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4篇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如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皋市财政局 皋财库〔2009〕1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 皋市财政局皋财库〔 2009〕 1 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规范公务卡使用、 报销和转账手续, 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控制单位现金流量, 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 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使用公务卡的通知》 ( 南银发〔 2006〕 100 号)
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 皋政办发〔2009〕 114 号)
精神, 制定了《如皋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如皋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
二〇〇九年六月 十日
主题词:
公务卡
财务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
省财政厅国库处、 南通市财政局国库处。
如皋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 年 6 月 10 日 印发
共印 250 份 附件:
如皋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 规范公务卡使用、 报销和转账手续, 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 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6] 25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使用公务卡的通知》 ( 南银发[2006] 100 号)
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 ( 皋政办发[2009] 114 号)
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 是指逐步取消和改变各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付方式, 对日 常公用支出改由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结算的范围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
指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以及经单位批准, 具体使用公务卡的单位在职职工。
我市公务卡由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组成, 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 单位公务卡和新办理的个人公务贷记卡均为同一代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
单位公务卡为单位财务结算专用卡, 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办理不能透支使用, 不能提取现金, 不能消费的单位公务卡( 以
下简称“单位卡” )
, 用于单位和职工间的资金转账结算, 每个预算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
个人公务卡, 各单位负 责接待、 日 常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的后勤管理人员 办理可透支消费的个人贷记卡 ( 以下简称 “个人卡” )
,用于单位公务消费支出。
应职工本人要求, 也可办理借记卡( 如工资卡)
, 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
使用借记卡的职工进行公务消费时先由个人垫支, 不得预借备用金。
个人卡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内部管理要求提出申请, 经财政局审核后, 由代理银行办理。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 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 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
包括:
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订阅费、 印刷费、 煤水电费、 邮电费、差旅费、 培训费、 会议费、 招待费、 劳务费、 租赁费、 小型设施维修费, 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 保险费、 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个人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五条 “单位卡” 账户 资金实行备用金管理。
将市级预算单位原授权现金支付额度中的 60%以上作为单位卡结算帐户 备用额度; 40%以下作为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 现金备用额度。
单位卡账户 产生的利息作为市财政的非税收入
单位职工凭“个人卡” 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 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
各单位不得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转入单位卡。
第六条
“单位卡” 由单位出纳人员 持有、 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 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 严格保密。
未经批准, 出纳人员 不得将“单位卡” 擅自 交由他人使用, 不得用作质押或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出纳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在按规定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
“单位卡” 如有遗失, 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单位卡仅限于经单位批准的持卡人使用, 持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个人卡” 由预算单位职工个人申请、 持有、 保管和使用, 实行“一人一卡” 实名 制管理。
密码由职工个人自 行确定、妥善保管。
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个人卡” 透支额度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其最高透支额度不得超过 2 万元。
“个人卡” 的个人属性, 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 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 起的一切责任。
单位对在职职工工作调动、 退休或死亡等, 负责及时书面通知代理银行, 由代理银行视个人诚信程度调整信用额度或停用个人卡。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 以下通称财务转账 POS)
, 办理“单位卡” 向“个人卡” 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
单位卡不得直接用于公务消费或采购, 不得办理“单位卡” 向“个人卡” 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
第九条
单位借款的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 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 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由经办人办妥借款手续后, 出纳人员 通过财务转帐 POS 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 上。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财务转账 POS 凭条,作为会计入账依据, 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若工作人员 因公出差到不方便刷卡的偏远地区, 经单位领导批准, 从单位零余额帐户 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 一)
公务卡结算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
( 二)
各单位日 常公务性支出, 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再使用现金支付。
( 三)
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 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
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 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发生公务支出时, 经办人使用个人卡办理公务支出消费结算。
( 一)
经办报销人凭发票、 POS 消费凭条等单据, 填报报销审批凭证, 按本单位报销程序审批。
( 二)
出纳人员 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 通过财务转账 POS 将报销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
( 三)报销人当场确认并在财务转账 POS 机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 四)
财务人员 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凭条, 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 五)
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 报销人先以现金垫付后, 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二条
“单位卡” 还款结算。
借款人报销公务支出并将多余的借款退还财务部门或归还借款时, 单位出纳人员 将应还款项从“个人卡” 划转“单位卡” 账户 , 并打印财务转账 POS 凭条,由还款持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第十三条
“单位卡” 结算的冲正交易。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 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 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
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 转账业务的冲销, 冲销后打印的财务转账 POS 凭条, 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凭证。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为满足“单位卡” 和“个
人卡” 结算会计核算的需要, 各单位在“银行存款” 总账科目 下增设“单位公务卡存款” 明细科目 , 用于核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与“单位卡” 账户 之间的收支业务。
( 一)
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 ” 向“单位卡” 账户 划转备用金时, 根据转账凭证, 记:
借: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贷:
单位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 预算内/外)
( 二)
对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应由单位列报支出的,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 记:
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 库存材料)
贷: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事业单位
借:
事业支出( 材料等)
贷: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 三)
因特殊情况发生借款业务时,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 记:
行政单位
借:
暂付款----× × ×
贷: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事业单位
借:
其他应收款----× × ×
贷: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借款人报销时, 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 记:
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 库存材料)
贷:
暂付款----× × ×
事业单位
借:
事业支出( 材料等)
贷:
其他应收款----× × ×
同时, 对借款人报销金额与借款金额有差额, 应收回或应补差的, 分别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科目 。
( 四)
“单位卡” 账户 , 视同单位的银行账户 管理, 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的结息单时, 记:
借: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贷:
应缴财政专户 款
上缴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
应缴财政专户 款
贷:
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存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 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业务, 账目 要日 清月 结, 做到账款相符。
财务部门应于每日 业务终了 轧账, 通过财务转帐 POS 打出当日 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结算明细账进行核对, 分别由出纳人员 和财务主管人员 签字确认。
每月 终了 应编
制“单位卡” 账户 余款调节表, 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单位卡” 账户 对账单核对一致。
第六章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尽可能减少并逐步取消现金支用,对个人贷记卡持卡人执行公务中的提现行为要加强管理, 要通过代理银行的对账单, 全面掌握“单位卡” 和“个人卡” 支付行为。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 一)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预算单位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并作为评定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 二)
代理银行对个人卡持卡人的透支消费及还款情况逐笔记录, 作为对其信用考核的依据。
对持卡人不及时归垫或恶意透支的行为由代理银行记入个人信用体系, 并降低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限。
( 三)
市纪委、 监察、 财政、 人行、 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 检查和审计。
建立公务卡定期检查和日 常管理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对具备刷卡条件而采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
( 四)
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签订《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
预算单位、 代理银行、 持卡人的相应权利、 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 完善财务岗位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执行。
篇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政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应用操作手册
(预算单位版)
潜 山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 潜 山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 1
公务卡简介 .......................................................................................... 1
2
公务卡业务流程................................................................................... 1
3
公务卡管理软件操作说明 .................................................................... 2
3.1
信息管理 ............................................... 3
3.2
报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还款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 公务卡简介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立个人贷记卡作为公务卡,在公务支出活动中实行“先透支消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还款”的方式,因公务活动产生的零星购买、差旅等支出除按规定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以代替原单位借记卡的报销功能。由发卡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采用联网方式共同来完成公务卡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中,发卡银行负责公务卡的制作、发行、信用额度控制、公务卡消费等有关公务卡信息的管理和消费工作。持卡人员消费后持银行卡签购单和消费小票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所属持卡人员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报销申请,向代理银行提供公务卡信息维护、公务卡消费报账等工作。代理银行负责确认支付,通过零余额账户将报账款项拨付持卡人。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卡的制度管理、财政资金、公务卡支付等相关工作。清算银行负责支付清算等工作。
2 公务卡业务流程 报账 信息管理
2
公务卡为贷记卡,消费时实行先透支后偿还的办法。
公务卡消费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报销单据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所属持卡人员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报销申请,依据消费情况代办还款申请,由银行办理还款业务。
【主要流程】
1、公务卡开卡: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公务卡代理银行提供有关资料,由代理银行给予办理。
2、通过平台一体化系统与开卡银行实现公务卡基础信息及消费信息初始化同步。
3、持卡人持卡消费,并保留消费小票。
4、开卡银行每日定时传送公务卡的消费信息及基本信息到公务卡系统中; 5、持卡人填写纸质报账单,附消费小票等原始单据。
6、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持卡人)、消费日期和消费金额信息,查询消费信息,选择来源(公务卡消费)信息,选择扣减计划额度,保存生成一条报账信息;根据报账信息选择支出经济分类和单位经办人信息,保存生成一条报账支付申请。
7、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报账申请,生成还款凭证。
8、代理银行根据还款凭证,还款到具体的公务卡。
3 公务卡管理软件操作说明 预算单位登录一体化系统,点击“公务卡管理”进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如图 1)。公务卡管理包括“信息管理”、“报账(直接支付)”、“报表”三个菜单。
图 1
3
3.1 信息管理 公务卡信息管理主要是对本单位公务卡卡信息的管理,公务卡卡号信息是由代理银行通过接口直接传入一体化系统,单位只需要对卡进行启用与停用操作。(银行将卡信息传入一体化系统时卡默认是启用状态)
具体操作:
预算单位经办人【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信息管理】->【编辑】,进入信息管理界面,可以看到本单位所有公务卡信息,通过选中某张卡,对该卡进行启用或停用操作(如图 2)。
图 2
3.2 公务卡- 直接支付 3.2.1 报账(直接支付)- 编辑 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发票及刷卡凭证,通过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报账(直接支付)”菜单里查询到该消费信息进行报账处理。
公务卡实拨报账模块正在开发中,暂时只能通过直接支付进行报账。
具体操作:
(1)预算单位经办人【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报账(直接支付)】
->【录入】->【新增】(如图 3)。
4
图 3 (2)进入报账界面(如图 4),在该界面通过输入卡号(可以只输卡号后 4位)、消费金额区间、消费日期查询到具体的消费数据。选择计划额度数据,点击“保存”按钮。
图 4 (3)进入生成报账申请界面(如图 5),在该界面右下角有 4 个按钮(增加报账明细、删除报账明细、生成报账申请、返回列表页面)
增加报账明细:通过这个按钮返回到查询消费信息的界面,可以查询出另外的消费信息与先前的一起报账。
删除报账明细:删除已经保存的消费信息。
生成报账申请:先选已经保存的消费信息(可多选),再填写报账申请的相关信息(如:经济科目、经办人等),点生成报账申请,完成报账操作。
返回列表页面:退出报账界面。
5
图 5 3.2.2 报账(直接支付)- 受理岗一审 财政支付中心受理岗【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报账(直接支付)】
->【审核】进入审核凭证界面,选中已申报的报账申请,点击“审核”按钮,完成审核操作。凭证审核之后状态变为“09-已审核”。(如图 6)
图 6 3.2.3 报账(直接支付)- 支付中心二审 财政支付中心二审【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报账(直接支付)】
->【审核】进入审核凭证界面,选中一审已审的报账申请,点击“审核”按钮,完成审核操作。凭证审核之后状态变为“10-已终审”。(如图 7)
6
图 7
篇三: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出行为, 减少现金支出, 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川办发[ 2001]88号)和相关管理办法, 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务卡包括单位财务卡( 以下简称“单位卡” )和个人贷记卡( 以下简称“个人卡” ); 发卡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发行借记卡、 贷记卡等银行卡资格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
省级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经单位批准的, 具体使用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项目 采购支出。
私人消费性支出,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开设“单位卡” 账户。
为便于资金清算,“单位卡” 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其程序和权限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账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 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单位卡” 账户资金实行先支付后清算。
具体程序是:
预算单位凭“个人卡” 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 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 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 即:
单位零余额账户),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归垫到“单位卡” 。
“单位卡” 账户每日末财政资金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 不得超额支付。
第七条 “单位卡” 由本单位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 密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 严格保密。
遇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情况, 财务部门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
“单位卡” 如有遗失, 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卡” 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银行卡( 包括“单位卡” 代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借记卡和贷记卡等),由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申领、 保管和使用, 实行实名制管理。
密码由持卡人自 行确定, 个人妥善保管。
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个人卡” 的个人属性, 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 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个人卡” 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 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不高于 5 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 后还款。
第十条 “个人卡” 主要用于因执行公务而需要的转账支付和
小额零星采购, 也可用于办理个人的转账、 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个人贷记卡的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 确因需要, 可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 以下通称财务 P O S ), 办 理 “单位卡” 向“个人卡” 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
不得办理“单位卡” 向“个人卡” 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 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 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 P O S 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 上。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 P O S 凭条, 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 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 一)
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
( 二)
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 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 三)
职工使用“个人卡” 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 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
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 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依据和方式。
( 一)
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 凭发票、 P O S 消费凭条等单据( 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 按原财务报销程
序审批。
( 二)
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 通过财务转账 P O 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 三)
报销人当场确认后, 在财务转账 P O 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 四)
财务人员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凭条, 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 五)
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而以现金垫付后, 报销人员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五条 “单位卡” 账户实行当日清算。
预算单位应妥善安排每天的报账时间, 以便当日报销的支出能及时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归垫到“单位卡” 账户。
预算单位因超过银行支付清算时间,无法办理从单位零余额账户 向“单位卡” 账户划转资金, 导致“单位卡” 账户余额为负数而发生的利息等费用, 由单位自 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冲正交易。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 如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的, 应实行冲正交易, 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 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
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发生的转账业务, 冲销后打印的转账 P O S凭条, 必须由该持卡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凭证。次日以后的冲正业务, 单位应写出书面情况报代理银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为满足公务卡会计核算的需要, 在“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 总账科目 下增设“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待清算额度” 和“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二级明细科目 , 分别核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卡账户的收支业务。
( 一)
对于应由单位列报支出的,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二)
发生借款业务的,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经确认应列报单位支出的,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 等科目 , 贷记“暂付款”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
( 三)
预算单位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 账户划转时, 根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或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第一联, 借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待清算额度” 科目。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明细, 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 账目 要日清月 结, 做到账款相符。
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扎账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 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月 为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对账单并抄送财政部门。
银行卡对账单除应记载“单位卡” 对账单的相关信息外, 还应包括预算单位按交易记录号码对应的“个人卡”中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信息, 包括时间、 金额、 收款人名称和账号等。
承办“单位卡” 的代理银行应向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通网上信息查询系统, 并提供单位卡账户各项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卡” 和“个人卡” 仅限于开户银行和预算单位批准的持卡人使用, 不得出租、 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施本办法后, 要尽可能减少并力争取消现金支用, 对个人贷记卡持卡人执行公务中的提现行为要加强管理, 要通过代理银行的对账单, 全面掌握“单位卡” 和“个人卡” 的支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 一)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评定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 二)
财政、 监察、 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 检查和审计。
( 三)
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签订《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 持卡人的相应权利、 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4月 1日起执行。
篇四: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做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试点实施工作, 规范我所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 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流量, 提高支付透明度, 加强监督, 方便用款,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库[2007] 63 号) 和财政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 是指我所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持有, 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 免息还款期, 主要用于日 常公务支出 和财务报销, 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 以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 标准人民币 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支付结算, 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但是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必须分开结算。
第四条
我所在零余额账户 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 原 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 包括差旅费、 会议费、 招待费、 办公用 品购置费和一定权限内的零星购买支出 等, 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不改变现行的会计制度; 不改变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
第六条
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 责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公务卡的发放、 收回与监督工作。
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作为持卡人, 负 责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负 责审核公务卡报销事宜, 并依托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 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
凡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 均应申请开立公务卡。
第九条
公务卡由财务处统一组织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中国建设银行将持卡人姓名 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管理系 统, 并将公务卡直接寄给持卡人。
第十条
人事处负 责向 财务处及时提供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的新增或调离、 退休等人员 变动以及职务升降的相关信息, 财务处负责将变动情况通知中国建设银行, 以便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 停用以及调整授信额度等手续。
现有工作人员 因调出 或退休等原因离职时, 应在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后, 办理公务卡的停止使用手续。
若需注销公务卡, 由本人自 行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试点阶段,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境内人民币 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 额度暂定为院士及所领导 5 万元、 其他人员 3 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
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 后还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 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 行到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告知财务处以便通知中国建设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
因公务卡遗失及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持卡人自 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按月 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并按照与 持卡人约定的方式, 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 可按中国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等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 交易查询。
第十六条
公务卡透支不得超出 授信额度。
持卡人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使用 此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 恶意透支、 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 于公务报销。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差旅费、 会务费、 招待费、 办公用 品购置费和一定权限内的零星购置支出 ,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持卡人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开支, 必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 POS 签购单( 不包括个人消费)
等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报销的发票内容及金额与 POS 签购单相一致。
持卡人报销按照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关于下发第二海
洋研究所财务报销办法与 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二财发[2009] 101号)
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于相关公务支出 有事前审批要求的, 持卡人应事先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所有透支或异地提现等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 公务卡消 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 , 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 最短 25 天, 最长 56 天),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 定于每月 的7 日 为账单日 。
持卡人最迟必须于每月 的 20 日 之前报销上月 8 日至本月 7 日(含 7 日 )
所发生的所有公务支出。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降低信用额度以及罚息、 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由持卡人自 行承担。
财务结账期间( 每年 12 月 25 日 至次年 1 月 10 日 期间)
未经财务处同意, 不能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业务。
在此期间发生的公务卡费用 支出 由本人自 行前往银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后, 尽快将发票和P0S 签购单等凭据交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 持卡人使用 公务卡消 费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财务报销
手续的, 由持卡人自 行前往银行还款或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 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 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需报销的发票及 POS机签购单的复印件以及借款单等, 补办相关借款手续。
财务处于免息还款到期之前, 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还款。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 尽快持发票原件和 POS 签购单等凭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报销, 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 一)
报销费用与 提供的报销凭证、 P0S 签购单不符的或消费后无 P0S 签购单、 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 二)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 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
( 三)
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 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 四)
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
( 五)用公务卡提现或转帐时发生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报销时, 财务人员 须登陆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 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 、 交易日 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 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 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 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 通过公务卡支持管理系 统, 编制“还款明细表”, 生成“还款汇总表”, 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 及“还款明细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 必须确保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一致。
(二) 签发财政授权支付令(支票等支付凭证) , 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 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 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 财务处统一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提交的“还款汇总表” 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管理系 统直接打印, 不得使用 另 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 。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 填写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令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 12 位连续代码中的后四位代码(3 位经济分类代码和 l 位支出 类型代码) , 改为统一填写“3OOO”代码。
“还款明细表” 中经济分类代码和支出 类型代码, 填写规定不变。
财政授 权支付令收款人填写“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第二十七条
办理公务卡报销 和资金退回 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库[2001] 54 号) 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 责解释。
第二十九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施行。