指控的两名主犯当庭主要供述能够得到相互印证,最终主犯判罚六年,我辩护的被告人被确认为从犯,最终因累犯情节加重判罚了三年半。

上述两个小案例仅是我执业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我认为目前认罪认罚制度有点异化的倾向。各位都是做律师的,诉讼活动中有一些制度制定的初衷本来是好的,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有些就会流于形式主义,成为追求诉讼效率提升的一种工具。刑事当中有认罪认罚制度,民事当中有诉前调解制度。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运行中确实具有很大的价值,但需要从程序和方式上进一步优化,而不应让律师仅成为见证人的角色。

最后,请允许我用毛主席的诗句作为结尾: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正走在康庄大道上,刑辩律师更要运用智慧,鼓足勇气,促进刑诉领域更加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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